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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中央幼儿园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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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6-08 15:55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贵州遵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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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金科中央幼儿园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发布日期:2020-06-08 14:52
招标公告

金科中央幼儿园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金科中央幼儿园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工程 已由 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 以 遵新发改建设[2020]7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科技局,建设资金来源 上级专项资金及业主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金科中央公园城。

2.2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5635平方米,18个教学班,主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室外景观打造等。

2.3 估算总投资:600万元。

2.4 计划工期:6个月(180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和相应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6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2020年 6 月 9 日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http://ggzyjy.zunyi.gov.cn/)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4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并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上传时间为 2020年 6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前,上传至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5.2 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监督: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51-27903046 。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科技局 招标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遵义市新蒲新区 地 址:遵义市新蒲新区中建幸福城A区A7栋三单元501室

联系人: 彭老师 联 系 人:蒋学静

电话:0851-27903136 电 话:0851-28200766


2020年6月8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联系电话:4009980000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



文件预览:

 金科中央幼儿园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工程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ZKGSG-ZB-2020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科技局 招标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日 期:2020年6月 日 目 录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 1.招标条件…………………………………………………………………………(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4.招标文件获取……………………………………………………………………( ) 5.投标文件递交……………………………………………………………………( ) 6.发布公告媒介……………………………………………………………………( ) 7.联系方式…………………………………………………………………………(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 )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 ) 二:开标记录表………………………………………………………………( ) 三:问题澄清通知……………………………………………………………( ) 四: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 )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六:中标通知书……………………………………………………………… ( ) 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如要求)…………………………………… ( ) 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如要求)…………………………… ( )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B:无效标条件………………………………………………………………( ) 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 E: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 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 五:履约担保………………………………………………………………( ) 六:支付担保………………………………………………………………( ) 七:廉政责任书……………………………………………………………( ) 八:质量保修金退还担保…………………………………………………(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工程量清单说明………………………………………………………………( ) 2.最高投标限价说明……………………………………………………………( ) 3.投标报价说明…………………………………………………………………( ) 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 5.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 6.工程计价文件扉页……………………………………………………………( ) 7.工程计价总说明………………………………………………………………( ) 8.工程计价汇总表………………………………………………………………( ) 9.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 ) 10.其它项目计价表………………………………………………………………( ) 11.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 12.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金科中央幼儿园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金科中央幼儿园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工程 已由 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 以 遵新发改建设[2020]7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科技局,建设资金来源 上级专项资金及业主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金科中央公园城。 2.2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5635平方米,18个教学班,主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室外景观打造等。 2.3 估算总投资:600万元。 2.4 计划工期:6个月(180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和相应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6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2020年 月 日 起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http://ggzyjy.zunyi.gov.cn/)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4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并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上传时间为 2020年 月 日 时 分前,上传至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5.2 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监督: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51-27903046 。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科技局 招标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遵义市新蒲新区 地 址:遵义市新蒲新区中建幸福城A区A7栋三单元501室 联系人: 彭老师 联 系 人:蒋学静 电话:0851-27903136 电 话:0851-28200766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4009980000 2020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称: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科技局 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 联系人:彭老师 电话:0851-27903136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中建幸福城A区A7栋三单元501室 联系人:蒋学静 电话:0851-282007661.1.4项目名称金科中央幼儿园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招标1.1.5建设地点金科中央公园城1.2.1资金来源上级专项资金及业主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和相应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6个月(180日历天)(不得低于现行国家定额工期的80%,低于80%,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1.3.3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 资质条件: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 贰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财务要求:[以下指标可选一项] (1)银行资金证明不低于 / 万元(按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数额设置,银行证明体现); (2)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 / 万元(为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额度,银行证明体现)。 其他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 中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 年以上。 (2)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养老保险扫描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养老保险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主要管理人员应附养老保险扫描件,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附岗位证扫描件,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扫描件。 如上述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岗位证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踏勘现场自行踏勘,踏勘地点:同工程建设地点1.10.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0年 月 日 时 分(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显示为准)1.10.1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20年 月 日 时 分(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显示为准)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能够自行施工允许分包的内容,不用填写拟分包企业。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即2020年 月 日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向招标人提出。2.2.2投标截止时间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3.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1投标报价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有填报的,招标人将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除外)中多报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无效标处理。本项目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电子投标文件中必须含XML清单数据(由专业计价软件编制生成的.13gztb格式的XML清单数据)。 2、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不一致的按无效标处理(明显文字错误,以及因工程量导入时致小数点后数字产生偏差的除外)。 3、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标。3.2.3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 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4919700.00元 本工程的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4526124.00 元,即最高投标限价的92%。