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5-12 17:17
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 | 5134292020000108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行政区划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05-12 17:17 |
采购人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人民医院 |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布拖县人民医院,联系方式:高先生,18090649157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碧海蓝天S3-3-2(火把广场正对面三楼),联系方式:马先生,0834-2189559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联系人:高先生,电话:18090649157 |
项目包个数 | 1 |
各包描述 | 附件 |
供应商参加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的证明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加盖竞标人鲜章) 3、供应商若为法人企业,提供2018或2019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同时应包含审计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及审计人员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若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2020年1月1日后成立的法人企业可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4、竞标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5、提供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书原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加盖供应商鲜章) 6、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原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2、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现场参加竞标的竞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加盖竞标人鲜章) 3、竞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审查核对身份证原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4、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加盖竞标人鲜章)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证明资料: 1、竞标人须提供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2、竞标人须提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3、竞标人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4、提供竞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计算)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根据川检会【2016】5号文件要求,竞标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若竞标人没有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其竞标无效,若查实其有行贿犯罪记录,将取消其竞标或成交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原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二、磋商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材料 无 以上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格式的从其要求,无格式的格式自拟。 |
获取磋商文件开始时间 | 2020-05-13 09:00 |
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 | 2020-05-19 17:00 |
获取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 邮寄或报名,(邮寄报名资料报名的,报名费以转账方式缴纳,收款单位: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银行账号:24810154800000283)获取磋商文件时,现场报名请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2.单位介绍信。(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鲜章) 采用邮寄方式报名的请邮寄: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邮寄加盖供应商鲜章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报名费缴纳凭证;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邮寄加盖供应商鲜章本人身份证明、介绍信及报名费缴纳凭证。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昌市碧海蓝天S3-3-2(火把广场正对面三楼屋语家居楼上) |
磋商文件售价(元) | 500 |
磋商文件发售及供应商报名地点 |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昌市碧海蓝天S3-3-2(火把广场正对面三楼屋语家居楼上) |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 2020-05-25 14:00 |
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 2020-05-25 14:30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昌市碧海蓝天S3-3-2(火把广场正对面三楼屋语家居楼上)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0-05-25 14:30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昌市碧海蓝天S3-3-2(火把广场正对面三楼屋语家居楼上) |
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
预算金额(元) | 676117.00 |
采购品目名称 | 装修工程 |
行业划分 | E501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
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 详见磋商文件 |
其它补充事宜 | . |
备注 | |
PPP项目标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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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SCXTDL磋商【2020】031号(采购项目编号以四 川政府采购网上随机生成公布的编号为准) 布拖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凉山州·布拖县) 采购人:布拖县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0年5月1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 要求 ............................................................................................................ 27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30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1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2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61 第十章 采购合同(草案) ................................................................... 72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布拖县人民医院(采购人) 委托,拟对布拖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 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 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XTDL磋商【2020】031号(最终项目编号以四川政府采购 网上随机生成公布的编号为准。) 2.采购项目名称:布拖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 3.采购人:布拖县人民医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676117.00(暂列金28912.75元)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1包,采购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 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3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竞标人代表证明材料;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据实承诺。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竞标人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竞标人须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竞标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竞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在前三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二、磋商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 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 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 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竞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 资料。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 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 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4 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 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 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05月13日至2020年05月19日09:00 - 17:00(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昌市碧海蓝天 S3-3-2(火把广场正对面三楼屋语家居楼上)领取。(可接受邮寄报名)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磋商文件售 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邮寄报名资料报名的,报名费以转账方式缴 纳,收款单位: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凉山分行。银行账号:24810154800000283) 获取磋商文件时,现场报名请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1.供应商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2.单位介绍信。(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鲜章) 采用邮寄方式报名的请邮寄: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邮寄加盖供 应商鲜章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报名费缴纳凭证;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邮寄加盖供应商鲜章本人身份证明、介绍信及报名费缴纳凭证。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05月25日14: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 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5月25日14: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 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昌市碧海蓝天S3-3-2(火 把广场正对面三楼屋语家居楼上)。 十二、联系方式5 采购 人:布拖县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布拖县人民医院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18090649157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 账 号:24810154800000283 通讯地址:西昌市碧海蓝天S3-3-2(火把广场正对面三楼屋语家居楼上) 邮 编:615000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834-2189559(仅限技术咨询) 传 真:0834-2189559 电子邮件:2905348270@qq.com 2020年05月12日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 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网上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676117.00元(暂列金28912.75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676117.00元(暂列金28912.75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 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以及根据《四川省 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 (川财采〔2017〕63号)相关规定,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 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 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 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 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 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 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 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 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 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 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 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 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 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 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 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 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节能、环保产品、无线局 域网产品相关政 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 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 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 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 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 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 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 章(鲜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提供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 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技术、服务等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 (本条所指同等情况下特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标时报 价相同的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标时,最后汇总综合 得分相同的情况,但是评分细则表中已经有单独的政策性 打分加分评审因素的,不重复使用)。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 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 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 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 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 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 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竞标人必须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本条所指同等情况下特指: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标时报价相同的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评 定标时,最后汇总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但是评分细则表中已经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有单独的政策性打分加分评审因素的,不重复使用。竞标产品属 “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的,请竞标人列出所 在文号、页码及认证证书,并复印该页附后。 8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 数民族地区政策 符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在同等 条件下享有优先采购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 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 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 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在技术、 服务、报价等指标同等条件下(本条所指同等情况下特指: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标时报价相同的情况;采用综合评 分法评定标时,最后汇总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但是评分 细则表中已经有单独的政策性打分加分评审因素的,不重 复使用),优先采购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产品 /服务。 9 进口产品/工程(实质 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 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竞标时,将 按无效投标处理。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 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本项目采购本国工程、服务,不允许 采购进口工程、服务。 10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1 磋商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 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 求,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10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1 履约保证金 金 额:采购合同总金额的5%。 交款方式:公对公电汇或转账至采购人指定账户,拒收现 金。