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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公开招标公告(903b7f2516b44530a157848d597ead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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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5-26 15:59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山东东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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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公开招标公告(903b7f2516b44530a157848d597eadb8)所属地区:山东 发布日期:2020-05-25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招标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临港产业区管理中心

地 址: 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59号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方式:0546-7766856

采购代理机构: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赛拉维广场20号楼303室

联 系 人:纪先生联系方式:0546-8955577

二、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571202002000093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

本包招标控制价

A包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1、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对虾的省级增殖站,且在有效期内,2019年增殖放流验收基本合格以上(含因非自身原因未承担年度增殖放流项目)省级增殖站;

3、投标人必须有苗种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苗种生产许可证中许可品种有中国对虾,必须自行繁育,有暂养池,水面不少于2300亩(专用于本次放流);

4、投标人必须遵守我省制定的放流技术规范,所提供的苗种必须经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符合有效期规定。投标人组织苗种装箱、运输、投放等事项,配合完成2020年增殖放流项目,接受上级渔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5、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主体的,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主体但已过限制期的;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投标,投标人不得向外转包。

230.00 万元

230.00 万元

三、采购需求(见附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每日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赛拉维广场20号楼303室)

3.方式:

报名的投标人须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上注册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无资格参加投标。网上报名成功后投标人须在报名期内进行现场确认,否则无资格参加投标。

投标人现场报名时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原件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使用“三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售价:每份人民币300元,谢绝邮购,售后不退。

投标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采购人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售价:每份人民币300元,谢绝邮购,售后不退。

五、公告期限: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

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6月16日08时30分至2020年6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营市东城东三路160号)第五开标室。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6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营市东城东三路160号)第五开标室。

