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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甘家口街道辖区公厕改造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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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17 15:1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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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海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甘家口街道辖区公厕改造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甘家口街道辖区公厕改造提升项目 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甘家口街道辖区公厕改造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FG-DLP-2020-033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硕

项目联系电话:88504133-830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二街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卢洋 联系电话:010- 5281276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唐硕 88504133-8307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的名称:甘家口街道辖区公厕改造提升项目
数量:一批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结构工程、室外道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化粪池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要求;1.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4.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供应商为外地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5.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11.761305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5月08日 13: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4月17日 11:01 至 2020年04月24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http://www.bjhd.gov.cn/ggzyjy/)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自行下载

磋商文件售价: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5月08日 13:00 至 2020年05月08日 13: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4号楼(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五层竞标室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5月08日 13: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4号楼(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五层竞标室1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硕

项目联系电话:88504133-8307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竞争性磋商文件-甘家口街道辖区公厕改造提升项目最终版.pdf

甘家口街道辖区公厕改造提升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 号:FG-DLP-2020-0330-1 采 购 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 4月 1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 6 第三章 合同条款 ................................................ 33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4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44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145 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甘家口街道辖区公厕改造提升 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 一、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1. 采购立项编号:海采(2020)0273号 2. 采购项目编号:FG-DLP-2020-0330-1 3. 采购项目名称:甘家口街道辖区公厕改造提升项目 4.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拨款,出资比例100%,已落实 5. 技术要求:详见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工期 90日历天 质量标准 合格 其他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合格) 计划开工时间 2020年 05月 19日 (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时间 2020年 08月 17日 财政预算资金 3117613.05元 竞争性磋商控 制价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控制价为:3116615.95元(其中:机械院院内公厕控 制价为:519829.5 元;建设部大院南平房公厕控制价为:540084.92 元;劳动关系学院内公厕控制价为:549590.87元;建设部乙区花园西 口公厕控制价为:476075.66元;紫竹院 20号院 5号楼北侧公厕控制 价为:522059.33 元;紫竹院 20 号院 7 号楼南侧公厕控制价为: 509972.77元)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2291616.03元; 措施项目合价为:174919.85元; 其他项目合价为:290473.62 元; 规费合价为:102271.19 元; 税金的合价为:257335.26元。 其他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0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18000 元;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 (含税)合计金额: 316616.26 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 141000.84 元; 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 / 元。 工程内容 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结构工程、室外道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化粪池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 3 6. 采购项目数量:一批 7. 采购用途:用于甘家口街道辖区内公厕改造提升工程 8.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 9.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否 10. 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服务或产品享受 10%的价格折扣; 11. 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包括:经济标30分,商务标20分, 技术标50分)。 二、 供应商资格条件 1.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4.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供应商为外地企业,须提供有效 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 5.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B本)。 三、 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自2020年04月17日起至2020年04月24日16:00止(北京时间) 发布网址: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北京市财政局( http://www.bjcz.gov.cn/)、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 http://czj.bjhd.gov.cn/zfcg/)、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http://ggzyjy.bjhd.gov.cn/)网上同时发布。 4 四、 报名及磋商文件获取: (1)办理北京市法人一证通 CA数字证书 请登录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http://ggzyjy.bjhd.gov.cn/),查阅【服 务指南】——【“CA办理】” 栏目,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新用户注册 取得 CA数字证书后,请登录网站主页(http://ggzyjy.bjhd.gov.cn/),选择【网上 办事】——【投标人】栏目,应用CA数字证书进行新用户注册。 (3)磋商文件下载及供应商报名 完成注册后,通过使用CA数字证书即可登录系统免费下载磋商文件 ,下载预览磋商 文件后,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报名。如未按要求进行报名,视同放弃本项目磋商。 (4)如磋商报名程序遇到任何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10-52808124,该方面问题采 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无法解答。 报名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载时间:自2020年04月17日起至2020年04月24日16:00 止(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5月08日下午 13: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 29号院4号楼(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 务管理办公室)五层竞标室 1 其他注意事项: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2月 26日发布的《海淀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人员健康承诺的通知》和 202 0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交健康承诺书的通知》,自 2 020年3月3日起,投标人(供应商)进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 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人员健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见 2020 年2月26日发布的《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人 员健康承诺的通知》的附件(网址:http://www.bjhd.gov.cn/ggzyjy/zhdtTzgg/184830 03.jhtml)。不能提供此承诺书的投标人(供应商)不得进入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 磋商时间和地点 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暨磋商时间):2020年05月08日下午 13:3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 29号院 4号楼(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 公室)五层竞标室 1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二街 2号 联 系 人:卢洋 电 话:010- 52812767 名 称: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 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 16号楼 A座 联 系 人:唐硕 电 话:88504133-8307 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一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甘家口街道辖区公厕改造提升项目 2 采购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 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 16 号楼A座 联 系 人: 唐硕 电 话:88504133-8307 4 建设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 5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6 出资比例 100% 7 竞争性磋商控制价 3116615.95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141000.84 元(机械院院 内公厕控制价为:519829.5元;建设部大院南平房公厕控制价 为:540084.92元;劳动关系学院内公厕控制价为:549590.87 元;建设部乙区花园西口公厕控制价为:476075.66元;紫竹 院 20号院 5号楼北侧公厕控制价为:522059.33元;紫竹院 20号院 7号楼南侧公厕控制价为:509972.77元) 8 质量标准 合格 9 其他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合格) 10 工期及计划开竣工日期 工期:9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05月19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08月17日 11 工程内容 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结构工程、室外道路工程、通风 空调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化粪池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12 是否组织现场踏勘 不组织 13 供应商资质要求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 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若供应商为外地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 施工备案表。 14 拟派项目经理资质要求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 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15 联合体供应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16 政府采购落实政策 本项目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7 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京财采购〔2020〕195 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 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于小微企业)。 17 响应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磋商之日起计算) 18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62000元 磋商保证金形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金系统随机生成 的账号交纳或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系统交纳 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 05月 08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 递交方式: 一、投标电子保证金管理系统的使用须知 (一)投标人(供应商)选择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 电子保证金管理系统交纳投标保证金流程 1.选择保证金的交纳形式并获取保证金交纳子账号 投标人(供应商)在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后,如选择向投标 电子保证金管理系统交纳保证金的,应通过系统获取交纳投标 保证金的子账号。具体流程如下: (1)投标人(供应商)使用CA证书以投标人身份登录海淀区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选择【保证金管理平台】中【交纳及退 款管理】下对应的投标项目,进入保证金交纳平台页面。 (2)选择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与交纳的银行,点击【下一步】 进入到获取保证金子账号页面,即可查看当前项目或分包(如 有)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包编号”、“保证 金开户单位”、“保证金开户行”、“保证金子账号”、“保 证金金额”等信息,其中投标保证金收款和退还账号户名统一 为:“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保证金子账号由银行 依申请即时生成,并关联申请人和项目(分包)信息。 (3)选择交纳形式后点击【打印】,即可打印保证金子账号 和交纳说明等信息。 (4)如需查看子账号信息的,投标人(供应商)可在登录状 态下进入【保证金管理平台】中【交纳及退款管理】下选择对 应的投标项目,点击【查看】,即可以查看保证金交纳子账号 信息。 注: (1)系统生成的子账号是根据投标人(供应商)按项目及项 目分包(如有)的申请生成,请务必向本单位申请的子账号进 行转账。向非本单位申请子账号转账的行为,将有可能被评审 委员会认定投标保证金无效,甚至作为围标、串标行为的线索 8 上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2)项目如有分包请按包申请子账号,并向各分包对应的子 账号分别交纳保证金,未交纳保证金的分包将有可能被认定投 标保证金无效。 2.向生成的子账号转账汇款 投标人(供应商)向本单位通过系统生成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子 账号汇款(银行柜台、企业网银转账汇款)。 注: (1)由于实际保证金到账时间是判断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的 依据之一,请投标人(供应商)合理预估银行转账的到账时间, 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由于银行内部业务系统衔接和办理时限等 原因,不建议在汇款时使用同城清分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方 式。 (2)投标人(供应商)在交纳对应项目的保证金时应当一次 性足额交纳。如果项目进行分包招标采购的,请按招标(采购) 文件要求将对应项目分包的保证金一次性足额交纳。非一次性 足额交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投标保证金 不合格。 (3)投标人(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应以本单位的名义转出, 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称交纳。联合体投标的,系统支持由 联合体主体交纳保证金。 (4)投标人(供应商)所交纳的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分 包)有效,不能替代使用。项目废标的保证金将在废标公告发 布后退还。项目重新招标(采购)的,请重新申请保证金交纳 子账号并向其交纳保证金。 3.查询保证金到账及退还情况 投标人(供应商)使用 CA证书以投标人身份登录海淀区公共 资源交易信息网。在登录状态下选【保证金管理平台】中【交 纳及退款管理】下对应的投标项目,列表界面中即显示交纳及 退款状态,点击【查看交退信息】即可以查看交纳及退款明细 信息。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电子保证 金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52808124。 (二)使用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电子保证金管理系统 交纳保证金合格情形的认定 1.投标保证金按照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 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一次性足额到账,以银行反 馈到账信息为准。 9 2.投标保证金到账的子账号是投标人(供应商)按项目或项目 分包(如有)在系统中生成的子账号。交纳到其他单位申请的 子账号的保证金,评审委员会将有权认定无效,并有权作为围 标、串标行为的线索上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分包项目的保证 金未按分包交纳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保证金无效。 3.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时间、金额、投标人(供应商)汇出 账号户名与子账号入账单位名称对应情况、是否一次性足额交 纳等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关于保证金交纳要求的,评审委 员会有权依据招标(采购)文件做出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最终判 定。 二、投标电子保函管理系统的使用须知 (一)投标人(供应商)选择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电 子保函管理系统交纳投标保证金流程 1.选择用电子保函形式交纳保证金 投标人(供应商)使用 CA证书以投标人身份登录海淀区公共 资源交易信息网,选择【保证金管理平台】中【交纳及退款管 理】下对应的投标项目,点击【交纳保证金】进入保证金交纳 平台页面。 2.选择拟申请电子保函的出具机构 请投标人(供应商)仔细阅读电子保函出具机构提供的产品说 明,合理选择相关的保函出具机构。 3.授信(准入)申请(仅首次需要) 首次向电子保函出具机构申请保函的,投标人(供应商)需要 向保函出具机构进行授信(准入)申请,并提供企业名称、法 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企业邮箱等相关信息。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允许保函出具机构查询本企业在海淀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相关平台的企业信息及交易信息。 注:各保函出具机构的授信(准入)申请材料可能存在差异, 请投标人(供应商)根据出具机构的要求提供。 4.电子保函申请 第一步:投标人(供应商)在保函申请页面向保函出具机构提 交项目(分包)的基本信息、经办人信息、电子发票信息。 第二步:投标人(供应商)确认电子保函要约条款。请按照 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认真核对项目基本信息和投标(响应) 有效期等关键条款内容。因信息填写或确认错误导致的后果由 投标人(供应商)自行承担。项目分包的请按分包申请电子保 函。 第三步:支付电子保函费用。投标人(供应商)确认要约条款 10 后将从投标电子保函管理系统跳转至保函出具机构支付系统, 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按要求支付相关保函申请费用, 保函成功开立后,请联系出具机构获取电子发票。 5.查询电子保函。投标人(供应商)可实时查询、下载、打 印开立的电子保函,并根据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在 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一同提交。 6.投标人(供应商)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 的,保函出具机构在先行赔付后,将追索相关投标人(供应商)。 其不良记录将可能纳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二)使用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电子保函管理系统交 纳保证金合格情形的认定 1.电子保函应当按照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 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出具,以保函出具机构出 具的时间为准。 2.电子保函应当以投标人(供应商)的名义出具,担保或保证 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与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一致,其 中担保或保证金额、有效期不得小于招标(采购)文件要求。 项目进行分包招标(采购)的应当按分包出具电子保函。 3.