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美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美姑县洒库乡乐美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美姑县乐美农贸市场场外道路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5-09 16:59
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美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美姑县洒库乡乐美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美姑县乐美农贸市场场外道路工程 |
采购项目编号 | 5134362020000198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行政区划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05-09 16:59 |
采购人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美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 |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美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联系方式:杨新,18728341294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西昌市建昌路公园2018商务楼6楼606号,联系方式:彭先生,19881843385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联系人:彭先生,电话:19881843385 |
项目包个数 | 1 |
各包描述 | 附件 |
供应商参加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竞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7.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证明材料详见第四章) |
获取磋商文件开始时间 | 2020-05-11 09:00 |
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 | 2020-05-15 17:00 |
获取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 现场获取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西昌市建昌路公园2018商务楼6楼606号 |
磋商文件售价(元) | 500 |
磋商文件发售及供应商报名地点 | 西昌市建昌路公园2018商务楼6楼606号 |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 2020-05-22 09:00 |
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 2020-05-22 09:30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西昌市建昌路公园2018商务楼6楼606号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0-05-22 09:30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西昌市建昌路公园2018商务楼6楼606号 |
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 本项目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四、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磋商(响应)保证金。 |
预算金额(元) | 2507636元(含暂列金) |
采购品目名称 | |
行业划分 | E489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
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 详见磋商文件 |
其它补充事宜 | |
备注 | |
PPP项目标识 | 否 |
|
-1- 项目编号:(以四川政府采购网自动生成的编号为准) 美姑县洒库乡乐美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美姑县乐美 农贸市场场外道路工程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凉山) 采购单位:美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〇年五月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 求……27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4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35 第八章 评审方法…………………………………………………………49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8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受美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委托,拟对美姑县 洒库乡乐美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美姑县乐美农贸市场场外道路工程采用竞争性 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 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以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随机生成公布的编号为准)。 2.采购项目名称:美姑县洒库乡乐美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美姑县乐美农贸 市场场外道路工程。 3.采购人:美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2507636元(含暂列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 采购项目简介:本项目1个包,美姑县洒库乡乐美农贸市场建设工程、 美姑县乐美农贸市场场外道路工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竞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 7.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 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 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 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 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 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5日09:00-17:00(北京 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市建昌路公园2018 商务楼6楼606号)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磋商文件售 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5 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5月22日9: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 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 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5月22日9: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 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市建昌路公园2018商 务楼6楼606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人:美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 地 址:美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 联 系人:杨新 联系电话:18728341294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西昌市建昌路公园2018商务楼6楼606号 联 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19881843385 2020年05月09日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 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 以公告形式发布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2507636元(含暂列金);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2507636元(含暂列金);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 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 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 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竞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 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竞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 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竞标人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 处理。竞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要求,逐项就竞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 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竞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竞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 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 他竞标人比较情况等就竞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竞 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 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 为无效处理。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 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 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 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 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 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 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竞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 的协议 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竞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 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 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 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 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 供应 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6%的报价加成、以 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 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 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竞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 在竞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 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采[2020]28号) “四、 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磋商(响应)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金 额: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方式:成交后,签合同前,由成交供应商自行选择现 金或银行保函担保方式。其中,现金担保必须通过成交供 应商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银行保函担保优先 提供成交供应商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保函,若其基本账户 银行不能开具的,也可由其他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出具。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19881843385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19881843385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 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 书。 联系电话:19881843385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福钦建工集团 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四川福钦建 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四川福钦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四川福 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19881843385 联系地址:西昌市建昌路公园2018商务楼6楼606号。 邮政编码:615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 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10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西昌市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 普格县财政局备案。 17 采购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 竞标报价,参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 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精神收取。成交 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11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美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 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 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 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 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 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12 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 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 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 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 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 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 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 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13 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 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 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 金。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 无效。 7.3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 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 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 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 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 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4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 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 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 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 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 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 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 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 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 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 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 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 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15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 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 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 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 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 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 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 请,由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 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 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16 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 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 商过程中澄清。