八、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方式:0546-8955577

九、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见附件

十、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作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临港产业区管理中心
附件: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docx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571202002000093 项目名称: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 目 录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第一章 基本情况说明 第二章 投标人条件及需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三章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款 第四章 招标、投标、开标主要时间安排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第六章 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 第七章 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第八章 招标人责任 第九章 投标人责任 第十章 其他内容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一、招标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临港产业区管理中心 地 址: 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59号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方式:0546-7766856 采购代理机构: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赛拉维广场20号楼303室 联 系 人:纪先生联系方式:0546-8955577 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571202002000093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三、采购需求(见附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每日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赛拉维广场20号楼303室) 3.方式: 报名的投标人须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上注册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无资格参加投标。网上报名成功后投标人须在报名期内进行现场确认,否则无资格参加投标。 投标人现场报名时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原件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使用“三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售价:每份人民币300元,谢绝邮购,售后不退。 投标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采购人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售价:每份人民币300元,谢绝邮购,售后不退。 五、公告期限: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 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6月16日08时30分至2020年6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营市东城东三路160号)第五开标室。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6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营市东城东三路160号)第五开标室。 八、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方式:0546-8955577 九、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见附件? 十、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投标人须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欢迎符合招标条件、信誉好、实力强的投标人前来投标。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基本情况说明 一、项目名称: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二、招标内容:本次采购内容为本国产品。(注: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招标人若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包括产品的部件和配件>,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认真填写《政府采购产品申请表》,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专家论证同意,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具体技术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预算资金为:2300000.00元人民币。 三、明确核心产品设备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程序,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品牌投标人,品牌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予以无效投标文件。(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应明确核心产品名称。) 核心产品设备明细表 四、明确强制采购清单产品范围明细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将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采购上述类别产品时,必须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选择。 本项目所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必须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选择所报产品设备的品牌。 强制采购清单产品范围明细表 五、明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具体范围 招标内容中涉及核心产品、材料、设备,以及附属材料、零星设备,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招标内容中涉及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的产品、材料、设备、附属材料、零星设备的名称,但招标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招标人应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范围明细表”中具体明确。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范围明细表 若本招标文件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明细表”中未列明内容,且答疑材料上也未列明内容的。同时本招标文件中有关节能、环保产品的内容不再作招标、投标要求。 六、明确采购项目样品清单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要求提供样品。但是,一个项目往往涉及多种产品,可以要求提供部分主要产品样品。对此,招标人应结合项目情况,严格控制必带样品范围,并在采购项目样品清单中具体明确。 样品清单明细表 备注: 上述要求提供的样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所供样品放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指定位置(投标人派专人保管样品,遗失或损毁责任自负),由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提供的样品进行现场编号。 未中标的投标人样品于招标活动结束后予以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样品由招标人封存便于供货时查验。 七、售后服务及其它要求 在产品供货时,如出现不正常情况(如包装损坏、苗种与质量要求不符等),投标人应在不延误放流时间的情况下从速免费替换。 八、项目完成要求 (一)项目完成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放流完成,放流苗种须经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流。 (二)供货地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临港产业区管理中心指定地点。 九、项目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十、对项目转包、分包要求 (一)该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二)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进行转包、分包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中标人实施项目资格。中标人除赔偿损失外,还须向招标人支付项目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二章 投标人条件及需提供的资信证明 一、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1、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对虾的省级增殖站,且在有效期内,2019年增殖放流验收基本合格以上(含因非自身原因未承担年度增殖放流项目)省级增殖站; 3、投标人必须有苗种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苗种生产许可证中许可品种有中国对虾,必须自行繁育,有暂养池,水面不少于2300亩(专用于本次放流); 4、投标人必须遵守我省制定的放流技术规范,所提供的苗种必须经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符合有效期规定。投标人组织苗种装箱、运输、投放等事项,配合完成2020年增殖放流项目,接受上级渔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5、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主体的,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主体但已过限制期的;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投标,投标人不得向外转包。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资信证明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信用信息查询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人必须提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必须提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3、若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已过限制期的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①查询时间符合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要求,网页打印件必须体现查询时间; ②有不良记录、失信记录须展开后打印。 (四)财务审计报告。