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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江县东榆镇(公山镇)长丰村二三社滑坡治理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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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17 15:1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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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江县东榆镇(公山镇)长丰村二三社滑坡治理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4-17 11:22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江县东榆镇(公山镇)长丰村二三社滑坡治理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 511922202000017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行政区划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4-17 11:22
采购人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350号,联系方式:黄老师,181 1377 7375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社区集州步行街(仿古街)122.124.126号,联系方式:潘文波,0827-8887997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简女士,电话:0827-8887997
项目包个数 1
各包描述 附件
供应商参加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获取磋商文件开始时间 2020-04-20 09:00
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 2020-04-24 17:00
获取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有偿获取。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资料须加盖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社区集州步行街(仿古街)124号
磋商文件售价(元) 500
磋商文件发售及供应商报名地点 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社区集州步行街(仿古街)124号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0-04-29 08:30
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2020-04-29 09:00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社区集州步行街(仿古街)124号开标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04-29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社区集州步行街(仿古街)124号评标室
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见磋商文件。
预算金额(元) 3770000
采购品目名称 工程
行业划分 E509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对滑坡进行施工治理,治理方案含挡土墙,排水沟等。
其它补充事宜
备注 本项目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PPP项目标识

采购编号:5119222020000171 南江县东榆镇(公山镇) 长丰村二三社滑坡治理工 程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南江) 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共同编制 2020年4月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1 第二章 磋商须知……………………………………………………3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5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26 第七章 评审方法……………………………………………………40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49-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 购人)的委托,拟对南江县东榆镇(公山镇)长丰村二三社滑坡治理工程 采用竞争 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9222020000171 2.采购项目名称:南江县东榆镇(公山镇)长丰村二三社滑坡治理工程。 3.采购人: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377万元(大写:叁佰柒拾柒万元整)。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细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通过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要求,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 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2- 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 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 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4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 节假日除外)在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社区集州步行街(仿 古街)124号)(地址/网址)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资料须加盖鲜章);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4月29日9: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 (磋商地点: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社区集州步行街(仿古街)124号)。逾期送达、密 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 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4月29日9: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社区集州步 行街(仿古街)124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通讯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350号 邮 编:635600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1811377737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社区集州步行街(仿古街)124号 邮 编:635600 联系人:简女士 联系电话:0827-8887997-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 供应商的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 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3770000元(大写:叁佰柒拾柒万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3770000元(大写:叁佰柒拾柒万元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每轮报价均需进 行低于成本价评审,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评审价低于 最高限价相应价格的85%且低于所有供应商(指通过资格和 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0%,有可能影 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 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 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 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 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 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 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 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 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 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 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 无效处理。-5-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 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 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原件。对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 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 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 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 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 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6-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磋商保证金 金 额:70000元(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 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或者金融机构或合法的担保机 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 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 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 收款单位: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南江支行。 银行账号:123943952551。 交款截止时间:2020年4月28日17:00(投标保证金的 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填写方式:投标保证金单据上需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或采购 项目编号的保证金,交款单位与报名单位名称一致。 递交方式:投标供应商须将保证金缴纳凭证或保函相关证 明材料复印件装入响应文件,并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或保函原件于开标前在开标地点交给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 限公司现场工作人员,无保函原件的作无效投标响应。 注:保函的格式以保函出具机构格式为准,保函的内容 至少应包括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限(不短于投 标有效期)、担保的内容(即:如因供应商原因发生采购 文件规定的询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保函出具机构 向采购代理机构足额支付磋商保证金等)。 保证金相关事宜电话:0827-5267676 小郑 9 履约保证金 金 额:合同总金额的5% 交款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 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 1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金 额:合同总金额的5% 交款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 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交款时间:合同约定-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简女士 联系电话:0827-8887997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 询 联系人:简女士 联系电话:0827-8887997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 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 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27-8251122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鑫浩招标代 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四川鑫浩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四川鑫 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四川 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简女士 联系电话:0827-8887997 联系地址:南江县集州街道朝阳社区集州步行街(仿古 街)124号) 邮政编码:6356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 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南江县采管 办。 联系电话:0827-8268381 联系地址: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266号(县 财政局) 邮政编码:6356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 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 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和备案。 18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9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 数,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通知规定计算,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招标 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 20 节能产品 (强制采购)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附件中《节能产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带“★”号为准。须提供国家法定检测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作无 效投标。(注:项目采购内容涉及时使用) 21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无线局域产品 (优先采购) 1.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 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 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 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 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 库〔2006〕9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 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 定。 2.节能产品的界定具体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处于 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 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9号)附件中《节能产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超过认 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视为无效。 3.环境标志产品的界定具体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财政部、生态 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号)附件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为准。超过认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视为无效。 4.无线局域网产品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 见》(财库〔2005〕366 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 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 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 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 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注:项目采购内容涉及时使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 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 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被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 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被授权代表,否则, 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10-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 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 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 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 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 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 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 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 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11-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 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 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 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办理保证金退还联系电话:0827-5267676。 7.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 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 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 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 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 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 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 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 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 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 权的相关费用。-12-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 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 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 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 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 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 清或者修改。 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 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 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四川鑫 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 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 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 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 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 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 直接作为无效处理。-13- 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 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四章要求提供的资格性响应文件的有关证 明材料及优惠承诺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函原件; (2)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3.2 其他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要求做出的技术、服务及商务性应答,主要是针对本 次采购项目的技术人、服务及商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及服 务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 (2)报价表(第一次); (3)分项报价明细表; (4)商务应答表; (5)供应商对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实施方案;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其他的文件和资料。 13.3报价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报价表”。 本次磋商报价要求: (1)报价表(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实行不少于二轮报价,第 1次报价表封装在“其 他响应文件”内,另再单独密封一份原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 求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技术服务指标、售后服务、价格等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 第二次及以后的报价实行现场报价,请供应商准备足够份数的报价表,用于现场报价)。-14- (2)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 供应商完成本采购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3)供应商每一轮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4)现场报价,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好报价表,单独密封递交采购组织单 位工作人员,由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收好后递交磋商小组。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 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 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 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 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 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 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 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4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 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 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报价表原件一份。 18.4 电子文档(U盘)1份-15-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 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6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 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代 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 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被授 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 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9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 18.10(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 或者合页装订。 