评审委员会有权依据招标(采购)文件做出其投标是否有效 的最终判定。 19 响应文件的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注:电子版文件需提供加 盖公章后的正本响应文件扫描件一份,格式为 pdf或 word, 载体为U盘) 20 响应文件的组成 包括应答函部分、商务部分(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部分,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1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22 磋商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暨磋商时间):2020年05月08日下 午13:3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 29号院 4号楼(北京市 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五层竞标室1 23 评审方法和标准 综合评分法,满分 100分(包括:经济标30分,商务标 20分, 技术标50分) 24 磋商小组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 建磋商小组。本项目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人 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25 履约保证金 无 26 成交服务费 成交人需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参照原国家计委颁布的《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有 11 关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成 交服务费 12 二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工期及计划开竣工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现场踏勘: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 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定义 2.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 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指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指符合磋商文件中对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并向采购 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施工企业。 3 合格的供应商 3.1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1 供应商资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2 项目经理资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3 安全生产许可证: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4 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 3.1.5 必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3.1.6 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7 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8 必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能 13 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被其它企业兼并(包括收购、重组)和因重大经济纠 纷引起诉讼和仲裁的企业;也不应是被相关机构宣布上了“黑名单”的企业; 3.1.10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未列入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 3.1.11 凡受托直接或间接为本次采购工作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 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磋商,否则,其响应无效; 3.1.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3 磋商文件关于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其他要求。 3.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 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 应,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供有关 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磋商资格。 3.3 成交人一经确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不得私自分包和转包,否则将 视为违约并自动终止合同。 3.4 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则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 式详见附件),被授权人将行使供应商职责。供应商授权代表应为了解本项目的 人员并在参加磋商时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同时提供 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 2月 26 日发布的《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人 员健康承诺的通知》和 2020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 投标人提交健康承诺书的通知》,自 2020年3月3日起,投标人(供应商)进 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人 员健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见 2020年 2月 26日发布的 《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人员健康承 诺的通知》的附件(网址:http://www.bjhd.gov.cn/ggzyjy/zhdtTzgg/184830 03.jhtml)。不能提供此承诺书的投标人(供应商)不得进入海淀区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3.5 如为联合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关于联合体的 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4 响应费用 4.1 本项目资金性质为财政资金。 4.2 无论磋商的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 有关的费用。 二、磋商文件 5 磋商文件构成 5.1 本项目所需的竞争性磋商程序、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等相关内容在磋商 文件中有详细规定。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须知、表格、条款、规范及其它信息。 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 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被否 决。 5.3 除非另有规定,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再单独提供采购项目地点的自然环境、 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 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采购人仅对在响应截止期3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予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 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 供应商可进行现场考察,但对获取的准备资料和签署合同所需的全部资 料供应商须自行负责。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3 经采购人允许和事先安排,供应商代表方能进行现场考察。但明确规定: 供应商代表不得让采购人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供应商代表必须承担其进入现场 后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 15 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7 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 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 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 日。 7.2 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响应截止期。 7.3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将作为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准备的响应文件及与响应文件有关的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的通 信都应以中文书写。如果任何供应商提供的印刷文字以另一语言书写,也须在相 应段落伴之以中文译文,在此种情况下,为便于理解响应文件,则应以中文文本 为准。 8.2 除在磋商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9 响应文件的构成 9.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9.1.1 响应文件由应答函部分、商务部分(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部分三 部分组成,不允许分册装订。 9.2 应答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会议); 9.2.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9.2.3 应答函; 9.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3.1 响应报价相关表格; 16 9.3.2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9.3.3 供应商其他证明文件; 9.3.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9.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4.1 施工组织设计。 10 报价表 10.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第 11条及 12条提供的方式和细节制作合适的 报价表。 11 报价 11.1 本项目的响应报价编制采用(1.房屋修缮工程量计算规范(2016-北 京);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 2019年第 39号《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141号;4.2019年 4月 16日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计取安 全文明施工费;5.现行的政策及相关规范。) 11.2 供应商报价所涉及的生产要素(包括各类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以及 资源等)的市场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生产要素的市场 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全面体现承包人自身的管理水 平、技术装备水平和综合实力,以及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因素。 11.3 管理费和利润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 考虑。 11.4 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提供的要求基础上进行报价,本次采购内容为磋商 文件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现场踏勘中的全部内容。 11.5 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磋商的全部内容,详实了 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本 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费用。 11.6 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现行规定计取税金。 11.7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要求和项目内 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具体措施以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计 17 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11.8 供应商应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农民工 工伤保险的约定,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 11.9 响应报价应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所 报施工工期内完成承包(采购)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11.10 本项目需报 6个单个公厕报价及总报价,其中各单个公厕报价及总报 价均不得超过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控制价。 12 报价货币 12.1 响应报价按下列货币报价:人民币。 13 磋商保证金 13.1 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数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磋商保证金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有效期与本项目响应有效期一致。 13.5 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都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 商文件要求,其响应文件将予以否决。 13.6 通过选择通过投标电子保证金管理系统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递 交情况以本项目开标当天或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当天,代理机构在海淀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为准。 13.7通过投标电子保证金管理系统退还保证金 13.7.1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废标公告后,应当 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投标电子保证金管理系统发起未中标投标人(未成交供应 商)的保证金退还。 13.7.2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合同公示后,应当在 1个工作日内通过投标电子保 证金管理系统发起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 13.8出现下述情况,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8.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3.8.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3.8.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 18 订合同的; 13.8.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3.8.5 供应商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 13.9 如为联合体应答,保证金需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14 响应有效期 14.1 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响应有效期为90天。有效期不足的响应 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否决。 14.2 在特定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 相 应的要求及回复应以书信、传真形式做出。如果供应商接受延期,磋商保证金的 期限也应相应延长。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期要求而无须以其磋商保证金为抵押。 任何同意延期的供应商都不会被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15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 本和电子文档,每份纸质响应文件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 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质版不符,以纸质版为准。 15.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封面加盖公章,其他部 分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 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 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 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 的复印件。 15.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 有效。 15.4 如响应文件存在字迹潦草、模糊,语言表述不明确或印刷不清晰等情 况,导致磋商小组无法准确评判其响应的,供应商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15.5 响应文件的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对因 装订不牢造成文件散落、缺失等不利后果,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5.6 为倡导绿色环保,响应文件建议双面打印。 19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6.1 供应商应将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单独密封,且在封皮正面 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密封并在封皮证明标明“电 子版响应文件”字样。 16.2 采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金系统随机生成的账号交纳或通过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系统交纳取保证金的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保证金证明材 料,以项目开标当天或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当天,代理机构在海淀区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可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为准。 16.3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和“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 定的“磋商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6.4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 16.1、16.2、16.3要求密封、包装、提交响应文 件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其响应文件。对于未按要求加写标记所导致的响应文件被 提前启封或误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7 响应截止期 17.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派人 将响应文件递交至指定地点,递交地点应是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送 达地点。 17.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 长响应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 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7.3 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响应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8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响应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响应文件送达截 止时间前送达响应文件送达地点,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并视为响应文件的 组成部分。 18.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6条规定编制、密 20 封、标记和发送。 18.3 在响应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采购人对 所接收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18.4 从响应截止期至供应商在响应书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 得撤回、修改其响应,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3条规定不予退还。 五、评审原则及办法 19 响应文件的澄清 19.1 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要求和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 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0 评审办法 20.1 总则 20.1.1评审办法编制依据 为加强对响应文件评审工作的管理,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评审办法。 20.1.2 评审的原则 20.1.2.1 公平、公正、择优。 20.1.2.2 依法评审、严格保密。 20.1.2.3 反对不正当竞争。 20.1.2.4 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20.1.2.5 各供应商的报价不进行公开唱价。 20.1.3 磋商小组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建磋商 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 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20.1.4 评审程序及规定 21 组建磋商小组→评审预备会→第一次报价→应答文件的初步审核(即资格 性、符合性审查)→磋商阶段(最终报价-现场签署二次报价确认单)→应答文 件的详细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20.1.5 磋商时间:详见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地点:详见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0.1.6 评审过程中的保密和纪律要求 评审期间,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审的任何活动。评审人员与供应商存在经济 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0.1.7 评审活动的场所以及行政监督管理单位 本项目的评审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评审活动在海淀区综合行政服 务中心进行。 20.2 评审过程 20.2.1响应文件的审查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对于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对澄清要求进行回复的响应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 供应商提供的应答文件及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补充文件应实质性 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应答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将被 拒绝,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只对被邀情磋商人提供的文件本身及磋商过程中书 面形式做出的澄清及最终报价进行判断,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0.2. 