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由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投标人没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小企业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2、投标人近一年来不少于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原件或加盖投章的标人公复印件[公司成立不足3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3、投标人近一年来不少于3个月的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及人员缴费明细表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公司成立不足3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及人员缴费明细表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六)提供合法经营书面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开标截止日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止开标日成立不足三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七)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八)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原件。 (九)苗种生产许可证及所报苗种的省级渔业资源增殖站证明。 (十)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者提供节能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产品查询网页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十一)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者提供节能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产品查询网页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者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产品查询网页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以上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界定,以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开标时间”为准,即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在“开标时间”以后的有效。 (十二)投标人所投产品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均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 投标人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9),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再对报价进行价格调整。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人,则无须提供。 (十三)投标人目前和过去三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件的有关资料。 鉴于以上要求的各类资信证明中,有的可能因特殊情况难以提供,因此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必须满足本章第二项【第(一)至(九)款】的要求,否则不准参加投标;其余各款如未能提供时,可以继续参加投标,但是在选择确定中标人时,将作为综合参考因素。 第三章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 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款 按照规定要求,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条款如下: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疑会(如有答疑会议); 二、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三、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人开标一览表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投标人开标一览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六、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加盖投标人公章; 七、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八、投标人开标一览表密封; 九、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送达投标文件; 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十一、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当为本国产品(招标人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核准的除外); 十二、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上限值; 十三、投标人所提供的开标一览表中不得有两个(含)以上投标总报价; 十四、投标人承诺项目完成时间,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五、投标人投标产品(设备)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六、采购内容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投标人所投相应产品必须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 十七、投标人所投台式计算机产品性能参数与最新节能清单中的台式计算机产品性能参数必须一致(如有); 十八、投标人投标报价必须符合市场正常销售价格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或弄虚作假低价高报; 十九、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属于保密等部门禁止采购的; 二十、投标人按要求提供样品(如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样品齐全且提供的样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二十一、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十二、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十三、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 二十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投标文件未全部响应以上实质性要求和条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款必须在本章全部明确,其他章节中不得再另行规定。 第四章 招标、投标、开标主要时间安排 一、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 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至11:30,14:00至17:30,投标人到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赛拉维广场20号楼303室)领取招标文件。 二、答疑有关事项安排 2020年5月30日上午9时前,各投标人将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以电子版Word格式发送至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lxdy6789@163.com)。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问题统一口径、标准,形成书面材料,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投标人若发现招标文件中质量技术要求、标准、参数等内容存在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在书面答疑材料中提出。 投标人应对照国家公布的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认真审核招标人确定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范围明细表”。如果发现有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未列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范围明细表”,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范围明细表”中有的产品不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务必将问题在答疑环节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在答疑阶段明确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范围明细表”后,国家又新公布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不再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范围明细表”进行调整。 对于招标文件中的质量技术要求、标准、参数等内容,如果是投标人认为存在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招标人应通过专家论证,必须按照《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论证意见》格式形成意见。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答疑问题时间内若投标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完全认可并能完全履行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将来不管成交与否不可再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异议。 对于投标人在书面答疑材料中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必须认真核实并形成书面答疑材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人或者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文件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招标人根据各类设备档次及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并结合本项目预算安排,确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上限值2300000.00元。 ●若有答疑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将电话通知各投标人,投标人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必须一个工作日内将答疑材料盖章回执扫描件,否则,视为已收到。答疑材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开标时间及地点 2020年6月16日9时00分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营市东城东三路160号)一楼第五开标室开标。2020年6月16日9时00分前,投标人将投标文件送达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营市东城东三路160号)一楼第五开标室开标现场。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本项目时间非常紧张,质量标准要求高,常规的人员安排计划及工作措施是不能适应的,各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根据所投项目特点和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打破常规,科学组织,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系统的、规范的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实现项目目标任务。