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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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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17 15:15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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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漳州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漳农综【2019】40号文(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漳浦县深土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漳浦县深土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单位为铖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漳浦县深土镇塘头村;

2.2 工程规模:总投资 285.12万元,建设高标准农田1782亩;

2.3 产业类型:/(第一产业或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

2.4 招标范围和内容:排洪渠长度(C20埋石混凝土挡墙)为1089.63m,La机耕路(路宽3m)长度为209.34m,新建机耕路Lb(宽度3m)长度为1095.46m,标志牌1座。(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答疑、澄清、修改和补充通知为准);

2.5 最高控制价2668144元(含暂列金0元);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质量要求: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2.8 工期要求:总工期18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和/职称,/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并在其他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贰仟元。

3.5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K的取值区间为8%(含)~12%(含)]。

3.6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 年 04 月 17 日 8:30至2020年 04 月 21 日17:00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zzgcjyzx.com/Front/)(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0年05月 09 日 09: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zzgcjyzx.com/Front/)(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ggfw.gov.cn)、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http://www.zzgcjyzx.com/Front/)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漳浦县深土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铖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漳浦县深土镇

地 址:

漳浦县绥安镇钱隆首府二期12楼店面

邮 编:

363200

邮 编:

363200

联 系 人:

林先生

联 系 人:

小陈

电 话:

13959622168

电 话:

0596-3100228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597831926@qq .com

网 址:

/

网 址:

/

交易平台:

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

0596-2032597

监督单位:

漳浦县农业农村局、漳浦县发展和改革局、漳浦县水利局

联系方式:

0596-3107242、0596-3221035、0596-3221225

2020年 04月17 日


仅供下载预览招标文件:
[E3506230601800053001001]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ZZZF
招标正文.doc
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9年版) 福 建 省 水 利 厅 2019年7月 使用说明 一、《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施工电子招标。 二、《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系参照福建省水利厅颁布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闽水计财[2011]98号)编写,供招标人参考。招标人使用中,应注意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招标图纸)”相衔接。 六、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提出了图纸有关要求。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参考本章要求编制,但应注意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相衔接。 七、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供参考,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相衔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它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采用“参照或相当于×××技术标准”字样。“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有关竣工验收(验收)以及质量评定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时,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采用的有关条款为准。 八、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系参照福建省水利厅颁布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闽水计财[2011]98号)设计的,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九、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福建水利信息网上反映。 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施工 (报建编号:/招标编号:E3506230601800053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漳浦县深土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铖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0年 4 月 17 日 目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3794842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PAGEREF _Toc37948424 h 8  HYPERLINK l "_Toc37948425" 1. 招标条件  PAGEREF _Toc37948425 h 8  HYPERLINK l "_Toc37948426"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PAGEREF _Toc37948426 h 8  HYPERLINK l "_Toc37948427"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PAGEREF _Toc37948427 h 8  HYPERLINK l "_Toc37948428"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PAGEREF _Toc37948428 h 8  HYPERLINK l "_Toc37948429"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PAGEREF _Toc37948429 h 8  HYPERLINK l "_Toc37948430"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PAGEREF _Toc37948430 h 9  HYPERLINK l "_Toc37948431" 7. 联系方式  PAGEREF _Toc37948431 h 9  HYPERLINK l "_Toc3794843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PAGEREF _Toc37948432 h 10  HYPERLINK l "_Toc3794843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PAGEREF _Toc37948433 h 10  HYPERLINK l "_Toc37948434" 1. 总则  PAGEREF _Toc37948434 h 24  HYPERLINK l "_Toc37948435" 1.1 招标项目概况  PAGEREF _Toc37948435 h 24  HYPERLINK l "_Toc37948436"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PAGEREF _Toc37948436 h 24  HYPERLINK l "_Toc37948437"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PAGEREF _Toc37948437 h 24  HYPERLINK l "_Toc37948438"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PAGEREF _Toc37948438 h 24  HYPERLINK l "_Toc37948439" 1.5 费用承担  PAGEREF _Toc37948439 h 25  HYPERLINK l "_Toc37948440" 1.6 保密  PAGEREF _Toc37948440 h 25  HYPERLINK l "_Toc37948441" 1.7 语言文字  PAGEREF _Toc37948441 h 25  HYPERLINK l "_Toc37948442" 1.8 计量单位  PAGEREF _Toc37948442 h 25  HYPERLINK l "_Toc37948443" 1.9 踏勘现场  PAGEREF _Toc37948443 h 25  HYPERLINK l "_Toc37948444" 1.10 投标预备会  PAGEREF _Toc37948444 h 25  HYPERLINK l "_Toc37948445" 1.11 分包  PAGEREF _Toc37948445 h 25  HYPERLINK l "_Toc37948446" 1.12 响应和偏差  PAGEREF _Toc37948446 h 25  HYPERLINK l "_Toc37948447" 2. 招标文件  PAGEREF _Toc37948447 h 25  HYPERLINK l "_Toc37948448"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PAGEREF _Toc37948448 h 25  HYPERLINK l "_Toc37948449"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PAGEREF _Toc37948449 h 26  HYPERLINK l "_Toc3794845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PAGEREF _Toc37948450 h 26  HYPERLINK l "_Toc37948451"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PAGEREF _Toc37948451 h 26  HYPERLINK l "_Toc37948452" 3. 投标文件  PAGEREF _Toc37948452 h 26  HYPERLINK l "_Toc37948453"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PAGEREF _Toc37948453 h 26  HYPERLINK l "_Toc37948454" 3.2 投标报价  PAGEREF _Toc37948454 h 27  HYPERLINK l "_Toc37948455" 3.3 投标有效期  PAGEREF _Toc37948455 h 27  HYPERLINK l "_Toc37948456" 3.4 投标保证金  PAGEREF _Toc37948456 h 27  HYPERLINK l "_Toc37948457" 3.5 资格审查资料  PAGEREF _Toc37948457 h 27  HYPERLINK l "_Toc37948458" 3.6 备选投标方案  PAGEREF _Toc37948458 h 28  HYPERLINK l "_Toc37948459"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PAGEREF _Toc37948459 h 28  HYPERLINK l "_Toc37948460" 4. 投标  PAGEREF _Toc37948460 h 28  HYPERLINK l "_Toc37948461"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PAGEREF _Toc37948461 h 28  HYPERLINK l "_Toc37948462"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PAGEREF _Toc37948462 h 28  HYPERLINK l "_Toc37948463"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PAGEREF _Toc37948463 h 28  HYPERLINK l "_Toc37948464" 5. 开标  PAGEREF _Toc37948464 h 28  HYPERLINK l "_Toc3794846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PAGEREF _Toc37948465 h 28  HYPERLINK l "_Toc37948466" 5.2 开标程序  PAGEREF _Toc37948466 h 28  HYPERLINK l "_Toc37948467" 5.3 开标异议  PAGEREF _Toc37948467 h 29  HYPERLINK l "_Toc37948468" 6. 评标  PAGEREF _Toc37948468 h 29  HYPERLINK l "_Toc37948469" 6.1 评标委员会  PAGEREF _Toc37948469 h 29  HYPERLINK l "_Toc37948470" 6.2 评标原则  PAGEREF _Toc37948470 h 29  HYPERLINK l "_Toc37948471" 6.3 评标  PAGEREF _Toc37948471 h 29  HYPERLINK l "_Toc37948472" 7. 合同授予  PAGEREF _Toc37948472 h 29  HYPERLINK l "_Toc37948473"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PAGEREF _Toc37948473 h 29  HYPERLINK l "_Toc37948474" 7.2 评标结果异议  PAGEREF _Toc37948474 h 29  HYPERLINK l "_Toc37948475"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PAGEREF _Toc37948475 h 29  HYPERLINK l "_Toc37948476" 7.4 定标  PAGEREF _Toc37948476 h 29  HYPERLINK l "_Toc37948477" 7.5 中标通知  PAGEREF _Toc37948477 h 29  HYPERLINK l "_Toc37948478" 7.6 履约保证金  PAGEREF _Toc37948478 h 30  HYPERLINK l "_Toc37948479" 7.7 签订合同  PAGEREF _Toc37948479 h 30  HYPERLINK l "_Toc37948480" 8. 纪律和监督  PAGEREF _Toc37948480 h 30  HYPERLINK l "_Toc37948481"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37948481 h 30  HYPERLINK l "_Toc37948482"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37948482 h 30  HYPERLINK l "_Toc37948483"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37948483 h 30  HYPERLINK l "_Toc37948484"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37948484 h 30  HYPERLINK l "_Toc37948485" 8.5 投诉  PAGEREF _Toc37948485 h 30  HYPERLINK l "_Toc37948486"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PAGEREF _Toc37948486 h 30  HYPERLINK l "_Toc37948487"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格式)  PAGEREF _Toc37948487 h 31  HYPERLINK l "_Toc37948488"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格式)  PAGEREF _Toc37948488 h 31  HYPERLINK l "_Toc37948489"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格式)  PAGEREF _Toc37948489 h 32  HYPERLINK l "_Toc37948490"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格式)  PAGEREF _Toc37948490 h 32  HYPERLINK l "_Toc37948491"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格式)  PAGEREF _Toc37948491 h 33  HYPERLINK l "_Toc37948492" 附件六:确认通知(格式)  PAGEREF _Toc37948492 h 34  HYPERLINK l "_Toc3794849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PAGEREF _Toc37948493 h 35  HYPERLINK l "_Toc37948494" 评标办法前附表  PAGEREF _Toc37948494 h 36  HYPERLINK l "_Toc37948495" 1. 评标方法  PAGEREF _Toc37948495 h 40  HYPERLINK l "_Toc37948496" 2. 