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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樟至瓦厂窄路加宽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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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15 14:42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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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大樟至瓦厂窄路加宽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大樟至瓦厂窄路加宽工程 已由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桂发改交通[2020]231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金秀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金秀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 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樟乡

建设规模:加宽路段挖除原旧路肩并按实际加宽,修复路面路段挖除旧路面并修复等,具体详见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限为12个月

质量要求: 合格

标段划分:划分为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业绩要求:在最近5年中(所完成的项目的交工验收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成功完成过一个合同金额超过400万元的三级及以上公路施工业绩。(上述业绩内容是指:包含公路路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成功完成是指已经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通过)。业绩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发布的消息一致, 并提供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关页面截图打印页)否则不予认可。

3.3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并持有贰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是公路工程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中“专业类别”栏所填写的专业为准);具备路桥类专业(“路桥类”专业是指职称证上的专业,为路桥、公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土建、交通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公路与桥梁、隧道工程等专业均可)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B类证书);且不得有在建项目或在在建项目中担任任何职务。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属AA级、A级、B级和C级的企业,均可对本项目投标。信用评价等级满足以下要求:

投标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认定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18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广西公路建设市场2018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9〕31号)的规定执行。

3.6 凡被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含广西)或广西交通厅或来宾市交通运输局或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8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中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若在评标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发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采用不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不需投标报名,自然人均可在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ggzyjy.laibin.gov.cn)获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如网站无法下载资料时投标人可以到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下载资料),招标文件电子版每套售价 250 元(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递交文件时现场收取费用及开具凭证(请各投标人尽量合理安排时间,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以购买招标文件凭证接收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

踏勘现场时间: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现场踏勘。

踏勘现场时间:2020年4月30日10时00分前,集中地点: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参加现场踏勘的项目经理需携带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按时到达现场签到,车辆自行安排,逾期不候。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 年 5 月 6 日 10 时 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09 时 00 分至 10 时 0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具体详见电子显示屏安排)。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www.chinabidding.com.cn、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ztb.gxi.gov.cn 、 来 宾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ggzyjy.laibin.gov.cn上发布。

7. 监管部门

监督部门: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电 话:0772-6212315

8. 交易服务单位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金秀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地 址: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解放路171号

