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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桂家村、天顺村)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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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5-12 17:49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四川宜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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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桂家村、天顺村)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5-12 16:32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桂家村、天顺村)
采购项目编号 5115022020000145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行政区划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5-12 16:32
采购人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联系方式:陈先生,0831-7916658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宜宾市南岸戎州东路7号伴湾别院2单元9-1、11-2,联系方式:康澜,0831-8249858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831-8249858
项目包个数
各包描述 附件
供应商参加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7.1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7.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3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磋商文件开始时间 2020-05-13 09:00
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 2020-05-19 17:00
获取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1.现场办理:供应商现场购买磋商文件时应出示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 2.网上(远程)办理:(1) 供应商网上(远程)办理购买磋商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格式)》,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单位座机及传真号、电子邮箱、包号等)。(2)将已填写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图片连同报名费用支付凭证截图发送至2453287641@qq.com。 注:《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请于开标当日交至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谈判文件发售办理处。 3.报名咨询电话:0831-8249858 13808290006。 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获取磋商文件截止之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登记)。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宜宾市南岸戎州路东段7号伴湾别院二单元11-2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元) 400
磋商文件发售及供应商报名地点 宜宾市南岸戎州路东段7号伴湾别院二单元11-2获取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0-05-25 10:30
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2020-05-25 11:00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宜宾市南岸戎州路东段7号伴湾别院二单元9-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05-25 11: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宜宾市南岸戎州路东段7号伴湾别院二单元9-1
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预算金额(元) 1454115.00
采购品目名称 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行业划分 E4821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详见磋商文件
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已做需求论证
备注 计划号:20200162
PPP项目标识

项目编号:5115022020000145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桂家村、天顺村)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中国·四川·宜宾 二〇二〇年五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0 1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24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7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28 第八章 评审方法 56 第九章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60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委托,拟对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桂家村、天顺村)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5022020000145 2.采购项目名称: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桂家村、天顺村) 3.采购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 4.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145.4115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7.1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7.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3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一)磋商文件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9日上午09:00-12:0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宜宾市南岸戎州路东段7号伴湾别院二单元11-2获取。 (二)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 三) ) 获取谈判文件的方式 : 1.现场办理:供应商现场购买磋商文件时应出示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 2.网上(远程)办理:(1) 供应商网上(远程)办理购买磋商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格式)》,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单位座机及传真号、电子邮箱、包号等)。(2)将已填写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图片连同报名费用支付凭证截图发送至2453287641@qq.com。 注:《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请于开标当日交至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谈判文件发售办理处。 3.报名咨询电话:0831-8249858 13808290006。 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获取磋商文件截止之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登记)。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5月25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5月25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宜宾市南岸戎州路东段7号伴湾别院二单元9-1)本项目开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 地 址: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31-7916658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宜宾市南岸戎州路东段7号伴湾别院二单元9-1、11-2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1-8249858 2020年5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③如退还谈判保证金时产生银行转款手续费应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缴纳的谈判保证金中扣除。)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除报价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包装外,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 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每一密封件上应注明“于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 19.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 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善并递交,将作为未按规定时间递交响应文件处理;递交后,由于密封不牢固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电子版(U 盘)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 21.5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6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一:采购人将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二: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6)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7)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款第(5)项放弃成交的,应当不予退还其磋商采购保证金。 23.4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成交或落标原因,不退回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资料。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6 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响应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若发现响应文件中相关材料存在虚假响应的,将不予签订合同,并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处理。若发生以上情况,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7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后 1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送一份给采购代理机构。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任何形式的分包及转让。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其缴纳的磋商采购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询问、质疑 36.询问、质疑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办理。 36.1质疑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6.2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36.3按照“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投标人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招标人):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招标人提出。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招标人,应按事项分别提交质疑书。 36.4供应商行使质疑权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其 他 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建议在10%-20%区间)。(本项目不适用)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7.1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7.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和没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承诺函。 2、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20000元为准。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磋商时提供本证明书。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的营业执照”; 2.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注:①以上 1-3 项具有同等的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①可提供2017或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7或2018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注:以上 1-4 项具有同等的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1.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2.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 1-2 项具有同等的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1.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注:以上 1-2 项具有同等的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七)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提供承诺函】 (八)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说明:①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资格审查将视为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仅限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内容,若供应商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齐全,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 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③供应商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提供虚假承诺将被视为虚假响应,取消成交资格。 ④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17 号)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⑤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⑥以上承诺及声明函可参照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承诺及声明函”格式或自拟格式填写均有效。 ⑦以上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并且是有效的证明材料。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3.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资格性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者做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1工程名称: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桂家村、天顺村)。 1.2工程内容:在桂家村新建泵房1座,设无负压供水设备 (设备参数20m3/h,杨程160m,泵一用一备),主管采用DN110PE给水管,支管管径为DN90DN75DN50,压力等级均为1.60Mpa,给水管道均沿现状马路布置。 二、项目技术、服务要求 2.1质量要求:按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图纸、设计说明、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施工,达到或超过国家规范和相关质量要求。 2.2材料要求:按要求供应施工材料,所有材料均为符合国家质检部门及生产厂商的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 2.3服务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及后期服务作出详细、完整的承诺,并提供工程管理人员的书面详细资料。 2.4报价要求: 2.4.1本工程实行固定单价形式,工程量以最终结算审计的工程量为准,总价措施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调整,单价措施费用供应商按固定单价形式自行报价,规费按造价相关文件执行,税率按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执行,其他相关费用均按造价相关文件执行。 2.4.2清单内报价项目,按成交价与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下浮比例,同比例总价下浮结算。 2.4.3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实体工程项目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材料,其材料价格由供应商报价时充分考虑市场季节性调整、运输涨价、油价涨价等因素,所有材料价格不再做调整(除不可抗力、其他非供应商因素导致的价格巨大变动外)。 2.4.4供应商可自行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4.5本工程除满足和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设计图及供应商的使用要求外,还须满足和符合本项目设计方案。 2.4.6供应商按招标清单提供的内容进行清单组价,组价清单需满足国家造价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2.5增减工程:以当地文件执行。 2.6安全责任:工程在运输、安装、调试等整个工程活动期间,在工程实施地点范围内,所有安全责任均由施工方负责。 2.7施工组织方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环保和文明施工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等。 2.8《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图》要求内容,详见附件。 三商务要求★: 3.1 工期要求:30日历天。本项目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地震、战争拖延工程超过完工日期 15 日,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3.2保修期:1年(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偿支付质量保修金。 3.3付款方式:①发包人只支付到承包人公司基本账户,拒绝向任何第三方支付,其开支的使用应接受发包人的监管②工程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到项目合同价款的90﹪(含税收、未含维修保证金等);决(结)算审计之后拨付到审计金额的97%,其余为保修金。保修费用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保修期满扣除维修费用退还承包人(无息),30日内。 3.4资料要求:验收合格后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给予采购人备案,若有图纸资料还须提供纸质及电子版。 3.5售后服务要求:按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质保及售后服务。 3.6验收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文件的服务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及川财采[2015]32 号文件规定进行验收。 注:“★”号标识为实质性内容,供应商需完全响应,如不满足作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响 应 文 件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 号: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报价一览表封面格式 响 应 文 件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 号: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注: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项目(项目编号:)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我公司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加磋商,而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适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磋商时适用本证明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①可提供2017或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7或2018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注:以上①、②、③、④项具有同等的磋商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1.提供具有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原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以上①、②项具有同等的磋商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 七、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1.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2.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 1-2 项具有同等的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 八、响应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缴纳人民币/元(大写/元)的磋商保证金。 5、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自愿放弃中标;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我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我方在招标活动中还有其他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6、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电子版U盘一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一份。 7、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此有不清楚、误解以及对招标文件内容质疑的权利。 8、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 9、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九、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致: 我单位现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并作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 录,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十、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 本单位(供应商名称)参加(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所规定的失 信行为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 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其它形式进行惩戒。 十一、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42 46 二、初始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1.供应商的报价是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并考虑一定风险。 2.供应商需提供工程量清单分项工程组价明细表,格式自拟并附在报价一览表后面。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三、最终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注:此表打印两份,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磋商现场填报;本表不装入磋商响应文件内。最终报价不得超过初始报价,清单内报价项目,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下浮比例,同比例总价下浮结算。 :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行业,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生产的服务成果。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 期: 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六、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1、根据《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若未提供此表的则不享受监狱企业价格折扣。 七、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八、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51 九、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注:按评分细则要求提供。 十一、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格式自拟) 十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 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贵公司代理的 项目(项目编号: ) 竞争性磋商中若获成交,我们保证在领取成交通知前按要求向贵公司(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额招标代理服务费现金。 如因我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取消成交资格或自愿放弃成交资格的,我司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我方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 (盖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68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 评审委员会评价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对于供应商人而言,除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cao(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签到顺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评审小组评判的; (4)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且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6)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无效响应情形的。 但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评审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9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评分细则 综合评分法明细表: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九章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甲方通过见证方组织的采购活动,按照?(项目编号)的招标结果,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合同金额:小写:元,(人民币大写:整)。 五、合同履约担保:乙方向甲方缴纳成交价 / %的基本履约担保现金: / 元,(人民币大写: / 整)。 六、付款方式:①发包人只支付到承包人公司基本账户,拒绝向任何第三方支付,其开支的使用应接受发包人的监管②工程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到项目合同价款的90﹪(含税收、未含维修保证金等);决(结)算审计之后拨付到审计金额的97%,其余为保修金。保修费用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保修期满扣除维修费用退还承包人(无息),30日内。 七、工期: 30 日历天,自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计算。本项目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地震、战争拖延工程超过完工日期 15 日,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八、检测要求:严格执行桥梁相关的国家验收规范标准。 九、本工程甲、乙双方现场人员: 1.甲方派驻现场人员:; 2. 乙方派驻现场负责人员: 证书名称: (专业:建筑) 证号: 十、因甲方原因影响检测进度,由甲方出面协调;乙方对本工程的桥梁成桥检测应服从甲方业务正常开展的需要,如影响施工和制约,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十一、安全责任: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法规,按相关操作规程组织桥梁检测;乙方在检测过程中,应服从甲方对施工通道的要求;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通道造成损害,应负责全额赔偿(包括对甲方人员和对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乙方在检测中应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检测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四份、乙方二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各执一份。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 )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⑴中标通知书;  ⑵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⑶专用合同条款;  ⑷通用合同条款;  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⑹图纸;   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⑻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___________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副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 (盖单位章)承包人:_____________ ___(盖单位章) 住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 _(签字)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 词语定义 ?