评审标准  PAGEREF _Toc37948496 h 40  HYPERLINK l "_Toc37948497" 2.1 初步评审标准  PAGEREF _Toc37948497 h 40  HYPERLINK l "_Toc37948498" 2.2 详细评审标准  PAGEREF _Toc37948498 h 40  HYPERLINK l "_Toc37948499" 3. 评标程序  PAGEREF _Toc37948499 h 40  HYPERLINK l "_Toc37948500" 3.1 初步评审  PAGEREF _Toc37948500 h 40  HYPERLINK l "_Toc37948501" 3.2 详细评审  PAGEREF _Toc37948501 h 41  HYPERLINK l "_Toc37948502"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PAGEREF _Toc37948502 h 41  HYPERLINK l "_Toc37948503" 3.4 评标结果  PAGEREF _Toc37948503 h 41  HYPERLINK l "_Toc3794850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04 h 42  HYPERLINK l "_Toc37948505"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37948505 h 42  HYPERLINK l "_Toc37948506" 1 一般约定  PAGEREF _Toc37948506 h 42  HYPERLINK l "_Toc37948507" 2 发包人义务  PAGEREF _Toc37948507 h 48  HYPERLINK l "_Toc37948508" 3 监理人  PAGEREF _Toc37948508 h 49  HYPERLINK l "_Toc37948509" 4 承包人  PAGEREF _Toc37948509 h 50  HYPERLINK l "_Toc37948510"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PAGEREF _Toc37948510 h 55  HYPERLINK l "_Toc37948511"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PAGEREF _Toc37948511 h 57  HYPERLINK l "_Toc37948512" 7 交通运输  PAGEREF _Toc37948512 h 57  HYPERLINK l "_Toc37948513" 8 测量放线  PAGEREF _Toc37948513 h 58  HYPERLINK l "_Toc37948514"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PAGEREF _Toc37948514 h 59  HYPERLINK l "_Toc37948515" 10 进度计划  PAGEREF _Toc37948515 h 63  HYPERLINK l "_Toc37948516"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PAGEREF _Toc37948516 h 64  HYPERLINK l "_Toc37948517" 12 暂停施工  PAGEREF _Toc37948517 h 66  HYPERLINK l "_Toc37948518" 13 工程质量  PAGEREF _Toc37948518 h 68  HYPERLINK l "_Toc37948519" 14 试验和检验  PAGEREF _Toc37948519 h 70  HYPERLINK l "_Toc37948520" 15 变更  PAGEREF _Toc37948520 h 71  HYPERLINK l "_Toc37948521" 16 价格调整  PAGEREF _Toc37948521 h 75  HYPERLINK l "_Toc37948522" 17 计量与支付  PAGEREF _Toc37948522 h 77  HYPERLINK l "_Toc37948523" 18 竣工验收(验收)  PAGEREF _Toc37948523 h 82  HYPERLINK l "_Toc37948524"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PAGEREF _Toc37948524 h 84  HYPERLINK l "_Toc37948525" 20 保险  PAGEREF _Toc37948525 h 86  HYPERLINK l "_Toc37948526" 21 不可抗力  PAGEREF _Toc37948526 h 88  HYPERLINK l "_Toc37948527" 22 违约  PAGEREF _Toc37948527 h 89  HYPERLINK l "_Toc37948528" 23 索赔  PAGEREF _Toc37948528 h 92  HYPERLINK l "_Toc37948529" 24 争议的解决  PAGEREF _Toc37948529 h 94  HYPERLINK l "_Toc37948530"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37948530 h 96  HYPERLINK l "_Toc37948531"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31 h 111  HYPERLINK l "_Toc37948532"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32 h 112  HYPERLINK l "_Toc37948533"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33 h 114  HYPERLINK l "_Toc37948534"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34 h 115  HYPERLINK l "_Toc37948535"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35 h 116  HYPERLINK l "_Toc37948536" 附件五: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36 h 117  HYPERLINK l "_Toc3794853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PAGEREF _Toc37948537 h 118  HYPERLINK l "_Toc37948538"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PAGEREF _Toc37948538 h 118  HYPERLINK l "_Toc37948539" 2 工程量清单  PAGEREF _Toc37948539 h 118  HYPERLINK l "_Toc37948540" 3 投标报价说明  PAGEREF _Toc37948540 h 118  HYPERLINK l "_Toc37948541" 3.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成  PAGEREF _Toc37948541 h 118  HYPERLINK l "_Toc37948542" 3.2 工程量清单报价填写规定  PAGEREF _Toc37948542 h 118  HYPERLINK l "_Toc37948543" 第六章 图纸(另册提供)  PAGEREF _Toc37948543 h 119  HYPERLINK l "_Toc3794854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另册提供)  PAGEREF _Toc37948544 h 120  HYPERLINK l "_Toc3794854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45 h 121  HYPERLINK l "_Toc37948546" 投标文件(一)  PAGEREF _Toc37948546 h 123  HYPERLINK l "_Toc37948547" 一、资格文件内容  PAGEREF _Toc37948547 h 124  HYPERLINK l "_Toc37948548"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48 h 124  HYPERLINK l "_Toc37948549"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49 h 125  HYPERLINK l "_Toc37948550"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50 h 126  HYPERLINK l "_Toc37948551" 四、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51 h 127  HYPERLINK l "_Toc37948552" 五、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的情况)(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52 h 128  HYPERLINK l "_Toc37948553" 六、投标保证金(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53 h 129  HYPERLINK l "_Toc37948554" 七、近年财务状况表(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54 h 130  HYPERLINK l "_Toc37948555"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55 h 131  HYPERLINK l "_Toc37948556" 九、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56 h 132  HYPERLINK l "_Toc37948557" 十、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57 h 133  HYPERLINK l "_Toc37948558" 十一、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58 h 134  HYPERLINK l "_Toc37948559" 十二、项目机构派驻现场施工人员到位承诺书(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59 h 135  HYPERLINK l "_Toc37948560" 十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60 h 136  HYPERLINK l "_Toc37948561" 十四、投标人承诺书(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61 h 137  HYPERLINK l "_Toc37948562" 十五、其他资格材料(如有)(格式)  PAGEREF _Toc37948562 h 138  HYPERLINK l "_Toc37948563" 投标文件(二)  PAGEREF _Toc37948563 h 139  HYPERLINK l "_Toc37948564" 一、投标函  PAGEREF _Toc37948564 h 141  HYPERLINK l "_Toc37948565" 二、投标函附录  PAGEREF _Toc37948565 h 143  HYPERLINK l "_Toc37948566"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PAGEREF _Toc37948566 h 14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漳州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漳农综【2019】40号文(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漳浦县深土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漳浦县深土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单位为铖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漳浦县深土镇塘头村; 2.2 工程规模:总投资 285.12万元,建设高标准农田1782亩; 2.3 产业类型:/(第一产业或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 2.4 招标范围和内容:排洪渠长度(C20埋石混凝土挡墙)为1089.63m,La机耕路(路宽3m)长度为209.34m,新建机耕路Lb(宽度3m)长度为1095.46m,标志牌1座。(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答疑、澄清、修改和补充通知为准); 2.5 最高控制价2668144元(含暂列金0元);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质量要求: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2.8 工期要求:总工期18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和/职称,/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并在其他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贰仟元。 3.5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K的取值区间为8%(含)~12%(含)]。 3.6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 年 04 月 17 日 8:30至2020年 04 月 21 日17:00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zzgcjyzx.com/Front/)(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0年05月 09 日 09: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zzgcjyzx.com/Front/)(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ggfw.gov.cn)、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http://www.zzgcjyzx.com/Front/)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漳浦县深土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铖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 址:漳浦县深土镇地 址:漳浦县绥安镇钱隆首府二期12楼店面邮 编:363200邮 编:363200联 系 人:林先生联 系 人:小陈电 话:13959622168电 话:0596-3100228传 真:/传 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597831926@qq .com网 址:/网 址:/交易平台: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联系方式:0596-2032597监督单位:漳浦县农业农村局、漳浦县发展和改革局、漳浦县水利局联系方式:0596-3107242、0596-3221035、0596-3221225 2020年 04月17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名称:漳浦县深土镇人民政府 地址:漳浦县深土镇 联系人:林先生 电话:13959622168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铖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钱隆首府二期12楼店面 联系人:小陈 电话:0596-31002281.1.4本招标项目名称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1.5本标段建设地点漳浦县深土镇塘头村1.1.6工程项目名称漳浦县2019年深土镇塘头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上级拨款;出资比例为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本次招标范围排洪渠长度(C20埋石混凝土挡墙)为1089.63m,La机耕路(路宽3m)长度为209.34m,新建机耕路Lb(宽度3m)长度为1095.46m,标志牌1座。