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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二维气相色谱仪等五台专用设备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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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23 18:52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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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购置二维气相色谱仪等五台专用设备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3 13:50:50
02年杜范本稿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的委托,对购置二维气相色谱仪等五台专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 招标编号:TC190PDVG

2. 项目内容:购置二维气相色谱仪等五台专用设备

包号

包名称

预算(万元)

数量

简要技术要求

1

购置二维气相色谱仪等五台专用设备

140

5

主要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要求》

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包,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4.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9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30至11:00;下午1:30至4:30(北京时间)。获取方法:本项目发售纸质版标书,有意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1)请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进行投标人注册(网址:www.365trade.com.cn),在平台选择参与投标的项目及支付方式(线上支付、现金、电汇)并下单。(2)完成下单后在线标书购买登记表。(3)投标人持购买登记表至我公司六层前台取号,投标人按序号顺序缴费并领取标书。中招联合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操作过中如需帮助,可联系平台客服热线 010-86397110,010-62108037获取支持。

5. 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6层601B办公室)

6.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5月14日9:30(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7. 开标时间:2020年5月14日9:30(北京时间)。

8. 投标、开标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9.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2) 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4)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编制规范、提供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 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需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查询网页记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查询网页记录,查询时间需晚于项目公告发布时间)。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 投标公告期限: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11. 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其他媒体转载一概无效。

12.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的形式提供)。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601B室

邮 编:100081

电 话:010-62108245、62108297

联 系 人:刘洋、朱宏波、王巍

开户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帐 号:0200 0496 1920 0362 29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1.1

采购人: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一号

电 话:010-84665731

1.2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01B室

联系人:刘洋、朱宏波、王巍

电 话:010-62108025、62108145

传 真:010-62110685

反腐倡廉监督电话:010-62108213

1.3.4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1.3.5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1.4.8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2.2

项目预算金额:140万元;本包最高限价:140万元

8.1

如投标人对多个包进行投标,可以中标1个包

9.1

提供投标人的最近 个月纳税记录(事业单位),

提供投标人的最近 个月纳税记录和社保记录(企业);

在法规范围内不能提供的,应做书面说明和证明文件:

12

保证金形式:电汇

保证金数额:2.8万元

保证金收款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帐 号:0200 0496 1920 0362 296

13.1

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

14.1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一份电子版文件。

23.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7

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的数量: 1

招标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否

31.1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10个 工作日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10%

履约保证金形式:汇款、支票、银行保函等方式

32

中标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收取。

33.4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层

联系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电子邮箱:ztbxf@guaranty.com.cn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增加的信用担保公司

1.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

联系电话:010-58528799 传真:010-58528448

电子邮箱: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2.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A座28层

联系电话:010-59705600-6950 传真:010-59705606

电子邮箱:li_yuchu@126.com

3.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增加的担保机构。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1.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

2.……


第三章 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买方 的 中所需 经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 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定,卖方 中标供应商。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专用条款

d. 合同通用条款

e.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f.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数量: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日 期:

日 期: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本合同甲方 为买方,乙方 为卖方,于 商定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服务,即 设备和 服务而进行招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人民币 元(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格)(以下简称“合同价格”)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同时卖方同意接受买方及买方委托方对该项目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理解:

一、合同书

二、中标通知书

三、合同条款

四、合同附件

五、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六、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3、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4、考虑到买方将按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修补缺陷,并接受买方的项目管理。

5、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修补缺陷并接受买方的项目管理,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6、本合同一式四份,签字双方各执两份。

买 方(甲方):

授权代表: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卖 方(乙方):

授权代表:

地址:

电 话:

传 真:

合同条款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项目”指乙方承担甲方的“ ”。

1.2“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等。

1.3“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4“系统建设”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应当履行的货物供应、集成、服务等工作。

1.5“合同货物”或“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设备、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技术资料、其他文件等内容。

1.6 “货物供应”指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货物采购、运输、保险、清关、货物保管等工作。

1.7 “集成”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货物安装、现场照管、测试、调试、验收等工作。

1.8“服务”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保险、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质量保证期外的维护以及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除货物供应、集成之外的其他义务。

1.9“检验”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10“初验”、“初步验收”指本合同项目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组织初验,验收标准及办法按照本合同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测试工作由乙方完成。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初验申请表,15天内组织初验。

1.11“试运行”指初验合格后系统进行1个月试运行,试运行顺利通过后15天内由甲方组织终验。

1.12“终验”、“最终验收”指试运行期满后15天内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最终验收,并在终验后20天内给予认可并出具终验证书或提出修改意见。“终验”与“竣工验收”、“结项验收”含义相同。

1.13“质量保证期”指自甲方签订终验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乙方对项目(及设备整机)进行维护、保养、维修,软件升级,解决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软件、配件等出现故障,更换整件及/或零部件等,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终验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至少1年的质量保证服务。乙方提供质量保证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1.14“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文档、工程施工相关图纸资料等文件。

1.15“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6“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1.17“招标文件”指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1.18“投标文件”指乙方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1.19“不可抗力”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洪水、冰雹、火灾、征收、征用、战争、罢工、骚乱等。

2.项目概述

2.1项目名称: 项目

2.2交货时间、地点:合同签订后 ,交货地址为,买方指定地点(产生费用由投标商自费)。

2.3项目内容:卖方完成本项目设备供货,并完成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系统建设服务,详细内容及要求参见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2.4项目工期:

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3.合同的解释

3.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3.2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除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均指公历日。

3.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4.使用的标准和规范

4.1乙方应按合同及附件中的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具体施工工艺和货物质量标准执行。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和规范的,乙方应使用国家标准和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应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4.2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3乙方保证在合同初验前,将根据本合同4.1条适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中文版免费交付甲方,相关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交付是初验的条件之一。