18.11(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12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开密封。用于开标 唱标的“报价表”原件一份,单独密封。电子文档(U盘)一份,单独密封。 19.2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份,正本和副本可以单独密封,也可以密 封在一起,并在其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 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 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3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4 份,正本和副本可以单独密封,也可以密封 在一起,并在其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 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4报价表原件一份,在其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报价表”、采购项目名称、采 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5电子文档(U盘)一份,在其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电子文档”、采购项目 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6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16- 19.7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以及用于开标唱标的“报价表”应于递交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 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二轮及以后的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 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 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 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 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 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 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8”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 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 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 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 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被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17-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 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 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 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 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 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 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18- 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 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 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 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 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 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 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 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 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次政府采购合同不允许分包履行。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 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19-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 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 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 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 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 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 要求进行验收。-20- 34.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南江县政府采购验收单》到南江县财政局 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 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 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 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 资金支付程序为:合同约定。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 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21-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 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 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 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 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22-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至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 罪记录承诺函。 2.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丙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 2.四川省省外企业参加本次谈判的,应具备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 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3.具有有效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银行 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 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 的商业信誉。-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函原件; 2.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为事 业单位法人的提供有效期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供 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 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 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 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可并不提供); 4.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供应商2019年以来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复印件;依法免税的投标供应商, 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复印件或税务系统导出的申报套表复印件(增值税或 企业所得税)(新成立不足3个月的公司可提供承诺函); 6.提供供应商及被授权人2019年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新 成立不足3个月的公司可提供承诺函); 7.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2019年新成立的公司可 提供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可提供2019年度财务报表复 印件); 8.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丙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 9.四川省省外企业参加本次谈判的,应具备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 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10.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提供有效的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或保函复印件; 12.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报告复印件(事业单位可不提供);-24- 13.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 罪记录承诺函。 二、手执件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过时不受理。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不提供); 2.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注: 1.本章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在有效期内,供应商必须按照本章要求提供证明 资料,以上本章所有文件都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如有多页须逐页加盖公章(鲜章); 2.以上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与复印件具有同等效力; 3.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资格性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者做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4.原件必查资料和手执件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过时不受理,无原件作为无 效投标处理。-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对滑坡进行施工治理,治理方案含挡土墙,排水沟等。 二、项目内容: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设计中所示的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设计图纸另册)。 三、质量标准和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商务要求: 1.工期: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后120日历天。 2.价格构成:本采购项目的报价是履行合同的固定价,含工程直接费、措施费、 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基本预备费等所有费用。 3.报价方式:第一轮报价按工程量清单组价,最终报价以清单组价后的总金额为 依据,报出完成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的价格。 4.付款方式:合同约定。 5.施工方案:按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施工技术方案。 6.验收方法: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及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7.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成交的响应文件及 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 8.安全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 承担责任,采购人概不负责。 9.人员要求:项目负责和技术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磋商时没有在其它未完工项目 任职,成交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它项目任职。-26-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 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 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 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 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 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 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 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27-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28- 三、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 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 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 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 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 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 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 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 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被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29- 四、报价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 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报价为 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X)。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 〔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 份,副本4份;电子文档(U盘)一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 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30- 五、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 期 质量要求 报 价 小写: 大写: 备 注 注: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报价。本采购项目的报价是履行合同的固定价,含工程 直接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基本预备费等所有费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X年XX月X日-31- 六、分项报价明细表 按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规范要求进行报价。 七、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 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XXX行业,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XXX万元,资产 总额XXX万元,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XXX单位的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服务, 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 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服务。本条所称货物/服务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 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32-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 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 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 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33- 九、商务应答表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 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34-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履约能力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履约能力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35- 十一、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其他服 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36- 十二、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 犯罪记录承诺函 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 (供应商名称)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 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为)无行贿犯罪记录。 本单位(个人)对上述声明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我单位(个人)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37- 十三、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四川鑫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 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相 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所 规定的失信行为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 贰、叁、肆等)。(仅限投标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38- 十四、施工方案 (格式自拟)-39- 十五、第()轮磋商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注:磋商报价表供应商可以签字盖章后带到磋商现场,待响应文件通过审查后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供应商也可在磋商现场填写,但必须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未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按自愿放弃磋商报价资格处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报价 内容 金额合计小写: 万元 金额合计大写: 工期 备 注 注:1.价格构成:本采购项目的报价是履行合同的固定价, 含工程直接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基 本预备费等所有费用。 2.报价方式:第一轮报价按工程量清单组价,最终报价以 清单组价后的总金额为依据,报出完成本项目工程量清单 全部内容的价格。-40- 第七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 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 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 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 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 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 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 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 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 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 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 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41- 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 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 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 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 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 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 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 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 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 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 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 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 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 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42- 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 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 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 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 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 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 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 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 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 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 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 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 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 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 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 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 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43- 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 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 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 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 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 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 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 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 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 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 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44-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 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 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 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 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 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 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 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 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 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被授权 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评分明细表。 