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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龙湖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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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23 18:51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广东汕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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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受 汕头龙湖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对 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440507-202004-028-0007

二、采购项目名称: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6,375,900

四、采购数量:1批次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项目地点:汕头市。
2.项目规模: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含外砂路(道路长度为 426m,道路宽度为 30m), 蓬湖路(道路长度为 403m,道路宽度为 30m),南砂路(道路长度为 1545m,道路宽度为20m),竖五路(道路长度为 484m,道路宽度为 16m),竖六路(道路长度为 443m,道路宽度为 16m),竖八路(道路长度为 536m,道路宽度为 20m),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含征地拆迁等内容。本项目总投资 21744.07 万元,其中建安费用 17881.68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251.72 万元,预备费 1610.67 万元。(以上内容为暂定项目概况,最终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3.采购内容: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工作内容,包括 11 项前期管理咨询专题服务,内容包括:(1)设计服务:①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②工程概算编制,(2)工程勘察报告(满足设计文件要求),(3)1:500 地形图测绘及管线探测,(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8)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9)施工图预算编制,(10)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1)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以上工作内容包括完成所有项目报告成果,并通过专家论证、相关成果文件公示,以满足相关各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审批要求。
4.项目总咨询服务总工期:项目总咨询服务总工期为 120 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图时间、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具体各专题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最高投标限价:报价下浮率范围为 0%~100%(含 0%,不含 100%)
5.1 最高投标限价为暂定价,中标人的中标价为暂定价,实际支付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约定并按财政审核的预算金额进行最终结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是唯一且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不符合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5.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于本项目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采购内容各项工作的编制费用、人力资源成本、个人社保、个人所得税、加班费、资料收集和整理、设备进退场费(若有时)、土工测试费(若有时)、项目公示/公告费(若有时)、专家评审会务费、专家劳务费、各专题申报费(若有时)、制图费、后期修改费、成果图件印刷费、各专题编制工作完成的汇编打印输出和装订费用、管理费、交通费、所有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费、合理利润、税费(包括增值税税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所有咨询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一切费用。
6.项目咨询服务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此):
6.1 各专题报告的编制及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其他相关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各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和程序。
7.项目咨询服务编制要求:
7.1 投标人须对本采购项目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本项目其中一项或一部分内容进行投标均为无效投标。由于本项目涉及的专题报告及专业资格类别较多,在实施过程中,为了项目进度或非本单位资质范围所允许的,中标人可将部分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进行专业分包时,中标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查专业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后,方可分包;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外委。否则,出现任何风险(包括损失和赔偿)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7.2 按照《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了有效的控制项目的投资,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由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标人完成。否则,出现任何风险(包括损失和赔偿)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六、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全部成员均需满足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利润表),或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或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全部成员均需满足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承诺书》内容进行承诺并提供原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提供即可);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内任三个月份缴纳税收证明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全部成员均需满足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承诺书》内容进行承诺并提供原件。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单位盖章提供即可);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承诺书》内容进行承诺并提供原件。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单位盖章提供即可)。
2.供应商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2.1 具备工程咨询资格且该资格须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备案,备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若网上系统申报备案资料的,须提供网址和网站截图的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
2.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乙级,或市政行业乙级;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
2.3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工程勘察综合乙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
注:联合体投标的,组成联合体后所提交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涵盖上述资质条件即为满足要求。
3.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成果文件不得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此,如: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及任何法律纠纷(按《承诺书》内容进行承诺并提供原件。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单位盖章提供即可)。
4.本次采购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1 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3 家;且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具备工程咨询资格且该资格须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备案,备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自然人。组成联合体后所提交的资格或资质证书必须涵盖“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供应商资质条件”的规定且任一成员至少具备“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供应商资质条件”规定的其中一项资格或资质。
4.2 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内容须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3 联合体各成员须是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自然人。
4.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原件)
5. 投标人不存在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按《承诺书》内容进行承诺并提供原件。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盖章)。
6.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相应网站截图的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全部成员均需满足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信用情况最终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点查询结果为准,该查询结果打印页面与项目档案一起存档)。
注: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提交以下文件进行购买采购文件(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有联合体需联合体各方提供);(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有联合体需联合体各方提供);(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委托代理人领取招标文件,如有联合体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4)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如有)。注:《营业执照》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需提供原件核对。2.对资料原件的要求: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备查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否则,造成无法通过评审打分的责任和损失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以下情况视为已按要求提交了原件备查:(1)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资料为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且有二维码(或其他情形)时,提供了发证机构在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可以通过二维码扫描(或其他情形)进行查询的有关通知/文件规定,并提供相应的网址,且查询信息与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资料一致;(2)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资料为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确无实物原件,原始件为加盖电子签章的,提供了未做处理的加盖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3)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资料为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确无实物原件,原始件可通过发证机构网站查询的,提供了相应的发证机
构网站网址可供查询。3.投标人费用的风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任何费用。4.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未成功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20年04月24日 至 2020年04月29日 期间(上午09:30至11:30,下午15: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 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长平路 123 号 706 号房)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5月19日09时30分

九、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长平路 123 号 706 号房

十、开标时间:2020年05月19日09时30分

十一、开标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长平路 123 号 706 号房

十二、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20 年 04 月 23 日 至 2020 年 04 月 29 日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沈工联系电话:0371-86509890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许工 联系电话:0754-88834252
(二)采购代理机构 :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梭路41号西城科技大厦1单元12层
联系人:秦子博联系电话:0371-86509890
传真:0371-86509890邮编:450000
(三)采购人:汕头龙湖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地址:汕头市珠江路珠江楼四楼
联系人:吴晓骅联系电话:0754-88834253
传真:0754-88834251邮编:515041

附件

1、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

发布人: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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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 采 购 文 件 项目编号:440507-202004-028-0007 采购人:汕头龙湖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1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7 第四章 合同格式.......................................................................................... 49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33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372 第一章 采购公告 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汕头龙湖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对龙东产业集聚区外 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440507-202004-028-0007 二、采购项目名称: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 三、采购项目暂定金额:637.95万元 四、采购数量:1批次。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项目地点:汕头市。 2.项目规模: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含外砂路(道路长度为426m,道路宽度为30m), 蓬湖 路(道路长度为403m,道路宽度为30m),南砂路(道路长度为1545m,道路宽度为 20m),竖五路(道路长度为484m,道路宽度为16m),竖六路(道路长度为443m,道路 宽度为16m),竖八路(道路长度为536m,道路宽度为20m),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 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含征地拆迁等 内容。本项目总投资21744.07万元,其中建安费用17881.6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251.72万元,预备费1610.67万元。(以上内容为暂定项目概况,最终按行政主管部门 批复为准)。 3.采购内容: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工作内容,包括11项前期管理咨询专题服务,内容包 括:(1)设计服务:①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②工程概算编制,(2)工程勘察报告 (满足设计文件要求),(3)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线探测,(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5)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8)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9)施工图预算编制,(10)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报告,(11)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以上工作内容包括完成所有项 目报告成果,并通过专家论证、相关成果文件公示,以满足相关各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审批 要求。 4.项目总咨询服务总工期:项目总咨询服务总工期为12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 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图时间、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具体 各专题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5.最高投标限价:报价下浮率范围为0%~100%(含0%,不含100%) 5.1最高投标限价为暂定价,中标人的中标价为暂定价,实际支付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约 定并按财政审核的预算金额进行最终结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是唯一且不得超过最高 投标限价,不符合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5.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于本项目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采购内容各项工作的编制费用、人力资源成本、个人社 保、个人所得税、加班费、资料收集和整理、设备进退场费(若有时)、土工测试费(若 有时)、项目公示/公告费(若有时)、专家评审会务费、专家劳务费、各专题申报费 (若有时)、制图费、后期修改费、成果图件印刷费、各专题编制工作完成的汇编打印输 出和装订费用、管理费、交通费、所有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费、合理利润、税费(包括 增值税税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所有咨询服务合同规定 的责任和义务的一切费用。 6.项目咨询服务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此): 6.1各专题报告的编制及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其他相关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各行业的规 范、规程、标准和程序。 7.项目咨询服务编制要求: 7.1 投标人须对本采购项目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本项目其中一项或一部分内容进行投 标均为无效投标。由于本项目涉及的专题报告及专业资格类别较多,在实施过程中,为了 项目进度或非本单位资质范围所允许的,中标人可将部分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委托给其他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进行专业分包时,中标人必须按有关 规定审查专业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后,方可分包;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 告(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编 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必须由中标人自行 完成,不得外委。否则,出现任何风险(包括损失和赔偿)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7.2按照《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了有效的控制项目的投 资,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由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标人完成。否则,出现任 何风险(包括损失和赔偿)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六、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4 /打印件/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全部成员均需满足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利润 表),或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或提供银 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全部成员均需满足并按要求提 供证明材料);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承诺书》内容进行承诺并提供原 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提供即可);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内任三个月份缴纳税收证 明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 全部成员均需满足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承诺书》内容进 行承诺并提供原件。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单位盖章提供即可);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承诺书》内容进行承诺并提供原件。联合体投 标的,由牵头单位盖章提供即可)。 2.供应商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2.1 具备工程咨询资格且该资格须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备案,备案专业 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若网上系统申报备案 资料的,须提供网址和网站截图的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 2.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乙级,或市政行业乙级;或市政 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 2.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工程勘察综合乙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 程)乙级或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 件/复印件)。 注:联合体投标的,组成联合体后所提交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涵盖上述资质条件即为满足要 求。 3.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成果文件不得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此,如:知识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及任何法律纠纷(按《承诺书》内容进行承诺并提供原件。联合体投 标的,由牵头单位盖章提供即可)。 4.本次采购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 求:5 4.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且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具备工程咨询资格且该资格须通过全 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备案,备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是自然人。组成联合体后所提交的资格或资质证书必须涵盖“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资质条件”的规定且任一成员至少具备“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供应商资质条件” 规定的其中一项资格或资质。 4.2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内容须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3联合体各成员须是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 者其他组织或者是自然人。 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 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原件) 5. 投标人不存在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按 《承诺书》内容进行承诺并提供原件。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盖章)。 6.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相应网站截图的扫描件/打 印件/复印件。联合体投标的,全部成员均需满足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信用情况最终 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点查询结果为准,该查询结果打印页面与项目档案一起存档)。 注: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提交以下文件进行购买采购文件(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一份(如有联合体需联合体各方提供);(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有联合体需联合体各方提供);(3)《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原件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委托代理人领取招标文件,如有联合 体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4)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如有)。注:《营业执 照》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2.对资料原件的要求: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要求投标 人提供原件备查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否则,造成无法通过评审打分的责任和损 失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以下情况视为已按要求提交了原件备查:(1)提供的证书/证 件/证明资料为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且有二维码(或其他情形)时,提供了发证机构在 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可以通过二维码扫描(或其他情形)进行查询的有关通知/文件规定, 并提供相应的网址,且查询信息与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资料一致;(2)提供的证书/证6 件/证明资料为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确无实物原件,原始件为加盖电子签章的,提供 了未做处理的加盖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3)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资料为扫描件/打 印件/复印件,确无实物原件,原始件可通过发证机构网站查询的,提供了相应的发证机 构网站网址可供查询。 3.投标人费用的风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所发生的 任何费用。 4.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 布。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未成功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上午09:30至 11:30,下午15: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广海大厦706(详细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长平路123号706号房)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5月19日9时30分 九、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广海大厦706(详细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长平路123号 706号房) 十、开标时间:2020年5月19日9时30分 十一、开标地点:广海大厦706(详细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长平路123号706号 房) 十二、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9日止。 十三、联系事项 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沈工 联系电话:13750050059 邮箱:245591765@qq.com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许工 联系电话:0754-88834252 (二)采购代理机构:中泰工程管理 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广海大厦706 (三)采购人:汕头龙湖工业园区管 理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珠江路珠江楼4楼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名称:汕头龙湖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珠江路珠江楼4楼 联系人:许工 电话:0754-88834252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广海大厦706 联系人:沈工 电话:13750050059 1.1.4 项目名称 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咨询服务包 1.1.5 项目地点 汕头市 1.1.6 项目规模 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含外砂路(道路长度为426m,道路宽 度为30m), 蓬湖路(道路长度为403m,道路宽度为 30m),南砂路(道路长度为1545m,道路宽度为20m), 竖五路(道路长度为484m,道路宽度为16m),竖六路 (道路长度为443m,道路宽度为16m),竖八路(道路长 度为536m,道路宽度为20m),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 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平整等 基础设施配套,不含征地拆迁等内容。本项目总投资 21744.07万元,其中建安费用17881.68万元,工程建设 其他费用2251.72万元,预备费1610.67万元。(以上内 容为暂定项目概况,最终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1.1.7 项目预算 采购预算:为人民币637.95万元。