5.合同文件、资料的使用和保密

5.1任何一方对其在合同缔结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上述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商业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非因披露方过错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年,以较晚的时间为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5.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等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与其签订不低于本合同保密条款要求的保密协议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在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将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一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资料包括全部复制文件返还。

6.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

6.1本合同金额以人民币结算,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卖方保证合同款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使用合同款项,并进行单独核算,杜绝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违反规定转拨合同款项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卖方保证保管好财务凭证、账册等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并根据 要求积极配合买方组织的项目验收(含财务验收,乙方需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甲方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设备清单和详细分项价格详见合同附件。

6.2本合同总金额包括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供应、集成、服务以及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的费用。该合同金额为包干价格,不因政策法规、市场的变化而调整, 乙方亦不得以其他因素的变化为由申请调整该总价也不得降低供货及服务质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3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付款方式为: 。

6.3.1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额10% 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函(形式要求: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或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开具合同总额20%的预付款保函或预付款保证金,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函、预付款保函、支付申请后,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80% 的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整(¥ 元整),乙方及时开具发票。

6.3.2乙方将合同中全部设备运抵现场,对主要设备加电测试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测试报告、退还预付款保函申请及等其他材料后,甲方在对乙方提交的测试报告、退还预付款保函申请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核并于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6.3.1所述预付款保函。

6.3.3本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最终验收合格证明、支付申请及其他材料后,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10)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20% 的尾款,即人民币 元整(¥ 元整),乙方及时开具发票。

6.3.4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至合同项下全部货物质保期满(一年)为止,如乙方无履约瑕疵,质保期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把履约保函无息退还乙方。

6.4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上述付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如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的数额时,乙方仍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天内向甲方补足。一旦甲乙双方关于扣款事宜一方有疑义而不能协商解决时,应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存在或解决相关争议的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5若乙方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本合同下的义务或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没收或扣除履约担保,或通过预付款保函索赔。履约担保/预付款保函被没收的,乙方应于5天内重新提交;履约担保/预付款保函被扣除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5天内予以补足。

6.6双方特别确认:项目建设使用国拨资金,甲方支付的款项由上级单位/财政部门拨付,甲方按照约定及流程办理合同款支付审核应视为甲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款支付义务。由于甲方上级单位/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相关款项导致甲方付款迟延的,甲方无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双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1甲方有对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实施方案、设备、安装调试方法、工作进度等的确认权与审批权。

7.1.2甲方有权随时对项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实施提出要求和建议。

7.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并对变更人员确认。

7.1.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合同金额。

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2.1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内容,组织制造商派专业人员完成安装调试,若由于乙方或制造商原因导致合同义务未能按时完成,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2.2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实施方案、设备、安装调试方法、集成方案等乙方均应提前书面提交给甲方,在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7.2.3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本合同建设所需的硬件集成、技术培训服务等。

7.2.4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软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系统和已有设备的有效集成。保证提供的系统畅通。

7.2.5负责制定项目建设质量控制方案、系统测试和验收方案,报甲方同意后实施。

7.2.6与甲方共同组织的设备检验、硬件集成验收。

7.2.7负责对甲方本期项目所有采购软硬件的协调和集成;并负责协调应用系统的安装部署和最终成功交付。

7.2.8乙方保证实施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条件和相关装备应当满足项目的需求,并符合本合同及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规定的要求。乙方不得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本项目分包及转包,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本合同因此解除,乙方应返回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

7.2.9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如确需更换,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注明更换理由和拟代替人员基本情况,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基础上更换。甲方认为更换将不利于项目的进行或更换的人员不称职的,有权拒绝。如果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更换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选,以适合项目的要求。如果甲方发现乙方的任何工作人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违反其职责要求时,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3)日内 ,乙方应更换该名工作人员,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2.10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现行施工规范、甲方审定的实施方案和施工方案等规范施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损失等,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2.11乙方应与甲方相关部门充分配合,接受甲方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

7.2.12乙方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乙方应遵守系统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2.13合同项目完工后,乙方应负责及时清理现场,保证不会对环境及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失。因乙方迟延履行清场义务导致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包装和标记

8.1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长途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8.2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目的站

(4) 设备名称、箱号

(5) 毛重/净重(公斤)

(6) 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

(7) 制造日期或编号

(8) 毛重/净重(公斤)

(9) 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

(10) 其他必要标识

8.3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8.4下列资料包装在合同货物的包装箱中:

装箱单

数量和质量证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不少于2套。

8.5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交货

9.1乙方负责运输和办理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2乙方承担最终验收合格前的风险,并应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因乙方未按约定实际办理保险或保险未能全额赔付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3乙方应在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七日前,向甲方书面提供货物卸车、清点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箱数、型号规格、重量和体积、拟发运的时间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并于发运的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9.4在现场交货方式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9.5货物应运至甲方项目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如甲方不到场检验,乙方需承担起清点、检验及保管责任,其责任直至所有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且安装完毕经甲方检验合格交付甲方,同时乙方应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的3天内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

9.6若甲方场地狭窄,卸货及安装日期不能满足甲方工作安排,乙方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和书面通知,安排卸货和交货,否则引起的厂内外库存费用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9.7交货(安装、调试、服务)地点由甲方指定。若甲方临时更换地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妥善保管货物并安排运输、卸货等事宜,否则引起的货物短损、灭失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10.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

10.1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和质量保证书上的要求。如乙方交付甲方的产品因假冒、侵权等可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原因,而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包括没收、销毁、对买方罚款等处罚)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10.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符合甲方在招标文件、合同及附件或其他甲方根据合同目的有权合理期待的性能。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导致任何故障,由乙方承担违约负责。

