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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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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6-08 15:55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四川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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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2020年06月06日到2020年06月12日
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钢结构钢网架、屋面及围护墙体专业工程分包项目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 1. 招标条件
  • 1.1 本招标项目 已由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资发改审批〔2017〕117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节能(资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项目业主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资发改审批〔2017〕117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 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钢结构钢网架、屋面及围护墙体专业工程分包项目。2.2 建设地点: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与清水乡交界的干沟湾,涉及南津镇迎桥村和清水乡瓦子坳村2.3 工程规模:该项目计划用地99.8亩,处理规模为1000t/d,综合主厂房土建和两条生产线,配置2台500t/d炉排炉和1台2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26546平方米。2.4 计划投资: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总投资约48856万元。2.5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招标范围:本钢结构钢网架、屋面及围护墙体工程包含整个综合主厂房钢结构和网架的设计、材料采购、施工全部工作。施工内容包含:钢结构钢网架深化设计、制作、安装、材料(含主材及安装材料)采购、运输、现场二次转运、金属检验、除锈、油漆、防火涂料、缺陷处理、施工用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租赁、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等全部工作,含烟气净化及飞灰稳定化厂房附图中钢梁平台布置详见图号DF994-E611-204-19中2-c—2-d和2-1—2-4处平台及另外两面维护墙体。满足相关主管单位的审查验收要求及售后服务,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且报价为固定总价。详细设计、施工界限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单位保留对工程项目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请投标单位充分考虑。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a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b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c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即(a+b)或(a+c)。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施工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设计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资质, 2017年1月1日至今具有不少于1个合同金额350万元及以上的钢网架工程施工 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3.2 本次招标 /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单位;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1 个标段。标段总数为
  • 3.4 本次招标采用强制性标准法资格后审方式。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网络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06-09 00:00:00(北京时间,下同) 至 2020-06-15 23:59:59,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 至 /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 时至 / 时,下午 / 时至 /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 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 至 /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 时至 / 时,下午 / 时至 /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 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招标文件:
  •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3)资质证书副本;
  •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 4.2 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06-30 09:30:00 ,地点为 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阳市雁江区河埝街12号)本项目开标室 。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 本次招标公告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上发布。
  •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茂林大厦10楼
    邮 编: /
    联 系 人: 刘先生
    电 话: 028-26111538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
    邮 编: 100054
    联 系 人: 肖先生
    电 话: 028-87690920
    传 真: 028-87467920
    电子邮件: xiaoxu01@sinochem.com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2020-06-08 13:43:54
  • 相关资料下载: 20-cd64-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钢结构及网架工程招标文件【发售稿】.pdf
    此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1 招标编号:0747-2060SCCSCD64 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钢结构钢网架、 屋面及围护墙体专业工程分包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中节能(资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F111000535 项目招标负责人:顾有恒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肖旭、俞家骅、肖琳 2020年6月 2 目录 第一卷 ...............................................................................................................................................................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26 评标办法前附表 ..................................................................................................................................... 26 1.评标方法 .......................................................................................................................................... 30 2.评审标准 .......................................................................................................................................... 30 3.评标程序 .......................................................................................................................................... 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48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及附件 ............................................................................................................... 52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52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85 第三节 合同附件 ....................................................................................................................... 11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行编制) ................................................................................................. 141 第六章 图纸(另册) ................................................................................................................................. 14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4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46 3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钢结构钢网架、屋面及围护墙体 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已由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资发改 审批〔2017〕117 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节能(资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项目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钢结构钢网架、屋面及围护墙体专业工程分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资发改审批〔2017〕117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 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钢结构钢网架、屋面及围护墙体专业工程分 包项目。 2.2 建设地点: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与清水乡交界的干沟湾,涉及南津镇迎桥村和清水乡 瓦子坳村 2.3 工程规模:该项目计划用地99.8亩,处理规模为1000t/d,综合主厂房土建和两条生产 线,配置2台500t/d炉排炉和1台2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 总建筑面积26546平方米。 2.4 计划投资: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总投资约48856万元。 2.5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招标范围: 本钢结构钢网架、 屋面及围护墙体工程包含整个综合主厂房钢结构和网架的设计、 材料采购、施工全部工作。施工内容包含:钢结构钢网架深化设计、制作、安装、材料(含主材 及安装材料)采购、运输、现场二次转运、金属检验、除锈、油漆、防火涂料、缺陷处理、施工 用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租赁、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等全部工作,含烟 气净化及飞灰稳定化厂房附图中钢梁平台布置详见图号DF994-E611-204-19 中2-c—2-d 和2-1— 2-4 处平台及另外两面维护墙体。满足相关主管单位的审查验收要求及售后服务,所有费用均包 含在报价中,且报价为固定总价。详细设计、施工界限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单位保4 留对工程项目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请投标单位充分考虑。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a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b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c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即 (a+b) 或(a+c)。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施工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 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 信息录入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资质;企业注册地 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设计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 《四川省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验证 登记证》 或带二维码的 《四川省省外勘察、 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或带二维码的 《四 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资质。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具有不少于 1 个合同 金额350万元及以上的钢网架工程类似施工业绩,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 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超过 2 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钢结 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单位;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1 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年 6月 9 日 0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至 2020 年6月 15 日 23时 59分在《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cn/)通过《四川省国家投 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参与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 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招标人不提供其他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年 6 月 30 日 09 时 30 分, 地点为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阳市雁江区河埝街 12号)本项目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http://ggzyjy.sc.gov.cn/)、 《四 川 建 设 网 》 (http://www.sccin.com.cn/)和《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5 (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中节能(资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茂林大厦10楼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 邮 编: / 邮编: 100054 联系人: 刘先生 联系人: 肖先生 电 话: 028-26111538 电话: 028-87690920 传 真: / 传真: 028-87467920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xiaoxu01@sinochem.com 网址: / 网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2020年6月8日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中节能(资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茂林大厦10楼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28-2611153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联系人:肖先生 邮箱:xiaoxu01@sinochem.com 电话:028-87690920 传真: 028-87467920 注: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联系必须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对于非由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给投标人的信息,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任何 责任; ⑵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联系以书面文件(纸质文件或传真或 邮件)为准。 1.1.4 项目名称 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钢结构钢网架、屋面及围护墙体专业工程分 包项目 1.1.5 建设地点 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与清水乡交界的干沟湾, 涉及南津镇迎桥村和清水乡 瓦子坳村 1.2.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钢结构钢网架、屋面及围护墙体工程包含整个综合主厂房钢结构和网架 的设计、材料采购、施工全部工作。施工内容包含:钢结构钢网架深化设 计、制作、安装、材料(含主材及安装材料)采购、运输、现场二次转运、 金属检验、除锈、油漆、防火涂料、缺陷处理、施工用脚手架的搭设及拆 除、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租赁、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等全部工作,含 烟 气 净 化 及 飞 灰 稳 定 化 厂 房 附 图 中 钢 梁 平 台 布 置 详 见 图 号 DF994-E611-204-19中 2-c—2-d和 2-1—2-4 处平台及另外两面维护墙体。满 足相关主管单位的审查验收要求及售后服务,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 且报价为固定总价。详细设计、施工界限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单位保留对工程项目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请投标单位充分考虑。 1.3.2 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120日历天 计划开工工作日期:2020年6月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网架及围护结构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规范及 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 条件、能力和信 誉 1、资质条件: 施工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证 书。 7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财务要求: 近 3 年无亏损、无破产、资产被冻结、接管等情况发生,提供 2016-2018 年度或2017-2019 年度财务报告。 3、类似工程业绩要求: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具有不少于 1 个钢结构 屋面网架工程的类似施工业绩 4、信誉要求:信用良好。2017年以来(含2017年),信誉良好,无 履约不良、被投诉情况,所承担的项目未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重大质 量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处于行政处罚和投标 禁入期。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5、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具有建筑工程专业 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证书(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人 员)单位人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证;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 设计负责人:具有贰级注册建筑师 6、其他要求: 1) 、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持有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一年内, 连续 6个月的社保证明) ,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 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2)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施工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 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 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 政区域内的省外设计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入川从事勘察设计 活动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 务信息录入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 记证》资质。 3) 、投标人提供声明,投标前三年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并承诺经查不实自动放弃投标、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 切后果。 1.4.2 ★是否接受联 合体投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超过 2 家,联合体 牵头人应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单位;联合体各方应签订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 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限制投标的情 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 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 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 为犯罪的; (17)近 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 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 履行合同、项目勘察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的。 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位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 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19)资府发〔2017〕3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1)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招 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构成犯罪的。 2)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 串通投标、转包、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在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 被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扣分,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为“红色” ,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 期内的。 4)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曾被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 合格的。 5)近3年内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 曾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6)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 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行政 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1.4.4 ★投标其他要 求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的除外) 。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10 日前。 1.10.3 招标人澄清的 时间 收到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后3 日内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初步设计图纸、招标补遗或招标答疑(如有) 。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同 1.10.2条款。 9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6月28日上午 09时30分 注:若有补遗文件修改的,以补遗文件中确定的时间为准。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还应包括: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三年(2017 年至今)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算起) 注: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没有通知的,视为自动(不需通知)延长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有 效期至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 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4.1 ★投标保证金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万元。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与投标报名时该投标单位名 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为以下两种方式,由投标人任选一种方式递交: 第一种递交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 第二种递交方式——银行保函 A、采用第一种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通过其账户转帐至其企业建行高版网银账户,经中国 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 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建行高版网银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截止时 间为 2020年 6月 28日北京时间上午09:30 时。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 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资阳分行 账 号:51001687308051507314 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以开标时在《四川省国 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记录表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 纳截止时间前到账名单为准。 B、采用第二种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1) 银行保函的格式以银行格式为准, 保函的内容应包括投标保证金金额、 保函的有效期限、银行担保的内容(即:如因投标人原因发生招标文件规 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银行向招标人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 ; (2)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由投标人银行保函原件提交 至开标地点招标人处。 