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0-06-10 05:54:02.0
一、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
二、 采购组织类型: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中介机构
三、 采购项目概况: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备注 |
1 | 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全部内容 | 1 | 411779.31 | 工程施工 | 工程施工 | 工程施工 |
四、 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业绩要求:2017 年 1 月起独立承担至少两项类似工程,已完、在建项目均可。(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能证明业绩的有效文件)。 4、项目经理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上建造师资格,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其他要求: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施工员应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提供可以证明为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件(本人社会保险证明)。 6、财务运行稳定、资产状况良好(须提供 2017、2018、2019 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件说明)。 7、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天内) 8、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五、 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地址、方式、售价:
1、 发售时间:2020-06-10 至 2020-06-16 17:30:00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30
2、获取磋商文件地址: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SOHO A座)22层12222室)
3、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购买
4、磋商文件售价(元): 500
六、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06-23 09:30:00
七、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址: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SOHO A座)22层12222室)
八、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06-23 09:30:00
九、 磋商地址: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SOHO A座)22层12222室)
十、 磋商保证金及交付方式:
序号 | 标项名称 | 投标保证金金额(元) | 开户银行 | 收款账号 | 交付方式 | 备注 |
1 | 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 8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海湖新区支行 | 105049079424 | 基本户转账 | 注明项目名称 |
十一、 其他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 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业绩要求:2017 年 1 月起独立承担至少两项类似工程,已完、在建项目均可。(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能证明业绩的有效文件)。 4、项目经理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上建造师资格,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其他要求: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施工员应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提供可以证明为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件(本人社会保险证明)。 6、财务运行稳定、资产状况良好(须提供 2017、2018、2019 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件说明)。 7、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天内) 8、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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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事项
公告发布媒体:《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项目信息网》,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十二、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971-5207682
传真:/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晶座1号楼(SOHO A座)22楼
2、采购人名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联系人:杨小娜
联系电话:0971-2733443
传真:/
地址: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49-1#号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联系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监督投诉电话:0971-2722784
传真:/
地址: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附件信息:
青海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 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采 购 单 位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9954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PAGEREF _Toc9954 4 HYPERLINK l _Toc10249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PAGEREF _Toc10249 7 HYPERLINK l _Toc165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PAGEREF _Toc165 10 HYPERLINK l _Toc3532 一、说 明 PAGEREF _Toc3532 10 HYPERLINK l _Toc24528 1.适用范围 PAGEREF _Toc24528 10 HYPERLINK l _Toc521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PAGEREF _Toc521 10 HYPERLINK l _Toc1153 3.磋商费用 PAGEREF _Toc1153 10 HYPERLINK l _Toc27611 二、磋商文件说明 PAGEREF _Toc27611 10 HYPERLINK l _Toc11002 4.磋商文件的构成 PAGEREF _Toc11002 10 HYPERLINK l _Toc2505 5.磋商文件的质疑 PAGEREF _Toc2505 11 HYPERLINK l _Toc26049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PAGEREF _Toc26049 11 HYPERLINK l _Toc16860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PAGEREF _Toc16860 11 HYPERLINK l _Toc4598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PAGEREF _Toc4598 11 HYPERLINK l _Toc5917 8.磋商保证金 PAGEREF _Toc5917 12 HYPERLINK l _Toc32568 9.磋商有效期 PAGEREF _Toc32568 12 HYPERLINK l _Toc6246 10.响应文件构成 PAGEREF _Toc6246 12 HYPERLINK l _Toc28620 11.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PAGEREF _Toc28620 13 HYPERLINK l _Toc31346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PAGEREF _Toc31346 13 HYPERLINK l _Toc31464 1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PAGEREF _Toc31464 13 HYPERLINK l _Toc24446 1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PAGEREF _Toc24446 13 HYPERLINK l _Toc27205 五、磋商过程 PAGEREF _Toc27205 13 HYPERLINK l _Toc8455 14.磋商过程 PAGEREF _Toc8455 13 HYPERLINK l _Toc13678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PAGEREF _Toc13678 14 HYPERLINK l _Toc21607 15.磋商小组 PAGEREF _Toc21607 14 HYPERLINK l _Toc4198 16.磋商程序 PAGEREF _Toc4198 14 HYPERLINK l _Toc18778 17.评审办法 PAGEREF _Toc18778 16 HYPERLINK l _Toc28826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PAGEREF _Toc28826 17 HYPERLINK l _Toc31159 18.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PAGEREF _Toc31159 17 HYPERLINK l _Toc16951 19.成交通知 PAGEREF _Toc16951 18 HYPERLINK l _Toc23520 八、授予合同 PAGEREF _Toc23520 18 HYPERLINK l _Toc6493 20.签订合同 PAGEREF _Toc6493 18 HYPERLINK l _Toc21936 九、磋商活动终止 PAGEREF _Toc21936 18 HYPERLINK l _Toc17865 21.终止情形 PAGEREF _Toc17865 18 HYPERLINK l _Toc15352 十、处罚 PAGEREF _Toc15352 19 HYPERLINK l _Toc9448 22.