2 磋商阶段 20.2.2.1 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 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20.2.2.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 有参加到磋商阶段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0.2.2.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 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 20.2.2.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 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0.2.2.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 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0.2.2.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0.2.2.7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0.2.2.8 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其第一次报价 (响应文件报价)为准。 20.2.3 评审阶段 20.2.3.1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 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0.2.3.2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可以推荐 2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 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 按照技术标优劣顺序推荐。 20.3 无效响应和废标 20.3.1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被否决。如发现下 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将被作为无效响应被否决: 1) 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时迟到的或未按照供应商须知 3.4款提交相应 文件的; 2) 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保证金不合格或金额不足; 3) 各单个公厕报价或总报价超出本项目磋商控制价的; 4)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5)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 6)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失效或不符合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附 件 5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格式的; 7) 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23 8) 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9) 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人的报价,磋商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 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采购小组认定该磋商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0)供应商拒绝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1)以他人名义提交响应文件、串通响应、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 弄虚作假方式谋取成交、采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12)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给定格式填写的; 13)响应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或暂列金金 额与磋商文件中给定的金额不一致的; 14)实质性不响应磋商文件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5)供应商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成员任何一方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 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6)应答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20.3.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响应被否决: (1)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或按照《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供应商不足 2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4 定标原则和方法 22.4.1 本项目定标原则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 评价标准。 22.4.2 采购人确定成交人的方法如下: 1.原则上,采购人应当选择评标委员在评标报告中列为排名第一(按综合 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的成交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如果分数相同,按响 应价格低的为成交人。 24 2.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采购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 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六、合同的授予 21 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个工作日内,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 2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签订合同 22.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否则按磋商后撤回响应处理。 22.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 依据。 22.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 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 此类推。或者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2.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其他成交供应商或成 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3 其他费用 23.1 成交服务费 23.1.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其他规定,成交供应商须参照原国家计 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 向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成交服务费。 23.1.2 成交服务费的支付形式包括:支票、汇票和电汇。 23.1.3 成交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支付。 24 履约保证金 2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缴纳履约保 证金。 25 24.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供应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 失。 24.3 履约保证金在法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24.4 如果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 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满后三十(30)天内,采购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应商。 履约担保函不予退还。 25 信用担保 25.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自由按 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25.2 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 25.3 供应商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25.4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名单如下: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 9层 联系人:雷闻宇 手机:15110136095 联系电话:010-88822745 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电子邮箱:bianzw@guaranty.com.cn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增加的信用担保公司 1.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 联系人: 杨阳 陈浩然 手机:13488752033 18910210850 联系电话: 58528750 58528760 传真:58528757 电子邮箱:yangyang@scdb.com.cn; chenhaoran@scdb.com.cn 2.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号天作国际大厦 A座 28层 联系人: 李玉春 手机:13910831169 联系电话: 59705232 传真:59705606 26 电子邮箱: li_yuchu@126.com 27 评审表格1 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表 审查内容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资格性审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 三证合一、多证合一的营业 执照) 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多证合一的营业 执照)副本扫描件 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 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供应商为外地 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 案表 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须提供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 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 无违法违纪行为声明 须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相关承诺书 信用情况证明 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 录名单(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的 同时统一查询) 良好的财务状况证明 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8年度完整的 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无法提供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依法缴纳社保、缴税证明 供应商应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连续近三 个月(2019年11月至 2020年 01月)依法缴纳 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逐月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 次政府采购活动连续近三个月(2019年 11月至 2020年 01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供应 商逐年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 府采购活动上年度(2019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行 编写无效); 注:若为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则应提供证明其依法 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符合性审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 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的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提供 磋商保证金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 应答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单位章 28 响应文件格式 符合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响应有效期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质量标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其他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满足磋 商文件要求 工期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非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响应文件密封 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6条要 求 响应文件签署及盖章 响应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涂改 由授权代表在更改处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 唯一报价 供应商是否存在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 应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磋商项目各单 个公厕及总报价分别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磋商报价 各单个公厕报价及总报价均不得超过本磋商文 件规定的控制价金额 未出现应判定无效的其他情 况 响应文件不存在磋商文件明确规定的应判定无 效的其他情况 审查结论:通过审查标注为√;未通过审查标注为×。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29 评审表格2 详细评标分表 评分内容包括: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满分100分。 一、经济标(30分) 评分项 评分内容 分值 说明 响应报价 响应报价得分 30 各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磋商基准价/ 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重(30%) ×100 (注: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价 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二、商务标(20分) 人员及机械、设 备综合实力 (15分) 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 理、主要管理人员情 况、管理组织架构等 0-9 项目组织机构完善,项目管理团队组 建合理,技术负责人配有 1 人及以 上,项目团队制度健全及保障措施到 位得9分;项目组织机构完善,项目 管理团队组建合理,技术负责人仅配 有1人,项目团队制度较健全及保障 措施较到位得4-8分; 项目组织机构完善,项目管理团队组 建不合理,无配备技术负责人,项目 团队制度不健全及保障措施不到位 得0-3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机械 设备和相关设备等 0-6 设备及机械齐全且完好6分;设备及 机械较齐全情况较完好 3-5分;设备 及机械不齐全完好率差0-2分。 业绩(5分) 近三年的业绩 0-5 供应商近三年的同类业绩,每提供1 个得1分,满分5分,须附有中标通 知书、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关键页包括合同封面、协议书、双 方签字盖章页) 三、技术标(50分) 施工组织设计 (50分) 施工方案 6-10 针对性强,施工重点、难点把握准确 2-5 方案可行,对施工重点、难点把握欠 准确 0-1 方案不合理,缺乏针对性 质量保证措施 5-8 保证体系完整、措施有力 2-4 保证体系较完整、措施一般 0-1 保证体系及措施欠完整 30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 措施 5-7 措施完善、可靠 2-4 措施可行 0-1 无措施或措施不可行 安全施工措施 6-10 措施完善、可行 2-5 措施一般 0-1 无措施或措施欠完善 劳动力计划及拟投入 的施工仪器和设备 1-3 计划合理,设备满足工程需要 0 计划不合理,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 紧急预案的处理方案 和措施 2 措施可靠、可行 1 措施一般 0 无措施 完工后的维护和维修 等措施及相关承诺 6-10 措施完善、可靠 2-5 措施可行 0-1 无措施或措施不可行 合计(100分) 一、评分标准政策加分项: 1.投标产品中每有一项品目清单范围内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须提供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 0.5 分,最多加 1分,否则不加分。 2.投标产品中每有一项品目清单范围内属于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须提 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 件)加 0.5分,最多加 1分,否则不加分。 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不加分。 二、其他说明: 1.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1 2.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响应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将启动质疑 程序,对供应商报价进行成本分析,供应商不能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合理说明、 补正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将按废标处理。 3.业绩指 2017年 01月 01日至今类似业绩,并提供相关中标通知书、合同 复印件关键页等文件(关键页包括合同封面、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页); 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 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 知》(京财采购〔2020〕195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 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满足以下要求的小型、微型供应商,其响应报 价扣除 10%后参与评审。 ①需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要求提 供相应的声明函。 (中小企业如无上述证明文件,其响应报价不享受折扣,但其响应不会被否 决) 5.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 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6.本项目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执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7.本项目依据财政部《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 同小型、微型企业。 8.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2 9.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 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 采购。 33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 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 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34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小写)¥: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暂列金额(含税):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元 ……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35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 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肆份,发包人持叁分,承包人持 壹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 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十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6 (盖章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7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 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7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38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 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3 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 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 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 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 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39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 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 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 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1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 40 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 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款中约定的 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 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 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 变更和调整。 