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职工人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地址、技术人员状况、经营规模、盈利水平等。 (二)资格审查材料复印件 (三)实施所投项目的基本条件和优势。 (四)所报苗种的规格型号及放流日期安排。 (五)投标报价情况:本项目采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报价包含苗种、检验检疫、包装、运输、装卸、放流、验收、技术配套服务及其他附带服务等一切费用和风险,采购人无需向投标人另外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本次公开招标采购,投标人一次报价;报价含完成本项目要求的全部费用。成交后不允许擅自改变招标内容、质量标准、期限及追加项目预算。 《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其中标结果无效。同时,依法处以罚款,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人在确定投标报价时,必须是在本企业合理的利润空间范围内,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报价,更不得蓄意高于正常市场销售价格,骗取中标。 (六)开标一览表 (七)项目实施方案。 1、培育苗种的供货质量、验收标准及保证措施; 2、苗种放流时间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 3、放流苗种培育方案; 4、放流苗种投放方案; 5、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6、苗种运输装卸流程、进度及各种保护措施; 7、苗种运输距离及运输时间承诺。 本项目的投标文件必须单独编制,并在首页编制“投标文件目录”。投标文件一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统一使用白色A4复印纸打印(封面及宣传、印刷彩页、图纸除外)或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投标文件 ”字样。投标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才有效。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装袋密封,密封袋上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袋上注明“投标文件”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有权不予认可,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 ●投标人将第二章中招标人审查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用档案袋单独密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可不装入密封袋内,但是在审查确认“资信证明”资料时投标人应现场即时提供。密封袋上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袋上注明“资信证明”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身份证除外)有权不予认可,资格审查后资信证明资料退还。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将资信证明送达开标地点。 ●投标人所投项目“开标一览表”应用档案袋分别单独密封,密封袋上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袋上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有权不予认可,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将开标一览表送达开标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再接收投标文件以及密封袋之外的资料。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提交“投标文件”“资信证明”“开标一览表”密封袋的按放弃投标权处理。 三、投标文件撤回及修改 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于投标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递交撤回或补充修改其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将不能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投标人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应密封,并在密封封面标明“撤回”或“修改”字样,并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递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 一、开标 (一)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唱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对其开标一览表进行唱标。 (三)开标过程由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二、资格审查: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同时持有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信用信息查询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人必须提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必须提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3、若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已过限制期的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①查询时间符合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要求,网页打印件必须体现查询时间; ②有不良记录、失信记录须展开后打印。 (四)财务审计报告。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由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投标人没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小企业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2、投标人近一年来不少于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原件或加盖投章的标人公复印件[公司成立不足3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3、投标人近一年来不少于3个月的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及人员缴费明细表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公司成立不足3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及人员缴费明细表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六)提供合法经营书面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开标截止日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止开标日成立不足三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七)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八)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原件。 (九)苗种生产许可证及所报苗种的省级渔业资源增殖站证明。 (十)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者提供节能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产品查询网页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十一)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者提供节能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产品查询网页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或者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产品查询网页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以上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界定,以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开标时间”为准,即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在“开标时间”以后的有效。 (十二)投标人所投产品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均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 投标人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9),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再对报价进行价格调整。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人,则无须提供。 (十三)投标人目前和过去三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件的有关资料。 鉴于以上要求的各类资信证明中,有的可能因特殊情况难以提供,因此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必须满足本章第二项【第(一)至(九)款】的要求,否则不准参加投标;其余各款如未能提供时,可以继续参加投标,但是在选择确定中标人时,将作为综合参考因素。 招标人在开标现场登记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表,招标人对上述证件及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评标资格,证件及证明文件符合上述要求的方可参与评标会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对投标人资格检查结果。 三、评标 (一)评标会议 1、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建。本次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时评委应严格按评标工作纪律执行,招标人代表凭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参加评标。 (二)评标原则 1、评标委员会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方式,公平、公正、择优确定中标人。 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涉及产品技术、功能和性能是否符合需求等问题出现各类带有争议性或不明确性问题均由评标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若各评委意见不一致时,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并对所有评委具有约束力。 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充分体现有效竞争原则,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产品(核心产品设备)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品牌投标人,品牌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5、按照法律规定,在评标期间,因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报价上限值投标文件无效,致使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评标委员会认真核实投标人所报产品、材料、设备、附属材料、零星设备的品牌、型号是否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并进行确认。 