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除险加固设计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5-12 16:11
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除险加固设计采购项目(第二次) |
采购项目编号 | 5120022020000128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行政区划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05-12 16:11 |
采购人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 |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区级机关办公区2栋8楼,联系方式:孙老师,028-26920535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联系方式:杨先生,028-26075599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联系人:杨先生,电话:028-26075599 |
项目包个数 | 1 |
各包描述 | 附件 |
供应商参加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丙级及以上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水文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注: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报名前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0 |
获取磋商文件开始时间 | 2020-05-13 09:00 |
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 | 2020-05-19 17:30 |
获取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 现场获取。(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注:1.报名时单位介绍信原件留存;2.身份证原件验后归还,复印件留存;3.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自身参与本项目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 |
磋商文件售价(元) | 400 |
磋商文件发售及供应商报名地点 | 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 |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 2020-05-26 10:30 |
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 2020-05-26 11:00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0-05-26 11:00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 |
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预算金额(元) | 606000 |
采购品目名称 | |
行业划分 | M744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
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 详见附件。 |
其它补充事宜 | / |
备注 | 1.本项目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2.本项目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为60.60万元。3.财政监督电话:028-26920959。 |
PPP项目标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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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除险加固设计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编号:5120022020000128 竞 争 性 磋 商 中国·四川(资阳) 采购人: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日期:2020年05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51587552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PAGEREF _Toc515875521 h 3 HYPERLINK l "_Toc51587552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PAGEREF _Toc515875522 h 6 HYPERLINK l "_Toc51587556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PAGEREF _Toc515875564 h 23 HYPERLINK l "_Toc515875565"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PAGEREF _Toc515875565 h 24 HYPERLINK l "_Toc515875566"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PAGEREF _Toc515875566 h 26 HYPERLINK l "_Toc515875580"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PAGEREF _Toc515875580 h 33 HYPERLINK l "_Toc515875582"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PAGEREF _Toc515875582 h 34 HYPERLINK l "_Toc515875583"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515875583 h 35 HYPERLINK l "_Toc515875585" 第九章 评审方法 PAGEREF _Toc515875585 h 55 HYPERLINK l "_Toc515875597"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PAGEREF _Toc515875597 h 66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 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采购人)委托,拟对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除险加固设计采购项目(第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20022020000128 2.采购项目名称: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除险加固设计采购项目(第二次) 3.采购人: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 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除险加固设计采购项目(第二次)(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丙级及以上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水文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报名前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05月13日至2020年05月19日每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地址)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注:1.报名时单位介绍信原件留存;2.身份证原件验后归还,复印件留存;3.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自身参与本项目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05月26日11: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5月26日11: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 通讯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区级机关办公区2栋8楼 联 系 人:孙老师 联系电话:028-2692053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资阳新华路支行 账 号:130711917697 邮 编:641300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26075599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1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采购预算:60.60万元 。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3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最高限价:60.60万元 。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4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1.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6磋商情况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7磋商保证金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8履约保证金金额: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5%。 交款方式:转帐。 收款单位: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成交人须按时将履约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人专户。9磋商文件咨询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2607559910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2607559911成交通知书领取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 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大千药业南侧恒大名都1幢1(F)2-1号 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2607559912供应商询问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13供应商质疑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由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2607559914供应商投诉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联 系 人: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26920959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15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6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本次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本项目专家评审费由成交人支付。