41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 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 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 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 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 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 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 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 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 约定。 1.1.8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42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 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 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 43 定。 1.5 合同协议书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承包人按照中 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 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 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 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 款专用部分第 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 7日内,承包 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 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 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 图纸供应计划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 准。 (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 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 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 责任。 44 (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 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 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 分。 (2)除合同条款第 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 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 支付的依据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 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 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 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45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并办理签收手续。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 的发出期限后的 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 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 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项 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 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 定的接收地点。 (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 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 (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 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 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 (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 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 46 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 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 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 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 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 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 报价内。 47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 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 件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 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 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48 发包人应在第 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 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 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 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 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 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 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 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 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六。 (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 日止。 (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 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 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 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 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9 2.9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0 环境保护责任 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 2.11 移交工程档案 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 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2.12 批准和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 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 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 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2.13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 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 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 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 50 同条款专用部分。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 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 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 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 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 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 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 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 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 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 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 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 或撤销。 51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加盖监 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项约 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 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 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小时内, 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 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项被授权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 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 52 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 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 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 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 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 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合 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 (2)承包人还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 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 53 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 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 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 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 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 (2)承包人还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 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 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54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 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 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图设 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 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 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1.12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格 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 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合同文 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 55 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 履约担保中就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 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 28天内退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 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天 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 第2.8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 要求 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 意。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自行施工范围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 56 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包括: (1)投标函附录约定的分包工程; (2)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其他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 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4.3.4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 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 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第 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4.3.5 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天内,承包 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3.6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 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 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 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 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3.7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 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4.3.8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9 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合同副本。 57 4.3.10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 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 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 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 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 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 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 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 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 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 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 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 58 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 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 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 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 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 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59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 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 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 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 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 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 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 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 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 60 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 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 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第 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 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 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 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将其 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 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 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 61 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 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 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 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 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 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 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 62 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 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 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 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 范围以及所需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 63 担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第 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 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 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 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 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 要交纳任何费用。 64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 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 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 书面资料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2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 65 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 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在约定期限内报送监理人审 批,其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3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 应及时修复,并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 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 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 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 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 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 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6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 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 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并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 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 复。