8、评标委员会认真核实投标人所报产品、材料、设备、附属材料、零星设备的品牌、型号是否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并进行确认。 以上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界定,以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开标时间”为准,即认证证书到期日期在“开标时间”以后的有效。 9、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必须与招标人确定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范围明细表”中的产品相一致,并明确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A:投标人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材料、设备、附属材料、零星设备的品牌、型号均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时,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得相应分值; B:投标人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材料、设备、附属材料、零星设备的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该投标人不能得相应分值。 10、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投产品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均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依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按照评标办法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后计算投标报价得分,否则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时不予价格扣除。 11、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属于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附件8),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12、投标人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9),其生产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1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法自主打分。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及时纠正明显的倾向行为,涉及“定性分值”部分的评定分值,特别是对个别投标人评最高分、对多数投标人评最低分或较低分的非正常现象,即:得高分投标人系数小于0.4时[得高分投标人系数﹦得高分投标人数量÷有效投标人总数。得高分投标人是指高于有效投标人算术平均(不含)得分以上的投标人],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说明自身掌握的标准和理由,并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评委评分(定性分值)说明表》(附件5),同时要经全体评委讨论提出意见,如果多数评委认为该评委评分不合理或存在倾向行为,该评委应认真考虑予以修正。这个过程,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原始记录存入档案。如果有的评委对这一程序和要求有异议,有权退出本次评标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说明定性分值部分的具体范围,并计算得高分投标人系数。 14、参加评标会议的人员应对评标全过程的一切相关资料及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 (三)评标程序 1、评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会议议程; 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评标会议纪律; 3、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从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中推选产生; 4、按照会议议程,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学习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主持具体评标事宜; 5、招标人代表对招标项目内容情况进行介绍,但不得带有涉及投标人的倾向和观点,其表决意见应最后发表; 6、招标人登记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表,招标人对上述证件及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评标资格,证件及证明文件符合上述要求的方可参与评标会议; 7、在符合性检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8、采购内容为本国产品的,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审核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为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9、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澄清其投标文件内容。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0、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1、按照法律规定,在评标期间,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报价上限值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无效。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2、按照评标原则,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产品(核心产品设备)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品牌投标人,品牌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应予以无效投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应认真按照招标文件核心产品设备明细表中的核心产品设备范围,逐一核对投标人所报核心产品设备的品牌; 1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必须形成书面结论; 14、如果发现投标报价存在计算或表述上错误,则将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改: ①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②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合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④分项合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以分项合价之和为准; ⑤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无论投标人是接受或是拒绝调整后的价格,都应当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予以书面确认。 15、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行为,一经发现,该投标人的投标应无效标处理。对于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出现数字雷同、报价规律性等明显串通报价和围标现象时,评标委员会必须认真查证质询,核实后本招标项目应无效标处理,依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对于处理结果必须形成书面结论。 (四)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投标文件必须全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款,否则应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以上程序全部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方可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程序确定评标基准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评标标准。本招标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实行百分制,根据设备特点或技术要求,具体分项分值及评定标准如下: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计分办法,认真打分,进行分项计分,本项目每个分包总分高者为中标候选人(三名),中标候选人按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提供同一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一品牌产品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综合实力情况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一品牌产品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如果多个投标人得分相同、并列第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次按投标人报价低者、项目实施方案得分高顺序确定拟中标候选人,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表决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个人的评标行为负责。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就本项目推荐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定标 ●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招标。 四、中标结果公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东营市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五、质疑投诉程序 如果投标人发现本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存在问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质疑投诉。(详见附件2) 第七章 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并将中标结果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东营市政府采购网、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见证方盖章。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在依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对其处理后,可以按照程序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二、签订合同及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持合同副本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由招标人(甲方)、中标人(乙方)双方签订,采购代理机构为见证方,见证方的责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见证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项目完成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放流完成。 