3.2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 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 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45- 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 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 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审内容 分值 评标细则 备注 说明 1 报价47% 47 1.以本次有效的最低报价为基 准价,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 价×47×100%。 2.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投 标报价为无效投标。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 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 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 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 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 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原件。对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 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 共同 评分 因素 2 项目管理 15% 15 1.项目经理:具有二级建造师注 册证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证得 2分,同时具有水文地质或工程 地质或环境地质相关专业高级 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加2分,本项 最多得4分; 2.技术负责人:具有水文地质或 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相关专业 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安 全生产考核B证的得3分;具有 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或环境地 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具 有安全生产考核B证的得2分, 本项最多得3分; 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施工员、 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 员、资料员等配备齐全的得6分, 每少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扣完 为止。 提供人员相关证书、身份证 复印件(人员不重复计分) 及2019年6月以来投标人 为其购买的连续6个月的社 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 鲜章。 共 同 评 分 因素-46- 4.造价人员具有注册造价工程 师资格的得2分;具有造价员的 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3 施工方案 及保证措 施15% 15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施 工方案,包含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 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 体系与措施、应急预案、文明施 工措施、雨季施工保护措施、施 工进度计划、工期保证措施、劳 动力计划安排等内容进行评分, 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 15分,每有一项缺失或不符合本 项目实际要求的扣1.5分,直至 本项扣完为止。 技 术 评 分 因素 4 履约能力 10% 10 2016年以来投标人每提供一个 地质灾害防治类似项目的得2 分,本项最多得10分。 2019年新成立无业绩的公司本 项得2分。 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 人鲜章。 共 同 评 分 因素 5 企业信誉 6% 6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IS09001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 1分,本项最多3分。 2.2019年在四川省政府投资地 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为AAA级的得3分,信 用评价为AA级的得2分,信用 评价为A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 提供证书及证明材料复印 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6 售后服务 4% 4 投标人按照招标项目的要 求制定相应的售后服务方案,方 案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技术人 员、响应时间、联系方式等进行 评分,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 的得4分,每有一项缺失或不符 合本项目实际要求扣1分,直至 本项扣完为止。 共同 评分 因素 7 扶持不发 达地区政 策2% 2 投标人注册地为不发达地区或 少数民族地区的,得2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投 标人鲜章。 共同 评分 因素-47- 8 响应文件 规范性1% 1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 微偏差情形的得1分;有一项细 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 扣完为止。 共同 评分 因素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 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 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 商。 4.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 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 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 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 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 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 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 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48-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 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 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 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 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 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 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 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49-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 (仅供参考。特别提醒:采购合同的签订不得偏离磋商文件要约及响应文件承诺的 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号补 XXXXXXXXXXXXXXXXXXX 治理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5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格式文本, 招标人有权对该格式文本进行增删、修改或具体化。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包人(全称):XXXXXXXXXXXXXX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 程施工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工程内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资金来源: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施工设计图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范围。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布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开工次日起计算XXX 日历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XXX个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土资源部技术标准、规程和相关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为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XXXXXXXXXXXXXXXXXX(人民币)¥:XXXXX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51-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廉政协议;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 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0827-8231421 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工行南江县支行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 账号:2318595109026418645 账号: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XXXXXXXXXXXX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此部分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52-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 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 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 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 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 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 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 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 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 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3-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 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 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 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 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 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 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 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 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 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 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 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 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54- 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 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 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 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 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 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 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 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 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 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55-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 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 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款 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 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56- 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 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 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 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 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 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 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 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 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 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57-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 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 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 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场地内外 占地和青苗协商及赔偿,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 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58-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 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 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 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 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 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 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 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 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 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 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 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 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 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59- 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 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 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 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 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 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 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 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 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 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60- 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 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 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 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 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 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61-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 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 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 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 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 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 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被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 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 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 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 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 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 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 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62-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 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 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 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 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 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 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 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 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 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 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 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 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63-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 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 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 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 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 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 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 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 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 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 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64-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 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 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 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 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 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 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 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 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 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 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 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 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 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 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 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 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 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66- 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 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 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 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 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 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 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 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 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 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67- 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 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 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 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 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 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 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 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 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 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 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8- 9.3 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 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 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 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 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 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 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 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 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 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 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 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 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69-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 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 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 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 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 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工 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 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 收证书中写明。