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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延庆区玉海路、兴阳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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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5-12 17:49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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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2020年延庆区玉海路、兴阳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0-05-12 15:59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0年延庆区玉海路、兴阳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公路绿化工程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计划的通知(京交公管发〔2020〕6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以/批准,项目业主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延庆公路分局,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全额出资,招标人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延庆公路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玉海路位于延庆县西北部,涉及地质灾害隐患点位于玉海路(X019)道路里程桩号K1+940~K11+590 段,累计治理路段长约3965m,共18 处治理点。

兴阳线北京市延庆段,整体上呈东—西走向,起点位于延庆区与怀柔区的交界处,延庆段终点与市界相接,兴阳线涉及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位于K170+870~k197+972。累计治理路段长约1420m,共11 处地质灾害隐患点。

本次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清理坡面危石、浮石处理、设置主动绞索网、被动防护网等。

招标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及附属工程等图纸所示全部内容的施工。

标段划分:本项目施工标划分为1个标段。

计划施工工期:93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含)以上资质,近五年(2015年5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累计单独完成过3项(含)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标。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有效。

3.7拟投入项目经理(含备选人员)和项目总工(含备选人员)不得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且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3.8投标人须具备近五年(2015年5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累计单独完成过3项(含)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业绩,所完成工程竣(交)工验收均达到合格标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9本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具体评标办法详见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 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https://www.bjggzyzhjy.cn/)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20年5月13日00时00分至2020年5月17日23时59分,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图纸每套售价0元,施工图以正式图纸为准。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本次不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6月2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延庆公路分局