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 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 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 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 67 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 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 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 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责任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 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 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 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 急预案的责任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 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 68 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 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 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 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 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9.4.3 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 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包含第 9.4.2项约定的实施方案内容),报送监理 人审批。监理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批复。 9.4.4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 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 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 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6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 动污染饮用水源。 9.4.7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 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 69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 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9.6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9.6.1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未达到合同协 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但“达标(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 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 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6.2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高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的,发包人可给予 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7 特殊安全文明施工 9.7.1由于承包人原因,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 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 偿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 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7.2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 于合同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 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进度计划 70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 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天内, 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载明要 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 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 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合同条款 专用部分。 10.1.2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第 10.1.1项相关约定编制更为详 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 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1.3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图 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 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 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10.2.2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 的期限内完成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71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 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 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 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 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 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承 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72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 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 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5.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 括按合同工期延长)后 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第 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 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但最终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竣 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权利。 11.5.3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 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竣 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3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 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 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 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 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 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74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4.3 根据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 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 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 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 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 项停工属于第 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 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 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 示后 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75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 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提 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 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 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 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 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 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 76 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 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 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 始记录的其他地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 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 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 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 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77 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 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 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 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第 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 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 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 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 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 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78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 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 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 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79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1.2 发包人违背第 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 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 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 当按第23.1(1)项的约定,在上述 28天期限到期后的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 23.1(2)项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 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 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 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 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 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80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 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 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 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1项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 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 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天内作出变更指 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 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 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 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 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 和有关图纸。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 81 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 施等详细资料。 (3)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的14天内,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 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 具体金额。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 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 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 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 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 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 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2 15.4.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 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 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 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 施项目的费用。 15.4.5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 额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单价,否则不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 量的增减而调整单价。其调整的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 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 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 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 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奖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83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 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 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属于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 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 (1)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2)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 标总报价)中。 (3)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 用列入合同价格。 84 (4)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编制 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 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 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 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 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 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 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5)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 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 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应当在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 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 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 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 备查。 (6)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 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 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7)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 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 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 85 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8)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 7天将招标控制价 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 72小时内给 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 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9)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 24小时 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 后 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 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10)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 分约定期限,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 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 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 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 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11)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 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 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86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款的约定提供。经 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 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条 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 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 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 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 87 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 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 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 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 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 程,在使用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 88 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 价格调整的,其价格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内容、范围、 价格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2.1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发生物价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 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调整合同价格;其价格波动变化 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物价波动引起价 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及调整的风险幅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2.2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1)投标报价基准期确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即为基准 价。