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霍县砂金矿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一期) 项目(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炉霍县砂金矿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一期) (项目名称)已由 甘孜州自然资源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甘自然资发[2019]229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炉霍县自然资源局 ,建设资金来自 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补助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炉霍县自然资源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甘孜州自然资源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甘自然资发[2020]40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此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 施工一个标段 。 2.2建设地点: 炉霍县充古乡、旦都乡、雅德乡、泥巴乡、新都镇、斯木镇、仁达乡 。 2.3建设内容及规模: C2:矿坑回填+播撒草籽;C9:坑穴种植康定杨+围栏+护岸墙+填方整平+河道疏浚+围栏;C11:整平+种草+围栏;C12:护岸墙+填方整平+客土种草+河道疏浚+围栏 。 2.4计划工期: 180 日历天。 2.5招标范围: 炉霍县砂金矿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一期)(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如工程量清单与招投标图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具有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施工(?甲级;□乙级;□丙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在四川省综合防治体系项目管理系统查询信用等级应在A级(信用较好)及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此项为单项选择。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此项为单项选择。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 年 04 月 14 日 0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至 2020 年 04 月 18 日 23 时 59 分,登录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网址http://www.scggzy.gov.cn/)或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www.scgzzg.cn),凭注册时企业领取的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FCA)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 4.2 除上述方式外,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 年 05 月 06 日 11 时 30 分,地点为 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1号工商大厦一楼本项目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炉霍县自然资源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地 址: | 炉霍县新都镇沿河西街 | 地 址: | 眉山市东坡区铁环东路1号中鑫半岛龙湾1号楼 | 邮 编: | 626500 | 邮 编: | 620010 | 联 系 人: | 叶先生 | 联 系 人: | 郑女士 | 电 话: | 13568671818 | 电 话: | 17380957157 | 传 真: | / | 传 真: | / | 电子邮件: | / | 电子邮件: | / | 网 址: | / | 网 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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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范本(试行) (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的工程) 2020年版1 说 明 一、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30号令)、《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 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0号)《四川省地 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2018年修订)、《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与 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 国土资发〔2010〕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10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国土资规〔2018〕 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甘孜州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特制定本招标标准文 本,投标人参与投标视为接受该范本约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二、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并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矿山 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三、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空格招标人必须按实填写,无内容或不采用者应用斜画线“/” 表示。 1.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了可选项(示范文本中用“?”标识),供招标人参 考,并由招标人自行考虑和选择。 2.规定: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招标人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 被招标人选用。 四、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的资质条件或增设其他资质条件。 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六、本招标文件对废标理由已作固定,评标专家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只能以招 标文件给定的废标理由否决投标文件,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将投标文件判定为废标。 七、本招标文件范本在甘孜州试行过程中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将适时作出修订和完善。4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第六章 图纸 ......................................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注(1)招标文件从目录后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 位置:页面底端(页脚)。 (2)招标文件目录应至少编制到章,并用阿拉伯数字标明相应页码。例如:第一 章招标公告………………(2)5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炉霍县砂金矿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一期)项目(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炉霍县砂金矿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一期)(项目名称) 已由甘孜州自然资源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甘自然资发[2019]229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炉霍县自然资源局,建设资金来自2018 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补助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 人为炉霍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甘孜州自然资源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甘自然资发[2020]40号 的招标组织形 式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此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 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 2.2建设地点:炉霍县充古乡、旦都乡、雅德乡、泥巴乡、新都镇、斯木镇、仁达 乡。 2.3建设内容及规模: C2:矿坑回填+播撒草籽;C9:坑穴种植康定杨+围栏+护岸 墙+填方整平+河道疏浚+围栏;C11:整平+种草+围栏;C12:护岸墙+填方整平+客土种 草+河道疏浚+围栏 。 2.4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 2.5招标范围:炉霍县砂金矿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一期)(详见施工图 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如工程量清单与招投标图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 准) 。6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具有原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施工(?甲级;?乙级;?丙 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在四川省综合防治体系项目管理系统查询信用等级应在A级(信 用较好)及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此项为单项选择。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此项为单项选择。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1(具体数量) 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04月14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 同)至2020年04月18日23时59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网址http://www.scggzy.gov.cn/)或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www.scgzzg.cn),凭注册时企业领取的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FCA)免费下载招标资 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 4.2除上述方式外,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05月06日 11 时30分,地点为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 1号工商大厦一楼本项目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炉霍县自然资源局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炉霍县新都镇沿河西街 地 址: 眉山市东坡区铁环东路1号 中鑫半岛龙湾1号楼 邮 编: 626500 邮 编: 6200107 联系人: 叶先生 联系人: 郑女士 电 话: 13568671818 电 话: 17380957157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网 址: / 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36-2860333 传真:0836-2860333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炉霍县自然资源局 。 地 址:炉霍县新都镇沿河西街 。 联系人:叶先生。 电 话:13568671818 。 1.1.3 招标代理机 构 名 称: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地 址:眉山市东坡区铁环东路1号中鑫半岛龙湾1号楼 。 联系人:郑女士。 电 话:17380957157。 1.1.4 项目名称 炉霍县砂金矿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一期)。 1.1.5 建设地点 炉霍县充古乡、旦都乡、雅德乡、泥巴乡、新都镇、斯木镇、 仁达乡 。 1.2.1 资金来源 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补助资金 。 1.2.2 出资比例 100%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炉霍县砂金矿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一期)(详见 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如工程量清单与招投标 图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投标最高限 价 本项目(标段)投标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13991450.95元, 其中,暂列金额666259.57元。 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 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 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 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 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对其准确性 负责。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 价。 1.3.3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04月3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09月30日 有关工期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4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符合行业最新执行的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 资质等级要求:具备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具有原国土资9 条件、能力 和信誉 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 治单位施工(?甲级;□乙级;□丙级)及以上资质,在四川 省综合防治体系项目管理系统查询信用等级应在A级(信用较 好)及以上。 财务要求:近 3年(即:2017年—2019年)无亏损。 业绩要求:近 3 年(2017年01月至2020年01月) 已完成不少于0个(0至3个)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 /。(注:类似业绩材料需附省级及以上指 定媒介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网络截图打印件、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情形。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下同)资格:建造师,专业不限,级别 二级及以上,应具有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或水工环 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级证 书)及以上,并近 3 年(2017年01月至2020年01月) 已完成不少于0个(0至3个)类似业绩。拟任项目负责人在 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任职,中标后至完工 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任职。 技术负责人资格:应具有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或水 工环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级证书)及以上,并近 3 年( 2017 年 01 月至 2020 年 01月)已完成不少于 0 个(0至3个)类似业绩。拟任项目 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任职,中标 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任职。 其他主要人员:施工人员、安全人员、质检(量)人员、资料 人员。其中,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级证书)。 人员资格、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施工人员、安全人员在 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任职,中标后至完 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任职。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 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或 复印件(原件备查)。就本项目多个标段投标的,主要人员应 分别配置。 2.主要人员应附近6个月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证明材 料(复印件);最近6个月指投标截止日起的上一个月或上上 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企业设立不足6个 月,从设立时起,下同),每个月都缴纳了社保。离退休人员 等依法不需交纳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凭证。 注:(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 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 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 [2007]666号)关于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10 的规定:“六、……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 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 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 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缺乏竞争 (品牌和价格竞争)的,必须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修 改。 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 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 (2)招标人对财务、业绩等没有要求的,可以填0年。如招标 人不限制亏损企业投标的,在财务要求栏填,“近0年以内无 亏损”。 (3)类似项目应以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技术要求来确定,即以 投标人的能力为本项目的准入条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潜在 投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地区等(不以潜在投标人的能力 而以潜在投标人的身份)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类似项 目的具体个数以备案时备案机关确定的个数为准。 (4)“业绩要求”中的选择为单项选择。 (5)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招标 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金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资质证书中规 定可承担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除外,合同额在 投标时以投标人的报价为准,有修正的以修正报价为准);也 不得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 理体系、行业奖项、银行信用等级等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投标人 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更不得要求与履 行合同无关的内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6)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应与本项的要求内容相衔接。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 分工进行认定。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4.3 限制投标的 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包括下列情 形之一: a.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或投标人与招标人的 股东为同一单位或个人,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不论招标人 是否参加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包括有前述利害关 系的投标人在内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或者有效投标人全部是前 述利害关系人的。 b.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而招标人代表作为评 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 c.招标人的董事、监事、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招标人代表与投11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 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d.投标人与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e.投标人与招标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招 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14)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 灾害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 规〔2018〕2号)的规定,不在暂停其参与四川省境内中央及 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补助项目建设活动资格期限内。 (15)依据《甘孜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红名单” “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被列入“黑名单”未满3年的 企业。 (16)前期勘查及施工图设计单位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2)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注册在同一地址的不同单位。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各地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对投 标人作出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一地受罚,处处 受限,不受地域限制),但在投标截止日前,市场禁入期满可 参加投标。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包括:a.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不论 数额多少;b.被法院正在执行查封或冻结的。 “骗取中标”是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骗取中标包括投标人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中被评标委员 会在评标中认定且该投标人没有提出异议、投诉的,也包括行 政监督部门在已经生效的处理处罚中认定的、司法机关在已经 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认定的弄虚作假事实。 投标人在参加招投标活动最近3年内,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被取消(禁入)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投标活动期限届满,可以参 加招投标活动。 骗取中标最近三年内是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从中标候选 人公示之日起算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行政监督部门的处 理处罚从处理处罚之日起算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司法机 关的法律文书从生效之日起算,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 “严重违约”是指: (1)在经营活动中,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情节 严重的或严重违约的。 (2)在经营活动中,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不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的。 (3)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转包的。 (4)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违法分包2次以上的。12 (5)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投 标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2次以上的。 (6)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 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2 次以上的(发包人 有过错或不可抗力除外)。 (7)在既往以信用担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项 目中,保证人没有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本 项目投标(保证人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不 计)。 (8)投标人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 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行政监督部门或 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 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注:除以上限制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 不再另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投标时不需要提供分包方的资料。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 件的其他材 料 修改、澄清或补遗书、通知等(若有) 2.2.1 投标人要求 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 间 2020年04月20日23时59分 2.2.2 投标截止时 间 2020年05月06日11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的时 间 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www.scgzzg.cn)查阅、下载澄清文件, 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文件。 2.3.2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的时 间 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www.scgzzg.cn)查阅、下载修改文件, 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文件。 3.1.1 构成投标文 件的其他材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企业诚信分值查询结果(提供四川省综合防治体系项目13 料 管理系统查询结果的完整网页截图打印件);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00000 元(小写), 壹拾万 元(大写)。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 1、保险公司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单)形式提交。采用电 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单)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在《甘 孜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在线选择保险投 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时以系统中的投标保证金一览表 到账名单为准。凡未按要求有效投保导致系统不能准确显示投 保信息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2、网银在线支付形式提交。投标人通过《甘孜州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生成订单,并通过网上银行在线支付 系统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网上支付订单的方式从基本账户网上 银行进行在线支付交纳。必须根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生成的订 单号,通过网银在线支付。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截止时 间前到达系统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凡未按要求 有效交纳投标保证金导致不能到达系统指定账户,责任由投标 人自负。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3.4.3 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未中标人的(应 退还投标保证金)名单送到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中心。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招标 人应将中标人和未中标的候选人(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名单连 同合同中双方签字盖章页复印件送到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接到招标人退还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关投 标单位的保证金到其基本账户。 3.4.4 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的 情形 (1)“拒签合同”是指: a、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b、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 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 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 时,由于无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 的,对超过部分应当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 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信用行为。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 也不予退还。14 3.5.2 近年财务状 况的年份要 求 近 3 年,即:2017年至2019年。 3.5.3 近年完成的 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近 3 年,(2017年01月至2020年01月)。 3.5.4 近年发生的 诉讼及仲裁 情况的年份 要求 3年 3.6 是否允许递 交备选投标 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 式 (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 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 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 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 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 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 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 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 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否 决投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 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 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3)的要 求办理。 (7)数据电文投标文件为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制作生成的BID格式文件。 3.7.3 签字或盖章 要求 纸质投标文件: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 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 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 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 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15 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子(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1)电子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上传用不褪色的 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 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电子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上传加盖投标人 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的扫描件,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 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直接录入 内容。在线提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书 签名加密。 3.7.4 纸质投标文 件正本份数 和电子投标 文件要求 纸质投标文件正副本各1份。 纸质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 当副本、正本和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但副本、正本和电子文档光盘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必须在线提交投标文件数字文件一份,且在开标现场递 交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作为备份。开标时使用投标人在 线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只有当投标人在线提交的电子投 标文件无法解密、无法正常读取或无法正常导入电子开评标系 统,或由于系统故障导致所有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电子 投标文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才启动补救措施,使 用该投标人现场递交的光盘中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 标。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仍然无法正常读取或 者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 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 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 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 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 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 包装和密封 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电子投标文件备份光盘一个包装。 纸质投标文件的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和电子投标文件备份光 盘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 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炉霍县新都镇沿河西街 。 招标人的名称:炉霍县自然资源局 。 炉霍县砂金矿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一期) (项 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在2020年05月06日11时30分 前不得开启16 4.2.2 递交投标文 件地点 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在线提交。 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备份光盘递交地点: 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康定 市炉城镇沿河西路1号工商大厦一楼)。 4.2.3 是否退还投 标文件 ?否 □是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5.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 开标室(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1号工商大厦一楼)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按照本章4.1要求检查自己 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若对其他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给开标主持人或者 现场监督人员处理,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但不得 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5)开标顺序: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5 人。评 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 第九条、川府发(2014)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 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 “第九条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 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 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 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 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三)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 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 取。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 需要的,经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确 认,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 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 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 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17 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 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 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 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3 人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 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 荐的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 中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 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 (2)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工程担保函形式全 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中标人基本账户银行 出具的保函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四川省监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保险联合体名单中的保 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原件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 保函。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工 程担保函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 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采用银行保函、 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工程担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中 标人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保函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监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保险 联合体名单中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原件或专 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 签 (1)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不需要编目录、页码小签。 (2)纸质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 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 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 签姓。 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投 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 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 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 招标代理服 务费 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 费计取办法计算所得金额或具体合同金额,由招标人向招标代 理机构的基本账户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严禁由中标人直接或 间接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18 10.3 报价唯一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 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报价评审组应 否决其投标 10.4 低于成本报 价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20%和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投标报价,直接否决投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 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 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 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 法: (1)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并且低 于所有经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5%时(最高不 超过95%),评标委员会将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 审认定。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 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 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 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报价竞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 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 注:判断是否低于成本的评标价是指投标报价减去暂列金额 之后的价格。