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2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0834-2189559 13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 询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34-2189559 14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 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及介绍信(加盖成交人鲜章) 到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4-2189559 15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西投招标代理 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16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由四川西 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四川西投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四川西投招 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34-2189559 18280078347 地址: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昌市碧海蓝天 S3-3-2(火把广场正对面三楼屋语家居楼上)。 邮编:615000。 接收方式:只接收书面质疑函原件,不接收扫描、复印的 质疑函。 注:1.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 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 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11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 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 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 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 本项目的供应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 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7 供应商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 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8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公告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政府采购合同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交四川西投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归档。 19 代理费收取 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包含在竞标报价中 (不单列),代理服务费为预算金额的1.8%。代理服务费请 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缴纳。 20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不组织。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工程采购。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布拖县人民医院 。12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 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 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 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 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 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 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 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 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活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 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13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 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 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 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 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磋商保证金-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免收磋商 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 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 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 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 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 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14 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 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 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 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 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 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 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 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 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 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 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 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 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 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 申请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答疑会及现场考察。本项目实 施地现场情况由供应商自行踏勘,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如未踏勘,15 视为已了解现场情况。自行踏勘、现场考察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 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或磋商过程中澄清。(实质性要求) 13.2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 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 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 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 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 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 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 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16 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 响应文件为准。 18.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 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 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18.3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以正本响应文件为准。(实质性要求) 18.4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 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实质性要求) 18.5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 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 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 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 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逐页编码,资格性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 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 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 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开标之前),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17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 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 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 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 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 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 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 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 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 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 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 定进行。18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 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 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 的要求,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向人民检察院或通过中国裁判文 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 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 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19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 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 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 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 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 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 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 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 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20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 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 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 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 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21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 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35.2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定执行。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合格 验收标准;材料品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 标准。 36.资金支付 36.1该项目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监理签发开工令后7日内支付)。 36.2工程款(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金额的80%,余 款在竣工结算后按结算金额扣除3%后支付,剩余3%工程款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 无息付清。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 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22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 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 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工程、服务 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23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 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竞标人代表证明材料;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据实承诺。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竞标人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竞标人须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竞标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竞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在前三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二、磋商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 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 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 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竞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 资料。2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 项规定的条件的证明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加盖竞 标人鲜章) 3、供应商若为法人企业,提供2018或2019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 表附注,同时应包含审计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及审计人员有效的注册会 计师证书)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若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提供银行资信证明。(2020年1月1日后成立的法人企业可提供公司章程复印 件)(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4、竞标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 件或承诺函原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5、提供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书原件(格式见响应文 件格式);(加盖供应商鲜章) 6、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 记录的承诺书原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2、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现场参加竞标的竞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 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加盖竞标人鲜章) 3、竞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审查核对身份证原件,提供身份证有困25 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加盖竞标人 鲜章) 4、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 式);(加盖竞标人鲜章)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证明资料: 1、竞标人须提供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2、竞标人须提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3、竞标人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4、提供竞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 年内(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计算)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格式详见响应 文件格式);(根据川检会【2016】5号文件要求,竞标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记 录。若竞标人没有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其竞标无效,若查实其有行贿 犯罪记录,将取消其竞标或成交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原件加盖 竞标人鲜章) 二、磋商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材料 无 以上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格式的从其要 求,无格式的格式自拟。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竞 标人自愿以外,不能要求竞标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 明材料,竞标人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竞标人的组 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26 3、竞标人应当为诚信企业、无违法失信行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 本项目竞标截止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竞标人在竞标截止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 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失信名 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将被拒绝。 特别说明:①以上要求竞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加盖竞标人公章(鲜 章)。 ②竞标人若为法人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有效期内); 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内);若 为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内);未 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内);若为其他 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内); 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有效期内)。 ③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竞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 资料。 ④以上证明材料缺一不可且,证明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加盖鲜章的作为无 效竞标处理。27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 商务要求 第一部分:技术部分 一、项目概述 工程名称:布拖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 工程地址:布拖县人民医院 建设规模:布拖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建筑面 积610平方米,含装饰工程、新排风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1、工程主要内容:本项目为布拖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采 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控制价清单及施工图纸”; 2、控制价清单为竞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工程质量及材料应达到现行相关验收标准,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及 规格必须满足设计及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4、施工要求:满足当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基准日前发布的有 关安全文明及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且要符 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 5、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采购方有权从成 交供应商的余款中扣除,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实 质性要求) 6、施工现场施工机械、垃圾清理运输等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未尽事宜详见工程量清单。 第二部分:报价部分 一、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 (1)竞标报价包括工程施工、运输、保险、税费、安装、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供应商首 轮报价在控制价清单价格的基础上按下浮比例进行报价,多轮报价时后一轮的 报价不能超过前一轮的报价,反之视为无效竞标。28 (2)预算控制价 676117.00元(暂列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固定价格)。 竞标人报价需符合项目的预算控制价要求,超出项目预算控制价的报价,其响 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竞标报价估算错误等引起的风险由竞标人自行承担。 (3)结算方式: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按预算控制价响应价格组价, 并按成交供应商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结算(暂列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固定 价格)。预算控制价格中没有的项目按实际收方量比依据四川省相关计价办法 组价,按成交供应商的与预算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结算。 (4)供应商提供对采购控制价清单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进行认可或确认 的承诺,格式自拟。 第三部分:商务部分 一、后续服务要求: 竞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 应。其基本服务要求如下: 1、本项目质保期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按国家规定 执行;在质保期内,如果证实工程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 的材料等,成交人应立即免费维修或更换,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及性能要 求。如果成交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所产生费用从合同余款中扣除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采购人同时保留 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2、明确的服务能力:包括后续服务、维护响应时间至少提供1小时内响应, 12小时内到场。 3、严格遵守后续服务承诺,积极履行服务义务。 4、未明确事项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施工现场要求 本项目实施地现场情况由供应商自行踏勘,业主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 如未踏勘,视为已了解现场情况。 三、安全要求(实质性要求) 竞标人承诺在本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凡出现一切安全的事故(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意外事故及人事纠纷、工程事故等),竞标人承担全部29 法律责任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提供安全责任承诺书原件) 四、项目完成时间及实施地点 1、项目(完成时间)工期:签订合同后70日历天完工。 2、项目实施地点:布拖县人民医院。 五、履约能力要求 竞标人成交后,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须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在30 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采 购代理机构归档,在签定合同后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进场,并在采购人规定 时间内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非采购人原因纠纷 自行解决,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工期。 六、资金结算 1、该项目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监理签发开工令后7日内支付)。 2、工程款(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金额的80%,余款 在竣工结算后按结算金额扣除3%后支付,剩余3%工程款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 息付清。 七、履约验收 1、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 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 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 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2、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定执行。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合格验 收标准;材料品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 准。 3、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之前以转账或电汇方式向采购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成交价的5%)。 注意: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 应当认定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30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的资格性要求。 2、竞标报价不能高于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价。 3、竞标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其他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31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 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 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 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 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并附身份证明。32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 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 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 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 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33 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项目编号:XXX号 项目名称:XXX 包号:第/包(如有分包,请填写所投包号) 响应文件有效期:本项目开标后90天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地址: 竞标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34 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 项规定的条件的证明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加盖竞 标人鲜章) 3、供应商若为法人企业,提供2018或2019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 表附注,同时应包含审计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及审计人员有效的注册会 计师证书)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若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提供银行资信证明。(2020年1月1日后成立的法人企业可提供公司章程复印 件)(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4、竞标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 件或承诺函原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5、提供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书原件(格式见响应文 件格式);(加盖供应商鲜章) 6、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 记录的承诺书原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2、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现场参加竞标的竞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 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加盖竞标人鲜章) 3、竞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审查核对身份证原件,提供身份证有困35 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加盖竞标人 鲜章) 4、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 式);(加盖竞标人鲜章)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证明资料: 1、竞标人须提供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2、竞标人须提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3、竞标人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竞标人鲜章) 4、提供竞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 年内(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计算)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格式详见响应 文件格式);(根据川检会【2016】5号文件要求,竞标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记 录。若竞标人没有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其竞标无效,若查实其有行贿 犯罪记录,将取消其竞标或成交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原件加盖 竞标人鲜章) 二、磋商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材料 无 注:竞标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逐一提供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供应商注 册成立不满足采购人年度要求的,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及承诺。36 格式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 决定参加贵公司组织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 承诺如下: 本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具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 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单位愿意承担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承诺人(公章):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37 格式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全面研究了 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 ), 决定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现郑重承诺: 本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具履 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XXX 承诺人(供应商):XXX盖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或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38 格式三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承诺书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全面研究了 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 ), 决定参加贵公司组织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现郑重承诺: 1.我公司/单位按照规定按时依法缴纳了各项税收,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2.我公司/单位按照规定按时依法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欠缴、漏 缴行为。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 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单位愿意承担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承诺供应商(公章):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备注:供应商根据其公司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据实承诺(依 法不纳税的单位和组织等就依法不纳税情况作出相关说明)。39 格式四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全面研究了 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 ), 决定参加贵公司组织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现本公司郑重承诺:本公司 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本公司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竞标活动无“法人/单位负责人与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如本公司提供虚假承诺,愿承担一切 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40 格式五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 (授权的代表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磋商采购 活动的合法代表(授权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 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 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 印件。41 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授权代表身份证: 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身份证复印件背面42 格式六 诚信承诺书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全面研究了 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 ),决 定参加贵公司组织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本公司对参加本次采购项目采 购活动前一年内(自开标之日起倒推1年计算)就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况 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否)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否)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否) (四)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 现场秩序的;(否) (五)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 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否)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 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否) (七)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磋商、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 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协议的;(否) (八)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否) (九)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 购合同的;(否)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 投诉、举报的;(否) (十一)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否) (十二)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否)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否) (十四)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否)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否) 如本公司对以上任意情形之一的条款提供虚假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XXX 承诺人(供应商):XXX盖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43 格式七 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单位在参加本项目“ ”(项目名称)项目(项 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中,已认真阅读并认知了关于供应 商单位及其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方面的规 定要求,在此我公司/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单位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计算), 我公司/单位及其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情况为:不具 有行贿犯罪记录;我公司/单位的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为: ,身份证号: ; 2、如若中标(成交),我公司/单位将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行贿犯 罪记录查询结果,查询范围为:我公司的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查 询时限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单位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计算)。 