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 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 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 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 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 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3在磋商过程中“最终报价”格式参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供应商根 据自身 情况可提前编写,在进行磋商报价时须单独密封递交。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响应文件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 份副本 2份,电子文档1份(U盘)。17 18.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 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 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 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 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 应文件为准。 18.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 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 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 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竞标专用章等)或下属 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 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 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 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 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18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 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 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 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 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 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 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 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 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 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 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19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 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 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 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 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 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20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 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 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 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 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 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 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 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 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 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 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21 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 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 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 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 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 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22 33.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详见第五章。 34.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美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办 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 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 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23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 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2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二)资质性要求:(1)竞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竞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 度的资料。 2、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 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 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 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 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 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本项目不 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5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提供2018年度或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②也可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 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日一 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磋商文件递交截 止日不足一年的,提供磋商供应商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和“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2019年至今至 少一次缴纳税务的凭据或税收机关出具的证明;②提供2019年至今至少一次缴 纳社保资金的凭据或社保机关出具的证明;)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 诺函) 7、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8、提供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原件;(格式自拟) 9、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复印件;(“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 询)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1) 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26 (2)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场参加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②不 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需加盖公章及签字;②如响应文件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特别说明:①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 资料。 ②以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须按要求签署和盖章。 ③以上证明材料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7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 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1、美姑县洒库乡乐美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854.06m2,建设地点 位于凉山州美姑县洒库乡。(具体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本工程为美姑县乐美农贸市场场外道路,建设地点为美姑县,本项目包 含挖土方172m3、填方90m3、C20砼边沟22.54m3、厚250mm碎石垫层128m2、 厚250mm(混凝土强度C35)130m3。 二、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册 三、技术、服务要求: 1、质量和安全要求: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图集结合现 行施工规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采购内容及范围: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示全部内容。(实质性 要求) 3、工期: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 4、项目完成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成交供应商需提供竣工资料所需的全部资料,所有工程量需经采购方、 成交供应商、监理单位(若有)共同按实际收方量核准后计量。 7、成交供应商需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要求进 行施工,且施工质量须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商务要求及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保修期:在合理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 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最低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8 起计算。 2、质量要求 2.1按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图纸、设计说明、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2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成交供应商负责的工程内容出现质量问题或达不 到使用效果,成交供应商均须及时予以整改,所产生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材料要求:施工过程中,施工主要材料须满足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 及图纸要求(主要材料详见工程量清单),必须是合格产品,施工主要材料须 经采购人或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所有材料均为符合国家质检部 门及生产厂商的质量要求的全新货物。 4、现场管理要求: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管理,服从采购人现场管理人员的管 理,应保持环境清洁,做到工完料尽场清。 5、施工要求:必须满足现行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 定,并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并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 6、相关商务条款: 6.1供应商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须承诺:如成交,须 在签署合同前,提供施工单位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 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如在成交公告发布10日历天之内无法提供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6.2自行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按计划施工。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 无法启动施工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6.3施工过程中所有的水电及仓储等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五、施工安全及责任划分 1、本项目施工实施过程中,成交人须严格按照项目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进 行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尤其注意人员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范 围周边区域原有设施设备(无论是否能够正常工作)采取适当措施进行保护,29 如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周边原有设备设施损坏的,供应商有责任无偿进 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和生产事故,劳动纠纷均由成交 供应商承担。如遇上述情况,采购人有权将质保金或未支付的货款用于支付上 述事宜,成交供应商不得有异议。【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 2、本项目施工实施过程中,若因成交人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导致工期滞 后或无法如期完工的,采购人有权追究其责任并索赔。(具体事宜按合同约定 执行) 六、投标要求 1、 预算控制价金额:2507636元(含暂列金)。竞标人报价需符合预算 控制价要求,超出预算控制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由竞标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 项目竞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竞标人向采购人承诺免费。 3、本项目须完成所有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的施 工、调试、验收及办理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 七、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要求: 1、工期: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 2、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超过10天且成交供应商无法在采购人规 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采购人有权采用紧急措施(包含且不限于聘用第三方进 行突击整改),且采用紧急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在合同 款项中予以扣除); 3、项目地点:美姑县; 4、质保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2个月内。 八、资金支付与结算 签订施工合同,总监下达开工令后拨付合同价的 30%为预付款,按工程进 度拨款,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合格的工程量的 80%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价 款的85%,待该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审计价款的97%,余款3%作为 质保金,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付清(无息)。30 九、履约验收 本项目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2号)的要求组织验收,以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及投 标文件技术响应为准。如出现未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以行业相关 标准为准(在本项目中涉及的工程项目质量按照国家及四川省相关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执行)。如采购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 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方在采购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 标、行业标准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十、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执行。31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资格性要求。 2. 供应商不能负偏离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 3. 