10.3乙方提供的货物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货物本身所应具备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验货通知后3日内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并签署验收证书,以此作为乙方履约进度的依据。否则,乙方应承认甲方的单方检验结果。但在任何情形下,上述检验均不具有减少或免除乙方承担数量、质量、性能、规格等相关责任的法律效果。

10.4甲方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的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现场清点及初步检验方式的,在卸货及安装地点进行。完成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的时间不迟于卸货之日起十日。

10.5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乙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十日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重新由甲方进行检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6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包括全部中文版本且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存在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10.7本合同采购的货物在使用期间若发现货物缺陷或不符合合同及其附件、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为止。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无法解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8甲方永久享有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乙方自有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或其他服务的使用权,并无需交纳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如有此类费用的话);甲方永久享有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获得的第三方许可使用的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或其他服务的使用权,并无需向乙方及任何其他第三方交纳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如有此类费用的话)。

10.9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的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

11.2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对甲方使用设备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费用含在本合同总金额中,具体培训要求见投标文件。

11.3乙方承诺终身免费为甲方提供货物的技术指导,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将派员到场予以指导,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11.4乙方承诺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终验证书签署之日起至少1年,质保期内由制造商负责免费维修。

11.5乙方承诺在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由制造商免费对本项目(及设备整机)进行维护、保养、维修,软件升级,解决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软件、配件等出现故障,更换整件及/或零部件等,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合同项目正常运行。提供此项服务的时间是:每周7天*24小时。同时,乙方承诺为甲方建立完备的备品备件库。备品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备品备件清单见合同附件。乙方承诺对合同系统提供终身维护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和终身备品备件供应(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

11.6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和缺陷时,或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指导或维修服务要求后2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派员至甲方免费维修和提供现场指导。如果不能解决额外难题,24小时内到达现场,乙方保证48小时内解决故障和问题,如果不能解决故障和问题,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备用样机。

11.7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指导要求或维修通知后2小时内没有响应、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甲方提供技术指导、修理或退换货物,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指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8如因甲方人员操作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免费保修,但乙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费用(该费用不高于乙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价格)由甲方负担。

11.9在合同货物免费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货物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相关配件及服务的价格,并且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

11.10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提供设备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乙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11.11在本项目设备的合理寿命期内,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或材料的缺陷,或项目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的缺陷而导致的故障,由乙方处理故障并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工作进度要求

12.1乙方保证按照合同附件中有关工程进度的要求,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12.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在设备进场后组织制造商派专业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等。乙方每三天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工作进度。

12.3遇到隐蔽工程和项目的关键点,乙方应于3日内书面向甲方汇报,并在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后,按要求进行下一步工作。

12.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确实需要甲方协调和确定,以确保工期如期进行的,乙方应应于3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如不告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施工过程管理

13.1系统设施设备安装时乙方记录系统的配置参数。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进行硬件设备的单项验收。硬件设备安装全过程记录于《硬件设备安装记录表》,并由乙方项目经理签署。

13.2在甲方在场的情况下,乙方对已安装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进行综合测试,收集问题数据,调整硬件设备的各种参数,使业务系统能正常运行,并使系统达到合同性能与功能。系统联调的全过程记录于《系统联调记录表》,并由乙方项目经理签署。

13.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行行为实施项目管理,乙方不服从甲方项目管理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酌情收取违约金,对于该项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未支付的合同款不足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14.项目验收

14.1 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以确认与技术规格一致。

14.2 在交货地点或最终目的地进行检验和验收需有甲乙双方在场。乙方应免费提供合理的协助和设施包括图纸及数据。货物原始外包装拆箱必须在甲方指定的现场进行,否则甲方可拒收货物并要求乙方在7天内免费更换新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 检验和验收中如发现货物与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和技术规格要求不符时,甲方可拒收货物,乙方应在7天内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4 乙方应在发货前,对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14.5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但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4.6 乙方负责货物检验和测试及货物运抵现场前后必要的测试、调试和验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有关联调、验收工作。

14.7如果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失败,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1) 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2) 要求乙方对缺陷或缺点进行修正,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3) 当乙方已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4条的书面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对缺点或缺陷进行修正但未成功时,按照本合同条款第24条的规定执行。

无论甲方选择上述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4.8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测试内容应包括甲方需要的验收指标,在测试过程中如有任何软、硬件故障发生,乙方必须更换不合格的部件,并重新进行安装测试,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4.9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甲方。

14.10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若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试验、检验,另一方有单独试验、检验的权利且试验、检验结果有效。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对方不能参加试验、检验,则对方有权要求其在场时重新试验、检验。这种重新试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和食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4.11对于合同中规定的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项目,乙方应在这些项目完成后的1周内向甲方递交一式四套记录以供甲方确认,该记录应详尽到可使甲方得以就其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评定。

14.1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4.13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项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甲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14.14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4.15若甲方检验人员已到乙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4.16项目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17项目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一经发现,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更换、拆除和重新实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更换、拆除和重新实施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否则由乙方承担履行迟延的责任。

14.18项目具备项目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要求提交文本3套、电子稿1套(光盘形式)。

14.19货物到达现场安装调试完成,甲方收到项目初验申请后15天内组织有关人员初验,初验合格的,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签署进场验收合格证明,但该合格证明的签署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检验中如发现货物与技术规格要求不符,甲方可拒收货物,乙方应在7天内按买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14.20乙方在项目现场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并初验合格后,项目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乙方应派专业工程师执行驻场服务,以随时解决项目试运行期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系统顺利运行。试运行期内,系统出现故障的或某些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试运行期相应顺延。

14.21试运行期满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书面提交结项验收申请,一并提交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所有技术文件(见招标文件)结项验收所需技术资料,验收总结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凭证、账册、固定资产管理等项目相关财务资料等,甲方在收到前述资料后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结项验收,具体的验收标准、要求、程序等见合同附件。验收合格的,双方代表共同签署结项验收合格证明,但该合格证明的签署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要求、招标文件的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买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

