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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综治中心基础建设工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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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5-12 17:49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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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综治中心基础建设工程
  • 交易编号:D02-12622300076758870C-20200511-002621-7
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古浪县综治中心基础建设工程
项目类型: 工程类 项目编号: GSYJZC2020-001
采购人: 中共古浪县委政法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监督机构: 古浪县财政局
是否重大项目: 项目概算(万元): 63.880113
招标内容与范围: 对县综治中心基础建设工程进行政府采购(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标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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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E6206000606002480001001
  • 0.00万元
  •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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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E6206000606002480001001古浪县综治中心基础建设工程 投标人资格条件: 详见招标公告 标段内容:

相关文件

1. 代理承诺书

2. 招标人承诺书

3. 立项批复

4. 委托代理协议书

5. 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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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综治中心基础 建设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GSYJZC2020-001 采 购 人:中共古浪县委政法委员会 代理机构: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1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2 古浪县综治中心基础建设工程.................................................................................................2 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6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6 1、总 则.................................................................................................................................12 1.1 磋商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12 2、 竞争性磋商须知...............................................................................................................14 2.1 综合说明.................................................................................................................14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4 2.3 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14 2.4 磋商报价.................................................................................................................16 2.5 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7 2.6 磋商保证金.............................................................................................................17 2.7 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9 2.8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0 2.9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识................................................................................20 2.1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20 2.11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1 2.12 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 2.13 磋商.......................................................................................................................21 2.14 磋商小组...............................................................................................................21 2.15 竞争性磋商...........................................................................................................22 2.16 确定成交人...........................................................................................................25 2.17 成交公告...............................................................................................................26 2.18 成交通知书...........................................................................................................26 2.19 合同授予...............................................................................................................26 2.21 合同文件...............................................................................................................27 第三章 澄清和质疑.......................................................................................................................28 3.1 综合说明.................................................................................................................28 3.2 对磋商过程和拟中标结果的质疑........................................................................28 3.3 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29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要求.....................................................................................................31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原则及办法...................................................................................................38 5.1 磋商小组组成.........................................................................................................38 5.2 磋商原则.................................................................................................................38 5.3 磋商要求.................................................................................................................38 5.4 磋商程序.................................................................................................................39 5.5 确定成交人.............................................................................................................44 5.6 重新评审.................................................................................................................44 5.7 竞争性磋商终止.....................................................................................................44 第六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46 第七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4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古浪县综治中心基础建设工程 竞争性磋商公告 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共古浪县委政法委员会 的委托,对古浪县综治中心基础建设工程以竞争性磋商的形式进行采 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一、磋商文件编号:GSYJZC2020-001 二、采购预算金额:63.880113万元 三、竞争性磋商内容 :对县综治中心基础建设工程进行政府采 购(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 级以上(含贰级)资质的企业,建造师具有贰级以上(含贰级)建筑 工程资质;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 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 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 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在“信用中国”网3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及“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查询结果为准,需提 供的证明材料必须有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告。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 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注:供应商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必 须列明有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告均可。“信用中国”、“信用甘肃”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时间以网页显示的查询时间为主,以 上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日内有效,截图未显示时间或时间超 出所要求的时间范围的均视为无效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信誉要求:凡参与投标的企业均需提供由武威市劳动保障监 察机构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建筑企业参与武威市招投 标活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表》已上传至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下载专区,请各建筑企业自行下载使用,并按照要求填写。) 五、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 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时间: :4 方 式 : 请 登 录 武 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zjy.gswuwei.gov.cn)投标登记后在线免费下载竞争性 磋商文件。详情请咨询代理机构。 时间:2020年5月13日0时0分至2020年5月19日23时59 分。 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22日09时00分 磋商时间:2020年5月22日09时00分 磋商地点: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四厅。对迟于磋商时间 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 八、磋商保证金账户、金额及缴纳方式: 本项目缴纳磋商保证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缴纳方式1: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以网银、电汇转账的方式缴 纳至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并 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县综治中心保证金]。 户名: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61013100200018772 开户行行号:313 828 050 109 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磋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0 年05月21日 17:00之前到 达指定账户。 缴纳方式2:必须是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提交保证金,原件带至开5 标现场(电子保函中注明:县综治中心保证金,不填写或填写错误造 成的一切后果与责任自行承担)。 注:以上两种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其一 。 九、数字证书办理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凡是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请先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一楼大厅服务窗口咨询办理数字证书,然后登录武威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站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等相关资料。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采购人: 1)单位名称:中共古浪县委政法委员会 2)联系人:王天君 联系电话:15294305660 3)采购单位地址:古浪县城区昌灵路 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联系人:沈青云 联系电话:18093560220 3)单位地址:武威市凉州区天一财富广场1号楼1513室 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2日6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规定 1 综合说明: (1)项目名称:古浪县综治中心基础建设工程 (2)工期:25日历天。 (3)磋商内容:对县综治中心基础建设工程进行政府采购(具 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 采购人: (1)单位名称:中共古浪县委政法委员会 (2)联系人:王天君 (3)联系电话:15294305660 3 代理机构: (1)单位名称: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联系人:沈青云 (3)联系电话:18093560220 4 付款方式:中标后与招标人协商确定 5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的企业,建造师具有贰级以上(含贰 级)建筑工程资质;7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 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 (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 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 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在“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及 “ 信 用 甘 肃 ” 网 站 (www.gscredit.gov.cn)查询结果为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必须有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告。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 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注:供应商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必须 列明有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告均可。“信用中国”、“信用甘 肃”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时间以网页显示的查询时 间为主,以上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日内有效,截图未 显示时间或时间超出所要求的时间范围的均视为无效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信誉要求:凡参与投标的企业均需提供由武威市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建筑企业参与武 威市招投标活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表》已上传至武威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请各建筑企业自行下载使8 用,并按照要求填写。) 6 磋商有效期:磋商截止之日起60日内有效。 7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 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8 本项目缴纳磋商保证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缴纳方式1: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以网银、电汇转账的 方式缴纳至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户(禁止用现 金缴纳)。 并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县综治中心保证金]。 户名: 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61013100200018772 开户行行号:313 828 050 109 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磋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0年05月21日17:00之 前到达指定账户。 磋商时,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由代理机构提供依据。 缴纳方式2:必须是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提交保证金,原件 带至开标现场,(电子保函中注明:县综治中心保证金,不填 写或填写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与责任自行承担)。 磋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在成功下载磋商文件后至响应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注:以上两种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其一 。 成交候选人确定后,磋商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退9 付,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缴纳磋商保证金的投标 资格,且无需做任何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 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采购合同须送至代理公司一份)。 9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1.磋商响应文件一式5份,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文 档1份(U盘1份),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纸质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投标人应将磋商响应文件 正、副本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封口处加盖公章。 2.电子版独立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 10 封套上应写明: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在2020年5月22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11 开标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资质证书、 项目经理(建 造师)执业资格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投 标人2018年度财务状况证明(完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 年的企业无法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10 明)、投标人2019年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税务局出具的 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 税)、投标人2019年的社会保障金缴纳证明(社保局出具的 缴费证明)、武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农民 工工资是否拖欠证明、网站信用截图、企业对所提供资料无弄 虚作假内容声明、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带至磋商现场审核(被授权人投标的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原件),未提交将视为无效投标。 12 采购预算价:63.880113万元; 13 (1)招标人不接受高于采购预算价的磋商报价。 (2)竞争性磋商须知与竞争性磋商前附表不一致时以竞争性 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3)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确认书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4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的规定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 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 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具体扣 除详见竞争性磋商原则及办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11 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声明函为依据。 15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 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16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磋商响应文 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 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投标人,其磋商报价 扣除6%后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7 因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由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组织对投标 人的设计方案进行资格预审,设计方案通过的投标人方可进行 本项目投标。 设计方案资格预审时间:2020年5月20日14时40分前,未 按时提交设计方案的,视为自愿放弃投标。 设计方案提交地点:中共古浪县委政法委员会三楼会议室。12 1 、总 则 1.1 磋商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采购人”和“需方”是指中共古浪县委政法委员会。 3)“代理机构”是指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投标人”和“供方”是指向本次招标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 商。 5)“供应商”是指向需方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 6)“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文件”是指由招标方发出的文本、 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7)“磋商响应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向采购方提 交的全部响应性文件。 8)“货物”是指供方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需方 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文件等。 9)“安装”是指供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 所进行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方应对所有 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0)“服务”是指供方根据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 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 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1)“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以及电13 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 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 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14 2、 竞争性磋商须知 2.1 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 招标申请,并得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竞争性磋商来择优 选定服务的供货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 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 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投标人被视 为充分熟悉本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竞 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人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内容都 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 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 的供应商;不足 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 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 1)投标人磋商应按照采购人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磋商响应 文件;15 2)投标人在磋商中所列出的各项服务内容视为包含在采购项目 以及报价中; 3)招标人发现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 形之一的,有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果无效;在涉及招标的公正性与违 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投标人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 节,招标人有权宣布投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 认,并对投、中标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不论招标的结果 如何,招标人和需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投标费用;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按照下列编制顺序给文件编制页码并装订 成册(活页夹拒绝接收),在封面分别加盖“正本”或“副本”印样。 磋商响应文件内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 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目录 3)磋商响应函 4)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报价汇总表 7)商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①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16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投标人2018年 度财务状况证明(完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财 务审计报告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人2019年任意 三个月的纳税证明(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 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投标人2019年的社会保障金缴纳 证明(社保局出具的缴费证明)、武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针 对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证明、网站信用截图、企业对所提供资 料无弄虚作假内容声明、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带 至磋商现场审核(被授权人投标的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未提交将视为无效投标。 ②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简史与经营范围、组织机构、 职工人数、技术人员等。 ③投标人业绩: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证明 8)技术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组织方案 9)其它部分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4 磋商报价 (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为准。磋商报价应包括项目所需货17 物、设计、运输、配送、安装、调试、验收、保修、保险、税金、政 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优惠率、责任等完成项目所需 的各项应有费用。 (2)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磋商内容以外的任何 附赠条款。 (3)磋商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 何理由变更。 (4)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 (5)磋商价格采用唯一价格,不得为某一范围价格。 (6)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 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 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5 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自开标日起60日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 2.6 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本项目缴纳磋商保证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缴纳方式1: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以网银、电汇转账的方式缴 纳至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并 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县综治中心保证金]。