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 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 价格为中标价。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投标人应在所投标的每个标段中 配备不同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如投标 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多个合同段配置了相同的项目负责 人和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则按如下方式选择其中一个 标段作为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 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应对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应为所 有联合体成员)作如下查询: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失信被执行人查询;19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查询。当查询结果为:投标人 或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或者投标人是失信被 执行人的,或者投标人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招标人 按照《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 知》(高检会〔2015〕3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 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 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规定,取 消其中标资格,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按上 述程序办理。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时,应将查询结果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 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 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 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根据七部委2013年4月修订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 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 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 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 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10.7 建设资金拨 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的基本账户。具体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 10.8 合同履行过 程中物价波 动引起的价 格调整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条款中的相关 规定处理。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 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 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 第30号)“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 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20 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以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 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5)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10.9 压证(电子锁 定)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电子锁定施工制度。严格合同涉 及人员管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解锁)。因 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解锁)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 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10.10 加强信用监 管 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 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6号) 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0〕2号要求,中标单位应在签订 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四川省政府投资地 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并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 会监督。 10.11 严禁转包和 违法分包 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中标人派 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 (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 格查处。 凡招标文件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业主 认可。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 式的分包。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 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 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 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 知举报人。 10.12 增加工程量 的管理 工程量清单的增加、工程量变更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 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0号)执行。 10.13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21 10.14 招标文件内 容冲突的解 决及优先适 用次序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 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 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10.15 招标文件的 解释 (1)对《甘孜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项 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 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州发展改革部门、自然 资源部门负责。 (2)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 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 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 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6 招标文件中 注 《甘孜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试行)》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 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 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甘孜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中的“注” 为准。 10.17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 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 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 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 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 10.1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 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 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 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9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 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 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20 评标结果公 示期 3 个工作日 10.21 计算机辅助 评标 ?本次招标采用非电子标招标 ?本次招标采用《甘孜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 统》进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投标人应保证其所递交的TBID格 式数据电文投标文件能够为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正确读取。 10.22 异议和投诉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22 处理 开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24号)内容要求,本次招投 标异议和投诉按以下规定执行: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 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 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 门负责受理。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 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凡对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结果以及其他涉及招投标的具 体工作事项进行质疑、信访、投诉的,由相关单位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进行 处理。对于不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投 诉事项不具体等情况,相关部门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其理 由;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 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情 节恶劣的虚假投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23 民工工资支 付担保 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采用现金交纳担保。现金 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以现金 方式交纳的,在工程主体完后,经7日公示、业主确认无农民 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的80%;在工程交工验收后, 经7日公示、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业主确认无农 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余额。 10.24 招标人补充 的其他内容 1.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实行上岗考勤、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良 惩戒、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2.严禁串标、围标,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执行; 3.严禁恶意低价投标,具体按照川国土资发〔2010〕1号执行。 在依法开展项目招标过程中,同一单位或存在隶属关系或者有 其他利益关系的两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 施工和监理工作; 10.25 诚信建设 投标人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23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规 〔2017〕6号)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 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0〕2号文件的规 定,对项目中标单位的行为严格考评,并将中标单位的不良行 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扣减相 应诚信分值,相关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将在信用平台 上公布 10.26 监督部门要 求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甘孜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 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已固化 内容进行修改。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提出投标的具 体要求或新增投标要求(特别是与评审标准相关的条件、否决 投标条件等)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示,否则,其不作 为限制报名、拒收投标文件及评标的依据。 10.27 特别说明 本标准招标文件是按电子招标投标,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进行评标编制的。若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采用非电子招标、 投标、评标。文本中关于电子招标、评标的内容不适用。 10.27 其他要求 本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一律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 准。24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投标最高限价、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投标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项目其他组成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26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甘孜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27 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甘孜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 子招投标系统》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甘 孜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 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甘孜州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 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28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 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 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 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 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 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 条件、能力和信誉。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复印件),具体年 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 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 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29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 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纸质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纸质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 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 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 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电子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纸质投标文件的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电子(数据电文形式光盘,下同)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应当包装,加贴封 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 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电子投标文件 和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提交经投标人数 字证书加密制作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不加密 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30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已递交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 质投标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 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 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 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 绝的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计价文件(含综合单价分析表)导入电子评标系统。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31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 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 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32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 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 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33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 保证金 投标 报价(元) 质量 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控制价(元) 招标人代表:_____________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 监督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 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 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印章)。35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 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 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 应在 年 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 字) 年 月 日 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评 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查。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的,招标人的负责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是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孜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甘孜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中所指的项目负责人。36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37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 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38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 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3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7.1项的要求。