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32 第七章 磋商内容、 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八章所包含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内容 条款要求,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 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 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 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33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 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 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 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 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 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34 第一部分“资格响应性文件”格式 格式1-1 封面: (正本/副本) 资格性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35 格式1-2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 时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材料”。36 格式1-3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X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XXXX” 项目(项目编 号:XXXX)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 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 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 印件。37 格式1-4 三、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 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 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措施;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据 实承诺; 7、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的据实承诺; 8、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据实承诺; 9、按时缴纳磋商保证金;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2、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要求的佐证材料。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 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 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 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竞标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竞标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 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 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 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 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 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 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竞标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38 格式1-5 四、其他资格性证明文件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 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39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性文件”格式 格式2-1 封面: (正本/副本) 其他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40 格式2-2 一、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服务,总报价 元(大写: );工期: 日历天。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U盘), 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 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年月日41 格式2-3 二、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 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 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为采购项 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 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 人的行为。 四、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五、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 技术、服务、商务、响应产品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六、如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单位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 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单位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 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 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42 格式2-4 三、(一)初次报价表 项目名称 序号 服务内容 工期 (日历天) 磋商总价(元) 1 磋商总价 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 1)磋商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报价表”若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 应商印章。 3)以上表格如不能完全表达清楚供应商认为必要的费用明细,供应商可自 行补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磋商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43 (二)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4- (三)最后报价表 项目编号: 序号 采购内容 磋商报价(元) 工期 (日历天) 备注 1 注:1.最后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含完成项目所必需的所有费用。 2.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在磋商现场进行填写。 3.本格式文本可以不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内,在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后由磋商 委员会通知递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磋商供应商名称: 日 期:-45- 格式2-5 四、商务应答表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 号 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文件响应 说明 响应/偏离 注:1.与磋商文件要求有差异的供应商必须列出,与磋商文件要求一致的供应商可不列 出,视为完全响应。 2.按照采购项目商务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46- 格式2-6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47- 格式2-7 六、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 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48- 格式2-8 七、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磋商文件条 目号 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文件响应 说明 响应/偏离 注:1.与磋商文件要求有差异的供应商必须列出,与磋商文件要求一致的供应商可不列 出,视为完全响应。 2.按照采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49- 格式2-9 八、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 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 服务 人员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职称证、身份证等;技术负 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等;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等。-50- 格式2-10 九、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及 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3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所规定 的失信行为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 叁、肆等。) 注:仅限磋商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 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2、财政部门对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 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 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51- 格式2-11 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 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 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及服务,由 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 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 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 型企业或监狱企业适用。 2、在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 等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52- 格式2-12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 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 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 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53- 格式2-13 十二、施工组织设计 注:本项格式自拟。-54- 格式2-14 十三、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函 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贵公司代理的 项目磋商文件中若获成 交,我们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以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现金 或经贵公司认可的一种方式,向贵公司即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 按照磋商文件中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一次性支付全额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承诺方盖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55- 格式2-15 十四、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56-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 本磋商方法。 1.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 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 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 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 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 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57- 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 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 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 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开标结束后,由评审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 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 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 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 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 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拟定磋商内容。-58-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 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 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 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 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 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 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 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 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 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 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 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 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 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59- 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 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 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 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 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 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 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 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 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 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 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 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 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 部门。-6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 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 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 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 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 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 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 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 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 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61- 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 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 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XX家 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施工组织方案、履约 经验、政策、响应性文件规范性完整性等。 3.2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 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 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 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 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 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62- 评分标准及细则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20% 20分 以评审小组认定的最终有效报价中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 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20% ×100 注: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 业)价格扣除、报价加成等按照磋商文件须知附表规定执 行。 