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00﹪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内容 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咨询服务包工作内容,包括:(1)设计服务:①初步设 计(不含工程概算),②工程概算编制,(2)工程勘察报 告(满足设计文件要求),(3)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 线探测,(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社会稳定风险 分析报告(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8)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9)施工图预算 编制,(10)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1)施工 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3.2 ★项目咨询服务总期限 项目总咨询服务总工期为12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政 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图 时间、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按照政府立项及审批时 序,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具体工期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签订合同开始30个日历天 (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内编制完 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的专题:(1)可行性 研究报告,(2)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3)勘察报 告,(4)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线探测。配合相关审批 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或确认。 2.第二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 45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 间)内编制完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的专题: 设计服务:①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②工程概算编 制。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得到相关部门的 批复或确认。 3.第三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 6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 间)内编制完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的专题: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4)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报告。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得到相关 部门的批复或确认。 4.第四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取得概算批复后40天内 (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完成:施 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工作。 5.第五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工程设计施工图纸通过法定 审图机构审图合格且采购人提供完整资料开始30个日历 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 1.3.3 ★项目咨询服务编制要 求 投标人须对本采购项目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本项目其 中一项或一部分内容进行投标均为无效投标。由于本项目 涉及的专题报告及专业资格类别较多,在实施过程中,为 了项目进度或非本单位资质范围所允许的,中标人可将部 分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 成,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进行专业分包时,中标人必 须按有关规定审查专业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后,方可分 包;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满足设计 文件要求)》、《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初步设 计》、《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 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 成,不得外委。否则,出现任何风险(包括损失和赔偿) 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信誉(注:正文部 按“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的要求。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分对应内容不再有效)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情形 无。 1.5.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6.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本次采购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6.2 采购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式 采购人以书面的形式向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 联系方式发出。 1.7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允许专业分包。 若进行专业分包时,中标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查专业分包 单位资质、业绩并向采购人申报备案后,方可分包;其 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满足设计文件要 求)》、《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初步设计》、 《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 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 外委。否则,出现任何风险(包括损失和赔偿)和法律责 任由中标人承担。 1.8.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 项目咨询服务总期限。 (2)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投标人资格要求。 (3)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 项投标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 (4)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 项投标有效期。 (5)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 项投标保证金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6)符合采购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1.9.3 ★偏差 ■不允许:除采购文件规定外,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允 许偏差。 □允许:1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1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资 料 (1)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 料。 (2)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所作的澄清、修 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采购文 件 时间: (工作时间)。 形式:以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 2.2.2 采购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式 采购人以书面的形式向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 联系方式发出。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采购文 件澄清 时间:自收到采购人的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形式:投标人在采购人澄清文件要求确认的位置填写“确 认收到采购人澄清文件”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向采 购代理机构发出。 2.2.5 ★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 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处 理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的,采购人 将视其为无异议。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 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 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2.3.1 采购文件修改发出的形 式 采购人以书面的形式向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 联系方式发出。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采购文 件修改 时间:自收到采购人的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形式:投标人在采购人修改文件要求确认的位置填写“确 认收到采购人澄清文件”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向采 购代理机构发出。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 (1)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 资料。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 件规定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1.4 ★投标人承诺优惠条件 要求 投标人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 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招标事项。投标人不能以 “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的服务以规避采购文件的 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 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3.2.3 报价方式 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报价下浮率范围为0%~100%(含 0%,不含100%)1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最高投标限价为暂定价,中标人的中标价为暂定 价,实际支付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约定并按财政审核的预 算金额进行最终结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是唯一且不 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不符合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于本项目龙 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 询服务包采购内容各项工作的编制费用、人力资源成本、 个人社保、个人所得税、加班费、资料收集和整理、设备 进退场费(若有时)、土工测试费(若有时)、项目公示 /公告费(若有时)、专家评审会务费、专家劳务费、各 专题申报费(若有时)、制图费、后期修改费、成果图件 印刷费、各专题编制工作完成的汇编打印输出和装订费 用、管理费、交通费、所有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费、合 理利润、税费(包括增值税税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所有咨询服务合同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的一切费用。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60天。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 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提交; (1)提供保函的机构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 构或担保机构且营业范围所许可的。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 万元。提交投标保函 的落款日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函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3.4.2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形 采购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采购文件未规定的情形, 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1 资格审查、初步审查资 料的特殊要求 ■无:(1)除“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的要求提供资料 外,本次招标资格审查资料无特殊要求。(2)形式评审 标准和响应性评审标准要求的资料以评标办法对应内容要 求为准,无特殊要求。 □有,具体要求: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不允许:本次招标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 3.7.1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 其他要求 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2.其他要求:与资格审查、初步审查和评审打分有关的证 书证件和证明资料原件。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 件。1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7.2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胶 装成册 ■不需要:本次采购文件不需要分册胶装成册。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3.7.3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 件要求 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 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备查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备查; 否则,造成无法通过评审打分的责任和损失由潜在投标人 自行承担。以下情况视为已按要求提交了原件备查: (1)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资料为扫描件/打印件/复印 件且有二维码(或其他情形)时,提供了发证机构在信息 发布平台发布可以通过二维码扫描(或其他情形)进行查 询的有关通知/文件规定,并提供相应的网址,且查询信 息与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资料一致;(2)提供的证书/ 证件/证明资料为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确无实物原 件,原始件为加盖电子签章的,提供了未做处理的加盖有 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3)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资料 为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确无实物原件,原始件可通过 发证机构网站查询的,提供了相应的发证机构网站网址可 供查询。 3.7.4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 求 按采购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签字或盖章。 4.1.1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一)投标文件包 项目名称: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联合体投标的盖联合体牵头单位章) 在 年 月 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注:封套上标明“投标文件 (二)开标信封: 项目名称: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联合体投标的盖联合体牵头单位章) 在 年 月 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注:封套上标明“开标信封” 4.1.2 ★投标文件递交的密封 要求 (一)投标文件包: 投标文件一式 5份(正本 1份、副本 4份); 密封要求:密封开口处须贴密封条及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 牵头人单位章。1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二)开标信封 投标函、投标函附录、项目总咨询服务费投标报价一份和 投标保证金原件; 密封要求:密封开口处须贴密封条及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 牵头人单位章。 (三)证明材料原件 投标人认为须提供的资料原件。 密封要求:密封包装。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见采购公告。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见采购公告。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否:只退还证明材料原件。 □是,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1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按登记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进行开标。 5.3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在开标结束后审查, 不通过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环节。资格审查标准见“采购 公告-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按照须抽取的专家 类别全部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且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组长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成员中产生,可 以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也可以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 定。 6.2.1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推荐2名综合得分最高且排名前2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 人。 7.1.1 定标 无另行规定。 7.1.2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是 ■否。 7.2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及期 限 1.公示媒介: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2.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7.3.1 ★追加合同标的要求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 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 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最高限价金额的 百分之十,且报财政局备案。1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知识产权归属:除署名权外,与本项目相关的成果、资 料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2.解释权:构成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 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 的,以合同文件约定的内容为准,且以合同条款约定的合 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采购文件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 于招投标阶段的规定,按采购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 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 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 责解释。 3.采购文件条款未详尽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执行; 4.企业或事业单位提供的证件证书包括证明资料,若与购 买采购文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名称不一致时,其变更企业 名称的时效性在政策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或投标人提供行业 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的,应视为有效证 件;若超过变更企业名称时效性又不能提供行业行政管理 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的,按废标处理。 5.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注册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证件/证书,若出现相关信息变 更、补证、换证等情形(包括其它特殊情形),潜在投标 人应在标书中作出说明,并提供发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实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政府信 息发布平台的文件规定/公告/通知中,查阅到证件/证书 已通过审核的相关信息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 料能互为解释/说明情况的,应视为有效证件;若潜在投 标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无法说明关联性的 或仍然提供无效证书/证件/证明材料,造成无法通过初步 评审的责任和损失由潜在投标人承担。 6.注★号为重要提示条款或者必须符合要求的条款。 7.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财政部94号令质疑和投诉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书面提 出,但需对质疑或投诉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同时,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质疑和投诉,否则,不予受理。 8.监督: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 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5 1.总则 1.1 采购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 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进行公开招标。 1.1.2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内容、项目咨询服务总期限和咨询服务编制要求 1.3.1 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项目咨询服务总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项目咨询服务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按“采购公告-供应商资 格”的要求。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无。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4.3.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4.3.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4.3.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4.3.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4.3.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4.3.6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6 1.4.3.7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4.3.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4.3.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3.10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3.11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1.4.3.12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3.13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 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熟悉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周围交通道 路、管线及周边环境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相关信息;除出现不可抗力 的情形外,中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或提出经济补偿等,同时采购人 对此类要求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1.10 投标预备会17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 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允许专业分包。 1.11.2若进行专业分包时,中标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查专业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后,方可 分包;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含初步勘察、详细勘察)》、《社会稳 定风险分析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文件和施工 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外委。否则,出现任何 风险(包括损失和赔偿)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 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前期咨询管理服务包总体部署和目标管理、 实施技术方案、保证进度和质量的措施等内容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采购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采购文 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此) 2.1.1 采购公告; 2.1.2 投标人须知; 2.1.3 评标办法; 2.1.4合同格式: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合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初步设计服务合同/建 设工程勘察合同; 2.1.5 委托人要求; 2.1.6 投标文件格式; 2.1.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18 组成部分。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文件的澄清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 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采购文件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2.5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的,采购人将视其为无异议。对采购 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 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2.2.6 当采购文件澄清文件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时间为准。 2.3 采购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以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 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对采购文件进行修 改,修改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为使投标人有充足时间对采 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但须在规定的相关网站发布 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 2.3.4 当采购文件修改文件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时间为准。 2.4 采购文件的质疑19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 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包、开标信封、证明材料原件 3.1.1 投标文件包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1.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1.1.3授权委托书;(若有) 3.1.1.4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3.1.1.5投标保证金; 3.1.1.6项目总咨询服务费投标报价; 3.1.1.7资格审查资料; 3.1.1.8技术实施方案; 3.1.1.9承诺书; 3.1.1.10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 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 的,投标文件不包括上述第3.1.1.3项所指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上述第3.1.1.4 项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4 投标人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 包含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的服务以规避采购文件的 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 格);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填写项目总咨询服务费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20 3.2.3 本采购项目的报价方式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在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投标 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算。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采购文件的 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 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 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 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采购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4.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3.4.4.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 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3.4.4.3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3.4.4.4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3.4.4.5 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未经批准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4.4.6 中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3.4.4.7 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 3.4.4.8 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21 3.4.4.9 投标文件提供虚假资料的。 3.4.4.10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实有串标、围标、陪标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3.4.4.11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4.5 无论何种原因,凡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不参加投标的,必须在2020年 月 日 下午17时00分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不参加投标的告知函,否则,视为缺乏诚信而记录 在案,已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有时)。 3.4.6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5 资格审查、初步审查资料 除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外,投标人 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初步审查资料,以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前附表” 的资格评审标准、形式评审标准和响应性评审标准的要求。 3.5.1资格评审资料要求 按“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的要求提供资料。 3.5.2 投标人形式评审资料要求 按评标办法对应的要求提供资料。 