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 投标报价下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4项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0.3款要求 其他 不存在本章附件A中A21所规定的形式评审其他否 决条件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 除外)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近3年度财务状况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 况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投标要求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情形之一 其他 不存在本章附件A中A22所规定的形式评审其他否 决条件 2.1.3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40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 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3.2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其他 不存在本章附件A中A23所规定的形式评审其他否 决条件 2.1.4 否决投标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A:否决投标条款。除附件A所规定 的否决投标的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 不得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投标条 款的阐述与附件A不一致的,以附件A为准。 评标委员会在附件A外否决投标文件的,视为未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进 行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施工 组织 设计 评审 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方案与技术措施周全。评审只作合格与不合格结论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体系完备,措施完善。评审只作合格与不合格结论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措施详尽、合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安全管理 体系与措施完善、可行、有保障,满足有关安全要 求的规定。评审只作合格与不合格结论。安全管理 方案须由注册在投标人本单位的安全评价师同时 具备在有效期内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未过期)的 安全负责人编制,并附编制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中国 安全生产协会网站安全评价师查询截图及全国注 册安全工程师查询截图,注册日期均必须满6个月 以上,并附投标人为其购买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 否则不合格。(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 施 体系完备,措施完善。评审只作合格与不合格结论。 环境保护技术及管理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污 染物处理及排放措施由本企业注册环保工程师编 制。注:编制人员附中国人事考试网注册环保工程41 师考试成绩查询打印件,证书原件备查,并附投标 人为其购买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备查,否则 不合格。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编制合理。评审只作合格与不合格结论 资源配备计划 计划合理。评审只作合格与不合格结论 施工设备 能满足工程需要。评审只作合格与不合格结论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能满足工程需要。评审只作合格与不合格结论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2 项目 管理 机构 评审 标准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2.3 详细 评审 标准 付款条件 投标文件承诺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要求 单价遗漏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 价表中若有漏报的,均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 费,或该项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相关子目 的单价(价格)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漏报的 细目的相关费用,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B:评标详细程序 注:(1)评标专家依据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中的数据电文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纸质形式投标文 件仅在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 况下进行评审。 (2)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 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限制 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 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 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 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42 (3)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 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 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 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 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 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 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 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 作废标处理。 (5)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 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 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 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 规情形。 (6)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合格”,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的,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 合格”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43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 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 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 资格预审的)。 2.1.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 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合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合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 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底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44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 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 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 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评 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 处理。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评标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5 附件A: 否决投标条款 否决投标条款 A1. 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等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进行归纳、细化, 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三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总结和补充,也是第 三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除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 投标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投标条款的阐述与本附件不一致的,以本附件内容为准。 A2. 否决投标条款 A21. 形式审查否决条件 (1)投标人的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证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项规定的; (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实质性影响 投标的删减或修改的; (4)投标人按投标文件格式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 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 (5)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 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投标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 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 (8)报价不唯一,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的。 A22. 资格审查否决条件 (1)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的; (2)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4)不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的; (5)财务状况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的; (6)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的; (7)信誉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的; (8)项目负责人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的; (9)技术负责人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的; (10)其他主要人员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的; (11)其他要求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的; (12)联合体投标人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要求的(如组成联合 体投标); (13)投标人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的;46 (1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 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如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电子 投标文件的MAC地址相同等);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b.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后一定时间 内到招标人处签订“民工工资支付”“不转包不违法分包”“项目负责人等人员适应高 原高寒环境”“自行踏勘现场”等承诺(协议)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 标人中标而采取的串通投标行为。 (15)投标人拒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23. 响应审查否决条件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的; (2)工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的; (3)工程质量要求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的; (4)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的; (5)投标保证金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的; (6)投标函未按照第八章“投标函”格式填制提交的; (7)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或评标委员会要求的 《问题的澄清》的; (8)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造价人员未签字或未盖执业印章的; (9)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但投标文件中未附工程造价咨 询委托合同的; (10)投标报价文件签字盖章的造价人员为非注册或登记在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人 员,以及非注册或登记在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的; (1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报送投标报价应有表格且遗漏对投标报价有 实质性影响的表格(对投标报价无实质性影响或对招投标双方权益无影响的表格遗漏除 外),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评标专家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无法打开投标报价计价文件 的; (12)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符合招标人提供的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实质性内容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不一致的; (13)投标人未按相关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 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14)招标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 或未填报的; (15)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16)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 单价的; (17)投标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47 (18)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19)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要求投标人提供协调服务或 (和)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时, 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或当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 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 (20)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投标人不 接受修正价格的。 (21)投标报价(修正价)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3.2项规定最高限价的; (22)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4项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23)符合条件的所有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除外)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下浮比例均小 于8%(不含),致使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24)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明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 (25)投标文件存在对招标文件依法依规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实质性 响应,或者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互相矛盾,或者附有明显不利于招标人(招标人不能接受) 的条件; (26)其他材料不符合第八章“其他材料”要求的。 注:⑴评标委员会评标首先应认真研阅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省、 州有关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 人投标的,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或招标文 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无法评审的,应向招标人和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书面指出,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应当停止评审并向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⑵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私自在其他章 节设置的对潜在投标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资格(质)等要求一律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⑶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一律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⑷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 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48 附件B: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B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 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B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B2.评标准备 B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 附表B-1。 B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 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B2.3熟悉文件资料 B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 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 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 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 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B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 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 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B2.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B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 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 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 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 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B3初步评审49 B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B-2记录评审结果。 B3.2资格评审 B3.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B-3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B3.2.2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 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 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 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 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3.3响应性评审 B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B-4记录评审结果。 B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 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B3.4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B3.4.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第3.1.2项中规 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和附件A:否决投标条款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B3.5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B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B4.1详细评审的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B4.