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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工程建设]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招标公告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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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26 15:3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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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 交易编号:jqlz2019006
公告基本信息
采购单位 酒泉第六中学
采购方式 邀请 项目类型 (A01)房屋建筑
联系人 畅亮 联系电话 18993763586
竞价(公告)开始时间 2020-04-26 14:00: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0-05-01 14:00:00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采购标包信息

序号 标包名称 标包编号 采购类别 合同估算价
1 酒泉第六中学北门围墙维修改造(二次招标) JQLZ2019006 工程-施工 50074.42(元)

公告内容

  • 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SHX-2020-004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已由临潭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潭交字【2020】80号)号文,项目业主单位为临潭县卓洛乡人民政府 ,建设资金为临潭县2020年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阳光平台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规模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2.2建设地点: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

    2.3项目概况及规模

    2.3.1项目概况

    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路线全长0.088公里,路基宽3.5m,路面宽3.5m。路面结构采用16cm水泥稳定砂砾基层+18cm水泥混凝土面层构成。主要工程量:M10浆砌片石内挡墙165m?/40m;16cm水泥稳定砂砾基层308㎡,18cm水泥混凝土面层308㎡,挖土质路槽308㎡。

    2.4标段划分为1个合同段。

    2.5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

    2.6计划工期:9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5月13日

    计划交工时间:2020 年8月11日

    缺陷责任期:1 年 保修期:1 年

    2.7工程质量: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考核证在有效期内,并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近5年内至少成功完成过2项类似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原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为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人员要求:(1)项目经理需持有注册本企业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为准。(2)项目总工具公路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3.3对新成立注册不到一年(以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取时间为准)的公司业绩不做强制性要求,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四、评标办法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阳光交易平台系统筛选最低价中标法。五、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1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所缴纳税款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投标人风险自行考虑。

    5.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提出申请。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六、报名方式及要求

    1、网上报名请登陆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甘南州)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网上注册登记,网上报名完成后,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关于本项目相关变更及通知,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2、投标报名及投标竞价截止时间

    招标公告于2020年4月 26 日上传至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甘南州)电子招投标系统网(http://ggzyjy.gnzrmzf.gov.cn/f),报名开始时间2020年4月 26 日14:00分投标竞价截止时间至2020年 5 月 1 日14时00分,逾期不予受理。

    3、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甘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发 布 (网 址 http://ggzyjy.gnzrmzf.gov.cn/f)