(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答疑、澄清、修改和补充通知为准)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总工期: 18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其他相 关规范执行。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1)资质要求: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注: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第3.5.3项规定。有具体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和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指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竣工证书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发包人证明),以完工为准,完工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注明的完工时间为准。下同。】 (4)信誉要求:/ (5)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 ①具有有效的执业或职业资格:不低于贰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②职称:/; ③具有有效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具有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 ④业绩/。 【注:执业或职业资格以有效的执业或职业证上注明的为准,职称以职称证上注明的为准,如执业或职业或职称证等未注明专业的,以毕业证上注明的专业为准。下同。】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序号 岗位 人数 职称 专业 ?1 ?技术负责人 ?1 ?中级及以上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 ?2 ?施工员 ?1 ?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包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 ?3 ?材料员 1? ?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包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 ?4 质检员 ?1 ??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包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 ?5 安全员 ?1 ? 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包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 ? 【注:安全员应具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7)其他要求:项目机构成员均应为本单位人员,应提供近三个月: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社保缴纳凭证。 【注: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属于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社保部门的离(退)休证明和本单位聘用合同。】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在本招标项目(标段)中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 (3)其他情形:/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提出1.10.3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发出1.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投标内容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 (2)工期期限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3)质量要求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4)资格条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5)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规定; (6)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差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2.3项规定; (7)“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数量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列项、增减或修改; (8)投标总报价不高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项最高控制价A; (9)施工组织设计(如有)编制符合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第2.2.4(2)目的章节和暗标评审规定; (10)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11)投标保证金提交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12)资格审查资料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款规定; (13)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1项规定; (14)投标文件编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1、3.7.3项规定; (15)投标文件加密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1项规定; (16)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款规定; (17)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2.3偏差?不允许 □允许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偏离允许范围和幅度及其处理方法:/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2020年04月22日 12:00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提出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发出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发出3.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3.2.4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控制价A=2668144(含暂列金0元)元(A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确定)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报价合理性评分”按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第2.2.4(3)目进行。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价(评标价)评审方法”按第三章“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2.2项进行。3.3.1投标有效期90天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支票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 (1)采用现金或支票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时间截止前,由其基本账户开户行汇达(以收款银行实时对账单为准)指定账户(保证金户名:漳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9080 5250 6001 0000 0128 86;开户银行: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绥西信用社),凭证用途栏应注明本招标工程项目名称或招标编号(如:XXXX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 (2)采用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开具(如基本账户开户行网点不具备开具保函资格的,应由网点所在地上级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银行保函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单位章上传至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且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递交银行保函原件。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不要求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弄虚作假; (2)其他:/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有关证明材料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相应处附扫描件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年至/年 【注:指近3年财务状况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至/ 【注: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具体时间要求。】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 ?不允许3.7.3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形式及地方要求附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形式及格式要求签字、盖章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式,使用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编制投标文件,进行签字、盖章、文件加密。 有关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等软件的使用详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相关使用说明或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596-2032597,下同)。4.2.1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 05 月 09 日 09:00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是 ?否 退还时间:/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ggfw.gov.cn) 公示期限:本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并公示。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10日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7.6.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①现金电汇或银行转帐;②银行保函。采用的银行保函须由福建省境内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③由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可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本招标项目开评标程序:①截标、②开标、③确定评标基准价、④初步评审、⑤详细评审、⑥投标文件的澄清、⑦评标结果。 (2)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满足统一CA兼容互认功能,若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使用CA,则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若为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CA,投标人自行承担损失。 (3)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通过现场和远程视频同步提示投标人在线开始解密,并向投标人等直播开标全过程。在解密过程中,当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完成解密后(因投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其投标视为无效的除外),且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达到3家及以上的,方可公布除投标人名称以外的其他有关投标人的具体投标信息。 (4)投标人应在开始解密时间起半个小时内在线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因投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其投标视为无效。 (5)非投标人引起,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水利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6)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①若为投标人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则投标人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继续进行; ②若为招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招标人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③若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7)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8)中标候选人公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业绩的,应公示类似的工程业绩及其评审情况。 (9)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纸质版6份。当纸质版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10)其他:1、招标人不提供书面招标资料(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审核价等),只提供电子招标资料。投标人必须通过网上银行在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的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点击下载招标文件才能参与投标。2、电子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需盖企业公章处加盖投标人的企业电子公章。3、电子投标文件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根据系统参建方出具的书面报告作出相应处理:(1)投标人使用非福建CA数字证书;(2)投标人使用的福建CA数字证书未在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激活;(3)其他特殊情况下导致投标人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失败。电子投标文件出现前款(1)、(2)项情形的,视为投标人撤销本次投标。出现第(3)项情形的,由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决定是否启用备用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1)投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的招投标主管监督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编制电子投标文件。(2)投标人应利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及相应版本制作生成符合要求且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3)投标人应当具备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发放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的能力。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要求签字或盖章处加盖经 CA 认证机构认证的数字安全证书的电子印章。(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建立相应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页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5)电子投标文件中需要用到相关证件、单据的扫描件时,应使用证件、单据的原件进行扫描。电子文件若为从扫描原纸质文件所形成的电子图片。图片文件格式要求为 JPG 格式,文件名称要求与上述对应纸质文件名称一致且唯一,电子图片要求清晰可辨,每个 JPG 文件可包含多张扫描图片,单个 JPG 文件大小要求在 1M 以下。(6)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电子投标文件。(7)投标单位应在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站中下载或升级最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8)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法人CA),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印章(有效期内)直接可用于加盖电子印章,但不能用于加密生成文件,否则开标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企业自行承担。5、本项目更改成线上开标形式(即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按电子平台提示解密开始后进行在线解密(即远程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即进入开标程序,投标人最迟于解密开始后6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6、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提交纸质保函原件及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如有),采用扫描纸质保函加盖电子印章形式随同电子投标文件一并在线提交。纸质保函原件及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如有)由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7、各投标人在项目开标、评标(审)期间应保持在线状态,随时通过漳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接受评标(审)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通知后30分钟内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标(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说明或者补正。8、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04 月 22日12时00分。投标人应以不署名、不盖章(但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日期)的形式,通过发邮箱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邮箱:597831926@qq .com(需电话提醒)。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 04月 22日 17 时00 分。招标人将通过该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进行发布。网站: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fjggzy.gov.cn/)、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http://www.zzgcjyzx.com/Front/)。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内容以网上公布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纪要或文件为准。投标人在截标前应随时登陆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投标的其他变更通知,若因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和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9、(1)开标时间到(即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公布投标人及投标家数后,本项目更改成线上开标形式(即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按电子平台提示解密开始后进行在线解密(即远程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即进入开标程序,投标人最迟于解密开始后6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提交纸质保函原件及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如有),采用扫描纸质保函加盖电子印章形式随同电子投标文件一并在线提交。纸质保函原件及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如有)由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3)各投标人在项目开标、评标(审)期间应保持在线状态,随时通过漳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接受评标(审)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通知后30分钟内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标(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说明或者补正。10、开标地点为:漳浦县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招拍挂大厅(新漳浦县汽车中心站隔壁,门牌:黄仓村457号,即长德商贸城南侧,文昌东路和旗山北路连接处))。1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合同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风险包干范围如下:(1)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机械和材料价格变化。(2)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3)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4)因施工方案变更导致施工成本的变化。(5)施工设备、材料等到达施工现场后,场地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并自行保管施工设备、材料。现场产生的垃圾由投标人自理,相关费用计入报价。(6)与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可能带来的干扰、费用。(7)中标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8)施工现场交通安全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考虑风险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再调整。1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实际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标准计取及开评标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13、投标保证金补充:(1)采用现金:采用现金的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20年05 月 08日北京时间17时00分之前(指款项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收账通知为准。(2)采用年度保证金的形式:已按《漳行政〔2012〕19号》及《漳建易[2012]12号》文要求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凭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开具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或者已缴存福建省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龙头企业,应出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期限内的收讫证明以及被认定为龙头企业的有关证明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投标时不需要按项目交存投标保证金。)(3)银行保函形式: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的,该保函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办理银行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银行保函原件的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纸质保函原件及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如有)由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4)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5)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①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14、根据漳人社【2018】346号文件、本项目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15、中标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需按漳人社【2018】373 号文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6、施工现场需根据福建省水利厅2019年7月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南(试行)》的规定进行标准化建设,所需费用已含本工程的投标报价中。17、本项目不要求提交技术文件;18、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法定地表人(签字)及委托代理人(签字)是指本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分别签字后,再进行扫描并上传。19、若评标过程中出现因商务文件报价与现场投标报价不一致,不得改变“评标参考价确定”已确定的评标基准价。对于投标人出现因商务文件报价与现场投标报价不一致的情况,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废标处理。20、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21、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社保无法正常缴纳或社保缴纳凭证无法正常导出的,应附上相关政策文件证明。