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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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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5-29 16:05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山东东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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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次)

2020/5/29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次)

一、采购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 地址:东营市北一路608号

联系方式:0546-7265609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东营海通创客中心1号楼515室

联系方式:0546-8036663

二、采购项目名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571202002000083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及供应商资格要求: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资格要求

预算金额(万元)

A包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

1、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相关证明材料磋商现场提供);

2、供应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拟派项目经理已承担一个及以上在建工程施工项目的以及发生变更6个月内的,均不能参加本项目磋商。

3、供应商近三年(截止时间为磋商日前5个工作日的零点)没有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87.15106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0年5月29日8时30分至2020年6月4日17时30分。

2.地点: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东营海通创客中心1号楼515室(东一路与府前大街交叉口西南角);

3.方式:供应商于2020年 5月29日8时30分至6月4日17时30分进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于有效期限内到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东营海通创客中心1号楼515室)进行现场报名,并购买书面磋商文件,否则网上报名无效。现场报名、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有效资信证明文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印制二维码标识);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两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注: 1.若供应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已开通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功能,供应商须提供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网上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若供应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未开通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功能,供应商须提供体现供应商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同时加盖注册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章和供应商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须为 2019 年 6 月 1 日以来连续缴纳 6 个月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资料。公司成立不足六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资料。

3、若企业注册地启用建设领域相关电子证书的,投标企业报名可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电子证书打印页。

投标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4.售价:每份人民币 300 元,谢绝邮购,售后不退。