C、第一种方式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在相关项目(标段)开标时由 市交易中心工作系统自动予以公示。 D、根据七部委第 3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工程投标人不按本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特别提醒:请各投标单位务必登录交易中心网站或在交易中心查询投标保 证金的递交情况,确保在开标前处于正确到账状态,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3.4.3 投标保证金的 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程序 1、中标公示期满且无投诉的,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1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对于中标的投标人,凭该项目(标段)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副本原 件,按招标人的书面意见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二)投标保证金的非正常退还程序 1、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正处于调查处理期间,招标监督部门 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行政监督部门出具调查处 理结果后,交易中心根据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2、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 标保证金有效期的,须在正常退还程序启动之前书面告知交易中心。若投 标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意见,由 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以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保证金退还至原 拨付账户;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保函退还至投标人。 3.4.4 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情形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 投标人撤回、补充、修改或替代投标文件的;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3)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4)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3.5.2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近3 年(2016-2018年或2017-2019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近3 年(2017年1月 1日至今) 3.5.4 正在施工和新 承接的项目情 况 不提供 3.5.5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不提供 3.6 ★是否允许递 交备选投标方 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 式 (1)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后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的内容。另行说明或 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 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4)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1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否决其投标。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 完整或字迹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3.7.3 ★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 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确认。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需各方签字盖章,其他文 件由牵头人签字盖章即可。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投标文档 2 份(U 盘或光盘存储)。投标文件副 本由其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 。当副本和正本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当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电子文 档应单独密封,电子文档的外壳应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且须保证 在评标时能正常读取。 注:全套投标文件电子版中应包含但不限于投标文件的可编辑版本及盖章 彩色扫描件的DPF 版本(此项不作为否决投标条款)。 3.7.5 装订要求 1. 投标文件一律用 A4复印纸(技术文件、图、表及证件除外)编制和复 制。 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 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 订成若干分册, 宜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3.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尽量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 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4.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 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应密封递交。 电子文档2份,电子文档建议单独包装。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 投标文件。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阳市雁江区河埝街 12号)本项目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 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阳市雁江区河埝街 12 号)本项目 开标室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 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由各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 封情况是否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4.1款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5)开标顺序:按照随机顺序进行开标。 1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7人。其中业主代表 1名,招标人代表1 人,其余评标专家 5 名。 评标专家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 [2003]13号第九条、川发改政策[2007]666 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名。 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3.1 履约担保 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 10%。 履约保证金形式及提交时间: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或银 行保函方式缴纳缴纳,须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15个工作日内提交。 7.4.3 签订合同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中标人应按其投标文件的承诺,派遣项目班子。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未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不得更换,项目班子其他人员若有变更,应与招标人协商议定。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招标控制总价:1900万元(含9%增值税) 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金额、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的金额(修正前) 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应否决其投标。 10.2 编页码 不作统一要求,投标人自定。 10.3 招标代理服务 费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单独体现,但要计入投标总报价中,中标后,按招标人 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中确定的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规 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浮 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 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4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 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投标 报价清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2)投标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位数不作实质性要求。 10.5 投标报价 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报价中应包含设计、采购、 施工等全部费用(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需要列出,不得低于总报 价的 3%)。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 评审、确认。 (1)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5%。 (2)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 文件全部内容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 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 13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5 中标价 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 正价格为中标价。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 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 10.7 压证施工制度 1、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 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实行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 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注册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 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10.8 严禁转包和违 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 和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 同转包。 10.9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承包合同作为依据。 10.10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 假(包括隐瞒) 。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 构成隐瞒, 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 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 招标人将依法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 格,并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0.11 开标时投标 人宜携带的 资料 评标当天,投标人宜携带以下资料,以备评标委员会在需要查验时能及时 提供。 1、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 2、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携带以上资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12 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 (1)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清单报价方面的内容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 时,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与招标工程量 清单、图纸、地勘资料等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为准。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 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 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 10.13 评标结果公示 或中标候选人 公示 发布媒介同发布公告的媒介 公示时间:3 个工作日 10.14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 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 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 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15 招标文件中的 注 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 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 准。 10.16 特别注意 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清单 总说明不一致处,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为准。 招标文件中“★”号条款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未实质性响应招 标文件中“★”号条款,视为重大偏差(报价详细评审的重大偏差另行约 定)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10.17 其他 根据川发改招管【2011】1210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 制”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 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 项目业主(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将对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 的真实性进行查验。若有任何凭空捏造、修改各类资格证书、证照、社保 情况、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业主证明等行为,项目 业主(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 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 15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6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分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 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 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7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 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 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无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18 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 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 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 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副本(依法不需要提供的除外)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每张表格只填写 一个项目,宜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具体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每张表格只 填写一个项目,宜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不提供。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本章第 3.5.1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19 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 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 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均应密封完好(包装及密封形式不限)。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 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4 条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20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21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 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22 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附表一:否决投标函 否决投标函 工程名称: 投标人: 否 决 原 因 评标专家签字: 投 标 人 澄 清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判 意 见 评标专家签字: 说 明 :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 24 附表二:串通投标行为认定表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表 序号 评审内容 投标人 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 4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 一致; 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 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 同一个人编制;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 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 制(即机器码相同); 8.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 投标事宜; 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 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 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但招投标项目本身 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结论 说明:本表为评标报告组成部分,请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如实填写“无”或“有”,如“有” 请说明具体情况。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 中有串标、围标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评标专家签字: 25 附表三: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已 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 )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建造师证号: 设计负责人: 建筑师证号: 履行地点: 请你方在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 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 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 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 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 电梯安装除外)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技术负责 人和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投标要求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 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 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款规定 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10.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未低于成本报价 按照本评标办法 3.2.4 的规定进行判定投标人应 未低于成本报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7 2.2.1 分值构成(总分 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15分 项目管理机构:10分 投标报价:60分 其他评分因素:15分 2.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有效投标人是指初步评审合格、进入详细评审 的投标人,有效报价是指有效投标人的报价。评 标价=投标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本项目投标人 自行填报不低于投标总报价 3%的安全文明施工 费) 2.基准价=所有有效报价的评标价的的平均 值;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技术评分 标准(15 分) 设 计 方 案 3 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计算数据是否准确,工 程难点、重点分析全面作为评分依据。 好:得 3 分,一般:得1-2 分,差:得0-1 分 施 工 方 案与技术 措施 3 施工方案是否完善、合理、可行、主导工程内容施 工方法是否明确、详尽、有效、施工手段是否先进、 能否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作为评分依据。 好:得 3 分,一般:得1-2 分,差:得0-1 分 质量管 理体系与 措施 2 以施工有无质量控制措施、关键及重要工序控制措 施是否明确、详尽、合理、可行作为评分依据 好:得 2 分,一般:得1分,差:得0-1分 安全管 理体系与 措施 2 以施工安全措施是否周全、可靠、文明管理制度是 否完善和可行;有无施工各阶段对成品的保护措 施,其措施是否明确、合理、可行、经济、有效、 为作评分依据。 好:得1-2分,一般:得0.5-1分,差:得 0-0.5 分 环境保 护管理体 系与措施 1 以施工有无环境保护管理控制措施、关键及重要工 序控制措施是否明确、详尽、合理、可行作为评分 依据 好:得 1 分,一般:得 0.5 分,差:得0-0.5分 工程进 度计划与 措施 2 劳动力安排、工种配合是否合理、有效作为评分依 据,投标工期是否有保障措施,施工进度图表是否 清楚。 好:得 2 分,一般:得1,差:得 0-0.5分 资源配 置及供应 计划 2 根据施工平面布置、施工机械配备、材料供应计划 等现场管理经济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满足工程需 要,有无遗漏和浪费等进行评分 28 好:得1-2分,一般:得0.5-1分,差:得 0-0.5 分 2.2.4(2) 项目管理 机构配备 (10分) 设计负责 人和技术 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得2 分;设计 负责人具有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得 2分。 2、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钢结构或建 筑工程相关专业)得 2 分。 项目管理 机构配备 项目团队人员配置至少具备 1 名造价人员、1名材 料员、2 名安全员、1名质量员、2名施工员、1名 测量员得 4分。 以上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近6 个月以上社保 证明。 2.2.4(3)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60分) 投标人的评标价=投标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以进入详细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的平 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人的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 50 分。 评标价比评标基准价每低1%的在50 分的基础上加 2 分,最高得60分;比评标基准价每高 1%在 50分 的基础上扣 4 分,最低得 0 分,不足 1%的按插值 法计算,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偏差率=100%×(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2.2.4(4)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15分) 企业资质 7 分 1、投标人具有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或工 程设计综合资质得2分。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及以上资质得1分,本项最高 3分 2、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的得 2分。 3、本项目投标人为非联合体单位加 2分。 业绩 8 分 2017年1月1日至今具有1个类似业绩得基本分2 分, 每增加 1个类似业绩加 2 分, 本项最多得8分。 (类似业绩指合同金额350万元及以上的钢网架工 程施工业绩,以证明材料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中标 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或合 同协议书为准)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2. 判断投标报价 详见本章附件 B: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4 是否低于其成 本 补1 备选投标方案 的评审 详见本章附件 C: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29 说明 条款号 3及相应内容,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示范性内容, 提倡招标人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如果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应引用“补 1: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 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 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2)如 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1.4.3 项限制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2 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 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 的情形。 (3)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 知,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 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 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 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 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 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 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5)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 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 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 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 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 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6)评审“不存在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 请人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 存在本章第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 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7)在综合评估法中,经投标人签字接受的算术修正价格为该投标人的修正 后的投标报价。 (8)关于 2.2.1“分值构成”。《四川省计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川计政策[2003]444号)规定:实 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 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30 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 得分。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 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 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 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 详细审查标准 (适 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31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 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 理。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项、 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 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 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 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 综合评估得分。 32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 分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 分B; (3) 按本章第 2.2.4 (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 按本章第 2.2.4 (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 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确认。 (1)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5%。 (2)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 件全部内容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 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 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 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 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 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 “评标办法” 的组成部分, 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 附表 A-1。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 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 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 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 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 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35 A2.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 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 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 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 知(包括质疑问卷)。 A3 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 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 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 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 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 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 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1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第 3.1.2 项中36 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 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1)对明显低于其 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 别成本;(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4)投标报价评审和 评分;(5)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6)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 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5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 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 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6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 的得分记录为 B。 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 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 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使用附表 A-7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 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 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8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 分记录为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项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B 中规定的程序、 标准和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 决投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 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 A-9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10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37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 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 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 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 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 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 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 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 内容、 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 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 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 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38 A7.补充条款 无 附件 B: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4项的规定,对 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1)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5%。 (2)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 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39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码 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人名称 2 投标函签字 盖章 3 投标文件格 式 4 联合体投标 人 5 报价唯一 6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 可证 3 资质等级 4 财务状况 40 5 类似项目业 绩 6 信誉 7 项目经理 8 其他要求 9 联合体投标 人 10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 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内容 2 工期 3 工程质量 4 投标有效期 5 投标保证金 6 权利义务 7 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 8 技术标准和 要求 9 投标价格 10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 分 投标人名称代码 1 内容完整性和 编制水平 2 施工方案与技 术措施 3 质量管理体系 与措施 41 4 安全管理体系 与措施 5 环境保护管理 体系与措施 6 工程进度计划 与措施 7 ……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满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6: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 分 投标人名称代码 1 项目经理 2 技术负责人 3 项目管理机构配 备 4 …… 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合计 B(满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7: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偏差率 投标报价得 分 C(满分) 基准价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分项报价分别评分的,每个分项报价的评分分别使用一张本表格进行评分。招42 标人应参照本表格式另行制订投标报价评分汇总表供投标报价评分结果汇总使用。相应地, 招标人应当调整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格式,投标函中应分别列出投标 总报价以及各个分项的报价,以 方便开标唱标。 附表 A-8: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D(满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9: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 号 评分项目 分值代 码 投标人名称代码 1 施工组织设 计 A 2 项目管理机 构 B 3 投标报价 C 4 其他因素 D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10: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43 评委序号和 姓名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1: 2: 3: 4: 5: 各评委评分 合计 各评委评分 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 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4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5 46 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 钢结构钢网架、屋面及围护墙体专业工程 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总承 包 人: 分 包 人: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2020 年 月 日 47 4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鉴于分包人依法参与了对总承包人 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钢结构及网架、屋面及围 护墙体工程 项目 EPC 工程承包投标并中标。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钢结构钢网架、屋面及围护墙体专业工程分包项目 工程地点: 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与清水乡交界的干沟湾, 涉及南津镇迎桥村和清水乡瓦子坳村 工程内容: 主厂房区域钢结构、屋面及围护墙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发改审批〔2017〕117号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2.1 设计范围:除恩菲设计院设计部分以外的设计,包含但不限于:焚烧厂房和烟气净化及飞灰稳定 化厂房的网架、屋面、围护墙面及辅件和屋面次结构(含檩条、门窗、压型钢板、采光带、屋面天沟、密 封及相关辅件等) ;垃圾存储(垃圾仓)和卸料大厅厂房的网架、屋面、屋面次结构(含檩条、压型钢板、 采光带、屋面天沟、密封及相关辅件等) ;余热发电厂房屋面及飞灰暂存库(压型板、门窗、采光带、屋 面天沟、密封及相关辅件等) 。 分包人需配合土建预埋好网架、钢结构所有的预埋件,及时跟踪、复核;屋面和墙面檩条墙梁的设计 应结合建筑门窗、墙面屋面开洞及建筑造型做好设计。钢结构网架屋面应结合工艺、暖通、建筑等各专业 提供的荷载和屋面开洞做好设计。 恩菲设计院设计部分:只提供焚烧厂房和烟气净化及飞灰稳定化厂房钢格构柱、桁架、抗风柱的设 计;余热发电厂房及飞灰暂存库的屋面钢梁、屋面支撑和檩条设计、垃圾吊的检修电动葫芦的钢梁设计。 49 2.2 供货及施工范围:焚烧厂房和烟气净化及飞灰稳定化厂房的格构柱、抗风柱、桁架、围护墙体及 次结构梁、辅件,网架屋面、屋面次结构等(包含但不限于支撑(座) 、檩条、门窗、压型钢板、采光带、 屋面天沟、防雨百叶、密封等及相关辅件) ;垃圾存储(垃圾仓)和卸料大厅厂房的抗风桁架钢梁、网架 屋面、屋面次结构等(包含但不限于支撑(座) 、檩条、压型钢板、采光带、屋面天沟、防雨百叶、密封 等及相关辅件) , 其中垃圾仓含检修电动葫芦钢梁; 余热发电厂房屋面 (包含但不限于屋面钢梁、 支撑 (座) 、 檩条、压型板、采光带、屋面天沟、防雨百叶、密封等及相关辅件) ;飞灰暂存库四周钢柱、围护墙体及 次结构梁、辅件,屋面(包含但不限于屋面钢梁、支撑(座) 、檩条、门窗、压型板、采光带、屋面天沟、 防雨百叶、密封等及相关辅件) 。含烟气净化及飞灰稳定化厂房附图中钢梁平台布置详见图号 DF994-E611-204-19中 2-c—2-d和 2-1—2-4 处平台及另外两面维护墙体。 分包人需对整个钢结构厂房的完整性(密封、采光、通风等)及设计范围内的结构安全性负责,并严 格执行现行国家及工程所在的地区的有关规范和规程,按工程所在的地区的设计参数进行设计。 招标附图中混凝土墙面上的门窗、采光带、真石漆等不在于招标范围内。 详细承包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0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0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 天,自总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工期总日历天数与 根据前述计划开工、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节点进度考核以施 工组织一级网络节点进度为准;分包人应考虑到冬季施工及节假日施工统筹安排,非本合同约定的工期顺 延情形,工期不作调整。 其中: 1、设计方案确定: 2020年 月 日 2、施工图交付: 2020年 月 日 3、施工材料进场:2020年 月 日 4、竣工移交: 2020年 月 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网架及围护结构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规范及标准,工 程达标投产。 50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固定总价 合同形式(含 9%增值税) ,合同货币为人民币。合同固定总价包含了合同 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其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工程的设计、采购、制造、监造、运输、准备、 施工及交叉作业、项目协调、检测、维护、竣工和保修等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税金、责任和风险、保险。 六、签约合同价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总价金额(大写) : 元整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大写人民币: 元 ) 七、分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规范标准和质量要求; (6) 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发出的澄清文件、修改文件; (7)投标文件; (8)图纸; (9)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 ; (10)中标通知书; (1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其他合同文件。 51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诺 1.总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2.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 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总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 壹拾壹 份,合同方各执伍份,副本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文件对联合体各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分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年 月 日 分包人(联合体成员,如有):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52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及附件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报价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总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分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设计方案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设计方案书的文件。设计方案 书由分包人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设计方案书应包括分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 件。 1.1.1.8 报价说明: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分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图纸:是指分包人按照合同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经业主、设计单位、总 承包人审核同意用于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图。 1.1.1.10其他:分包人作为专业性单位,应在恩菲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及技术要求等基 础性(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国家及行业最新规范、标准(在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之间按 照最高标准执行) , 进行方案和图纸深化设计, 达到规范和性能要求, 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 因承包商设计的施工图达不到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由此恩菲设计院、业主及发包方提出 的图纸及方案修改而产生任何费用不予调整。 1.1.1.11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总承包人和(或)分包人。 1.1.2.2 总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设计单位:是指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主要设计单位,即中国恩菲工 53 程技术有限公司。 1.1.2.4 分包人:指与总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通过组成联合体承担发包 项目的分包人包含组成联合体的所有单位。 1.1.2.5 分包人项目经理:指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7 业主: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投资人,并与总承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 同。 1.1.2.8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业主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总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分包人设备:指分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 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总承包人按第 11.1款通知分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总承包人按第 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分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 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 54 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固定总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指分包 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总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 1.1.5.2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报价书;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分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总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5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由分包人提供 给业主、总承包人审核,按照业主、设计单位、总承包人要求补充、修改、完善。由于分包 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6.2 分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分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分包人取得总承包人、监理人、业主同意后,在该工程或 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修改图给总承包人、监理人、业主,经审核同意后分包人 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资料、图纸的错误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发现总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不能满足设计要 求,应及时通知总承包人、监理人。 总承包人发现分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分包人。 1.6.5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的保管 分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 办公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项、 第 1.6.2项、 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 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分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总承包 人、监理人和分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承担。 56 1.10.2 分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 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 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分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分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总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 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分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分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总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总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分包人提供的图纸,未经总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 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分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分包人同意, 总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总承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并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总承包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总承包人应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总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 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分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总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总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分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总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业主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总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7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按业主与总承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和权利。 4. 分包人 4.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并保证总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分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分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 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 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分包人应按第 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分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分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总承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分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 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分包人应按总承包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提供可能的条件。