    4、联系方式

    招标人:临潭县卓洛乡人民政府

    地 址:临潭县卓洛乡上园子村

    联系人:牛小强

    联系电话:13893930457

    临潭县卓洛乡人民政府

    2020年4月 26 日


附件信息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甘南州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http://114.55.202.86)进行报名竞价
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 GSHX-2020-004) 招 标 文件 临潭县卓洛乡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8 第三章 评标办法.........................................................................................................................................................2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7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92 附件二 廉政合同.......................................................................................................................................................94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96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98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99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100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101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102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104 第五章 图 纸(另册)...............................................................................................................................................113 第六章 技术规范(另册).........................................................................................................................................115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11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1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20 三、施工组织设计.......................................................................................................................................................120 四、项目管理机构.......................................................................................................................................................120 五、资格审查资料.......................................................................................................................................................120 六、承诺函...................................................................................................................................................................120 七、中标人确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20 八、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120 九、其他材料...............................................................................................................................................................12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1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3 三、联合体协议书.......................................................................................................................................................125 四、施工组织设计.......................................................................................................................................................126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126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126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附表.........................................................................................................................................126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126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附表.........................................................................................................................................126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附表.........................................................................................................................................126 附表七 临时用地计划表.............................................................................................................................................126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126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127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128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129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130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131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132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133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134 六、项目管理机构.......................................................................................................................................................135 七、资格审查资料.......................................................................................................................................................136 八、承 诺 函...............................................................................................................................................................143 九、中标人确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44 十、建设领域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查询证明...........................................................................................................145 十一、其 他 材 料.....................................................................................................................................................146 一、投标标价...............................................................................................................................................................148 二、投标函...................................................................................................................................................................148 二、工程量清单...........................................................................................................................................................148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148 一、投标总价..............................................................................................................................................................149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51 三、 合同用款估算表.................................................................................................................................................1522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SHX-2020-004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已由临潭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卓洛乡上卓洛村 巷道硬化建设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潭交字【2020】80号)号文,项目业主单位为临潭县 卓洛乡人民政府,建设资金为临潭县2020年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 项目的施工进行阳光平台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规模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2.2建设地点: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 2.3项目概况及规模 2.3.1项目概况 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路线全长0.088公里,路基宽3.5m,路面宽3.5m。路面 结构采用16cm水泥稳定砂砾基层+18cm水泥混凝土面层构成。主要工程量:M10浆砌片石内挡墙 165m?/40m;16cm水泥稳定砂砾基层308㎡,18cm水泥混凝土面层308㎡,挖土质路槽308㎡。 2.4标段划分为1个合同段。 2.5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 2.6计划工期:9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5月13日 计划交工时间:2020年8月11日 缺陷责任期:1年 保修期:1年 2.7工程质量: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考核证在有效 期内,并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近5年内至少成功完成过2项类似公路工程施 工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原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为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相应的 施工能力。4 3.2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需持有注册本企业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 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为 准。 (2)项目总工具公路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3对新成立注册不到一年(以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取时间为准)的公司业绩不做强制性要求,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 加投标。 四、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阳光交易平台系统筛选最低价中标法。 五、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1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所缴纳税款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投标人风险自行考虑。 5.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 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提出申请。否则,均按无效投 标处理。 六、报名方式及要求 1、网上报名请登陆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甘南州)电子招投标系 统进行网上注册登记,网上报名完成后,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关于本项目相关变更及通知,否则,由变 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2、投标报名及投标竞价截止时间 招标公告于2020年4月26日上传至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甘南州) 电子招投标系统网(http://ggzyjy.gnzrmzf.gov.cn/f),报名开始时间2020年4月26日14:00分投标竞 价截止时间至2020年5月1 日14时00分,逾期不予受理。 3、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网址http://ggzyjy.gnzrmzf.gov.cn/f) 4、联系方式 招标人:临潭县卓洛乡人民政府5 地 址:临潭县卓洛乡上园子村 联系人:牛小强 联系电话:13893930457 临潭县卓洛乡人民政府 2020年4月 26日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临潭县卓洛乡人民政府 地 址:临潭县卓洛乡上园子村 联系人:牛小强 电 话:13893930457 1.1.3 招标项目名称 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1.1.4 标段建设地点 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 1.2.1 资金来源 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5月13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0年8月11日 1.3.3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 合格 。 1.3.4 安全目标 无人员伤亡事故,无质量安全事故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誉 资质要求: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其他人员要求:见附录6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 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按总则要求执行 1.10.1 是否召开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1.11.1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8 (8)工程量清单计量原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前3日 形式:书面形式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书面形式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书面形式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电子版形式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书面形式 3.1.1 投标文件格式 □两册(商务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分两册装订) ?单册(商务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合并一册装订)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 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承诺函; (8)中标人确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9)当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10)无行贿犯罪截图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计算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 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站: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 程量清单 3.2.2 报价方式 □单价 ?总价 3.2.3 是否接受调价函 □是 ?否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见招标文件要求:9 3.5.1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7年1月~ 2019年12月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2015年1月~投标截止日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1 投标文件份数 3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份, 3.7.2 签字或盖章要求 签字:正本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手 签,不得用签名章代替。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盖章:必须是投标单位公章,并逐页盖章,不得由其他印章 代替。 3.7.3 装订的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 4.2.1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 5.2.1 第二册无效投标的要求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高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 (3)投标函填了多少个投标; (4)投标函上填写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有明显错误; (5)投标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加盖公章; (6)投标文件附有调价函。 6.3.1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3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 台(甘南州)电子招投标系统网 (http://ggzyjy.gnzrmzf.gov.cn/f) 公示期限不少于: 3日 7.2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是 ?否 7.3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 发出的形式 书面形式 7.3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告期限:3日 8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0%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担保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县级以上。 □不要求10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竞价结束后发包人将按中标价的3%一次性汇入临潭县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项目 交工验收后,承包人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公示,如无投诉和举报,报发包人备案,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可以退还保证金。 10.2 根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省外参建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甘交 建[2013]24号)文件要求,甘肃省外的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办理入甘登记并在甘肃 设立分公司等相关手续。 10.3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用,人员进行核查,如有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招标人 有权拒绝其投标,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4 若投标人存在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且不能提供合法的合同和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以证明其报 价对实现该标段工程内容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招标人将其视为恶意竞标行为,予以废标 10.5 本招标项目最高控制上限价为:10.8万元。 10.6 安全生产费为投标控制价上限价1.5% 10.7 此项工程不能分包,转包。 10.8 按合同价的3%收取质量保证金 10.9 答疑文件以编号的补遗书方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所有已下 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注意浏览网页及时下载,招标人未澄清和解答的问题应由投标人仔细 阅读招标文件后自行考虑。招标人在下载到该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发出 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后,补遗书发布后招标人不再发布任何通知,因未下 载到补遗书而引起所有的不良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11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考 核证在有效期内,并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并在设备、人员、资金 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12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 要求 1.投标人近3年中财务状况运行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 不应小于 1。 2.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有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 量表、损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13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近5年内至少成功完成过两条同等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业绩,具有独立完成类似公路 工程施工业绩(投标人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14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1.投标人近5年完成的类似公路工程或在建类似公路工程施工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没有 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投诉并被处罚的情况,未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无司法诉讼。