联系人:吴工

电话:0772-6218965

传真:/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西山路719号

联系人:蒙丽丽

电话:0772-4238777

传真:0772-4239777

电子邮箱:gxgszbyxgslbfgs@163.com

招 标 人:金秀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5日


大樟至瓦厂窄路加宽工程.rar


1 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 大樟至瓦厂窄路加宽工程 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GS2020-Z2-G009GG) 招标文件 招标人:金秀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监督部门: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 2020年 4月15日总 目 录 第 一卷 .................................................................................................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4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50 第二卷 ........................................................................................... 1544 第六章 图纸(另册) ................................................................. 1555 第三卷 ........................................................................................... 1566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 1577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 1588 第四卷 ........................................................................................... 1599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60I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1.招标条件..............................................................................................................................................3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 3.投标人资格要求..................................................................................................................................3 4.招标文件的获取..................................................................................................................................4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4 6.发布公告的媒介..................................................................................................................................4 7.监管部门..............................................................................................................................................5 8.交易服务单位......................................................................................................................................5 9.联系方式..............................................................................................................................................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17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18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9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0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21 1.总则....................................................................................................................................................22 1.1项目概况......................................................................................................................................22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2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22 1.4投标人资格要求..........................................................................................................................22 1.5费用承担......................................................................................................................................23 1.6保密..............................................................................................................................................23 1.7语言文字......................................................................................................................................23 1.8计量单位......................................................................................................................................23 1.9踏勘现场......................................................................................................................................24 1.10 投标预备会................................................................................................................................24 1.11 分包............................................................................................................................................24 1.12 响应和偏差................................................................................................................................24 2.招标文件............................................................................................................................................25 2.1招标文件的组成..........................................................................................................................25 2.2招标文件的澄清..........................................................................................................................26 2.3招标文件的修改..........................................................................................................................26 2.4招标文件的异议..........................................................................................................................26 3.投标文件............................................................................................................................................26 3.1投标文件的组成..........................................................................................................................26 3.2投标报价......................................................................................................................................27 3.3投标有效期..................................................................................................................................28 3.4投标保证金..................................................................................................................................28 3.5资格审查资料..............................................................................................................................29 3.6备选投标方案..............................................................................................................................30 3.7投标文件的编制..........................................................................................................................31 4.投标....................................................................................................................................................31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31 4.2投标文件的递交..........................................................................................................................32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2 5.开标....................................................................................................................................................32 5.1开标时间和地点..........................................................................................................................32 5.2开标程序......................................................................................................................................32II 5.3 开标异议......................................................................................................................................33 6.评标....................................................................................................................................................34 6.1评标委员会..................................................................................................................................34 6.2评标原则......................................................................................................................................34 6.3评标..............................................................................................................................................34 7.合同授予............................................................................................................................................34 7.1中标候选人公示..........................................................................................................................34 7.2评标结果异议..............................................................................................................................35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35 7.4定标..............................................................................................................................................35 7.5中标通知......................................................................................................................................35 7.6中标结果公告..............................................................................................................................35 7.7履约保证金..................................................................................................................................35 7.8签订合同......................................................................................................................................35 8.纪律和监督........................................................................................................................................36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6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6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6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6 8.5投诉..............................................................................................................................................36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376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7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38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40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41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42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43 附件六确认通知................................................................................................................................44 第三章 评标办法...............................................................................................................................45 评标办法前附表......................................................................................................................................46 1.评标办法............................................................................................................................................53 2.评审标准............................................................................................................................................53 2.1初步评审标准..............................................................................................................................53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53 3.评标程序............................................................................................................................................53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53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53 3.3第二个信封开标..........................................................................................................................54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54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54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55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56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56 3.9评标结果......................................................................................................................................5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7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58 1、一般约定........................................................................................................................................59 2.发包人义务....................................................................................................................................63 3、监理人............................................................................................................................................64 4、承包人............................................................................................................................................65 5.材料和工程设备............................................................................................................................68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9 7.交通运输........................................................................................................................................69 8.测量放线........................................................................................................................................71III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71 10.进度计划......................................................................................................................................73 11、开工和竣工..................................................................................................................................73 12.