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企业安全培训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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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项目公告 | | 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服务购买方)拟通过 竞争性评审方式,对以下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现将项目情况公告如下: | 一、项目名称:企业安全培训服务项目 | 购买服务计划项目编码:福采购【万信】服务2020300 | 项目编号、标包:福采购【万信】服务2020300 | 二、项目金额(人民币,单位万元):23.5万元 | 三、购买服务内容:
企业安全培训服务 | 四、对服务提供方资质要求及应提交材料:
(一)资质要求: 1、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2、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购买主体、代理机构负责查询);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二)应提交材料: 凡有意参加本次购买服务活动的意向承接主体须在2020年5月14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前在代理机构登记、获取评审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评审文件汇款证明(账户开户名称: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烟台莱山支行,账号:1606085319200055825)、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t_001wanxin@163.com;意向承接主体未按上述要求登记、获取评审文件导致无法参与评审的,由意向承接主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联系电话:0535-3970358。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评审文件售出不退。其他详见附件。 | 五、提交材料时间、地点: | 1、时间:2020-05-12至2020-05-14(北京时间)。 | 2、地点: 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14楼) | 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贾倩倩 | 联系方式:0535-3970358 | 附件: 竞争性评审文件5.8(定稿).doc | |
信息来源:http://www.sdzbcg.com/info_show.asp?id=2978919
0535-3970358 福山区政府购买服务 竞争性评审文件 项目编号:福采购【万信】服务2020300 项目名称:企业安全培训服务项目 购买主体: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 代理机构: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422934990" 第一部分 邀请函 2 HYPERLINK l "_Toc422934991" 第二部分 购买内容及相关要求 6 HYPERLINK l "_Toc422934992" 第三部分 意向承接主体须知 8 HYPERLINK l "_Toc422934993" 第四部分 合同文本 22 HYPERLINK l "_Toc422934994"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27 第一部分 邀请函 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的委托,现对其所需企业安全培训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购买。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购买内容:本项目为企业安全培训服务项目,分一个包,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购买内容及技术要求。 二.相关要求: 1.意向承接主体资格要求: (1)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2)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购买主体、代理机构负责查询);(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2.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自合同项目结束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培训完成,供应商可提供更快的培训周期。 4.服务响应时间:对购买主体反映的问题须立即作出响应,4小时内赶到现场解决问题。 三.有关说明: 1.本评审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最基本的要求,意向承接主体在进行服务时,除须满足本评审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最新版的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 2.质量及验收: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3.购买主体不统一组织意向承接主体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意向承接主体可自行对现场进行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意向承接主体自己承担。无论意向承接主体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任何因承接主体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购买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承接主体对购买主体进行赔偿。 4.购买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如对购买内容的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可按成交单价相应调整总价。 5.本项目为竞争性评审,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235,000.00),报价超出项目预算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意向承接主体,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7.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由承接主体在领取承接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8. 意向承接主体凡对本次评审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9.意向承接主体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9.1意向承接主体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 9.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9.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意向承接主体,不能参与本次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9.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购买主体审核并签署。 四、项目议程安排: 1、评审文件获取时间:2020年5月12日8时30分至2020年5月14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响应有关部门号召,有效遏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本项目实行不见面网上获取评审文件方式。 意向承接主体须网上通过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竞争性评审文件,获取竞争性评审文件时请将文件费转帐成功截图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发至yt_001wanxin@163.com邮箱,邮件中须注明单位名称、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电话通知:贾倩倩0535-3970358 评审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评审文件售出不退。 获取评审文件地点: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14楼)。 2、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0年5月22日9时00分至2020年5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14楼会议室)。 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评审时间:2020年5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评审地点: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14楼会议室)。 购买主体: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 址: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10号 联系人:姜科长 电 话:0535-6356593 代理机构: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14楼 联系人:贾倩倩 电话:0535-3970358 邮 箱:yt_002wanxin@163.com 第二部分 购买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的企业安全培训服务项目,分一个包进行购买。意向承接主体须对购买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均应免费提供。 二、服务项目内容 (一)建立健全标杆企业安全培训体系 1、协助全区30家标杆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规范完善安全培训档案,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一期一档,分年度归档”的原则,规范安全培训建档和管理。 2、每家企业提供3次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培训,由2名专家共同指导。首次培训将基于企业实际情况一对一的方式做精准培训,提出安全培训体系整改意见;二次培训针对前期意见整改情况审查;三次指导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检查培训制度、档案等内容。 (二)精准实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根据企业培训需求,对标杆企业提供不少于两次全员安全培训。