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矿业信息网-珠穆科技

贵安医院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招标公告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 发布日期:2020-05-29 16:05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贵州贵阳市
  • 浏览次数2
  • 留言咨询
详细说明
贵安医院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0-05-29 09:00

贵安医院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贵安医院项目已由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以黔贵安行审投函[2017]130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正式用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贵安新区中心区

2.2建设规模:本工程由110kV湖潮变10kV间隔出线,采用架空敷设和电缆敷设至贵安医院,新建线路总长为11.288km;由220kV汪官变10kV间隔出线,采用电缆敷设至贵安医院,新建线路总长为5.198km。在贵安医院红线边新建6间隔户外开关箱1台,在110kV湖潮变外新建落地式开关柜1台(看门狗),在落地式开关柜内 在电缆上(下)杆,在电缆上(下)杆位置安装隔离开关(GW9-10/630A)1组,高压避雷器(防爆脱落式)1组。

2.3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本项目设计施工图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设备、主材及辅材采购、运输安装,以及基础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本项目里所包含的各种调试及项目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配合电力主管相关部门验收等相关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承装类叁级及以上和承试类肆级及以上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若投标人为省外企业,需已至贵州能源监管办办理跨省(区)作业的资质确认。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投标。

3.5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年5月30日至 2020年6月3 日,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安新区)(http://ggzyjyzx.gaxq.gov.cn) 下载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下载费用800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年6月19日9:30 分,地点为: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安新区办公区3号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安新区)上发布。

7.注意事项

7.1 各潜在投标人,您可使用在贵州省内任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的CA锁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安新区)办理在线文件下载等在线业务。
7.2如您尚未办理CA锁,请您参考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投标指引免费在我中心办理诚信信息注册登记后,可办理在线文件下载等在线业务。
7.3下载文件后,请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安新区)与本标段进行绑定确认,打印投标保证金到账回执单,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贵安新区临时行政中心 地 址:贵安新区临时行政中心