共同评分 因素 2 施工组织 设计 40% 40分 针对本项目工程概况:施工难点,技术要求等编制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统一协调、人员配置、 机械设备、文明措施等内容进行综合比较,内容齐全且科 学合理、适用可行利于项目实施的得40分,提供内容不全 或不合理或有缺项或缺乏实际操作或针对性不强或逻辑混 乱、思路不清晰或没有具体措施或不能保证本项目实施的 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未提供者不得分 技术类评 审因素 3 人员配置 26% 26分 1、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同时具 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级证书), 建造师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得6分,缺一项不得分; 2、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5分, 中级得3分。 3、其他主要人员 项目需配备施工员、安全员(需同时具有有效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C证)、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名,以 上人员需提供岗位证书复印件,每提供一个人员岗位证或 执业证得3分,本项最高得15分; 注:以上人员需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提供2019年以来任 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技术类评 审因素 4 类似业绩 4% 4分 投标人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的类似项目业绩,提供一 个得2分,最多得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提供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供 应商鲜章,合同复印件不得缺页、遮挡、涂改。 技术类评 审因素 5 售后服务 方案8% 8分 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采购需求、项目实际情况, 制定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拟派人员、售后服务承诺、服务方案、后续服务人员保障 技术类评 分因素-63- 力等方面。评审小组进行横向比较综合评定,优得8分; 良得6分;一般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 6 扶持不发 达地区和 少数民族 地区1% 1分 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得1分。 注: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注册地在少数 民族地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共同评审 因素 7 磋商文件 的规范性 1% 1分 磋商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1分;有 一项细微偏差的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共同评审 因素 注: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上表结合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综合评分明 细表。 2)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 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 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 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 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 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64-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 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 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 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 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 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 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 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 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 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65- 第十章 施工合同(范本) (最终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可参见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 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使用指南)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 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 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 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 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66-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 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 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 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 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 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 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67-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 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 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项约定 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 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 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 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68-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 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 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 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 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 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 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 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 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 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69-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 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 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 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 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 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 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70- 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 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 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 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 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 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 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 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 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 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 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 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 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71-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 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 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 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 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 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 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 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 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 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 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 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 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 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 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 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 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 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 用。 7.3 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 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 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 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 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 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 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 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73- 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 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 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 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 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 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 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 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 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 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 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 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 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 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74- 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 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 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不包括整改);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 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 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 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 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75-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 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 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 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 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 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 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 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 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 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 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 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 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 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 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 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76- 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 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 )改变合同中任 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 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 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 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77-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 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 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 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 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 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 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 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 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 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 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 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 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78- 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 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 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 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Ft2Ft3Ftn F01F02F03F04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 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 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 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 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 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 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 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 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 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79-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 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 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 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 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 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 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 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 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 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 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 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七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80-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 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 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 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 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 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 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 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 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 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81- 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 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 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1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 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 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 求。