14.22项目验收,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颁发的质量验收有关标准。

14.23乙方保证终验后15天内,编制完整的终验资料3套,经核验签证后交给甲方。

14.24终验合同,项目交付甲方使用时,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系统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程序等文件。

14.25 项目最终验收证书签署之日为项目交付日期。交付日期前,货物毁坏的风险、货物的保管和维护由乙方承担,甲方只提供地点。

15.迟延履行

15.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完成工程。

15.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完成工程的情况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和完成工程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迟延违约金。延期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5.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延误下列任何一个重要节点,将被收取迟延违约金。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违约金,直至交货或完成工程为止。任何一个重要节点延误超过30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重要节点的进度要求如下:

见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中对乙方约定的时间要求履行其他责任和义务,乙方也应参照上述迟延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

16.违约责任

16.1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书,并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合同款项支付。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催款单之后60日仍未支付,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违约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16.2若乙方未能满足本合同的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技术参数(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第24条的约定执行,同时,乙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标准或者技术参数(要求)有一项不满足时,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

当此项违约金达到合同总金额的10%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若乙方未达到中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强制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进行抵扣。如果未付金额不足以抵扣,甲方仍有权向乙方提出补偿不足部分的要求。

若采取修补或修理等补救措施,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付款期限顺延。

16.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配合项目验收的(包括未按合同要求提供项目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4乙方未通过第14.6条中规定的结项验收的,甲方将有权对乙方及乙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乙方接到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后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二次验收,若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5没有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如果甲方同意更换,那么,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对其替代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批准。该替代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条件,并应完全了解整个合同内容以及合同进展情况。如果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更换和/或废除其项目负责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16.6没有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将不得更换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如果甲方同意更换,那么,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对新换人员进行批准。新换人员的技术能力应足以完成本项目采购文件及本合同的相关要求。如果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更换和/或废除其原主要技术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16.7乙方不服从甲方项目管理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酌情收取违约金,对于该项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未支付的合同款不足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16.8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或者限制守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实际履行合同的权利。

16.9若乙方通过协议、设立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就供货及/或服务等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方构成联合、分属或其它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乙方与该等组织机构自行协商约定,但在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情形下,乙方与其任何一家该等机构二者之间的约定仅属于其内部分担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约定分担对外责任的办法,乙方与该等机构二者对甲方、用户、相关第三方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乙方依据本合同原所应承担的对甲方、用户及/或第三方的责任均并不因此被减、免。

16.10乙方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甲方、最终用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16.1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1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应符合本合同的目的及合同中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合同无效、被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7.合同的终止

17.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7.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7.1.2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7.1.3不可抗力事件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全部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7.1.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7.2合同终止的,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如果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18.不可抗力

18.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

18.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8.3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19.争议的解决

19.1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9.2在仲裁期间,除了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20.法律适用

20.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0.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21.履约担保

21.1乙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十(10)天内向甲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0%)的履约担保。

21.2履约担保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3若乙方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本合同下的义务或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担保,作为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履约担保的扣除不影响乙方以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21.4履约担保被扣除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21.5履约担保的退还见6.3.4。

22.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22.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22.2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订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订及生效方式相同。

22.3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方案和设备变更均应经甲方认可后的书面变更通知为依据,乙方不能降低标准、修改设计和变更设备,乙方可在遵照施工规范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甲方签字认可。

22.4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对实施方案及设备进行变更,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变更单。

22.5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的费用以原合同单价为基础,以实际工程量和设备质量核算。

22.6 因乙方原因导致变更的费用,需乙方自行承担。

23.保险

23.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由乙方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工程中的毁损或灭失以完全重置价格用人民币进行全面保险。

23.2 乙方应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一切险。投保期限为从乙方制造厂或仓库发运开始至货物最终验收。货物保险将由乙方办理、支付,并以甲方为收受益人。

23.3 乙方应对现场为系统设备和材料进行安装、测试和试运行等提供服务的乙方人员投保人身险及其它有关的险别。

23.4 甲方人员参加联络设计会议、监造、出厂检验和培训的人身保险及其它险由甲方负责。

23.5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任何时间,出示根据合同要求其取得的任何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以及保险费的收据。

23.6 如果乙方未能出示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证明,则甲方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甲方为此目的支付的保险费应从合同价中扣除。

23.7 本条款规定的投保所需的全部保险费均由乙方支付。

23.8 乙方应在资信良好可靠、有能力承保并为甲方接受的保险公司投保。

23.9 本条款所列的投保手续以及保险索赔由乙方负责办理。

23.10 乙方应尽全力进行保险安排,以保证索赔事件发生后在短时间内予以妥善解决,并使甲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3.11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4.索赔

24.1 乙方对设备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金额付给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设备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设备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设备价格。

(3)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4)甲方可直接扣除履约担保。

24.2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待付款或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24.3违约责任

24.3.1如因任何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以及另一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

24.3.2 如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4.4短装索赔

24.4.1由乙方负责装运之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损坏,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应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向乙方提出索赔。

24.4.2一旦收到甲方索赔文件,乙方应无偿的补足短装货物,替换误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七(7)天内完成。起始日期应以乙方现场代表收到甲方书面形式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如乙方的补足或替换未能在七(7)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罚款按本合同条款第15条之15.3执行。

24.4.3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乙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本合同条款第24条之24.4.2的执行。

24.5违约金与赔偿金额计算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所有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额均依据合同的规定计算。如合同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惯例、行业规定等合理地估算。

24.6违约金与赔偿的支付

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和赔偿,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违约金和赔偿或从乙方的后续货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偿还。在后一种情况下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凭甲方索赔文件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所有违约金和索赔偿还。

25.其它

25.1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5.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5.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合同附件

附件一:供货清单及分项报价表

附件二:技术指标

附件三:培训方案

附件四:质保服务方案


附件一:供货清单及分项报价表

货物名称: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人民币元)

总价(人民币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货物名称:

序号

产品货号

产品名称

数量

单价(人民币元)

总计(人民币元)

1

备品备件: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货物名称: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人民币元)

总价(人民币元)

1

2

3

合计:

货物名称:

序号

规格型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人民币元)

总价(人民币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货物名称: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人民币元)

总价(人民币元)

1

2

3

4

合计:

附件二:技术指标

: XX台

1.