-70-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 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 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 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 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 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 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 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71-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 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 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 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 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 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 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 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 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 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 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 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72- 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 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 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 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 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 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 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 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 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73-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 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 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 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 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 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 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 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74- 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 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 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 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 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 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 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 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 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 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 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 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 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 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75-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 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 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 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 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 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 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 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 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 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 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 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 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 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 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 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 法说明和有关图纸。-76-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 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 价格。 15.3.3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 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 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 单价。 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 工作的单价。 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 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 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 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 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 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 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 励。-77-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 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 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 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 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 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 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款的约定 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 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78-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 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第17.3.3 项、第17.5 .2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 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 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 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 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 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 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79-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 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 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 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 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 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 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 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 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 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80-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 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 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 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 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 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 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 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 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 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 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 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81- (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 最终工程里.。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 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 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 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才浸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82-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 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 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 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 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 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 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 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 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 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 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 缺陷 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 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83- 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 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 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 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 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 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 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 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 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84- 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 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 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 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 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 行的验收。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 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 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 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 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 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 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85-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 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 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 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 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 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 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 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 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 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 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 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 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86-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 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 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 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 入运行。 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 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 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 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 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 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 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87- 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 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 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 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 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 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 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 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 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 应由责任方承担。-88-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 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 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 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 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 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 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 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 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89- 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 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 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 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 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 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 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 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 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 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 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90- 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 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 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 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 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 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 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4)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91- 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 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 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 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 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 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 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 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 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 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92-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 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 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 