3.2.4税金√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其增值税税率为10%,税金为税前工程造价×9%。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税金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增加:以项目归属地税务管理部门颁布的最新税收政策为准3.3.1投标有效期 60 日3.4.1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14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http://220.197.200.182:88/ZYHY/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万元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直接操作,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投标人至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算后支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 (2)对中标人,交易中心在收到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法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5.2财务状况要求1、银行资金证明(如要求): / ; 2、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如要求): / 3.5.3近叁年完成及正在施工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叁年,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3.7.4投标文件份数□采用纸质招标的,纸质商务标和技术标正本壹份,副本 份。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只附于正本中,其它副本的工程量清单纸质不需提供。 (□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不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采用电子招标的:除上传至公共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外,还需提供一份非加密的电子光盘至开标现场。电子光盘的内容与上传的投标文件应完全相同。3.7.5装订要求纸质投标文件共分为二册装订,分别为: 一册:“商务标”包括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承诺函等内容。(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页数较多,可分多册装订) 二册:“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纸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装订。要求提供电子光盘文件(含PDF格式)的,纸质副本文件不必制作。4.1.2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如为暗标技术标单独密封),并在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封套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电子光盘盘面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及上传投标文件的网址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9楼) 上传投标文件的网址: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9楼)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注:若发现相关证件原件有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及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及携带投标企业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如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F%)的,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下浮值F%; (8)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类似项目业绩、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开标注意事项: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4人(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包括投标报价、投标工期、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企业类似业绩名称(如要求)等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7.4.1履约担保(本项目不要求履约担保)7.4.2工程款支付最终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准。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词语定义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 合同金额 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10.2“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法□不采用 √采用。 采用暗标的,技术标文件编制要求为: 1.版面要求:图表纸版面为A4或A3标准纸版面,无底纹。 2.颜色要求:统一为黑色,不得出现其他颜色字体或符号。 3.排版要求:按本招标文件提供格式分节,不应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 4.字体要求:文字部分为A4标准纸版面,四号宋体字,字间距为标准间距,单倍行距,不加粗,不得出现黑体字,无下划线。表格文字及图文字体无要求,字间距为标准间距。 5.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夹白纸、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以及重复标记等。 6.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求。 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技术标作零分计算;出现上述1-5项其他情形的,其技术标作适当扣分处理(每出现一处扣2分)。10.3投标文件电子版10.3.1电子光盘文件(含PDF格式) 壹 份(包括商务标(不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光盘 壹 份。采用电子招标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应一致,不一致的,以电子文件内容为准。□不采用  √采用 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光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10.3.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提交(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密)及*.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光盘一份(此光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10.3.3投标文件制作要求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本招标文件提供格式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10.3.4评标办法不一致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10.3.5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否 □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10.5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参加开标会。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同时提交加盖鲜章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套,以及携带投标企业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10.6中标公示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10.7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8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 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9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根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函》,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0.10监 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监督部门: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51-27903046 10.11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0.11.1关于发包方式: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形式发包。10.11.2关于本工程计量: 发包工程量以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项目和数量为准。竣工结算时,以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代表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纸、隐蔽记录、相关签证等资料按实计算工程量。工程量计量规则依据项目性质类别分别对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10.11.3关于本工程计价: 工程量清单内:根据投标人对应投标子目单价按实计价,合同履行期间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具体调整价格方式如下: 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照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调价文件进行调整;主要材料按招标人发布的材料价格作为基期价,对比施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遵义地区信息价格,若施工同期材价格涨跌超过±5%时,对超过部分按时调差,若遇招标人未发布的材料,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机构(若有)代表共同签证确认的市场材料价格计入结算。 工程量清单外新增项目引起价格调整的:执行2016 版《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据实计价,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遵义地区信息价格计取,(遵义地区没有的按贵阳地区价格计),造价信息中缺项和造价信息与市场价悬殊过大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机构(若有)代表共同签证确认的材料市场材料价格计入结算。材料设备的运杂费、装卸费、采购保管费等按相关规定计取。 所有计入招标控制价的材料单价均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告知投标人(公布的材料价格应包含运费、装卸费、采保费等全部费用)。10.11.4关于工程价款支付: ①预付款:本工程无任何预付款项,工程保险费等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②进度款:按实物工程量进度完成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申请报表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批,审批手续完善后7日(工作日)内,招标人支付进度款。每期进度款按经审定的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产值并经审定工程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审定的工程进度款总额的90%。工程经审计审定后,支付至经审计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的97%,其余款项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请手续后14天无息退回给承包人。10.11.5关于竣工结算: 合同价款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①合同价的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需对实际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数量重新计算,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对比: 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和数量无增减变化时:材料价格按10.11.3条进行调整后的计算总价为竣工结算总价。 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有增减变化时:各清单子目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中标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如有价格调整的,价格按10.11.3条进行调整后计算)。因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差异变化导致的措施项目费、规费、政策性人机费调整、税金等按规定作相应计算后调整。调整办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节和第9.3节规定。 ②设计变更项目和新增项目的结算:设计变更项目与招标项目相同的,以中标承包人的投标单价为准办理结算(涉及价格调整的应按调整后价格计算)。设计变更项目与招标项目不相同的,执行2016 版《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据实计价,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遵义地区信息价格计取,(遵义地区没有的按贵阳地区价格计),造价信息中缺项和造价信息与市场价悬殊过大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机构(若有)代表共同签证确认的材料市场材料价格计入结算。材料设备的运杂费、装卸费、采购保管费等按相关规定计取。 ③关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不符或缺项的结算:合同实施期间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不符、缺项或漏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上述第②条设计变更项目结算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0.11.6关于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 ①承包人采购前应先进行样品报验,并征得监理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对材料设备品牌、质量、外观、价格等的认可,并办理相应的报验签证手续后方可采购进场。 ②实际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报验样品相符,否则,不允许使用。进场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10.11.7其他: ①承包人不准拖欠民工工资。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②本工程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10.11.8工程量清单、图纸中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澄清 1.10.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有效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有效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CA锁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ggzyjy.zunyi.gov.cn:88/ZYHY/),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但不得留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嫌疑。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修改招标文件。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标: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承诺函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8)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税金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财务状况” 应附银行资金证明或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审要求更新或补充本投标人的会员库资料并通过审核成为投标有效资料,以证实其拟提供本项目审查的资料能满足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的要求,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遵义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的要求,形成 XML 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只能包含一个 XML 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 XML 文件。 (3)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CA印章。 3.7.5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3.7.6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的踏勘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如下: (1)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等,详细内容应严格按格式目录中章节内容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图表,格式要求按第八章要求。 3.7.8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zyzf格式)需上传至业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zf格式),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7.9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贰份给招标人,一律用A4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3.7.10“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求。”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 4.1.2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HYPERLINK l "_3.7_投标文件的编制(适用于纸质招标文件)"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CA印章。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4未按本章第4.1.1或4.1.2项要求标记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通过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所用CA密匙准时参加开标会。 5.1.2 投标人按照 HYPERLINK l "_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人辅助解密。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否决其投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以及携带投标企业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如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F%)的,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下浮值F%; (8)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类似项目业绩、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1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5.2.2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项 目名 称 :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 标 人: 投标人递交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密封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包封标识检查情况:(标记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和投标人各存一份,招标人留存部分在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作最终决定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为准。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结束后再补盖单位章。 附表五: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 标段(入场登记号:)已于 年 月 日期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开标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现公示下列内容: 第一中标候选人: 投标价(万元):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注册(职称)证号: 企业业绩:(如需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如需要) 第二中标候选人: 投标价(万元):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注册(职称)证号: 企业业绩:(如需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如需要) 第三中标候选人: 投标价(万元):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注册(职称)证号: 企业业绩:(如需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如需要) 中标结果公示至 年 月 日,在公示期内,对上述内容持有异议的请向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名称)(电话:)投诉。 附表六: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号) (执业证号)。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施工员: (姓名),质量员: (姓名),安全员: (姓名),材料员: (姓名),资料员: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编制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如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备注: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编制、递交的特别说明: 1、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证书、报告、证明均要求为原件扫描;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提交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密)及*.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光盘 一 份(此光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5)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求。 3、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网址 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9楼 网址: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 4、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携带投标企业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5、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 6、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14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http://220.197.200.182:88/ZYHY/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系统自动判断,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扫描件。 7、投标文件上传时间和截止时间 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签署、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财务状况(如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其他 要求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3.1.2项 (1)、(2)、(3)目规定注:以上证件以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为准(含该平台推送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数据)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信用承诺书按本文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 20 分 阐 述 方 案 0 分 项目管理机构 5 分 投 标 报 价 60 分 企 业 信 用 10 分 其他评分因素 5 分 细微偏差扣分 5 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F%)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分值及标准2.2.4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施工环保措施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现场组织管理机构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2.2.4(2) 阐述方案 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2.2.4(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其他主要人员2.2.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2.2.4(5)企业信用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2.2.4(6)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业绩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其他 2.2.4(7) 扣分因素评分标准细微偏差为投标书中出现的非实质性偏差内容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条款号编列内容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3.1.2无效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B:无效标条件3.2.4对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详见本章附件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补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详见本章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补2计算机辅助评标详见本章附件E: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工程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阐述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企业信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阐述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阐述方案计算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信用计算得分E; (6)按本章第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得分F; (7)按本章第2.2.4(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G。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F-G。