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 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 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 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 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 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 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 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 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 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 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 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82- 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施工期运行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 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 复。 18.6试运行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 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 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 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 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 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 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 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83-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 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 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 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 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 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 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 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84-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 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 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 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 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 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 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 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 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85- 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 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 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 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 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 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 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 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 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 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86-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 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 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 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 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 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87- 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 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 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 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 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 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 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 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88-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1.1.2.6监理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 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 的用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承包人驻地建设的办 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 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 1.1.4日期 1.1.4.3工期: 1.1.4.5缺陷责任期:12个月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附格式,协议书格式必要时可作修 改,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合同文件的制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合同文件的份数视需要由发 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在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28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 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资料,未经监 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如有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图纸份数按监 理人的要求提供,监理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该项工作施工前7天。 1.6.4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发现有关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任何含糊或错、漏、碰、缺后,应及时书 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就此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批准。对上述含糊、差错、遗漏或缺 陷的理解应以国内现行规范为依据。承包人不得利用以上文件的缺陷从中索取不正当的利益。 1.8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不允许。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1)永久占地: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 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及时开 工。发包人亦可在颁发开工令之前分期提供施工场地,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 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2)临时用地:见合同专用条款第6.1.2款。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1)本合同的监理人:本合同的监理人是与发包人签订承担本项目监理工作协议的监理公司(单 位)或个人,具体单位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2)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89- (3)授权批准在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上7天内的工程延期权限,但不包括交工期的延期, 并须经发包人同意。 (4)监理工程师变更金额的权限将按监理合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有关变更设计规定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根据四川省政府及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在中标后自行承担按章缴纳建安营业税及 附加税等税费(包含在其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中,不单独报价)。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为本工程提供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等不能降低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必须 满足工程需要。 4.1.10其他义务 (1)交(竣)工验收时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否则将推迟剩余保留金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整 改达标后,才予支付剩余保留金。 (2)承包人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含交通、施工、人身等紧急事故)时制定相应的应急 措施,其费用包含在安全生产费中。 (3)承包人对其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的职工聘(雇)用方式及劳动(劳务)合同执行到位,尤其是民 工工资的发放计划及扰民处置措施要合理。无保留的执行通用条款第4.8款的相关规定。 (4)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时,承包人应提供作业方便,无条件予以配合,并配备2-3 名辅助工作人员,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支付。 (5)对本合同工程的交通通行和安全应有相应的保通、保安全措施以紧急救援预案,确保交通不中 断和车辆、人员的安全。 (6)承包人在进场后,在工序安排、工期计划等方面充分考虑相关的影响因素,保证工程的顺利实 施。 (7)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的疏忽不当行为造成的或与第4.1款所述有关 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的责任。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要求,按中标合同价(扣除暂列金、暂估价)10%以履约 保函方式递交履约担保,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合同价3%(按县上的相关规定执行)。 4.2.2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出具合同工程证书 和经核查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28天内将履约担保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无息)。 4.3分包 4.3.6本项目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 合法分包应按四川省交通厅川交(2006)79号《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4.4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所报名 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并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住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 位的相对稳定。承包人必须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发包人暂管,至交工验收后 退还。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上述主要人员,需报请发包人批准。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7民工的管理 (1)承包人雇佣民工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2)承包人所雇用的民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民工工资的最低标准,并按期足额支 付民工工资款,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款,或未按上述要求履行,造成扰民、影响地方稳定及 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 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同时,发包人将按相关政策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临时用地的租用-90- 按工程量清单说明第四条执行。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相关细 目报价中,不单独报价。 7.3场外交通 7.3.1为运输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通过所有收费公路的通行费用,道路养护费用等均由承包人自 行按章缴纳,并在报价时分摊入工程量清单的相关细目中,不单独报价。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对施工安全责任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7天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6文明施工要求及其费用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施工并配备专门的文明施工负责人,并做到: (1)施工现场实行秩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 (2)施工人员现场施工时应着装标识醒目; (3)材料、施工设备应合理定置、不得乱停乱放; (4)严禁破坏及污染正常使用的原有道路及道路设施; (5)保持驻地、施工进出场等区域的清洁卫生、秩序井然; (6)应协调好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不文明冲突。 文明施工费该费用包含在相关细目单价中,不单独报价。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收到施工图纸及说明等有关 资料并在设计交底完成后5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 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 (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计划后的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报发包人 批准。 (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由监理审查,符合发包人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4)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报单位工程网络进度计划,由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不 应引起所报网络进度计划中关键工作的进度延误和改变,如果实际工程进度引起关键工作的进度延误 和改变,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 度,确保工程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由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不在其列)。