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 58 竣工工程的,分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总承包人 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分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分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总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总承包人应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分包人。 4.3 分包 4.3.1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牵头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总承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总承包人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总承包人、监理人、业主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 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分包人项目经理 4.5.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分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应事先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包人项目经理 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分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 总承包人、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 措施后 24小时内向总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分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分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分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总承包人。 4.6 分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分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天内, 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 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 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分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59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分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分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总承包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分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总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分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分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分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分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 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分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高寒、 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分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分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分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分包人现场查勘 4.10.1 总承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 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分包人,并对其 准确性负责。但分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分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分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分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 件。 60 4.11.2 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 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 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分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 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分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会同总承包人、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 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总承包人、监理人指示,进行 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总承包人,所需费用由分包 人承担。 5.2 总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总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 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分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总承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总承包人应按 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分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总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会同总承包人在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分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5 分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总承包人、监理人批准。由于分 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5.2.6 总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总 承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总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分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总承包人、监理人同意,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分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总承包人、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分包人 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1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总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分包人 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 总承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总承包人发现分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 要求分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总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分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总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分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分包人设备需经总承包人、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分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分包 人设备的,应报总承包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总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总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总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分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总承包人有权要求 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分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总承包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 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总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 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 担有关费用。分包人应协助总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62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总承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 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总承 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分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分包人承 担。 7.3.2 分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分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分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总承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分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分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 由分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总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 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总承包人、监理人审批。 8.1.2 分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分包人应及时修 复。分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总 承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分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63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总承包人可以指示分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 合同约定的误差时,分包人应按监理人、总承包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 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总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分包人发现总承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 总承包人、监理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总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分 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分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总承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分包人原 因造成总承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分包人承担责任。 9.2 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业主、监理人、总承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 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 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分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分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分包人应按总承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总承包人审批。分包 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 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9.2.6 分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总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分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64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 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 告。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 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总承包人、 监理人审批。 9.4.3 分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 境造成破坏。因分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 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分包人施工等后果的,分 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 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分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 用水源。 9.4.6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立即组 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总承包人和分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 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报送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 65 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总承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 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分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 报总承包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总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 并附有关措施和 相关资料,报总承包人审批;总承包人也可以直接向分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 分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总承包人审批。总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批复。总承包人在批复前应获得监理人、业主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总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总承包人在发出开工通知 前应获得监理人、业主同意。工期自总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分 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分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总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总承包人、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 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分包人应在第 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总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总承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 人延长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总承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6)总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分包人有权要求总 承包人延长工期。 11.5 分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分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总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施工 66 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 分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12. 暂停施工 12.1 分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图纸未及时提交或图纸审核不符合招标要求; (2)分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分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4)分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5)分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总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总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分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延长工期。 12.3 总承包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总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分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分包人应按总承包人 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 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总承包人应立即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总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分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因总 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分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延长工期。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设计、采购、制造、施工等工程质量验收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 标准执行。 13.1.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 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 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3.1.3 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 总承包人应承担由于 67 分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2 分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分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 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 质检人员的组成、 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 报送总承包人、 监理人审批。 13.2.2 分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 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分包人的质量检查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 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总承包人审查。 13.4 总承包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总承包人、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分包人应为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总承包人、监理人、业主到施工场地,或制造、 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分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总 承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 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总承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总承包人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总承包人、监理人检查 经分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分包人应通知总承包人、监理人在 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分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总承包人、监理人应 按时到场检查。经总承包人、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 分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总承包人、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应在发闹人总承包 人、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总承包人、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4 分包人私自覆盖 分包人未通知总承包人、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总承包人、监 理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 总承包人、 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 要求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3.6.2 由于总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 需要分包人采取 措施补救的,总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 68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总承包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 定应由监理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 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 14.1.2 总承包人、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总承包人、监理人 另有指示外, 分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 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总承包人、 监理人, 总承包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总承包人、监理人对分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分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分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总承包人、监理人与分包 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 分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总承包人、 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 应由分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总承包人、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分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分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总承包人、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分包人根据总承包人、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 试验措施计划,报送总承包人、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 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总承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69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业主、总承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 向分包人作出变更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总承包人的变更指示,分包人不得擅自变 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总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变 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总承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 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分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 等内容的实施方案。总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总 承包人、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分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 (3)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 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总承包人、 监理人收到分包人书面建议后, 应与总承包人共同研究, 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分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 为变更的,应由总承包人、监理人书面答复分包人。 (4)若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 通知总承包人、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总承包人、监理人与分包人协商后确定撤 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总承包人经监理人同意后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 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分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5 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分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 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总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 说明、设计论证、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总承包 人与监理人、业主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项约定向分 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70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 -- 第 17.3.3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分包人应得到 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 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B 3· · · · ·B 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F t2 ;F t3· · · · ·F 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项、第 17.5.2 项 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o1; F o2 ; F o3· · · · · F 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分包人和总承包 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分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分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03 3 3 02 2 2 01 1 1 0 n tn n t t t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 71 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 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总承包人复核,总承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 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 约定以外的增减时,总承包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商 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5 总价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分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总承包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 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总承包人对分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报监理、业主审批,以确定分阶 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分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 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的各项工程量汇总是分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 工程量。 72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分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 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总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 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分 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分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总承包人、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 数,向总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总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6天内 完成核查,提出总承包人到期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总承包人审 查并报监理、业主同意后,由总承包人向分包人出具经审核的进度付款证书。总承包人有权 扣发分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总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分包人。总承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总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总承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分包人 73 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总承包人 有权予以修正,分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总承包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总承包人的进度付款中, 按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 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总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 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总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 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总承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分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总承包人 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 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总承包人 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 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总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 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总承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总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60 天内审核完毕,由总承 包人向分包人出具经业主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总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视为分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总承包人核查同意;总承包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总承包人同意。 (2)总承包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分包人。总承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分包人。 (3)分包人对总承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总承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 请单中分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74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分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总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总承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8 天内完成审核,向分包人出 具经总承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总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总承包人核查同意; 总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 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已经总承包人同意。 (2)总承包人应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分包人。总承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分包人。 (3)分包人对总承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分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总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总承包人全面 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 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 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分包人即可向总承包人、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业主、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 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总承包人、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 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总承包人、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75 (5)总承包人、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总承包人、监理人收到分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 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总承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分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分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分包人 完成总承包人、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总承包 人、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总承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 28天内提请总承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总承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总承包人、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总承包人、监理人向分包人出具经总承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总 承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 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总承包人、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业主同意后,再向分包人出具 工程接收证书。 18.3.4 业主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总承包人、 监理人应按照业主的验收意见发出指 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分包 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总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 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但总承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 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总承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 程时,或分包人提出经总承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总承包人、监理人向分包人出具经业主签认的 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总承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 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 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总承包人按第 18.4 款的 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76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分包人按第 19.2 款 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 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分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 担相应费用。 由于总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分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总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分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 清理,直至监理人、总承包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分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 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 河道的施工堆积物, 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总承包人、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分包人未按总承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 定的, 总承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 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总承包人、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 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 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 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资阳市生活垃圾环保项目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9.2 缺陷责任 19.2.1 分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总承包人、业主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总承包 人、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 坏的,分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总承包人、监理人和分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分包 77 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分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总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总承包 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19.2.4 分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总承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 最长不超过 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分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分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分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总承包人的保 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 监理人向分包人出具经总承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 已经总承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人应以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 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 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分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分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总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总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 78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总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 20.3.2 分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 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 ,以及被保险人因 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分包人应以分包人和总承包人的共同名义, 投保 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 其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总承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 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分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 出变动的,分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分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分包人和(或)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79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 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收集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发生争议时, 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 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 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2)分包人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 (3)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分包人的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总承包人、监理人要求照管工 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总承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分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总承包 人要求赶工的,分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 80 分包人应按照第 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因未 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分包人与 总承包人、业主商定或按 24条处理。 22. 违约 22.1 分包人违约 22.1.1 分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分包人违约: (1)分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 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分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总承包人、监理人批准,私自将 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分包人违反第 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 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分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 延误; (5)分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 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总承包人、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分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分包人违约的处理 (1)分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总承包人可通知分包人立即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分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总承包人、监理 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分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总 承包人、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总承包人、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分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总承包人可向 分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总承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 托其他分包人施工。 总承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 有权扣留使用分包人在现场的材料、 设备和临时设施。但总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总承包 81 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总承包人依据现场实际工程量确定分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以及分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总承包人应暂停对分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 额,包括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总承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分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总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 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 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总承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 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总承包人、监理人通知分包 人进行抢救,分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总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分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22.2 总承包人违约 22.2.1 总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总承包人违约: (1)总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 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总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总承包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分包人无 法复工的; (4)总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总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总承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分包人可向总承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总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 合同义务,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总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 82 22.2.3 总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分包人可书面通知总承包人解除合同。 (2)分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总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分包人 可向总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分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总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 不影响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总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 总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向分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分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总承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分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总承 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总承包人所有; (3)分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总承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分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分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分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其他金额。 