投标报价基准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价格信息有的,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 据确定基准价,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 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确定基准价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 89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16.1.2.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1)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 超过风险幅度时,其计算价格调整差额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 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 计取税金。 (3)第16.1.2.1目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 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 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 16.1.2.4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 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90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 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 日期(含当日)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是否按月计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总价子目计量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 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 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 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 91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 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 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 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 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条 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 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 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 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 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 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 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 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 92 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 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 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 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合同条款第 17.1.2项约 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 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 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 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 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 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93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 办法以及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款额度及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 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 向承包人支付按第 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约定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 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 人的到期应付款。预付款扣回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94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天 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 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 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第 17.2.1(2)目、第 17.3.3(2)目、第 17.5.2(2)目和第 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 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 应当按第 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第22.2 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 专用部分。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 约定办理。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95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 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 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3.5 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 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 文件后 14天内,就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额编制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 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 签字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 度付款申请单后 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 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第 17.3.4 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 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 24条约定的 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 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第 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1)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4.2.1项约定不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 的,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 96 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 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 23条 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返还、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 证金)的总额的约定比例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竣工结算合同 总价的约定比例为止;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 (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 4.2.1项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 在第 17.5款竣工结算中,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 金,当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不足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时,承包人应返款差 额部分;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4.2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 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退还保函担保,发包人应在 14天内会同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 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或将其保函退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 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或依据 其保函担保约定追究责任,并有权根据第 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 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 97 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见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 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和应支付或扣减的 其他内容金额。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单。 (4)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 17.5.1 (3)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 14天内仍未提交或 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 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 和竣工付款金额。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 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竣工付款证 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98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 请单中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5.3 除第17.5.4项约定的情况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 具)工程接收证书后 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5.4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 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 利息,并列入最终结清申请单中。是否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 99 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 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 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条“争议的解决” 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 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 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 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 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00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 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同时已按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约定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和份数以及费用支 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需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 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 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 28天内通知承包人,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进行的工作内 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 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101 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 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 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 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 18.2 款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 者为准)。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 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 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 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 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 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 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 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2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 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 经发包人按第 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 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 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 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 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对施 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103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 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 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 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 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8.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 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18.8.2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 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 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第 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 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 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8.8.3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部 撤离施工场地。撤离施工场地的期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9 中间验收 18.9.1 本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见合同 104 条款专用部分。 18.9.2 当工程进度达到第 18.9.1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 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 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 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9.3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至少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 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 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 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 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 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 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 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 105 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 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 用,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 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 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 质量保证金或退还保函。 19.7 保修责任 19.7.1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 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 106 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7.2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 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 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 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 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 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 部人员(包括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应当一 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得再向分包人另行计提、划 拨工伤保险费。 (2)承包人工伤事故保险期限自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107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 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 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 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 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 担人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单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 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 108 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 险金不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 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 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 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 部分。