地 址: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50号

邮 编:102100

联系人:韩浩

电 话:010-69103602-8214

传 真:010-69142546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B306

邮 编:100176

联系人:高磊、刘欢

电 话:010-67805858-3205

传 真:010-67806730

监督投诉电话:010-12328

2020年延庆区玉海路、兴阳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pdf



北京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0年延庆区玉海路、兴阳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项目名称) / 标段 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 YQ-YQSG20-04 )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延庆公路分局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2020-05-1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目 录 说明......................................................... 1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3 1. 招标条件........................................... 3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4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5 7. 联系方式...........................................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投标人须知附录........................................... 33 投标人须知正文........................................... 3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67 评标办法前附表........................................... 68 评标办法正文............................................. 8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85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86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32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33 1. 一般约定................................... 13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1.1 词语定义................................. 133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34 1.5 合同协议书............................... 135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35 1.9 严禁贿赂................................. 136 2. 发包人义务................................. 136 2.3 提供施工场地............................. 136 3. 监理人..................................... 137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37 3.5 商定或确定............................... 137 4. 承包人..................................... 138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38 4.2 履约保证金............................... 139 4.3 分包..................................... 140 4.4 联合体................................... 141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41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142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142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142 4.11 不利物质条件........................... 142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43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143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143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3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4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44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144 7. 交通运输................................... 144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44 8. 测量放线................................... 144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144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45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45 9.4 环境保护................................. 146 10. 进度计划................................. 148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48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48 10.3 年度施工计划........................... 148 10.4 合同用款计划........................... 148 11. 开工和交工............................... 149 11.1 开工................................... 149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49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49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49 11.6 工期提前............................... 150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150 12. 暂停施工................................. 151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51 13. 工程质量................................. 151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5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51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52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52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53 14. 试验和检验............................... 153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53 15. 变更..................................... 153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3 15.3 变更程序............................... 153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4 15.6暂列金额................................. 154 16. 价格调整................................. 155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55 17. 计量与支付............................... 155 17.1 计量................................... 155 17.2 预付款................................. 156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57 17.4 质量保证金............................. 157 17.5 交工结算............................... 158 17.6 最终结清............................... 158 18. 交工验收................................. 159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59 18.3 验收................................... 159 18.9 竣工文件............................... 15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59 19.2 缺陷责任............................... 159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160 19.7 保修责任............................... 160 20. 保险..................................... 160 20.1工程保险................................. 160 20.4 第三者责任险........................... 161 20.5 其他保险............................... 161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61 21. 不可抗力................................. 162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62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62 22. 违约..................................... 162 22.1 承包人违约............................. 162 22.2 发包人违约............................. 163 23. 索赔..................................... 164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64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64 24. 争议的解决............................... 164 24.3 争议评审............................... 164 24.4 仲裁................................... 164 24.5 仲裁的执行............................. 165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6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9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9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196 附件二 廉政合同................................. 198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200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205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206 挖掘机............................................... 207 1.0M3以上....................................... 207 台................................................... 207 3................................................... 207 全站仪............................................... 207 台................................................... 207 2................................................... 207 自动安平水准仪....................................... 207 台................................................... 207 2................................................... 207 凿岩机............................................... 207 台................................................... 207 6................................................... 207 注浆机............................................... 207 台................................................... 207 6................................................... 207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208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210 附件九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21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21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附件1 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子目台账..................... 232 第二卷........................................................... 249 第六章 图纸(另册)......................................... 250 第三卷........................................................... 251 第七章 技术规范............................................. 252 第101节 通 则..................................... 253 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261 第200章 路 基..................................... 264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267 第四卷........................................................... 273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274 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 27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77 (一)投标函......................................... 278 (二)投标函附录..................................... 279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81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81 (一)授权委托书..................................... 28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82 四、投标保证金........................................... 283 五、施工组织设计......................................... 284 六、项目管理机构......................................... 285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286 八、资格审查资料......................................... 287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88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289 (三)近年财务状况................................... 291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293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294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295 九、其他资料............................................. 296 报价文件封面............................................. 301 一、投标函............................................... 303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05 三、单价分析表........................................... 306 四、合同用款估算表....................................... 307 五、其他资料............................................. 308 附篇:规范性文件............................................. 30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说 明 一、2020年延庆区玉海路、兴阳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项目 专用本)以《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 标准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 24号)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二、本招标文件由范本和项目专用本两部分组成。范本为《标准文件》、 《公 路工程标准文件》,本册为项目专用本。 三、项目专用本是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补充、 细化。投标人应将范本和项目专用本结合阅读,凡范本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之处, 以项目专用本为准。项目专用本未对范本进行补充、完善、细化和说明的,以范 本为准。 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照项目专用本和范本的要求编制,完整地响应项 目专用本及范本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五、《标准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均由投标 人自备。 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第 一 卷 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第一章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2020年延庆区玉海路、兴阳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2020年延庆区玉海路、兴阳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0年延庆区玉海路、兴阳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项 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公路绿化工程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计 划的通知(京交公管发〔2020〕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 / (批准机关名称)以 /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项目业主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延庆公路分局 ,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 (资金 来源),出资比例为 全额出资 ,招标人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延庆公路分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 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玉海路位于延庆县西北部,涉及地质灾害隐患点位于玉海路(X019)道路里程桩号K1+940~K11+590 段 ,累计治理路段长约3965m,共18 处治理点。 兴阳线北京市延庆段,整体上呈东—西走向,起点位于延庆区与 怀柔区的交界处,延庆段终点与市界相接,兴阳线涉及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位于K170+870~k197+972。累计治 理路段长约1420m,共11 处地质灾害隐患点。 本次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清理坡面危石、浮石处理、设置主动 绞索网、被动防护网等。 招标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及附属工程等图纸所示全部内容的施工。 标段划分:本项 目施工标划分为1个标段。 计划施工工期:93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 (含)以上资质 资质、 近五年(2015年5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累计单独完成过3项(含)以上地质 灾害防治工程施工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 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 为 / 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 /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标。