供货地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临港产业区管理中心指定地点。 (二)中标人所供苗种要严格匹配招标文件要求,满足项目实际需要,苗种质量过关,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所有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并由项目招标人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三)中标人必须与招标人积极配合,随时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因中标人对设计方案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提出,致使项目实施出现质量问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中标人对本项目所供苗种必须认真组织质量验收。所供苗种必须符合《SC/T9419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中国对虾》适用标准。因中标人检验检疫环节把关不严,出现质量问题给项目和项目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五)项目验收 招标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制定了具体验收办法。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并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验收办法。招标人将严格按照项目验收办法及时组织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项目具体验收阶段和办法为: 中国对虾苗种要求规格大苗,数量不少于8846.15万尾,体长≥25mm,符合《SC/T9419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中国对虾》适用标准。 放流苗种须经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流。 本项目资金支付办法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中标人提供中国对虾(大规格)苗种数量不少于8846.15万尾,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中标单位提供预付款发票,采购人收到中标单位正式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所供苗种验收合格全部投放后,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余款一次性付清。 (七)违约责任 1、中标人逾期供货的,每日按项目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超过到货时间后十日内仍不能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价款的10%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工的,每日按项目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超过约定的时间十日内仍不能供货或供货不合格从而影响招标人正常使用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2、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四、合同的签订、变更及终止 (一)政府采购合同在招标人住所地签订。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一)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招标人承担;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人承担。 (二)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招标人责任 一、招标人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密切配合、组织好招标活动。 二、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10号)规定,招标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将采购需求(包括质量技术标准和参数)在山东政府采购网和东营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投标人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潜在投标人对采购需求(包括质量技术标准和参数)有异议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招标人经核实,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包括质量技术标准和参数)存在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等内容的必须更正。 三、将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包括质量技术标准和参数)进行网上公示且无异议后,方可按照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质量技术标准、评标标准、分包内容等实质性条款。 五、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的投标人,不得擅自指明或变相指明采购进口产品,也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特殊项目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代理协议,要求提供产品代理协议的,只能在开标时提供,不得要求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间提供。 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技术指标、参数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内容;不得以某个品牌或某种产品的技术指标、参数作为技术标准。 七、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 对此,招标人应认真分析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范本的框架内,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可以采用两种办法: (一)突出节约资金的办法。即在满足产品技术指标、参数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的原则。评标标准中的价格分值比重(权重)应设为较高值。 (二)突出产品品牌、档次的办法。对于涉及产品品目多,产品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差异大、新产品质量不稳定的特殊项目,评标标准中的价格分值比重(权重)宜设为较低值。 八、严格执行强制采购清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将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产品确定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上述类别产品时,必须按照最新强制采购清单的要求选择。 九、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库[2007]119号文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采购本国产品,招标人若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包括产品的部件和配件),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认真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专家论证同意,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招标人应当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并必须在评标标准中明确加分分值。 十一、确定故障支持与解决评标分值。对于投标人故障响应时间,不应提出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但是,对于一些涉及重大安全、医疗救护等特殊项目,招标人确需严格要求快速响应的,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过程中,应当在招标文件范本框架内实事求是地确定故障响应时间及其分值。在评标期间,对于投标人的承诺,评标委员会应就其承诺的时间、投标人与招标人项目实施地点的两地距离、交通工具进行认真核实并书面质询,如果投标人的承诺脱离实际,不但不能给予相应分值,而且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招标人必须认真核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作为投标人参加开标、评标;对投标人应一视同仁;确定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宣布中标无效,否则应赔偿中标人的损失。 十三、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要按照合同约定、资金结算办法及时拨付资金,供货现场必须提前准备完毕,以保证供货时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投标人责任 一、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所有内容。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任何误解和忽略,导致发生的任何风险及结果,其责任一律自负。 二、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一律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项目投标报价等主要条款不得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参加招标答疑会议、开标会议等重点环节的人员,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若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时,必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五、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将投标文件交至规定的地点。 六、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分为招标人支付和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约定支付两种形式。本项目招标人确定由中标人交纳中标服务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中标人应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七、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八、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将项目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也不得擅自将承包的项目肢解、分包。投标人中标后项目实际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主要技术人员相符,投标时所作出的承诺必须履行;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项目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九、投标人一旦前来投标,就表示认可并遵循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并对自己在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负责,不得进行阻挠其他人投标、操纵或恶意串通投标以及旨在影响投标结果的活动,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十、投标人若出现以下情形,将被取消中标资格,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提报材料虚假,与事实不符,骗取中标资格;所提供苗种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不配合开展增殖放流工作,或拒不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导致放流工作无法实施完成。 