1.1

1.2

1.3

2.

2.1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1.10

2.1.11

2.1.12

2.1.13

2.1.14

2.1.15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3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4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4.10

2.4.11

2.5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3.

3.1

3.1.1

3.1.2

3.1.3

3.2

4.

4.1

4.2

4.3

4.4


附件三:培训方案

一、 培训计划

项目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派出人员构成

计划人/次数

天数

地点

接到通知后最晚到达时间

1

2

3

4

5

6

7

二.培训内容包括:

1、


附件四 质保服务方案

质量保证体系说明

1、质保期及质量保证

系统终验合格后进入质保期,验收报告签定日期为质保期的起始时间。自设备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免费保修(部件加人工)一年。

我公司保证提供给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和质量保证书上的要求。

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符合用户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性能。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导致任何故障,由我公司承担违约负责。

2、质保期内的服务承诺

我公司提供的货物抵达用户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货物本身所应具备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进行。

在收到用户的验货通知后3日内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并签署验收证书。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我公司承诺及时补足或更换,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我公司保证向用户提供的技术资料均包括全部中文版本且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存在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我公司承诺将在3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用户指定地点。

我公司承诺货物在使用期间若发现货物缺陷或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要求,我公司将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为止。

3、软件升级

在货物设备硬件完整的生命周期内,用户免费享有系统软件、各应用软件的维护、升级和更新服务。厂家将免费向用户提供终身仪器软件升级;与之相关的硬件升级只收取成本费。

4、备件更换

各厂家在北京拥有核心零备件、耗材、专用工具及其他必要装备。在质保期内由于硬件质量问题造成的硬件自然损坏,我公司将提供现场服务,免费维修更换损坏的硬件。由于用户人为原因造成的硬件损坏,我公司将对损坏的硬件作有偿更换,更换的部件只收取成本费。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第四章 技术要求

一、 气相色谱仪:1台,进口产品。

1工作条件

1.1 温度:15~35 ℃;

1.2 湿度:5~90%;

1.3 电源:220V±10%,50~60Hz±5%。

2用途

气相色谱用于有机组分的定性、定量分析。

3 仪器组成

气相色谱主机1台,惰性分流/不分流进样口1个,六通阀及阀箱1个,火焰离子化检测器2个,二维中心切割模块,EPC压力控制模块,仪器控制软件1套,色谱柱1根及常备耗材等。

4技术参数

色谱性能:保留时间重现性<0.008%或0.0008min,峰面积重现性<0.5% RSD。

4.1主机

4.1.1 电子气路控制:所有流量、压力均可以电子控制,以提高重现性;

*4.1.2 压力、流量和分流比可通过先进的流量控制系统进行数字化设定,最大压力能达到150psi;

4.1.3 仪器带有电容式触摸屏界面,大于等于7英寸,可实时访问仪器状态、配置和流路信息;

4.1.4 程序升压/升流:3阶;

*4.1.5 最少可安装8个EPC模块,控制19个EPC通道;

4.1.6 仪器联网后,用户可以用手机端或者电脑端登录仪器内置程序,查看仪器状态或者修改仪器参数。

4.2柱温箱

4.2.1 温度范围:室温以上4 ℃~450 ℃;

4.2.2 温度设定精度:0.1 ℃;

4.2.3 最高升温速率:120 ℃/min;

4.2.4 最长运行时间:999.99 min;

4.2.5 程序升温阶数:20;

4.2.6 环境温度敏感度:当环境温度变化1 ℃时,柱温箱温度变化< 0.01 ℃;

4.2.7 降温速率:从450 ℃降至50 ℃,4 min(22 ℃室温下)。

4.3毛细柱分流/不分流进样口

4.3.1 最高温度:400 ℃;

4.3.2 压力设定范围:0~100psi;

4.3.3 总流速设定范围:0~500 mL/min N2,0~1250 mL/min H2或He,0~200 mL/min氩气/甲烷;

*4.3.4 扳转式顶盖进样口密封系统,无需工具即可打开进样口;

4.3.5 气体六通阀配置,实现气体进样功能。

4.4二维分离

4.4.1 具有中心切割功能,将样品按比例分流到双检测器或者将样品分流到双色谱柱里进行不同组分的有效分离;

4.4.2 气动模块,精准控制补偿气压力及流量。

4.5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4.5.1 最高操作温度:450 ℃,具有电子气路控制;

4.5.2 熄火检测和自动重新点火;

*4.5.3 最低检测限:<1.2 pg C/s(十三烷),此项作为验收指标;

4.5.4 线性范围:>107(±10%);

*4.5.5 采集速率1000Hz。

4.6化学工作站

4.6.1 软件:中文原版软件,Windows操作环境,通过软件操作可控制仪器,自动进行数据采集,数据检索,分析结果报告,定量分析;

4.6.2 软件可反控仪器;

*4.6.3 软件具有保留时间锁定应用软件。可使得同一种化合物气相色谱和质谱的保留时间一致。此功能通过软件自动调整仪器工作参数,在五个不同条件下进样,分析锁定目标化合物而实现;

4.6.4 早期维修反馈功能,操作认证/性能认证功能,实时仪器监控和智能诊断功能;

4.6.5 软件图象化,灵活简单,操作易学;

4.6.6 具备智能监控和诊断功能;