四、公告期限: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4日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6月11日14时00分至2020年6月11日14时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20年6月1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0546-8036663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附件: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项目编号: SDGP370571202002000083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 代理机构: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 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SDGP370571202002000083 项目名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 采购人名称(盖章): 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机构名称(盖章):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0年5月 目 录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供应商条件及需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三章 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款 第四章 磋商时间安排及保证金缴纳 第五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第六章 磋商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七章 评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标准 第八章 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第九章 采购人及供应商责任、义务 第十章 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次) 一、采购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 地址:东营市北一路608号 联系方式:0546-7265609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东营海通创客中心1号楼515室 联系方式:0546-8036663 二、采购项目名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571202002000083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及供应商资格要求: 包号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要求预算金额(万元)A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1、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相关证明材料磋商现场提供); 2、供应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拟派项目经理已承担一个及以上在建工程施工项目的以及发生变更6个月内的,均不能参加本项目磋商。 3、供应商近三年(截止时间为磋商日前5个工作日的零点)没有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187.15106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0年5月29日8时30分至2020年6月4日17时30分。 2.地点: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东营海通创客中心1号楼515室(东一路与府前大街交叉口西南角); 3.方式:供应商于2020年 5月29日8时30分至6月4日17时30分进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于有效期限内到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东营海通创客中心1号楼515室)进行现场报名,并购买书面磋商文件,否则网上报名无效。现场报名、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有效资信证明文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印制二维码标识);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两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注: 1.若供应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已开通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功能,供应商须提供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网上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若供应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未开通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功能,供应商须提供体现供应商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同时加盖注册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章和供应商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须为 2019 年 6 月 1 日以来连续缴纳 6 个月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资料。公司成立不足六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资料。 3、若企业注册地启用建设领域相关电子证书的,投标企业报名可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电子证书打印页。 投标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4.售价:每份人民币 300 元,谢绝邮购,售后不退。 四、公告期限: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4日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6月11日14时00分至2020年6月11日14时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20年6月1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0546-8036663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受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委托,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信誉好、实力强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一、项目名称: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 本项目采购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 代理机构: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二、资金预算(计划投资):187.15106万元 三、工程概况: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工期要求:2020年6月17日开工,2020年9月26日完工,总工期: 102日历天。 六、磋商费用: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在磋商期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七、报价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 八、质量目标:合格。 九、安全目标:合格。 第二章 供应商条件及须提供的资信证明 一、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相关证明材料磋商现场提供); 2、供应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拟派项目经理已承担一个及以上在建工程施工项目的以及发生变更6个月内的,均不能参加本项目磋商。 3、供应商近三年(截止时间为磋商日前5个工作日的零点)没有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由采购人会同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同时提供下列有效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印制二维码标识);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原件; (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原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七)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注: 1.若供应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已开通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功能,供应商须提供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网上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若供应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未开通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功能,供应商须提供体现供应商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同时加盖注册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章和供应商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须为 2019 年 6 月 1 日以来连续缴纳 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资料。公司成立不足六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资料。 3. 若企业注册地启用建设领域相关电子证书的,供应商可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电子证书打印页。 (八)财务审计报告。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由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供应商没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小企业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九)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近一年来(2019年4月份以来)不少于6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公司成立不足六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十)供应商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十一)信用信息查询相关证明材料 1、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查询截止时间为磋商前5个工作日的零点)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网页打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查询截止时间为磋商前5个工作日的零点)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3、若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供应商须提供已过限制期的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①查询时间符合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要求,网页打印件必须体现查询时间。 ②有不良记录、失信记录须展开后打印。 (十二)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均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再对报价进行价格调整。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则无须提供。否则, 不予认可。 鉴于以上要求的各类资信证明中,有的可能因特殊情况难以提供原件,因此本章第二项“供应商应同时提供下列有效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内容中的第(一) 至(十一)款必须按照要求提供,并在磋商现场进行审查,否则不准参加磋商活动;符合第(十二)款的要求,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再对最终报价进行调整(6%的价格折扣),其它款如未能提供有关原件时,可以继续参加磋商,但是在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时,磋商小组将其作为综合参考因素,予以确定成交结果。 备注:1、供应商将有效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自行装入袋内单独密封(身份证可不密封,但在资格审查时须当场出示,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密封袋上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签)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资信证明”字样。未按要求密封的不予认可。 