3、如若我公司的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具有行贿 犯罪记录,我公司/单位承担如下: 1)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2)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3)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处理;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处罚; 4、如若我方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承诺人(公章):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44 第二部分“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项目编号:XXXX号 项目名称:XXXX 包号:第/包(如有分包,请填写所投包号) 响应文件有效期:本项目开标后90天 其他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地址: 竞标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45 一、承诺函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 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据 实承诺; 6、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的据实承诺; 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公司及现任法定代表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据实承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根据本项目的特殊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 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 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 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 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 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 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46 二、竞标函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号),决定 参加贵公司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工程,总报价 为 元,大写 元。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 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 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47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48 四、报价表 报价表(首轮报价表) 项目编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工期(日) 下浮率(%) 项目完成 时间 备注 注:1.竞标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工程施工、运输、保险、 税费、安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 其他任何费用。 2.“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3.如是涉及进口设备,须在表格中标明“进口”。磋商采购文件中未明确“允许 进口”的,供应商以进口产品进行竞标时,将视为无效竞标。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竞标日期:XXXX。49 五、价格认可(确认)承诺函(可自拟格式) 布拖县人民医院: (内容须包含:供应商对采购控制价清单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进行认可或确 认的承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承诺供应商(公章):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50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如是,才提供)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 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 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XXX行业,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XXX万元,资产 总额XXX万元,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以下内容按供应商提供 服务形式选择填写): (1)□提供本企业的服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2)□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服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3)□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同时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 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服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期:XXXX 注: 1、竞标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适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小型、微型企业, 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竞标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51 七、监狱企业声明函 (如是,才提供) 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3]7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 68号)的规定,本企业 (填写:“是”或“不是”)监狱企业。即,本企 业同时 (填写:“满足”或“不满足”)以下条件: 1.本企业 (填写:“是”或“不是”)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 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的监狱企业; 2、本企业全部产权属于 (请选填:司法部监 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监狱企业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企业名称(盖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注:1、根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 3、非监狱企业无须提供此声明。52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是,才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 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 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提供此声明。53 九、商务应答表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的“第 三部分:商务部分”要求的各项内容)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1 2 3 格子不 够自行 添加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 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54 十、安全责任承诺书 布拖县人民医院: 为确保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本公司郑重承诺,将依照施工合同对本次施 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承诺基本内容如下: 一、承诺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文明施工, 保证现场不出现消防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设立现场安全负责人,向采购方相 关部门解释施工消防、安全工作保障情况及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保证施工人员 和公司及第三方人员、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我方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并承担施 工期间一切安全责任。在本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凡出现一切安全的事故(人身 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意外事故及人事纠纷、工程事故等),我公司承 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二、我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我方承诺施工人员自觉遵守采购方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生人为的不安 全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的,必须无条件立即整改。 四、本承诺书作为本项目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承诺方如有违反, 一切责任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五、安全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如有未尽详细事宜,参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承诺书的条款执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竞标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55 十一、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有关书 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56 十二、竞标技术、服务响应表 (格子不够自行添加)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第 五章“第一部分:技术部分”中“二、 采购内容及要求”的各项内容)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注:①竞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项目要求,逐项、详细、真实的填写响 应内容。 ②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竞标或成交资 格。 ③格子不够自行添加。 竞标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竞标日期:XXXX。57 十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可自拟格式) 布拖县人民医院: 我公司/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 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单位愿意承担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承诺供应商(公章):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注:承诺内容须包含“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采 购方有权从成交供应商的余款中扣除,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58 十四、人员配置 (一)人员配置组成表 序号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1.1 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 1.2 …… ··· …… 注:1.以上人员需提供竞标人2019年来为其购买的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凭证复印 件,加盖鲜章。 2.以上人员需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X59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采购人)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XX60 十五、为响应综合评分明细表提供的其他相关方案及佐证资 料等(加盖竞标人公章)61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 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 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 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 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 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 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 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 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 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62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 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 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 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 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 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 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 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 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 采购活动公告。 根据财库【2015】124号文件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 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 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三款: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 形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63 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 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 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 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 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 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 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4.6.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 查中发现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的语言、报价货币、知识产权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 磋商小组评判的; (2)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 2.4.6.2经最终磋商后,响应文件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 件处理: (1)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2)响应文件仍中有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 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 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 的;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 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64 (3)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 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 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 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 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 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9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 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 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根据财库【2015】124号文件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 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 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三款: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 形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65 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 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 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 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 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 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 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 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 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 交候选供应商并列(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相关规定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 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 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 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 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66 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 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 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 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 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 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 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 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 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 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67 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 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 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 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 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3.3.2综合评分明细表”所列的评分因素。