4.6.7 全中文在线帮助软件。

5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

5.1 安装、调试、维修

5.1.1供货商在接到用户安装通知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安装仪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5.1.2安装、调试过程中,安装工程师有义务对用户讲解仪器的操作及注意事项,对用户提出的问题安装工程师须认真给予正确完整的讲解和回答;

5.1.3人员培训:对使用人员要由厂商提供1人次、4工作日的免费培训;

5.1.4仪器维修:仪器,软件及配件自安装验收签字之日起,保修期1年,仪器终生维修;

5.1.5卖方在中国设有保税库、办事处和维修站保证长期、优惠、及时提供零备件和优质、优惠的维修服务,提供工作站软件终生免费升级。在接到报修电话后4小时作出响应,24小时内维修工程师到场,故障在48小时内修复;

5.1.6投标人提供给买方的货物,其所有部件都必须是原厂生产的最新、全新优质产品,且在中国境内买方拥有合法的产权和使用权;

5.1.7厂商提供的所有计算机软件都须是正版软件,其软件必须有原始安装盘,且购买方合法拥有。所有计算机软件须提供操作、安装、维护手册;

5.1.8制造厂家国内子公司必须具备ISO9001/ISO14001质量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必须包含“安装维修服务”。

6配置要求

6.1 气相色谱主机 1台

6.2 惰性分流/不分流进样口1套

6.3可控温六通阀及阀箱1套

6.4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2个

6.5二维中心切割模块一套

6.6用于控制进样压力/流速的EPC压力控制模块1套

6.7 仪器控制软件1套

6.8 DB624 30m*0.53mm*3.00μm色谱柱1根

6.9 台式电脑1套:原厂品牌机主流配置,23英寸以上显示器,正版Windows操作系统

6.10黑白激光网络机1台:处理器800MHz,内存256MB;分辨率1200*1200dpi;A4自动双面,速度33页/分钟;同时具备高速 USB 2.0及以上端口和网卡

6.11安装工具包

6.12接头,三通,标样接入管线(惰性化处理)50米等,另备用耗材1/8,1/16螺帽垫圈20套,1/8转1/16转换头10套

二、 液相色谱与原子荧光联用仪:1台

1工作条件

1.1电源:交流电压:(220±22)V,频率(50±1)Hz

1.2工作环境:温度:15~30℃,相对湿度:75%。

2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2.1原子荧光光度计

*2.1.1 全自动双路顺序注射泵进样系统,自动单点配置标准曲线,自动稀释高浓度样品。

*2.1.2 至少双灯位设计,元素测定自动切换。

2.1.3分析信号检测通道支持参比漂移扣除功能,提高仪器准确性和稳定性。

*2.1.4 元素灯自动激发启辉,支持元素灯使用计时。

2.1.5 原子化器:具备温控功能原子化器,可实现原子化器高度自动调节。

2.1.6 采用节气型气路设计,关机可自动切断气路,同时具有实时压力、流速监测与报警功能。

2.1.7 自动进样器:150位以上,取样针非石英材质,具备洗针功能,包括清洗针内外壁。

2.1.8 具备自动清洗、自动关机等功能。

2.2形态分析液相色谱装置

2.2.1 液相色谱系统

*2.2.1.1 配备双色谱柱柱切换阀,可全自动切换色谱柱。

2.2.1.2配备前置色谱柱柱温箱,控温范围室温~50℃,控温精度±1℃。

*2.2.1.3双柱塞杆高压二元梯度泵,流速重现性≤0.03%(1 mL/min,纯水),流量精度≤0.15%(1 mL/min,纯水)。提供证明材料。

2.2.1.4系统压力报警装置,可对最大最小压力进行设置保护。

2.2.2 形态分析蒸气发生装置

2.2.2.1 全自动总量/形态切换功能。

2.2.2.2内置紫外消解单元,需100%消解各种砷、汞的价态,具备在线添加氧化剂功能。

2.2.2.3 10滚轴以上大蠕动泵,保证运行平稳和进液精度。

2.2.3液相进口自动进样器

2.2.3.1 样品盘不少于96位。

2.2.3.2定量环体积100 μL可实现三种进样方式,完成单点配曲线。

2.2.3.3 进样重复性:全环进样RSD<0.3%(n=7)。

2.2.3.4自动感应识别样品盘/瓶缺失功能。

2.3分析性能

2.3.1 形态分析

*2.3.1.1 精密度:RSD<4%(0.1ppm As,n=10),作为验收指标。

*2.3.1.2 检出限:As(III)<0.04?g/L、DMA<0.08?g/L、MMA<0.08?g/L、As(V)<0.2?g/L; Se(IV)<0.1?g/L;MeHg<0.05?g/L、EtHg<0.05?g/L;作为验收指标。

2.3.2总量分析

*2.3.2.1 精密度:RSD≤0.6%(0.1ppm As,n=10)。

*2.3.2.2 检出限:As、Sb、Se、Bi、Sn <0.01?g/L;Hg(冷原子)<0.001?g/L。

*2.3.2.3 静态稳定性:飘移≤2%/30 min(信号500左右)。

2.4数据处理

2.4.1 具备全面的自检功能、用户权限管理、审计追踪功能。

2.4.2 具备集成的方法管理模块,图形化的设备状态监控,独立的数据分析模块,自动化程度高,可操作性能好。

2.4.3 支持自定义报告模板功能,测量结果可导出至Excel格式,支持复制、粘贴和图形存储,页眉页脚等多种报告形式的设置,以及支持多种格式。

3.配置要求

3.1 原子荧光光度计1台

3.1.1 150 位以上自动进样器1套

3.1.2 元素灯:As、Sb、Bi、Hg、Se、Sn各2支。

3.2 形态分析液相色谱装置1套

3.2.1 阴离子交换色谱柱(含保护柱)2套

3.2.2 C18色谱柱(含保护柱)2套

3.3 形态分析蒸气发生装置1套

3.3.1 样品形态前处理紫外灯2个

3.3.2 气液分离器1套

3.3.3 形态分析泵管3套

3.4 液相色谱自动进样器1套

3.5 品牌计算机、机各 1套

3.5.1 计算机1台:原厂品牌机主流配置,23英寸以上显示器,正版Windows操作系统。

3.5.2 黑白激光网络机1台:处理器800MHz,内存256MB;分辨率1200*1200dpi;A4自动双面,速度33页/分钟;同时具备高速 USB 2.0及以上端口和网卡。