邮 编: 邮 编: 550029

联 系 人: 吴晶晶 联 系 人:丁林平

电 话: 0851-88901863 电 话:0851-88687874

传 真: 传 真:/

/m


招标文件免费查阅:
贵安医院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招标文件(定稿).pdf

1 贵安医院项目正式用电工程 招标编号:GBT2020-5002 招标 文 件 招 标 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7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82 第六章 图 纸(另册)...............................................................................................................18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8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209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贵安医院项目正式用电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贵安医院项目已由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以黔贵安行审投函[2017]130 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正式用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贵安新区中心区 2.2建设规模:本工程由110kV湖潮变10kV间隔出线,采用架空敷设和电缆敷设至贵 安医院,新建线路总长为11.288km;由220kV汪官变10kV间隔出线,采用电缆敷设至贵安 医院,新建线路总长为5.198km。在贵安医院红线边新建6间隔户外开关箱1台,在110kV 湖潮变外新建落地式开关柜1台(看门狗),在落地式开关柜内 在电缆上(下)杆,在电缆 上(下)杆位置安装隔离开关(GW9-10/630A)1组,高压避雷器(防爆脱落式)1组。 2.3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本项目设计施工图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设备、主材及 辅材采购、运输安装,以及基础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本项目里所包含的各种调试及项目整 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配合电力主管相关部门验收等相关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 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承装类叁级及以上和承试类肆级及以上的《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 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 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若投标人为省外企业,需已至贵州能源监管办办理跨省(区) 作业的资质确认。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投标。 3.5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年5月30日至 2020年6月3 日,登录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安新区)(http://ggzyjyzx.gaxq.gov.cn)下载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下载费用800元。4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年6月19日9:30 分, 地点为: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安新区办公区3号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 省?贵安新区)上发布。 7.注意事项 7.1各潜在投标人,您可使用在贵州省内任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的CA锁登录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安新区)办理在线文件下载等在线业务。 7.2如您尚未办理CA锁,请您参考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投标指引 免费在我中心办理诚信信息注册登记后,可办理在线文件下载等在线业务。 7.3下载文件后,请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 州省?贵安新区)与本标段进行绑定确认,打印投标保证金到账回执单,作为投标保证金缴 纳凭证。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贵安新区临时行政中心 地 址:贵安新区临时行政中心 邮 编: 邮 编: 550029 联 系 人: 吴晶晶 联 系 人:丁林平 电 话: 0851-88901863 电 话:0851-88687874 传 真: 传 真:/5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贵安新区临时行政过渡中心(湖潮乡) 联系人:吴晶晶 电话:0851-88901863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资格证书编号:F152000078 入黔备案登记号(省外招标代理机构): / 地址:贵安新区临时行政中心 联系人:丁先生 联系电话:0851-88687874 1.1.4 项目名称 贵安医院项目正式用电工程 1.1.5 建设地点及建设规模 1、建设地址:贵安新区中心区 2、建设规模:本工程由110kV湖潮变10kV间隔出线, 采用架空敷设和电缆敷设至贵安医院,新建线路总长 为11.288km;由220kV汪官变10kV间隔出线,采用电 缆敷设至贵安医院,新建线路总长为5.198km。在贵安 医院红线边新建6间隔户外开关箱1台,在110kV湖 潮变外新建落地式开关柜1台(看门狗),在落地式开 关柜内 在电缆上(下)杆,在电缆上(下)杆位置安 装隔离开关(GW9-10/630A)1组,高压避雷器(防爆脱落 式)1组。 1.2.1 资金来源 多渠道筹资 1.2.2 出资比例 100.0%7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设计施工图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工作内容主要 包括设备、主材及辅材采购、运输安装,以及基础工 程等全部工作内容、本项目里所包含的各种调试及项 目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配合电 力主管相关部门验收等相关工作。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无 1.3.3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 要求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市政工程应当满足有关规范标 准要求。满足《贵安新区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标准化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 行)》。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 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承装类 叁级及以上和承试类肆级及以上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 (1)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 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若投标人为省外企业,需已至贵州能源监管办办理跨 省(区)作业的资质确认。 (2)应提供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和由社保部门出具并盖章的近期(连续六个月)8 由该投标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财务要求: 近壹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包括 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 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应盖 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 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均 加盖单位公章) 信誉要求: 投标人应信誉良好,近三年(2017年1月~2020年1 月)无履约不良、被投诉并查实情况,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所承担的总承包项目未发生重大 伤亡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1)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电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5年以上。应提供职称证、由 投标单位出具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证明和由社保部 门出具并盖章的近期(连续六个月)由该投标单位为 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为施工 员1人,质量(检)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 人,注册造价师1人、资料员1人(以上人员为完成 本项目工程派驻管理人员的最低要求,如投标人中标, 发包人保留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的权 力,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合同价 中不予调整。配备的安全员人数不得低于国家要求)。 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施工员、质量(检)员、材 料员、资料员附岗位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注册造价师9 提供有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C类)复印件或扫描件。由社保部门出具并盖 章的近期(连续六个月)由该投标单位为其购买社保 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 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 间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1.10. 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 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全国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贵州省 ?贵安新区)(网址 http://ggzyjyzx.gaxq.gov.cn)向招标人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6月19日9 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3.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 有填报的,招标人将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10 量清单其他项目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 除外)中多报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 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 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不一致的 按废标处理。 3、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 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 为废标。 3.2.1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成本 警戒线 最高投标限价为14238926.23元,投标成本警戒线为 12103087.30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 价,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 将启动投标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 承诺。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 证保险。 其中现金可以通过转账、电汇、网银转账、支票等方 式从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0 万元(人民币) 户 名: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贵安支行 账 号:52001423600052519488 联系电话:0851-88354529 联 系 人:陈女士、田女士 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 标文件规定的账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11 州省·贵安新区)(http://ggzyjyzx.gaxq.gov.cn)查询投 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并与所投标的项目进行绑定确认, 打印《投标保证金支付到账回执单》附到投标文件内, 作为投标保证金已缴纳凭证。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3日内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贵安新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贵 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交纳保证金原账户退还 投标人保证金。 (1)开标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出 书面《放弃投标函》,开标后退还放弃投标人投标保 证金;(未绑定保证金的,按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投标保证金交纳及退还程序的通知》退还。) (2)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退还未中标人 投标保证金; (3)书面合同签订后,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本招标文件约定的时 间内向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起《投标保证金 退还通知》,且未提交《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 的,在本项目投标有效期结束后,交易中心应按投标 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原账户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5.2 财务状况要求 近壹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 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 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 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 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12 3.5.3 近叁年完成及正在施工类 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叁年,指2017年1月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采用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 标系统内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入招标文件后进行编 写: (1)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 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 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 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 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2)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 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 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 相矛盾。 (4)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 (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 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投标价格的,其投标被否决。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 (1)工程量清单报价封面的签字、盖章另按如下要求: 采用纸质工程量清单报价封面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鲜 章、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鲜章并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本单位无造价人员, 应委托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 报价并在封面指定位置加盖其注册造价人员执业资格13 专用章和中介机构资质章、公章。签字、盖章完成后 扫描,在投标工具指定位置上传扫描件。 (2)授权委托书以纸质为准。 3.7.4 投标文件份数 1、纸质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各壹份 2、电子投标文件: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GAXQTF格式,在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安新区)指定位置上 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GAXQTF格式)U盘壹 份(此U盘针对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 州省?贵安新区)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 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招标结束后,归档用)。 不得提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U盘开评标,要 求U盘中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 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被否决。 3.7.5 装订要求 纸质文件正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按照投标人须知3.1.1项约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共分二册装订,分别为: “商务标”包括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管 理机构、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资料、投标 承诺函等内容。 “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4.1.2 封套上标记 纸质文件中的商务标密封在一个包封套内,技术标密 封在另一个包封套内,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U 盘【含商务标(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壹 份单独密封在另外的封套内,并在包封套的封口处加 盖投标人单位章。14 封套标记: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标、技术标、U盘)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4.2.1 投标文件的递交 (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a、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 文件(.GAXQTF格式)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 省?贵安新区)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 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 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b、投标人因交易中心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 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联系。 (2)投标单位有效时间内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nGAXQTF)U盘壹份,由投标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密封递交。 (3)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商务标和技术标各壹份 (招标结束后,纸质投标文件及U盘由监督人和招标 人归档用)。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 396号贵安新区办公区3号楼) 网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安新区)信 息网(http://ggzyjyzx.gaxq.gov.cn)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密匙在 规定解密时间 60 分钟以内完成解密。 开标地点: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阳市花溪区15 甲秀南路396号(甲秀南路与迎宾路交叉路口前行300 米)) 5.2 开标程序 5.2开标地点: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阳市花 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安新区办公区3号楼)。 5.3投标人参会代表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副本 复印件(扫描件)、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原件。 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副 本复印件(扫描件)、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原件。 5.4开标程序 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 标人按电子投标文件U盘递交的顺序对电子投标文件 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视为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的代表;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 称; (4)验证各投标人参会代表的身份是否符合本招标文 件的规定; (5)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 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 的递交情况、设计收费报价、设计周期、质量标准及16 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 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若出现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电子开标 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U盘导入非加密的电子 投标文件开、评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的代表;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 称; (4)验证各投标人参会代表的身份是否符合本招标文 件的规定; (5)招标人按U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U盘模式开标;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 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若故障解除后评标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 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不 一致,或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加密的电子投 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5.5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 的; (3)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4)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采用U盘开评标时,若 递交的U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的。