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投标警戒线的,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重点为清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工作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系统随机编号,暗标评审环节不展示投标人名称,评标流程不变。 A2.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装饰装修材料单价偏差、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 A2.5.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三)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附表四),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给评标委员会。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1记录审查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1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3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最高投标限价,凡投标总价超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判断投标是否为无效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无效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无效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标。 A3.5计算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计算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阐述方案评审和评分; (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低于投标警戒线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工程成本; (5)企业信用评审和评分; (6)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7)扣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8)汇总评分结果。 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 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好一般差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01.5--2.01.0--1.50.0—1.0质量保证措施2.01.5--2.01.0--1.50.0—1.0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2.01.5--2.01.0--1.50.0—1.0施工安全措施2.01.5--2.01.0--1.50.0—1.0文明施工措施2.01.5--2.01.0--1.50.0—1.0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2.01.5--2.01.0--1.50.0—1.0施工环保措施2.01.5--2.01.0--1.50.0—1.0现场组织管理机构2.01.5--2.01.0--1.50.0—1.0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4.0有承诺,以相应的措施考核评审:好(措施得力、全面)计3.1--4.0分;一般(措施内容齐全)计2.1—3.0分;差(措施内容不全)计1.1—2.0分;无措施计0分。合计20分 A4.2.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3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A。 A4.3阐述方案评审和评分(B) A评分项目 分值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0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资格证书原件、注册证书原件及社保卡原件到场阐述(证件不齐不得分)。阐述好得3-5分,一般得1-3分,差得0-1分,缺项得0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或不是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本人阐述的得0分。合计0分 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回答评委提问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B。 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C) 评分项目 分值评分标准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2具有建工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2 分。 提供技术职称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1提供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提供技术职称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其他主要人员2提供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应出具资格证,安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件齐全的得2分,提供不全或没有提供的得0分。合计5分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5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C。 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D) 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投标总价得分60分见A4.4-(2)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1)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标。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诺。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计算公式:D=L×(1-W%) D–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L–最高投标限价 W–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 本项目的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为:92 % 。 (2) 投标总价得分(60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Bn )÷n B1 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时,J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投标工程成本价≤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J×100% 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Ⅰ=60-P×K×100 Ⅰ–--投标总价得分(Ⅰ≥0) P--–偏差率 K–--扣分系数:Bn大于J时,K取1;Bn小于J时,K取 0.8 ;Bn等于J时,K取0。 A4.4.2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分别对各项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A-6汇总各项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D。 A4.5企业信用的评审和评分(E) 评分项目 分值评分标准 企业信用10分某投标人企业信用得分=(该投标人企业信用分÷所有投标人中企业信用最高分)×(10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为投标截止时间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为准(含该平台同步推送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用分)。 注:由于至开标时间,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关于投标人企业信用并未完善,该项评分所有投标人均得10分。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企业信用(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7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E。 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F) 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其他3分提供投标人2019年审计报告的,得3分,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佐证,不提供不得分2分承诺:“我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全部拟派人员目前均未在在建工程担任任何职务,若我单位有幸中标,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签约时,如招标人有要求,我单位在投标文件中的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能全部持本人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含注册证书)、岗位证书(含考核合格证)、技术职称(如有)证书等证书原件出席合同签约现场,不论任何原因,如有一人不能到场或不能出视证件原件不齐的,均视为我方承诺不实,自动放弃收回我单位在投标阶段提交的全部投标保证金权利。”,计2 分。承诺有保留意见的,计0 分。合计5分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8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F。 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内的评分。 (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A4.6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A4.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等)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B:无效标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的)。并使用附表A-9记录对扣分因素的评分结果,其累计记录为G。 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G)分值评分标准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等)的内容……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0.5分(同一错误出现两次以上的,按一处计,扣0.5分)合计5分A4.8汇总评标结果 A4.8.1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A-10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无效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附件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B1.开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 投标人的参会代表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多余标识和签署的除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B1.4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B1.5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分部分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B1.6 开标时投标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一致; B2. 评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 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2.6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通过资格预审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一致的(因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已提交变更手续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除外)。 B2.7 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B2.8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不一致的; B2.9 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B2.10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11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2.12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 B2.13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2.14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5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备注: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无效标的依据。 附件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D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为第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D1.评审程序 D1.1启动工程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 D1.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无效标的情形; D1.1.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 (说明: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作为下限值,具体为: 。