培训方式分为校内培训和送教上门两种方式,校内培训依据福山区企业行业分类制订培训计划,通知企业按计划参加培训;送教上门培训的,将从业人员(包括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按照不同培训对象、不同级别、不同岗位设置培训课程,并经过安全知识和操作能力考试合格。 重点对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和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做安全培训,对有限空间、动火、检维修等重点作业采取理论+实际操作的培训方式,基地提供实操基地及安全警示教育展馆资源,切实提升一线人员实际操作技能。 三、服务项目质量标准 1、根据鲁安发[2019]25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规范的“一企一档、一人一档、一期一档,分年度归档”的档案。 2、根据企业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达到企业全员培训的目标。 四、培训内容 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已建立安全培训及考核体系的企业,指导企业按要求规范化、全面化;为基础弱的企业提供上门指导、协助建档、规范使用等全方位服务。 五、培训方式 以标杆企业带动非标杆企业,通过送教上门、集中培训,结合实际操作、警示教育与互联网等方式,满足不同企业需求。 注:1、以上服务要求仅供参考,意向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可相当于或优于以上要求,同时填写技术规范偏离表,意向承接主体必须逐项逐条如实响应。 服务内容不得变更。 3、意向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应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保证购买主体使用咨询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其服务的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意向承接主体需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三部分 意向承接主体须知 A 总 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评审文件(以下简称评审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评审邀请函中所叙述的内容。 2.定义 2.1“购买主体”系指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 2.2“代理机构”系指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意向承接主体”系指向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响应评审文件要求、参与评审的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意向承接主体,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2.4“成交意向承接主体”系指响应文件满足评审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意向承接主体。 2.5“服务”系指评审文件规定承接主体须完成文件所有工作要求以及其他相关的义务。 3.合格的意向承接主体 3.1意向承接主体必须遵守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3.2意向承接主体须满足评审文件第一部分邀请函中的资格要求; 3.3意向承接主体必须向代理机构购买评审文件并登记备案; 3.4意向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3.5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意向承接主体必须满足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各项条件。 4.其它 4.1无论评审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意向承接主体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评审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4.2无论评审结果如何,购买主体或代理机构均无向意向承接主体解释其成为/未成为候选承接主体原因的义务。 4.3无论成交与否,已购买评审文件的意向承接主体对评审文件负保密责任。 4.4无论结果如何,意向承接主体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B 评审文件说明 5.评审文件的组成 5.1评审文件用于阐明购买项目的意向承接主体资格条件、购买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函 (2)购买内容及相关要求 (3)意向承接主体须知 (4)合同文本 (5)响应文件格式 5.2 评审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评审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意向承接主体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评审文件的澄清 6.1意向承接主体对评审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提出,按评审文件载明的通讯方式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评审文件的每一意向承接主体。 6.2凡对本次评审提出的询问,均以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 7.评审文件的修改 7.1 购买主体对已发出的评审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评审文件的每一意向承接主体。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意向承接主体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7.2为使意向承接主体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响应文件的修改,购买主体可酌情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评审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评审文件的每一意向承接主体。 7.3 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将构成评审文件的一部分,对意向承接主体有约束力。 C 响应文件的编写 8.意向承接主体应按评审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评审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评审资格有可能被评审小组否决。 9.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响应文件及意向承接主体和代理机构就评审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格式(见附件) 响应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 11. 响应文件格式 11.1 意向承接主体应按评审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并提供电子文档(U盘)密封在响应文件正本内,以供备份,电子文档及介质不退。 11.2意向承接主体必须按评审文件的顺序对各章的每一项给予明确应答,必须清楚地表明是否满足评审文件各章每一项的要求。 12. 报价 12.1总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实施项目的调研费,培训费,咨询费,辅导费,版权许可使用费,以及培训人员基本工资、加班费、补贴、劳保费、保险费、安全医疗费、差旅费、交通费、管理费、资料费、现场配合费、应缴纳的所有税金等一切费用在内。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 12.2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填报。 13. 意向承接主体资格及资格证明文件 详见附件格式12 14. 符合评审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意向承接主体须提交证明其报价内容符合评审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下列文件可以是文件资料、数据,并须提供: 14.1 服务或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14.2 偏离表; 14.3 综合说明 14.4 评审文件要求意向承接主体提交的其他响应资料。 意向承接主体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响应文件资料清单、目录”,以方便阅读。 15.评审保证金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采【2019】40号文规定,本项目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不收取保证金。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自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购买主体和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意向承接主体同意延长有效期。意向承接主体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 17.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 17.1响应文件必须用A4幅面纸打印。意向承接主体应提交“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及电子文档(U盘)一份。每套“响应文件”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存储介质应当为U盘,并注明意向承接主体名称。 17.2响应文件除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响应文件的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意向承接主体自己承担。 17.3意向承接主体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在正面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意向承接主体名称,在封口处注明“于2020年5月22日09时30 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D 响应文件的提交 18.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0年5月22日09时00分至2020年5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年5月22日09时30 分(北京时间) 评审地点: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14楼会议室) 19.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20.代理机构拒绝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响应文件。 