3.5.3 投标文件响应性资料评审 按评标办法对应的要求提供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 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 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 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 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实施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采购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 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投标文件的封面及各页可以加插彩图或纹底 进行美化;22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项目咨询服务总期限及各关键节点要求、投标有效 期、委托人要求、投标报价、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采购文件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修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 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 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 一致时,以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并编制目录。 3.7.6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包括证明资料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7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8采购人对因投标文件未胶装成册而造成的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7.9 采购人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7.10 投标文件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 被视为无效投标。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包、开标信封和证明材料原件应密封包装。投标文件包、开标信封在封 套的封口处贴密封条及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4.1.2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1.4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分三个密封包包装。具体要求: 4.1.4.1第一个密封包为投标文件一式5份(正本1份、副本4份);密封开口处须贴密封条 及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4.1.4.2 第二个密封包开标信封,内放有投标函、投标函附录、项目总咨询服务费投标报 价一份和投标保证金原件,密封开口处须贴密封条及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4.1.4.3 第三个包为投标人认为须提供的资料原件。23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包、开标信封、证明材料原件 4.2.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6采购人不接受邮寄的投标。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 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 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5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4.3.6 投标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4.3.6.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4.3.6.2 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4.3.6.3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 后的价格,其投标将被拒绝。 5.开标及资格审查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24 5.2.1 宣布开标纪律; 5.2.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5.2.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2.4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 布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设计 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咨询服务总期限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5.2.5 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2.6 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在开标结束后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环 节。资格审查标准见“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 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相关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 的,应当回避: 6.1.2.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6.1.2.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6.1.2.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6.1.2.4 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6.1.2.5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6.1.2.6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1.2.7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6.1.2.8 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5 6.1.2.9 参与采购文件论证的; 6.1.2.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1.4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2 评标原则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 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 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6.3.3.1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6.3.3.2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6.3.3.3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6.3.3.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6.3.3.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6.3.4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义 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 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6.3.5 在评标期间,为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评估和对比,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 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但该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 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 6.4 招标失败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6.4.1 在投标截止期限届满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 个; 6.4.2 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6.4.3 经评审最终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 6.4.4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6.4.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7.合同授予 7.1 定标 7.1.1 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 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如以上都相同的,名次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除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另有规定的,推荐综合得分最高且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7.1.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7.1.3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 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采 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1.4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 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 7.2 中标结果公示 7.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采购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7.2.2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 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咨询服务 总工期,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7.2.3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7.3 中标通知 7.3.1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7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 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7.3.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 标。 7.4中标结果质疑 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 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7.5 签订合同 7.5.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根据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 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 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 失。 7.5.3 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咨询服务编制依据及 要求、履约期限及地点和方式、委托人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7.5.4 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7.5.5 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需要变更的,采 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 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7.5.6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 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最高限价金额 的百分之十,且报财政局和发改局备案。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7.6.6项的规定备案。 7.5.7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5.8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服务28 费。对于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7.5.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投标档案,妥善保存每项招标活动 的招投标文件。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质疑和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向相关部 门书面提出,但需对质疑或投诉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或投诉的,应 当按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4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 质疑或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 容作出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当事人。 8.5.3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他们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的,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29 知前附表”中的联系方式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政府采购政策 9.2.1 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政策 9.2.1.1 为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 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 [2004]185 号)的规定,若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 品,实行强制采购;若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实行优先采购。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中 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 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节能产品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 .cn/)、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 rc.g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 (http://www.cqc.com.cn/)上发布。 9.2.1.2为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若投标产品属 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 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 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环境 标志产品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 (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上发布。 9.2.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9.2.2.1 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投标 人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享受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参与评审 的价格。 9.2.2.2 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的规定划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30 物。 9.2.2.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文件 格式),否则不予认可。投标人对其承诺的企业规模真实性自行负责。投标人在《中小企 业声明函》中的承诺如有虚假,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9.2.3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9.2.3.1为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 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享受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参与评审的价格。 9.2.3.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9.2.4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9.2.4.1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 业,享受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参与评审的价格。 9.2.4.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否则不予认可。投标人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的承诺如有虚假,其中标 资格将被取消。 10.中标服务费 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方式计费,由中标人支付。31 附件1: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分 单位:元 序 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 保证 金情 况 投标 报价 工程 咨询 项目 总负 责人 设 计项 目负 责人 勘察 项目 负责 人 项目 咨询 服务 总期 限 投标 人代 表 签名 确认 备注 最高投标限价: 报价下浮率范围:0%~100%(含0%,不含100%) 备 注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日期:2020年 月 日32 附件2: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 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2020年 月 日时前递交至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33 附件3: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项目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项目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现场以书面形式进行 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下 列盖单位章可以省略 】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2020年 月 日34 附件4: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的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项目总咨询服务总工期(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施工图设计文 件编制及审图时间、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 。 项目负责人: (1)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姓名)。 (2)设计项目负责人: (姓名)。 (3) 勘察项目负责人 :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 特此通知。 采购人: (盖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2020年 月 日35 附件5: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XXXXXXXX: 有限公司受汕头龙湖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就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 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项目编号 )进行招标采购,按规 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采购人确认,贵单位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 商,中标金额为 请贵单位接此通知书后在三十日内依照《采购法》、《合同法》的规定并按采购文件 确定的事项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待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效后,按合同约定 履行。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36 附件6: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关于采购文件 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2020年月 日3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资格评审标准 (本步骤不属 于评标程序, 资格审查由采 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在开 标结束后审 查,不通过的 供应商不进入 评标环节) 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条件 符合“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供应商资质条件 符合“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 文件或成果文件不 得有侵权行为 符合“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 符合“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投标人不存在采购 文件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 情形 符合“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供应商信用情况 符合“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1 评标 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 法 1.向采购人推荐综合得分最高且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 选人,排名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2.中标候选人名单的确定:将各有效投标人按其评标总得 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标总得分相同的,按下列顺序比 较确定:(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技术评分 (由高到低)(3)资信业绩评分(由高到低)。如以上都 相同的,名次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2.1. 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格备案和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 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 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采购 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采购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 响应 投标报价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款规定38 2 评审 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项目咨询服务总期 限及各关键节点要 求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 “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合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初步 设计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技术标准 符合采购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说明:除投标保证金项外,响应性评审项的内容以投标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中的承诺为准。 2.2.1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价格部分:10分 资信业绩部分: 60分 技术部分:30 分 总分: 10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审查及初步审查)且投标 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包括依法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 除、修正后报价,下同)为评标基准价。 2.2.4 .1 资信 业绩 部分 60 分 企业荣誉 信誉 4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采购项目投 标人资格要求的任一资格或资质范围内,获得行业协会颁 发的企业信用评价AAA等级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 4分;获得企业信用AA等级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 2分;获得企业信用A等级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的1 分,没有提供不得分。 (备注:需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加盖公 章) 3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获得“工程咨询单 位甲级资信(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资信,且证书在有 效期内的得3分,乙级资信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其他不得分。 (备注: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备查)39 5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至2019年连续5 年获得过工商主管部门颁发的 “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 的,得1分;每增加2年加0.5分;本项最高得5分。, 没有提供不得分。 (备注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3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同时获得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证书覆盖范围均需包括工程咨询以 及在有效期内,全部具备得3分,无同时具备不得分。 (备注: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3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2014年1月至今 曾获得税务登记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 A级纳税人”荣誉 的,每获得一次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 (备注: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企业业绩 及获奖 8 2016年至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承 接过在建或完成工程的前期服务总包业绩的,得6分;项 目总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加2分;最高得8分。 备注: 1)需提供前期服务总承包合同原件及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 (原件或复印件)备查,缺一项不得分。 2)前期服务总承包业绩是指总承包服务内容必须包括(不 限于)编制:(1)可行性研究报告;(2)方案设计或初 步设计;(3)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4)地形图测 量;(5)勘察报告(初勘或详勘);(6)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报告;(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8)招标代理服务 等八项专题内容。 4 2016年至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设计方))承担过 市政道路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任务,项目投资 额为2亿元以上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 (备注:需提供合同原件备查。)40 5 2016年至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完 成过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预算编制,且项目 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5分。 (备注:需提供合同原件、成果文件原件(可只提供有委 托单位盖章的审核报告书、定案书等成果文件的封面,成 果文件须体现定案金额及日期)备查。) 4 2016年至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编 制的成果文件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成果奖 奖项的,一等奖得4分,二等奖得2分,三等奖得1分, 最高得4分;同一个项目提供多个获奖证书的,不累加计 分,按最高分取值。 (注:须提供获奖证书的原件备查。) 6 2014年至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获 得过行业管理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优秀企业等荣誉 的,国家级的得6分、省级的得2分、市级的得1分,本 项最高得6分。 时间以获奖时间发奖日期为准。 (注:须提供获奖证书的原件备查。) 人员投入 情况 4 投标人拟派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的资历要求: 1)同时具备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注册造价工程 师证书的得2分;不同时具备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分。 2)2016年至今,拟派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参与编制成果 文件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优秀成果奖项得 2分,不具备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分。 上述两项合计满分4分。 (注:须提供原件备查。) 3 投标人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历要求: 1)同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和路桥 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3分;同时具备注 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和路桥类中级工程师 技术职称的得1分;不具备不得分。 (注:须提供原件备查。)41 3 投标人拟派勘察项目负责人的资历要求: 同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和高级工程师 (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3分;同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执业资格和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得1分;不同 时具备不得分。 备注:需提供原件备查。 5 其他主要团队成员资质及能力要求(工程咨询项目负责 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除外): 1)配备咨询工程师,同时具备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 书或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不同时具 备不得分。 2)配备设计工程师,同时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 格或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不同时具 备不得分。 3)配备勘察工程师,同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 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不同 时具备不得分。 4)配备造价工程师,同时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高级工程 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得1分;不同时具备不得分。 5)配备设计工程师,同时具备注册给水排水工程师执业资 格或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不同时具 备不得分。 上述5小项合计满分为5分。 备注:需提供原件备查。 技术 部分 30 分 总体部署 和目标管 理 5 根据各投标人的总体部署和目标管理是否具体、切实可行 程度进行评价: 优:总体部署和目标管理具体、切实可行,得5分, 良:总体部署和目标管理较具体、较可行,得3分, 差:总体部署和目标管理不具体、不可行,得1分; 无提供不得分。42 2.2.4. 2 实施技术 方案的完 整性 5 根据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具体程度、完整性、切实可行程 度进行评价: 优:技术方案具体、完整、切实可行,得5分, 良:技术方案较具体、较完整、较可行,得3分, 差:技术方案不具体、不完整、不可行,得1分; 无提供不得分。 进度计划 安排 5 考查工作计划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安排合理可行得 5分; 基本可行得3分; 不可行不得分。 