第十章 其他内容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质量技术标准和数据,是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等概不负责。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投标人中标或落标原因。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解释。 附件: 1、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 2、投标人质疑投诉程序 3、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4、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及样品(若有)技术参数偏离详细说明 5、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6、中小企业声明函 7、监狱企业证明函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9、项目质量技术参数要求 10、投标文件格式 11、供货合同格式 附件1 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临港产业区管理中心: 我公司参加本次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的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形象和信誉,愿以本《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严格执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一)低于本企业成本报价或蓄意高于正常市场销售价格的; (二)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三)本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后提出放弃中标结果的(不可抗力除外)。 二、我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严格执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一)所提供苗种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 (二)所提报材料虚假,与事实不符,骗取中标资格;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三)不配合开展增殖放流工作,或拒不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导致放流工作无法实施完成。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接受其相关规定的处理。 投标人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投标人质疑投诉程序 ?各投标人: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接受各投标人的监督,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针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投标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规定提出质疑和投诉。 质疑程序 (一)提起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接收方式 为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送达书面质疑时间以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签收时间为准。 (三)答复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投诉程序 (一)提起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处理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招标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年 月 日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印鉴): 注:本表用于唱标。单独3份密封在“开标一览表”档案袋中,在开标会议上按规定分发。 附件4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 注:投标人分项设备报价均按照以上格式进行报价,在备注栏说明是否符合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报告等。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印鉴): 附件5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说明:1、本表“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退还时间。 2、本表一式四份,招标人一份、中标人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二份。 附件6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提供声明函同时提供以下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证明材料: 3.1投标企业从业人员证明; 3.2投标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证明; 3.3供应商资产证明; 3.4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中小企业产品证明。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 日? ?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7 监狱企业证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9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采购需求公示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采购数量8846.15万尾,本项目共一个包。本项目计划投资230万元。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三、论证意见:经论证,本项目技术参数不存在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等内容。 四、公示时间: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20-05-25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临港产业区管理中心 地址: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59号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方式:0546-7766856 2.采购代理机构: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赛拉维广场20号楼303室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方式:0546-8955577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技术要求&参数 一、采购用途:用于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增殖放流,有效补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近海渔业生物资源。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相关国家标准。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放流苗种须经上级备案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流。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苗种合格,负责送达指定海域。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中国对虾的省级增殖站,且在有效期内,2019年增殖放流验收基本合格以上(含因非自身原因未承担年度增殖放流项目)省级增殖站。 2、供应商必须有苗种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苗种生产许可证中许可品种有中国对虾,必须自行繁育,有暂养池,水面不少于2300亩(专用于本次放流)。 3、供应商必须遵守我省制定的放流技术规范,所提供的的苗种必须经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符合有效期规定。供应商组织苗种装箱、运输、投放等事项,配合完成2020年增殖放流项目,接受上级渔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4、为保证苗种成活率,供应商的育苗场到放流地点运输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参数如下: 附件10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目录 (一)企业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职工人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地址、技术人员状况、经营规模、盈利水平等。 (二)资格审查材料复印件 (三)实施所投项目的基本条件和优势。 (四)所报苗种的规格型号及放流日期安排。 (五)投标报价情况 (六)开标一览表 (七)项目实施方案。 1、培育苗种的供货质量、验收标准及保证措施; 2、苗种放流时间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 3、放流苗种培育方案; 4、放流苗种投放方案; 5、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6、苗种运输装卸流程、进度及各种保护措施; 7、苗种运输距离及运输时间承诺。 投标函 致招标人: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RMB¥元)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项目。 2.我方承诺除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11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供货合同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与项目编号一致) 采购单位: 政府采购合同 甲 方: 乙 方: 见证方: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2020年月日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结果和有关采购文件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由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合同的签订内容进行见证。 一、主体说明 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所需项目的要求,经过 (采购方式)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见证方,负责见证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本项目采购活动结果和采购文件要求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均由甲、乙双方承担。 二、标的 指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总价款人民币 .00元整(大写: 元整),合同标的的技术标准及要求、数量、价款(含售后服务等费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服务承诺和期限 (与采购文件一致) 四、交货地点、完成时间 (与采购文件一致) 交货地点: 完成时间: 五、验收 (与采购文件一致) 六、资金支付办法 (与采购文件一致) 七、违约责任 (与采购文件一致) 八、合同组成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二)乙方投标(报价)文件; (三)乙方对本项目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承诺; (四)本合同附件。 