暂停施工......................................................................................................................................74 13.工程质量......................................................................................................................................75 14.试验和检验..................................................................................................................................77 15.变更..............................................................................................................................................77 16.价格调整......................................................................................................................................79 17.计量与支付..................................................................................................................................80 18.竣工验收......................................................................................................................................85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7 20、保险..............................................................................................................................................88 21、不可抗力......................................................................................................................................88 22、违约..............................................................................................................................................90 23、索赔..............................................................................................................................................93 24、争议的解决..................................................................................................................................94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96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96 1. 一般约定......................................................................................................................................96 2. 发包人义务....................................................................................................................................97 3. 监理人..........................................................................................................................................98 4. 承包人..........................................................................................................................................98 5. 材料和工程设备......................................................................................................................1098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98 7. 交通运输..................................................................................................................................1098 8. 测量放线..................................................................................................................................1109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109 10. 进度计划..................................................................................................................................112 11. 开工和交工..............................................................................................................................113 12. 暂停施工..................................................................................................................................115 13. 工程质量..............................................................................................................................11514 14. 试验和检验............................................................................................................................1176 15.变更..........................................................................................................................................1187 16. 价格调整................................................................................................................................1198 17. 计量与支付............................................................................................................................1198 18. 交工验收..................................................................................................................................121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2 20.保险............................................................................................................................................122 21. 不可抗力..................................................................................................................................123 22.违约............................................................................................................................................124 23.索赔..........................................................................................................................................1254 24.争议的解决..............................................................................................................................1265 25.附加条款....................................................................................................................................1265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298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309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321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33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1343 附件二 廉政合同.....................................................................................................................1410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1432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1454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1465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1476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1487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1498IV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500 工程量清单说明.......................................................................................................................1541 第六章 图纸(另册)..............................................................................................................................1557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1578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158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16001 第一卷2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大樟至瓦厂窄路加宽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大樟至瓦厂窄路加宽工程 已由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桂发改交通 [2020]231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金秀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出 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 金秀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 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 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樟乡 建设规模:加宽路段挖除原旧路肩并按实际加宽,修复路面路段挖除旧路面并修复等,具体详 见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限为12个月 质量要求: 合格 标段划分:划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业绩要求:在最近5年中(所完成的项目的交工验收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成功 完成过一个合同金额超过400万元的三级及以上公路施工业绩。(上述业绩内容是指:包含公路路 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成功完成是指已经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或竣工验 收通过)。业绩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通过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审核发布的消息一致, 并提供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相关页面截图打印页)否则不予认可。 3.3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并持有贰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是公路工 程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中“专业类别”栏所填写的专业为准);具备路桥类专业(“路桥类”专业是 指职称证上的专业,为路桥、公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土建、交通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公路 与桥梁、隧道工程等专业均可)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 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B类证书);且不得有在建项目或在在建项目中担任任何 职务。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属AA级、A级、B级和C级的企业,均可对本项目投标。信用评价等 级满足以下要求:4 投标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认定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 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 2018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广西 公路建设市场2018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9〕31号)的规定执 行。 3.6凡被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含广西)或广西交通厅或来宾市交通运输局或金秀瑶 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的 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8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中被列入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若在评标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发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 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采用不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不需投标报名,自然人均可在来宾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ggzyjy.laibin.gov.cn)获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如网站无 法下载资料时投标人可以到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下载资料),招标文件电子版每套售价 250 元(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递交文件时现场收取费用及开具凭证 (请各投标人尽量合理安排时间,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以购买招标文件凭证接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 踏勘现场时间: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现场踏勘。 踏勘现场时间:2020年4月30日10时00分前,集中地点: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参 加现场踏勘的项目经理需携带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 公章、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按时到达 现场签到,车辆自行安排,逾期不候。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年 5 月 6 日 10时 00分, 投标人应于当日 09 时 00分至 10时 0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宾市红 水河大道33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具体详见电子显示屏安排)。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5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www.chinabidding.com.cn、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ztb.gxi.gov.cn、 来 宾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ggzyjy.laibin.gov.cn上发布。 7. 监管部门 监督部门: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电 话:0772-6212315 8.交易服务单位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金秀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地 址: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解放路171号 联系人:吴工 电话:0772-6218965 传真:/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西山路719号 联系人:蒙丽丽 电话:0772-4238777 传真:0772-4239777 电子邮箱:gxgszbyxgslbfgs@163.com 招 标 人:金秀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5日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金秀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地址: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解放路171号 联系人:吴工 电话:0772-621896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西山路719号 联系人:蒙丽丽 电话:0772-4238777 1.1.4 招标项目名称 大樟至瓦厂窄路加宽工程 1.1.5 标段建设地点 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樟乡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加宽路段挖除原旧路肩并按实际加宽,修复路面路段挖 除旧路面并修复等,具体详见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工程量 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18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 5月 日 (具体开工日期 以监理签发开工令为准) 计划交工日期: 2020年 11 月 日 1.3.3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3.4 安全目标 实现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无责任事故。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8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 联情形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 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 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 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 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 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 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 出问题 时间: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形式: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1.11.1 分 包 □ √不允许 .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 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形式:通过传真或者将扫描件发送到邮箱, 传真号码: 0772-4239777 ; 邮箱: gxgszbyxgslbfgs@163.com。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 澄清文件在本章第 2.2.2款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之日 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招标 人在网站上发布的澄清文件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 负责。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 不需要确认。在本章第 2.3.1款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之 日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招 标人在网站上发布的澄清文件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 行负责。 3.1.1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9 □单信封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包括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U盘(由投 标人自行提供U盘并作单位及标段标记),U盘密封在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正本内。