处罚情形 PAGEREF _Toc9448 19 HYPERLINK l _Toc27340 十一、其他 PAGEREF _Toc27340 19 HYPERLINK l _Toc11638 第四部分 合同书及条款 PAGEREF _Toc11638 20 HYPERLINK l _Toc9506 合同条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9506 20 HYPERLINK l _Toc18706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18706 20 HYPERLINK l _Toc7834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7834 64 HYPERLINK l _Toc29547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PAGEREF _Toc29547 76 HYPERLINK l _Toc26732 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26732 82 HYPERLINK l _Toc5114 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PAGEREF _Toc5114 83 HYPERLINK l _Toc713 2:磋商函 PAGEREF _Toc713 84 HYPERLINK l _Toc28260 3: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PAGEREF _Toc28260 85 HYPERLINK l _Toc7726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PAGEREF _Toc7726 86 HYPERLINK l _Toc9966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PAGEREF _Toc9966 87 HYPERLINK l _Toc13442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PAGEREF _Toc13442 88 HYPERLINK l _Toc951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PAGEREF _Toc951 88 HYPERLINK l _Toc8183 2 投标报价说明 PAGEREF _Toc8183 88 HYPERLINK l _Toc6284 附表1:投标总价表 PAGEREF _Toc6284 91 HYPERLINK l _Toc17916 附表2:工程项目总价表 PAGEREF _Toc17916 92 HYPERLINK l _Toc14996 年 月 日 PAGEREF _Toc14996 92 HYPERLINK l _Toc24263 附表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PAGEREF _Toc24263 93 HYPERLINK l _Toc26186 附表4: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PAGEREF _Toc26186 101 HYPERLINK l _Toc5259 附表5:工程单价汇总表 PAGEREF _Toc5259 102 HYPERLINK l _Toc27007 附表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PAGEREF _Toc27007 103 HYPERLINK l _Toc31853 附表7:供应商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PAGEREF _Toc31853 104 HYPERLINK l _Toc15223 附表8:供应商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PAGEREF _Toc15223 105 HYPERLINK l _Toc20302 附表9:供应商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PAGEREF _Toc20302 106 HYPERLINK l _Toc14229 附表10:供应商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PAGEREF _Toc14229 107 HYPERLINK l _Toc3910 附表11: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PAGEREF _Toc3910 108 HYPERLINK l _Toc8916 附表12:工程单价计算表 PAGEREF _Toc8916 109 HYPERLINK l _Toc29625 附表13: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PAGEREF _Toc29625 110 HYPERLINK l _Toc3084 7:施工组织设计 PAGEREF _Toc3084 111 HYPERLINK l _Toc22783 8:供应商承诺函 PAGEREF _Toc22783 116 HYPERLINK l _Toc19345 9: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PAGEREF _Toc19345 117 HYPERLINK l _Toc22031 10:资格证明材料 PAGEREF _Toc22031 118 HYPERLINK l _Toc1188 11: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PAGEREF _Toc1188 120 HYPERLINK l _Toc28839 附件1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PAGEREF _Toc28839 121 HYPERLINK l _Toc24459 附件1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PAGEREF _Toc24459 122 HYPERLINK l _Toc27527 附件14:磋商保证金 PAGEREF _Toc27527 123 HYPERLINK l _Toc10574 附件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PAGEREF _Toc10574 124 HYPERLINK l _Toc18361 附件16: 磋商最后报价表 PAGEREF _Toc18361 125 HYPERLINK l _Toc11877 附件17: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函 PAGEREF _Toc11877 126 HYPERLINK l _Toc6407 18、其他材料 PAGEREF _Toc6407 127 HYPERLINK l _Toc4066 第六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 PAGEREF _Toc4066 128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控制额度411779.31元(肆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玖元叁角壹分)项目分包个数无各包要求具体参数详见《磋商文件》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业绩要求:2017 年 1 月起独立承担至少两项类似工程,已完、在建项目均可。(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能证明业绩的有效文件)。 4、项目经理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上建造师资格,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其他要求: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施工员应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提供可以证明为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件(本人社会保险证明)。 财务运行稳定、资产状况良好、无亏损状态不低于 3 年(须提供 2017、2018、2019 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件说明)。 7、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天内) 8、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公告发布时间2020年6月9日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16日每日上午09:00时至11:30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13:30时至17:30时(节假日除外)。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购买磋商文件售价500元(不包括图纸等资料费,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获取磋商文件地点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SOHO A座)22层12222室)获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报名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6月23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6月23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提交响应文件地点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SOHO A座)22层12222室)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采购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联 系 人:杨小娜 电 话:0971-2733443 地 址: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49-1#号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971-5207682、15095430070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SOHO A座)22层12222室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海湖新区支行收款人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5049079424其他事项(1)采购项目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971-5207682、15095430070; (2)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3)公告发布媒体:《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项目信息网》,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财政部门监督电话单位名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1-2722784 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内容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采购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采购预算控制额度411779.31元(肆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玖元叁角壹分)项目分包个数无采购要求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全部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业绩要求:2017 年 1 月起独立承担至少两项类似工程,已完、在建项目均可。