九、其它事宜 (一)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2020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20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见证方: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546-8955577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赛拉维广场20号楼303室 附件: 分项报价明细表(与投标报价文件一致)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 本包招标控制价 A包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1、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对虾的省级增殖站,且在有效期内,2019年增殖放流验收基本合格以上(含因非自身原因未承担年度增殖放流项目)省级增殖站; 3、投标人必须有苗种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苗种生产许可证中许可品种有中国对虾,必须自行繁育,有暂养池,水面不少于2300亩(专用于本次放流); 4、投标人必须遵守我省制定的放流技术规范,所提供的苗种必须经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符合有效期规定。投标人组织苗种装箱、运输、投放等事项,配合完成2020年增殖放流项目,接受上级渔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5、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主体的,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主体但已过限制期的;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投标,投标人不得向外转包。 230.00 万元 230.00 万元 序号 须 知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招标人 招标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临港产业区管理中心 地 址: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59号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方式:0546-7766856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赛拉维广场20号楼303室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546-8955577 邮箱:lxdy6789@163.com 3 项目名称 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4 供货实施地点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临港产业区管理中心指定地点 5 项目完成时间 放流时间: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6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7 出资比例 财政100% 8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9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10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2020年5月30日9时前各供应商将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以电子版Word格式发送至龙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lxdy6789@163.com)。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问题统一口径、标准,形成书面材料,发送给所有的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11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答疑问题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30日9时 电子版提交邮箱:lxdy6789@163.com 12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6月16日09时00分 13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15 投标(响应)文件份数 1份正本,5份副本; 16 外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临港产业区管理中心 项目名称:2020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油补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投标材料名称:投标文件/资信证明/开标一览表 在 2020年6月16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 17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营市东城东三路160号)一楼第五开标室 18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19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0年6月16日09时00分 开标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营市东城东三路160号)一楼第五开标室 20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21 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将中标结果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并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 22 招标文件解释权 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序号 产品设备名称 序号 产品设备名称 1 / 2 / 序号 产品设备名称 序号 产品设备名称 1 / 2 / 序号 节能产品名称 序号 环境标志产品名称 1 / 1 / 2 / 2 / 3 / 3 /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备注 1 / /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细则 1 投标报价(30分) 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确定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为30%(即价格权值为30%)。招标人根据设备档次及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并结合本招标项目预算资金安排,确定了投标报价上限值。 本招标项目按照低价优先法计算报价得分,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标报价上限值与评标基准价之间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上限值的,应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应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投标报价有效范围内的最低报价,并将投标报价有效范围内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在上述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投标报价得分、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过程中,对所投产品均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且符合本招标文件约定的价格扣除条件的投标报价,以扣除6%后的价格作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计算和比较。 投标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内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作为计算价格扣除的依据。 2 项目实施方案(70分) 1、培育苗种的供货质量、验收标准及保证措施; (1)有质量保证措施,得6分; (2)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得8分; (3)质量保证措施贴合现场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得10分。 2、苗种放流时间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 (1)有计划保证措施,得6分; (2)计划保证措施合理,得8分; (3)计划保证措施贴合现场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得10分。 3、放流苗种培育方案; (1)有培育方案,得6分; (2)培育方案合理,得8分; (3)培育方案贴合现场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得10分。 4、放流苗种投放方案; (1)有投放方案,得6分; (2)投放方案合理,得8分; (3)投放方案贴合现场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得10分。 5、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1)有人员安排,得6分; (2)人员安排合理,得8分; (3)人员安排贴合现场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得10分。 6、苗种运输装卸流程、进度及各种保护措施; (1)有保护措施,得6分; (2)保护措施合理,得8分; (3)保护措施贴合现场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得10分。 7、苗种运输距离及运输时间承诺。 (1)有承诺,得6分; (2)承诺合理,得8分; (3)承诺贴合现场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得10分。 投标人名称 所报主要品牌和型号(如有) 所投产品是否均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 投标总报价 小写: 元人民币 大写: 元人民币 项目放流完成时间 放流海域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近海 放流数量 不少于8846.15万尾 以下部分仅作评标时核准后参考,唱标时不必宣读 同类设备软件近两年内在中国大陆的典型应用案例 企业注册资本 企业人数 本项目负责人 经营范围 项目名称: 包号 序号 名称 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 (元) 合计金额 (元) 备注 1 中国对虾 大苗,体长≥25mm 万尾 8846.15 … … … 小计 其他费用 合 计 (人民币) 小写: 大写: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招标人 中标人 合同交货日期 交货验收日期 合同金额(元)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 履 约 质 量 情 况 负责人: 招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中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名称 技术要求 数量 1 中国对虾 大苗,体长≥25mm;符合《SC/T9419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中国对虾》适用标准。 8846.15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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