18 户名:甘肃昱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61013100200018772 开户行行号:313 828 050 109 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磋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0 年05月21日 17:00之前到 达指定账户。 磋商时,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由代理机构提供依据。 缴纳方式2:必须是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提交保证金,原件带至开 标现场(电子保函中注明:县综治中心保证金,不填写或填写错误造 成的一切后果与责任自行承担)。 磋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在成功下载磋商文件后至响应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前。 注:以上两种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其一 。 2)成交候选人确定后,磋商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退 付,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缴纳磋商保证金的投标资格, 且无需做任何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 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 作日内退还。(采购合同须送至代理公司一份)。 3)对于未能按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采购方将视为非实质性 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而予以拒绝,即视为对磋商响应文件未响应。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9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 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7 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 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 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 以正本书面磋商响应文件为准。 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 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 和盖章。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制作,文 件须为word格式,与纸质版内容完全一致。 3)磋商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 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 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磋商响应文件可能 视为无效投标。 4)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装订成册。 5)磋商响应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20 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2.8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规定格式按照格式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 未提供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写。磋商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活页夹 拒绝接收。 2.9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识 1)投标人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封口 处加盖公章。 2)电子版独立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 3)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在2020年5月22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4)磋商响应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密封与标识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2.1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1)投标人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 件按磋商须知的规定密封后送达磋商地点。 2)投标人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3)投标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磋商文件中要求提21 交的证明材料原件。 2.11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 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2 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磋商响 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 与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3 磋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磋商会议。 2.磋商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 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开展下一步磋商流程。 3.投标人代表对磋商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 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 处理。 2.14 磋商小组 1.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22 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 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本次磋商小组由 采购人代表和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评 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 人。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 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3.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 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4.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 察等部门举报。 2.15 竞争性磋商 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 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 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 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 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 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 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23 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 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响应文件应当以 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 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 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 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 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 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6.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 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8.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 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24 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 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 商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 为2家。 9.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 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 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0.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 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 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 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1.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 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 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 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 荐 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 荐 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 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25 荐。 1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 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 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 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 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16 确定成交人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 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 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 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 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6 2.17 成交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个工作日 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 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 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 专家的推荐意见。 2.18 成交通知书 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 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 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19 合同授予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 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 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27 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 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0 签订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 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 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作 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 订合同的条件。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 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 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21 合同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 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28 第三章 澄清和质疑 3.1 综合说明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 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标人 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投标人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 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提 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规 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 主要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具体事项、请求和主张、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质疑日期。质疑书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3.2 对磋商过程和拟中标结果的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 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磋商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以规范的格式, 有效的证明资料,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 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 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9 4.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 项作出答复。 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 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 的当事人。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 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8.