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备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 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号)规定,营改 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 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 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 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站: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 清单,下载网站:ggzyjy.laibin.gov.cn 3.2.3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3.2.6 是否接受调价函 □是 □ √否 3.2.8 最高投标限价 □无 □ √有,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肆佰零捌万元整(¥4, 080,000.00)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驻地建设费用:投标人应在本项目总额价中予以考虑, 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建筑工程一切险:≥10013元 第三者责任险:≥12016元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捌万元整(¥80,000.00)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支 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禁止采用现钞交纳方式。10 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的, 必须为无条件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 【备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将开具的无条件 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工程保证保险原件递交给招标 人,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装入投标文件中】,否 则做否决投标处理;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的,必须 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到以下指定的投标保证 金专用账户【备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查验 投标保证金提交收据(如有)、转账(电汇)底单原件 (电子转账的底单原件可采用彩色打印加盖转账单位公 章),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装入投标文件】,否 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一信息: 开户名称: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5001627951050705296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二信息: 开户名称: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来宾分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20148101040024860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三信息: 开户名: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72001500000000004261 开户行:柳州银行来宾办证厅支行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四信息: 开户名: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216612010171415988 开户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备注:为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到账,请各投标人 尽早办理保证转账或电汇,办理完后请电话咨询来宾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部核实转账或电汇是否成功。 (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部联系电话:0772- 4238608) 1.项目开标当天,由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将“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缴纳情况审核11 表”发放给投标人填写。各投标人填写审核表时,需提 交缴纳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复印件。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将审核表和银行回单复印件交到来宾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财务室,核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2.不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项目中标公示期内无异 议的,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于公示结束 5个工 作日内,按审核表所填的相关银行信息退还给投标人, 不中标单位不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后,凭以下所需提交的材料退付投标保证金: (1)退款申请书(格式自拟):注明项目名称,退款 原因,收款单位银行账号,户名及开户银行名称。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及身份证复印件,带原 件核验。 (3)原交款票据复印件(包括银行交款票据复印件)。 (4)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4.无论以何种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退 还均以转账或电汇形式退回到投标人银行账户。 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 还: (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 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3.4.4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 则 本项目利息计算最终以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为 准。 3.4.5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 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6年至2018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12 的时间要求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 √不允许 □允许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 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1份填报了投标价格的 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U盘(由投标人自行提供U盘并 作有单位及标段标记)。 其他要求: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但须按招标文件 的要求在需盖章处逐一加盖公章,盖章部分不允许是复 印件。 3.7.5 装订的其他要求 采用机械装订,投标文件每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 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13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第一个信封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商 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第二个信封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银行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原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第一信封 评审结束后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 标文件地点14 5.2.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 文件)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 情况 开标顺序:随机顺序 5.2.3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开标顺序:随机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委派的评审代表 1人, 专家 4 人;且经济类评委 2人,技术类评委 3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人数 3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 限 公示媒介:在发布招标公告同一网站上发布 公示期限: 3 个工作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是 □ √否 7.5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 知发出的形式 以书面形式发放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在发布招标公告同一网站上发布 公告期限: 3个工作 日 7.7.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 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0%签约合同价。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单位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 格。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地市级分行 (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 □不要求 履约保证金缴纳帐户资料: 户名:金秀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开户行:农行金秀县支行 账号:2017010104001563815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电 话:0772-6212315 邮政编码:545799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 1.投标人要将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各种相关证书原件按资格审查条件 要求准备好,招标人将根据评标情况随时要求投标人澄清。如投标人未能按招标人 要求作澄清的,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在开标过程中,如遇到无法按招标文件规定在现场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情况,经 监标人确认后,招标人有权交由评标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评定,投标人必须接受评标 委员的评定结果。 10.3 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 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同时将有关凭证扫 描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之中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均要求提供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 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3.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时必须携带以下所有资料,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投标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 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或电汇)底单原件(电子转账的底单原件可采用彩 色打印加盖转账单位公章)、单独密封的保函原件。 10.4 投标信用评价等级属AA级、A级、B级和C级的企业,均可对本项目投标。 10.5 本项目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由各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携带以下材料 进场踏勘: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建造 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注:以上材料均需真实有效,未携带材料或资质不符合本项目资质要求的,招标人 有权拒绝接待。 1、踏勘时间及集合地点:2020年4月30日 10点前到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解放路171号)集合,投标人超时递交材料不予受理。 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 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联系人:吴工 电话:0772-6218965 2、现场踏勘为方便投标人了解现场周围的环境,并据此作出是否投标或投标策略16 以及投标报价,投标人一旦中标,有利于项目的履约和推进项目进程,但不作为资 格审查条件,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3、投标人完成现场踏勘之后,由招标人出具现场踏勘证明。 10.6 1、投标人不能将与其有隶属或组织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 绩,控股公司不能将其子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如属企业改制、企业更名的 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投标 人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的财务章、 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 不能代替公章,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3、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签字”、“签名”是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 授权人亲自在投标文件正本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印章、 签名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10.7 □招标人支付 □ √中标人支付。具体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 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工程类标准计算,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 付代理服务费。17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 的施工能力。18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交最近三年(2016年、2017年、2018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 配表、现金流量表,要求能够全面反映该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显示其长时期内的财务能力,以及 其有良好的资信。 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 业执照年份至所要求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19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在最近5年中(所完成的项目的交工验收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 后)成功完成过一个合同金额超过400万元的三级及以上公路施工业绩。(上述业绩内容是指: 包含公路路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成功完成是指已经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 验收或竣工验收通过)。业绩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 报并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发布的消息一致, 并提供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关页面截图打印页)否则不予认可。20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一、投标人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被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含广西)或广西交通厅或来宾市交通运输局或金秀瑶族自 治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 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59号)中有关其它市场禁入性规定的情况。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中被列 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若在评标阶段通过“信用中 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发现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 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二、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属AA级、A级、B级和C级的企业,均可对本项目投标。信用评价等 级满足以下要求: 投标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认定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 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 布2018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 布广西公路建设市场2018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9〕31号) 的规定执行。 若存在或不符合上述情况,招标人有权宣布取消中标资格。对于已经宣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主张中标无效。21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数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项目经理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并持有贰级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书;专业是公路工程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 中“专业类别”栏所填写的专业为准);具备路桥类 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类人员”B类证书)。 无在岗项目 (指目前未在 其他项目上任 职,或虽在其 他项目上任职 但本项目中标 后能够从该项 目撤离) 项目总工 1 路桥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说明: “路桥类”专业是指职称证上的专业,为路桥、公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土建、交通工程、公路与 城市道路、公路与桥梁、隧道工程等专业均可。22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 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23 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 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有不良记录;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 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4 1.9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 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 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 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 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 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 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 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 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 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拟分包项 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款的相关要 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 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 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25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 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 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 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 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 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 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 为准。