服务承诺 10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承诺按照优、良、中、差进行评 价,如对项目技术审查工作要求的响应时间、与有关部门 及时协调的响应时间和履约办法等进行横向比较。 优:技术工作和协调有关部门时间,履约办法具体、完 整、切实可行得 10分; 良:技术工作和协调有关部门时间,履约办法较具体、较 完整、较可行得7分; 差:技术工作和协调有关部门时间,履约办法一般,不完 成,较难实施得3分; 无提供不得分。 保证进度 和质量的 措施 5 根据各投标人的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程度,有利于项 目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评价: 优: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可靠,切实有利于项目目标实 现,得5分, 良: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较可靠,可较好保证项目目标实 现,得3分, 差: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可靠性差,不利于项目目标实 现,得1分; 无提供不得分。43 2.2.4. 3 价格 部分 10 分 投标报价得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通 过资格性审查及初步审查)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包括依法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修正后报价,下 同)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 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 标报价)×分值。 注:(1)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等否决性评审环节,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资料为扫描件/打印件 /复印件的,不要求核对原件。 (2)资信业绩等评分环节,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资料为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的,评审标准 要求提供核对原件的,未提供原件核对的不计分。 1.评标方法 1.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1.2 本次评标是以采购文件为依据,遵循公正、公证、科学、客观的原则,推荐技术先 进、报价合理、经验丰富、信誉良好、售后服务好以及综合实力强的中标人。 1.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3.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 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报告; 1.3.2 宣布评标纪律; 1.3.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1.3.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1.3.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1.3.6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 1.3.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 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1.3.8核对评标结果,若有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1.4款规定情形的,应要求评标 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 报告; 1.3.9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 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3.10 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说明内容不得含44 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 文件一并存档。 1.4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4.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1.4.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1.4.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1.4.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 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 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 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 1.5 评标步骤 评标委员会先进行初步评审(不含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在开 标结束后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环节),再进行资信业绩、技术及价格的详细 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才能进入详细的评审。最后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并 向采购人推荐得分最高且排序前两名的中标候选人。 1.6 评分及其统计 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分别对各投标人的资 信业绩、技术状况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出其资信业绩、技术评分,各评委的资 信业绩、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技术评分。其次,评出各投标 人的价格评分。然后将各投标人的资信业绩评分、技术评分和价格评分分别乘以权重并相 加得出其综合得分。将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确定综合得分最高且排名第一的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响应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第2.1.1项、第2.1.2项的《初步审查表》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 初步检查,只有对《初步审查表》所列各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才能通过初步评45 审。对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有争议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将以记名方式表决,被 认为响应的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否则将被淘汰。 2.1.5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初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评标。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2.2.1.1 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2 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3 价格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修正:符合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1.4款规定。 2.2.4 评分标准 2.2.4.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3价格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书、 证件包括证明资料的原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网页截图证明可以为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 章),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 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投标: 3.1.2.1 投标文件中开标的项目总咨询服务费投标报价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 的,以开标的项目总咨询服务费投标报价为准; 3.1.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1.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的项目总咨询服务费投标报价 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1.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第3.1.2项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46 效。 3.1.3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 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没有实质 偏离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 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的除外。 3.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3.1.4.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1.4.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1.4.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1.4.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1.4.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1.4.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1.5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3.1.5.1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1.5.2 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3.1.5.3 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1.5.4 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暂定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1.5.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1.5.6 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1.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6.1 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采购文件的偏差 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3.1.6.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 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1.1按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4.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 出得分A; 3.2.1.2按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4.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 出得分B; 3.2.1.3按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4.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价格计算出得47 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 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 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 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 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3.4.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初步审查的投标文件,从技术、资信业绩和价格三 方面进行比较与评价。 3.4.2 价格部分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产品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如下: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审查及初步审查)且投 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包括依法修正后报价,下同)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分 值。 3.4.2.1 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其投标报价将给予6%的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根据 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并享受价格扣除的优 惠政策。 3.4.2.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投标报价将给予6%的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根 据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认定其是否属于监狱企业并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3.4.2.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投标报价将给予6%的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根据48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并享受价格 扣除的优惠政策。 3.4.2.4 以上3种政策优惠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只扣除一次,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进行 价格评审。 3.4.2.5联合体投标的,全部联合体成员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产品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时,给予6%的价格扣除;仅一家或以上、且不全部为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 产品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时,给予2%的价格扣除。 3.4.3 总分计算:投标人综合得分=价格得分+资信业绩得分+技术得分。 4.评标结果 4.1 除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 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4.3 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 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4.3.1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4.3.2 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3.3 评标方法和标准; 4.3.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4.3.5 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4.3.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 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4.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 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 同意评标报告。49 第四章 合同格式 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合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初步设计 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50 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 询服务包合同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龙东产业集 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等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 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 1.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1.3工程规模: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含外砂路(道路长度为426m,道路宽度为30m), 蓬 湖路(道路长度为403m,道路宽度为30m),南砂路(道路长度为1545m,道路宽度为 20m),竖五路(道路长度为484m,道路宽度为16m),竖六路(道路长度为443m,道路 宽度为16m),竖八路(道路长度为536m,道路宽度为20m),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 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含征地拆迁等 内容。 1.4工程所在地:汕头市。 1.5工程投资估算:本项目总投资21744.07万元,其中建安费用17881.68万元,工程建 设其他费用2251.72万元,预备费1610.67万元。(以上内容为暂定项目概况,最终按行 政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2.项目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 2.1项目咨询服务范围 项目咨询服务范围为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 务包。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 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款“概算批准前,建设单位可通过采 购招标方式确定岩土工程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的规定,本次前期工程 咨询管理服务包采购内容包括勘察和初步设计工作内容。51 2.2项目咨询服务内容 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工作内容内容包 括:(1)设计服务:①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②工程概算编制,(2)工程勘察报告 (满足设计文件要求),(3)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线探测,(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5)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8)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9)施工图预算编制,(10)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报告,(11)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 以上工作内容包括完成所有项目报告成果,并通过专家论证、相关成果文件公示,以 满足相关各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审批要求。 3.咨询服务进度安排 项目总咨询服务总工期为12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 间、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图时间、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按照政府立项及审批时 序,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具体工期安排如下: 3.1.第一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签订合同开始3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 门审批所需时间)内编制完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的专题:(1)可行性研究 报告,(2)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3)勘察报告,(4)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线探 测。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或确认。 3.2.第二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45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 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内编制完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的专题:设计 服务:①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②工程概算编制。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作 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或确认。 3.3.第三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6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 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内编制完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的专题: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4)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得到相关部门 的批复或确认。 3.4.第四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取得概算批复后40天内(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 审批所需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工作。 3.5.第五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工程设计施工图纸通过法定审图机构审图合格且采购人提52 供完整资料开始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 4.工程咨询服务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此): 各专题报告、勘察、初步设计、预算等的编制及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其他相关工作 内容必须符合各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和程序。 5.项目咨询服务编制要求: 5.1 投标人须对本采购项目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本项目其中一项或一部分内容进行投 标均为无效投标。由于本项目涉及的专题报告及专业资格类别较多,在实施过程中,为了 项目进度或非本单位资质范围所允许的,中标人可将部分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委托给其他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进行专业分包时,中标人必须按有关 规定审查专业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并向采购人申报备案后,方可分包;其中:《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价报告》、《勘察报告(含初步勘察、详细勘 察)》、《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 理服务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外委。否则,出现任何风险(包括损失和赔偿)和法 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5.2按照《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了有效的控制项目的投 资,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由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标人完成。否则,出现任 何风险(包括损失和赔偿)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6.合同价款 6.1合同总价款(暂定):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6.1.1设计服务合同价格[设计服务:①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 人民币(大写) (? 元)。下浮率: ﹪ 6.1.2勘察服务合同价格[初步勘察/详细勘察]: 人民币(大写) (? 元)。下浮率: ﹪ 6.1.3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价格(除6.1.1及6.1.2外的其他专题): 人民币(大写) (? 元)。各专题下浮率: ﹪ 6.2本合同总价款为由固定价和可调整价两部分组成,最终以财政部门审核预算为准。本 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于本项目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53 期管理咨询服务包的编制费用、人力资源成本、个人社保、个人所得税、加班费、资料收 集和整理、设备进退场费(若有时)、土工测试费(若有时)、项目公示/公告费(若有 时)、专家评审会务费、专家劳务费、各专题申报费(若有时)、制图费、后期修改费、 成果图件印刷费、各专题编制工作完成的汇编打印输出和装订费用、管理费、交通费、所 有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费、合理利润、税费(包括增值税税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所有咨询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一切费用。 7.结算方式: 7.1根据采购项目咨询服务范围,受托方提交各阶段专题报告及服务内容的成果文件、批 复等资料报委托方,委托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受托方的成果文件、批复等资料报送财政部 门进行预算审核,审核原则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预算、中标下浮率的要求,对应各阶段专 题报告及服务内容计算各专题最终结算价格,作为委托人结算并支付各专题合同尾款的依 据; 7.2.结算原则:本项目各专题结算价分为固定价和可调整价两部分。本项目各专题中: (1)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3)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报告,三项专题服务为中标价即为结算价,固定价不予调整;本项目各专题中: (1)设计服务:①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②工程概算编制,(2)工程勘察报告(满 足设计文件要求),(3)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4)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5)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线探测,(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7)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报告,(8)施工图预算编制,九项专题服务根据各专题结算原则及中标下浮率 确定可调整价,进行结算。 可调整价的各专题服务费结算价=各专题服务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各专题服务标 准计费×(1-25%)×(1-中标下浮率) 可调整价的各专题服务费基准价以发改批复的总投资和工程费用为基数(施工图预算编制 按预算编制报告中的工程费为计算基数),按收费标准计算标准服务费下浮25%,即为各 专题服务费基准价。各专题服务费标准计费按以下原则确定: 序号 专题名称 计费标准及结算原则 1. 设计服务 / ① 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 参照计价格[2002]10号文 初步设计按工程设计费的40%计,(扣除工程概算编制 费); 专业调整系数取1.0,工程复杂系数取1.0,附加调整 系数1.0 结算时按发改批复概算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根据上述原54 序号 专题名称 计费标准及结算原则 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② 工程概算编制 参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 结算时按发改批复概算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根据上述原 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2. 勘察报告(满足设计文件要 求) 参照计价格[2002]10号文 结算时,参照计价格[2002]10号文据实计算本专题服务 标准计费。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参照计价格[1999]1283号文 行业调整系数取0.7,工程复杂系数取1.2 结算时按发改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为计费基数,根据上 述原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4. 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线探测 参照财建[2009]17号文 结算时,参照《2009年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 [2009]17号)据实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5.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6.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7.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参照计价格[2002]125号文 行业调整系数为1.0、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为1.2, 本项目的环境状况调查等工作费用按报告编制费用的5 倍计算 结算时按发改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为计费基数,根据上 述原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8.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参照保监[2005]22号文 结算时按发改批复工可估算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根据上 述原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9. 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10. 施工图预算编制 参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以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 结算时按预算编制报告的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根据上述 原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11.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 标代理服务 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结算时以中标价为计算基 数,根据上述原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7.3 本合同总金额经财政部门预算审核后,作为委托人结算并支付各专题合同尾款的依 据。 7.4乙方住所地在甲方所在地的,或在甲方所在地有分支机构的,乙方应提供甲方所在地 账户作为服务费结算账户。 8.委托人代表与受托人项目负责人 8.1委托人代表: 。 8.2受托人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总负责人: 。 8.3受托人设计项目负责人: 。 8.4受托人勘察项目负责人: 。55 8.5受托人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 。 9.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9.1各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9.2中标通知书; 9.3招、投标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协议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上述文件应能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10.其他要求 10.1联合体中标的,委托人可以与联合体成员签订合同,与联合体成员签订合同(包括 补充协议)需得到联合体牵头人的确认;委托人与联合体成员签订合同的,并不能免除联 合体牵头人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10.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是本项目的总负责人,本采购项目的所有咨询服务费由投标 人或联合体各方分别向委托人申请;中标人为联合体的,根据联合体各成员签订的联合体 协议书工作分工分配相应服务费用,由联合体各成员自行向采购人申请服务费用及提交正 式有效发票,采购人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的服务费用总和不超过联合体各方分工分配相应 服务费用。 10.3受托人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规程、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相关技 术、质量标准,按期完成工程咨询服务任务,并承诺提交的各成果文件满足政府相关部门 的审批要求并获得批复。 10.4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咨询服务费。 10.5受托人计划开始服务时间:实际开始服务时间按照委托人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 始服务时间为准。