对投标人信用等 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级的认定条件为: / 。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 得参加投标。 3.6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有效。 3.7拟投入项目经理(含备选人员)和项目总工(含备选人员)不得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 责人,且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3.8投标人须具备近五年(2015年5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累计单独 完成过3项(含)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业绩,所完成工程竣(交)工验收均达到合格标准,并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9本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具体评标办法详见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 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 台”,网址: https://www.bjggzyzhjy.cn/ )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20-05-13 00:00:00 至 2020-05-17 23:59:00 ,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 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联 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图纸每套售价 0 元, 施工图以正式图纸为准。 。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本次 不需要 (需要/不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06-02 09 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30:00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 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 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 (发布公告的媒介 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延庆公路 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50号 地 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 路甲12号B306室 邮政编码: 102100 邮政编码: 100176 联 系 人: 韩浩 联 系 人: 高磊、刘欢 电 话: 010-69103602-8214 电 话: 010-67805858-3205 传 真: 010-69142546 传 真: 010-67806730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监督投诉电话:010-12328 2020-05-12 5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延庆公路分局 地址: 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50号 联系人: 韩浩 电话: 010-69103602-8214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B306室 联系人: 高磊、刘欢 电话: 010-67805858-3205 1.1.4 招标项目名称 2020年延庆区玉海路、兴阳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1.1.5 标段建设地点 北京市延庆区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政府投资,全额出资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地质灾害防治及附属工程等图纸所示全部内容的施工。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93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0-06-20 计划交工日期: 2020-09-20 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8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3.3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的 合格 等级。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评分达到交通运输部《公 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规定的 合格 等级 1.3.4 安全目标 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轻伤频率小于3‰ 以内,施工现场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验收合格标准。 1.3.5 扬尘控制目标 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北京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 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要 求,减少工地扬尘污染和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 1.3.6 农民工工资保障目标 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程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北京市交通委员 会和相关部门要求,确保项目施工期间不发生因农民工纠 纷导致的讨要工资、上访等事件。 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资质要求: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其他要求: 见附录6、见附录7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 联情形 /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 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 出问题 时间:/ 形式: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 ,在“投标答疑”菜单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 10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11.1 分 包 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 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7 〕431号)相关规定执行。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 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7 〕431号)相关规定执行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1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12)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13)工程量固化 清单电子文件 (14)补遗书(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天前 形式: 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 投标答疑”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 清。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电子交易平台”以手机短 信方式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 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 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修改 不允许 允许 1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电子交易平台”以手机短 信方式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 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 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双信封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按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 程量清单,下载网站: https://www.bjggzyzhjy.cn/ / 3.2.3 报价方式 3.2.6 是否接受调价函 3.2.8 最高投标限价 有,最高投标限价 17978311 元,最高评标限价 1719285 0 元。 (其中含暂列金额 515786 元)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9-3.2.14款的补充内容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书面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固化清单 单价 总价 是 否 1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00000 元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 银行转账等现金形式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根据《北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办法》相关规 定: 对于在北京市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中信用考核定 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投标保证金免于缴纳。对于信用考 核定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投标保证金须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金额的50%缴纳。对于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从业 单位,投标保证金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100% 缴纳,对于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投标保证金 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150%缴纳。 如果C级单 位按资料表规定金额的150%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超出投 标项目估算价(投标控制价)的2%金额时,按投标项目估 算价(投标控制价)的2%的金额缴纳保证金,否则,应按 资料表规定金额的150%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本项要求中 所指的“信用考核定级”为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即《北京市交通委 员会关于发布2019年度北京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不要求 要求 1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的公告》(2019年度北京市公路土建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 价结果汇总表)中的信用等级。 初次进入北京市公路建 设市场,有全国综合评价(指《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19 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2019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中的信 用等级)的,其等级按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 综合评价,无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全国企业信用评 价结果,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公布的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内的信 用等级为准。2019年度“全国综合评价”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施工企业信 用等级为准。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如未发布,则按B级 对待。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等现金形式或者保 函等非现金形式 投标人按照《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 金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20】1号) 的程序和要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办理提交事宜。 咨询电话:010-89151079。 3.4.3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 则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 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 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 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1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 证金的情形 / 具体要求: 第3.5.1项增加: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 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 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 许可证副本、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基本账 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 印件 ,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 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 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 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 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 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 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人须通过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或有关发证机关网站对其企业营业执 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 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无 有 15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注明网址 )网页截图复印件附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招标人 将对以上信息进行核实。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须通过年度审核并粘贴年检标识或附年度监督保持通知 /证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3.5.2项增加: 如投标人最 近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小于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附录2要求的最低营运资金,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 附上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地(市)级支行及以 上银行出具的银行信贷证明复印件,信贷证明有效期须满 足本工程工期要求,信贷证明格式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 式。 第3.5.3项修改为: 投标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中 的一种方式证明其业绩的有效性。 方式一:按照《公路 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范本)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方式二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投标人应提供中标通 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由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竣 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 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 投标人公章(三者缺一不可)。若上述证明材料无法反映出 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指标,则还应提交由项目发包人、交通 主管部门或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对投标人履行合同的 证明材料。如无上述证明材料,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 时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第3.5.4项修改为: “投标人 1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按《关 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高检会[2015]5号)规定,要求提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 人、项目负责人(含备选人员)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证明材料为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承诺原件的扫描件)。 第3.5.5项修改为: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资历 表”应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资格 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 及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在 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复印件。“拟委任 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其担任项目经理或 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可通过以下两种 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证明其业绩的有效性)。 方式一:按 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范本)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 方式二“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 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或业绩证明等资 料复印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 规模的,则还须提供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 部门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无 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 17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 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出具加盖单 位公章的书面承诺书、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 承诺书原件的扫描件。 项目经理(含备选人)须在建造 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中加盖其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并签字或 在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中加盖建造师执业CA电子印章和 项目经理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6 年至 2018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的时间要求 2015年5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 202 0-06-02 09:30:00 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 开 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五层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平台(由市政务服务中心 南侧9号门进入,由扶梯或1号电梯厅至五层)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 2020-06-0 3 10:30:00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 标文件地点 5.2.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 文件)开标程序 / 不允许 允许 18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5.2.3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程序 /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人数 1~3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 限 公示媒介: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北京 市交通委员会网站》 公示期限: 不少于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 知发出的形式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 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北京 市交通委员会网站》 公告期限: / 日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转账等现金形式或者银行保函 、担保等非现金形式 是 否 不要求 要求 1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7.7.