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标基础信息
编号:CYT-YB-2020-0013
议标单位: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
报价截止时间:2020-04-11 09:00:00
议标类别:大宗原燃材料
是否需入围审核:是
期望收货日期:2020-04-11 - 2020-12-31
收货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黄连墅村南
供应商报价要求
其他资质信息:采矿许可证或者证明所供物料合法性
注册资金:无
保证金:100000元
物料清单
*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 *物料类别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付款方式 | 采购工厂编码 | 采购工厂 | 文档/附件 | 备注 | 税率 | 运费含税单价(元) | 运费税率 |
石灰石毛石 | 非金属矿产 | 见附件 | 800000 | TO | 电汇,银行承兑 | cyt1 | cyt1 | 2020石灰石买 卖 合 ,46指标模板.docx 下载 | 我公司日需求量为13000吨,必须写明日供货量 | 3% (增值专票) | 无 | 9% (增值专票) |
详情描述
一、公司简介 :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黄连墅村南,属于国有上市公司。
二、 石灰石物理指标,粒径≤800mm,水份≤2.0%。化学指标CaO≥46%、MgO≤3.0%、Al2O3≤3.0%、 R2O≤0.45%拒收标准:粒径>800mm,水份>2.0%。化学指标CaO<44%、MgO>4.0%、Al2O3>4.0%、 R2O>0.6%。
三、 报价人资格要求
如:1、报价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国国内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
2、报价单位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资料,采矿许可证或者证明所供物料合法性。
四、 联系单位: 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黄连墅村南
联系人:姜建舟
联系电话:15064516891
信息来源:http://cg.jdsn.com.cn/search-bid-details?bidId=76139
买 卖 合 同 买方: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烟台市福山区 卖方:海阳市郭城西山村姜国权采石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月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注:此合同数量为暂估数额,具体结算数量以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到货数量为准;具体交货时间、数量以买方通知为准,卖方保证按买方通知供货。 第二条 价格 货款单价 元/吨(税率3%),运费单价 元/吨(税率9%)。 合同含税暂估总金额为 元,大写:(最终结算金额按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实际到货数量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后确定)。 第三条 计量方式 数量以买方汽车衡计量为准。 第四条 质量标准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和费用负担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至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指定地点自卸,费用由卖方承担。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按买方通知发运的货物最迟在 2020年12月31日零时前交货完毕。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组织取样(如买方要求或同意,买卖双方可共同取样)。质量检验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卖方对买方的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化验结果之日起 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请求,复检由买方质检部门组织并在买卖双方在场的前提下对封存样进行复检,逾期未提,则视为同意买方的检验结果。如卖方对复检结果仍存在异议,买卖双方将封存的留样送交双方共同认可的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该批次货物质量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七条 结算方式 买方依据验收结果及本合同第八条质量标准确定结算单价;卖方依据买方确定的结算单价及时给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及运输发票(税率为9%);买方负责挂账后付款,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卖方必须保证所供石灰石的产地为海阳地区,如发现所供石灰石产地非海阳产地,一经查实,则对卖方所供石灰石不予付款,且将卖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第四条质量标准供货,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根据该批次货物的实际质量考核结果按以下条款进行奖扣:货到买方厂内,经买方质检部门质量检验后,若进厂石灰石当月加权平均质量指标CaO≥46%时视为合格,若CaO含量>47%每超1%奖励1元/吨,若CaO含量>48%每超1%奖励2元/吨;当进厂石灰石46%>CaO≥45%时,每低1%,扣1元/吨,当进厂石灰石45%>CaO≥44%时,每低1%,扣3元/吨,当进厂石灰石CaO<44时,每吨扣9元。 8.2若进厂石灰石当月加权平均质量指标MgO≤3.0%时视为合格,不做扣款处理;当进厂石灰石3.0%≤MgO≤4.0%时,每高于0.1%,扣1元/吨;当MgO>4.0%时,买方有权拒收。 8.3若进厂石灰石当月加权平均质量指标Al2O3≤3.0%时视为合格,不做扣款处理;当进厂石灰石3.0%≤Al2O3≤4.0%时,每高于0.1%,扣0.05元/吨;当Al2O3>4.0%时,买方有权拒收。 8.4若进厂石灰石当月加权平均质量指标R2O≤0.45%时视为合格,不做扣款处理;当进厂石灰石0.45%≤R2O≤0.6%时,每高于0.1%,扣1元/吨;当R2O>0.6%时,买方有权拒收。 8.5若进厂石灰石当月加权平均质量指标水份≤2.0%时视为合格,水份>2%买方有权拒收。若进厂石灰石当月加权平均质量指标粒度>800mm买方有权拒收。 8.6当石灰石粒度>800mm时,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买方电话通知卖方1小时内,卖方未及时到场的视为卖方认可买方确认的粒度),每发现一块扣款200元并由卖方负责对超出粒度的石灰石进行破碎或者清理出场,如需买方提供铲车装车的,每车收费1000元;当石灰石进厂直投时因大块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厂内破碎机堵塞停机,损坏设备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每出现一次给予3000元/次的处罚,以上处罚项均在结算中体现。 8.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月度计划数量完成率≥80%时,视为完成本月供货计划;65%≤月度合同数量完成率<80%时,对于不足量按3元/吨进行扣罚,即扣罚金额=(计划数量-实际供货量)*3;50%≤月度合同数量完成率<65%时,对于不足量按6元/吨进行扣罚,即扣罚金额=(计划数量-实际供货量)*6;月度计划数量完成率<50%时,本月实际供货量按40%结算。若卖方出现供货困难的情况,必须主动及时向买方提供书面停止供货通知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8.8当该批货物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拒收条件,如货物未混料且买方要求拒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24小时内,经买方同意,将该批货物清运出买方厂外,费用由卖方负担。