3.6 其他耗材:自动进样器配套进样杯20包(100个/包),液相自动进样器配套进样杯10包(100个/包)。

4.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

4.1 仪器安装、调试和验收

仪器到达用户指定地点后,在接到用户通知后一周内进行现场免费安装调试,对仪器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检查验收,仪器性能指标验收执行本标书规定,其余指标验收执行国家计量检定标准《JJG 939-2009原子荧光光度计计量检定规程》,所有指标达标并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完成仪器验收。

4.2 保修期

自仪器验收合格签字之日算起,仪器整机免费保修期至少为24个月。

4.3 技术资料

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其中仪器使用手册不少于2套。

4.4 仪器维修

具有专业维修队伍。在接到用户维修请求后,应尽快到达现场。

4.5 免费培训

除现场多人次培训外,保证每台仪器2人3-4天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仪器基本原理、操作及维护保养知识等。

三、实验器皿清洗机:1台

1工作条件

1.1电源:380V,50 Hz

1.2温度:操作环境5-40 ℃

1.3湿度:<70%

2技术参数

2.1控制系统

2.1.1微电脑芯片可编程系统控制

2.1.2彩色液晶触摸控制系统,中文界面

2.1.3可设置不少于30个标准程序及100个以上自定义程序

2.1.4能全程自动记录清洗全过程中每一个电器部件的运行状态,并自动存储清洗数据以备核查 。

2.2水循环和清洗系统

2.2.1循环泵水循环量可调节

2.2.2配置传感器可观测喷淋臂旋转速度或实时水量和水压变化,面板实时显示进水量,出现异常可停机报警

2.2.3器皿外部采用上下喷淋臂供水清洗方式,顶部中心为清洗篮架供水清洗容器内部

2.2.4清洗栏架须有泄水装置,在每一次循环结束能将清洗栏架管路内部水排净

2.3主机参数

2.3.1主机尺寸不大于长1100mm*宽800mm*高1300mm

2.3.2外壳材质材料采用304不锈钢,内腔材质采用316 L不锈钢

*2.3.3内腔清洗容积>200 L,可放双层清洗篮架

2.4干燥系统

2.4.1干燥温度可调:室温~120℃

2.4.2干燥风量≥110 m3/h

2.4.3干燥系统配有热交换系统,进行蒸汽冷凝,内腔无排风管道

2.4.4干燥空气通过注射清洗栏架直达器皿内部

2.4.5冷凝器采用高品质不锈钢材料,能够在循环结束前冷却玻璃器皿

2.4.6每次排水后,水槽、清洗管路内不得有残留的废水

2.5安全保护系统

2.5.1安全电子锁,运行期间自动上锁。

2.5.2过温断电保护功能

2.5.3漏水断电保护功能

2.5.4清洗剂缺液提醒功能

3配置要求

3.1清洗主机1台

3.2进样小瓶清洗篮:注射式喷淋,大于180位,数量:2套

3.3常规清洗篮:带三花瓣固定装置,注射式喷淋,可以清洗10-250 ml容量瓶、三角瓶、分液漏斗、烧杯、量筒、试剂瓶等,数量:1套

3.4细颈器皿清洗篮:注射式喷淋,大于50位,可以清洗10-250 ml容量瓶、三角瓶、烧杯、量筒、试剂瓶等,数量:1套

3.5移液管清洗篮:可以清洗移液管、刻度吸管等,数量:1套

3.6筐式清洗篮:用于洗涤瓶盖、玻璃棒、培养皿等广口器皿,数量:1套

3.7清洗剂:提供强碱性清洗剂不少于10 L;酸性中和清洗剂不少于10 L

4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

4.1设备安装前设备生产厂家工程师须到现场指导用户指导确认安装准备工作。设备到达安装地点后,生产厂家在接到用户通知3天内执行免费安装调试直至达到验收指标。双方签写验收合格证明完成验收

4.2对合同设备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与设备同期交送用户。

4.3设备安装后在用户所在地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独立进行常规操作,保证熟练程度。内容应涉及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保养维修。

4.4整机保修两年,保修期自仪器验收合格签字之日算起。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导致仪器停用的时间,应在保修期中追加。

四、固体样品筛分机:1台

1工作条件

1.1 电源:220V,50-60 Hz。

1.2 电源端口:国标

1.3 温度:操作环境15-35℃。

1.4 湿度:5-95%。

2技术参数

2.1处理原理:高频三维抛物运动

2.2处理类型:粒径确定、分离、分级

2.3应用样品特征:粉末状、颗粒状、小块状、悬浮物等

2.4振动频率:≥3000次/min

2.5振动幅数:0.8-4 mm

2.6最大筛塔高度:960 mm

2.7最大级数:9

2.8最大负载:25kg

2.9 最大筛塔质量:56kg

*2.10筛分方式:干式

2.11 筛分粒径范围:75 um-125 mm

*2.12标准筛直径: 400 mm-500mm

2.13 标准筛尺寸:高度:55-65mm;深度:50-60mm

*2.14 外形尺寸:550mm≤长度≤650mm,600mm≤宽度≤700mm,1200mm≤高度≤1300mm

*2.15 主要功能:变频数字控制、定时 、振频调节、连续筛分 、间歇式筛分

2.16 防护等级:IP65

3配置要求

3.1 筛分机主机 1台

3.2 304不锈钢标准筛1(10、16、20、30、40、60目) 2套

3.3 304不锈钢标准筛2(80、100、120、140、160、200目) 5套

4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

4.1 保修期

仪器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期自仪器验收合格签字之日算起。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导致仪器停用的时间,应在保修期中追加。