总承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 但有权要求分包人 支付应偿还给总承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分包人撤离 因总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 和移交工作,按总承包人要求将分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分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 守第 18.7.1 项的约定,总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分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总 承包人提出索赔: (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总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 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 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总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 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 83 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分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 分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总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总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商定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分包人。 (3)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总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天内完成 赔付。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分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 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分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总承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总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分包人,详细说明总承包人有权得到 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总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总承包人从分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分包人应付 给总承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或由分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总 承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 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 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总承包人和 84 分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总 承包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总承包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天内,邀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 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 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总承包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 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 应在收到评 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业主,但在仲裁或 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承包人的确定执行。 85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其他合同文件: 投标文件:指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总承 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其它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 书面文件 。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1业主:中节能(资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1.1.2.2总承包人: 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 1.1.2.6监理人: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 1.1.2.8总承包人代表:指总承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1.1.2.9 分包人:指业主、总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总承包人提供 的其他施工场地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1.4日期 1.1.4.3 合同工期: 日历天 。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24 个月。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分包人 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的期限。合同工期:是指完成本标段所有工作内容,并通过总承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 地勘单位、分包人五方共同验收的日期。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 同中可能约定的分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 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 总承包人和(或)分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 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 终约束力。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 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 86 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3 法律 1.3.1 包括国际、国家、行业、四川省的施工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规定。 1.3.1.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颁发的现行的技术标准、 施工规 范、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总承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现行相 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 。 1.3.1.2 总承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总承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总承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3.1.3总承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规范标准和质量要求; (6) 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发出的澄清文件、修改文件; (7)投标文件; (8)图纸; (9)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 ; (10)中标通知书; (1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其他合同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解释顺序视 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 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后生效。 1.6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分包人用于本工程设计图纸需要的的技术要求及设计单位资料由总承包人、业主提 供。 (2)图纸: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符合本工程标准要求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 87 相关的技术资料, 且必须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分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总承包人、 业主提供图纸,施工设计图 12 套,竣工图 6 套。 (3)分包人提供图纸时间、数量满足本工程进度施工需求和总承包人、监理、业主现场 管控的需要。 1.6.2分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文件。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按总承包人确定的里程碑节点 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分包人采购的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安装及验收记录、工 程款支付申请、竣工资料等满足政府质监部门、总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方要求的相关文 件。 (2)分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发生时分包人按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供。 (3)分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发生时分包人按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供。 (4)如果某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分包人应在该工程、工艺或工 作开始10天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总承包人、监理人,并按总承包人、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6)其他约定:发生时分包人按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供。 1.7联络 1.7.1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 限后的 24 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 送达期限。 (2)总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项目施工现场总承包人办公室 。 (3)总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 权代表。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 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总承包人、监理人。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分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分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 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 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 指定接收人 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 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 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 一方承担。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总承包人负责管理,分包人服从总承包人管理。 1.10.3 场内交通 88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本项目施工现场围墙和大门为界。 关于总承包人向分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按现 有条件下总承包人的协调。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分包人负责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 分包人承担。 因分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 由分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2.总承包人义务 2.2 总承包人代表 总承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总承包人对总承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总承包人有关的事宜; (2)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 (3)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 ; (4)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总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 交给分包人,施工现场可按各单位工程开工时间分阶段提供以满足分包人施工安排 。总承 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 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关于总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包括: 施工用地,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 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由总承包人指定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管线、计量 设备以及分包人自备的备用发电机组设备(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总价的临时设施费中)由分 包人自行解决。另施工期间的生活排污措施由分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经在合同总价中,总 承包人不另行支付。 2.5组织设计交底 分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总承包人、监理、业主进行本合同 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总承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 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分包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总承包人申请增加 89 紧急的设计交底,总承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 归档工程资料, 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 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总承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分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总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分包人发出的相应要 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总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 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总承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总承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按业主与总承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和权利。 4.分包人 4.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 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分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 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分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联系的其他工作的施工单位进行 协调、配合,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分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4.1.10 其他义务 (2)分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1)除了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一步解释含糊之处或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外, 总承包人没有责任再向分包人提供任何其他的资料 (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人在合同 文件签署后提供的资料不在此范围之内) 。所有其它必需完成本工程而又没有包括在合同文 件内的资料、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均应由分包人负责编制,并须提供给总承包人审批; 总承包人审批认可后方能按其施工。总承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总承包人的审 批并不会免除或减轻分包人应负的责任。 2)分包人负责并遵从总承包人的指令照管现场。 3)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 中。分包人应遵守施工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的使用、车辆的 停泊和道路使用时间等的规定及限制,并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90 4)分包人应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分包人应负责对工地内的 施工机械、工具以及未使用或安装的材料/设备和成品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分包人的工 程已经完成并经过总承包人、监理人的中间验收及总承包人同意接受后,上述已完成的工程 仍由分包人负责临时保管。 工程完成后, 分包人应自行将工地及其负责的全部工程清洁妥当。 5)总承包人协调处理本项目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 、总承包人指定保护的树木保护工作,但分包人应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由总承包人 征得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包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分包人支付。如保护树木毁损/死 亡而致使总承包人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经济损失,则由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分包人须保护与工程有关的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现存管线等, 并承担修复上述任何财产、设施或管线上因其原因而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 分包人应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 同时提出妥善的处置方案,总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 24小时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因分包人的原因而产生的清理渠道、管道、修筑路面和其他设施的费用,均应由分包人 承担。若相关方向总承包人征收上述费用,则总承包人在承担后有权自应付给分包人的合同 价款中予以全额扣除。 6)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干扰。 7)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商并负责解决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扰民或民扰问题。分 包人必须遵照国家及施工当地的有关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 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以及施工带来的对日常行人使用道路的干扰。 分包人必须主动协调同周 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若因此造成纠纷或 者损失的,均应当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分包人在施工当地有关规定中所允许的施工时间以外进行施工,因此而发生噪音、空 气污染等扰民事故索赔、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8)如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需要总承包人提供资料、材料、配合、审批等文件的,则分 包人必须提前(保证总承包人有充足的调查、核实、考察、内部审批时间)向总承包人发出 书面通知,在书面通知中指明需要总承包人办理的事项以及依据。分包人未发出书面通知, 因此造成工程及工作延误引起损失的,由分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的任何批准、 不批准或修改建议都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人按合同文件或法律应 承担的责任。 9)分包人在施工期间,按施工 EPC 合同的承包和管理范围,承担所有分项工程阶段性 已完部分的保护责任,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按规 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市容卫生等手续,因此造 成的罚款由分包人负责;确保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及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并承担 相应的保护及修复费用。 10)本工程完工或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分包人在总承包人的要求期 限内,并按总承包人的要求清拆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撤离有关设备及人员等,否则每天处 以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处罚,累计计算; 11) 分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尺寸和地面标高。 正式在工地现 91 场开展工作前,分包人应派人在工地随时复核可能影响到本工程的土建方面的定位、标高、 尺寸等实地资料的正确性,并在发现问题时立刻向总承包人、监理人报告,同时要求总承包 人、监理人发出指示。 分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工程放线中所用的水准点、基点、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 它物件,并承担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错误,在 总承包人要求纠正时, 分包人应迅速自担费用纠正此类错误, 直至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并应赔偿因上述错误给总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分包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复验工作。 12)分包人应负责或配合总承包人做好业主、主管单位、施工当地及中国环境保护集团 有限公司等领导检查本工程有关的迎检工作, 相关迎检工作所发生费用及对工期所造成的影 响,不得向总承包人进行相应的索赔。 13) 分包人应配合协助总承包人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以及进行规划、环保、节能、消防、人防、绿化、水土保持、气象防雷接地、档案资料等专 项验收和最终竣工验收的配合备案工作。 14)分包人必须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规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其保险费 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16)分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水(水电接口由总承包人提供,分包人安 表计量或按产值摊销并缴纳相关费用,费用由总承包人统一代扣代缴(不提供发票原件) ) ; 分包人根据施工和生活需要布置施工用水管路,并经总承包人同意。同时,分包人若有备用 的发电机组设备(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总价的临时设施费中) ,以缓解偶然停电情况下施工 能正常进行的影响。施工场内线路铺设费用及施工过程中的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由分包人 承担,费用已经在合同总价中,总承包人不另行支付。临时排污的污水须由分包人向市政府 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排出,费用自理。 19)施工临时排水沟渠的费用、施工降排水费用、甲供设备及配套备品备件的装卸费、 保管费、 施工降水影响周围居民饮用水与灌溉用水和企业的用水的费用、施工期现场生产 生活污水处理费、桩基检测费(含试验桩检测费用)、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检测费(含特殊检 测费) ,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20)分包人应服从总承包人、监理人根据工程施工现场需要,调整(增加或减少)任何一 项工作的指令。调整工作属变更,如总承包人、监理人发出通知后七日内,分包人拒不执行 的,总承包人每次收取违约金 1-10万元。 21)总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为了统一色彩和外观造型,对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外 墙板、屋面等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供样本并封样。 22)开工前 天内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监理人申报满足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 设计文件 及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自行采购的有关设备及材料的到场时间和需求计划 (设备及材料到 92 场前7天提供样品或资料) 。 23)开工前 天内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监理人上报甲供设备(或材料)的到场时间 和需求计划。 24)若因总承包人、分包人或其它原因引起合同有关内容改变,需签订补充合同的,分 包人有义务完成此项工作。 若分包人不执行的, 属违约行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5)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其他分包人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 地,其他分包人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分包人拆除临时施工水、电源、工程脚手架 和垂直运输设施前须征得总承包人、监理人批准; 26)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1)分包人若发现合同图纸或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 在施工前以书面通知总承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总承包人须给予澄清指令。 (2)分包人在各项单位工程施工前有责任和义务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若因施工前审图 不详细造成施工后的变更及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对人身和财产的损伤和总承包人的保障: ①分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 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总承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总承包人或其应 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 ②分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 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总承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损坏是总承包人或其应 负责的当事人所引致的。 ③分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相关费用已经被认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总 承包人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分包人须保障总承包人免 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 (4)分包人应遵守国家现行的作业有关规定,制定必要的作业安全措施,并加强对施 工人员的教育管理;在施工现场内修筑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道路。 (5) 分包人须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若由此导致各 种纠纷概由分包人承担。如分包人未按时发放民工工资,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总承包人有 权自主将工程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等,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有发 生,总承包人视分包人为不诚信单位。如因分包人原因引起工人聚众阻碍施工和生产的,每 发生一次,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发生三次以上的,总承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分包人应对其承包范围的缺陷负保修责任。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工程所有人和 使用人发现工程缺陷的,有权要求分包人维修。 93 (27)当分包人出现施工进度拖期,分包人的人力资源不到位,施工质量不合格等严重 影响施工工期、安全、质量的情形,且分包人已收到总承包人的督促指令 7日后仍未见明显 效果时,总承包人有权动用其他人力资源完成分包人的相应工作,其相应工程量的费用由分 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可以在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划转给他人且另外加扣对应费用 15%的管理费;同时总承包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将剩余工程部分或者全部交由第三方完成,分 包人接到总承包人通知后,必须与新进场的第三方做好交接和必要的配合工作,分包人除可 以主张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部分工程相应价款,不得向总承包人主张其他任何款项或费用。 (28)对于分包人项目部(或工程部)盖章的文件,总承包人均有权视为分包人已予以 认可;对于分包人为处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委派的人员(包括现场的项目经理)无论是否 具有书面的授权书,其对工程问题的处理、作出的认定及签署的会议纪要等文件,总承包人 均有权视为已获得分包人的授权。 (29)分包人采购运至总承包人工程现场,经总承包人审验确认进场的与工程有关的材 料(无论在总承包人仓库存放还是在分包人设在总承包人工地现场的仓库存放的材料) ,其 产权全部归总承包人所有,未经总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进行转移 或者变卖,如有发生,总承包人有权选择分包人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分包人自带的工程设 备、材料物资(指未向总承包人申请并实际列入工程账款的)进入工程现场及分包人设在总 承包人工地现场的仓库,应事先向总承包人工程部登记备案。否则,总承包人的保卫机构有 权进行查询,总承包人的门禁有权禁止将材料物资运出。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分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 按照总承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总承包人 认可的格式向总承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 经过总承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 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总承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 担保的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不含暂列金额) ,履约担保为银行无条件不可撤销履约 保函,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行无息手续退还, 分包 人开具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后根据合同实施完成情况若有需要, 分包人应延长履约担保期 限并另行开具履约担保。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总承包人、监理人向分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 给分包人。 总承包人不承担分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总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 应通知分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分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 前,也应通知总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 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分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的同意。 94 4.3分包 4.3.1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6 分包人人员的管理 4.6.2 本条修改为: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分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 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所派往本工程的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1) 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安全员和管理人员。未 经总承包人、监理人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 经总承包人、监理人批准、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 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 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 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3) 尽管分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总承包人、监 理人或业主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 有权要求分 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分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 总承包人、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4.6.3 分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并专职在岗, 不得 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作变更,必须提前 1 周以书面形式上报总承包人、 监理人,并经总承包人同意方可执行。 4.6.4 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 并持有合格证上岗;分包人应在按第4.6.1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分包人人员 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总承包人、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分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4.7 撤换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补充以下内容 4.7.1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和业主提出的情形外,不论何种缘由引起分包人项目经理、技 术负责人的更换,即使总承包人同意,对分包人按每更换 1 人次收取2万元违约金。若出现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离开工地24 小时及以上,总承包人将按每发现 1 人次对分 包人收取5000元违约金。 4.7.2 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更换现场人员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必须按总承包人要求将 人员调离本工程管理范围,否则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按 5000 元/人.次收取违约金;同时,分 包人应在 48小时内安排经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出现下列情况,监理人将视其为无法胜任现场工作: 1)对分包人工程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总承包人及监理人正常工作的人员; 4)违反总承包人、监理人或分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人员; 5)无证上岗的人员(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 。 4.8 保障分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5 (补充以下内容) 分包人必须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规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 95 综合保险,其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4.8.7 分包人应执行国家、 地方现行的有关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及总承包人关于民工工 资的相关管理办法。 如发生因分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总承包人处索要工 资的情况,则每发生 1 次,总承包人将向分包人收取 30-100 万元违约金,并拒绝分包人参 与总承包人及其关联单位企业以后的投标。另若分包人未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将由总承包人 在其工程进度款中扣出予以垫付,不足部分由分包人补足。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1) 、分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用量以及工地可能出现的临时停电情况,并应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延误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 、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相邻相近的建筑安装工程可能对本合同工程造成影响,例如交 叉作业、施工间歇、施工配合等造成的时间耽误及费用损失,均包含在合同价格内不另行计 算补偿。 (3)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埋藏在地下的未引爆的炸弹、地勘过程中未发 现的特殊岩层构造、地下管道、有毒的土壤或异常的地下水位等其他总承包人、分包人、监 理人认定为不利物质条件的情形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分包人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5.1.2分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 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7个日历天。 5.2总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总承包人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除合同另有规定,用于临时工程或设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临时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内,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须满足现场施工 及进度要求。 需要总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总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总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仅在现场提供有限场地, 分包人负责修建 。 总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分 包人 。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 4.1.8项约定的其他施工单位提供条件外,分包人运入施工 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96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修改为:分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 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签约合同 价中已包含此费用。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2 修改为: 分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总承包人以及为本项目服务 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此费用。 7.2.3本项目分包人应自行办理施工场地外道路的通行权,总承包人配合完成,由此引 起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自理。 7.2.4分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应免费提供总承包人、监理人和总承包人指定的第三方使 用。 7.3 场外交通 7.3.3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以本项目施工现场围墙和大门为界。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分包人提供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分 包人 。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修改为:总承包人应在发布开工通知前 2 天内,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 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数据报送监理人审批。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1 修改为: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总承包人、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 指示,并接到开工通知 7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总 承包人、监理人审批。 9.4 环境保护 9.4.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 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分包人被认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 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 分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 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环境并防 止由于其作业方法导致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工程(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等的伤害和受损。该项按常规进行的保护工程费用已含 97 在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但重大文物建筑保护、古树名木的特殊保护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 生并经总承包人核实数量,据实结算,由总承包人承担。 9.4.8 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应按照总承包人、监理、业主的现场文明施工制度规定执行。 9.4.9 分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尽量避免施工噪音、 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若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每发现一次,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处以 1 万元整的违约金并承担有关部门对总承包人的罚款。被总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处罚 累计两次的,责令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更换项目经理的处罚费用。情节特 别严重的,总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9.4.10 分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 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 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9.5 事故处理 补充以下内容 9.5.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分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 责任。总承包人向分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总承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分包人过失 造成在分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总承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分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9.5.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 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诉讼和其它有关费用。 9.5.3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分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分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以及第三者 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总承包人根据责任事故的大小对分包人处以 1-100 万元的处罚,且纳入总承包人的履 约评价考核中。 被总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处罚累计两次的,责令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本合同 约定的更换项目经理的处罚费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总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9.5.4 重大事故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 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总承 包人、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5.5 事故争议 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98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补充以下内容: 10.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编制说明管理组织、人员 工程概况及特点、施工部署和施工准备工作机械、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主要材料、质 量通病的防治措施、重大施工方案、季节施工保证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 质量保证措施、成品保护措施、创优综合措施、回访保修服务措施、应急预案、职业健康及 环保措施、施工总进度图和施工网络图 。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编制施工总进 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总承包人、监理人审批。总承包人、监理人应在7 天内批复分包 人。经总承包人、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 ,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 进度的依据, 并据此编制年、 季和月进度计划 (提交纸介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报送总承包人、 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总承包人、监 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该进度计划虽经总承包人、监理人批准,但不能免除分包人相应 责任。 合同工期计算办法:以总承包人或其授权人通知分包人进场后 7 日开始计算。 10.1.2分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按总承包人要求提交 2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工期的工程 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总承包人在收到该计 划后的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报业主审核批准。 10.1.3 工程进度计划应根据总承包人的要求以网络图或横道图形式编制,并应包括每 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 分 包人应按总承包人、监理人的指示在 7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总承包人、监理人 审批,总承包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7 天内批复分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 划作为实际实施的合同进度计划。 10.2.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分包人应在向总承包人、监理人报送修 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总承包人、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 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 10.3 统计报表 分包人应在每月 24 日前,向总承包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分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 的“工程进度情况月报表”及其他统计报表, 送总承包人审核。 此类提交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不能因此而解除分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0.4 总工期 分包人须按下列总工期安排进度计划,如未按此执行,将视为分包人的工期延误,按本 合同第11.5款规定。 99 总工期: 日历天; 11.开工和竣工 11.1.3 及时进场施工 分包人应在接到总承包人或其授权人通知后 7天内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 材料 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办理完成施工相关手续。否则,总承包 人将按每延误1天向分包人收取5000元违约金;分包人延期进场超过 10 天,总承包人有权 终止合同。非分包人原因致使开工通知无法正常下达,若现场实际具备施工条件,经总承包 人同意后,分包人可部分开工或全部开工。 11.3 总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补充以下内容: 11.3.1 分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总承包人的工期延误事件时,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监理人,并在 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总承包人、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这事件的情 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 10.2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总承 包人审批,按总承包人审批的调整计划实施。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分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 现工程按期竣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分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 7 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总承 包人规定的程序批准只给予分包人合理延长工期,不增加延误费用。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出现以月计的每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本省气象部门40 年的统计资料, 以 20年一遇频率 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的异常气候时, 由总承包人、 监理人根据分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 定,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分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延长工期。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以下 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 (2)6级以上持续 24小时的大风; (3)持续降雨24 小时且降雨量200mm以上,下雪为 30mm以上; (4)40℃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11.5 分包人的工期延误 补充以下内容 11.5.1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进度过慢,竣工日期不予顺延,总承包人也不支 付任何额外费用。 若总承包人认为因此将使竣工日期拖后, 总承包人可终止对分包人的合同, 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给其它分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或按本合同条款第 22.1 款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分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分包人应承 100 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 每延误一天罚款 10000 元/天,罚款金额从工程结算款 中直接扣除,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 10%,不足以赔偿总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按照实际损失 向总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 11.5.2 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里程碑工期时间点每拖延或延误 1 天,总承包人有权从工 程款中另按 5-10 万元/天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里程碑工期是指 完成该分部分项工作内容的最后时间,各里程碑时间点不累计计算违约金,即在计算后一里 程碑的违约时间时应扣除上一里程碑节点的违约时间) 。如分包人里程碑时间点按时完工或 提前完工,总承包人将退还分包人之前节点的违约金。 11.5.3 如出现因分包人原因导致里程碑核心工期(业主及监理下达最终里程碑文件为 准)节点时间点拖延 10 天以上等情况时,总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在发出整改通 知 14 天后,分包人仍不能完成或整改的,总承包人保留解除双方合同的权利,分包人同意 在接到总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 分包人应在收到总承包人合同解 除通知当日立即停工,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无条件退场,同时需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总 承包人提供退场前尚未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 分包人未按时提供的, 视为分包人放弃, 分包人退场后结算方式以分包人已完工程量按照 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 额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通用安装工程》 、 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市政工程》 、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定额 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配套文件计算直接工程费。同时,总承包人在通知分包人 解除合同后,总承包人可立即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分包人进场施工,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阻扰工程的继续施工。为顺利完成该项目工程内容,分包人不得拆除、搬离现场临时设备、 设施,总承包人可继续使用分包人临时设施及设备,并承担设施使用费用(使用费用按分包 人租赁该设备的费用或同类设备租赁费用市场价格为准) 。总承包人使用分包人设备不能视 为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因另行 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由此增加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总承包人因工期拖 延产生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12.