(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能证明业绩的有效文件)。 4、项目经理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上建造师资格,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其他要求: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施工员应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提供可以证明为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件(本人社会保险证明)。 6、财务运行稳定、资产状况良好(须提供 2017、2018、2019 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件说明)。 7、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天内) 8、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大写):捌仟元整 (小写):8000.00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海湖新区支行 账户名: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105049079424 缴费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期前一工作日,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缴费方式缴费方式:磋商保证金须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指定专用账户,汇单附言栏内注明项目名称。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磋商保证金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递交响应文件方式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6月23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6月23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提交响应文件地点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SOHO A座)22层12222室)答疑澄清方式采用现场答疑。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代理服务费收取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 收费金额: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执行。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合同签订有效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服务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一份原件备案。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90个日历天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7年度-2019年度近年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7年1月1日至今计划工期总工期61日历天,计划2020年6月25日开工、2020年8月25日竣工。质量要求合格文明安全施工执行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他事项1、采购项目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的,应执行招投标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2、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本次采购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供应商: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若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所有要求。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须知 (4)采购项目合同书 (5)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6)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7)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视情况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磋商保证金 8.1 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开启时间前缴纳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8.2 磋商保证金由供应商以转款方式直接缴入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3 供应商将缴款证明扫描(或复印)件盖章后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不响应磋商要求而拒收响应文件。 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90个日历天。 10.响应文件构成 10.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内容): (1)响应文件封面 (2)响应文件目录 (3)磋商函及磋商首次报价表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承诺书 (7)工程量清单部分格式 (8)施工组织设计 (9)项目管理机构 (10)资格审查资料 (11)磋商保证金 (12)磋商最终报价表 (1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4)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1.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1.1 供应商须提交一式三份响应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左侧胶装,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1.2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1.3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封装在统一印制或自行定制的“投标专用袋”中,并按要求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的名称等。 12.2密封后的响应文件均应: (1)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投标专用袋用“于(日期)(时间)之前不准启封”标签密封。 12.3如果供应商未按第12.1-12.2条要求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2.4供应商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1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13.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五、磋商过程 14.磋商过程 14.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4.2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4.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5.磋商小组 15.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5.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5.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5.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5.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6.磋商程序 16.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审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6.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6.2.1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文件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3)未按第10.1款(1)-(14)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交货时间、磋商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2非实质性偏离指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6.2.3 在响应文件初审、详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6.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6.4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7.评审办法 1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后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四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17.2资格性审查评审办法(初步评审)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3)未按第10.1款(1)-(14)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交货时间、磋商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3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详细评审)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内容完整、编制严密科学。较好者 5~3分,一般者 2.9~0 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施工部署合理,施工顺序及方案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各项管理目标明确,技术措施满足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要求。较好者 5~3分,一般者 2.9~0 分。