20.1意向承接主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购买主体、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意向承接主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购买主体和代理机构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意向承接主体代表签字。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意向承接主体,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评审情况退出评审。 E 报价、评审、成交 21.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对评审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进入具体评审程序: (1)响应文件未加盖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2)意向承接主体未按评审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3)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意向承接主体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评审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5)未按规定报价,响应文件中未按评审文件要求报价,评审小组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6)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方案明显不符合评审文件要求; (7)服务期限、付款方式、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评审文件要求的; (8)报价超出项目预算的; (9)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发现意向承接主体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意向承接主体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意向承接主体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审小组认定该意向承接主体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报价应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10)未全部响应评审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1)响应文件附有购买主体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2.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意向承接主体不得进入具体评审程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或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意向承接主体给购买主体造成损失的,购买主体有索赔的权利。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为承接主体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意向承接主体的; (3)与购买主体、其他意向承接主体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购买主体、代理机构、评审小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意向承接主体不按规定要求签订购买合同的; (6)在购买过程中与购买主体进行协商谈判的; (7)法律、法规及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23.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购买主体代表和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承接主体。 24.评审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评审小组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意向承接主体。同时,在评审时恪守以下原则: 24.1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24.2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24.3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评审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4.4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标。 24.5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6保密性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24.7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中标候选人。 24.8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25.评审程序 25.1评审会议在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14楼会议室)进行。 25.2评审时,购买主体、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对意向承接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意向承接主体,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5.3评审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评审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评审小组将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意向承接主体。 25.4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意向承接主体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意向承接主体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意向承接主体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5.5评审小组按照竞争性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必要时可与意向承接主体分别进行谈判协商。 25.6评审期间,评审小组可根据评审响应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购买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购买主体代表书面确认。参与竞争的承接主体应当根据变动后的要求,提出新的书面响应文件材料,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盖章(或签字)确认。最后报价是意向承接主体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7确定最终购买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意向承接主体后,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分细则》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意向承接主体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 评分细则: 序号内容标准 分数备注1报价 (20分)20分评审基准分:20分 评审基准价:满足竞争性评审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总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20分。 其他意向承接主体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总报价)×评审基准分。2服务方案 (54分)15分服务方案中对项目的理解认识和总体思路,全面有针对性,得15分。 服务方案中对项目理解认识和总体思路不够全面,每缺少一项扣1分,最多扣8分; 方案中无此项内容表述,该项得0分。15分服务方案中对项目特点、技术手段、关键问题的认识和措施,全面有针对性,得15分; 服务方案中对项目特点、技术手段、关键问题的认识和措施,不够全面,每缺少一项扣1分,最多扣8分; 方案中无此项内容表述,该项得0分。12分供应商编制的服务方案中对质量、过程控制措施编制的全面有针对性,得12分。 服务方案中对质量、过程控制措施编制不够全面有针对性,每有一处扣1分,最多扣2分。 方案中无此项内容表述,该项得0分。12分服务方案中针对本项目提出的重点、难点分析合理透彻,应对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得12分; 服务方案中针对本项目提出的重点、难点分析不够合理,每有一处不够合理扣0.5分,最多扣2分; 方案中无此项内容表述,该项得0分。3类似项目业绩2分以意向承接主体提供的2017年1月1日起至今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每提供1份得2分,满分2分(未提供或提供的业绩评委不认可的,得0分)。4项目组人员配备12分根据意向承接主体拟投入的培训人员组成情况,由评委在4-12分之间独立打分,须同时提供拟投入项目部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5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6分根据意向承接主体提出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由评委在4-6分之间独立打分。6对竞争性评审文件的响应程度6分根据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评审文件的响应程度,由评委在4-6分之间独立打分。注:1、若意向承接主体为小微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联合体共同参加的,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购买服务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意向承接主体为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2、若意向承接主体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若意向承接主体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3、若意向承接主体为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购买服务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策。监狱企业在价格评审中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购买主体或者代理机构确定。