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 根据《北京市公 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办法》相关规定,对在北京市公 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中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按要求金额的50%提交;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 的从业单位,履约保证金按要求金额的80%提交;对信用 考核定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履约保证金按要求金额的100 %提交;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履约保证金按 要求金额的150%提交。如果C级单位按资料表规定金额的1 50%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额超出签约合同价的10%金额时,按 签约合同价的10%的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应按资 料表规定金额的150%提交履约保证金。 本项要求中所指 的“信用考核定级”为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中公布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发布2019年度北京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 告》(2019年度北京市公路土建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 果汇总表)中的信用等级。 初次进入北京市公路建设市 场,有全国综合评价(指《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 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2019年度 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中的信用等 级)的,其等级按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 评价,无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全国企业信用评价结 果,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公布的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内的信用等 级为准。2019年度“全国综合评价”以《交通运输部全国 20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 级为准。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如未发布,则按B级对待 。 投标人按照《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管理 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20】1号)的程序和要求 办理提交事宜。咨询电话:010-89151079。 采用银行保 函时,出具履约保证金的银行级别: 本工程只接受北京 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 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农商 银行的支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履约保函。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首发大厦B座 电 话: 010-12328 传 真: / 邮政编码: 100073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具体要求: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否 是 1.2 本款补充1.2.3项: 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工程价款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1.3 本款细化为: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扬尘控制目标和农民工工资保障 目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扬尘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农民工工资保障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6 本款补充: 从开标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年时间内,发包人或招标人均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 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原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1.11 本款补充1.11.3项: 投标人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投标人的专项工 程分包须满足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 号)、《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交路建发【2017】 431号)和北京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 3.2.1(1)条修改: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 ,招标人在上传招标文件的同时将工程量固化清 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 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 价,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 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 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 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 本款3.2.5项细化为: 3.2.5投标人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 输部2017年第25号令)、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7〕5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1〕216号)、《北京市水运公路工 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2〕 262号),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并列出本项目《公路工程安全费用使 用清单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 投标人根据工程特点,结合《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标准》,制定相应的安 全措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提出安全生费用使用清单并针对安全 生产费用单独报价,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 产费的支付子目,所报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为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应单独报价且 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附件1 安全生产费用清单细目台账”中的内容结合工程实际考虑填报安全生产费用,并填 报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表5.7公路工程安全费用使用清单表”,公路工程安全费 用使用清单表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须与工程量清单中第100章安全生产费用子目 填报的金额一致。 本款3.2.8项细化为: 最高投标限价17978311元(其中兴阳线:4738172元,玉海路:13240139元),最 高评标限价17192850元(其中兴阳线:4531164元,玉海路:12661686元)。(其 中含暂列金额515786元(其中兴阳线:135935元,玉海路:379851元)) (1)投标总价和评标价及各分项报价均不得超过控制价上限,否则按否决投标处 理。 2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3.2 (2)本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为:269675元(其中兴阳线:71073元,玉海路:198602 元)。 本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使用等严格执行《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办法》(京交路安发〔2017〕533号)的相关规定。 本款补充3.2.9项: 3.2.9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本项目施工与管线、附属工程的交叉施工影响,由此增加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总体工期目标的前提下,在投标时需考虑季节性施工、抢工 、错峰施工、夜间施工及统筹施工的工作安排,相关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之中,招标 人不单独支付。具体施工方案应在进场后上报建设单位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执行 。 本款补充3.2.11项: 3.2.11单价分析表中各工程项目的报价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报价保持一致 ,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单价为准。 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单价分析表格式填写,所有清单子目的单价均须进行 单价分析(须进行单价分析的子目,如果涉及到“投标控制价上限”中公布的任一 种材料时,必须在单价分析表中“材料”一栏中填写出该材料的单价;再生混合料 应进行单独报价,并提供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应依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沥青混凝土路面旧料回收利用有关工 作的通知》(京交路计发〔2015〕25号)、北京市道路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关于 发布路面沥青混合料旧料指导价格的通知》(京路造价字〔2015〕2号)、《关于 调整路面沥青混合料旧料指导价格的通知》(京路造价字〔2016〕4号)和招标文 件规定对路面沥青混凝土旧料回收进行投标报价,所报单价为负值且绝对值不能低 于招标文件明确的控制单价,按工程量清单给定数量进行报价。 严格执行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开展混 凝土保护层厚度通病治理活动的通知》(路质监〔2013〕41 号)。 本款补充3.2.12项: 3.2.12投标工程的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施工人员意外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伤保险和承包人装备险必须由承包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投保,其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本款补充3.2.13项: 3.2.1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政府性重大政治活动、天气问题或空气重污染,导致工 程无法施工时,承包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施工。因此所引起的工程延 误,一般不准许延长,费用不予补偿。 承包人应做好本工程交养前的日常养护及成品保护工作。如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程交养过程中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进行修复,并重新申报交养。所 发生的维修费用、申报费用、检测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3.2.14项: 3.2.14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建筑垃圾综合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6]387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的函》(京管发〔2018〕14 2号)及延庆区相关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进行运输处置。 2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3.5.1 本款细化为: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 、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 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 ,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 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提 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 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 3.5.6 不适用 3.5.7 不适用 3.7 3.7.3项: 本条(3)修改为: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本条(5)细化为: (5)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 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或电子签名章(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除外)。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可以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 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也可以法定代表人和(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扫描上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 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 章或电子签名章。 删除原3.7.4和3.7.5款 新增3.7.4项: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纸制版投标文件3份。 5.1 本款修改为: 5.1.1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 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在开标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原件签到。授权委托书格式要求见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开始后必须使用加密投标文件时所用的CA数字证书对本单位的 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出席开标会,开标后现场解密投标文件[第一个 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否则招标人对其投标文件 将不予受理。 2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5.2 5.2.1项修改为: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依次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解密,对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不予解密并由招标人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予以封存;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 (6)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的逆序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3项修改为: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投标人代表依次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解密; (3)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 (6)开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内容导入“电子交易平台 ”的开标评标系统,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 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 (7)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的逆序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 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项修改为: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其投标 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或评标价(未按规定填写投标总价和评标价大小 写金额); (2)投标总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价上限; (3)评标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评标价上限; (4)投标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5.3.1 本款补充: 开标时,如出现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暂时中断开标程序,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后,再继续履行开标程序。 25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7.4 本款补充: 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 达不到招标文件中有关中标要求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 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 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如经评审,出现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和本项目施工监理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同 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参股或者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情况,将优先推荐本 项目施工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施工监理标段则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7.5 本款细化为: 中标公示期间如无投诉等问题,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如存 在投诉等问题,招标人将按有关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中将写明发包人将支付给承 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总价(即签约合同价格)。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告知该投标 人的评审得分、排序、如果该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则告知其否决投标原因。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 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审查确认。 7.8 本款第7.8.1项修改为: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履 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 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 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本款第7.8.5项细化为: 7.8.5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 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工程资 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款补充7.8.6项: 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后及时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媒介上发布合同 公告。 2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8.2 本款补充: (1)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8))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 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9)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 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 (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 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 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 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0.1 修改10.1款为: 请各潜在投标人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你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请以《北京市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补遗文件为准。