质量管理体系 与措施(5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各项技术措施、主要分项工程、作业指导书符合现行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较好者 5~3分,一般者 2.9~0 分。安全管理体系 与措施(5分)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各种安全教育制度健全有效、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及防护、防范措施得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较好者 5~3分,一般者 2.9~0 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环境管理方案切实可行、能有效运行。污物处理与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较好者 5~3分,一般者 2.9~0 分。工程进度计划 与措施(5分)施工流程能满足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流水作业能保证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管理措施能有效保证磋商工期计划的顺利完成。较好者 5~3分,一般者 2.9~0 分。资源配备计划(5分)施工设备、机具配置齐全、合理,能满足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要求。较好者 5~3分,一般者 2.9~0 分。项目主体及关键工作的承诺(5分)提供主体及关键工作的承诺得 5 分,不提供不得分2项目管理机构 (10分)项目负责人业绩 (6分)近三年(2017年1月至今)承建过的类似工程每承建一个得2分,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满分6分;项目班子的 组成(4分)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1名,质量员1名,安全员1名,施工员1名(持证各岗1分,无证不得分),满分4分。企业业绩 (15分)近三年(2017年1月至今)承建的类似工程每承建一个得3分,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为准,最高15分。3磋商报价(35分)报价分(35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5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18.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9.成交通知 1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9.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0.签订合同 20.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0.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九、磋商活动终止 21.终止情形 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21.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2.处罚情形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向磋商小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 合同书及条款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定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规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1.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估算表(参考格式) 工程预付款完成工程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除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P0[A+(B1× EMBED Equation.3 + B2× EMBED Equation.3 + B3× EMBED Equation.3 + ……+Bn× EMBED Equation.3 )-1]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自筹资金到位部分由业主拨付中标单位完成相应工程量,未到位部分工程量由业主组织项目区群众投工投劳完成,施工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并申报折算。工程支付款以到位国家及地方配套资金支付为准。质保金按实际到位国家及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扣除,投工投劳折资不计入。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程所需金额相应保证金金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同《通用条款》 。 1.1.2.6监理人: 同《通用条款》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 姓 名: 签订合同时约定 。 职 称: 签订合同时约定 。 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时约定 。 电子信箱: 签订合同时约定 。 通信地址: 签订合同时约定 。 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共同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共同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同《通用条款》 。 1.1.3.3临时工程: 同《通用条款》 。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同《通用条款》 。 1.1.3.11临时占地: 同《通用条款》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1年。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只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议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应当分别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聘用协议。 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的组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 如果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其他文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文件均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有实质性内容的矛盾或者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或者修改,对合同双方均不具合同约束力。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签字盖章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按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约定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签订合同时约定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签订合同时约定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约定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签订合同时约定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时约定 。 (5)其他约定: 签订合同时约定 。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间即为送达期间。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签订合同时约定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约定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签订合同时约定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约定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签订合同时约定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签订合同时约定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通道的开通时间和要求: 签订合同时约定 。 (4)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资料的提供时间: 签订合同时约定 。 (5)协助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同《通用条款》 。 (6)在专用合同条款第8.1.1项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签订合同时约定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同《通用条款》 。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同《通用条款》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同《通用条款》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签订合同时约定 。 4.3 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颁发本工程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3)承包人负责采购水泥、混凝土、砂浆等建筑材料,应按照《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93号令)》执行。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无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无 。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款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 无 。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无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后七日内 。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签订合同时约定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约定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约定 。 9.3 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投标时报送 。