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 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 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 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 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 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68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 值 评分标准 说 明 1 报价30% 30分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竞标报价)×30%×100(评标基准价指满足磋商文件 要求的所有竞标报价的最低有效报价)。 注:按财库[2011]181号文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视为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提供相关声明文件 共同评分因数 (客观评分因素) 2 项目实施 方案39%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 21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中的技术方案以及详细的施工设计图与技术 措施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先进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定,完全体 现项目要求,方案内容齐全、具有可执行性的得21分,基本体现的得14分, 部分体现的得7分,未体现或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1分。 技术评分因数 (非客观评分因素) 质量管理体系 6分 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项得2分,最高得6分。 企业信用 3分 投标人提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为AAA级的得3分;AA级的得2 分,A级的得1分。最高得3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 措施 9分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中的工程进 度计划与措施内容的完整性、可 行性、可操作性、先进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定,完全体现项目要求,方案内容 齐全、具有可执行性的得9分,基本体现的得6分,部分体现的得3分,未体 现或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9分。 3 人员配置15% 15分 1、安全员(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资料员均具有岗位证书,且 均在有效期内,每个得2.5分,最多得5分。 2、项目经理为二级(含)以上建造师(建筑或机电工程专业),且具有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的得5分。 3、技术负责人有中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5分。 1、提供竞标人2019年来为其 购买的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 社保凭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2、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加盖鲜章。 3、以上人员不重复得分。 共同评分因数 (客观评分因素)69 4 后期服务方案12% 12分 1、竞标人对本项目完工后的后期服务方案(包括质保期限、响应时间、解决问 题的措施、后期服务负责人员姓名及电话等)进行综合比较,优的得7分,良 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1分。 2、根据竞标人的售后服务机构设置情况,符合本项目特征的进行综合比较,优 的得5分,良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1分。 优:针对采购项目的服务要求而专门制订的措施齐全且保障力量雄厚,有明确 具体的服务内容。方案合理完善、吻合程度高,整体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可行性,能完全满足采购人针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特别是满足售后 服务及质量等相关要求) 良好:相关方案较合理,为本项目的服务要求而专门制订的措施具体,有一定 的保障力量。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可行性,基本满足采购人针对本项目的需求。 一般:方案内容不明确,没有为本项目的服务要求而专门制订的措施或措施差, 保障力量薄弱。整体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行性一般,部分满足采购需求。 技术评分因数 (非客观评分因素) 5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 少数民族地区2% 2分 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参与本项目竞标的得2分。 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 共同评分因数 (客观评分因素) 6 响应文件的 规范性2% 2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 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共同评分因数 (非客观评分因素)70 注: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 算术平均价40%;以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相关规定,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 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45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作为评审资料的,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复印件应清晰,真实, 模糊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带来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 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 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 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 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 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 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 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 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71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 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 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 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 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 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 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 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 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72 第十章 采购合同(参考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及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第XX包)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 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 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 告、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注:本采购合同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与磋商文件中的“采购人”“甲方”含义相同; “承包人”与“供应商““乙方”含义相同; “招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及“磋商文件” 含义相同。 “投标文件”与“响应文件” 含义相同。7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乙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布拖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 工程地址:布拖县人民医院 建设规模:布拖县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建筑面 积610平方米,含装饰工程、新排风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签订合同后7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 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后续服务要求 1、本项目质保期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按国家规定 执行;在质保期内,如果证实工程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 的材料等,成交人应立即免费维修或更换,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及性能要 求。如果成交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所产生费用从合同余款中扣除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采购人同时保留 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2、明确的服务能力:包括后续服务、维护响应时间至少提供1小时内响应, 12小时内到场。 3、严格遵守后续服务承诺,积极履行服务义务。 4、未明确事项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现场要求 本项目实施地现场情况由供应商自行踏勘,发包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承包74 人如未踏勘,视为已了解现场情况。 五、履约能力要求 竞标人成交后,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须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在30 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采 购代理机构归档,在签定合同后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进场,并在采购人规定 时间内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非采购人原因纠纷 自行解决,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工期。 六、安全要求 竞标人承诺在本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凡出现一切安全的事故(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意外事故及人事纠纷、工程事故等),竞标人承担全部 法律责任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七、履约验收 1、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 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 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磋 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2、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定执行。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合格验 收标准;材料品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 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75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九、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十、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评审报告;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 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一、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76 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 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二、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三、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 日签订。 十四、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五、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 分。 十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监管部门执 份,代理机构执 份。 发包人(甲方): (公章) 承包人(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77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号:7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 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 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成交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书面文 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 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 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79 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 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 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 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 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 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 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 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 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 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 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80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 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 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 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 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 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 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 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 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 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 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 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81 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 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 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 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 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 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 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 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 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 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82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 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 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 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 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83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 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 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 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 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 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 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 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 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 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 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84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 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 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 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 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 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 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85 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土建工程以及其他基础 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 场内外建筑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 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 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 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 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 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 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 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 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 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86 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 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 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 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 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 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 