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补遗文件从而导致 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10.2 补充10.2款: 施工单位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指南》开展工作。 27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0.3 补充10.3款: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合同签订之前,可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 中标候选人在合同谈判时须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原件、《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以及拟投入该工程所有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和相 关资格证原件,报招标人核查。 谈判内容包括:确定投入人员情况,所投标段的重点难点工程及因素分析,采用的 技术标准,工期、安全质量目标、扬尘控制目标、农民工工资保障目标,施工组织 网络关键线路,工程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方案,以及实现工期、质量、安全、扬尘 控制、农民工工资保障、环保、水保目标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措施等。 投标单位一旦中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原则上不得更换,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 中列出同等资格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备选人员,因特殊情况,只能由备选人员 替换。 其他人员若需更换,更换人数不得超过其他人员总数的50%,更换的人员资格标准 不得比合同谈判中要求的资格有所降低。已更换的人员不得再次提出换人申请。 中标单位如需换人,须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员变更的相关规定,并向发包人提交 换人申请,经发包人经批准后方可换人。 除不可抗力原因、经发包人认可的特殊原因和发包人认为不能担任本项目职务的原 因外,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变更上述人的,发包人有权将该承包人清除出 场,被清除出场的标段将由原评标时评分排名第二的单位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承 包人的任何损失,招标人不予赔偿。 中标人须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在合同谈判前填写《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相关人 员确定后,经发包人审核后,该表作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路建设项目履约检查和 质量责任追究的依据。 中标人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检查管理办法 》(京交路建发【2012】41号)文件要求。如发现中标人投入人员有一次无正当理 由不按要求到位的,罚款1万元;第二次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到位的,罚款2万元; 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到位的,招标人将要求其更换相关人员,且新更换人 员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同时招标人将对该中标人通报批评且2年内不接受其 相关人员的投标。 履约检查时应根据合同、投标文件等对从业单位的人员和机械投入、质量管理、进 度控制、费用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原则上以《北京市公 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北京市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为准 。 10.4 补充10.4款: 严格执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路监察发[2006]136号文件要求。 28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0.5 补充10.5款: 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中标人须接受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 对其进行的财务延伸审计条款,投标人如有分包,应在投标时提供分包意向。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 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投标人应严格遵循《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交路建 发〔2017〕431号)。 10.6 补充10.6款: 招标人应加强招标管理和施工过程管理,对发现假借资质、弄虚作假和转让违法分 包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提出处罚意见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10.7 补充10.7款: 严格执行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 人社监发【2017】162号)、《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文件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 018】326号)、印发《北京市落实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实施方案 》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8]9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8]205号)、关于印发《北 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8]206 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京交路建 发【2018】41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8】15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8】228号)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严格执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级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18年度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8]9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北京市和延庆区其他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相 关文件规定。 为保证资金监管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按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农民工工资保障证明资料。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有效证明资料,视为 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0.8 补充10.8款: 报价文件中须附清单编制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及造价证的复印件。 造价人员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右上角签字并加盖资格印章(本文件内此条要求均指 签字并加盖资格印章或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CA电子印章和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 名章))。 10.9 补充10.9款: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 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 投标无效。 2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0.10 补充10.10款: 为加强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行业文明施工 形象,本工程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 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北 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京交工程发[2 011]278号)、《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京交路建发[2012]2 71号、《北京市交通委工地民工管理二十项标准》、《公路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 标准化技术指南》、《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 2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交路建发〔2017〕72号)。 10.11 补充10.11款: 严格执行《关于转发市交通委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京交路安发【2011】18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 理及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1】107号)、《关 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 11】48号)、《关于转发市交通委进一步加强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 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1】138号)、《北京市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3〕15号)的要求。 10.12 补充10.12款: 施工过程中所选用材料应符合《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 方案》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7]136号)、《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必须使用水性漆材料,对可能增加的费用投标人 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0.13 补充10.13款: 现况路面防护措施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以保障现况路面完好为标准,如施工过程中 因承包人保护措施损坏或缺失、保护措施不当等原因,导致的现况路面破损,由承 包人负责对破损路面原样恢复(或按业主要求的标准进行恢复),破损路面恢复的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现有绿化植被的保护, 涉及的费用包括在相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如施工时对绿化植被造成了损坏,相 关费用自行承担。 10.14 补充10.14款: 严格执行《北京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交 路安发〔2017〕285号)。 10.15 补充10.15款: 严格执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工程延期造成费用增加有关 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交路计发〔2014〕216号)文件要求,如遇工程项目 延期,中标人须及时与招标人签订补充合同。 10.16 补充10.16款: 严格执行《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见证试验相关要求的通知》(路质 办〔2016〕5号)的要求。规范见证备案书、见证记录、试验报告表的填写,送检 试样标识要求等。 30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0.17 补充10.17款: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4号)的要求。 10.18 补充10.18款: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 知》(国办发〔2018〕104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 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的要求。 10.19 补充10.19款: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103 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 作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8〕3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8〕34号)、《关于做好本 市公路 水运 水利 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 018〕229号)。 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未提交相关 证明前不得开工。 10.20 补充10.20款: 严格执行《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京交公管发〔2020〕2号)、《北 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交公管发[2020]3号)、北京市交 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京交公建发〔2020〕1号)的要求。 10.21 补充10.21款: 严格执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平安交通三年 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8〕340号)、《北京 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交通路政行业城市安全隐患治理三年行动(2018 年—2020年) 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8〕345号)的要求。 10.22 补充10.22款: 开工手续未经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进场施工。 10.23 补充10.23款: 严格执行监督预警信息(综合-质量通病)2015年第1号(预警2015〔1〕号)的要 求。本工程严格执行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颁发的《监督预警信息(钢筋专项 )2012年第1号》(路质监发【1】)的要求。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进场、审批和 使用等环节加强管理,按照规范规定,对进场钢筋进行自检,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 送检制度。不合格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24 补充10.24款: 承包人应配合招标人组织的开展涉黑、涉恶、行业不法行为的摸底排查,开展综合 整治工作。工作中,要重点排查在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工作管理过程中,暴力夺标 、非法承包、违法转包、不合理、不合法提供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的非法势力、 黑恶势力情况;结合日常检查,重点排查强占桥下空间等违规行为。工作中要加大 原始证据收集,搞好两法衔接。 3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0.25 补充10.25款: 严格执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工 作的通知》(京交路公养发〔2016〕153号)的要求 10.26 补充10.26款: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10.27 补充10.27款: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 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号),办理消纳许 可证,与合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使用达标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中标单位在中标后须提供拟投入的渣土运输车辆的相关合格证件,如中标单位选择 第三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中标人在中标后须上报所选择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并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车辆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自有车辆证明材料等相关 资料(自有的绿色达标车辆不少于20辆)。经招标人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施工单 位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合同作为本项工程的合同附件须在分局备案。 如上报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未通过核查,投标人须无条件更换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因此而产生的费用、耽误的工期、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如投标人不能提供满足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 10.28 补充10.28款: 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的规定。 10.29 补充10.29款: 严格执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价 款支付工作的通知》(京交公管发〔2020〕4号)支付合同价款。 10.30 补充10.30款: 中标人必须配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审计,并执行审计结果。 10.31 补充10.31款: 项目完工后,发包人支付给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总额,以项目实施年度内批复的计 划使用资金额度及资金到位情况为准,其余款项待决算评审通过后支付。 10.32 补充10.32款: 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10-89151083 本项目投标人、中标人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附篇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延 庆公路分局及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3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同时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含)以上资质。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有效。 5、投标人已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 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注: 投标文件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任何一条,均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为本工程所提供的营运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投标文件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任何一条,均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 3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五年(2015年5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累计单独完成过3项(含)以上地质灾害防治 工程施工业绩。 投标文件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任何一条,均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联合体各方)未被交通运输部或北京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北京市的投标资格或禁 止进入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在北京市或全国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中,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及以上。 投标文件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任何一条,均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 3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备注: 1、备选人员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填报,如填报则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年版) 。其中社保证明资料应为近3个月(提 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便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核实。 3、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的单位须为本单位 (以网上查询为准),且投标文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资历表中须由项目经理亲笔签名 并加盖建造师执业印章。 4、投标文件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任何一条,均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 理 1 具有道桥或地质(地质工程、岩土工程)或相关专业工 程师及以上职称; 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任职资格证书 (须注册在本单位); 具有5年(含)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经验(以资 历表所报经历为准); 担任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项目经理; 并具有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B类)。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 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 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 从该项目撤离) 备选项 目经理 1 项目总 工 1 具有道桥或地质(地质工程、岩土工程)或相关专业工 程师及以上职称; 具有5年(含)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经验(以资 历表所报经历为准); 担任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项目总工; 并具有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B类)。 