17 5.6开标废标条款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在开标过程中,如投标人出现招标文件中开标废标条 款相关规定的问题,在监督人员监督下,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将如实记录在案,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后 交于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判。 5.3 开标异议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 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 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U盘模式 开标: 招标人按U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U盘 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 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不一致,或 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 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U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 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 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经 理姓名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支票、汇票 √银行保函 √ 担保保函 √保 证保险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 对低于投标成本警戒线中标的,按中标价与最高投标 限价之差的双倍计。18 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予以退还。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词语定义 10.1. 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1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已完成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手续)和 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 监督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 正在实施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手续) 和合同协议书(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彩色扫描件。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法 √不采用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 标 □否 √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各壹 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 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 10.5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参加开标会。 10.6 评标结果告知及中标公示 中标公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根据评标委员会递 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前3名的中标候选人名称、 项目经理姓名等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 ?贵安新区)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19 10.8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 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 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 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 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0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在发招标公告时,已经同时免费向社会公开查阅,但潜在投标人必须在招 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缴纳招标文件费成功后方可成为合格的潜在 投标人,未在规定有效时间内下载和交费的,招标人不予接受其投标文件。其投标 文件无效。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 字),承诺书格式按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开标现场验证原件, 投标文件里附复印件或扫描件) 备注1 投标人需承诺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安全文明生产费用按黔建建通【2012】139号 文规定。 备注2 投标人需承诺在工作中按要求做好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工作。渣土运 输车辆必须全覆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对运输道路造成环境污染及破坏。在弃土 场卸渣时,必须严格遵守弃土场相关规定和制度,服从现场管理员的指挥,严禁乱 弃乱倒。 备注3 投标人需承诺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与本合 同段的投标。 备注4 投标人需承诺工程实施期间须严格执行《贵安新区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20 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对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缴纳相关费用。其中标准化施工管理建设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备注5 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进度款给承包方。按月支付工程 进度款:发包人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进度款给承包方。工程完工达到 验收条件,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且正式通电搭火,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进度的 60%停止支付,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资料备案移交手续,并办理结算且经相 关部门(贵州省审计厅或贵安新区审计局)最终审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合同 结算造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应理解因资金拨付程序所可 能造成的支付延误。 备注6 电子投标文件中需盖单位章的地方,“盖鲜章再扫描到文件中”和“直接盖数字证书 里的电子签章”具有同等效力,盖其中一个章即可。授权委托书以纸质版为准。 备注7 投标人必须承诺按贵安新区“劳动用工监管综合服务云平台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备注8 电子投标工具软件及技术支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清单造价软件可免费从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安新区)(http://ggzyjyzx.gaxq.gov.cn)下载获取。 交易中心投标业务咨询:0851-88354578,88354212 备注9 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 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 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协商,本项目的招 标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计算方法:以中标价为基准价按《贵州省物价 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文计算下浮40%计取。 备 注 10 中标单位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公司提交与本次投标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 件副本两套,并提供本次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投标时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 致的承诺函。 备 注 11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清标承诺函,具体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备 注 12 根据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承诺制 的通知(黔贵安管规建发〔2019〕211号),参加本项目投标人在项目开标前, 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时可连同签订好的纸质版承诺书(按黔贵安管规建发〔2019〕 211号文件格式纸质版)一起提交(该承诺书由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转交给贵21 州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如在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时未提交纸质版承诺书 (按黔贵安管规建发〔2019〕211号文件格式纸质版),请自行将电子版在开标 结束后发送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王康(手机: 18224841213.QQ;471377792) 备 注 13 投标人在任一环节,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资格均无效。22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23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 /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 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24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 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 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标:25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4)投标承诺函;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8)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 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 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 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26 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 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 书副本等材料的彩色扫描件。 3.5.2“近壹年财务状况表”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叁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或合同 协议书的彩色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 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和合同 协议书彩色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采用本招标文件第十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 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采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导入最后发布的招标文件和修改澄清文件后进行 编写: (1)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 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 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2)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 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 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27 (4)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 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设计方案、设计周期、投标价格的,其投标被否决。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 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3.7.3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进 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 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3)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 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 规定部位加盖CA印章。 3.7.4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GAXQTF 格式)需上传至业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GAXQTF格式)。非加密的电 子投标文件U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按要求包封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 至开标会现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或不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 人单位章(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于2020 年6月19日 9:30时前将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至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阳市花溪区甲 秀南路396号贵安新区办公区3号楼)。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交相关原件资料的,投标人应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原件一并提交。投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并使用(附 表一)记录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密封、标记及原件提交情况 4.2.2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1)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GAXQTF格式)到贵安新区28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 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2)投标人因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在工作时间与贵安新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前应向招标人递交经过密封的非加密电子投 标文件(.nGAXQTF)U盘1份备用(同纸质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4)网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安新区)(http://ggzyjyzx.gaxq.gov.cn)。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人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 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确认最后一次上传的 为准。 4.3.2投标人在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 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书面材料,应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单独包封、 标记,包封袋上应标明“补充、修改”字样;补充、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 交。 4.3.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5. 开标 5.1开标时间:2020年6月19日9:30时。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所用CA密匙准时参加开标 会。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密匙在规定解密时间 60 分钟以内完 成解密。除因交易系统故障外,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否决其投标处理。 5.2开标地点: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396号贵安新区 办公区3号楼)。 5.3投标人参会代表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投 标人信用承诺书原件。 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29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原件。 5.4开标程序 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按电子投标文件U盘递交的顺序对 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 页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视为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的代表;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验证各投标人参会代表的身份是否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5)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 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施工收费报价、施工周期、质量标准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若出现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U盘导入 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开、评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的代表;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验证各投标人参会代表的身份是否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5)招标人按U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U盘模式开标;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若故障解除后评标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 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 选人资格。 5.5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30 (2)投标人未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3)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4)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采用U盘开评标时,若递交的U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 有效投标文件的。 5.6开标废标条款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在开标过程中,如投标人出现招标文件中开标废标条款相关规定的问题,在监督人员监 督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如实记录在案,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交于评标委员会,由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31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 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32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投标人需对本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未作出书面承诺的按废标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33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补充条款: 12.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当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 应进一步审查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如纸质投标文件提供的有关资料符合相应评审标 准,也应予以通过。 12.2评标办法:本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文本与交易系统电子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 系统电子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12.3开标注意事项: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若因交易系统原因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 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 密的电子U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U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U盘导入开标系统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与开标现场提交非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 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U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 该投标。 12.4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 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34 (5)行政监督部门或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其他情形; (6)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 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导入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 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采取应急措施时,必 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12.5电子投标工具软件及技术支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免费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贵州省?