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设置投放,竹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文峰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结合实地踏勘情况,拟定了《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文峰乡和塘湾村、迎东村、皇城村、长坪村,并同时在今日竹山网进行公告。矿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及《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公告期内,向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文峰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联系人:
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名卫18120372830
文峰乡人民政府卢斌13636141313
特此公告。
附件:《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
竹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
净矿出让处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设置投放,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竹山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通知》(竹政函〔2024〕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拟设矿业权基本情况
湖北省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拟设采矿权位于竹山县城100方位约9公里处,矿区中心点地理坐标(CGCS2000):东经1102010,北纬321155,行政区划隶属竹山县文峰乡,矿区有简易公路向南连通G346国道,向西通至竹山县城,交通较为便利。矿区范围由8个拐点圈定,面积5.1139平方公里。坐标如下:
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1 | 3564761.70 | 37437700.90 |
2 | 3565040.34 | 37436519.44 |
3 | 3564862.75 | 37435257.90 |
4 | 3564173.66 | 37435338.36 |
5 | 3564028.30 | 37436420.35 |
6 | 3562836.50 | 37438930.32 |
7 | 3564274.30 | 37439574.15 |
8 | 3564881.34 | 37438548.90 |
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普查(最终)为县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湖北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于2020年6月-2023年9月开展了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普查和水工环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编制了《湖北省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普查(最终)报告》。2023年12月29日,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对《报告》进行了评审。2024年1月5日,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对《〈湖北省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普查(最终)报告〉评审意见书》进行了认定,全矿区累计查明绿松石矿推断资源量36159kg。
该矿拟采用平硐斜坡道联合开拓,地下开采方式开采。生产规模(拟建)3吨/年.矿物(1.7万立方米/年.矿石),矿山服务年限为7.7年(含1年基建期)。
二、合法性、合规性情况
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已纳入《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竹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矿区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地。拟设采矿权范围内未受理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等情况。
三、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和土地现状
为维护公共利益,确保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根据采矿权建设需要,对其影响范围内的部分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等进行据实征收。矿区范围内土地现状:水田11.81亩、旱地46.09亩、乔木林地5930.82亩、灌木林地1378.27亩、其他林地276.28亩、其他草地2.16亩、农村宅基地19.35亩、公路用地0.61亩、农村道路5.03亩。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竹山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征收实施单位:竹山县文峰乡人民政府
(三)补偿安置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房屋及附属物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为依据,通过现场测量、房屋确权得出认可面积;土地(林地)以承包证、林权证为权属依据,全部实行实地测量,以航测投影面积为准。
2.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严格区别有证与无证房屋,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补偿安置标准及实施
1.土地补偿安置和青苗补偿、林木补偿。
土地、青苗、林木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以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等为依据。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文峰乡 | |
Ⅲ | |
综合地价 | 39100 |
其中土地补偿费40% | 15640 |
其中安置补偿费60% | 23460 |
一般耕地 | 1960 |
菜地 | 2352 |
经济林(园地) | 3000 |
用材林、薪材林、竹林 | 1000 |
灌木林、疏林 | 500 |
苗圃 | 一事一议 |
土地补偿费以村为单位计算,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指导村集体使用。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经所在地乡镇、村调查、核实、公示并与被征收农民签订征收协议后,兑付给被征收农民。
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指导村集体使用。
对符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竹政办发〔2016〕24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要求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
2.房屋补偿安置。
采矿权影响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实行货币补偿。由乡镇、村对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着)物、建(构)筑物类别、面积和数量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公示并与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兑付被征收农民相关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有证 | 无证 | ||||
1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1207 | 1103 | |
2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910 | 806 | |
3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559 | 455 | |
4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411 | 360 | |
5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
6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
7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
8 | 活动板房 | 平方米 | |||
9 | 彩钢瓦房 | 平方米 | |||
10 | 简易房屋 | 平方米 | 有顶,最少三面墙 | ||
11 | 阁楼 | 平方米 | 产权证中未注记,正常使用居住的。高2.2米以上的部分按100%补偿,高2.2米以下的部分折按50%补偿。(高度依据最低处) | ||
12 | 石棉瓦 | 平方米 | 均高1米以上 | ||
13 | 石棉瓦 | 平方米 | 均高1米以下 | ||
14 | 彩钢瓦 | 平方米 | 均高1米以上 | ||
15 | 彩钢瓦 | 平方米 | 均高1米以下 | ||
16 | 活动板 | 平方米 | 均高1米以上 | ||
17 | 活动板 | 平方米 | 均高1米以下 | ||
18 | 青瓦 | 平方米 | 均高1米以上 | ||
19 | 青瓦 | 平方米 | 均高1米以下 | ||
20 | 琉璃瓦 | 平方米 | 均高1米以上 | ||
21 | 琉璃瓦 | 平方米 | 均高1米以下 | ||
22 | 平方米 | ||||
23 | 个 | 无顶盖密封较差 | |||
24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
25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
26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
27 | 水泥 | 平方米 | |||
28 | 石板 | 平方米 | |||
29 | 砖石墙 | 平方米 | |||
30 | 土墙 | 平方米 | |||
31 | 平方米 | 砖混结构,按正投影面积 | |||
32 | 米 | 按深度计算,含挖、砌壁,井台等,口径超过1.5米的据实估算建设成本 | |||
33 | 个 | ||||
34 | 个 | ||||
35 | 个 | ||||
36 | 个 | ||||
37 | 立方米 | 指四周有砌体的 | |||
38 | 立方米 | 指四周有砌体的 | |||
39 | 平方米 | 正投影面积 | |||
40 | 立方米 | 砖砌体方量 | |||
41 | 平方米 | 正投影面积 | |||
42 | 罗马柱40 | 根 | |||
43 | 窗户外造型 | 套 | |||
44 | 门头造型 | 个 | |||
45 | 砖砌体 | 立方米 | |||
46 | 钢筋混凝土砌体 | 立方米 | |||
47 | 胸径≧20㎝ | 株 | |||
48 | 10㎝≦胸径<20㎝ | 株 | |||
49 | 5㎝≦胸径<10㎝ | 棵 | 以地面以上1.2米的胸径为准。小于5㎝的不补偿。 |
房屋(正房)按被征收面积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不足80㎡的,按80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农户住房属唯一住房的,由乡镇、村负责按标准落实宅基地,并计发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2000元。
被征收人因残疾、生活自理困难等无能力自寻过渡房的,由征收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县民政局、住建局等部门予以协助。
被征收农户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房屋、建(构)筑物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性拆除。
3.坟墓补偿安置。
选择集中迁移安置的:有碑坟墓3000元/冢、无碑坟墓2000元/冢、无主坟墓2000元/冢,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妥善迁置。自行迁移安置的:有碑坟墓4000元/冢,无碑坟墓2500元/冢。
(五)其他事项
1.征收工作人员在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的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兑现到户,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
2.房屋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认定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3.被征收农户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偿补助款,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暴力威胁征收工作人员,蓄意制造事端,阻挠征收工作正常进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自《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发布之日后投机栽种的林、农作物,投机建造的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5.本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文峰乡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