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2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 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4.3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 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B4.4评审结果 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投标未被全部否决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中按 照投标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若投标价相同时,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B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50 B5.1推荐中标候选人 B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 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 有有效投标按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 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B5.2.2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B5.2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将所 有有效投标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B5.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 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B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B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B6.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 停。 B6.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 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B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B6.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B6.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B6.3记名投票51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B7.补充条款52 附表B-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 码 签到时间 1 2 3 4 553 附表B-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人名称 2 投标文件格 式 3 签字、盖章 4 投标文件下 限 5 报价唯一 6 其他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54 附表B-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 证 3 资质等级 4 财务状况 5 类似项目业绩 6 信誉 7 项目负责人 8 其他要求 9 联合体投标人 10 投标要求 11 其他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55 附表B-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内容 2 工期 3 工程质量 4 投标有效期 5 投标保证金 6 权利义务 7 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 8 技术标准和要 求 9 分包计划 10 投标价格 11 其他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56 附表B-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评分项目 是否 合理 可行 投标人名称 1 施工方案 与技术措 施 2 质量管理 体系与措 施 3 安全管理 体系与措 施 4 环境保护 管理体系 与措施 5 工程进度 计划与措 施 6 资源配备 计划 7 施工设备 8 试验、检测 仪器设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57 附表B-6: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 序 号 评审项目 是否合格的标准 合格 不合格 1 技术负责人任 职资格与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2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其中专职安全员 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级证 书) 3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58 附表B-7: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记录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人民币元 项目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最高限价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59 附表B-8: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排名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6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合同技术条款)文 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 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 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 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 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 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61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的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 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需按合同要求退还的 场地。 1.1.4 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条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条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项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 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款约定所作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 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7质量保证金(或承保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62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⑴ 合同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⑷ 专用合同条款; ⑸ 通用合同条款; ⑹ 技术标准和要求; ⑺ 图纸; ⑻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⑼ 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 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编制一份 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内容 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 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63 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 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 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 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 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的义务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 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 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他义务64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3.1监理人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 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费用, 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 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 师应将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指示视 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 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 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 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 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收到书面 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 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65 执行,按照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 中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动、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 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完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 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 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 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 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 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66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本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 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度汛、抢险等 危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 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 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预期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 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 人应将分包合同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全 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协议书。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 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 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 项目经理或其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 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 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⑴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⑵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⑶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67 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 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 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 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 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 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 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 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 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 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 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 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 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与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给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8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 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 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受、卸货、 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但承包人由此增加的 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时间或交货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 因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 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 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 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须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 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施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 作他用。69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 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 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 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 包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 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应有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使用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船闸机场、 码头、堤防以及水路和航空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试,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 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 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点。施工控制网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担施工控制网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 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补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 供上述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70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 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 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资料,上述补 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 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监督和检查不减轻 承包人应负的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负责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 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⑴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⑵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计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 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 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 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 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 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 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 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求助物质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 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 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安全人员,包括分包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71 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 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监理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 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境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 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 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 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 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 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施工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 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72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 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标准)约定的要求。 9.7文明施工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 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 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 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 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 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 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 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 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 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进度。承包人应在 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 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 款约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 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 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制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年 日 工程预付 款 完成工 程量付 款 质量保证 金扣留 材料 款扣 除 预付 款扣 还 其他 应收 款 累计 应收款73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1.1开工 11.1.1 监理人在开工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 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 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 人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 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中明确。