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同《通用条款》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同《通用条款》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签订合同时约定 。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 11. 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业主造成原因 。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同通用条款 。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中标价的万分之一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无 。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签订合同时约定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签订合同时约定 。 13.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同《通用条款》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同《通用条款》 。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无 。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2)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签订合同时约定 。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无 。 15.8 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供应的材料和专业分包的配合费、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税金等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发包人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作调整 。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2 材料预付款 17.2.1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签订合同总价的15%,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提交预付款银行保函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款清:预付款在第一次、第二次进度款付款中分两次扣回,每次扣回金额为预付款的50%。 工程进度付款 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五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不计算。 进度款支付方法:(1)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并出具书面报告后30日内付齐工程结算款的97%,留3%工程款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付齐余款不计利息,且应扣除本保修期内因保修产生的所有费用,不足部分应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三( 3% )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 工程结算金额的百分之三( 3% ) 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签订合同时约定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约定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签订合同时约定 。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签订合同时约定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约定 。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签订合同时约定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签订合同时约定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 。 18.3 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18.4竣工清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5 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签订合同时约定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按《质量保修书》约定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按《质量保修书》约定 。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按《质量保修书》约定 。 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18.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人员意外伤害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办理的其它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发包人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无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款约定的原则承担。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约定 。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签订合同时约定 。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工程施工廉政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为了加强 项目的廉政建设,确保优质、高效、廉洁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根据中央和青海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青海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精神,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合同条款办事,堵塞管理漏洞,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禁止收受和赠送“红包”、索要赞助、给予和收受回扣、赠送和收受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举行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二)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相互勾结、非法套取建设资金;不得将建设资金挪作它用;不得超标准接待和滥发钱物;不得违反规定购买、赠送、收受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高档办公设备用品。 (三)按照国家机关和青海省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和程序开展工程检查、验收活动,搞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不得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不得以工程检查验收为名擅自赠送和发放钱物。 (四)建立廉政监督和举报制度。在本单位和社会上聘请廉政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廉政监督员的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有关廉政方面的举报、投诉和来信来访,并据实查处;禁止因个人或小团体的不正当要求或利益得不到满足时,编造事由诬陷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把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教育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把廉政教育作为上岗前培训的必要内容。同时要在双方的协作单位和聘用人员中推行廉政承诺书或连带责任书制度。用人单位、推荐人、受聘人员共同签订承诺书或连带责任书。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业主固定价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按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实施,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通过其亲属向工程承包单位介绍、推销和供应材料、设备;不准在材料、设备采购中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等手段谋取私利。 (二)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控制、计量支付、变更索赔和投资控制等工作,做到既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核、审批,又要客观公正,不故意刁难拖延。不得在工程质量、计量、变更索赔、工程价款支付等工作中以权谋私。 (三)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严格把好中间检查评比、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和工程验收关,不得在各种检查、验收、评比过程中以权谋私。 (四)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队伍;不得利用婚丧嫁娶、房屋装修、探亲旅游等名义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机收受贿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示意或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准工作人员的亲属在其所管辖的项目内承包、转包、分包、中介工程。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质量。在工程中间验收、计量支付、变更索赔、交工验收等工作中,做到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不准利用宴请、娱乐、贿赂等手段影响招标工作公正进行,不准利用关系给甲方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人员打招呼或施加压力,干扰评定标工作正常进行。 (三)不准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解后转让)他人;不准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应加强对劳务队伍和合法分包队伍的管理,经批准的合法分包工程要报业主项目现场办、总监办备案。 (四)不准违反操作规程和合同要求,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不准使用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得以宴请、娱乐、提供交通工具、报销个人探亲旅游等费用、送礼品礼金等不正当手段,贿赂甲方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双方中的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要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工程承包合同。 (二)违反本合同,除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外,视情节由项目党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三)双方的组织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贪污等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声誉、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抵扣违约金。并由公司党组织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对直接责任者和其它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给予解除聘约、辞退处理。 (四)对廉政建设管理不善、监督不力,或者对违纪知情不报、瞒案不办,放纵腐败行为的要认真查处,并由项目党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违反本合同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条 合同执行的检查监督及考核 (一)双方应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廉政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双方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应及时通报对方主要负责人,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举报。 (三)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内各部门、有关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项目临时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和汇报存在的问题。 (五)大通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党委负责组织对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评比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对认真履行本合同,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本合同,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直到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签字之日起止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甲方单位:(填写机构全称并加盖公章) 乙方单位(盖章):(填写机构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全名) 法定代表人:(签署全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预付款担保函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投 标 人: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磋商函 磋商函 致: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 的投标总报价,施工工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计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交验合格。 2.投标有效期自谈判开始之日起60天内有效。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报价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报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经理及建造师资格证号工程质量工期投标报价(大写)(小写)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3、“工期”是指产品能够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 年龄: 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供应商: (公章) 年 月 日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供应商名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特授权 (委托代理人姓名) 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 项目的磋商、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 职务: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供应商: (公章) 年 月 日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工程量清单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 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 同条款的约定。 1.5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分为四段数字,其分段含意为: 口第一段——口第二段——口第三段——口第四段 第一段数字为分组号,代表专项工程序号,与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各章的章号一致;第二段数字为单位工程序号,同一单位工程在各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序号的第二段数字相同;第三段数字为该单位工程下属的子项序号;第四段数字为第三段数字所指工程子项的下属孙项序号。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5.工程单价汇总表。 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7.供应商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8.供应商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9.供应商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0.供应商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1.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12.工程单价计算表。 13.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供应商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供应商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人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工程以在此单价基础上计算的的合价为总价,采用建安工程单价承包,临时工程总价承包的合同方式,暂估工程量。 3. 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 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组号和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按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6.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8. 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供应商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供应商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5)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格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6)供应商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填写的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7)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供应商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8)供应商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9)供应商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10)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11)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附表1:投标总价表 投 标 总 价 项目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项目总价表 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 工程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序 号工程或费用名称金 额(元)备 注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合 计第二部分 临时工程 合 计第三部分 水土保持工程合 计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 工程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一管道工程m7808㈠引水管道m7808 1人工开挖土方(Ⅲ级)m31202 2机械开挖土方(Ⅲ级)m315975 3机械回填利用土m317177 4PE100 0.6MPa φ110m 3953 5PE100 0.8MPa φ90m 1513 6PE100 0.8MPa φ75m 1797 7PE100 1.25MPa φ63m 545 (二)管道配件1DN100闸阀套2(三)砼路面拆除及恢复m30 1砼路面拆除m36 2砼路面恢复m230 3拆除物外运(2公里)m36 二建筑物工程6 (一)阀门井座6 1开挖土方(Ⅲ级)m316.942回填土方(Ⅱ级)m316.943C25钢筋砼现浇井壁m31.404C25钢筋砼现浇井盖m30.165C25钢筋砼预制进人孔盖板m30.136C25钢筋砼现浇底板m30.537C15现浇砼支墩m30.018C15素混凝土垫层m30.409钢筋制作与安装 t0.1310爬梯t0.015第二部分 临时工程%1.00 第三部分 