同 时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能力。 2.投标人附在有效期内的无行贿受贿行为查询回执。15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项目经理需持有注册本企业公 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 格证书,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 及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项目经 理,并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有效的安全生产合格B证,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 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 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 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注:格式见附件 项目总工程师 1 项目总工具公路工程专业中级 及以上职称,16 附件: (投标单位名称)无在岗项目证明 (招标人): (法人姓名)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本工程拟派的项目 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证号: ;身份证号: 项目总工:姓名: 项目总工证号: ;身份证号: 目前无在建工程项目。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我方特此 承诺。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不同的投标人根据各投标单位格式要求开具实际的证明,但不得更改证明格式中的实质 性内容。17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注: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在后期合同中约定。18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9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分包(不分包) 1.9.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 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 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 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款的相关 要求。 1.9.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 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0 响应和偏差 1.10.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 偏差。 1.10.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20 1.10.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2)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 内容。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工程量清单; (5)图纸; (6)技术规范;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投标文件格式; (1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 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 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 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21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 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2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若采用两册形 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册(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 量清单相应表格。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 写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 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 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 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必 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22 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 U盘)并交招标人。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 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 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 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 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 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 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 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清单的数 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应保证投标人无法修改。投标人只需填写各子目单价或总额价,即可自动生成 投标报价。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 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 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 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 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款的规定处 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 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6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7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 的,其投标失效。 3.4 资格审查资料23 3.4.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 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 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 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 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 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4.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4.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彩色复印件。 3.4.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 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 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 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目前仍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 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4.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 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3.4.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项至第 3.5.7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4.8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 许更换。 3.4.9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 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4.10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 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 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 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24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 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 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如果投标文件由 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 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 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 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投标文件应 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 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 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文件 投标报价竞价结束后,提供招标人两册格式的标准投标文件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 份)。 5.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6.1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 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 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阳光交易平台系统筛选最低价中标法)2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7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 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 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 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 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28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 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 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 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 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包括根据第 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 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 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9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 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 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 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30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 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 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 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 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 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 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 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31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发包人义务 (二)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 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 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 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 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 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32 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 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 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 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 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 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 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 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 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3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 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 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 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 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 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不允许)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 4.4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 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 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 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 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 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 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 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35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 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 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 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 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 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 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 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 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 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 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 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 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6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 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 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 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 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 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 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 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 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 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 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 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 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 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 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 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38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 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 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 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 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9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 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 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 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 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 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 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 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40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 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 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 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 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 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 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 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 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41 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 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 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 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 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 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 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 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 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款的规定办理。42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不 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 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 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 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 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 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 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 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 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 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43 承包人按第 13.5.1项或第 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 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 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 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 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 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 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 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44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 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 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 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项约定发出变 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项约定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 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 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 建议后的 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 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 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 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天内,根据 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45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 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 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 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 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 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 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 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 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 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 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46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 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 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 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 t1 F t2 F t3 F tn ? ? ?P? P0 ? ? ? B2? ? B3? ???? Bn? ? ?1? F F F ?A?? B1 F ? ? ? 