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⑴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⑵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⑶ 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⑸ 提供图纸延误; ⑹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⑺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机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合同通用 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 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 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本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 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预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 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74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⑴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⑵ 承包人赶工措施; ⑶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⑷ 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在暂列金额中列支>) 12. 暂停施工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⑴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⑵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⑶ 承保人擅自暂停施工; ⑷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⑸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⑴ 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⑵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⑶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 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 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 人制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12.1款的 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 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 响的部分视为按15.1⑴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22.1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75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 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要求)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 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 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要求)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内批复承包 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 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 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实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 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责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 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 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并作相应记录报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想的 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合 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楚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 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76 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 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 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 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 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 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 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 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结果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 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报监理人 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 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及有关 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 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实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77 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实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⑴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⑵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⑶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⑷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⑸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⑹ 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⑴~⑹ 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 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⑹ 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 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 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指示。 ⑶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清醒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 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⑷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 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⑴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 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办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⑵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 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⑶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 定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⑴ 变更指示只有监理人发出。 ⑵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 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78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 目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检疫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 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 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地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及日工方式实施变更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⑴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⑵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⑶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⑷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⑸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火炬被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 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 标准的,应由监理人按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79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3.3项、第17.5.2项约定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得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不调整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整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 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 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植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以及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办上述价格指数时, 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次按 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订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 整。 16.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路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 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 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 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 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7.1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80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字幕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字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 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 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⑵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 计量资料。 ⑶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保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 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 ⑷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⑸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按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 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总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已确定最 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总核实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⑹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后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⑴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及时完成 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⑵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 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 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申请单中。 ⑶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 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⑷ 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 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⑴ 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的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 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⑵ 工程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⑶ 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金额应作为承包81 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 列内容: ⑴ 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⑵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⑶ 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⑷ 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⑸ 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⑹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⑴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 义务的相应金额。 ⑵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⑶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⑷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 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更 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 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⑴ 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 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 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⑵ 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 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⑴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其应付给82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⑵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第17.3.3.⑵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⑶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 分的临时付款。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⑷ 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 ⑷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⑴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⑵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 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⑴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 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 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⑵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第17.3.3⑵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富给承包人。 ⑶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⑷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 ⑷目的约定办理。 17.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 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工程量清单中。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验收。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 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单位工程验收83 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 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 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 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 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 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 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竣工验收 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 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 外。 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 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至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 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工其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 行修复。 18.9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 运行所需的人员。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 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84 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 约定。 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 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 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 现场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 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 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 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区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区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 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属发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 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运行,试验和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 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 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85 实际竣工日期算起。