17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2018]123号”)。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4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组织答疑会。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壹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壹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编制目录并逐页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时,应另准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盖鲜章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磋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盖鲜章同时递交。 20.5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交纳。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采购代理服务费 26.1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本次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本项目专家评审费由成交人支付。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项目验收合格单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丙级及以上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水文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次采购要求的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2.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8.1供应商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丙级及以上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水文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保函原件或银行下账回单复印件或本代理机构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或加盖本代理机构财务专用章的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原件(注:①保证金交纳方式、金额符合磋商文件要求;②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加盖本代理机构财务专用章的原件。)(本项目不适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1.大坝安全鉴定 为保证水库安全运行,确保水库管理、建设平稳有序,根据水利部 2003 年修订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的“时限、基本程序、主要内容”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8]863 号) “定期开展安全鉴定,提高安全鉴定工作质量,建立安全鉴定报告及提示制度”等要求,对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依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形成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并经相关部门组织审查。 需要进行鉴定的小型水库如下: 序号水库名称工程等级所在镇乡1五一水库小(一)型回龙乡2跳蹬子水库小(二)型小院镇3黄家桥水库小(二)型石岭镇 2.水库除险加固设计 资阳市雁江区2020年5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涉及五一水库等5座小型水库,水库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水库名称工程等级所在镇乡1五一水库小(一)型回龙乡2黄家桥水库小(二)型石岭镇3跳蹬子水库小(二)型小院镇4文胜水库小(二)型东峰镇5六六水库小(二)型东峰镇 二、项目要求 1.大坝安全鉴定服务要求: 1.1服务事项 1.1.1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1.1.2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1.1.3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①工程质量评价 通过现场检查、历史资料分析、钻探试验与安全检测等方法,对大坝工程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现状是否満足现行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根据运行表现,分析大坝工程质量变化情况,查找是否存在工程质量缺陷,并评估对大坝安全的影响。为大坝安全评价提供符合工程实际的参数。以达到复核大坝基础处理的可靠性、防渗处理的有效性,以及大坝结构的完整性、耐久性与安全性等是否满足现行规范和工程安全运行要求的目的。 评价成果为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②大坝运行管理评价 大坝运行管理评价是对水库运行管理能力、调度运用、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进行评价。以达到评价水库现有管理条件、管理工作及管理水平是否满足相关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保障大坝安全运行的需要,并为改进大坝运行管理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运行管理的各项工作应根据相的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结合水库具体情况,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实施。 运行管理评价应做出明确结论,评价结果为:规范、较规范和不规范三个等次。 ③防洪标准复核 防洪能力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防洪标准复核、设计洪水复核计算、调洪计算及大坝抗洪能力复核。目的是根据水库设计阶段采用的水文资料和运行期延长的水文资料,并考虑建坝后上下游地区人类活动的影响以及水库工程现状,进行设计洪水复核和调洪计算,评价大坝现状抗洪能力是否满足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复核成果为提交防洪标准复核报告,评价结论为 A、B、C 三个等级。 ④渗流安全评价 在现场安全检查基础上,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渗流监测、安全检测等资料,综合监测资料分析与渗流计算对大坝渗流安全进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复核工程的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善,设计与施工(含基础处理)质量是否满足现行有关规范要求。查明工程运行中发生过何种渗流异常现象,判断是否影响大坝安全。分析工程防滲和反滤排水设施的工作性态及大坝渗流安全性态,评判大坝渗透稳定性是否满足要求。对大坝存在的渗流安全问题分析其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危害。以达到时复核大坝渗流控制措施和当前的实际渗流性态能否满足大坝按设计条件安全运行的目的。 复核成果为提交渗流安全评价报告,评价结论为 A、B、C 三个等级。 ⑤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 采用现场检查法、监测资料分析法和计算分析法,在现场安全检查基础上,根据工程地质勘察、安全监测、安全检测等资料,综合监测资料分析与结构计算对大坝结构安全进行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大结构强度、变形与稳定复核,土石坝的重点是变形与稳定分析,混凝土坝、砌石坝及输水、泄水建筑物的重点是强度与稳定分析。以达到复核大坝(含近坝岸坡)在静力条件下的变形、强度与稳定性是否足现行规范要求的目的。 评价成果为提交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报告,评价结论为 A、B、C 三个等级。 ⑥抗震安全评价 对抗震设防烈度超过 6 度的应进行抗震安全复核,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抗震安全评价内容为复核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在此基础上复核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复核大坝的抗震稳定性与结构强度;复核土石及建筑物地基的地震永久变形,以及是否存在地震液化可能;复核工程的抗震措施是否合适和完善;对布置强震监测台阵的大坝,应对地震原型监测资料进行分析。目的是按现行规范复核大坝工程现状是否满足抗震要求。 评价成果为提交水库抗震安全评价报告,评价结论为 A、B、C 三个等级。 ⑦金属结构安全评价 通过现场检查或观测金属结构的气蚀,腐蚀、磨损变形、位移、转动以及接缝止水、启闭设备、安全供电、埋件及支撑体系等情况,评价其安全性;重点复核水库大坝泄水、输水建筑物的钢闸门、启闭机与压力钢管等在现状下能否按设计条件安全运行,钢闸门主要是对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启闭机是对启闭能力进行复核;压力钢管是对其强度、抗外压稳定性进行验算。 提交成果:编制金属结构安全评价报告;评级级别为 A 级、B 级、C 级三级。 ⑧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大坝安全综合评价是在现场安全检查和监测资料分析基础上,根据防洪能力、渗流安全、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等专项复核评价结果,并参考工程质量与大坝运行管理评价结论,对大坝安全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提交成果:编制大坝安全综合评价报告,确定大坝安全性级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1.1.4呈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并获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1.1.5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1.1.6其他相关职责。 