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 生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二)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三)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四)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30 (五)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六)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31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要求 一、古浪县综治中心基础建设清单 编号 项目名称 主材名称规格 辅材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一 大厅装饰部分 1 原有顶面拆除 项 1 2 顶面造形基础 轻钢龙骨,木龙骨 膨胀丝,吊杆 平米 148 3 顶面石膏板吊顶 石膏板 木龙骨,钉子 平米 148 4 顶面乳胶漆 乳胶漆 内墙腻子粉 平米 148 5 顶面灰色铝塑板造型灯箱基础 木龙骨,木工板 膨胀螺丝,吊杆 米 13 6 顶面软膜天花 定做成品软膜天花 米 13 7 顶面灰色铝塑板 铝塑板 万能胶 平米 18.8 8 LED灯带 LED节能灯条 电线,胶布 米 26 9 顶面铝方通 订做黑色铝方通 平米 6032 10 顶面LED灯 LED节能灯 电线,胶布 个 20 11 顶面LED筒灯 LED节能灯 电线,胶布 个 50 12 墙面铝塑板造型基础 木龙骨找平,木工板 膨胀螺丝,角码 平米 113 13 墙面银灰色铝塑板饰面 银灰色铝塑板 万能胶 平米 87 14 墙面蓝色铝塑板饰面 蓝色铝塑板 万能胶 平米 26 15 墙面白色水晶字 水晶字 玻璃胶 个 16 16 大厅柜台基础 木龙骨,木工板 万能胶 米 13 17 大厅柜台石材面层 白色人造石 云石胶 米 13 18 大厅柜台免漆板饰面 白色人造石 云石胶 平米 16 19 不透钢踢角线 不透钢 万能胶,结构胶 米 64 20 LED屏 P2.5室内LED高清屏 电线,胶布 平米 10.58 21 布线 配电箱,电线 开关,电线,胶布 项 1 22 地面布线开槽修补 地板砖 穿线管 项 133 23 垃圾清运及保洁 项 1 二 一层办公室吊顶 1 矿棉板吊顶 矿棉板 膨胀丝,吊杆 平米 134 2 顶面LED灯 LED节能灯 电线,胶布 个 14 3 布线 配电箱,电线 开关,电线,胶布 项 1 4 垃圾清运及保洁 项 1 三 二层心理咨询室 1 顶面造形基础 轻钢龙骨,木龙骨 膨胀丝,吊杆 平米 19.2 2 顶面石膏板吊顶 石膏板 木龙骨,钉子 平米 19.2 3 顶面乳胶漆 乳胶漆 内墙腻子粉 平米 19.2 4 LED灯带 LED节能灯条 电线,胶布 米 11.6 5 顶面筒灯 LED节能灯 电线,胶布 个 434 6 墙面石膏板包平 石膏板 木龙骨,钉子 平米 45.4 7 墙面乳胶漆 乳胶漆 内墙腻子粉 平米 45.4 8 地面地毯 成品地毯 平米 19.2 9 不透钢踢角线 不透钢 万能胶,结构胶 米 17.2 10 布线 配电箱,电线 开关,电线,胶布 项 1 11 垃圾清运及保洁 项 1 四 内墙新做乳胶漆(按现场实际面积测量计算) 1 1F墙面新做乳胶漆 乳胶漆 内墙腻子粉 平米 998 2 2F墙面新做乳胶漆 乳胶漆 内墙腻子粉 平米 1810 3 3F墙面新做乳胶漆 乳胶漆 内墙腻子粉 平米 1190 4 垃圾清运及保洁 项 1 五 标示牌部分35 1 楼顶大字 钛金字,后背钢架刷防锈漆 平米 28 2 门口木质牌匾 个 1 3 制度牌 0.6米*0.9米亚克力UV印刷画面, 厚度8毫米 块 31 4 制度牌 1.2米*2.4米亚克力UV印刷画面, 厚度8毫米 块 2 5 宣传牌 0.4米*1.2米亚克力UV印刷画面, 厚度8毫米 块 8 6 宣传牌 0.6米*1.2米亚克力UV印刷画面, 厚度8毫米 块 4 7 业务简介牌 0.3米*0.4米亚克力UV印刷画面, 厚度8毫米 块 11 8 门牌 0.13米*0.3米双层亚克力造型,UV 印刷画面,名称立体效果,厚度8 毫米 块 11 9 科室文化墙 4.5米*1.6米(7个墙面)异形图案 造型,UV印刷画面,模切立体效果, 材质水晶字、亚克力、PVC 平米 50.636 10 大厅文化墙 4.0米*2.0米异形图案造型,UV印 刷画面,模切立体效果,材质水晶 字、亚克力、PVC 平米 8 11 防撞条 米 10 12 丽屏展架 1.2米*2.0米 个 4 六 其它37 二、技术要求 1.总体要求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为准。磋商报价应包括项目所需货物、 运输、配送、安装、调试、验收、保修、保险、税金、政策性文件规 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优惠率、责任等完成项目所需的各项应有 费用。 2. 售后服务及承诺 1)供方在发运货物时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清单、产品 合格证等。 2)成交供应商对由于质量缺陷而发生的问题,承担由此发生的 所有费用。接到电话后,成交供应商必须在 2小时内响应,8 小时 内解决问题。 3)供方应说明质保期。 4)供方给予的其他售后服务情况及说明。38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原则及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 有关规定,制定采购评标办法如下: 5.1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 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其中评审专家2人, 采购人代表 1 人。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 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 项目的评审。 5.2 磋商原则 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 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 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磋商 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磋商小组审查磋商响应性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 有条款、条件和规定; 3.磋商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 标进行评价和比较,响应的依据是磋商响应性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 寻求其他证据,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 部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5.3 磋商要求39 1.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 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 价;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 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 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3.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 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 4.评审时须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①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 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③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 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以上价格扣除不累计叠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4 磋商程序 初步评审初审→ 竞争性磋商 →最后报价→综合评审→推荐成 交供应商。 1、初步评审 初审阶段由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资格40 性、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 应性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 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性文件的 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 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磋商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 差,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二)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竞争性磋商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 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 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 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 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 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 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 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 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 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 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 认,并由授权代表签字。 4、综合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 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评审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 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具体评 分办法如下: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 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42 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指磋商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 方法。 说明:本项目磋商报价不允许超出预算价格。为了防止恶意低价 竞争,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恶意低价竞争倾向 的,可要求投标人在 1个小时内提供报价成本分析报告,如不能够 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者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材料不能详尽合理说明其 成本的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的报价如果低于或等于采购预算控制价为有效报价, 如 果高于采购预算控制价视为无效报价。 具体分值如下:价格部分占 30%;商务部分占10%;技术分占 50%;售后部分占10%; 满分100分。每条评分项只作为评分条例,不作为废标项。 一、价格部分(满分3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 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二、商务部分(10分) 1、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 同,原件备查),每提供一项得1分,没有不得分,最高得5分。 (满分5分)43 2、投标书制作规范整齐、页码清晰明确、目录有序的得3分, 否则专家酌情给分。(满分3分) 3、履约方案合理程度。合理得 2分,否则酌情给分。(满分2 分) 三、技术评审部分(50分) 1、有施工组织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能指导施工,优得10分, 否则酌情扣分。(满分10分) 2、有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措施,优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 (满 分10分) 3、有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优得 10分,否则酌情扣分。(满分10分) 4、确保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合理,优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 (满分10分) 5、工期安排是否合理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满分5分) 6、有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 ,优得5 分,否则酌情扣分。(满 分5分) 四、售后服务部分(10分) 1、有详尽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质保期内、质保期外服务方式 及应急响应时间及措施等)、根据售后服务响应情况及售后服务方案、 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可行性、全面性、完整性等情况打分。优得5 分,否则酌情扣分。(满分5分) 2、有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包退时限、包换措施, 措施得力、方案可性,优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满分5分)44 5.5 确定成交人 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 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书面 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人且不提出异 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人。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 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 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 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 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 为同意评审报告。 5.6 重新评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 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竞争性磋商小组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5.7 竞争性磋商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 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 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5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 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6 第六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 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确认书书; (2)磋商响应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 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合同形式: 。 5.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承包人项目经理: 。 7.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47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 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 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份,代理机构一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 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48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 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 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 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 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 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 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 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 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49 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 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 人。 