贵安新区)(http://ggzyjyzx.gaxq.gov.cn)下载获取。 交易中心投标业务咨询:0851-88354578,88354212。35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项 目名 称 : (项目名称)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 标 人: 投标人递交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密封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包封标识检查情况:(标记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原件提交情况(如要求):(提交情况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或投标人各存一份,招标人留存部分在评审时提交给评标 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作最终决定36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 号 投标人 验证 情况 投标保 证 金 投标总 价(元) 单列 的安 全文 明施 工费 比例 质量标准 工期 项目 经理 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控制价)(元) 投标成本警戒线 (元)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37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签名: 年 月 日38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 标结束后再补盖单位章。39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 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市政工程应当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经理: (姓名)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 (注 册证号) (执业证号)。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施工员: (姓名),质量 (检)员: (姓名),安全员: (姓名),材料员: (姓名),造 价员: (姓名),资料员: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 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40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单位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资质证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核验的原件为: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其他 要求 拟投入项目 管理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核验的原件为: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3.1.2项(1)、 (2) 、 (3)目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41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 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15分 阐 述 方 案 5分 项目管理机构 5分 投标报价65分: 其他评分因素 10分 细微偏差扣分 20分 2.2.2.1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 公式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 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 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F%) (若未通过初步评审,其投标报价不能参与评 标基准价计算。)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分值及标准 2.2.4 (1) 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 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 证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投入 计划 施工安全措施 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施工环保措施4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 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施工现场爆破方案及处理 措施 工地渣土管理及运输方案、 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 2.2.4 (2) 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 标准 项目经理与业绩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技术负责人职称与业绩 其他主要人员 2.2.4 (3)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2.2.4 (4)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企业业绩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2.2.4 (5) 扣分因素 评分标准 细微偏差为投标书中出现 的非实质性偏差内容 详见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近半年企业或项目经理被 住房城乡建设部、贵州省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或项目备 案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作行政处罚、不良行为 记录、通报批评。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3.1.2 废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B:废标条件4344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未降低的,评标时不再对资格进行评审;已降低 的,其降低部分按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进行评审(适用 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方案阐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方案阐述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5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 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 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方案阐述计算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得分E; (6)按本章第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F。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E—F。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46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7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 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 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工作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 A-1。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 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 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 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 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 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 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 价)、投标成本警戒线、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 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 他信息和数据。48 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 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 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 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 保密。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审查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 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 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 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 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 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投标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3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 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凡投标总价超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 响应性评审。 A3.4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 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 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 定为准。49 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 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 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方案阐述评审和评分; (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5)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6)扣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7)汇总评分结果。 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 好2~1分;一般1~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质量保证措施 2 好2~1分;一般1~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 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 证措施 1 好1~0.7分;一般0.7~0.4分;差0.4~0分;缺项0分 施工安全措施 1.5 好1.5~1分;一般1~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文明施工措施 1 好1~0.7分;一般0.7~0.4分;差0.4~0分;缺项0分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1 好1~0.7分;一般0.7~0.4分;差0.4~0分;缺项0分 施工环保措施 1 好1~0.7分;一般0.7~0.4分;差0.4~0分;缺项0分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 好2~1分;一般1~0.5分;差0.5~0分;缺项0分50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1.5 好1.5~1;一般1~0.5分;差0.5~0分;缺项0分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 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1 好1~0.7分;一般0.7~0.4分;差0.4~0分;缺项0分 工地渣土运输及车辆出门清 洗保障措施 1 好1~0.7分;一般0.7~0.4分;差0.4~0分;缺项0分 合计 15分 A4.2.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 使用附表A-4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A。 A4.3方案阐述评审和评分(B)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 5 项目经理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 件,注册证原件进行阐述,评标委员会根据项 目经理阐述情况酌情计分。未提供证件或提供 不完整的不得分。本项满分5分。 合计 5分 A4.3.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及回答评委提问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5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B。 A4.4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C)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 2 1、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和电气专 业中级职称得1分; 2、项目经理近三年有一个已完成类似工程业绩得1分,最高得1 分。不提供不得分。 技术负责人 2 有一个已完成类似工程业绩得1分,有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得 1分。不具备不得分,本项总分2分。 其他主要人员(6人) 1 其他主要人员: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为施工员1人,质量(检) 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注册造价师1人、资料员1人 (以上人员为完成本项目工程派驻管理人员的最低要求,如投标人 中标,发包人保留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的权力,承 包人应无条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合同价中不予调整。配备的51 安全员人数不得低于国家要求)。要求上述人员配置数量及证件齐 全,得1分,差一名主要人员或缺一项主要人员证件的扣减0.2分, 扣完为止。 施工员、质量(检)员、材料员、资料员附岗位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注册造价师提供有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安全员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C类)复印件或扫描件。由社保部门出具并盖章的 近期(连续六个月)由该投标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以上证件及证明材料,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 件)。 合计 5分 A4.4.1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 分,并使用附表A-6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C。 A4.5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D)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总价得分 65分 合计 65分 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1)最高投标限价(控制总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控制总价)和成本价(成本警戒线),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 标限价(控制总价)的为废标,低于成本价(成本警戒线)的报价分为0分。 成本价(成本警戒线)计算公式:D=L×(1-W%) D–成本价(成本警戒线) L–最高投标限价(控制总价) W–最高投标限价(控制总价)最低下浮值 W的取值范围参考下列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8-15;市政工程 8-12;其他工程(如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等)8-18。 本招标项目的最低下浮值为:15。 (2)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Bn)÷n52 B1B2……Bn 为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 为去掉 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 为去掉二个最 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 个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总 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最高投标限价(控制总价)≥有效投标总价≥成本价(成本警 戒线)。 (3)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J│÷J×100% Bn–-第n 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4)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65-P×K×100 C–投标总价得分(C≥0) P–偏差率 K–扣分分值:Bn 大于J 时,K 取3;Bn 小于J 时,K 取2。 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A-7记录投标总价的评分 结果,投标总价的得分记录为D。 A4.6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E)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企业业绩 6分 企业近三年已完成类似业绩有1个的得2分,每增加一个得 1分,最高得6分。 企业认证 2分 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体系认 证证书,满分2分,未提供得0分。 配备的设备设施 2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设备设施打分 合计 10分 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 分,并使用附表A-8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E。 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 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30%)范围内的评分。 (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A4.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53 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或计 算错误等)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B:废标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 的),近半年企业或项目经理被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作扣分因素。并使用附 表A-9记录对对扣分因素的评分结果,其累计记录为F。 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F) 分值 评分标准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 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 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或 计算错误等)的内容 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1分 近半年企业或项目经理 被住房城乡建设部、贵州省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或项目备案 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作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 通报批评。 企业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1-3分,项 目经理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0.5-1.5分; 企业被通报批评一次扣0.5-1分,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 一次扣0-0.5分;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 项目备案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正式文件(或 门户网站公布)为准,时间为文件中明确的生效日(无 生效日的,为文件发布日)。 近半年时间界定:以投标截止日前5天向前推半 年,如投标截止日为2013年5月20日,近半年时间 为2012年11月14日至2013年5月14日止。 行政处罚以《处罚决定书》为准,《处罚听证告知书》 不作为扣分依据。 通报批评扣分期按半年计。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 处罚扣分期最低按半年计,记录(或处罚)期大于半 年的,按实际记录(或处罚)期进行扣分。 合计 20分 A4.8汇总评标结果 A4.8.1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A-10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 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54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 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 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 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 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 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 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 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55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56 附件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1.开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时上传,纸质版投标文件及非加密电子文件未按本招标文 件要求送达的 ; B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重复标记和签署的除 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B1.4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B1.5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B2.评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 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 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资格评审中的其 他要求,如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如不完全符合要求作细微偏差 处理); B2.