26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且澄清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27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 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 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 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 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 U 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 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 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 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 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 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光盘(或 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 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 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 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 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 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 关要求。 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 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28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 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 的支付细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 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 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 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 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 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 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 合同条款第 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 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 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 价。 3.2.8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 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 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 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 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 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29 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 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 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 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 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 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 第 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 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 施工资质证书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 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 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 应包括投标 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 人单位章。 3.5.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如有)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具体时间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0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网 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 “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 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 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 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 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彩 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投标截止之日 止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上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 告)复印件。如投标人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 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 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 更换。 3.5.8投标人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作出承诺,投标文件中没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 诺书的,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5.9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 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 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 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 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 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31 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 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 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 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 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 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 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 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 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 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 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 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 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 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以及第二个 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32 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 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 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 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 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 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 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33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 称、投标保 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 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 件第一个信 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 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不管是否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招标人均不将投标文件第 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 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 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 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 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 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34 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 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 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 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 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 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 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 号;35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 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 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 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36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 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 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细目的单价 或合价。 7.8.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 任。 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签订廉 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 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 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 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 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款和第 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 限内。37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8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证 金递交 情况 工程质量 安全 目标 工期 备注 投标人代 表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39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报价(元) 是否超过最 高投标限价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40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 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 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 详 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41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42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 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总工: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 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43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 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 中 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44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 段 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 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45 第三章 评标办法46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商务和技术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得票数高的投标人优 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 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 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 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 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 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 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 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 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47 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 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 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 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7.4 项 规定。 上述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 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6 项要求。48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如有),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 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 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 定。 上述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10)以联合体形式(如允许)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 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 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上述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2.2.1 第一个信封 评分分值构 成(总分 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主要人员:25分 技术能力:20分 履约信誉:25分 注:施工组织设计由技术类评委评审,主要人员和技术能力由经济类评委评审,履约 信誉由技术类和经济类评委共同评审。 2.2.3 第二个信封 详细评审标 准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 额) 3.2.4 通过第一个 信封详细评 审的投标人 数量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3名通过详细评审。如前第 3 名有得分相同的,则一并进入详细评审。49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权重 分值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分值 2.2.2 (1) 施工组织 设计 30 分 总体施工 组织布置 及规划 2 分 (1)优(1.6~2.0分)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 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2)中(0.6~1.5分)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基本 科学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3)差(0~0.5分)无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或安排不科 学合理,不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或不符合安全、文 明生产要求。 主要工程 项目的施 工方案、 方法与技 术措施 10分 (1)优(7.1~10.0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 实际,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 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2)中(3.1~7.0分)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方案基本可 行,基本满足项目要求及确保安全。 (3)差(0~3.0分)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 或不能满足项目要求或不能确保安全。 工程质量 管理体系 及保证措 施 4分 (1)优(3.1~4.0分)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 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 的质量标准。 (2)中(1.1~3.0分)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 手段,自控体系基本完整,基本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 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3)差(0~1.0分)主要工序无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 段,自控体系不完整,或不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 承诺的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 的重点和 难点及保 证措施 3分 (1)优(2.1~3.0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 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具体、合 理、可行。 (2)中(1.0~2.0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 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基本合理、 可行。 (3)差(0~0.9分)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无针对 性,或未提出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或解决重点和50 难点问题的方法不合理、不可行。 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 及保证措 施 3分 (1)优(2.1~3.0分)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 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 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 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2)中(1.0~2.0分)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 且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制度基本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 术措施有一定的针对性,符合实际且基本满足有关安全 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 施基本可行。 (3)差(0~0.9分)无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制度,或 人员配备不合理,制度不健全,或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 施无针对性,不符合实际不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 求。或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不可 行。 确保工期 的技术组 织措施 3分 (1)优(2.1~3.0分)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 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 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度 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 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2)中(1.0~2.0分)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 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 措施基本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 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较完善,安排 基本科学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3)差(0~0.9分)无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或措施不得 当。