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 109 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 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 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 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 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 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 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110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 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 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 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款或第 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 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款或第 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 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 工期延误; 111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 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 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 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 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 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112 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 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天 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 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 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113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 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第 22.2.2项暂停施工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 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 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 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114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 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 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115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 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 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 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天内 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 116 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 限和要求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 (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 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 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 组意见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天内或在争议发 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 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 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 117 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 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 请人和监理人。 24.3.4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 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 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3.5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 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 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评审组作出争议评 审意见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 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 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18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 1.1.2.3 承包人:待定 1.1.2.6 监理人:待定 1.1.2.8 发包人代表: 姓名:待定 职称:待定 联系电话:待定 电子信箱:待定 通信地址:待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结构工程、室外道路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化粪池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1.1.3.3 临时工程: / 1.1.3.10 永久占地: / 1.1.3.11 临时占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24 个 月。 1.1.8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合格)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9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 /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七日内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 其他约定: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承包人有责任检查由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 以及经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审批的施工图、大样图和配合图;一旦在这些图纸或文 件中发现任何不一致,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报告给监理人并请求澄清。 如果承包人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图纸,承包人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以书面形 式向发包人/监理人申请此类图纸。承包人应注意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和预埋件 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发包人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承包人遗漏的 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相关工作开展前 7天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八套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 14天 120 其他约定: / 1.7 联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在监理人发 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移交给承包人。 2.8 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的金额: / 2.13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按照监理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 同中的约定执行 121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 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 理和拆除。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 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现场的统一管理及要求 4.1.10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 4.1.12 其他义务 A、如果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 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发包人或任何其他 承包人的工作,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视为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 情况下,承包人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有缺或漏、计算错误等的补 偿要求。 B、承担自身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保证自 身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任何由于 承包人管理不当产生的损失或导致的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C、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与本专业工程有关的各项管理手续。 D、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自 身施工工程应确保场地整洁,任何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当导致的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 E、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于施工总控 122 制进度计划中明确表述或提前足够的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F、承包人确认已充分考察了解施工现场的使用条件,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 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已列入合同总价中。 G、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及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 H、监理、发包人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必须在 24小时内清理出场。 I、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将垃圾清运出场并负责消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J、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及现场情况,对图纸进行深化,其所发生的费用已经 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格中。 K、承包人应保证在其施工范围内的各项设备正常运转、并进行系统调试,满足发 包人需求,其所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格中。 L、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承包 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 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M、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如有),承包人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 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调整,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专 项方案调整,其费用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N、承包人应当尽力减少正常施工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纤等因素对公众和周围居 民产生的影响,对因施工产生的不良影响应当积极采取合理措施。 H、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4.3 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 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 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123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 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 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 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 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相同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天内,承包人应 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 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 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 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 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 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124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 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125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地下已存在的但未探明的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等, 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 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天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无论何种情况下,承包人都必须 按照现场踏勘之日的标准接受现场的所有现状。如果承包人认为场地狭小而需要工程现 场范围以外的工作用地或用作临时办公或生活基地,承包人须自费承担所需的施工用房 或场地,并申请及获得有关管理机构或用地拥有者的许可, 承包人应负责确保所有现场 周边毗邻的道路、步行道和现场出入口等的干净和整洁,同时保证它们及周边公共交通、 公众生活不因承包人和其它受承包人控制的施工操作、材料装卸、车辆、材料、物品、 设备和工人而带来任何妨碍;承包商应保证发包人免于与上述事件有关的任何索赔、诉 讼、损害和损失。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126 /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发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 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天内 8.1.2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由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以及国家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精度,测试自己的的施工控制 网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发出开工通 知后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 127 9.3 治安保卫 9.3.3 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承包人 9.4 环境保护 9.4.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 9.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9.5.1 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 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 9.5.2 发包人不给予(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 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 9.6特殊安全文明施工 9.6.1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 或者计算方法: / 9.6.2 发包人不给予(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 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 10.1.2 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 求: / 10.1.3 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承包人编制的总进 度计划必须在合同 生效后7天内或发包人有要求时提供第一版。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128 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7天内。 10.2.2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经审核承包人提供的申请保管和相 关资料齐全后7日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日降雨量大于 50mm的雨日超过 1天;日气温 超过38℃的高温大于 3天;风速大于10.8-17.1m/s 的6-7 级以上台风灾害;日气 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 3天;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 10mm及 以上;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元/天整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签约合同价的 20%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天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 129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在监理人 主持的每周例会前一天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提交本周工程的进度报 告与进度图片以及下周的进度计划,在每月的最后一天按前述要求提交当月详细的进度 报告。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进度报告(只包括本周进度计划及上周 完成情况即可,需要文字说明加上横道图或网络计划的形式),需要有简要的文字说明, 明确列出可量化具体的工期控制节点。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7天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 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承包人的预制构件制作车间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 12小时 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6)变更的其他情形: /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 内。未及时提交变更报价书视为变更不涉及调价。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14天内。监理人收到变更报价及时审核, 并向发包人汇报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 130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5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15 %以内(含) 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15 %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0.1 %时,由承 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无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均为承包人应尽义务) 15.8 暂估价 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 分包人的: (4)承包人报送招标计划期限:7天 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时限:7天 (5)承包人报送相关文件时限:7天 发包人审批相关文件时限:7天 (10)承包人申报合同文件时限:7天 发包人审批合同文件时限:7天 承包人报送正式签订合同副本时限:7天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方法:采用北京市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31 16.1.2.1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及人工的价格波动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幅度:±6 % 16.1.2.2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 (1)投标报价基准期:2020年02月。 (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 为依据确定。 16.1.2.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1)本工程单价调整方法采用算数平均法(加权平均法/算数平均法/其他计算 方法)。 采用加权平均法: / 采用算数平均法:对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及人工调价原则如下:承包方按照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和报价,同时按照价差调整办法(A1-B1) /B1>±6% 以外的部分作为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 及人工价差调整额度,±6%以内(含)时不 予调整:其中:“A1”代表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材料的实施期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及 人工价格算术平均值;“B1”代表2020年02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材料钢材、水泥、预 拌混凝土及人工价格基准价; 采用其他计算方法: / 16.1.2.4 其他约定: / 16.1.3 其他价格调整方法 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由发承包按实际情况进行商定。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 当日)。 (2)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 132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3)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 程量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 (1)采用支付分解报告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预付款额度:合同总价款的 30%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内,发包人应 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的 50%预付,此费用须专款专用;其他预付 款额度:措施费的50%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发票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发包人 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 30天内,不迟于预定开工日期前 7天内 (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及方式: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安全文明施 工费用按以下时间节点和金额进行预付: 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 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天内,将签约合同价中 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 50%一次性预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应当在±0.00以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或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 30%(两者中以条件先满足的为准)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 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 70%。 