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项目名称:即本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4)与本招标项目(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5)与本招标项目(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施工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施工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工期期限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招标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多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鼓励投标人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线上投诉方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格式)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_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 (元)工期备注投标人代表 签名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监标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格式)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时前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__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格式) 问题的澄清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__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格式)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格式) 确认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发出的___________(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注:评标委员会应按本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人投标价(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投标序号小的优先(投标序号按投标文件递交平台先后顺序产生,以先为小,在唱标信息中查看)。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联合体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2.1.2资格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条款号价格调整因素价格调整标准2.2详细评审 标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设定为B,下同)值由电子交易平台按下述公式自动计算,并提供计算过程表格,经评标委员会核对并确认后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布(B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一、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B=[最高控制价A-不可竞争金额C]×(1-K)+不可竞争金额C(K指下浮率,C指不可竞争金额,下同)。 二、最高控制价A=2668144(含暂列金0元)元(A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确定)。 三、下浮率K的取值范围规定为8%(填入代表a的具体数,含本数)~12%(填入代表b的具体数,含本数)(b-a≥4,a、b取值范围在5~12之间)。K值由K1和K2组成,即K=K1×d+K2×(1-d)(d代表K1的权重;K1、K2的取值范围同K;K、K1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一)K1值在开标时根据下浮率a%和b%取值范围内(含a%和b%)的投标报价及对应的投标人数量等两个因素由平台自动计算确定: 第一步:计算K1值区间等份数N。将每1个K1值区间分为100个等份(即步长为0.01%),则N(K1值区间等份数)=(b-a)%/0.01%。 第二步:计算下浮率a%和b%取值范围内(含a%和b%)的投标报价hi的累加值H和对应的投标人数量n。报价累加值H指h1+h2+……+hn(H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投标人数量n指投标报价hi下浮率在a%和b%的取值范围内(含a%和b%)的对应的投标人数量。投标报价hi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第三步:求余数Y。被除数=H+n,除数=1+N,Y为被除数(H+n)和除数(1+N)的余数。余数Y的函数表达式为Y=MOD(H+n,1+N)。 第四步:计算K1值。K1值计算式为K1=Y×0.01%+a%。 (二)K2值采用现场随机抽取方式产生。K2值在唱标后当众抽取确定,按百分数表示的K2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抽取方法: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三)d由现场从0.1、0.2、0.3、0.4、0.5、0.6、0.7、0.8、0.9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注:评标基准价根据评审前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对应的投标人数量等进行计算确定,评审前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在a%~b%之外的不参与计算。】入围评审方法(1)先选择投标报价下浮率在a%和b%取值范围内(含a%和b%)的投标人入围,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5名(若任一名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下同;若不足5名且有3家及以上的,以实际入围家数为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当按上述进行入围评审时,入围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再按照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行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少于3家为止(进行递补入围评审时,可递补入围的投标人不足3名的,以实际可入围评审家数为准)。投标价(评标价)评审方法投标价(评标价)评审在通过上述入围评审后进行,投标人投标价(评标价)Ai=(p1+p2)hi,式中: p1---投标人报价合理性系数。投标人存在本情形之一的,其报价合理性系数取0.05,不存在的取0:①投标报价低于下浮率b%相应总价的;②投标报价高于下浮率a%相应总价的;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单价有高于控制价相应单价10%的(如有控制价清单)。 p2---投标人信用系数。根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法定媒介为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公布的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对通过合格评审的投标人,按其信用评价总得分(如有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序为第一、二、三位(允许并列)的分别赋予0.9997、0.9998、0.9999信用系数,其他的赋予1.0000信用系数。 hi--通过上述入围评审的投标人报价。 【注:中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未在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登记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为0,p2=1.0。】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编制“标价比较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注:本通用合同条款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在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仓储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规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除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还应满足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 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部分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中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持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持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申请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按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提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挡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其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楚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注: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细化通用合同条款款号相同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下: 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漳浦县深土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 1.1.2.5 分包人: 1.1.2.6 监理人: 1.1.4 日期 1.1.4.3工期:18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后两年;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不受缺陷责任期两年期限限制。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①本合同的协议书;②本合同专用条款;③中标通知书;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⑤施工图纸;⑥工程量清单;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⑧本合同通用条款;⑨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⑩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 发包人义务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提供现状。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现状自行勘察。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2)……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批准项目建造师或主要管理人员的更换; (2)发布开工令、停工令; (3)决定工程延期; (4)确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5)审查批准第15条的变更; (6)确定第16条的合同价款调整; (7)确定第23条的索赔额; (8)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等。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认真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保证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施工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和材料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现场;擅自变更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项目管理人员及作业工人须持证上岗,戴好安全帽;否则经核实,每次交纳违约金100元整。 (3)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对弃渣场的挡渣墙、边坡、水土保持以及相关的排水措施做好设计。 (4)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5)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6)发包人视同,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包干范围)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 (8)承包人有义务配合交叉施工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条件,不另行计取施工配合费。 (9)①本工程施工所需材料须按指定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②材料在用于工程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有关质保资料,没有质保资料的材料不得使用。凡需送检的材料应在材料进场后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指定取样,并共同送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和构件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③材料进场后,发包人可对该材料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者可用于工程,不合格者承包人须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并承担相关费用。 (10)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暴、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一切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返工或赔偿的责任。 (11)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人员管理: 1)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未到职或擅自更换(除因病长期住院治疗及发包人认可的原因外)每人次罚款人民币5万元。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如发现项目经理未签到或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监理人及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项目经理擅自离岗,每人每天3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未到职或擅自更换每人次罚款人民币5万元;本合同的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未到职或擅自更换每人次罚款人民币3万元。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如发现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未签到或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监理人和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擅自离岗,每人天3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其他人员擅自离岗,每人天1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无 。 (2)工作内容: 无 。 (3)分包金额限额: 无 。 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无 。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移交地点计划移交日期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如需临时装设水表、管道、临时便道、排水、供水供电、临时占地、施工范围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理等,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临时占地:⑴施工场地范围内由发包人负责办理临时征用手续,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关费用。⑵施工场地范围外涉及的其它用地(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临时用地、临时施工便道、材料堆放点等)所涉及的征用手续及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⑶施工所涉及的一切临时用地的清理、平整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⑷承包人在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进行表土剥离、回填,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⑸承包人使用临时用地堆渣时,应做好挡渣墙及排水设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如需要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测设。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规划红线、勘察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其中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mm的雨日超过 天。 (2)风速大于 m/s的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的高温大于 天。 (4)日气温低于 ℃的严寒大于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 (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3000元,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暂停施工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工程质量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 ;优良标准为:/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无。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试验和检验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提交试验和检验报告。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变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 %,关键项目:①实际现场与图纸有重大出入,经勘察设计单位重新测量,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核实的;②经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联系单;③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④甩项项目,承包人未完成招标工程的部分内容,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不需要完成的,相应核减合同价款,发包人不予经济补偿;⑤合同约定的其它调整,单价调整方式: 无 。 15.3 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除另外协商约定外,变更均不再追加工期)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15.3.2(1)条款执行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15.3.2(3)条款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 采用合同形式:采用固定单价+风险包干合同。 风险包干范围: (1)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机械和材料价格变化。 (2)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3)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4)因施工方案变更导致施工成本的变化。 (5)施工设备、材料等到达施工现场后,场地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并自行保管施工设备、材料。现场产生的垃圾由投标人自理,相关费用计入报价。 (6)与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可能带来的干扰、费用。 (7)中标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8)施工现场交通安全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考虑风险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应当考虑上述投标风险因素,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行将风险因素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实行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均不再调整合同价。 15.4.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加风险包干的项目,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工程量,工程量按实际签证结算; 调整方法为: ①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量增减量以及工程项目增减; ②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预算单价并按中标价与工程预算价之比的优惠率进行结算。 ③变更项目的单价不属于清单内容的,其单价编制按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水计财[2011]98号)规定执行,并按中标价与工程预算价之比的优惠率同等调整。 ④水利定额没有的项目,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6)、《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6)、《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7-2006)、《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2版)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漳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施工期的价格规定编制,并按中标价与工程预算价之比的优惠率同等调整。 ⑤上述定额没有的项目,根据市场双方协商。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 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 计量与支付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式:本工程不采用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无。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无。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8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完成工程量和进度报表。工程量计量的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批准的经济索赔文件等。 17.3.2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前由承包人报送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14日内确认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款的80%(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等); 2、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确认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款的80%(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暂列金等);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财政审核完成且工程资料完整归档后12日内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财政审核总价的97%; 4、预留工程结算财政审核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于缺陷责任期(两年)满后14日内,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一次性无息退还质量保修金。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修书,使用期间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做好保修而使发包人自行组织返修的,发生的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保修金退还时间为工程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注:①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每一笔款项前,应向发包人出具国家正式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根据相关税务规定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因承包人的发票违规,导致发包人被补税、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7.3.3质量保证金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 竣工(完工)结算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捌份。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捌 份。 竣工财务决算 17.7.1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财务决算的相关要求提供。 竣工验收(验收)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条件、验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项目法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按监理批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项目划分》执行。 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按监理批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项目划分》执行。 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后两年;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不受缺陷责任期两年期限限制。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投保内容: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保险条件: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22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补充: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①若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承包人负责返修至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工程延期,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的责任。