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 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2.6 投标总价封面上无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的; B2.7 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B2.8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 不一致的; B2.9 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的; B2.10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11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 过此项评审的; B2.12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2.13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2.14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5 评标委员会认定两家(两家以上)投标人为雷同性报价的; B2.16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57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 向投标人公布。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废标的依据。58 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专家证号 签到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59 附表A-2: 形式审查、资格审查记录表 形式审查、资格审查记录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评审意见及原件核验情况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4 投标人5 形式审查 2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3 投标函签字盖 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的,应附委托书。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手写或作修改。 4 投标文件格 式 、签署、份 数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按格式要求签 署。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一份(.GAXQTF格式,已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贵州省?贵安新区)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GAXQTF格式)U盘壹 份(此U盘针对投标 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安新区)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 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5 报价唯一 只有一个报价 资格审查 1 营业执照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 / /60 4 项目经理资格 (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 财务状况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 类似业绩 7 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1 独立法人资格 不是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以营业执照为证 明材料 2 设计或咨询服 务 没有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3 与监理人关系 不是本招标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 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 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4 与代建人关系 不是本招标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标段代建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 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 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5 与招标代理机 构关系 不是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相互任 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 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6 生产经营状况 没有被责令停业---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61 7 投标资格 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投标承诺函内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文件为证明材料 8 财产问题 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9 履约历史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投标承诺 函内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证明材料 10 控股、管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以营业执照及投标承诺函 内容为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项(2)和(3)目规定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1 澄清和说明情况 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判断为准 2 投标人在投标过 程中遵章守法 没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甑别及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其他 1 投标人需承诺在工作中按要求做 好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 清洗工作。渣土运输车辆应全覆 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对运输 道路造成环境污染及破坏。 有效---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2 “工程实施期间须严格执行《贵安 新区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标准化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安 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有效---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62 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规定(试行)》的规定。并按本 规定对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进行管理,缴纳相关费用。其中 标准化施工管理建设所需费用已 包含在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的承诺 3 关于执行安全文明生产费用按黔 建建通【2012】139号文规定的 承诺 有效——以投标承诺函为证明材料 4 投标人需承诺无单位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参与本合同段的投标。 有效——以投标承诺函为证明材料 5 投标人需出具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以投 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为证明材料。 形式审查结论: 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63 附表A-3: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4 投标人5 1 1 投标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范围”为: 本项目设计施工图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工作 内容主要包括设备、主材及辅材采购、运输 安装,以及基础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本项 目里所包含的各种调试及项目整体移交、质 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配合电力主管 相关部门验收等相关工作。 2 2 工期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划工期”为: 60日历天 3 3 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4 4 施工安全文明标 准化 符合《贵安新区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标准化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贵安新区开 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5 5 投标有效期 承诺内容见投标函64 6 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银行支票或汇票或银行保函 的金额为:20万元 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7 7 7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 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 8 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及投标价格 是否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 围及数量,且投标总价及其他价格是否高于 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投标总价封面上是否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委托编制的投标总价 封面是否盖有工程造价咨询人单位及造价 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9 9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 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以 投标承诺内容为证明材料 响应性评审结论: 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通过”,未通过的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 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65 附表A-4: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评委姓名称及评分 评委1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评分基 准值 评分基准值±30% (含30%)范围 投标人 得分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 2 质量保证措施 2 3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 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 证措施 1 4 施工安全措施 1.5 5 文明施工措施 1 6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1 7 施工环保措施 1 8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 9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1.5 10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 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1 11 工地渣土运输及车辆出门清 洗保障措施 1 合计 15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A-4-1的“合计”栏。66 附表A-4-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或暗标代码)及得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4 投标人5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 2 质量保证措施 2 3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 络图)及保证措施 1 4 施工安全措施 1.5 5 文明施工措施 1 6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1 7 施工环保措施 1 8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 9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1.5 10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 的配合 1 11 工地渣土运输及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 1 合计 15分 评委签字/日期:(每位评委签一张):67 附表A-5: 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记录表 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评委姓名及评分 评委1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评分基 准值 评分基准值±30% (含30%)范围 投标人 得分 1 项目经理阐述方案,并回答 评委提出问题 5 合计 5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A-5-1的“合计”栏。68 附表A-5-1: 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记录表 项目经理阐述方案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4 投标人5 1 项目经理阐述方案,并回答评委提出问题 5 合计 5分 评委签字/日期(每位评委签一张):69 附表A-6: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评委姓名及评分 评委1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评分基 准值 评分基准值±30% (含30%)范围 投标人 得分 1 项目经理 2 ---- 2 技术负责人 2 ---- 3 其他主要人员 1 合计 5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A-6-1的“合计”栏。70 附表A-6-1: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4 投标人5 1 项目经理 2 2 技术负责人 2 3 其他主要人员 1 合计 5分 评委签字/日期:(每位评委签一张):71 附表A-7: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4 投标人5 1 投标总价 2 评标基准价 3 偏差率 4 投标总价得分 最高投标限价(控制总 价)(元): 成本警戒线(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8: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72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4 投标人5 1 企业业绩 6分 2 企业认证 2 3 配备的设备设施 2 合计 1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73 附表A-9: 扣分因素评审记录表 扣分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扣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4 投标人5 1 细微偏差扣分 ...... 2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 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 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等)的内容 近半年企业或项目经理被住房城乡建 设部、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项 目备案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作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 评。 扣分合计 2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74 附表A-10: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代码 投标人名称代码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4 投标人5 1 施工组织设计 A 2 方案阐述 B 3 项目管理机构 C 4 投标报价 D 5 其他因素 E 6 扣分因素 F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A+B+C+D+E-F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7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施工及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贵安新区中心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工程内容及规模: 5.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设计施工图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设备、主材及辅材采购、运输安装,以及基础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本项目里所 包含的各种调试及项目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配合电力主管 相关部门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合同工期 承包人计划开工、竣工时间: ,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 监理人下发的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现行质量要求及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76 1.签约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其中: (1)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0元); (2)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3)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0元)。 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证书注册编号: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 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77 1.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责任。 2.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 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四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按照合同封面签订时间为准。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项目所在地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柒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78 发 包 人:(盖章)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79 2、安全生产合同80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全称):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必须达到的安全事故控制指标 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 目标:无重伤、无死亡、无施工坍塌、无高处坠落、无滑坡、无火灾、 无用电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即: 1、因工死亡率为零; 2、因工重伤率为零; 3、因工轻伤事故率不高于15%; 4、不发生损失额2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事故; 5、伤亡事故上报率100%; 6、特种设备、设施及安全附件检验合格率100%; 7、安全设施(含消防、救生、逃生等)安好率100%; 8、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率100%; 9、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及工作实际对新上岗、换岗、复岗职工进 行安全教育率达100%,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操作)持证上岗率达 100%,安全技术交底率达100%。 10、劳保品完整性及发放率100%。 11、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确保劳务报酬 按时足额发放,因劳务报酬上访率控制为零。81 1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 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及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为 100﹪。 二、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承包人入驻施工场地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 使用时止。 三、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权利 1、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工地现场实施 日常检查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 2、在实施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直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且工期不予顺延。 3、查阅与检查、巡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测、拍照、录音、摄像等。 4、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约定或规定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支付 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5、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不尽责履职的从事安全工作人员。 6、当承包人对发包人下达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整 改力度不足、缓慢、拒不整改时,发包人有权暂扣当期进度款支付。 四、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1、发包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2、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 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 器材。82 3、对承包人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根据承包人的 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1、承包人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条件下承揽工程。 2、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施工,并对工程建设 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事故 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建立、健全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5、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强化对基坑开挖、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监 控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严防高空坠落、施工坍塌等安全事故的发 生。 