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 1.1.1? 合同 ???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 1.1.1.2 合同协议书:指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 ? 1.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合同技术条款)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 ?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的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需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条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条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项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合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7 质量保证金(或承保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⑴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⑷专用合同条款; ⑸通用合同条款; ⑹技术标准和要求; ⑺图纸; 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⑼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有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的义务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1? 遵守法律 ???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3.1 监理人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只是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完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本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度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预期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装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协议书。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⑴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⑵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⑶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中、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与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给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受、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但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交货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须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施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的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应有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使用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和航空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试,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点。施工控制网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补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每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供资料。承包人为本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监督和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负责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⑴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⑵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计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求助物质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人员,包括分包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织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 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监理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松狮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境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施工调查处里有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标准)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施工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织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包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制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在开工前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⑴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⑵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⑶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⑷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⑸提供图纸延误; 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⑺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机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抓捕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预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报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⑴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⑵承包人赶工措施; ⑶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⑷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在暂列金额中列支>) 12. 暂停施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⑴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⑵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⑶承保人擅自暂停施工; ⑷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⑸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法宝人的责任: ⑴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⑵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⑶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水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制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15.1⑴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22.1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要求)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要求)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实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责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想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楚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结果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实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实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⑴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⑵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⑶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⑷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⑸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⑹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⑴~⑹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⑹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⑶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清醒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⑷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⑴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办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⑵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⑴变更指示只有监理人发出。 ⑵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检疫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地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及日工方式实施变更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⑴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⑵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⑷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⑸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火炬被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监理人按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不支持wmf图片】=【不支持wmf图片】 [ A+(【不支持wmf图片】×【不支持wmf图片】+【不支持wmf图片】×【不支持wmf图片】+【不支持wmf图片】×【不支持wmf图片】+……+【不支持wmf图片】×【不支持wmf图片】)-1] 式中△【不支持wmf图片】—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不支持wmf图片】—第17.3.3项、第17.5.2项约定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得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不调整部分的权重); 【不支持wmf图片】—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整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不支持wmf图片】—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不支持wmf图片】—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植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以及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办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次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订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路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字幕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字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⑵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⑶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保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⑷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⑸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按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总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已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总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⑹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后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⑴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及时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⑵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申请单中。 ⑶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⑷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⑴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的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⑵工程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⑶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金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⑵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⑶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⑷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⑸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⑹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⑴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⑵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⑶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⑷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更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⑴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⑵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⑴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其应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⑵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⑵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⑶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⑷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 ⑷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⑴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⑵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⑵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 ⑵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富给承包人。 ⑶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⑷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 ⑷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至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其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区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区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属发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运行,试验和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算起。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应相应提前。 20. 保险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员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类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款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⑴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理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⑵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1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有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⑴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⑵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⑶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⑷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⑸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⑴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他人; ⑵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⑶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⑷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⑸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签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⑹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⑺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⑴承包人发生第22.1.1⑹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⑵承包人发生第22.1.1⑹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⑶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⑴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以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⑵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⑶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⑷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⑸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的违约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⑴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⑵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⑶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⑷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⑸发报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第22.2.1 ⑷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⑴发生第22.2.1 ⑷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⑵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⑴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⑵承包认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除。 23. 索赔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最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⑴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⑵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⑶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⑷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录副本。 ⑵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创承包人。 ⑶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合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的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以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意义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⑴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做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和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按以下顺序。?? ⑴中标通知书;   ⑵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⑶专用合同条款;   ⑷通用合同条款;  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⑹图纸;   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⑻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要求)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2.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2.3 提供施工用地 ???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 ???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用地范围:。 ?2.8 其他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⑴ ……… ⑵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⑴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⑵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⑶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⑷ …………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 ⑴ ………… ⑵ …………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⑴工程项目:无。 ⑵工作内容:无。 ⑶分包金额限额:无。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无。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应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⑵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施工 9.7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⑴日降雨量大于 30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⑵风速大于 32.7 m/s的 12 级以上台风灾害; ⑶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3 天; ⑷日气温低过 -20 ℃的严寒大于 3 天; ⑸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异常恶劣气候; ⑹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⑴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⑵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⑸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⑶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 ???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试块、试件及有关资料:。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按实调整 %,关键项 目:按时申报,单价调整方式:不调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8 暂估价 15.8.1 ⑴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⑵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⑴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无%,分/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有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付款 …………………………. .。 ⑵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⑵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⑴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是全部扣清。 式中R—每天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⑵工程材料与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 17.3 工程进度付款:①发包人只支付到承包人公司基本账户,拒绝向任何第三方支付,其开支的使用应接受发包人的监管②工程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到项目合同价款的90﹪(含税收、未含维修保证金等);决(结)算审计之后拨付到审计金额的97%,其余为保修金。保修费用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保修期满扣除维修费用退还承包人(无息),30日内。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 %。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⑴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17.6 最终结算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⑴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 17.7 最终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18. 竣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达到设计标准,验收程序为:施工单位书面提出申请。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完工验收,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 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 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需要/ 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管网通水工程、、。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施工单位;费用承担:施工单位。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发包人。 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按翠人社发【2017】4号执行。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6 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保险条件:。