此处的下限仅作为启动工程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认定无效标。) D1.2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分析,并修正其中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内容: (1)计算错误分析和修正; (2)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5)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D1.3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D1.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生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 D2.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招标文件; (2)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值((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施工组织设计; (4)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 (8)企业有效的企业财务报表; (9)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D3.计算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3.1.3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中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按附表D-1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的结果。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A值(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论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下同),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4.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D4.1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分析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项目,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同项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最高投标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按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以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中该项最高报价作为修正价格; 对超出招标范围报价的子目,则直接删除该子目的价格。 D4.2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根据上述原则,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项目的价格;填写附表D-2,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B值,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5.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5.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同项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最高投标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D5.2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D-3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项目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C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6.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6.1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合理的资源投入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报价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项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其他情况下,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报价进行修正; 如果最高投标限价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和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应当报价的项目,则直接删除该项目的价格。 D6.2 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和修正 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D-4格式对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进行逐项分析、修正;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D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7.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7.1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提供上一年度或当年企业有效的财务报表 按投标人近一年企业有效的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率(近一年企业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一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企业管理费率以及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 D7.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D-5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E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8.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D8.1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 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前项时,按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各家投标人的利润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D8.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法如下: 按附表D-5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F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9.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税金和规费的百分比,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比率,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修正。 按附表D-5的格式进行分析和修正;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G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0.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 按附表D-6汇总分析结果,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格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H值,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事项。 D11.对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D3至D10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A值至H值,得出合计差额Δ1(附表D-7),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全部事项。如果投标人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同时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应当包括:质疑问题、有关澄清要求、需要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递交方式等。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和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疑问都得到澄清和说明。 根据澄清和说明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和项目应从上述A值至H值的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附表D-7格式修正A值至H值并计算最终差额Δ2。本款中所谓的“有效澄清”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和说明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且澄清结果令评标委员会信服。 D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D-8的格式填写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Δ2与投标人投标价格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Δ2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第3.2.2(综合评估法为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工程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备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完善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E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中规定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 E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E.1.1 必须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中规定投递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编制并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E1.2 只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只有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才会被评标委员会评审。 E2.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E2.1 适用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找出本章(包括本章附件)中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如果没有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独立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评审结论通过表决方式做出。只有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结论,方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E2.2 基本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对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找出备选投标方案改变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哪些要求或条件,判断这种改变是否可能被招标人所接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备选投标方案所改变的招标要求和条件是不能被招标人所接受的,则应当宣布备选投标方案不被接受。 (2)判断备选投标方案的可行性,不可行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被宣布为不被接受。 (3)对比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正选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找出两者之间的偏差,并对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和不利程度做出评估。只有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程度明显大于不利程度时,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以被接受。 E3.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 E3.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中应当包括: (1)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主要偏差; (2)备选投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 (3)备选投标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 (4)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 E3.2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出中标人应当按正选投标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中标人是否按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做出。 E4.补充条款 附件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备注: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附表A-1: 形式审查、资格审查记录表 形式审查、资格审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评审意见及原件核验情况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 形式审查1封套密封和标记密封: 电子光盘盘面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人名称: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3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委托书。