备选项 目总工 1 35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本项目不适用。 3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本项目不适用。 37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38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 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 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 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 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 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3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 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 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 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 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 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 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 何责任。 40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 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 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 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 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 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 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 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 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 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 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4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 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 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 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 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 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 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项规 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 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电子交易平台”以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投 标人登录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 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 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电子交易平台”以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投 标人登录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 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 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 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完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 4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求。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 4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 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 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 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 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 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 U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 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 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 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 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 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 U盘) 中密封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 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 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 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 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 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 45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 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 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项的规定。工程量 清单第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 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 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 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 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 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 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 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 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 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 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 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 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 定的责任。 4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 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 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 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 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 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 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 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 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 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47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 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 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 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 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 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 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 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 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 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 “标段类型” “合同价” “主 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 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 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 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8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 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 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 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 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 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 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 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 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 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 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 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 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附录 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 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 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规定的机 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 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 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4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 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 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 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 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 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 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 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 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 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 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 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 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应从“电子 交易平台”会员诚信库中选择并进行超链接,未标示“复印件”的证明资料均应 直接制作生成。 50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 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5)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 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 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 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 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 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 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 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根据本章第 4.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 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 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 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 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 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 5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 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 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 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如有); 5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5)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6)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进行退回并按本章第 5.3款进行补救 处理,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的内容; (8)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 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 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 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开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内容导入“电子交 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 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 (5)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 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 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 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 5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 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 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 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 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 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 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 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 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 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 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项、第 5.3.3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 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 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 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 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 55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 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 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 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 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 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 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 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 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 5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 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 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 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 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 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 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 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 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 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 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 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 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 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57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 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 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 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 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 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 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进行评标。 