01 02 03 0n? ?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 17.3.3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 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 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 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 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4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 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 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 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款约定以 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款商定 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 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 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 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 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 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 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8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 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 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 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 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 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49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 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 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 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 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 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 或义务的相应金额。50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 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 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 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 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 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交(竣)工结算 17.5.1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 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 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 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 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 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51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 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 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 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交(竣) 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 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 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 的要求。 18.2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 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 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 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2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 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 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 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 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 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 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 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项和第 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 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款与第 18.3款的 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 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的附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施工期运行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 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款约定进 行修复。 18.6试运行53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 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 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 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 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 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 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 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5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 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 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 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 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 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 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55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 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 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 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 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 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 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56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 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 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按照第 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 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 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款或第 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款或第 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57 (3)承包人违反第 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 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 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 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 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 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 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 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 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 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8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 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 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 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 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59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 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 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天内完成赔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 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 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 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 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 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60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 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 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 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 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 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 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 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 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 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 的 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61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 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 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目: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 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目: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 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 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 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 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目、第 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 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 个工程。 1.1.6其他62 本项补充第 1.1.6.2目~第 1.1.6.9目: 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 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 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 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 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 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 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 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 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 施工行为。 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 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63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 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 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 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 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 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 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 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 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 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 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64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 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 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 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 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 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 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 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 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 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款、第 12.3款、第 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11.3款、第 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 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 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 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 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65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 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 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 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 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 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 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 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 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 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中由承包人按 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 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 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 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 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 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 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 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 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 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 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 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 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 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66 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 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 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 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 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 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 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 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分包 第 4.3.2项~第 4.3.4项细化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 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 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 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 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 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 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 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67 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 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 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 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 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 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 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 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 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 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 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 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 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 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6项、第 4.3.7项: 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项细化为:68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 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 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 (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 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 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 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 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 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 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 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 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 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项细化为: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 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 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69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 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2款、第 4.13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 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 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 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 管理。