或者无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者无施工总进 度表或施工网络图,或各项计划图表编制不完善,安排 不合理,不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文明施 工、文物 保护保证 体系及保 证措施 3分 (1)优(2.1~3.0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现场文 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各项措施内容周全、具体、 有效。 (2)中(1.0~2.0分)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 施,且各项措施内容具体、基本可行。 (3)差(0~0.9分)无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1 或措施内容达不到要求。或各项措施不可行。 项目风险 预测与防 范,事故 应急预案 2 分 (1)优(1.6~2.0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较好的 风险预测和应急预案及防范风险事故措施,且各项措施 周全、具体、有效。 (2)中(0.6~1.5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风险预 测和应急预案及防范风险事故措施,且各项措施周全、 具体、有效。 (3)差(0~0.5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风险预测和 应急预案及防范风险事故措施一般,不具体。 2.2.2 (2) 主要人员 25 分 项目经理 任职资格 18分 (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已完成现场踏勘,并在投 标文件中提供招标人出具现场踏勘证明的得10分。 (2)项目经理资质:满足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2分。 (3)项目经理职称:具备路桥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 职称的得2分。 (4)项目经理近五年内每完成过工程造价在 400万及以 上的三级及以上公路施工业绩的得2分,此项满分4 分。(上述业绩工程必须附有施工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 知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 注:拟派任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必须与资格审查 合格通过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在名称、专业、 资格等级等方面一致。 项目总工 任职资格 7分 项目总工职称:具备路桥类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得2 分;具备路桥类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得5 分;此项满分7分。 注:拟派任项目总工必须与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的项目总 工在名称、专业、资格等级等方面一致。 2.2.2 (3) 其 他 因 素 技 术 能 力 20 分 科研开发 和技术创 新能力 20分 2018年1月以后获得的公路工程专业有关的国家级工 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 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等,每提供一项得4分,满分20分。 (注: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评标时原 件核查,否则不予计分。) 履 约 信 25 分 企业业绩 8分 1、在最近5年中(所完成的项目的交工验收时间在2015 年1月1日以后)成功完成过一个合同金额超过400万 元的三级及以上公路施工业绩,每有一项业绩的得252 誉 分,满分4分。 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 施分项)施工业绩的加2分,此项满分4分。 注:业绩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并提供 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相关页面截图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 可。 财务能力 2分 1、投标人财务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标准的得1分。 2、2018年企业财务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 得1分。 资质 12分 1、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得2分。 2、具备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 级及以上资质的得2分。 3、具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 达标等级为一级的,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8分。 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 评价 3分 采用广西交通运输厅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 厅关于公布广西公路建设市场2018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 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信用评价等级或国家交通运输部公 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18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信用评价等级确定。“AA” 级得3分,“A”级得2分,“B”级的得0.5分,“C” 级的得0分。本项最高得3分。53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 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 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 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资格评审标准 。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项规定 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 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 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54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 前附表规定 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个且未超过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 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款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 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 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 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 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细目 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 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细目的 工程数量,则 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55 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 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 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56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 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 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 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 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 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5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8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59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 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 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 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60 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 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 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 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 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 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 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 额。61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 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细目及其单价计价 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 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 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62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 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 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 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 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 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63 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 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 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64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 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 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 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 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 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 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 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 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 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 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 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65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 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 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 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66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 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 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 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 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 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 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67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 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 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 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 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 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 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 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 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68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 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 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 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 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 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 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 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 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 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 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 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 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 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69 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 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 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 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 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 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 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 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70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 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 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 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 监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 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71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 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 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 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 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 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72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 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 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 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 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 包人负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 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 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 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 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 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73 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 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 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 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 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 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 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 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 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 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 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4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 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75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 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 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 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 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 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 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 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 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 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76 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 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 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 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 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 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 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 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 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 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 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7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 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 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 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 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 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78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 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 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 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 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 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 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 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 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 