6、随时接受发包人实施的安全检查、巡查、并按照发包人的要 求进行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7、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 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承包人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气象的 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确保雨季等特殊气候气 象情况下的施工安全。83 9、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自检,并做好安全检查 记录,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0、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制定用火、用电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1、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2、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承包人应承担的其它责任与义务。 13、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 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1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 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 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5、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 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 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 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17、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 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1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 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 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84 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 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 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现场停工整改约定 1、发包人在承包人施工现场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 事故隐患,认为必须暂停施工的,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停工整改通知。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停工整改通知应予以执行,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停止 施工进行整改,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2、承包人进行整改后,经发包人检查已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可以进行复工,但工期不予顺延。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发 包 人:(盖章)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85 3、承包人与发包人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86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 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 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 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 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 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 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 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 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 产品、材料和设备。87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 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88 发 包 人:(盖章)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4、承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89 廉政责任书 监理单位: 承包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双 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 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90 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 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 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 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 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 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 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单位责任 应与监理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 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 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监理单位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91 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监理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监理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监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92 5、工程质量保修书9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 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 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 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各类道路的路面工程、照明工程、交通设施 工程、各类绿化工程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94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 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 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发 包 人:(盖章)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95 二、中标通知书96 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97 1、投标函 1、投标函98 2、投标函附录99 2、投标函附录100 四、通用合同条款101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 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 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02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 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 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 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 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 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 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03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 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04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 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 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 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 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 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105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 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06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 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 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 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 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 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107 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 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108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 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 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109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 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 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 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 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 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110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 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 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 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 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 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111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 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 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 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 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 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 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2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 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 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 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 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113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 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 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 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 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 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14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 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 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 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 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 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 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 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 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15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 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 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 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 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 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 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116 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 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117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 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 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 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 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 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18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 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 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 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 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 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 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119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 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 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120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 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 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 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 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 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121 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 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 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 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122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 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 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 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03 3 3 02 2 2 01 1 1 0 n tn n t t t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 式中: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 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 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 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123 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 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 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 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 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 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 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 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124 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 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 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 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 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 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 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 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 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25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 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 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 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 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26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 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 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 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 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 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 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 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 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 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 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 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127 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 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 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 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 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 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 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 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 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28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 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 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 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 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 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 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 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 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 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 复。 