4.2技术资料

对合同设备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安装指导书、操作使用说明书、技术规格书等。以上各种资料提供给买方指定的现场用户1套,与合同设备同期运抵现场。

五、固体样品球磨机:1台

1工作条件

1.1 电源:220V,50Hz。

1.2 电源端口:国标

1.3 温度:操作环境15-35℃。

1.4 湿度:5-95%。

2技术参数

2.1 球磨罐最大转速:600 r/min

2.2 处理类型:粉碎、研磨、混合

2.3 最大进样尺寸:<5mm

2.4 出样粒度范围:0.1-20um

*2.5处理容积:≥12L

2.6 运动方式:X轴变化运动

*2.7 球磨罐材质:刚玉

2.8 球磨罐数量:4个

2.9 球磨罐容积:≥3L

*2.10 研磨球材质:刚玉

2.11 研磨方式:干磨/湿磨

*2.12 外形尺寸:950mm≤长度≤1000mm,650mm≤宽度≤700mm,650mm≤高度≤700mm

2.13 噪声:≤80分贝,基本无振动

*2.14 主要功能:连续和间歇运行、紧急停止、定时 、断电记忆、过载和危险操作保护

2.15 防护等级:IP65,有防护罩

2.16 附加功能:散热、温度监测、LED照明

2.17 处理原理:撞击力、摩擦力

2.18 应用样品特征:细小、中低硬度、脆性、干燥或低粘性的

2.19 传动方式:欧标

3配置要求

3.1 球磨机主机 1台

3.2 刚玉球磨罐 6个

3.3 刚玉研磨球(直径20mm) 12 kg

4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

4.1 保修期

仪器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期自仪器验收合格签字之日算起。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导致仪器停用的时间,应在保修期中追加。

4.2技术资料

对合同设备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安装指导书、操作使用说明书、技术规格书等。以上各种资料提供给买方指定的现场用户1套,与合同设备同期运抵现场。


第五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需根据评分要求做出每一项指标响应的索引及证明材料)

一、 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表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资格性审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要求

符合性审查

招标文件中标识“※”或者“*”或者“本条不可偏离”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

投标有效期:响应投标有效期90天。

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报价要求的

其他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款(如注明投标被否决或拒绝的条款)


二、 综合打分表

内容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报价部分(30分)

3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取值至小数点后第2位,2位以后四舍五入。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评标价)×30

商务部分

(10分)

具有所投产品的同类业绩

9

近三年投标人销售相同产品成功案例:

1、气相色谱仪:每个合同0.5分,最高3分

2、液相色谱与原子荧光联用仪:每个合同0.5分,最高3分

3、实验器皿清洗机:每个合同0.5分,最高1分

4、固体样品筛分机:每个合同0.5分,最高1分

5、固体样品球磨机:每个合同0.5分,最高1分

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有关合同(或合同组)的首页、产品页、尾页复印件、其他说明(其他说明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内容、业主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项目金额、开完工日期、采用的主要设备列表和数量等,否则本项不得分)。同一合同只计一次分。

质量保障体系

1

投标人具有较好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本项目特征提供针对性措施,体系完整对本项目针对性强得1分,体系基本完整对本项目针对性比较强得0.5分,体系不完整对本想没有针对性得0分。

技术部分(60分)

整体配置要求响应

10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整体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评分,投标人须提供成熟、先进的产品,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包括且不局限于第三方测试数据、产品彩页、用户反馈等)。

横向比较所有投标人,将整体响应情况进行排序。产品成熟、先进、相关材料全面得10分;产品基本成熟、相对先进、相关材料基本全面得7分,产品不成熟、相对不先进、相关材料不全面得3分;无应答得0分。

技术培训计划

4

根据投标人的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教师资质等),评标委员会进行打分,本项最高得分4分。培训内容全面、培训时间饱满、教师资质优秀得3分;培训内容基本全面、教师资质良好得2分;培训时间较少得1分;无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少、教师资质一般得0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加1分。

售后服务方案

8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评分主要从售后关键仪器设备故障响应情况、售后方案的可执行性、投标人与生产厂商的售后合作协议进行打分,本项最高得分8分。方案全面、可执行性高得4分;方案基本全面、可执行性较高得2分;方案不全面、可执行性低得 1分。气相色谱仪(1套)、液相色谱与原子荧光联用仪(1套)两套设备,每套每增加1年免费保修期增加1分;实验器皿清洗机、固体样品筛分机、固体样品球磨机3套设备,每套每增加1年免费保修期增加0.5分。

备品备件

3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备品备件情况进行打分。备品备件充足得3;备品备件基本充足得2分;无相关备品备件得 0分。

产品技术打分

35

技术指标全部满足技术要求的为30分。任何一个标注*项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其他项每一项不满足技术要求扣3分;若响应满足,但缺乏充分证明材料的扣2分,扣完为止。

根据相关技术指标,优于加*项的不加分,其他项优于一项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35分(必须提供公开发行的产品彩页或制造商出具的技术说明书或书面承诺)。

合计:100

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

3.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

4.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5.同品牌处理办法:

如采用最低评标办法,则:详见第一册;

如采用综合评标法,则:详见第一册。

6.中标候选人并列式时的处理方式:

如采用最低评标办法,则: / ;

如采用综合评标法,则: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7.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3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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