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 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 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 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 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 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 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70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 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 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 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 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 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 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 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 约,应按第 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 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71 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 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 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 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项~第 9.2.11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 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 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 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 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 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 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 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 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 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项~第 9.4.11项: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 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 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 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 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 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72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 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 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 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 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 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 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 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 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 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 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 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 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 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本条补充第 10.3款、第 10.4款:73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份格 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 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 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 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 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 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 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 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 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 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 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 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 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74 (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 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 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 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 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 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7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 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 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 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项、第 13.1.5 项: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 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 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 过。75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项~第 13.2.10项: 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 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 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 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 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 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 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 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 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 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 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 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 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 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 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 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 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项补充:76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 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 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 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 14.4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 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 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 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 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项: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77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 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 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 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 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 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的规定,按照第 16.1.1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 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78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 此权重进行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 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 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 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 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 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 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 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 在预计交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79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 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 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 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 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 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 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将 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 (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 17.3.5项: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 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 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 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 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 方式。80 17.4.2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 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天内会同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 还承包人。 17.5 交(竣)工结算 17.5.1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 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天内。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 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 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天内, 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 付给承包人。 18.交(竣)工验收 18.2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甘政办法(2018)11号文件内容,自然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交工、 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 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项补充:81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 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 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 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 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 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 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 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 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 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 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 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 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 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82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天内。 20.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 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 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 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 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 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 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83 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 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款或第 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款或第 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 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 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 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84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 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 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 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 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 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 24.4款、第 24.5款(适 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 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 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 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85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 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 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 “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 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8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 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 包 人:临潭县卓洛乡人民政府 地 址:临潭县卓洛乡上园子 邮政编码:747500 2 1.1.2.6 监 理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 /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 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9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元/天 10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 约定的 原则处理 ?合同期内不调价 15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 / %签约合同价 16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87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份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天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 3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 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 %合 同价 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21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份 22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 23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份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 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26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 ‰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或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临潭县仲裁委员会 30 24.2 根据州发改(2018)22号文,在建工程项目以不低于30%的比例从未支付的 工程款中提取人工费,按季提前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1 24.3 此项工程不能分包,转包。88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 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 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 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 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 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 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 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 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地质灾害、污染物、空气污染、水质污染。 5 合同进度计划89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1)施工流向和施工顺序。 (2)施工阶段划分。 (3)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选择。 (4)安全施工设计。 (5)环境保护内容及方法。 如果该方案是包含在项目管理规划大纲或项目管理实施大纲中,上述内容能满足施工的要求。对 一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 (2)分项工程概况和施工条件,说明分项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本方案的优点、因素以及在方案 实施前应具备的作业条件。 (3)施工总体安排。包括施工准备、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人员安排、施工时间、现场布置及 流水段的划分等。 (4)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施工工序,四新项目详细介绍。可以附图附表直观说明,有必要的进行 设计计算。 (5)质量标准。阐明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的具体根据和要求,注明检查工具和检 验方法。 (6)质量管理点及控制措施。分析分项工程的重点难点,制定针对性的施工及控制措施及成品保 护措施。 (7)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措施。