暂停施工 12.1 分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但如果超过 7 天,按第11.3款执行; (6)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等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设计、采购、制造、施工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设计、施工质量 验收标准,工程达标投产的要求。 101 13.1.2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质量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若因分包人原 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分包人应及时予以返工整改,整改发生的费用及给总承包人造 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工期并不予顺延。 13.1.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3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分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总承包人、监理人可 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 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2)若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总承包人、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总承包人有权委 托其它分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13.6.4 总承包人发现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批准的材料,每发现 1 次,总承包人对 分包人处以5000元整的违约金。 13.6.5 因分包人原因出现质量事故,分包人应对工程进行修复,若分包人在接到修复 通知 24 小时内未安排相关人员到场, 除承担上述违约金外, 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 所发生费用从分包人款项中直接扣除。且除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每出现 1 次, 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处以1 万元的违约金。 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总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3.6.6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相关规范、标准、图纸进行操作,每出现 1 次,总承 包人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3000-5000元。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分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通知总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进行 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分包人还应按国家规范的规 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分 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分包人应为总承包人、监理人进行交货 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总承包人、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分包人在检验和交货 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14.1.5 总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 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总承包人正式移交给分包人。在验收时,分包人应按总承包人、监 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总承包人、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分 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总承包人、监理人与分包人 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总承包人负责;如属分包人运输和保管不 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分包人负责。 14.1.6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02 (1)若总承包人、监理人要求分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超出 国家规范和本合同的规定,总承包人、监理人可以指示分包人增加额外检验,分包人应遵照 执行,但应由总承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分包人不按合同相应的规定完成总承包人、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总承 包人、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分 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3)不论何种原因,若总承包人、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分包 人重新检验,分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则应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 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总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15.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经业主、监理人同意后总承包人 应按照第 15.3.3 项第(5) )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5) 工程变更提出后,分包人应在3日内对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施 工技术要求和有关图纸等提出申请,送总承包人、监理人审核后,报业主及监理人审批。 15.3.3变更指示 (5)本合同所有涉及工程量或工程价款的签证及文件,必须具有经业主授权的监理工 程师、业主聘请的有资质的跟踪审计单位、业主授权的人员、业主的项目造价控制人员及总 承包人、分包人共同签字并同时加盖总承包人、分包人公章方为有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或 任何形式的文件均不得作为增加工程款或工程量的依据。 16.合同价格及价格调整 16.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总价金额(大写) : 元整,(小写)¥: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大写人民币: 元 )。本合同价格是分包人根 据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材料设备品牌表、 相关的技术资料、 施工规范、 现场踏勘和考察情况、 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招标文件补充及澄清、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并考虑工程 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确定的工程包干总价款, 包含为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全部工作内容的 费用,以及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各项施工措施项目及政策性文件规 定的各项全部费用。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夜间施工费、 二次搬运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施工降水及排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建构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设施 费、超高增加费、各专业工程的特殊措施费、甲供设备材料的保管费、技术措施费、其他直 接费、现场管理费、施工配合费、间接费、开办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费用、工程所在地矛 103 盾处理费、 利润、 税金、 其他费用等所有费用。 上述费用分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未明确列出的, 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总承包人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16.2 工程实施过程中,人工费、机械价格、市场材料价格、工期延误以及分包人设计和施工 不合格时造成的变更内容对应的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16.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部门公布的定额、造价文件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对本合同不适 用。分包人应该在工程总价中考虑包干费、风险费。合同价格包干范围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单价的; (2)因金融危机、战争、疫情防控等引起的市场价格波动; (3)人工、材料、机械及影响合同价款的其它因素单价的调整。 (4)施工期间所有设计变更、签证均不增加减少费用。 17.计量与支付 17.1.2 计量方法 以分包人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为基础,按完成形象进度比例进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每月 24 日前,按总承包人规定的报表格式填报已完工程量月进度报表和月可调材料用 量表(附有相应工序验收合格单、中间计量表、材料用量计算明细表) ,并提交电子文档 1 份。 17.2 预付款 17.2.1分包人进场(主要施工设备和主要施工人员进驻现场) ,并在分包人递交预付款 申请后10工作日内,总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 10%支付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扣回,在工程进度计量完成 30%起开始比例扣回,至计量完成 70%扣完,比 例为25%。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7)扣除总承包人代分包人支付的款项。 (8)分包人在申报工程月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按项目所在地及总承包人相关 规定执行。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5)工程量确认 分包人应在每月 24 日前向总承包人提供本月进度报表。分包人提供的月度工程量审核 104 程序:分包人提供-总承包人复核,总承包人以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复核结果作为确认 工程量的依据。 (6)进度款支付 ① 完成工程量价款支付标准: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费用,按 每月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 85%支付, 累计进度款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85%。 ② 工程72+24h试运合格后支付至审定报量的 90% 。 ③ 资阳市垃圾环保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经业主审计和按规定 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后 1个月内支付至最终结算总价款的97%,余下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若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缺陷责任期满仍未审计(除分包人原因) ,且在 此期间没有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在分包人须配合审计和总承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审计等相关 工作的情况下,总承包人根据情况可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 95%,竣工结算已经过审计并按规 定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最终合同价款以审计后为准。 ④ 最终结算总价款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 30 个日历日 内支付给分包人。 ⑦ 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每次付款均在收到分包人递交的等额的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后开始支付(预付款除外) 。 17.3.4 暂停支付进度款 出现下列问题总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⑴ 分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按其投标书承诺的时间、数量、资质或质量到达施工 现场; ⑵ 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 属实; ⑶ 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 ⑷ 工程存在待整改较大质量问题; ⑸ 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⑹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总承包人的要求; ⑺ 由于竣工资料和工程存在问题,相关单位不予接收。 17.4 质量保证金 17.4.4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竣工结算价的 3%,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缺陷责任期满且 无质量问题后 30个日历日内支付给分包人。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分包人应在 28 日历日内按总承包人规定的格式向总承包 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五份。 (2)分包人未在竣工验收完成后 28 日历日内向总承包人申请办理竣工结算并提供完 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总承包人催促后 14 日历日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总承包 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后,单方面办理竣工结算,视为分包人认可,责任由分包人承 105 担。同时总承包人将按每延期 1天对分包人处以 5000 元的违约金,该项金额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3)若出现合同非正常终止,则分包人在合同终止后 28 日历日内未向总承包人提交 已完工程结算付款申请单(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总承包人将按每延误 1 天对分包人 处以5000元违约金,该项金额累计不超过 10万元。 (4)分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或在合同非正常终止 28 日历日内未向总承包人提交 竣工结算付款申请单(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经总承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 有明确答复,总承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单方面办理竣工结算,并视为分包人对竣工结算予 以认可。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2)本条修改为:总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资阳市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竣工付款证书且 分包人按规定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后 70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分包人。 (7) 如由于国家政策原因, 分包人承包工程完工时间超过 2年, 仍无法进行竣工验收, 可参照17.5条进行完工结算。 17.6 最终结清 17.6.3 本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须执行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计后的结果 作为最终结清的依据。未通过的合法竣工结算,不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工程预验收 工程预验收:预验收是指分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调试工作等,满 足总承包人进行系统调试要求的验收。 18.1.1、工程预验收前,分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a、由分包人负责的单机调试等全部完成, 并取得总承包人、监理单位、业主签字认可。 b、分包人为配合总承包人完成系统调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c、资料和技术文件经核查合格并归档。 d、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清点完成并符合要求。 18.1.2、工程预验收由总承包人、业主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代表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提 出整改意见,由分包人整改合格,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8.1.3、 工程预验收的标准按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国家建设及电力 行业标准执行。 18.3 验收 18.3.6 补充: (1)若总承包人、 监理人确认分包人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 并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 但由于非分包人原因使竣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总承包人、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 临时移交证书。 但分包人仍应执行总承包人、 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 当正式竣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分包人应有责任按总承包人、监理人指示完成 106 其质量保修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的费用。 (2)若总承包人、监理人在收到分包人竣工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 合格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 ,则总承包人应从分包人发出竣工申请报告天 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3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人之前, 分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于分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造 成工程不能按时交验和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18.4.4 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 由业主承担 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分包人参与有重大影响项 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 陷。 18.4.5 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 应为分包人修改后经总承包人验收之日。 18.6.1试运行由发包方负责,分包人全过程配合,配合工作详见技术规定文件。 18.9 资料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 分包人满足提供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资料移交 要求套数,并给总承包人、运行单位移交四套资料(含纸质及与纸质档案完全一致的电子及 声像档案) ,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 50328- 2014),《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28—2002) ,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DA/T 22—2015 ), 《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GB/10609.3-2009) ,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1822- 2008)规定提供。若分包人移交的相关资料不能达到总承包人的要求,经整 改两次以上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总承包人每提出整改 1 次,分包人须向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分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资料 ,施工资料,施工组织设 计,建筑、安装进度网络图,质量控制网络图(重要分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以及开工 前总承包人、 监理、 业主所需要的一切资料、 文件等。 如分包人未按下述约定期限交付文件, 每滞后一天按5000元收取违约金 。 分包人需要提交的设计资料套数: 12 套或者满足总承包人及相关方要求 。 分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图套数: 6 套或者满足总承包人及相关方要求 。 分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5套 分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分包人承担 。 分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5套(含纸质及与纸质档案完全一致的电子及 声像档案) ,电子扫描文档 1套并符合当地档案馆的要求(满足档案要求) 。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9.3: 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107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的延 长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19.7 保修责任 19.7.1 保修期内,分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质量保修 工作,对已移交总承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总承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分 包人应负责已移交工程质量保修工作,直至经总承包人检验合格为止。 19.7.2 总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 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分包人应按总承包人、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总承 包人、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总承包人、监理人应会同业主和分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 验确属由于分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应由分包人负责 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总承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总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 由总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19.7.3 工程保修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条修改为:本工程保险按第 20 条执行,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按有关保险规定的上限计取。 分包人应以分包人名义对本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并由分包人承 担投保所需全部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受益人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所投保 金额按照相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双方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通用条款约定的进行投 保,并支付各自自身范围内的保险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适 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分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 的需要按期投保;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分包人投保 的强制性保险,由分包人负责投保; (5)分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总承包人提 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 20.5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分包人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 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2)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 料、部件的运输险,由分包人投保。货物运输险为货物价值的 110%,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 在合同价格中 。 分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分包人必须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08 22.违约 22.1 分包人违约 22.1.1 分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分包人违约: (8)分包人在施工期间投入的机械设备、材料、所执行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须与投 标文件一致,分包人如需对机械设备、材料或施工方案、设计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 1周以 书面形式报总承包人并经征得业主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未经总承包人同意而改变,每改变 1 项需支付违约金 1-2 万元。且分包人须在 24 小时内拆换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机械设备、 材料或施工方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 (9)分包人未经总承包人、监理人的允许更换派驻现场的人员,具体违约责任见专用 条款第4.5.7、4.7条执行。 (10)分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未达到省、市、县及总承包人、业主的有关规 定要求,总承包人有权扣留合同价 3%费用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暂不支付,并按国家、地方有 关安全法规处罚;上述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被市民、媒体举报属实,每发现 1 次, 除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罚金外,还需向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2万元。 (11)本工程约定有质量标准及要求。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及要求, 分包人应无偿返工,直至达到合格为止。如影响总工期,分包人还应按每日 1 万元的标准向 总承包人赔偿返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补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总承包人有权进 一步要求分包人赔偿,分包人承诺予以赔偿。工程交付使用后,分包人施工的项目若出现质 量问题,分包人承诺接通知后 24 小时内进行维修。如通知三次未按期维修或维修不彻底, 总承包人有权另行委托进行维修,由分包人承担维修费用,总承包人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 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则总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索超额维修费用。 (13)因分包人未及时支付现场施工人员工资等原因,导致现场施工人员窝工、停工、上访 上级主管部门及闹事堵门等事件发生的, 由此给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由分包人承担, 并且总承包人有权按 3万元为基础,以每日 3 万元递增累计处以分包人违约金(即第 1 日 3 万元,第 2日 6万元,以此类推),分包人在接到总承包人通知后应在堵门当日解决施工人 员工资问题。若分包人在上述事件发生后 5日仍未解决的,同时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一旦发 生两次以上的类似事件,则总承包人保留解除双方合同的权利,且分包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 知后三日内必须无条件退场,分包人退场后结算方式以分包人已完工程量按照 2015《四川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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