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范围与金额:按保险金条款约定。 发包人负责补偿范围与金额:。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足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采购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 地 址: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31-7916658 2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宜宾市南岸戎州路东段7号伴湾别院二单元9-1、11-2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1-8249858 3 项目编号 4 项目名称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桂家村、天顺村) 5 采购主要内容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6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7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8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45.4115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9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45.4115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10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11 质量要求、验收标 准、质保期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验收标准: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12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 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认定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 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涉及)。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不予认定处理。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本项目对监狱企业参与谈判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谈判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供应商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证明材料,在参与谈判报价时的价格给予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六、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将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14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信用信息查询及处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视为无效投标人处理。 15 政府 采购供应商信用 融资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3.“政采贷”政策咨询电话:028-61375575 转 608。 16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7 磋商保证金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8 履约保证金 金额:成交金额的10%。 交款方式:通过成交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向采购人缴纳。 收款单位: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开户行: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9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1-8249858 20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1-8249858 21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将中标通知书快递至中标人,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1-8249858 地址:宜宾市南岸戎州路东段7号伴湾别院二单元11-2号 2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投标人询问由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1-8249858 地址:宜宾市南岸戎州路东段7号伴湾别院二单元11-2 邮编:644000。 2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招标文件的质疑由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本项目资质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及综合评分明细表要求,由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须在报名截止时间时前,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1-8249858 地址:宜宾市南岸戎州路东段7号伴湾别院二单元11-2 邮编:644000。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2、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在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2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屏山县财政局。 注: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投诉书》范本。 25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江安县财政局备案。 26 磋商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的供应商按预算金额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收费标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27 特别提醒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凡经查实,将取消成交资格,并上报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投标总价(元) 履约时间 备注 报价总价大写:,小写元 供应商名称 报价 报价总价大写:,小写元 序号 磋商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的应答情况 序号 磋商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的应答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序号 评审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一 报价30% 3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即1-最高下浮比例)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注:1.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最后报价。 3.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及失信企业价格惩戒加成或扣分政策按照磋商须知表的相关要求执行。 4.报价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共同评 分因素 二 施工组织设计42% 42分 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人员配置及分工、施工的方法及工艺、对施工用电和用水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内容齐全且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操作性得6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描述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2.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重点、关键部位的施工措施(包括工程通病、重点、关键部位、防治措施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内容齐全且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操作性得6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描述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3.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质量保障、技术组织措施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内容齐全且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操作性得6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描述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4.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保证体系的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经济措施、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内容齐全且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操作性得6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描述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5.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明作业与措施及安全施工保证(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生活卫生保障措施、文明施工及工地标准化管理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内容齐全且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操作性得6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描述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6.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包括工程进度、横道图或网络图、工期、因影响工期因素的赶工措施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内容齐全且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操作性得6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描述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7.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资源及机械设备配备计划(包括拟投入的主要物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内容齐全且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操作性得6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描述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注:以评审专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响应文件情况独立评审为准。 技术类 评分因素 三 履约经验5% 5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类似项目履约经验进行计分,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5分; 注: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或项目履约证明材料。 共同评 分因素 四 管理人员配置20% 20分 1.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格:建造师,二级及以上建造师(专业:水利),具有四川省水利水电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得4分,不满足不得分。 2.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具有水利水电中级职称得4分,不满足不得分。 3.拟投入本项目其他主要人员(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造价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人员为相关水利部门颁发的证件。以上人员全部满足得8分,不满足不得分。 4.造价人员为注册于本单位造价人员(具有一名全国造价工程师得4分)。 注:以上1-4要求人员需要求不同人员,重复设置不计分,且须为已注册的本单位人员,提供近6个月社保证明。 共同评 分因素 五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1% 1分 供应商拟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提供该产品所在品目清单页截图,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得0.5分,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得0.5分。 注:1.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2.采购产品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参与磋商。 共同评 分因素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1% 1分 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得1分。 注:供应商提供为不发达地区企业或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 响应文件的规范性1% 1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1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报名流程图  附件1: 报名信息登记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如涉及时填写)报名时间供应商单位信息单位名称 注: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一致,否则因供应商填写错误导致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联系方式固定电话:供应商单位经办人信息姓名手机号电子邮件报名费用支付方式微信□ 注:微信转账时请备注公司简称。备注: 附件2: 介 绍 信 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兹介绍我公司 (身份证号: ),前往你办理 (项目名称)的报名事宜,请与接洽! 供应商名称:xxxxxxxx(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附件3:微信支付方式  总预算表 单位:元 序 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建安 工程费 设 备 购置费 独立 费用 合计 占一至五部分 投资(%) Ⅰ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Ⅱ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Ⅲ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Ⅳ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Ⅴ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 基本预备费 静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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