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 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 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 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 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79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细目的,采用该细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细目,但有类似细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细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细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 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 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 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 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 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细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 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 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 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80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 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 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 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 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 t1 F t2 F t3 F tn △ P=P O [A+{B 1 ×—+B 2 ×—+B 3 ×—+…+B n ×—}-1] F 01 F 02 F 03 F 04 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O 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 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B 2 ;B 3 ;……B 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F t2 ;F t3 ;……F 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F 02 ;F 03 ;……F 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 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 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81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 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 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 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 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 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 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 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 行。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细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细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 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细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细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 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82 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 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细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细 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细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 款。 17.1.5总价细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细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细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 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 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细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 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 程。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 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 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 期应付款。83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 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 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 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 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 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 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 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84 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 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 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 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 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 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 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 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85 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 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 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 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 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 验收的要求。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 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 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 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 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 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 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86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 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 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 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 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 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 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 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 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施工期运行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 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 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 进行修复。 18.6试运行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 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 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7 18.7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 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 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 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 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 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 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 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88 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 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 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 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 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 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 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 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89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 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 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 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 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 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 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 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90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 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 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 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 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 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 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 或确定。91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 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 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 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 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 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 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92 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 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 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 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 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 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 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93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 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94 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 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 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 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 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 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 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 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 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95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 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 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 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 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 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 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96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 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 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目: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发出的、编号 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目: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 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 的工程。 第 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 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 设 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目、第 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 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 段长度等划分 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目~第 1.1.6.9目: 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97 “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 中“竣工”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 “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 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 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承 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 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 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 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 承包人统一 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 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98 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 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 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 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 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天内批准或 提出进一步的 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 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 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 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 正当手段企图影响 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 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 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 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 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 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99 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 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 次) 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 以使承包人能够连 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 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 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 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 程; (2)确定第 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款、第 12.3款、第 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11.3款、第 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 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 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 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 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 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 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并配合发包人将项目移交给管养单位为止。100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 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要求规定时间完成修复,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并达到合同 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 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 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配合。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 材料堆放场 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 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 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 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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