1.1.2.5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 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 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 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 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 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 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50 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 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 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 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 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 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 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 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 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51 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 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 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 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 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52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 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 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 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 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 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53 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 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 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 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 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 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54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 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 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 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 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 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 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 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 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 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55 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 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 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 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 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 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 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 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 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 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 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 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项被授权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56 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 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 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 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 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 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 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 的临时设施等。 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 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 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7 4.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 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 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 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 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 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款作出的指示,负 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 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58 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 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 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 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 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 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 批。 5.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 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 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 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 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59 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 在第 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 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 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 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60 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 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 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 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 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 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 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 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 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1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 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 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 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 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 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 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62 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 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 试验条件。 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 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 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9.2款约定 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 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 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 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 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 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63 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 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9.5 计日工 9.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 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 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 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 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 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6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 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 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 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 9条 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 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 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 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 10.1 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 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5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 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 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 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 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 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 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 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 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 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 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 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66 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 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 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 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 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 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 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67 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 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 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 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 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 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 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 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68 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 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 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 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 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 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 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 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 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 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 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69 14.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 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 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 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 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 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 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 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 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70 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 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 21天内,没有采取可 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 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 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 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 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 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 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 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 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71 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天内,向 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 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 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 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 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 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 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72 承包人按第10.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 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天内,向 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 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 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 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 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 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73 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 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 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 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 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 行。 17.3.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 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 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74 第七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1 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 副本 (项目名称)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75 附件 2 磋商响应函 致: (采购人) 根据已收到的采购编号为 的 项目竞 争性磋商文件,我单位经认真研究上述磋商文件,决定参加本次询价 采购。我方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我方愿承担该项目的实施 和保修任务,履行采购文件中对成交单位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 务。同时我方郑重做出如下声明: 1、我方完全接受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并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责 任、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 附件,无其他不明事项。 3、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成交通知书》要求签订、履行合同, 承担责任、义务。 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 60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 期间我方将受此约束。 6、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与磋商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请使用以下帐户: 开户行: 户名:76 账号: 8、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使用以下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77 附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 正面 背面78 附件 4 法人授权函 本人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 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 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 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 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背面 正面 正面 背面79 附件5 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80 附件6 造价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施工预算书 投标总报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编制人: (签字并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81 磋商分项报价汇总表 备注:投标报价包括该项目的所有应有费用,规费单列,进入投标报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 主材名称规格 辅材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一 1 2 二 1 2 三 1 2 四 1 2 五 六 投标总报价:(大写) 小写82 附件7 施工组织方案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说明施工方 法;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招标项目的试 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 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 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 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招标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表83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84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规 格 数量 国别产 地 制造年 份 已使用台 时数 用途 备注85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86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表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 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87 附件8 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 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88 资格审查资料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机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技术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 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89 (三) 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管理过的项目业 绩;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或上岗证书。 注: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后附技术负责人保证书。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 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 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承包人及联系电话90 (四)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91 (五)正在施工或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92 附件9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93 附件10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 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 (请填写:中型、 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 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 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提交本声明函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 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及上一月 的财务报表;从业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明细表。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中小企业部分提供 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另附说明,并与开标一览表保持一致。 3.未按上述94 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 36 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95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 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 其他中小企业制造 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 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 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 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 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 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 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96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 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 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 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招标文件中 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 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 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 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 议合同总 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 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 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 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97 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 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 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 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 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 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 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 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 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 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 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98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 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 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 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 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99 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 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 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1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54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 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102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人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 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 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 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 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 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 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 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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