58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 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 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 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附件一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单位 名称 投标保证金 递交情况 投标保证金 递交形式 项目经 理 项目 总工 工期(日历 天) 质量目 标 备注 投标人代 表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60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单位 名称 投标报价 (元) 评标价 (元) 是否超过最高 投标限价 是否超过最高 评标限价 备注 投标人代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元) 最高评标限价(元) 评标基准价系数 评标基准价(元)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6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 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 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 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 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6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6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 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总工: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 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款规定 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6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附件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65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附件六 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6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 67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第三章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或确定中标人: 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企业信用得 分高(企业信用得分按照企业2019年、2018年、2017年的信用等级 年度信用得分加权计算合计为准)的投标人优先; (3)递交投标 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格式均按规定填写、编制; d.按规定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ISO9000系列质量体 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生 产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已换发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 本存款账户信息)、企业名录网页截图、财务审计报告、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基础信息和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 拟投入人员的证件、业绩证明、社保证明(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 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等资料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打印件,证件齐 68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2.1.1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 全、清晰可辨、完整、有效且资料内容合理,各项表格、证件资料 数据前后一致。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 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 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人格式”的要求填写了 “拟 分包项目情况表”。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 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6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2.1.3 评审标准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与所投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 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 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3)拟投入项目经理(含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含备选人)须为非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且不得在其他项目兼 职。 (1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 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15)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评标价(包括大写 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 修改和删减; c.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单价分析表; d.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右上角签字并加盖资格印 章,并附有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及资格证书的彩色扫描件或彩 色复印件;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 70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评标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4)投标报价和评标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 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 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 一致。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第100章安全生产费用子目填报的总额与表5 .7公路工程安全费用使用清单表填报的总额一致,且为投标控制价 的1.5%。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7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资质证 书副本、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企业名录、财务审计报告、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础信息和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 页截图。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含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含备选人)资格、 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果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总工各种 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社保证明的身份证号与其身份证不符 ,视为不能认定其证书有效性,判定该人员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 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 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条款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 98 分 企业信用: 2 分 7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 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 含计日工总额)-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为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 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专款 专用,独立核算,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 费用的记取、使用、支付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北 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 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7 〕533号)文件要求。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 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 价之外,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 价去掉1个最高值和1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 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 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 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7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投标人代表现 场抽取(抽取范围为:1、0.995、0.99、0.985 、0.98、0.975、0.97),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 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 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 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 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 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 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 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 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条款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只做出合 格或不合格的评审,不进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 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充分考虑影响 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主要内容包 括: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 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 (二)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 障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 7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2.2.4(1) 施工组织设计 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 评审内容分为以下各 项: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尤其 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 措施进行重点描述等); (3)工期关键线路图及保证措施; (4)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保证措施(本项须依据《北京市道路养 护工程平安工地标准》并结合本工程特点进行编 制);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 保证措施(其中环境保护内容部分要有:制定有 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大气污染、建筑 垃圾运输处置方案、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 机械(具有环保号码标识)、水性漆替代油性漆 方案(如本工程含)); (7)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8)季节性施工安排; (9)交通导改措施; (10)落实项目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预案。 各评审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独立评审,写出 评审意见,逐项给予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不合 格项目超过项目总数20%(不含20%)的,施工组 75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织设计评定为不合格。 施工组织设计被2名(含 )以上评审专家评定为不合格的,投标文件评审 结果为不合格。 2.2.4(2) 企业信用 (1) (-3 至2 )分 -3至+2分 信用得分-3至+2分 根据《北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办法》 ,企业信用得分按照企业近三年(2017年、2018 年、2019年)的信用等级年度信用得分加权计算 。信用评价以正式发布公告中所评定的信用考核 等级确定。 被评定为AA级、A级、B级、C级、D级的,企业年 度信用得分分别为2分、1分、0分、-1分、-3分 ;前三年所占比重为20%,前二年所占比重为30% ,前一年所占比重为50%。 北京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依据《北京市公路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年度信用等 级计算,即: (1)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2019年度北京 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2019年度 北京市公路土建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汇总 表; (2)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度北京 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2018年度 7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北京市公路土建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汇总 表。 (3) 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发布2017 年度北京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 2017年度北京市公路土建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结果汇总表。 初次进入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无北京市公路市 场信用评价),有全国综合评价的,其等级按全 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无不 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全国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 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年度公路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内的信用等级为准。 2019年度“全国综合评价”以《交通运输部全国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施工企 业信用等级为准。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如未发 布,则按B级对待。 77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2.2.4(3) 评标价 98 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a.当偏差率>15%时,则评标价得分= 98 -5 ×1-10×3-(偏差率×100-15)×4; b.当5%<偏差率≤15%时,则评标价得分= 98 -5×1-(偏差率×100-5)×3; c.当0<偏差率≤5%时,则评标价得分= 98 - 偏差率×100×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a.当偏差率<-15%时,则评标价得分= 98 - 5×1-10×2+(偏差率×100+15)×4; b.当-15%≤偏差率<-5%时,则评标价得分 = 98 -5×1+(偏差率×100+5)×2; c.当-5%≤偏差率≤0时,则评标价得分= 98 + 偏差率×100×1。 78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评标方法 本条补充: 如经评审,出现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和本 项目施工监理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参股或者相互任职或工 作的情况,将优先推荐本项目施工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施工监理标段则推荐第二中标候选 人中标。 3.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第3.3.2至第3.3.5项不适用。 补充3.3.6项: 评标委员会还 将对通过第二信封评审,且综合得分前1-3名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所报工程量清单的安全生 产费进行复核,如发现投标人所报安全生产费用与招标文件公布的安全生产费用不一致,或第10 0章安全生产费用子目填报的总额与表5.7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填报的总额不一致时; 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对下一名投标人进行复核,依此类推,直至确定前1-3名中标候选 人。 7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 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 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 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80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3.2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 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 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 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 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 正总价。 3.3.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 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 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 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 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 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 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 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 8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分的计算。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 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 3.4.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 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 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 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 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8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 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 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 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 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 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8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8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85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 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 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 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8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 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 为准。 