如已混料,且买方已经使用则,则该批进场石灰石的混料部分不予结算。如买方连续出现两次以上情况,买方有权单独中止此合同。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9.1卖方应提供资源管理税证明,如不能提供,买方在结算时,矿产资源税将按照实际进厂数量从石灰石货款中扣除,作为资源管理税上缴税务机关。 9.2卖方保证各种票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经查证属实,卖方开具的票据违反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的,卖方除赔偿买方所受处罚及其它经济损失外,还须向买方支付违法、违规发票票面金额三倍的违约金。 9.3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具体供货数量以买方通知为准;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执行的价格以双方盖章确认的调价函为准,调价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未能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9.4本合同约定的买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通知为双方认可的有效的通知方式,电话通知内容以买方经办人员的记录为准。 9.5卖方运输货物车辆,进入买方院内后,必须听从买方管理人员安排,遵守买方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因违章作业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 9.6卖方不以任何理由邀请买方人员参加由卖方出资的各种餐饮、娱乐、休闲、健身等活动;不向买方人员及家属、朋友送礼(含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劵和物品)、报销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不为买方人员及其家属、朋友的个人事务提供低酬劳、无偿帮助或任何形式的好处;不为买方及其家属、朋友提供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通过非正常手段进行商业竞争,损害买方及其他商家利益。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9.7卖方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与送货挂账后从付款扣除(400000元)共计(500000元)作为合同履约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向买方供应的石灰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月度合同完成率低于50%时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其它条款的、低于最低库存量200000吨时,买方将扣除合同履约金同时解除此合同。 第十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2020年月日 至2020年月日。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单方涂改无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买方四份,卖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已详细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相关条款无需特别标明,买卖双方已充分了解了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承担的责任。 附件一: 外来车辆及人员管理安全告知 欢迎您来我单位。为了您的顺利,遵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将我单位安全管理告知如下: 一、目的为了维护各方的安全和顺利。 二、适用范围 1、来我单位参观、访问者; 2、来我单位联系工作者; 3、来我单位临时执行公务者; 4、来我单位施工和临时工作的人员。 三、规定 1、进入本单位区域内的机动车限速10公里/小时; 2、我单位实行外来车辆进出厂区检查、登记制度,请您配合; 3、进入本单位区域内请不要奔跑和戏耍,注意脚下路面状况避免跌倒、摔伤; 4、我单位按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实施监控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携带进入本单位区域内; 5、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试验、生产区域; 6、进入车间等危险性较大的区域,或下查请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口罩、耳塞等。 7、穿裙子、短裤、背心、高跟鞋、拖鞋、凉鞋及携带儿童者,不得进入施工、生产作业现场; 8、进入生产区域,请不要触摸设备、设施,并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意外发生; 9、外来人员涉及用电、登高、动火及危险作业的要办理相关手续; 10、当紧急情况出现时,可拨打如下电话联系,:安全管理部:0535-3450254 11、进入厂区后,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人。 12、进厂大宗原燃材料车辆必须苫盖(西门桥上为厂区范围内)且车辆排放标准国五以上(含国五)、进厂到指定卸货区域后打开苫布进行卸料,违者一次处罚500元,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三次取消进厂资格。 13、安全管理部将对外来车辆及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超速等违章行为一次处罚100元,二次给予200元处罚,三次取消进厂资格。 14、供应商不得单独直接接触我公司质检、财务等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我公司厂区内,(如需要进场协调通知采购员带领下进入)如被举报,经查证属事实,将处罚5000元,且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终止与卖方此后业务。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布情况 标的名称 产地 数量(吨) 单价 (元/吨) 运费(元/吨) 交货时间 石灰石 按买方通知的 时间和数量交货 物理指标 粒度≤800mm 水份≤2.0% 化学指标 CaO≥46% MgO≤3.0% Al2O3≤3.0% R2O≤0.45% 买方: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 法定代表人:吴大勇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山支行 账号:215601568632 税号:913706116882620248 电话:0535-3450225 卖方:海阳市郭城西山村姜国权采石场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郭城镇西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岩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海阳郭城分理处 账号:15382501040002508 税号:91370687MA3PKPEX1F 电话:13953586016 生产单位 职业危害因素 存在部位或岗位 制 造 单 元 石灰石粉尘 石灰石破碎及预均化、原料调配 铝矾土粉尘 辅助原料储存及运送、原料调配 煤尘 煤预均化及煤粉制备 矽尘 辅助原料储存及运送、原料调配 铁粉粉尘 辅助原料储存及运送、原料调配 其他粉尘 辅助原料储存及运送、生料粉磨及废气处理、窑喂料系统、熟料烧成 CO、SO2、NOX 回转窑周围 噪声 石灰石破碎、原料粉磨及废气处理、煤粉制备、空压机、篦冷机 高温及热辐射 回转窑周围 电磁辐射 变电所、高压配电室 水 泥 生 产 单 元 石灰石粉尘 石灰石存储、输送 矽尘 砂岩破碎、运输、存储 石膏粉尘 石膏破碎、存储 水泥尘 水泥粉磨、存储与输送、水泥包装及成品发送 其他粉尘 熟料储存、配料 噪声 水泥粉磨、水泥包装、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