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3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 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3天后,发包人可终止与承包人合同关系,也 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给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 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的期限: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5天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修订计划后的1天内 2、监理人的修订 监理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指示的期限: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5天前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工程建设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接到开工令之日起5天内;-9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 11.2竣工 原条款后增加: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工文件验收办法》的规定和其附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 文件。工程竣工图纸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和在全部 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业主提交5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均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在质量保修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的约定:对本项目而言,指发生烈度 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工期一天,违约金1000元/天,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中标 价)的1%。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承包人向监理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2)监理人审批期限:三天内 13.5.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检查:承包人应在24小时前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按通用条款、国家有关规定和质监站的有关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对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 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送检,未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材 料合格证、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4变更管理(新增) 工程变更应根据变更金额大小,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 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规定程序办理。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条款修改为: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相同或类似细目的,采用该细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细目的,应由承包人按照现行公路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及预算定额进行计算,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单价及费率应按供应商投标时的最终单价及费 率计取,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业主批准后执行;若是新增材料或设备,则按市场价格编制预算单 价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查确定, (4)工程量变更后的工程间接费不做调整。 16.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本项目按月计量,按月支付。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计量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按监理人的要求。 计量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监理人的要求。 17.3.3计量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92- 1.约定的工程款(计量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计量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报发包人审定签字确认,并在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 支付经承包人; (2)按工程形象进度协商拨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价的85%,经审核认定后,支付至全 部工程款的100%。质保金为结算审核价的3%,由承包方单独缴纳到发包方账户,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 付清(不计利息)。 2.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 (2)工程还存在待整改质量问题;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4)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 (5)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 (6)工程竣工后三月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未积极配合办理结 算审计; (7)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达到投标书承诺,经发包人同意除外。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修金额度:审计后审计金额的3%。 但是,如尚有遗留工程有待承包人完成,则发包人有权扣发一定比例的质量保修金,能确保遗留工程 的费用,直到该遗留工程完成时才予发还。 17.5竣工结算 本款所涉及“竣工”二字均修改为“交工”,即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经验收合格颁发工程交工证书后 的结算。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按监理人要求 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份数:伍份。 20.保险 20.6.7按工程量清单说明第五条执行。如承包人未按要求购买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责任。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4)发生22.1.1(1)所述情况(发生了违规分包情况),发包人将驱逐私自分包人,并向承包人课 以不超过履约保证金10%的违约金并按川交(2006)7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5)发生22.1.1(2),(3),(4)所述情况(私自运走设各、材料,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履约保证金10%的违约金。 (6)发生22.1.1(5),(6),(7)所述情况(违反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发包人 可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履约保证金10%的违约金。 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课以加倍违约金直 至终止合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当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伤亡事故一切费用。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投标文件所列人员派驻现场管理人员,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 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如需更换,须以相同资历人员代替并提前13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请且获得发包 人批准认可,否则发包人将处以1万~5万罚款,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如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3天内不遵守 该通知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93- 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3天内仍未纠正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0.2‰违约金(违约 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4)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应与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一致,如经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自行更换 材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0.2‰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发包人将 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如非承包人原因需更换投标文件中报材 料,承包人应在5日前向监理单位申报,经发包人核实情况后由发包人批准更换。 违约金的确认由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签字认可。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 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2)方式解决。 (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4-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 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竞争性磋商文件;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年月日-95- 附件二: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原环境自然植被,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 “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护林和水土保持合同。 甲方职责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依据编制了《环境 保护盒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按照“以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保护”的原则,开展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重要的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 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组织对乙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进行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 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凡发现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甲方应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 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保护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乙方职责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环境保持实话细 则》的有关规定。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生产必须管保护”及“谁破坏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和水土保 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的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结构和管理制 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展开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 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侯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 有关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护理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 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 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护林防 火、环境保护和水土责任制作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和 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境监督员, 专职负责本合同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的事 件发生。 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护林防火、环境保持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或违反《环境保护和 水土保持实话细则》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关视其情节对 乙方通报批评、处以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情节轻微者,甲方可以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10万元的违约金。 累计三次因环保问题被甲方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在该合同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财产损失、乙方应全部负责。 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96- 附件三: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 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 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97- 附件四:安全施工合同 安全施工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 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 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 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 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四川省、西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 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 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 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 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注册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 人人有责。注册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 配备的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 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 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 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 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 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 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注册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 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 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 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 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 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 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告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发包人将 根据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具体标准为:每重伤1人,处罚5000.00元;每死亡 1人处罚20000.00元。以上处罚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担保或任何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 除。 本安全施工合同一式拾份,发包人伍份,承包人伍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98- 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效。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99- 附件五: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 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 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 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 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 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 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 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 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 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 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 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 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100-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