18.6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 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9 18.7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 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 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 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 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 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30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 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131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 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 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 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 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132 21. 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 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 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133 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 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 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 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 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 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 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 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 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134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 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 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 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 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135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 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 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 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 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136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 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 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 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 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投标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137 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投标人和监理人。 24.3.3 被投标人在收到投标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 并附证明材料。被投标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投标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 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 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 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138 五、专用合同条款139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1.1.2.6 监理人: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 姓名:。 职称: / 。 联系电话:。 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 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招标文件所列工程。 1.1.3.3临时工程: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及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认的非永久工程。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 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永久工程所占用不可归还且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的用地。 1.1.3.11临时占地:为完成永久工程而租、借的办理临时占地手续的用地,永久 工程完 完工后需恢复其原有土地属性的用地。 1.1.4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24 个月。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 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140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 , 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 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 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 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 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接受聘请的争议 评审专家应当分别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聘用协议。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 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的组合。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说明:(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三者之一) 如果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 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 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 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141 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 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 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 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 各个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 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 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 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 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 任。承包人不按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5日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份。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9)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 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 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包括施工进度总 计划及月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管理 措施、环境保护措施)、进度支付申请、施工技术资料、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及 其它施工形成的资料。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除合同条款有明确规定的,剩余文件提供均 应满足工程实施实际需要。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伍套、电子版一套。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7 天内。142 (5)其他约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补充所提供文件的种类及数 量。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 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监理 人, 监理人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按第1.6.3项修改图纸。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通知而未通知或在 24 小时后才通知,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联络 1.7.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 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 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驻地。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工程现场项目负责人或者专项工作人员(可参 照1.1.2.8)。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监理人工程项目现场项目部。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授权的专项工作人员。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 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 权代表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 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 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 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 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留置143 送达、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在本工程正式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场地 平整等工作的施工场地。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阶段地向承包人提供施 工场地。施工现场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场时的现场状况为准。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提出书面要 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要求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发包人无法提供 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 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 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 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 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 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 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 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 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位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如有需要,由双方协商 以书面形 形式约定。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44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 环保、文明施工和工程经济技术等的旁站式监理及与本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其它工作 的监理。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 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 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 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 示。 3.4.6 如果承包人明知监理人的指示是错误时,必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否则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 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 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 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 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应是承 包人所承包工程内容范围之外为完成工程项目而必须的专项工程项目,例如:路基、 路面、绿化、照明、交通标志标线、各类管网等工程。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 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4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的已竣工工程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的未竣工工程的照 管和维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1.10.1 /。 4.1.10.2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根据国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建质[2012]32 号)和贵州省《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39 号)文件 规定,进行专项使用和管理。承包人在签署合同前,先行由承包人全额向建设主管 部门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并由承包人按规定在项目实施期间办理安全生产费支付及 使用手续。发包人配合承包人作好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及使用手续办理工作。承包人 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同时,应严格按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现行的安全生产、质 量、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对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 费用。 4.1.10.3 在施工期间工程的渣土和建筑材料运输、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产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进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 用。 4.1.10.4 /。 4.1.10.5 承包人需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产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进行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费用。 4.1.10.6 对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如通信光纤、电缆等其他市政管网设 施等)进行摸排定位,确保施工时地下管线的安全,承包人未履行本义务造成损失的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有需要,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约定。 4.1.10.7 中标后承包人实际进场人员按投标文件进行配置,且必须满足施工要 求,拟派到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人员证件须交由招标人统一管理,待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退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换的,替换人员资质应确保满足招 标文件的要求,并取得发包人和项目总监的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 报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管理骨干。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 责人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人的违约金;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他人员的,承146 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人的违约金。项目施工过程中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实行请销假制度。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不称职的施工 管理人员,补充更换人员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到位。 4.1.10.8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内容提供了所有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 工程师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 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某些设备、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此部分 增加的费用将被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时设备、仪器准备不充分、施工组织设计欠考虑所 导致的,该部分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9 工程竣工后 30 天内承包人须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报 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包括:1、工程施工图、竣工图(经发包 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认可);2、工程结算书(经发包人、监理单位、 承包人认可);3、合同文件(含工程合同及各种补充协议合同);4、工程设计 变更通知单(需有设计、勘察单位、发包人认可);5、工程签证单(经发包人、 设计、勘察单位(如涉及)、监理工程师认可);6、招标文件;7、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8、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9、图纸会审记录(发包人、设 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及相关单位认可);10、工程洽商记录(经发包 人、设计勘察单位(如涉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11、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 包人施工指令;12、有关会议纪要;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需发包人、 监理单位及相关审核单位确认);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需发包人、监理单 位及相关审核单位确认);甲供材料或政府采购材料证明以及询价、竞价证明(需 相关职能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签字认可);15、施工组织设计(经 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批准)。若违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10 承包人在工程全部完工后应积极配合工程移交工作,对工程接管单 位要求提供的移交资料以及工程缺陷的整改应及时完成,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在 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洁、安全、成品维护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全面负 责,并承担由自身管理不当或疏漏产生的一切责任。 4.1.10.11 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现场情况、方案调整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 项目的调整要求,对实际的施工实施范围、结构、形式等进行变更调整。承包人应 接受这种调整可能造成的前期投入费用(除已实施部分的工程费用)过多的可能, 对该部分费用不提出支付要求,发包人只承担因调整而产生的直接工程费用,不承147 担间接费用。 4.1.10.12 统一现场管理,要以项目为整体,统一施工标识标牌,树立良好 的施工形象。 4.1.10.13 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接受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项目制 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文件。 4.1.10.14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期完工。 4.1.10.15 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 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4.1.10.16 有关本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 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4.1.10.17 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 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1.10.18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变更 和试验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 位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 4.1.10.19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爆破等其他施工原因造成风景区、 民房等建筑物损坏的损失,由承包人无条件全部承担。 