项目总咨询服务总工期为12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 审批所需时间、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图时间、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 10.6联合体牵头人须履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书中的职责,负责协调、统筹、管理主 要工作,并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10.7 受托人承诺在外业作业过程,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且不影响道路或河道的畅通,56 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10.8受托人承诺在外业作业过程,遵守下列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此) 10.8.1 遵守《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 〔2017〕2918号)。 10.8.2 《汕头市住建局关于严禁房屋市政工程随意启用市政消防栓取水的通知》(汕住 建通〔2017〕266号)。 10.8.3 《汕头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领域房屋市政工程治理欠薪专项工作方案的 通知》(汕住建〔2017〕45号)。 10.8.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管理的暂行办法》。 10.8.5 《关于印发汕头市住建局建筑施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住建 〔2017〕182号)。 10.8.6 政府(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的一系列规程/规章/规定和创文一系列文件规 定/要求。 11.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项目所在地汕头市签订。 12.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及签名后生效。 14.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受托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或联合体各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57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时间: 年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58 附件1: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委托人:(全称)采购人 受托人:(全称)中标人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下的廉政建设,保证项目质量与安全,提 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下的廉政建设,特订立本 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合同相关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测绘管理有关规章 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 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 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委托人义务 2.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 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 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 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推荐分包人和有关供销商,不得要求受 托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2.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下安排潜 在承包人,也不得从事与合同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59 2.6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下有关的材料和项目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 3.受托人义务 3.1 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3.2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 的任何费用。 3.3 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 动。 3.4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受托人1~3年内不得进入行业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合同协议 书的附件,与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受托人移交采购项目的采购内容所有咨询服务成 果文件后14日内失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受托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60 委托人:(盖单位章) 受托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20 年 月 日 日期:20 年 月 日61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客户)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程咨询单位)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62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 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 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 委托项目名称及服务内容 (一)委托项目名称: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 服务包 (二)服务内容 序号 专题名称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线探测 3.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4.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7. 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 工程概算编制 9. 施工图预算编制 10.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 由于本项目涉及的专题报告及专业资格类别较多,在实施过程中,为了项目进度或非 本单位资质范围所允许的,中标人可将部分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完成,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进行专业分包时,中标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查专业 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并向采购人申报备案后,方可分包;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必须由中标人自行 完成,不得外委。否则,出现任何风险(包括损失和赔偿)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第二条 咨询项目概况 (一)建设地点:汕头市。 (二)建设内容: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3 (三)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含外砂路(道路长度为426m,道路宽度为 30m), 蓬湖路(道路长度为403m,道路宽度为30m),南砂路(道路长度为1545m,道 路宽度为20m),竖五路(道路长度为484m,道路宽度为16m),竖六路(道路长度为 443m,道路宽度为16m),竖八路(道路长度为536m,道路宽度为20m),建设内容包含 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含 征地拆迁等内容。 (四)项目总投资:本项目总投资21744.07万元,其中建安费用17881.68万元,工 程建设其他费用2251.72万元,预备费1610.67万元。(以上内容为暂定项目概况,最终 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三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工期、地点及进度要求 (一)咨询地点:汕头市龙湖区; (二)服务工期要求: 项目总咨询服务总工期为12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 间、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图时间、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按照政府立项及审批时 序,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具体工期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签订合同开始3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 部门审批所需时间)内编制完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的专题:(1)可行性研 究报告,(2)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3)勘察报告,(4)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线 探测。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或确认。 2.第二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45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 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内编制完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的专题:设 计服务:①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②工程概算编制。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 作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或确认。 3.第三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6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 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内编制完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的专题: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4)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得到相关部门 的批复或确认。 4.第四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取得概算批复后40天内(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 门审批所需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工作。 5.第五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工程设计施工图纸通过法定审图机构审图合格且采购人64 提供完整资料开始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 第四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采购人向受托人提供本项目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文件。 2、提供工作条件:为受托人进入项目现场及在现场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签订后,具体根据需要双方协商。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作为工程资料移交委 托方存档 。 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 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 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造成 费用增加和提交成果时间延误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 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 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 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使本报告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或审批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 修改。 (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 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 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 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告的文印工本费。65 第七条 合同金额、结算原则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暂定_____________;中标下浮率:_____________。 (二)结算原则: 不可调整价的各专题服务费结算价=各专题服务费合同价 可调整价的各专题服务费结算价=各专题服务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各专题服 务标准计费×(1-25%)×(1-中标下浮率) 可调整价的各专题服务费基准价以发改批复的总投资和工程费用为基数(施工图预算 编制按预算编制报告工程费为计算基数),按收费标准计算标准服务费下浮25%,即为各 专题服务费基准价。各专题服务费标准计费按以下原则确定: 序号 专题名称 计费标准及结算原则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参照计价格[1999]1283号文 行业调整系数取0.7,工程复杂系数取1.2 结算时按发改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为计费基数,根据上 述原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2. 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线探测 参照财建[2009]17号文 结算时,参照《2009年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 [2009]17号)据实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3.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4.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参照计价格[2002]125号文 行业调整系数为1.0、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为1.2, 本项目的环境状况调查等工作费用按报告编制费用的5 倍计算 结算时按发改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为计费基数,根据上 述原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6.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参照保监[2005]22号文 结算时按发改批复工可估算工程费扣管线迁改费为计费 基数,根据上述原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7. 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8. 工程概算编制 参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 结算时按发改批复概算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根据上述原 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9. 施工图预算编制 参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以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 其中钢筋按12元/吨计算。 结算时按财政审核预算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根据上述原 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10.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 标代理服务 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结算时以中标价为计算基 数,根据上述原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本合同总金额经财政部门预算审核后,作为委托人结算并支付各专题合同尾款的依 据。 (三)付款方式:66 1、预付款:合同签署生效后10日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的咨询 服务费。受托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2、完成第一阶段咨询服务工作,即完成(1)可行性研究报告,(2)1:500地形图 测绘及管线探测。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或确认后10 日内,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受托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3、完成第二、三、四阶段咨询服务工作,即完成(1)工程概算编制,(2)社会稳 定风险分析报告,(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5)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报告,(6)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7)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 招标代理服务。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或确认后10日 内,支付本合同金额的25%。受托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4、完成第五阶段咨询服务工作,即完成(1)施工图预算编制,配合财政部门预算审 核,并财政预算审核定案后10日内,支付本合同尾款。受托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 票。 第八条 交付与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提交咨询服务成果的形式:_书面和光盘___。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 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书面咨询报告(一式 份),电子资料 。 (三)服务验收 1、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得到发改部门立项批准。 2、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线探测:满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相关要求。 3、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及评估单位评审要求。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实施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6、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7、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8、工程概算编制:通过评审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67 9、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 10、施工图预算编制:通过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 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 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 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不退还委托方 支付的定金。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 费。 (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1、受托方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 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2、受托方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 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10%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 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 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 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 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 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 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 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68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受托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 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三)截止在各专题报告政府审批前,若国家有简政放权方面的政策变化,需减少审 批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减少本合同相应专题报告费用。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委 托 方 ( 盖 章): 受托方(盖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 人: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69 合同编号: 初步设计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0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 服务包初步设计(不含概算编制)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 3.项目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含外砂路(道路长度为426m,道路宽度为 30m), 蓬湖路(道路长度为403m,道路宽度为30m),南砂路(道路长度为1545m,道 路宽度为20m),竖五路(道路长度为484m,道路宽度为16m),竖六路(道路长度为 443m,道路宽度为16m),竖八路(道路长度为536m,道路宽度为20m),建设内容包含 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含 征地拆迁等内容。 4.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 汕头市龙湖区 。 5.项目投资估算:本项目总投资21744.07万元,其中建安费用17881.68万元。 6.项目进度安排: 见合同专用条款 。 7.项目主要技术标准: 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现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组织 编写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修订版)及国家、广东 省、汕头市有关行业规范、规定执行。 二、初步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初步设计服务范围:外砂路(道路长度为426m,道路宽度为30m), 蓬湖路(道路 长度为403m,道路宽度为30m),南砂路(道路长度为1545m,道路宽度为20m),竖五 路(道路长度为484m,道路宽度为16m),竖六路(道路长度为443m,道路宽度为 16m),竖八路(道路长度为536m,道路宽度为20m),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交通工 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含征地拆迁等内容,71 具体以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2.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不含概算编制)服务阶段。 3.初步设计服务内容:初步设计(不含概算编制)文件编制。 初步设计服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初步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初步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初步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初步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结算原则及支付 1.合同价格形式: 暂定合同价 ;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结算原则: 可调整价的各专题服务费结算价=各专题服务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各专题服务标 准计费×(1-25%)×(1-中标下浮率) 可调整价的各专题服务费基准价以发改批复的总投资和工程费用为基数,按收费标准计算 标准服务费下浮25%,即为各专题服务费基准价。专题服务费标准计费按以下原则确定: 序号 专题名称 计费标准及结算原则 ① 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 参照计价格[2002]10号文 初步设计按工程设计费的40%计,(扣除工程概算编制 费); 专业调整系数取1.0,工程复杂系数取1.0,附加调整 系数1.0 结算时按发改批复概算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根据上述原 则计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本合同总金额经财政部门预算审核后,作为委托人结算并支付各专题合同尾款的依 据。 4.支付时间: (1)合同签署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本合同价的30%; (2)提交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成果资料后10天内,支付本合同价的40%; (3)设计结算费用经财政部门预算审核确定后10天内,付清余款。 五、委托人代表与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 委托人代表: 。 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72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委托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委托人承诺 1.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初步设计依据,并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初步设计(不含概算编制)服 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汕头市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受托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73 委托人: (盖章) 受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7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 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 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 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 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委托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就项目的目的、范 围、功能要求及初步设计服务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初步设 计服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初步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初步设计服务的国 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项目初步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 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 1.1.2.2委托人:是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1.2.3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设计/咨询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初步设计工作,并与受托 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指定负责初步设计方面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75 委托人权利的人。 1.1.2.6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任命负责初步设计工作,在受托人授权 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初步设计主持人。 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初步设计人联合,以一个受托人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初 步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初步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初步设计服务:是指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设计基本服务、 初步设计其他服务。 1.1.3.2初步设计基本服务: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 件,并相应提供技术交底、技术咨询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初步设计服务费中。 1.1.3.3初步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实际需要,要求受托人另 行提供且委托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 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 1.1.3.4暂停初步设计:是指发生受托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 而暂时中断初步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初步设计服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初 步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初步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 报告、勘察报告、专题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 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3.6初步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阶段 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初步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初步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初步设计日期。 计划开始初步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初步设计日期;实际开始初步设计日期 是指委托人发出的开始初步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初步设计日期。 1.1.4.2完成初步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初步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初步设计日期。 计划完成初步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初步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 初步设计日期是指受托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初步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76 1.1.4.3 初步设计周期又称初步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受托人完成初步 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初步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直接发包的初步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又称初步设计费:是指委托人用于支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初步 设计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项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 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 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受托人在签订 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 初步设计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77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委托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 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 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 内容。 