水土保持工程植物措施一管道区1撒播种草hm20.311.1撒播草种kg24.81披碱草草籽kg8.27草熟禾草籽kg8.27针茅草籽kg8.27临时工程一管道区1密目网苫盖m22500二附属建筑物区1密目网苫盖m2100三临时道路区1密目网苫盖m2200合计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附表4: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工程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1人工2材料3机械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附表5:工程单价汇总表 工程单价汇总表 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工程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合计一建筑工程二安装工程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附表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工程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序号工程类别工程单价费(税)率(%)备 注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一建筑工程二安装工程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附表7:供应商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供应商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工程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使用费合计备注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8:供应商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供应商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工程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序号工程部位混凝土 强度等级水泥 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预算材料量(kg/m3)单 价 (元/m3)备注水泥砂石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附表9:供应商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供应商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工程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预算价格(元)备注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附表10:供应商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供应商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 工程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单位:元/台时(班) 序号机械名称规格型号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计折旧费维修费安拆费小计人工柴油电小计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11: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工程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 价 (元)合 价 (元)说 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12: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单价计算表 施工方法序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 价 (元)合 价 (万元)1直接费1.1人工费1.2材料费1.3机械使用费1.4其它直接费1.5现场经费2间接费3企业利润4税金合计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13: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项目编号:青海宏腾(竞磋)2020-0611工程名称:2020年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 序号工种单位单价 (元)备注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年份定额功率 (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面 积(㎡)位 置需用时间 8:供应商承诺函 供应商承诺函 致: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关于贵方2020 月 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采购项目服务要求的所有服务,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服务质量、数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完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我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有违犯,愿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4、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全接受。 5、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9: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致: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竞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参加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应标,不虚列业绩。 三、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结果。 四、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产品、以次充好。 五、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名(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物品。 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 本承诺是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0: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供应商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有关资质证书、许可证书、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如果是非法人资格的供应商,须提供身份证明。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资格和注册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 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1: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按照磋商文件第2.2款(1)中第<2>条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近期财务状况证明,包括公司财务报表;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财务报表,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或复印)件。 2、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附件1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附件1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可自定) 附件14: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 附转账凭证、开户许可证。 附件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提供自2017年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16: 磋商最后报价表 磋商最后报价 投标单位名称: 单位:元 项目名称磋商最后报价(元)工期备注大写:小写:最终确定的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优惠条件) 注: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的价格发生的浮动比例,在项目签订合同时对首次报价单价的基础上进行同比例浮动,作为签订合同的最终单价。 2、此表不需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供应商事先须盖章、签字。在磋商期间,由磋商小组确定合格的供应商现场填写。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7: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函 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函 致:青海宏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为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大写) ,已按磋商文件要求于2017年 月 日以汇款方式汇入指定账户。请贵中心退还时汇入下列账号: 收款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不需附在投标文件内,要求供应商另将此表打印并在投标签到时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同时附该笔保证金银行的回执单,内容需清晰,否则责任自负。 投标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8、其他材料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等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 第六部分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 1一般规定 1.1.1 地理位置 大通县位于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北部,属西宁市辖县。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00°51ˊ~101°56′,北纬36°43′~37°23′之间,东西长约95km,南北宽约85km,总面积3090km2,东邻互助土县,西接海晏县、湟中县,南与西宁市接壤,北与祁连县和门源回族自治县相依,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43%。