发包人应当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达到(含整改后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 133 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之日起 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用总额的90%。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认定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 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并颁发考评证书之日起的 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 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100%。 安全文明施工的预付不抵扣。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在第二次付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 /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总额不超过合同 总金额的5%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上述计算标准以天为单位计算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进度款支付以区财政实际拨款为准,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70%;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且审计通过后 20日内,按照财政拨款计划支付至审定金额 的97%;质保期满后付剩下 3%的质保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3)质量保证金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或其他保函担保 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 3 % 134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天内。 (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 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3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的 28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支付(支付 / 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具体内容:包括中标通知书、竣工验 收单、签署完整的设计变更和洽商单等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符合城建档案归档的要求的 全部竣工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四份,及电子版文件一份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现金 ,由承包人支付。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8.3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最终撤离的期 限: / 135 18.9 中间验收 18.9.1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 18.9.2 验收不合格的, / 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19.7.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防水工程5年;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 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 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2年。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 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不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 ,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 / 20.2第三者责任险 20.2.1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 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 承担。 136 20.3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由承包人为自有人员 办理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等,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为此承担任何 责任。 20.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4.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在各项保险生效后 7日内 20.4.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承包人承担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 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征收、征用、禁令、疫情防控等政府行 为和战争、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万分之一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90日的,逾期违约金上涨为每日按合同总金额万 分之五计,逾期超过180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需就不足部 分承担责任。 22.1.2 承包方应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使工程质量 137 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应重新施工直至达标,由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 还应赔偿该损失。如果经过重新施工,经发包方验收,工程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 准,则发包方可指定第三方重新施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从支付给承包方 的工程款中优先扣除,且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赔偿金。 22.1.3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未经发包 方书面同意,承包方擅自转包或分包的,发包方有权从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终止本合同, 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承 包方应予赔偿。 22.1.4承包方未按发包方的通知期限履行保修义务的,每延期一日,发包方有权对 承包方处以人民币1000.00元处罚,并从质保金中优先扣除,因承包方延期维修给发包 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委托第三方代 为维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维修不及时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22.1.5承包方遗漏定期进行的维修服务工作的,每遗漏一次,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 处以人民币 2000元处罚,并从质保金中优先扣除,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承包方也应 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所产生的的全部费用,维修 不及时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23.争议的解决 23.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 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2争议评审 23.2.1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30天 23.2.2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30天 附件:质量保修书格式 138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 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 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外窗工程为年,外窗防渗漏为年; 4、装修工程为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6、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 139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 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40 附件八: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 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 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 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 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 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 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 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 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 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 141 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 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 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 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142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监督单位:(盖章) 监督单位:(盖章) 143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1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如下:北京市海淀区 1.2 施工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满足施工需求 1.3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满足施工需求 2. 工程内容 2.1 包括: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结构工程、室外道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装 饰装修工程、化粪池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3. 工期要求 3.1 对于本工程,采购人要求的工期如下: 工期:9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05月19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08月17日 4. 质量要求 4.1 采购人对本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如下: 质量标准:合格 其他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合格) 5.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要求 5.1 本工程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措施项目内容如下: 供应商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针对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消防安全等的措施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 项并计入投标总价。取费费率不得低于文件规定的费率范围,并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 竞标。 6. 其他特殊要求 6.1 适用于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无 14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以附件形式提供) 补充说明:6个公厕中的防臭污物倾倒装置的工程量详见给排水工程 清单与计价表中对防臭污物倾倒装置的描述。 145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目 录 一、应答函部分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 应答函 二、商务部分 4. 响应报价相关表格 5.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6. 供应商其他证明文件 7.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三、技术部分 8. 施工组织设计 146 附件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 的工程, 签署上述工程的响应文件、进行合同磋商、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供应商(如为联合体,为联合体牵头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47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 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已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我均承 认,代理人在磋商过程中签署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我均承认。 其他事项: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______ __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148 附件 3 应答函 应答函(后附响应报价汇总表) 致: (采购人名称) 1、根据你方工程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文件, 遵照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 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 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其中:机 械院院内公厕: 元;建设部大院南平房公厕: 元;劳动关系学院内 公厕: 元;建设部乙区花园西口公厕: 元;紫竹院 20号院 5号 楼北侧公厕: 元;紫竹院20号院 7号楼南侧公厕: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合计金额: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合计金额: 元; 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元;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 元。 的响应报价并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条件要求承包上 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保证使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目标确保达到 标准,同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应答函附录是我方应答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 (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 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6、本项目响应有效期为自磋商日起 个日历日。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如为联合体,为联合体牵头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如为联合体,为联合体牵头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149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150 磋商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甘家口街道辖区公厕改造提升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总计 (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 工费(含税) 合计金额 (元) 建筑垃圾运 输处置费 (含税)合计 金额(元) 农民工工伤保 险费(元) 赶工增加费(含 税)合计金额 (如有)(元) 专业工程暂估 价(含税)合 计金额(元) 材料和工程设 备暂估价合计 金额(元) 暂列金额(不 含计日工) (含 税)合计金额 1 机械院院内公厕 2 建设部大院南平房 公厕 3 劳动关系学院内公 厕 4 建设部乙区花园西 口公厕 5 紫竹院20号院5号 楼北侧公厕 6 紫竹院20号院7号 楼南侧公厕 合计 151 附件 4 响应报价相关表格 注:按照 1.房屋修缮工程量计算规范(2016-北京);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 2019年第 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 》;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 通知》京建发〔2019〕141号; 4.2019年 4月 16日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费; 5.现行的政策及相关规范。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 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152 附件 5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5-1 承诺书 致: 采购人 为响应你方 年 月 日的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述签字人 自愿参与磋商,提交相关文件并声明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下述签字人将就下述文件 中存在的虚假或不真实内容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承担法律责任。 1. 我方企业目前处于生产正常经营状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磋商资格被取消,财产被 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 我方最近三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没有骗取成交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 事故。近 3年内无不良行为。 . 供应商(如为联合体,为联合体牵头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如为联合体,为联合体牵头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传真: 邮编 : 电话 : 153 5-2 企业营业执照 说明: 1.供应商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3.如为联合体应答,需联合体双方提供。 154 5-3 税务登记证 说明:1.包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3.自然人参与磋商的无需提供。 4.已完成“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单位,本项可不提供。 155 5-4 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相关证件 说明: 1. 供应商需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3条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外地进京供应商 需具备有效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2.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供应商项目经理需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4条要求, 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156 5-5 财务状况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说明: 1. 供应商在应答文件中,必须提供本单位 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 如供应商无法提供审计报告,则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 可以提供银行在磋商日期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中有注明复印无效 等规定,则必须在响应文件正本中提供资信证明原件,否则将视为资信证明无效。 3. 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4. 如果是联合体应答,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157 5-6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说明: 供应商应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连续近三个月(2019年 11月至 2020年 01月)依 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若为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则应提供证明其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供应商逐月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连续近三个月(2019 年 11月至 2020年 01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行编 写无效);供应商逐年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2019 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 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 文件。 158 5-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 拟) 说明:1. 自行承诺并加盖公章; 2.如果是联合体应答,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159 5-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诉讼情况书面声明(格式自 拟) 说明:1.自行承诺并加盖公章; 2.如果是联合体应答,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160 附件 6 供应商其他证明文件 6-1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牵头人名称: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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