87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 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 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 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 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 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 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 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 88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 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 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 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 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 8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 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 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 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 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90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11 专利技术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 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 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2.6 支付合同价款 9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 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 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 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 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 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 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 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 9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 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 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 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 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 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9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 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 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 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 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 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 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 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4.2 履约担保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 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 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 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 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 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 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 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 95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 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 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 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 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 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 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 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 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 9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 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 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 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 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 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 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 97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 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 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 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 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 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 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 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 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 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 出申请。 98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 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 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 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 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 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9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 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 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 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 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 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 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 100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 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 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 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 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 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 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 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 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 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 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 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 偿。 9.3 治安保卫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 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 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 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 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 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9.4 环境保护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 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 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 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 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 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 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 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 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 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 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 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 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 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0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 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 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 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 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 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05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 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 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 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 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 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 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 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 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 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 工程质量 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 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0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 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 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 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 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 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 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 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 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 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 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 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 查。 107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 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 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 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 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 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 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108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 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 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 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 109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 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 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 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 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 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 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 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 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 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 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 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10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 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 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 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 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 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11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 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 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 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 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 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P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 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 0 0 112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B B B B B B B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 中所占的比例; F F F F F F ……F ……F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 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F F F 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 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 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 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 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 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 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1; 1; 2; 2; 3…… 3…… n n t1; t1; t2; t2; t3 t3 tn tn o1; o1; o2; o2; o3 o3 on on 113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 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 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 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 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 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 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 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 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 程量。 114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 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 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 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 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 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15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 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 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 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 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16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 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 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 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 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 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 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 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17 c8be2547761d45ae95b55f1f980692fe-2020051109340472217.6 最终结清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 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 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 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 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 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 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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