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 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 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 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 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 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 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 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 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87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 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 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 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 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 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 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8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 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 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 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 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 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 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 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 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89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 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 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 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 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 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 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 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 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 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 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0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 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 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 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 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 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 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 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 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 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 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 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 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 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 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91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 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 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 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 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 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 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 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 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 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 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 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 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 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 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92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 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 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 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 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 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 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 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 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 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 人履行义务。93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 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 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 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 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 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 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 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 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 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 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 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 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 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 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 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 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 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 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 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95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 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 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 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 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 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 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 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96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 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 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 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 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 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 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 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 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 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 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 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 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 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97 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 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 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 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 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 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 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 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 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98 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 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 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 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 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 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 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 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 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 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 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99 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 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 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 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 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 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 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 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 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 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 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 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0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 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 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 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 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 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 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101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 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 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 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 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 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 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102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 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 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 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 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 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 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 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 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 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 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 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 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 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 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 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103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 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 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 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 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 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 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 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 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 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 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 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104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 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 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 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 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 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 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 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 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05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 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 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 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 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 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 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 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06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 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 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 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 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 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 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 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 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 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 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 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 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 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 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107 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 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 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 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 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 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 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 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 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 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 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 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 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108 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 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 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 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 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 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 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109 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 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 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 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 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 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 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 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 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110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 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 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 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 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 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 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 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 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111 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 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 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 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 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 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 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 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 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 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112 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 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 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 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 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 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 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 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113 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 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 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 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 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 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 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 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 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114 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 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 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 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 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 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 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 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 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 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 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 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 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 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 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 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 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 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 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 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 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 体事项。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 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 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 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116 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 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 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 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117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 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 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 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 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 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 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118 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 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 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 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 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 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 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 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 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 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 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 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9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 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 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 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 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 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 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 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120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 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 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 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 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 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 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 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 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 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 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 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121 程价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 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 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 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 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 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 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 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 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122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 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 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 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 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 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 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 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 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 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123 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 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 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 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 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 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 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 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 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 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 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 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 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 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 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 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 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 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 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125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 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 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 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 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 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 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 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 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6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 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 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 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 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 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 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 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 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7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 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 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 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 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 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 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 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 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施工期运行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 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 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 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 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28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 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 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 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 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 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 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 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 方式的除外;129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 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 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 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 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 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 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 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 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30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 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 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 