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工程总承包)
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
我公司组织的寿宁县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编号:E3509240902100248002),现就投标人的疑问发布答疑纪要如下:
1、合同协议书中应增加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及支付方式,根据闽建筑[2017]6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具体金额以合同中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准)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合同协议书中对于合同工期的约定应增加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正式开工令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专用合同条款中已明确:承包人开始工作的条件和时间以经发包人同意监理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为准。
3、根据住建部文件(建市[2004]137号)第十一条:“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约定:/,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约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应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文件二、投标函附录“注: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应对此作出响应。”请代理给予明确相关内容。
答:投标函附录更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