1.1.7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 号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17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防洪标准》GB50201-2014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2013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18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四川省中小流域暴雨洪水计算手册》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服务要求 2.1服务内容及要求: 2.1.1对5座水库进行勘察、测量,完成《地勘报告》 ; 2.1.2对5座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完成《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概算》,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复; 2.1.3对5座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工程技施设计,完成《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图》、《工程预算》,并通过财评部门的审定; 2.1.4对5座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期设计服务。 2.2具体技术要求: 2.2.1勘测技术要求 (1)地质勘察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和强制性条文,查明工程区内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为工程设计提供地质依据,工程功能区内的地形、地貌、地质和微地貌特征。方案要有针对性和适用性,方案要包括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验、检测等勘察作业和勘察布孔情况等。 (2)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涉及的办理工程勘察、测量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质监测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可协助供应商办理相关事宜但不单独列项支付该项费用,由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3)工程建设范围内测绘精度、范围应满足勘察及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要求和强制性条文。特殊地质条件岸坡、异常岸坡应增加测绘范围。测量要求全面、祥实,导线及控制点布设除满足本次测量需要外,还应满足后期设计及施工需要。 2.2.2初步设计技术要求 (1)针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水库问题、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依据水库勘察成果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编制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方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险情得到有效排除。 (2)应经过调查研究,结合当地规划文件的有关要求,通过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分析,推荐较为合理的设计方案,还应符合相关地区规划文件的有关要求。 (3)负责初步设计成果报告审查时的技术汇报,并根据审查和咨询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 (4)负责初步设计成果报告上报审查的组织工作,并承担审查所需费用。 (5)负责邀请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成果报告进行咨询并承担其费用。 2.2.3技施设计技术要求 (1)根据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细化设计,施工图设计达到实施深度。 (2)负责财评阶段对施工图和预算进行复核及完善。 (3)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包括设计技施交底、设计变更、技术服务等,并参与各个阶段的工程验收。 2.2.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本项目采购文件及采购人验收要求。 2.2.5 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应是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人工费、各类保险费、福利费、加班费、通讯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专家评审费、验收费等各项费用。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与自身现实情况,并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自行报价。若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漏报、错报而导致重复工作成本,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商务要求 1.工期:成交通知书发放后5个日历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历天完成《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并报鉴定审定部门审查;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历天完成地勘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后20日历天完成技施设计。 2.付款方式: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项目成果,通过审查,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复后,采购人30日历天内向区财政申请支付合同金额的80%,剩余款项待除险加固工程完工验收后30日历天内无息支付。(若有重大漏洞或失误,扣除合同价的5%作为赔偿金)。 3. 成果交付要求:按审查要求提供项目成果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供项目成果纸质资料7套及可编辑电子版1套给采购人。 4.验收标准:本项目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和合同条款的要求进行验收。 5.质量要求:供应商须依据行业相关的规范规程编制成果文件并通过专家评审,最终以获得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验收合格依据。若供应商提交的项目成果未通过专家评审,由供应商负责修改完善直到通过专家评审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 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书至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7. 成果归属:采购人享有著作权,项目编制成果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出版;确实因学术交流、职称评定等需要而要做发表的必须征得采购人书面授权许可,若因此带来的相关法律经济纠纷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等相关责任。 注意: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内容: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价格。 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供应商报价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样例条款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四、响应文件的书写或打印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五、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须装订成册并编码。 六、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七、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供应商印章)。 八、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响应文件格式”没有要求的,供应商自行编制。 政府采购项目 响 应 文 件 (封面)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正本/副本)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地址: 电话: 授权代表: 签字: 手机: 日期 :201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装订)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 XXXXXX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XXXXXX 授权 XXXXXX(响应代表姓名)为响应代表,代表本单位参加贵司组织的 XXXXXX 项目(采购编号 XXXXXX )磋商活动,全权代表本单位处理响应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响应、磋商、签约等。响应代表在响应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单位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响应代表无转委托权。 特此授权!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XXXX 性别: XXXX 证件号: XXXX 响应代表: XXXX 性别: XXXX 证件号: XXXX 单位: XXXX 部门:XXXX 职务: XXXX 详细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电话:XXXX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响应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被授权人(响应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供应商(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本授权书可自行提供具有有效签字或盖章的格式。 二、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司未被列入按财库[2016]125号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六、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八、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九、我司完全同意磋商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明,由此造成的纠纷由我单位全权负责。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注: 1.本承诺函可自行提供具有有效签字或盖章的格式。 2.