(8)其他事项。 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长时间突降暴雪、暴雨严重危机施工安全。 7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8保证金 8.1本条款增加以下内容:增加本条款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根据甘交建[2013]28号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 付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计量支付时暂扣应付金额 的 3%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待本期工程建设完工后,经结算、 公示(15个工作日),若无争议,再将保证金返还施工企业。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90 的施工企业,按省上有关规定处理。保证金的支付、管理、使用、退还将根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制定 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8.2根据州发改(2018)22号文,农民工工资支付30%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9不可抗力的确认 9.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9.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发生争议时,按第 10条的约定办理。 10.1承包人违约 10.2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 如下: (1)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视情节轻重,处以 2~5万元的违约罚金。 (2)没有按经业主同意的投标书中的“拟在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的要求及时配备 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处以承包人违约罚款,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每人 20000 元,其余主要负责人每人 5000元。 (3)没有按经业主同意的投标书中标明的“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表”的要求及时 投入机械设备,则每一天对每一种机械设备处以经监理工程师认定的该机械台班费二倍的违约罚金。 (4)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通知或指令 28 天仍不遵守该通知或指 令,除处以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该种材料、设备价格的 15%违约款外,业主可请他人将不合格材料、设 备移出现场,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开工,每推迟一天开工,处以 2000元罚款,如果总工期推迟 28天 后,则业主可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目下的承包。 (6)在施工期间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按 1000-10000元/次 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7)如果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向业主证明,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本规定的质量标 准,则每分项工程处以下列公式计算的质量违约扣款; 质量违约扣款=(85—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分)*质量违约扣款系数*该分项工程的合同价格。 质量违约扣款次数:一般分项工程为 0.5%。主要分项工程为 1.0% (8)鉴于本项目的特殊性,如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能文明施工保证原道路的畅通,每检查发现 一次从当月支付中罚款 5000元。91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合同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 如下协议。 1.第 合同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2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 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93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 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 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合同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合同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 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 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 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 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 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 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94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 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 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 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合同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95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为在 (项目名称) (合同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 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 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 《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 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 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 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 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 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 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 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 或妨碍治安的行为。96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 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 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 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 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 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 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 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 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 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97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98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99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 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100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 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 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 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 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 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101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制订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 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 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 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 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 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 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102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目 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 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 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 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103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104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以及有关工 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 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计量 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 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 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 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 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技术规范”相 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 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 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 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 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 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 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 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 得到结算与支付。 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 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 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 2.8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105 3. 计日工说明 3.1总则 (1)本说明应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款一并理解。 (2)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 包人也不得拒绝。 (3)投标人应在计日工单价表中填列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租价,该基本单价或租价适用于监理 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计日工的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列出 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价,计算出计日工总额后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并进入评标价。 (4)计日工不调价。 3.2计日工劳务 (1)在计算应付给承包人的计日工工资时,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始从事指定的工作算 起,到返回原出发地点为止,扣去用餐和休息的时间。只有直接从事指定的工作,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 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一起做工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工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劳务单价 表”所列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 等。 b.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 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3.3计日工材料 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上述 3.2款已计入劳务费内的材料费用除外)的支付,此 费用按承包人“计日工材料单价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 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1)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 算; (2)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3)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3.4计日工施工机械 (1)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作业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该费用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施工机械 单价表”中的租价计算。该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 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除非经监理人的 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 间包括在内。 4. 其他说明:项目交竣工质量检测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报价中。106 投标报价汇总表 合同段: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编制范围:路线长度0.088km 序 号 章 次 科 目 名 称 金额(元) 1 100 清单第100章 总则 2 200 清单第200章 路基 3 300 清单第300章 路面 4 400 清单第400章 桥梁、涵洞 5 500 清单第500章 交叉工程 6 600 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7 第100章至600章清单合计 8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 暂估价合计 9 清单合计减去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 合计(即7-8)=9 10 计日工合计 11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12 投标报价(7+10+11)=12107 工程量清单 合同段: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编制范围:路线长度0.088km 清单 第100章 总则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00 清单 第100章合计 人民币108 工程量清单 合同段: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编制范围:路线长度0.088km 清单 第200章 路基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200 路基工程 km 0.088 208 路基防护与加固工程 km 0.088 208-3 一般边坡防护与加固 km 0.040 209-3-a M10浆砌片石内挡墙 m?/m 165.000/40.000 清单 第200章合计 人民币109 工程量清单 合同段: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编制范围:路线长度0.088km 清单 第300章 路面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300 路面工程 km 0.155 301 水泥混凝土路面 ㎡ 543.000 303 路面基层 ㎡ 543.000 304-1 水泥稳定类基层 ㎡ 543.000 306-6 16cm水泥稳定砂砾基层 ㎡ 543.000 312 水泥混凝土面层 ㎡ 543.000 312-1 水泥混凝土 ㎡ 543.000 312-1-a 18cm水泥混凝土面层 ㎡ 543.000 313 路槽、路肩及中央分隔带 ㎡ 543.000 314-4 挖路槽 ㎡ 543.000 -a 土质路槽 ㎡ 543.000 清单 第300章合计 人民币110 工程量清单 合同段: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编制范围:路线长度0.088km 清单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清单 第400章合计 人民币111 工程量清单 合同段: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编制范围:路线长度0.088km 清单 第500章 交叉工程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清单 第500章合计 人民币112 工程量清单 合同段:临潭县卓洛乡上卓洛村巷道硬化建设工程 编制范围:路线长度0.088km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清单 第600章合计 人民币113 第 二卷114 第五章图 纸(另册)115 第三卷116 第六章 技术规范(另册)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117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118 第 四 卷11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20 省(自治州、 县)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件 (第一册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121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项目管理机构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承诺函 七、中标人确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八、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九、其他材料12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册(报价文件)中的投 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 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工期: 日历 天。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 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 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 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 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 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123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目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交(竣)工日期起计算1年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 2000元/天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1.5 10%签约合同价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11.6 0元/天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0%签约合同价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1 本工程不适用 7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 0%签约合同价 8 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 9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7.3.3(1) 本工程不适用 1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17.3.3(2) / ‰/天 1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17.4.1 支付额的3% 13 质量保证金限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限额 17.4.1 3%合同价格 3%合同价 14 保修期 19.7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年 月 日124 二、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 回、修改 (项目名称) 合同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 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 版签名;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2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126 三、施工组织设计 2、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 (3)工期关键线路图及保证措施 (4)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措施 (7)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8)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附表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附表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附表 附表七 临时用地计划表 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127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年度 年 年 年 月份 主要工程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128 附表二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年 度 年 年 季 度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月 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 图例: 100(%)129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年 度 年 年 进 度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 1 2 3 4 5 6 7 8 9 10 1 1 12 1 2 3 4 5 6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季 度 工 程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130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序号 工程项目 单位 数量 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 人,各 种机械 台) 平均每生产单位生产 率(数量,每周) 每生产单位 平均施工时间(周) 生产单位总数 (个)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131 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 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 况和布置。132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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