4.1.10.20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 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且 应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按规定为用工人员缴纳相应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 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 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并且由此 而影响了工程进度、质量、合同执行等,要依法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4.1.10.21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第八条“承包人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的规定,承 包人缴纳工资保障金的比例应为2%。如经查实承包人有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发包 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并处以承包人50000元/次的 罚款。罚款可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结清民工工资。 承包人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及按进度支付分包单位(若有且经发包方 同意)工程款,承包人在每月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均需提供该月民工工资发放清册,148 并承诺得到发包方工程进度款后3 日内将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发包方有权检查发放 情况,如发现承包人有拖欠现象,发包方将扣发承包方进度款,并可以用承包人交 纳的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直到承包人纠正为止,同时发包方 还将提请有关部门对承包人给予严厉处罚。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按贵安新区相关 规定执行。 4.1.10.22 承包人必须安排项目副经理或以上级别领导,专门负责协助发包人 具体承办开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管线迁改等工作且承包人接受发包人针对项目 建设管理的全部规范性文件要求。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阻工堵路破坏正常施工秩 序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4.1.10.23 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 记录和报告应包括下列有关资料:1、气象条件;2、每日工程记录;3、施工设施和 设备状况;4、劳务报告;5、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 6、所有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项。 4.1.10.24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 刊登或批露任何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 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的 批准,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撤除时,应遵照执行。 4.1.10.25 承包人及其雇员都不应以口头或其它任何方式将有关本合同项目 的情报或资料传给未经批准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也不能让未经批准的人 员视察本工程,查阅图纸以及合同文件。 4.1.10.26 承包人应在工地现场设立办公机构(即项目经理部),办公区域 大小应满足发包人要求和现场办公、生活需要,办公用房可采用钢彩板房可租用民房, 面积不少于800m2,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使用,必要时应在项目经理部 配置相关医疗急救设施和药品,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4.1.10.27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施工技术规范、安全生产规定等相关规定执 行,如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操作程序或工艺流程施工,引起质量问题、安全问题, 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10.28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共建和谐社会原则,必须做好保畅措施, 即必须保证涉及到民生工程的重点单位的重点车辆能正常通行,相关措施费应由投 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综合单价中。如未能按要求保畅,发包人将予以严厉的处罚。149 4.1.10.29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文)的规定,为提高承包人编制工程结算的准确性, 如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10%,其超过10%以上的追加费用(核减收费)审计费由 承包人承担。 4.1.10.30 承包人应参照贵阳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长效 管理工作的公告》文件要求,建设工地必须严格参照《贵安新区建设项目文明施工 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同时达到文件规定 的具体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工地的文明施工。 4.1.10.31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 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 号)、《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 新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 {2016}111号)等规定, 承包人须按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2履约担保 4.2.1本项目需要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为银行支票、汇票、银行保 函,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10%。由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日内递交。 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8 天内予以退还(不计息)。 4.3 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 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 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 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 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 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 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 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 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150 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 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 条款第 11.1.1 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 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 证书号、执业印章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且要求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 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 赔偿金额约定为:20万元/人。 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管理骨 干。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人的 违约金;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人的违约金。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按照投标文件所报人员执行。 4.11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地质、流沙和地下文物等。 4.12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情况的,除按国家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将没收承包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按贵安新区相关规定处 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 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 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 供应商。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151 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供货前7天。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 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详见招标文件。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 管。 永久性工程材料,承包人应按施工设计图的规格、数量及要求,在全国知名厂 商中对资格满足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材料采购(确保材料质量的可靠性)。材料费 用由承包人在报价时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 5.2.7 其他约定: A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 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 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清点。 B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合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 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用到工程上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 假充实,一经发现,对承包人处以不合格材料价款三倍以上罚款。 C 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 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D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 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 延误的的工期不予顺延。 E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办理相关书面手续,说明替代原因,经监 理工 程师确认,并经发包人内部相关部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 以书面形式认定。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涉及工程施工中临时驻地、借土场、弃土场、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仓库、 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临时用地的地块平整硬化、可能152 的临时用地与永久工程之间的连接道路整理、维护以及临时占地土地性质恢复产生 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进行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 用。 6.1.3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电力迁改,水管改线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如有需要,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 约定。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提供有 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约定: (1)施工场地:在本工程正式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办理土地征用、 拆迁补偿的施工场地。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阶段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 地。施工现场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场时的现场状况为准。 (2)施工便道:红线范围内及红线范围外50m内的施工便道已含在投标报价 中;红线50m-100m范围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超出红线100m范围外发包方承担。 (3)临时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负责按实际情况将外部水、电接至施工区 域外50m,施工场地内部水电管线及其相关设备(如变压器、水泵等)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水、电管线及施工便道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及使用费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监理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 4.1.8 款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 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承包人。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 交纳任何费用。153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15天内。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天。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情况,气象和水文观测情况,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情况,并帮助承包人与有关产权单位联系和协调。 9.1.2 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 9.1.3 发包人负责传达上级部门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与承包人、监理人签订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监理人及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和考核。 9.1.4 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及检查 工作;协助当地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机构对本项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安全生产 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9.1.5 制定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9.1.6 明确各标段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段落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 9.1.7 拟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加以贯彻落实。 9.1.8 每次生产调度会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通报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 次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每月、半年、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9.1.9 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必要时, 召集监理人和承包人的人员参加。154 9.1.10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 员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 及时报告属地公安, 安全管理部门,并填写 《重大伤亡事故快报》上报。 9.1.11 针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季节和容易发生事故的工序,认真开展安全专 项治理工作。对出现重大地质灾害或有重大安全危险及隐患的施工点,制定或督促承 包人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前7天。 9.2.2承包人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9.2.2.1 承包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包人应 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 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2.2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 9.2.2.3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建设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承 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 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 究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9.2.2.4 与各工区 ( 队 )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明确责任, 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9.2.3 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 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9.2.4 承包人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按国家及部门安全产生 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进行专项使用和管理。155 9.2.5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 包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现场监督: 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 6)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7)爆破工程等; 8)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搭设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 与拆除 ; 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承包人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查。 9.2.6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的安全 防护措施 。 9.2.7 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 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施 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原 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9.2.8 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 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 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 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 9.2.9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 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156 9.2.10 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 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⑴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 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⑵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⑶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9.2.11 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 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 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9.2.12 承包人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⑴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 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⑵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承包人应当对 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2.13 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 由施工单位支付。 9.2.14 承包人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 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 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 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9.2.15 发生安全伤亡事故时,在1小时内将《重大伤亡事故快报》上报发包 人办(总监办)。 9.2.16 每月5日前填写上月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检查月报表,报送驻地 监理审核。157 9.2.17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 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 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 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 必要的绿化带。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 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其他约定:还应达到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
联系方式






该企业最新招标采购
网站首页  |  专家列表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