②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③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处罚承包人10万元,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17〕6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和《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人社〔2019〕2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其中,中标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 5.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合同工期为______天。 9.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递交的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预付款担保函 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姓 名身份证号技术职称职称证书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 工程量清单 2.1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2.2 工程量清单表 3 投标报价说明 3.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成 3.1.1 工程项目总价表 3.1.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辅助表格 3.1.3.1 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说明 3.1.3.2 工程单价分析表 3.1.3.3 单价分析汇总表 3.1.3.4 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3.1.3.5 混凝土、砂浆材料单价计算表 3.1.3.6 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3.2 工程量清单报价填写规定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临时工程摊销费、其他费用摊销,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编号和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内容填写,并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6、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第六章 图纸(另册提供)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另册提供)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应按本章规定格式编制提交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如有)。 2. 本章格式文件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投标人的电子单位公章,个人签字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 3.本章格式文件中除另有说明外,投标格式中的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系指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一) 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________ 投标文件(一) 投标文件内容:资格文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一、资格文件内容 目 录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五、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的情况) 六、投标保证金 七、近年财务状况表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九、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十、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十一、主要人员简历表 十二、项目机构派驻现场施工人员到位承诺书 十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十四、投标人承诺书 十五、其他资格材料(如有)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格式) 资格审查申请函 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1.经研究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关于资格审查文件的各项条款及要求后,我方愿根据该文件的要求提交所需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对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招标项目的投标提出申请,并接受招标人对我方进行的资格审查。 2.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函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申请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函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函中提交的或与本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3.我方保证本申请函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 4.我方保证:我方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5.我方将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6.我方将派出___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姓名)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7.我方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的投标保证金以_____________形式与本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递交。 投 标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省内企业(是/否)□是 □否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 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日期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其 中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高级职称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中级职称人员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工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多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注:在本证明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扫描件盖单位章。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名称)施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注:在本委托书后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扫描件盖单位章。 投 标 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 五、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的情况)(格式) 联合体协议书 ______________(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_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名称)施工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___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在本协议书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在本协议书后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六、投标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凭证的扫描件,中国境内投标人还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扫描件盖单位章;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投标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参加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七、近年财务状况表(格式) 近年财务状况表 名 称单位______年______年______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2项(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相应财务会计报表)。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实际开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合同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结论。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有具体业绩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应按具体要求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指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竣工证书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发包人证明)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3项,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无具体业绩要求的,无须在本表后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九、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格式)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合同开工日期合同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注:投标人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无须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格式)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十一、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职 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工作年限从事施工工作年限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委托人及联系电话注:投标人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有具体业绩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应按具体要求附扫描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无具体业绩要求的,无须在本表后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十二、项目机构派驻现场施工人员到位承诺书(格式) 项目机构派驻现场施工人员到位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单位在本项目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承诺派出的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以及安全员,在本项目施工期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到项目现场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工作。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机构派驻现场施工人员到位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1、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处罚; 2、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十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单位在本项目中标后,将积极响应国务院、建设部(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认真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精神,执行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保证及时定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如违反承诺,该行为可作为不良记录,并受到相应惩戒。 特此承诺。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十四、投标人承诺书(格式) 投标人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单位参加本项目的工程投标,将积极响应有关投标人承诺制的精神,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证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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