1.7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 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受托人提供的技术文 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78 保密期限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责任义务 2.1委托人一般义务 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 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初步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 批结果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 致初步设计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初步设计服务周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初步设计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初步设计服务周期。 2.1.2 委托人应当负责初步设计服务工作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 政府主管部门等),为受托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初步设计工作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 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3委托人决定 2.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受托人的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项目和/ 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初步设计服务周期或初 步设计服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0条〔初步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受托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 定,如委托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受托人的初步设计服务周期相应延长。 2.4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初步设计文件接收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受托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 3.受托人责任义务 3.1受托人一般义务79 3.1.1 受托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初步 设计服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咨询服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 受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 (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 责任。 3.1.2 受托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初步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 3.2.1 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经受托人授权后代表受托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受托人需要更换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 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的注 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 的职责。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擅自更换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受托人擅自更 换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初步设 计服务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受托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初步设计服务负 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通知中 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受托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 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的注册执业 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受托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 向委托人提交受托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 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受托人委派到初步设计服务工作中的受托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 动,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受托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80 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 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主要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受托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 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人员的,受托人认为委托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受托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受托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作内容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服务工作内容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受托人不得将项目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工作内容分包给第三人,项目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受托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分包的确定 受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受托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部分工作内容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 内容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分包管理 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 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初步设计服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初步设计服务费 由受托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初步设计服务 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委托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初步设计服务费 的,委托人有权从应付受托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 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 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81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初步设计服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初步设计资料 4.1提供初步设计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初步设计工作开始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受托人提供初 步设计工作所必需的初步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开始后方能提供的初步设计资料,委托人应及 时地在相应初步设计文件提交给委托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受托人 的正常初步设计服务工作为限。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受托人按本 合同约定的交付设计/咨询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受托人有权重 新确定提交设计/咨询文件的时间。初步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初步设计服务工作 量的,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初步设计服务周期。 5.初步设计服务要求 5.1初步设计服务一般要求 5.1.1 对委托人的要求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委托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 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违反法律、技术标 准进行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委托人鼓励受托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受托人的要求 5.1.2.1受托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进行初步设计服务 工作。有关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初步设计资料有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 委托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初步设计服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 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受托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 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受托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82 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初步设计服务费用和(或)初步设计服务周期延长 的,由委托人承担。 5.1.2.3受托人在初步设计服务工作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 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初步设计服务保证措施 5.2.1 委托人的保证措施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初步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受托人的保证措施 受托人应做好设计/咨询服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初步设计服务质量保证 体系,加强项目设计/咨询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初步设计成果、设计文件的设 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初步设计成果/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初步设计成果/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 要求。 5.3.2 项目设计/咨询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 靠,并能够实施。 5.3.3 初步设计成果/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 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初步设计成果/设计文件应当保证满足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 求、合理布局要求。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不合格初步设计成果/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初步设计成果/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 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3.2款〔受托人违约责任〕的约 定承担责任。 5.4.2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受托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初步设计服务费用和(或)初步设计服务周期的延长由委 托人承担。 6.设计进度与周期83 6.1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划 6.1.1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划,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设计实践惯例,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划经委托人批准后实 施。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设计进度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按照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 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设计进度情况。 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划中的初步设计服务周期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明确约 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交流时间, 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委托人的审查时间。 6.1.2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受托人应向委 托人提交修订的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 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提交的修订的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划。 6.2设计开始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设计所需的许可。委托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 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受托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通知,设计周期自开 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受托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初步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 后,开始设计工作。 各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受托人收到的委托人发出开始初步设计服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 中载明的开始日期起算。 6.3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导致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初步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初步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 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委托人提出影响初步设计服务周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委托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委托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84 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委托人发出 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人审 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受托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初步设计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 视为受托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如果受托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 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人上述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初步设计服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 付相应初步设计服务费用。 6.3.2 因受托人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延误 因受托人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延误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第13.2款〔受托人违约责任〕 承担责任。受托人支付逾期完成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受托人继续完成设计的义务。 6.4暂停初步设计服务 6.4.1 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初步设计服务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暂停初步设计服务的,委托人应及时下达暂停初步设计服务指示。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初步设计服务,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初步设计服务费用 和(或)延长的初步设计服务周期。 6.4.2 受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初步设计服务 因受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初步设计服务,受托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 第13.2款〔受托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 复工的,视为受托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受托人应按第15条〔合同解除〕的约定 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初步设计服工作 当出现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暂停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受托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 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受托人的初步设计服务暂停,受托人的初步设计服务周期应当相应延 长,复工应有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受托人增加初步设计服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 付相应初步设计服务费用。85 6.4.4 暂停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后的复工 暂停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初步设计服 务工作的影响。当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复工通知,受托人应按照复工通 知要求复工。 除受托人原因导致暂停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外,受托人暂停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后复工所 增加的工作量,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初步设计服务费用。 6.5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6.5.1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下达提前交付设计 文件指示,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设计文件建议书应 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建议书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采取加快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初步设计服务进度计 划,由此增加的初步设计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认为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指示无 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 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初步设计服务周期。 6.5.2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或受托人提出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建议 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奖 励。 7.设计文件交付 7.1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受托人交付设计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 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设计文件审查 8.1 受托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委托人要求中约 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设计文件以及受托人的通86 知之日起,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委托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 内容。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 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受托人的设 计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 8.2受托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受托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委 托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人要求,委 托人应当根据第10条〔初步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受托人另行支付费用。 8.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受托人的设计文件 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受托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受托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 改受托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应 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要求修改受托人的设计文件,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0条〔初步设计变 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受托人另行支付费用。 8.4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 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负责组织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 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受托人按第7条〔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人 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受托人有义务按照相关 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设计文件进行修 改、补充和完善。 8.5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设计文 件,致使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初步设计服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 及委托人增加费用的,受托人按第13.2款〔受托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初步设计服务业周 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受托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6因受托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 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3.2款〔受托人违约责 任〕的约定承担责任。87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初步设 计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初步设计服务周期由委托人承担。 8.7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合同价款与支付 9.1合同价款组成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 9.2合同价格形式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初 步设计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 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初步设计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9.3定金或预付款 9.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9.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 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委托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 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受托人有 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9.4进度款支付 9.4.1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受托人支付进度款。 9.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88 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9.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9.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支付 尾款。 9.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初步设计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9.6支付账户 委托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受托人账户。 10.初步设计变更与索赔 10.1 委托人变更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受托人提供书面要求, 受托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变更设 计。 10.2 委托人变更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 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受托人所耗工作量向受托人增付初步设计服务费,受托人可按本 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 修改。 10.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受托人 的设计工作减少,委托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受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 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0.4 基准日期后,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长的周期由委托人承担。 10.5 如果发生受托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 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 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受托人 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受托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 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 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周期的要 求。 11.责任与保险 11.1 受托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89 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具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 的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1.3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受托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质量事故所造成的项目本身 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2. 知识产权 1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项目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 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 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 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为实施项目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受 托人,委托人可因实施项目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 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受托人在 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因委托人提 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2.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 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2.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 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3. 违约责任 13.1 委托人违约责任 13.1.1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因非受托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受托人未开始设 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违约 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受托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初步设计服务费, 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工作内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全部支付 初步设计服务费。 13.1.2 委托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受托人支付费用的,应按专用90 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受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中止 初步设计服务工作。自中止工作之日起15天内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受托人应及时根 据委托人要求恢复初步设计服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委托人支付相 应费用的,受托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初步设计服务工作的时间,且工作周期相应延长。 