2、供应商所提供的证书、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必须符合以上要求,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小组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第三章 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款 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条款如下: 一、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cgp-shandong.gov.cn)报名和现场报名】; 三、供应商磋商报价表、响应文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供应商磋商报价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五、供应商响应文件、资信证明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签章; 六、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地点送达响应文件、报价表、资信证明; 七、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会议; 八、磋商前基础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控制价; 九、供应商所提供的磋商报价表中不得有两个(含)以上磋商总报价; 十、供应商承诺项目完成时间,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十一、供应商按照代理机构下发的统一工程量清单内容及编制说明计价; 十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三、供应商磋商报价必须符合市场正常价格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或弄虚作假低价高报; 响应文件未全部响应以上实质性要求和条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 磋商时间安排 一、答疑时间 2020年6月5日10时前,各供应商将磋商文件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同时将Word格式电子版发至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邮箱地址:huabiao0546@163.com)。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有关问题统一口径、标准,形成书面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分发给各供应商。各供应商须自行关注邮箱答疑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书面答疑材料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磋商时间 磋商时间:2020年6月11日14:30开始资格审查并进行磋商。 磋商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三开标室 第五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一、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内容 1、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新版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带有该资质证书的二维码标识); 3、供应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8、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书复印件; 10、信用信息查询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承包内容及工程报价; 1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3、拟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安排计划; 14、技术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技术方案是指投标人针对工程的工期目标要求、质量目标要求、文明施工措施及工程的具体特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总体概述:工期目标要求、质量目标要求、安全目标要求、质量保修期以及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9)季节性施工、已有设施 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18、对磋商文件其它条款的答复。 本项目的响应文件必须单独编制,并在首页编制“响应文件目录”。响应文件一式5份,正本1份,副本4份;统一使用白色A4复印纸打印。单独密封,密封袋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及供应商名称,密封袋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密封袋上注明“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报价及说明 (一)、工程量及磋商控制价编制 本项目的磋商控制价1871510.6元,大写:壹佰捌拾柒万壹仟伍佰壹拾元陆角。 (二)、编制依据 详见工程量清单。 响应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总价相同; 合同工程量以代理机构统一工程量清单为准。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对统一工程量(合同工程量)的任意调整是一种违约行为,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解除合同。 (三)、材料及设备采购 1、本项目工程的材料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按设计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供应到施工现场;提供的材料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对材料和构配件等,供应商必须按规定报有关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供应商把关不严,造成工程损失的,须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2、对工程结算文件中允许调价的材料及设备,以暂定材料价格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四)、材料定价 1、对工程结算文件中不允许调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以成交供应商磋商报价为准,不进行调整。 2、暂定价部分结算时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监管单位共同认可的市场价格据实调整。 3、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监管单位共同签证认可的暂定价及其它材料结算时不执行磋商时的优惠率。 (五)、供应商结合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工程报价。 1、各供应商可以参照执行相关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以统一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计算工程预算价并确定工程磋商报价,供应商在确定工程报价时,不得弄虚作假,以低于成本报价,骗取中标。报价包括:材料价款、运输费、装卸费、施工费、施工中的运输费、检测费、水电费、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施工方自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全部价款,在报价时一并测算在内。 2、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代理机构下发的统一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格式提供综合单价及总价,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响应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其成交结果无效。同时,依法处以罚款,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响应供应商在确定磋商报价时,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报价,抬高报价、弄虚作假低价高报等不平衡报价。以上行为都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一)供应商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资信证明一并送达磋商地点。 ●响应文件应单独予以密封,密封袋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及供应商名称,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且封口处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密封袋上注明“响应文件”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有权不予认可。 由采购人会同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的资信证明资料原件装入密封袋内单独密封,密封袋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及供应商名称。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可不装入密封袋内,但是在审查确认“资信证明”资料时供应商应现场即时提供。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字(或盖章)。密封袋上注明“资信证明”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身份证除外)有权不予认可,资格审查后资信证明资料退还。“资信证明”的递交同响应文件的递交。 ●供应商将评标标准中所涉及的资料(信誉承诺函)装入密封袋内单独密封,密封袋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及供应商名称。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密封袋上注明“评审资料”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有权不予认可。“评审资料”的递交同响应文件的递交。 (二)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不再接收响应文件。 (三)不论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均不退还。 (四)响应文件、资信证明未按照以上要求密封或签章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五)、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补充、修改及撤回 (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后,可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通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至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将不能补充、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 (2)供应商补充或修改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内容应密封,并作为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及其他密封资料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密封袋封面标明“补充”或“修改”字样,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且封口处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磋商前开启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六章 磋商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一、磋商总则 (一)磋商会议由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 (二)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三)供应商或代理机构应开启供应商提交的“资信证明”密封袋,由采购人会同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同时提供下列有效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印制二维码标识);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4、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原件;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7、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注: 1.若供应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已开通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功能,供应商须提供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网上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若供应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未开通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功能,供应商须提供体现供应商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同时加盖注册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章和供应商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须为 2019 年 6 月 1 日以来连续缴纳 6 个月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资料。