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手写或作修改。4 投标文件签署、份数盖章、签字(或盖章)按要求签署。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 采用纸质招标的,纸质商务标和技术标正本壹份,副本 份。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只附于正本中,其它副本的工程量清单纸质不需提供。 (□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不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 采用电子招标的: 。5联合体投标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分工(如有)6报价唯一只有一个报价 资格审查1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等级具有 资质3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具有 专业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应附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一致。5财务状况(如要求)1、银行资金证明(如要求); 2、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如要求)。6其他要求其他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年以上。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1独立法人资格不是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以营业执照为证明材料2设计或咨询服务没有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3与监理人关系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4与代建人关系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5与招标代理机构关系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6生产经营状况没有被责令停业---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7投标资格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招标人如实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澄清文件为准。8财产问题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9履约历史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10控股、管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以招标人如实提供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澄清文件为准。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项(2)和(3)目规定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1澄清和说明情况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判断为准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遵章守法没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甄别及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形式审查结论: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资格审查结论: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2: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投标内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范围”为: ,承诺范围 见投标函内容。2工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划工期” 为: 日历天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4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5投标有效期承诺内容见投标函6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银行支票或汇票或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效方式的金额 为: 万元提交时间:7投标人信用承诺书按本文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 8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价格是否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价及其他价格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10技术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以投标承诺内容为证明材料响应性评审结论: 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通过”,未通过的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3: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 序 号评分项目标准分评委姓名称及评分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评分基准值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投标人 得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质量保证措施3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4施工安全措施5文明施工措施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7施工环保措施8现场组织管理机构9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合计20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A-3-1的“合计”栏。 附表A-3-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投标人名称(或暗标代码)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质量保证措施3施工总进度及保证措施4施工安全措施5文明施工措施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7施工环保措施8现场组织管理机构9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合计20评委签字/日期:(每位评委签一张): 附表A-4: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记录表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 序 号评分项目标准分评委姓名及评分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 评分基准值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投标人 得分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并回答评委提出问题 合计 0~5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A-4-1的“合计”栏。 附表A-4-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记录表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阐述方案,并回答评委提出问题 合计0~5分评委签字/日期(每位评委签一张): 附表A-5: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 序 号评分项目标准分评委姓名及评分评委1评委2评委3评委4评委5评分基准值 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投标人 得分  1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 2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 3其他主要人员 合计5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A-5-1的“合计”栏。 附表A-5-1: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 1项目经理职称与业绩 2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 3其他主要人员 合计5分评委签字/日期:(每位评委签一张): 附表A-6: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 投标人5 1投标总价2评标基准价3偏差率4投标总价得分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7: 企业信用评审记录表 企业信用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 企业信用10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8: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 1 企业业绩0 2 其他5 合计5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9: 扣分因素评审记录表 扣分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扣分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细微偏差扣分(每处扣0.5分) ......扣分合计5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10: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代码 投标人名称代码投标人1投标人2投标人3投标人4投标人51施工组织设计A 2阐述方案B3项目管理机构C4投标报价D5企业信用E6其他因素F7扣分因素G详细评审得分合计A+B+C+D+E+F-G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以双方实际签订的为准)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 四、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六、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 ,具有 专业 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B类): 。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职称证号: 土建施工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安装施工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质量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安全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如有):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C类): 材料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资料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非法人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在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 份,在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留存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如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如需):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执行。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生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工程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EMBED Equation.3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程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 1.1.2.5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7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 1.1.3.11临时占地: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 1.1.4.7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 (7) ; (8) ; (9) 其他合同文件 。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期限、数量、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至迟不得晚于第11.1款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7天。 (5)其他约定: 。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的期限: 。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7)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邮寄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将具备施工条件 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除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外,还应当满足(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2)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6)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其他约定: 。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为 (不大于合同金额的10%) 。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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