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 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 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 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 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131 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 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 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 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 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 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 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 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 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132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 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 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 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 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 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 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 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 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修复费用133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 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 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 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 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 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 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 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 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134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 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 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 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135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 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 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 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136 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 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 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 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 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 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 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 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 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 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 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37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 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 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 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 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 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 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 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 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38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 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 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 其违约责任。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 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 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 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39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 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 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 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 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 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 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140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 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 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 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 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 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 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141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 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 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 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 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 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 终止。142 20.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 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 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 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 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 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 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 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 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双方应遵照执行。143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 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 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4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施工通知书 3.投标书(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工程师 3.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4.发包人派驻的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职权: 5.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145 6.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6.1项目经理 姓名: 级别: 职务(职称): 6.2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7.发包人工作 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 应要求:开工前具备施工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7.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8.承包人工作 8.1对承包人的施工总体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并制定施工、质量、安全实施 方案,要同合作单位及时协调、沟通,对施工负全责,确保发包人施工项目按 合同工期整体完成。施工标准 执行,竣工后严格按照 该标准组织验收。 8.2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 间: (3)应提供进度计划、统计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5)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6)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146 (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包括交工前清理现场)的要求: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9.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0.工期延误 10.1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发包方未能按规定提供所需条件;2、因发 包方变更原因致使工期顺延;3、不可抗力因素。 四、质量与中间验收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经协商, 本工程的质量等级约定为 。如果此约定等级超过合格标准,应支付由 此增加的经济支出确定如下: 11.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3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由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进行鉴定。 11.4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 进行检查。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3.工程试车 13.1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13.2承包人应慎重、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施工建设安全的法律规定及行业规 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 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47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本合同价款采用 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14.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5.工程量确认 1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结算方式: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按预算控制价响应价格组价,并 按成交供应商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结算(暂列金、保险费、安全文明生产费 同比例下浮)。预算控制价格中没有的项目按实际收方量比依据四川省相关计 价办法组价,按承包人的与预算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结算(暂列金、 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同比例下浮)。 2.该项目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20%(监理签发开工令后7日内支付)。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金 额的80%,余款在竣工审计后按审定金额扣除质保金后支付,缺陷责任期满后 退还质保金(3%)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材料要求148 17.1按照 执行 17.2符合国家颁布的环保标准。 18.材料供应的原则: 。 八、工程变更 19.工程变更 19.1双方对工程变更的约定: 19.2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如发现转包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且施工单位立即撤出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收益,承包人应获得其中的 %。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1.竣工验收 2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周内。 21.2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应承担的责任: 21.3中间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22.结算 22.1完工后由相关部门组成验收。整体验收合格后,并根据决算审计情况 支付施工尾款。 22.2双方对竣工结算的约定: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3. 违约 23.1合同签定后,一方非因不可抗力而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 的 赔付对方违约金。 A、双方均可因对方没有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终止本合同,但应提 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中规定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合同终止 不影响终止方的任何权力,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终止而产生损失的索赔权。 B、但因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未按期开工,超过约定期3天的;或由承包 人负责承担施工项目材料款和人工费的垫付,因无能力履行施工项目,而被取 消施工资格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并不必 支付承包人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同时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23.2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部分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A、合同签定后,工程开工前,如发包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为部分 违约,须向乙方支付减项部分金额 的违约金。149 B、工程施工后,发包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施工项目时,为部分违约,须 向承包人支付减项金额 的违约金。 23.3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4.争议 24.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选择:( ) (1)请发包方所在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2)向发包方所在的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向发包方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 他 25、针对承包人的奖罚措施 25.1激励措施 a、 。 b、 。 25.2处罚措施 施工总体要求自行协调,承包人如未按照合同规定工期完工和约定供货期 供货,每延误1天,处罚金 。 26、承包人与其他供应商相互约束的有关规定: 。 27.工程分包 27.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28.不可抗力 28.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 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 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 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 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150 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 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5、双方对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延迟或合同的不履 行不负任何责任,但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29、保险 29.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30.担保 30.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31.合同份数 31.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两份,副本份数:四份。 32.补充条款 正本贰份,发、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一份, 承包人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当地财政监管部门一份。 注:空白部分可不填列。如不填写,经双方认可后,空白部分应当飞、划 反斜线;如有必要填写,请按具体情况填列。15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装饰工程、新排风工 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 等。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152 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 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仅供参考,甲乙双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采购文件 要求、竞标承诺的原则下,就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和增减。153 介绍 函 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兹介绍我公司 等 位同志前往你处购买 SCXTDL磋商【2020】031号采购文件,项目名称:布拖县人民医院 消毒供应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请予以接洽。 此致 公司名称(盖章) 2020年 月 日 (标书费为500元)。 --?----------------------------------?----------------------------- 备案资料 欲购采购文件编号:SCXTDL磋商【2020】031号 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QQ邮箱)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若联系方式不准确,以致采购中不能顺畅联系,责任由我方 自负)。 (公司盖章) 2020年 月 日 上联 下联154 备注:最终磋商采购文件以现场报名售卖版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