公司成立不足六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资料。 3. 若企业注册地启用建设领域相关电子证书的,供应商可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电子证书打印页。 8、财务审计报告。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由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供应商没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小企业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9、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近一年来(2019年4月份以来)不少于6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公司成立不足六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10、供应商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1、信用信息查询相关证明材料 注:1、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查询截止时间为磋商前5个工作日的零点)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网页打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查询截止时间为磋商前5个工作日的零点)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3、若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供应商须提供已过限制期的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①查询时间符合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要求,网页打印件必须体现查询时间。 ②有不良记录、失信记录须展开后打印。 供应商符合上述要求的方可参加下一步磋商程序,没有原件或证件不全的以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1、响应文件、资信证明未按规定密封的; 2、响应文件、资信证明的密封袋封口处未按规定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3、响应文件、资信证明的密封袋封口处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4、逾期送达响应文件的; 5、供应商磋商报价表无供应商公章的; 6、供应商磋商报价表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磋商会议的; 8、报价高于磋商控制价的; 9、供应商不按照代理机构下发的统一工程量清单内容及编制说明计价的; 10、供应商承诺项目完成时间,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11、供应商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2、经磋商小组核实认定,供应商报价不符合市场正常销售价格范围,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或弄虚作假低价高报的; 1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期或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供应商不能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8、未到采购人处履行变更手续,磋商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供的建造师证书与报名时建造师证书不一致的。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磋商程序 (一)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建。本次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磋商小组成员评标时按磋商工作纪律进行。 (二)磋商说明 1、磋商小组成员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办法、磋商方式,公平、公正、择优推荐成交供应商。 2、在磋商过程中出现各类带有争议或不明确性问题均由磋商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若各评委意见不一致时,须经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并对所有评委具有约束力。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参加磋商会议的人员应对磋商全过程的一切相关资料及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4、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影响行为的,取消其磋商资格。 5、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确定的满足“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结合市场情况,磋商小组应认真分析评价各供应商报价是否符合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对于报价差异明显较大的,应对各供应商报价组成内容,分项核实比较,确定差异较大的因素,但是一经发现存在恶意低价或低价高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磋商文件约定处理后才能继续进行磋商活动。 (三)评审原则 “公平、公正、择优、效益”为本次磋商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审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和磋商情况,而不依靠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以外的任何因素; 2、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对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进行评审; 3、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5、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成交供应商。 (四)磋商程序 1、磋商会议由代理机构代理组成员(主持人)主持会议议程; 2、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会议注意事项; 3、磋商小组应设负责人,磋商小组负责人由采购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中推选产生。 4、讲解评审原则、评审程序、评审标准。 5、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中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将被取消磋商资格。 6、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将被取消磋商资格。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7、综合评审。 磋商小组对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确定“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明确统一工程量、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磋商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在满足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综合比较分析,认真讨论,实事求是的确定,并经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以上所有材料都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采购要求供应商将有最终报价的机会。 第二阶段为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磋商小组按照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对各供应商进行比较和评价打分,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五)推荐成交候选人。按照规定程序,磋商小组应对本次项目推荐三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明确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顺序,以排序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拟成交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最后报价相同的且技术指标优劣相同时,磋商小组将依次按供应商企业资质等级高、建造师资质等级高确定为第一拟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仍不能确定的,由磋商小组成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第一拟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采购。 三、成交结果公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山东省政府采购公开信息平台、东营政府采购网、东营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 四、资料保存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封存。 第七章 评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标准 一、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 本采购项目评定方法采用百分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或技术要求,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投标报价:10分 采购人在评标办法中确定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为10%(即价格权值为10%)。 本采购项目按照低价优先法计算报价得分,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供应商磋商报价得分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磋商控制价与磋商基准价之间为报价有效范围。 信誉承诺:(10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装入评审资料密封袋中,否则不得分。) 以上涉及评分(二)资料原件需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并装入评审资料密封袋中,否则不予认可。 (三)技术方案部分(80分) 磋商小组成员从以下内容进行打分。 (1)总体概述:工期目标要求、质量目标要求、安全目标要求、质量保修期以及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得7.3-8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得7.3-8分;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得7.3-8分;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得7.3-8分; (5)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得7.3-8分; (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得7.3-8分; (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得7.3-8分;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得7.3-8分; (9)季节性施工、已有设施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7.3-8分; (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7.3-8分; 技术方案中缺少针对某一项评审要点的内容时,经磋商小组确认后,该项得分为0分。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磋商小组可以视为其技术方案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供应商技术方案部分最终得分以磋商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数为准。 第八章 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签发成交通知书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在依照法律规定和磋商文件约定对其处理后,采购人可以按照程序确定第二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二、签订合同及备案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自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持合同副本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合同由采购人(甲方)、成交供应商(乙方)双方签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为见证方,见证方的责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磋商文件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该工程不允许转包、擅自分包。如确需分包必须得到采购人的认可。成交供应商和分包施工单位就分包工程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进行转包或者擅自分包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成交供应商施工资格。成交供应商除赔偿损失外,还须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成交供应商所报工程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和减少。