13.1.3 委托人的上级或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建, 委托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5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受托人结算并 支付初步设计服务费。 13.1.4 委托人擅自将受托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或交第三方使用时,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3.2 受托人违约责任 13.2.1 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受托人应按委托人已 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委托人或受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 金。 13.2.2 由于受托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文件的,应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费 用中扣减。 13.2.3 受托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受托人原因产生 的设计问题造成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受托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责 任保险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 付赔偿金。 13.2.4 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项目进行分包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解除 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分包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 时,按第1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9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 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 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作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 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 任。 15. 合同解除 15.1 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托人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委托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 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经受托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 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工作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5.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 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5.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除应按第13.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受 托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费用外,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由于非受托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受托人增 加的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 争议解决92 16.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 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 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 列约定执行: 16.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 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 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担一半。 16.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 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6.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 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6.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方式93 解决争议: 向 汕头市龙湖区 人民法院起诉。 16.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 影响其效力。9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委托人要求; (6)技术标准;(7)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组织编写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修订版)等,上述规 范、规定应采用目前实施的版本。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本项目的技术标准包括:见《通用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组织编写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3年版)(修订版)等,上述规范、规定应采用目前实施的版本。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 委托人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见《通用合同条款》 。 1.6联络 1.6.1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委托人和受托人联系信息 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95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受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受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受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受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保密 保密期限: 永久 。 2.委托人责任义务 2.1委托人一般义务 2.1.3 委托人其它义务: 根据需要组织技术调研工作,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决策, 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及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2.2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委托人管理规定执行。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受托人。 2.3委托人决定 2.3.2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受托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受托人责任义务 3.1受托人一般义务 3.1.1 受托人需(需/不需)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受托人其他义务:(1)在项目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96 与委托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2)勘察过程中,根据项目的岩土工程条 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委托人提出增减工 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配合办理正式变更手续。(3)在现场工作的受托人的人 员,应遵守委托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4)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及法律规定的受托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3.2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 3.2.1 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受托人对初步设计服务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受托人全面履行对委托人的合 同。 3.2.2 受托人更换上述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擅自更换上述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可以按每人次向受托人索赔合同价 的0.05‰ 。 3.2.3 受托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15天内更换上述负责人。 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上述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 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受托人负责。 3.3受托人人员 3.3.1 受托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受托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 知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受托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3.3.3 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人员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 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受托人负责。 3.4分包 3.4.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作内容包括: / 。97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作内容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4.3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款支付方式: / 。 4.初步设计资料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初步设计服务要求 5.1初步设计服务一般要求 5.1.2.1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5.1.2.2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受托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 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 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受托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 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受托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 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工作费用和(或)工作周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5.3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现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编写的《市政公用工程设 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修订版)。 5.3.5合理使用寿命年限:主体工程为50年。 6.设计进度与周期 6.1设计进度计划 6.1.1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45个日历 天(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内编制完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 审批的初步设计服务成果文件。 6.1.2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委托人在收到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一般性修改意见,委托人必 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重大修改意见,完成时间由双方协商98 确定。 6.3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延误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受托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 生该情形后15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委托人收到受托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设计文件交付 7.1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文字、表格文件采用 Microsoft office2003版本文件格式(WORD和EXCEL),设计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版 本文件格式。 8.设计文件审查 8.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或委托人同意的时间。 8.3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受托人的设计文件后在7天内(或委托人同意的时间), 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8.4设计文件审查形式: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中间或阶段性设计文件,应组织 内部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受托人需按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设计 文件修改完善后,委托人应尽快联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后受托 人需按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对最终 设计成果文件审批通过出具批准文件。最终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委托人验收,出具同意验收 或签收证明,作为支付相应费用的依据。 9.合同价款与支付 9.2合同价格形式 (3)其他价格形式:暂定合同价,审核原则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预算、中标下浮率 中的要求,以批准的概算建安费为计费基数,计算本合同初步设计(不含概算编制)服务 费。99 9.3、9.4、9.5: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0.初步设计变更与索赔 10.5 受托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作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3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受托人要求的书 面声明。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1.责任与保险 12.2 受托人不需 (需/不需)有委托人认可的责任保险。 12.知识产权 12.1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本项目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见《通用 合同条款》。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见《通用合同条款》。 12.2 关于受托人为完成本合同责任义务及工作要求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见 《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受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见《通用合同条 款》。 12.5 受托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见《通 用合同条款》。 13.违约责任 13.1 委托人违约责任 13.1.1委托人支付受托人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因非受托人人原因要求终止 或解除合同,受托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已开始相关工作的,委 托人按照受托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相应费用。若项目因故未能实施,采购合同自动 作废,受托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委托人已付的预付款。 13.1.2委托人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13.2 受托人违约责任 13.2.1受托人支付委托人的违约金: 受托人应按委托人已支付的预付款金额返还给 委托人并承担委托人相应损失。 13.2.2受托人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应减收2000元,违约金 委托人在应付费用中扣减。受托人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0%。100 13.2.3受托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 损失的100%,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0%。 13.2.4 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本合同所述工作内容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委 托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受托人负责。 14.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5.合同解除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工作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 15.4 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已完工作相应费用的期限为 40 天内。 16. 争议解决 16.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本项目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16.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6.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6.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__汕头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17.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无 。101 附件: 附件1:初步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及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受托人主要初步设计服务人员表102 附件1: 初步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初步设计服务范围 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含外砂路(道路长度为426m,道路宽度为30m), 蓬湖路(道路 长度为403m,道路宽度为30m),南砂路(道路长度为1545m,道路宽度为20m),竖五 路(道路长度为484m,道路宽度为16m),竖六路(道路长度为443m,道路宽度为 16m),竖八路(道路长度为536m,道路宽度为20m),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交通工 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含征地拆迁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编制)服务阶段。 三、初步设计(不含概算编制)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编制)文件编制,参加专家评审会并汇报设计 文件,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等。103 附件2: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按需要 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开始前 2 委托人要求即任务书(含对工艺、 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按需要 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开始前 3 场址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 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按需要 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开始前 4 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按需要 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开始前 5 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 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 按需要 初步设计服务工作开始前 6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按需要 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前提供 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104 附件3: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及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服务/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初步设计文件 8 天 特别约定: 1.在委托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 能满足受托人进行各阶段工作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受托人工作地(或委托人指定地)。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供电子版设计 文件时,受托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等保护措施。 4.如委托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设计文件,则受托人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提 供。105 附件4: 受托人主要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注册执业 资格或职 称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项目组成员 初步设计服务负 责人 结构专业 负责人 其他专业 负责人 ……10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全称):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龙 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 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_ 2.工程地点:_汕头市龙湖区_ 3.工程规模、特征: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含外砂路(道路长度为426m,道路宽度为 30m),蓬湖路(道路长度为403m,道路宽度为30m),南砂路(道路长度为1545m,道 路宽度为20m),竖五路(道路长度为484m,道路宽度为16m),竖六路(道路长度为 443m,道路宽度为16m),竖八路(道路长度为536m,道路宽度为20m),建设内容包含 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含 征地拆迁等内容。最终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__初步勘察、详细勘察。 2.技术要求:_按设计实际要求进行地质钻探等,勘察纲要和勘察方案等应先经发包 人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3.工作量:_按实际发生。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_合同签订后_____ 2.成果提交日期:自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勘察报告。_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30_天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现行规范、规程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签约合同价、结算原则及支付 1.合同价款金额:中标下浮率为 ,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108 (?__________元)。 2.合同价款形式:_暂定合同价___ 3.结算原则: 可调整价的各专题服务费结算价=各专题服务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各专题服 务标准计费×(1-25%)×(1-中标下浮率) 可调整价的各专题服务费基准价以发改批复的总投资和工程费用为基数(施工图预算 编制按财政审核预算工程费为计算基数),按收费标准计算标准服务费下浮25%,即为各 专题服务费基准价。各专题服务费标准计费按以下原则确定: 序号 专题名称 计费标准及结算原则 1. 勘察报告 参照计价格[2002]10号文 结算时,参照计价格[2002]10号文据实计 算本专题服务标准计费。 本合同总金额经财政部门预算审核后,作为委托人结算并支付各专题合同尾款的依 据。 4.支付时间: 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 (1)签订勘察合同后10天内,支付本合同价的30%; (2)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支付本合同价的40%; (3)勘察结算费用经财政部门预算审核确定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109 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八、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汕头市 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印章) 勘察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110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 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 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 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 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 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111 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 期。 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 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 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 用的其他场所。 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 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 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112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 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 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 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 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 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 内容。113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 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 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 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 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 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 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 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 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114 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 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 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 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 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 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 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 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 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 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 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115 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 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 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 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 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 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 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 (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116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 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 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 〔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 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117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 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 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 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 验收通过。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 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 关资料。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 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 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118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 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 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 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 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 支付。 