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供应商的承诺函 致四川诺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 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 XXXX(项目名称)的磋商活动,现本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若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响应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四)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五)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六)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七)本单位在谈判截止日前被财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XXXX次。 (八)本单位在谈判截止日前被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XXXX次。 (九)本单位在谈判截止日前被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行政处罚的有XXXXX次。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注:1.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2.此承诺函为参考格式,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 3.填写失信行为、行政处罚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 四、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技术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响应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 XXXX 项目,编号为 XXXX 的磋商邀请,我单位提交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XXXX 份。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总报价,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 我们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 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3)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4) 同意按磋商须知中关于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 (5) 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任何证据或资料。 (6) 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与本报价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供应商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技术服务响应/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响应说明响应/偏离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报价日期: 注: 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如与磋商文件所列技术服务相关条款无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则无须逐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偏离的条款,视为默认接受,供应商不得籍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若磋商文件中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技术服务条款应当在此表中列出并应答。 四、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磋商文件商务条款磋商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响应/偏离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报价日期: 注: 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如与采购文件所列商务相关条款无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则无须逐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偏离的条款,视为默认接受,供应商不得籍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五、磋商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序号项目内容服务期报价123…磋商总价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 注: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保险、税费、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2.“磋商总价”应与“磋商响应函”中“磋商总价”一致。 3.“磋商报价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磋商供应商印章。 磋商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六、分项报价明细表 格式自拟。 七、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致: XXXX 我方参与采购编号为 XXXX 的 XXXX(项目名称)的服务提供以下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供应商名称:(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八、服务计划及承诺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九、供应商类似案例一览表 格式自拟。 十、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职务姓名职称常住地资格证明(附复印件)证书 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管理 人员技术 人员售后服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XXX行业,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XXX万元,资产总额XXX万元,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XXX单位的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十三、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章 评审方法 1、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若磋商项目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磋商小组为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 2、磋商组织 2.1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2.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3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4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3、磋商程序 3.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3.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3.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 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3.2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数量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磋商。 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小组出具的资格审查报告后,当场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宣布通过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并在磋商结果公示中向社会公布。 3.3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章2.4的情况除外)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4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3.5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最后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 (5)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6)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磋商小组采信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小组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符合性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符合性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6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章2.4的情况除外)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变动通知为本次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8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章2.4的情况除外)。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本章2.4的情况除外)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9 磋商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磋商项目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3.10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供应商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3.11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应当处于保密阶段的且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信息。 