县城桥头镇距西宁市35km。全县总面积3090平方公里,辖11个乡、9个镇总人口45.3万人。海拔2280—4622米,年均气温5.5度,年降水量450—800毫米,年内无霜期100—120天左右。 大通县逊让乡距县城桥头镇26km,人口1.1万,以土族为主,占总人口的72.9%。还有汉、藏、蒙古等民族,逊让乡属半浅山地区,东西狭长,海拔辖区面积128平方千米,海拔2645米~4185米,年降雨量550-600毫米,年平均气温1.6℃,无霜期70天。项目区位于位于逊让乡政府北面5km处,距县城23公里,地理位置在北纬37°01?02"~37°03?41",东经101°29?53"~101°29?41"之间,平均海拔2631m。 1.1.2水文气象 工程所在流域属于高原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其特点为:降雨量少而集中,蒸发量大,日温差大,无霜期65~140天,冬季漫长,夏季凉爽,冬长夏短。海拔高,气压低,冻土期长,无霜期短,紫外线强;年降水量350~550mm,平均降水量450mm,降水量分布极不均匀。年蒸发量1235.6mm。年平均气温3.4℃,极端最高气温29.9℃,极端最低气温-21.9℃。最大冻土深133cm,属于寒冷地区。年平均风速1.4m/s,年最大风速18m/s,多年平均日照小时数为2657.4h,主要气象灾害有干旱、洪涝、冰雹、霜冻等。 1.1.3工程地质 区域地质 区内出露地层由老至新有: (1)第三系:主要岩性为上第三系西宁组(N1x)桔黄色砂砾岩、砂岩、泥岩夹泥灰岩、粉砂岩夹砾岩、砂岩夹泥质粉砂岩。 (2)第四系(Q):上更新统(Q3)河相沉积,主要分布在Ⅲ级堆积阶地以上,由上部黄土状土和下部砂砾石层组成,局部可见交错层理,砾石分选性差,磨园较好,暗色矿物的岩石含量较多,砾石粒径3-8cm,偶见稍大一些的卵石,有微胶结。 全新统(Q4)地层有冲积的卵砾石层及粉土、粘土、洪积泥质砂砾石。 (3)人工堆积土:主要为人工堆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质的不均,结构松散,多分布于现化河道两岸及Ⅰ级阶地前缘。 地质构造与地震 根据1:20万《区域地质调查报告(西宁幅)》,场内无区域性断裂构造,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05月15日发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工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工程区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0.45s。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 1.1.4工程任务 本次工程解决大通县逊让乡麻什藏村,共446户1897人、2004头(只)牲畜的饮水问题。 1.1.5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1)管道工程:引水管道7808m。其中:桩号K0+000—K0+800引水管道管径为φ110PE(0.6MP),长为800m(补充水源塘坊村引水口的蓄水池溢水管至逊让乡麻什藏村引水口检查井处);桩号K0+000—K3+153引水管道管径为φ110PE(0.6MP),长为3153m;桩号K3+153—K4+666引水管道管径为φ90PE(0.6MP),长为1513m;桩号K8+189—K9+986引水管道原管径为φ63PE(0.6MP)现更换为φ75PE(0.6MP),长1797m;桩号K9+986—K10+531引水管道原管径为φ63PE(0.6MP)现更换为φ63PE(1.25MP),长为545m。 (2)改建建筑物:各类钢筋混凝土预制井圈阀门井6座(井深2.1m)。 (3)砼路面拆除恢复30m,宽1m、厚0.2m。 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2.2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10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4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2.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14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1.2.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14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7~14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7~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3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3.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5~10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 1.3.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3.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28~42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2 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3.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28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28~42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3. 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28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 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28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 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4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4.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4.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5~10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4.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5计划的实施 1.5.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5.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5.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5.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5.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6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6.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6.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6.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7 验收 1.7.1 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 1.7.3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8 工程量计量 1.8.1 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8.2 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8.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8.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8.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9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9.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9 工程保险 1.9.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9.2 保险费用 (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0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0.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0.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2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照明、仓库、存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 2.15 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仓储设施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 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 2004);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 以上规范及标准如有更新,以新版为准 (不限于上述规范及标准)。 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 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 款、第14.3 款的规定执行。 2.4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6 施工供水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上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8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16 计量和支付 2.16.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 2.16.2 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3 施工交通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7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2 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5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施工安全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 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