评审时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4、类似项目业绩须按本评审文件附件格式列表说明。业绩的证明材料请单独封装,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26.评审纪律 26.1评审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意向承接主体或与意向承接主体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26.2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6.3在评审过程中,意向承接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取消其评审资格; 26.4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与意向承接主体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回避。利害关系是指: (一)参加本次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与意向承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本次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担任意向承接主体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本次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是意向承接主体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意向承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意向承接主体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意向承接主体认为购买主体相关人员与其他承接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购买主体或者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购买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7.提出候选承接主体 27.1评审小组将按照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提出3家候选承接主体名单。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方案的优劣顺序推荐。意向承接主体的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各个独立打分项汇总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7.2最低报价不是成为候选承接主体的唯一标准。 28.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和候选承接主体名单,研究确定服务项目承接主体。 29.发布结果公告 购买主体发布购买结果公告。 30. 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30.1成交意向承接主体须按购买主体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竞争性评审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购买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30.2 评审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成交意向承接主体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文件等均有法律约束力,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3如成交意向承接主体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购买主体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30.4代理机构应当督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及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发生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应当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协调,协调无效时,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责任方作出处理或处罚。 31.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由承接主体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前向代理机构支付。 32.解释权 32.1本评审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购买主体,解释以购买主体的书面解释为准。 32.2评审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意向承接主体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部分 合同文本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参考文本) 年 月 日 甲 方(购买主体): 乙 方(承接主体): 甲方(购买主体):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接主体):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购〔2015〕11 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质量,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内容 1、甲方通过 方式(非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由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 2、服务内容及数量(可另附明细附件) : 。 3、服务地点: 。 4、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可另附明细附件) 。 第三条 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 1、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 )。 2、报价明细: ; ; 。 3、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 付款方式(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和服务类型选择以下任一种付款方式) 甲方以□国库直接支付 □国库授权支付 □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在□内划“√”)。 本项目无预付款,自合同项目结束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第五条 验收方及验收标准 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2、验收程序及标准(可另附明细附件): 。 第六条 绩效评估标准及方法(应附具体方案) 1、甲方根据项目特点和绩效目标要求,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估方案, 明确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受益对象代表参与评估。绩效评估重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评价。 2、乙方提供服务完成后,甲方按照绩效评估方案组织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甲乙双方对绩效评估结果应无异议接受。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时终止本合同。 5、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 6、甲方有权将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及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中。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7、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并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8、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15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 9、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十条 知识产权归属 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成果文件、资料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但甲方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对外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办发〔2013〕96 号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五条 税费 发生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购买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1、谅解与备忘条款: 2、双方不可撤销的责任与义务: 3、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 。 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若有附件应注明附件名称) 1、 2、 3、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格式1: 响 应 函 (代理机构名称): (意向承接主体全称)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编号)购买项目评审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报价。为此: 1、我单位提供评审文件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和电子文档一份。 2、总报价价格详见报价一览表。 3、我单位保证遵守评审文件中的所有规定,并保证忠实地执行甲乙双方所签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我单位同意按购买主体要求提供任何与本次评审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 5、我单位承诺接受评审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如有)的全部条款(包括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资格条件、评审标准以及购买需求等其他所有条款)且无任何异议。