3.1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3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3.1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3.15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3.16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3.16.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3.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3.17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3.18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3.19供应商澄清、说明 3.1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19.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20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3.20.1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3.20.2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20.3本项目综合评分时按以下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视监狱企业为小、微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3.20.4综合评分明细表 编号评分因素及权重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报价10分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注:1、按财库[2011]181号文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供应商均为微小型企业,则不必再扣除)。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2、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共同类评分因素2服务方案18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服务方案【至少包含整体工作思路、相关技术措施、进度安排、质量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每具有一项得3分,最多得15分。在此基础上,方案中存在缺陷或不足,且不利于项目实施的,每有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中有超出以上要求内容且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每有一项加1分,最多加3分。本项最高得18分。技术类评分因素3企业综合实力33分1.供应商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水利行业工程设计、测绘服务、工程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得6分,每缺一项扣1分,本项最多得6分。 2.供应商具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水利行业工程设计、测绘服务、工程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得6分,每缺一项扣1分,本项最多得6分。 3.供应商具备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水利行业工程设计、测绘服务、工程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得6分,每缺一项扣1分,本项最多得6分。 4.供应商具备信用等级AAA证书的得5分,不具备不得分,本项最多得5分。 5.供应商具备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乙级资质得4分,具备测绘甲级资质得5分,不具备不得分,本项最多得5分。 6.供应商具备省级部门颁发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单位二级及以上资格的5分。不具备不得分,本项最多得5分。 注: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共同类评分因素4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配置27分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不具备不得分。本项最多得3分。 2.拟投入本项目的水工专业负责人具有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不具备不得分。本项最多得3分。 3.拟投入本项目的勘测负责人具有测绘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具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注册测绘师”资格并注册在本单位的加3分;具备省级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人员上岗培训证书的加3分,不具备不得分。本项最多得8分。 4.拟投入本项目的水文专业负责人具有水文及水资源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不具备不得分。本项最多得3分。 5.拟投入本项目的造价专业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注册在本单位的得2分。不具备不得分。本项最多得2分。 6.拟投入本项目的质检负责人同时具备测绘高级工程师及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人员上岗培训证书的得4分。不具备不得分。本项最多得4分。 7.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团队中具备3S技术应用专业能力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2分,最多得4分。不具备不得分。 注:以上人员不重复计算,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共同类评分因素5履约能力10分供应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本项目的案例,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10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共同类评分因素6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1分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得1分。 注:需提供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企业或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共同类评分因素7响应文件的规范性1分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1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共同类评分因素 3.20.5本次综合评分法由评审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通过初审(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评审得分=(A1+A2+……+An)/NA+(B1+B2+……+Bn)/ NB+(C1+C2+……+Cn)/ NC+(D1+D2+……+Dn)/ ND A1、A2……An分别为每个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的打分,NA为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人数;B1、B2+……Bn 分别为每个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打分,NB为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人数;C1、C2……Cn 分别为每个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的打分,NC为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人数;D1、D2……Dn 分别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打分(共同评分类),ND为评标委员会人数。 3.21 磋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章2.4的情况除外)的; (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被淘汰,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章2.4的情况除外)的; (三)供应商最后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4.1 本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 4.2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本章2.4的情况除外)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供应商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4.3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4.4 对于违反磋商纪律的将可能被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视为无效响应。 5、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5.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5.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5.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5.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6、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项目基本情况 合同期限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万元; 万元; 万元。 服务费支付方式: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资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份,乙方 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项目采购文件 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项目响应文件 成交通知书 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PAGE * MERGEFORMAT 1 PAGE PAGE * MERGEFORMAT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