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 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 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 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 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 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 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 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 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 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 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 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 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93-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 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 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 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 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 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 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94-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 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 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 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 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 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 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 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 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 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95-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 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 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 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 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 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 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 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 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 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 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 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 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6-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 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 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 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 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 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 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 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 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 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 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 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97-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见通用条款1.4条。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建筑法》及现行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土资源部现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质量 标准和操作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所有 标准、规范资料,并在施工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查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另行约定。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前不少于伍天,提供壹 整套标准图纸。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做出保密承诺,施工期 及竣工后不得向与本工程建设无关的单位或个人透露图纸的相关信息。 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见《委托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 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98-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职权。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5、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人员) 姓名:XXXXXXXXXXXX 职务: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 求: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开工前两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 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作好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开工前两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自行实施。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 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总进度计划按专用条款第 十条约定实行,月度已完合格工程量报表于次月第三日内提交工程师计量。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 按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 护自身和公共安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99- 承包人按规定执行,费用包含在总价之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移交前,均由承 包人负责成品保护,承担损毁的一切风险,并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自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方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未尽事宜,协商确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伍 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后5日内。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满足合同确定的工期,按期同时 完成。 9、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非不可抗力外,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隐蔽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基础、 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 11、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方自行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 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 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合同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全部。-100-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 13、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14、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 款,承包人必须每月末后3日内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 发包方派驻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进行计量 和确认。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项目完工后拨付至合 同价款80%,经初验合格且工程审计后三十日内付款至审计价的95%,下余5% 为质保金待终验后拨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 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采购,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合 格,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材料选用等级要求及招标 文件规定材料的要求,保证材料质量。 (八)工程变更:施工中所涉及工程内容、工程项目及工程材料等变更必-101- 须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依据后方能实施和计量。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遵照通用条款第18条执行。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的,施工后由 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有 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交 于发包人.(设计变更必须有发包人的签证)。(3)竣工图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并 承担费用。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基础、隐蔽工程、主要分部工程。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支 付应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及从应支付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 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 误工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工期延误费2000元。 本合同条款第19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符合质量标准 的工程返工,直到达到质量标准为止,如果拒绝返工者,发包人不予以验收和计 量或由发包人另行委托施工队伍进行维修,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方擅自停工十日以上或工程施工进度未能达到当前季度计划的80% 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方所完工程量发包方按直接 费用的80%向承包方进行结算。 (十一)其他 20、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21、不可抗力-102-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21条规定执行。 22、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3)承包人投保内容:自身的财产、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的人身伤害及 生命财产,以及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险。 23、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 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24、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一份, 副本陆份,承包人一份,监理一份,监督部门各一份。 25、补充条款: 1、本工程凭所购材料票据进入结算。 2、工程实施范围区域所需占用临时用地和树木;占用道路和作业区域;业 主及监理在实施前7天内协调到位。 3、业主在施工进场前7天内做好治理区和当地社员群众的动员工作。 4、本工程实行压证施工制度,签订合同时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 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需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予业主方,待 项目完工后退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常驻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 行检查,发现其不在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2000元人民币/次。 5、现场签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零 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 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再报发包人提出施工签 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 ,责任-103- 由承包人自负。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7、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每发生一次承包方向发包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 且甲方有权将应付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款扣留直到民工工资解决为止或按承包 方的支付清单直接支付给民工。若发生民工十人以上上访或闹事的,发包方有 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方在三天内退场,对其已完工程按已完工程量的 70%结算工程款,拒不退场的不结算工程款,承包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8、承包方因资金不足或其它原因无故停工达15日以上的,发包方有权宣 布立即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方在三天内退场,对其已完工程按已完工程量的 70%结算工程款,拒不退场的不结算工程款,承包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附件: 1、项目经理委托书(见附件1); 2、履约保证金承诺书(见附件2); 3、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建附件3); 4、安全生产合同(见附件4); 5、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见附件5)。-104- 附件1: 项目经理委托书 致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包人): XXXXXXXXXXXX 的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 代表本单位委任 XXXXXXXXXXXX为南江县XXXXXXXXXXXX项目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 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工程结算与工程款结付等方面工作 由 XXXXXXXXXXXX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2020年 月 日 抄送:监理师-105- 附件2: 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致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XXXXXXXXXXXX(大写) (¥XXXXXXXXXXXX元)。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担保的方式,存入发包人开户银行 内,由发包人财务部门监管。 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发包 人有权不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以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本承诺书所附履约保证金为支票复印件,其支票原件提交给发包人财务部 门核查人员之后,本承诺书即行生效。 本承诺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并在其后的14天内由发包人 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2020年 月 日-106- 附件3: 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包人): 若我公司有幸中标成为承包人,我公司承诺:保证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本 工程,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费用。 若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材料费等,发包人不负责任何责任。 我方同意并接受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或材料费造成相关 单位(人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发包人)群体上访,或造成停工、阻塞交 通等正常运行等现象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5万元整的违约金。 2、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的,承包人承担10万元整的违约金; 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可终止合同。 承包人名称: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2020年 月 日 附件4:-107-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南江县XXXXXXXXXXXX项目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 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 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 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 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 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 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 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 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 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 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 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 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 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 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108- 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 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 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 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 特殊工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 现场如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 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 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 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 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 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 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盟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 失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109- 住所:南江光雾山朝阳段 住所: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827)8231421 电 话:XXXXXXXXXXXX 传 真:(0827)8231421 传 真: 开户银行:工行南江县支行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 账号:2318595109026418645账号: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 附件5: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发包人: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包人:XXXXXXXXXXXX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 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南江 县XXXXXXXXXXXX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 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南江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施工的合同文 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 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 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110- 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 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 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 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 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 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 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 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 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 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 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111-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 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 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 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南江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施工合同 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南江县国土资源局乙方单位: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南江光雾山朝阳段 地址:XXXXXXXXXXXX 电话:(0827)8231421 电话:XXXXXXXXXXXX 甲方监督单位: 乙方监督单位: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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