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评审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评审活动,并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评审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6、本响应文件自评审之日起90日历日内有效。 7、我单位已经详细审查全部评审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8、我单位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与本评审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意向承接主体(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格式2: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数量总报价 (人民币元)服务期限一宗大写: 小写: 意向承接主体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意向承接主体全称(公章): 备注: 1.意向承接主体必须填写报价一览表。 2.报价以元为单位。 3.报价一览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齐全。 附件格式3 报价明细表 序号报价内容及明细数量单 价(元)合价(元)合计 意向承接主体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意向承接主体全称(公章): 注:意向承接主体应按照评审文件中的服务范围及内容列出报价的组成,格式采用上述表格,也可自行制作。 附件格式4: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格式 : (意向承接主体全称)法人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为全权代表,参加你处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购买活动,全权处理购买活动及合同签定中的一切事宜。全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意向承接主体全称(公章): 日 期: 附: 全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附:全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格式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意向承接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意向承接主体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意向承接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格式6 偏离表 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 意向承接主体名称: 序号评审文件条款响应文件条款条款号条款内容条款号条款内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条款偏离表 意向承接主体名称: 序号评审文件条款响应文件条款条款号条款内容条款号条款内容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如无偏离,应注明“无”。 2.如意向承接主体在偏离表中无注明,响应文件与评审文件不一致或差异,以评审文件为准。 3.服务期限、付款方式、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负偏离视为不响应评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附件格式7 意向承接主体基本情况表 1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日期2总部地址3当地代表处地址4电话联系人5传真电子邮箱6注册地注册年份7企业职工人数人8公司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9主营范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最近3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11最近3年内受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1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格式8 意向承接主体似投入本项目专业人员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 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专业技术 职称(岗位 证书)职称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备注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 ,其中: 职称人数: ,占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 %等。注:应后附主要技术人员的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意向承接主体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意向承接主体全称(盖章): 附件格式9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部人员简历表 姓 名性 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毕业院校及专业毕业时间 年 月 日从事本专业时间为意向承接主体服务时间执 业 注 册职 称 主 要 经 历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服务项目名称及规模 该项目中任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需随此表附上人员的职称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格式10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品牌、产地制造 年份主要技术功能及性能说明用途备注意向承接主体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意向承接主体全称(盖章): 附件格式11 综合说明 1.意向承接主体的总体情况、技术实力,业务能力;所提供设备、人员或服务的总体情况等的综述或或企业基本状况表。 2.付款方式及服务期限(要求不低于竞争性评审文件要求); 3. 服务设备一览表、详细服务作业方案; 4.意向承接主体应对购买主体的服务要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并说明技术特点和优点; 5.项目管理机构及技术服务队伍情况(注明办公地址、电话、工程师姓名和联系方式)。 6.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附件格式12 资格证明文件 1、意向承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针对本项目意向承接主体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其它证件无效);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意向承接主体自行编制,提供相关材料); 5、意向承接主体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以购买主体、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等渠道对意向承接主体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意向承接主体,拒绝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须注意有效期,复印件列入响应文件内,评审时必须按要求提供,未提供的或提供不齐全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须 知 1.对所附表格中要求的资料和询问应做出肯定的回答。 2.资格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他所做的声明及对一切问题的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提供的资格文件将被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意向承接主体的资格和履约能力。 4.全部文件应以中文书写,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附件格式13: 类似项目业绩清单 意向承接主体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项目名称完工时间12...合计金额注:该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贴在资料袋表面,一份放在资料袋内。 附件格式14: 缴纳中标(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我单位承诺,如我单位在本次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中确定为承接主体,我单位将按照评审文件规定期限、标准缴纳服务费,如未按规定缴纳服务费,视为虚假承诺,该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本承诺书系我单位自愿承诺,对因服务费所涉纠纷,我方和贵公司双方均认同由贵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供应商(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装订在响应文件正本中。 附件格式15: 中小企业声明函 项目编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意向承接主体单位名称(盖章): 意向承接主体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装订在正本中。 附件格式1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注: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装订在正本中。 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81270.htm"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436890.htm"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意向承接主体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竞争性评审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竞争性评审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意向承接主体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意向承接主体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PAGE * MERGEFORMAT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