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 期应相应提前。 20. 保险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员负责的工地 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 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 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类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 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款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⑴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代理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86 ⑵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 除外。 21. 不可抗力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1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有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⑴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⑵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⑷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 发包人承担。 ⑸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 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 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87 22. 违约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⑴ 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 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他人; ⑵ 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⑶ 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 除不合格工程; ⑷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⑸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签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 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⑹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⑺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⑴ 承包人发生第22.1.1⑹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 律处理。 ⑵ 承包人发生第22.1.1⑹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 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⑶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 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 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 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⑴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以提供的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⑵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 付的违约金。 ⑶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⑷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⑸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 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 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88 22.2.1发包人的违约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⑴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 款延误的; ⑵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⑶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⑷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⑸ 发报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第22.2.1⑷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⑴ 发生第22.2.1⑷ 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⑵ 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 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 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⑴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⑵ 承包认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 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除。 23. 索赔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最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⑴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 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权利; ⑵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⑶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89 ⑷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⑴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录副本。 ⑵ 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 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创承包人。 ⑶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 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合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的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 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以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 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 后的14天内,将持有意义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 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 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⑴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 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报告,并附必要的 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 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 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90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 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做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 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和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 24.4仲裁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91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条件;(6)施工设计图;(7)招标文件;(8)投 标文件;(9)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均视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四川省现行技术规范、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 日内提供施工图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设计图纸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仅限在本工程项目中使用,不得外 借或作为自己的图纸用于其它目的。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进行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发布开工令、决定工程延期、索赔、 材料价格等与工程投资相关的签证确认、撤销或调换施工单位不称职工作人员。92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日期七天前,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中标人自行考虑所 需水、电、电讯线路等条件,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提供协助。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协助。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中标单位在开工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方勘察资料 现场找点,并经设计方确认。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图纸后 周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负责协助承包人协调施工现场的周边关系,协助承 包人处理与施工有关的一切事务。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在每月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份按合 同详细的进度和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每月 日前提交下月 工作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交发包人审批后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提供,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93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对所有进入现场的半成品和已完工程成 品进行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除业主有特殊要求外(指超出标书范围)承包人应 承担所有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 用承担:按国家相关法规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协调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文明施工现场标准要求,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发包人处理与施工有关的一切事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开工前 个工作日内 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报审切实可行的工程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文件后 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1.建设工期: 日历天 12.工期延误 1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人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 确认,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现行有关验收规范进行。 14.工程试车 14.1试车费用的承担: 参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最终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5〕44号) 》执行 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5.合同价款及调整 15.1本合同价款采用(1)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本项目实行承包人风险包干制度,工程量94 风险包干系数为 %(含)。 15.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5.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 单已有的价格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若工程量清单中 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及施工现场实 际情况编制综合单价,材料价格则参考同期发布的数据和市场价格为准。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15.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16.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双方签订合同后,在承包人 临设搭建完成且主要施工设备进场后,由发包人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 支付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17计量 17.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8《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 标准(修订)》或其适用 的修订版本。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7.3.工程量确认 17.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日前,承包人将已完工程量报告 (一式陆份)、质量证明资料及工程款(进度款)付款申请表送交工程师审核,工程师应于承包人 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工程款(进度款)付款申请表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1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计量支付,发包人在收到工程款(进度款) 付款申请表后14日内支付给承包人,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交同时提供 民工工资兑现承诺后拨付到已完工程量的 %,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到已完工程量的 %,待审 计结算后,拨付到审计结算确认工程量的 %,另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工程无质 量问题后 天内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七、材料设备供应95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19.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其监理工程师,按制度规定及时上报设 备、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取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发包人有权拒绝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21工程变更程序: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 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 资发〔2014〕 80号)作为增加工程量管理的重要依据,严格变更管理程序。 22 变更估价 22.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严格执行《四川省地质灾害 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川 国土资发〔2014〕 80号)。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完工后 天内,承包方必须完成所有竣工材料的完善、归 档工作,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五份;未按验收要求完善、完成相关内业资料的,每延 期 天,给予罚款 元的处罚,其处罚金额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项目最终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5〕44号) 》执行。 24.竣工结算 24.1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综会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4〕80 号)规定,由省财政厅作决算审查。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96 25.违约 2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应付款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 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业主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2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义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 基础上节约工期;以承诺工期为准,实际完成工期每延长一天,扣罚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 的 %。 25.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达不到 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指令和有关的标准规范在约定工期内无 偿返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除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外,还 应承担工其违约责任,按工期延长时间给予合同价 的罚款,罚款金额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5.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当工期延长 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 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6.争议 26.1本合同在改造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7.工程分包 27.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28.不可抗力 2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并以当地政府认定或规定的标准 为准。 29.保险 29.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97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员的工地人身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工地人身险、施工现场承包人机械设备、堆集物、设 施和施工操作时对他人的伤害险。 30.担保 30.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函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 31.合同份数 31.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其余 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2、补充条款 32.1未经业主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建造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也不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 时,视同转包。 32.2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 国土资规〔2017〕6号)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 法》(川国土资规〔2018〕2号)要求,中标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相关信息录 入 四 川 省 政 府 投 资 地 质 灾 害 项 目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平 台 (http://202.61.89.33:16003/DMGeoZZZXPortal/),并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压证 施工制度,合同签订前,施工单位将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执业证件原件交发包 方,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如 与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不符的,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主要 技术负责人的,第一次发现,给予合同价 的罚款,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若发现第二 次擅自变更上述人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2.3工程实施过程中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签字到场,坚守 岗位。 