7.3.2 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 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 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119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 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 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 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 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 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120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 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 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知识产权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 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 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 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 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 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 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 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121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 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 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 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 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 任。 第1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 保密等义务。 第12条 合同解除122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 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 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 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 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 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 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和其他保险。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123 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 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 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 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 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 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 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 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 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 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 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 额。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124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 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 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 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 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 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 第(3)、(4)项约定相同。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 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 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 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 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 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 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 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 第(3)、(4)项约定相同。 第16条 争议解决125 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 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 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 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 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12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_按通用合同条款内容。_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_按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_/__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__/__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_/__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语言文字。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_7__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7 1.7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__按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__按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2.2.7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__按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_负责项目勘察工作的管理及协调等。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___按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3.3 勘察人代表 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__负责项目勘察工作的管理及协调等。 第4条 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非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人无法进入勘察现场开展工 作。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 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128 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5条 成果资料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_ __份。发包人对 于增加的份数不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4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_按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__配合现场施工工作。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__/__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__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__按结算原则。 7.1.2 本合同价款采用__(3)___方式确定。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__按结算原则。 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7.2预付款 7.2.1通用合同条款第7.2.1条全文修改为:签订勘察合同后10天内,支付本合同 价的30%。 7.2.2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按进度付款,本条不适用。 7.3 进度款支付129 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按合同协议书。(提交经 审查通过的勘察成果资料后15天内支付至本合同价的60%) 7.3.4通用合同条款7.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 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不适 用。 7.4 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_按合同协议书。(勘察结算费用经财政部门预算审核确 定后15天内,付清余款。)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_/__ 8.1.2 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_/__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 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_/__ 8.2.3 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_/__ 第9条 知识产权 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 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勘察人和发包人。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 9.5 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130 式:勘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的全部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 同价款中。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_/__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_/__ 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_/__ 第12条 合同解除 12.1(2)通用合同条款12.1(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 〔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 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不适用。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2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_/__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项目因故未能实 施,采购合同自动作废,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4.2 勘察人违约 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131 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 (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2000元,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30%。 (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合同价格的 30%。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有权随时对勘察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检查其工作质量及进度、提出质 疑、要求勘察人就某一问题提出报告等。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更换不称职的勘察人员, 有权在设计人严重违约时要求解除合同。 2)本合同生效后,勘察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勘察人义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承担赔偿责任。勘察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勘察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 合同的义务,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解决。同时勘察 人应将其已完成的勘察成果提交发包人。 3)因勘察人工作成果质量差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由于勘察人勘察错误造成工程质 量不符合标准或发生事故,勘察人应无条件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 赔偿金。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5.2 勘察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通用合同条款15.2(1)修改为: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3 仲裁或诉讼132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_(1)_种方式解决: (1)向__汕头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_/__133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项目名称 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 2.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地点、面积等) 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含外砂路(道路长度为426m,道路宽度为30m),蓬湖路(道路 长度为403m,道路宽度为30m),南砂路(道路长度为1545m,道路宽度为20m),竖五路 (道路长度为484m,道路宽度为16m),竖六路(道路长度为443m,道路宽度为16m),竖 八路(道路长度为536m,道路宽度为20m),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 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含征地拆迁等内容。本项目总投 资21744.07万元,其中建安费用17881.6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251.72万元,预备费 1610.67万元。(以上内容为暂定项目概况,最终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项目咨询服务范围为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 务包,包括:(1)设计服务:①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②工程概算编制,(2)工程 勘察报告(满足设计文件要求),(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1:500地形图测绘及 管线探测,(5)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8)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9)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0)施 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11)施工图预算编制。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款“概算批准前,建设单位可通过采购 招标方式确定岩土工程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的规定,本次采购内容包 括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工作内容。 3.咨询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工作量、技术要求等) 3.1咨询服务内容及工作要求 序号 专题名称 工作要求 1. 设计服务 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 版)(修订版)等文相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 求。134 序号 专题名称 工作要求 ① 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 算) 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 版)(修订版)等文相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 求。 ② 工程概算编制 满足《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年)等要 求。 2. 工程勘察报告(满足设 计文件要求) 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勘察阶段要求 及采购文件委托人要求3.2地质勘探技术要求。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计办投资(2002)15号 文)、《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 版)(修订版)、《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 例》(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 号)等文件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 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 线探测 满足《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及采购文件委托 人要求3.3工程测绘技术要求。 5.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重 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 制大纲(试行)的通知》(粤发改重点函[2013]630 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 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汕府〔2016〕8 号)相关文件要求编制。 6.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7.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 2015)等相关要求。 8.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满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 2008)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规定等要求。 9. 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报告 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 土资发【2004】69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 10. 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 包的招标代理服务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11. 施工图预算编制 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要求。 3.2 地质勘探技术要求 3.2.1 地质勘察的目的 本次勘察的目的是查明集聚区道路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为工程初步设计和 施工图设计提供工程地质依据。 对沿线路基、桥梁的岩土性质作出评价,并为路基设计、管基基础选型以及不良地 质的防治等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必要的设计参数。135 3.2.2 勘察布孔原则及要求 1、沿中线交错布置,钻孔位置根据现场条件进行调整。 2、路基初勘钻孔间距平均225m,详勘钻孔间距平均75m; 3、钻孔深度要求:一般路基孔为20m;控制孔为40m,控制孔钻孔要钻透软土层 为宜(控制性勘探孔的比例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4、钻探前必须对钻孔周围的管线进行摸查,采用物探和人工挖探方式,摸查清楚 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以免钻断其它地线管线。 3.3 工程测绘技术要求 3.3.1测量技术规范及标准 1、《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住建部2011年; 2、《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0; 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规定》TMS/SV03-C-2012;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一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20257.1-2007; 5、其他线形使用的规范及标准。 3.3.2 平面坐标系及高程系统 1、平面基准:2000国家坐标系 2、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系统。 3.3.3 测量工作内容及要求 工程测量内容包括:地形图测量及现状设施测量。 测量成果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形资料,满足设计要求。 4.咨询服务编制要求: 由于本项目涉及的专题报告及专业资格类别较多,在实施过程中,为了项目进度或非 本单位资质范围所允许的,中标人可将部分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完成,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进行专业分包时,中标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查专业 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后,方可分包;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满足设计 文件要求)》、《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编制》、《施工 图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外 委。否则,出现任何风险(包括损失和赔偿)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5.咨询服务总工期:136 项目总咨询服务总工期为12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 间、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图时间、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 1.第一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签订合同开始3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 部门审批所需时间)内编制完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的专题:(1)可行性研 究报告,(2)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3)勘察报告,(4)1:500地形图测绘及管线 探测。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或确认。 2.第二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45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 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内编制完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的专题:设 计服务:①初步设计(不含工程概算),②工程概算编制。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 作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或确认。 3.第三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60个日历天(不包括政府 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所需时间)内编制完成满足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审批的专题: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4)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配合相关审批部门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得到相关部门 的批复或确认。 4.第四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取得概算批复后40天内(不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审批部 门审批所需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代理服务工作。 5.第五阶段咨询服务工期:自工程设计施工图纸通过法定审图机构审图合格且采购人 提供完整资料开始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 6. 最高投标限价:报价下浮率范围:0%~100%(含0%,不含100%) 6.1中标人的中标价为暂定价,实际支付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约定并按财政审核的预算金 额进行最终结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是唯一且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不符合要求的 按无效投标处理。 6.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于本项目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采购内容各项工作的编制费用、人力资源成本、个人社 保、个人所得税、加班费、资料收集和整理、设备进退场费(若有时)、土工测试费(若 有时)、项目公示/公告费(若有时)、专家评审会务费、专家劳务费、各专题申报费 (若有时)、制图费、后期修改费、成果图件印刷费、各专题编制工作完成的汇编打印输 出和装订费用、管理费、交通费、所有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费、合理利润、税费(包括 增值税税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所有咨询服务合同规定 的责任和义务的一切费用。13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138 (正本/副本) 龙东产业集聚区外砂片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前期管理咨询服务包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若联合体投标的,仅需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139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项目总咨询服务费投标报价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技术实施方案 九、承诺书 十、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40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参与投标,报价详见 报价函。我方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和节点提供服务,投标文件有效期60天。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3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若有时); 2.4投标保证金(若有时); 2.5项目总咨询服务费投标报价; 2.6资格审查资料; 2.7技术实施方案; 2.8承诺书 2.9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4.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4.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采购文 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仅需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提交。141 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响应情况 1. 投标内容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3.1项规定 按招标文件要求。 2. 项目咨询服务 总期限及各关 键节点要求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3.2项规定 按招标文件要求。 3. 投标有效期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3.3.1项规定 按招标文件要求。 4. 权利义务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项目前期 管理咨询服务包合同/工程咨询服务合 同/初步设计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 合同”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按招标文件要求。 5. 技术标准 符合采购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按招标文件要求。 6. 项目负责人姓 名及资格、职 称、所在单位 情况 / (1)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2)设计项目负责人: (3)勘察项目负责人: (4)造价咨询负责人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仅需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14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证明书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143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的法 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 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 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日期:2020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或盖章,不得使用电子制版签名; 2.联合体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联合体牵头人提供。144 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致:(采购人全称) 我方已在汕头市政府采购网查阅到“(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 相关资料(若有时),经研究采购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委托人要求、行业技术规范的 全部内容和其他相关文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现就有关事项订立协 议如下: 1、我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 作为联合体成员授权委托 (联合体牵头人 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参加投标;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采购项 目投标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并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联合体的名义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代理人在投标、答疑/答复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招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各方均予以 承认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组成联合体后,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 加投标。 3、联合体共同投标分工有关事项规定: (1)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全过程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 (2)联合体各成员组成本项目投标小组,由牵头人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成员项目负责人 任副组长,各自负责属于本专业范围投标文件的编辑,对采购文件所需的信息/资料/材料 进行收集/分析、整理答疑内容、投标报价、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记录名单、准备投标保证金、确定资格审查、初步审查和评分要求的 有关证件/证书/证明材料原件汇集的时间等工作; (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汇总各成员单位提供属于本专业范围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进 行合并整理编辑; (4)联合体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和合理编制投标 文件,就采购文件要求的有关承诺,必须认真了解相关信息,经过分析、落实/核实后, 方可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回应,任何一方均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招投 标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否则,应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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