施工过程中,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成交供应商已报送的工程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对照有关部门考核评定、颁发的有关施工、管理方面的岗位证书及身份证逐一审核,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采购人都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如果工程质量最终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成交供应商除赔偿采购人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10%的违约金。 (五)本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开工前按合同额的30%拨付预付款,挂账前最高付至审定值70%,余款除质保金外一年内付清。 (六)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2年。 (七)合同工程量以代理机构在磋商答疑会确认的统一工程量清单为准。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对统一工程量(合同工程量)的任意调整是一种违约行为,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合同。 统一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供应商的报价执行。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统一工程量清单计算失误、漏项,引起工程量增减变动,执行磋商时的优惠率,按市场公允价据实调整。 磋商时的优惠率=1-[成交价格/磋商控制价]。 合同金额以最终报价为准,分项报价根据总报价下浮比例【(基础报价-最终报价)/基础报价】同比下调。 (八)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改确定的工程项目内容、质量技术要求,如果更改,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合同后,方可更改。 (九)工程竣工后,由采购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查。 (十)成交供应商逾期交工的,每日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过竣工时间后三十日内仍不能提供合格工程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十一)项目合同在采购人住所地签定,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章 采购人及供应商各方责任、义务 一、采购人责任及义务 (一)采购人应与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密切配合、组织好磋商活动。 (二)采购人对供应商应一视同仁;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宣布成交结果无效。 (三)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供应商责任及义务 (一)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一律按政府采购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项目报价等主要条款不得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二)供应商响应文件要按政府采购磋商文件的要求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密封处签字(或盖章)。 (三)供应商响应文件必须按照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及时送达。 (四)政府采购磋商文件工本费每份人民币300元整(售后不退)。 (五)本项目由成交供应商交纳成交服务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成交供应商应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具体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六)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七)供应商在成交后不得将项目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项目肢解以后擅自分包。供应商成交后项目实际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与磋商时所报项目主要技术人员相符。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项目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八)供应商一旦前来参加磋商活动,就表示认可并遵循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并对自己在磋商活动中的行为负责,不得进行阻挠其他人参加磋商活动、操纵或恶意串通以及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其磋商资格并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接受各供应商的监督, 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针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供应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的规定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一、提出询问 如果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提出质疑 (一)如果供应商认为本次采购活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四)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五)如果供应商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送达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的有效质疑时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正式依法受理和答复,但是,对于质疑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和改进纠正。 三、提出投诉 (一)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有关规定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提出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 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起投诉的内容要求: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有关规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依据法律规定情形进行处理。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三)供应商在送达投诉书时,为了防止扯皮,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送达投诉书时间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受理当事人签字)的书面签收时间为准。 四、质疑接收函部门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采购人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磋商企业利用的资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等概不负责。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供应商成交或未成交原因。 ●本政府采购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释。 附件: 1、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 2、项目报价表 3、供应商无重大违法声明 4、中小企业声明函 5、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 附件1: 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 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 我公司参加本次采购人委托由代理机构代理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政府采购活动,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形象和信誉,防止低于本企业成本报价或蓄意高于正常市场销售价格;防止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防止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结果;防止在成交后违规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或不履行合同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发生;如果本公司出现以上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愿以本《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 二、将严格执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 供应商名称: (公章): 二O二O年 月 日 附件2: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 供应商报价表 2020年 月 日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磋商前基础报价 (小写,总价) (递交报价前填写)磋商中报价 (小写,总价) (磋商会议现场填写)最终报价 (小写,总价) (磋商会议现场填写)备 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饮水质量提升工程      最终报价(人民币大写)建造师项目完成时间的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印鉴): 本表除装响应文件外,还须另外单独5份装入响应文件密封袋内或者单独密封。 附件3 供应商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本公司作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郑重承诺具备以下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小企业声明函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从业人员声明函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工业和信息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本公司从业人员数为 名。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 日 期 :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小农林牧渔营业收入万元≥ 20000500-2000050-500<50工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20营业收入万元≥ 400002000-40000300-2000<300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 800006000-80000300-6000<300资产总额万元≥ 800005000-80000300-5000<300批发业从业人员数人≥20020-2005-20<5营业收入万元≥ 400005000-400001000-5000< 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数人≥30050-30010-50<10营业收入万元≥ 20000500-20000100-500<100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20营业收入万元≥ 300003000-30000200-3000<200仓储业从业人员数人≥200100-20020-100<20营业收入万元≥ 300001000-30000100-1000<100邮政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20营业收入万元≥ 300002000-30000100-2000<100住宿业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 100002000-10000100-2000<100餐饮业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 100002000-10000100-2000<100信息传输从业人员数人≥2000100-20010-100<10营业收入亿元≥100.1-100.01-0.1< 0.01软件和信息技术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 100001000-1000050-1000<5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亿元≥10.5-10.2<0.5<0.2营业收入亿元≥200.1-200.01<0.1<0.01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100-300<100营业收入万元≥50001000-5000500-1000<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资产总额亿元≥120.8-120.01-0.8< 0.01其他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5: 项目班子配备汇总表 序号职务姓名职称备注证书 名称级别证号专业身份证号养老保险 1注册建造 师(项目经理)2...3...4...5...6............ 供应商:(盖章) 注:按填报人员顺序附相应的资格证书、职称证(如有)、社保材料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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