32.4填写详实完整的施工日志。 32.5若承包人施工人员不力,监理工程师有权向业主出具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98 案。经发包方核实确认后,可给予 元的罚款或者撤销、调换相关人员,给发包方或第三人造成损 失的,由承包方赔偿。若情节严重,发包方有权将相关情况报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相 关建设监督部门处理。 32.6非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工程进度延期达一周以上,或出现重大质量 事故和安全事故无力继续履约的,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群体事件的,施工单位先自行退出施 工场地,后结算已施工工程款项;发包人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开展工程建设。由此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给予合同 的罚款,罚款金额在履约保证金或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 32.7业主单位针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到岗情况,施工现场环境安全防护措施,施工 日志以及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报告进行施工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予 通报、责令整改以及处以罚款等相关措施,特别是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 项目负责人未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每一次向中标单位罚款 元,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场的,一 次处罚 元,一般人员不在场的,一次处罚 元。 32.8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不办理或办理工程竣工资料、审计和决算报告的,每推迟一天, 向施工单位罚款 元。 32.9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99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编制,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勘查成果及施工图设计;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元)。 最终价款以审计结算结果为准。 4.项目管理机构。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资质证书号: ; 技术负责人: ,资质证书号: ; 5.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00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 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承担的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均为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 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一年期满后14天内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质量保证责任不解 除。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101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定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 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 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 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员 工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 须熟悉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 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 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 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 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 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 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 斯检验等特殊工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 如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 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或 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 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经常处于完好 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 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102 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 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 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103 附件四、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纪检监察部门以及自然资源行业部门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 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 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 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 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 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 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 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 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 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 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104 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 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105 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_______ 年___月___日参加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履行与 你方订立的合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内向你方提供现金担保。 1.基本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验收意见之 日止。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106 附件六、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发包人): 我公司有幸中标成为承包人,我公司承诺:保证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本工程,及时支付工人工资、 材料款等费用。 若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材料费等,发包人不负有任何责任。 我方同意并接受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或材料费造成相关单位(人员)集体上访发 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等现象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如果因未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的,按到县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访 元/ 人/例处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访 元/人/例处罚,其处罚金额在履约保证金 中扣除; (2)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的,承包人承担 元整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 可终止合同; (3)上访三次(含三次)以上,仍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兑付的,发包人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兑付农民工工资; (4)未及时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待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发包人有权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民工 工资。 承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 目 经 理(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10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108 第 二 卷109 第六章 图 纸(另册)110 第三卷11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按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执行。112 第四卷11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 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 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 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 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114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115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 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以次类推。11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 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_______,按合同 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程质量达 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 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项目负责人:________ 6.项目技术负责人: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 贰、叁、肆、伍、陆、柒、捌、玖、 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 价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零 拾(亿)零 亿 壹 仟(万)贰 佰(万)叁 拾(万)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12304560 )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 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 合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117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 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解释 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 具 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 的有 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 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 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 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 术、 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在 3 年(限定在 1 至 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 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 14 号):“(二十二)招标 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没收投标保证金不 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 代理机构必须将 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 1 一 3 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B、放 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 以该项 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 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 关行 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3 年(限定在 3 至 5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 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 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 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 至 5 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 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 人”。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 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 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 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 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 政处 罚的”。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 定的 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 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 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 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6)“近 3 年内在招投标和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 机关 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118 为,并被司法 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 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 关系 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 理 或主 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 技 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 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 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 冲突的职务。 (11)“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 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 的,最后一个 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 年。 如某投标 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 2008 年 8 月 30 日,按招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 的规定,期 间届满的日期是 2009 年 2 月 28 日。2009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 招标,投 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为 2008 年 8 月 8 日。按招标文件在 4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 2008 年 8 月 9 日起 算,期间届满的 日 期是 2012 年 8 月 8 日。2012 年 8 月 9 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的招 标,投标人才可以参 加。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1.2.4 姓名: 2 工 期 1.1.4.3 天数: 3 缺陷责任期 1.1.4.5 个月 4 分包 4.3.4 ___________11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120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 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 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 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 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 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 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 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 年 月 日121 三、联合体协议书 _______(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_______(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_(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 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__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联合体成员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 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122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的投标,并按 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要求 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若采用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无须提供附件资料,以开 标时系统中的投标保证金一览表到账名单为准。 2、若采用网银在线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附网银支付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 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证明扫描件。 3、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123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4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 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 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 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 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125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 部位 备注126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时 数 用途 备注127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28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29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 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130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131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132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 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 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133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 要 内 容 预计造价(元) 已经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