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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法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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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03 18:0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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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龙口市人民法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采购招标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681202002000107
采购项目名称龙口市人民法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采购
采购内容及分包情况

龙口市人民法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采购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龙口市人民法院

地 址:龙口市港城大道701号

电 话:0535-8778229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龙口市新嘉街道顺康小区综合楼三楼

电 话:0535-8510006

二、采购项目名称:龙口市人民法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681202002000107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包号

招标

内容

数量

及用途

投标人资格要求

预算金额

(万元)

1

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

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2、投标人须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投标人须具有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4、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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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招标文件

1.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的要求,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已注册的供应商无须重复注册);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4月7日8时30分至2020年4月1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龙口政府采购网”下载招标文件(初次办理CA 的投标单位请联系 0535-6896343 福莱易通工作人员进行办理)。

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开标前半小时缴纳。

4. 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

四、公告期限: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龙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投标文件。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0年4月28日09:00时。

2.地点:龙口市政府采购大厅【开标室1】(绛水河东路4号)。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人:龙口市人民法院;联系人:张红;电话:0535-8778229。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杨美玲;电话:0535-8510006。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招标文件。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发 布 人:龙口市人民法院

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二O二O年四月三日

附件招标文件(1).pdf招标文件(1).pdf
1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SDGP370681202002000107 项目名称:龙口市人民法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采购 招 标 人:龙口市人民法院(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0年4月2 温 馨 提 示 致各投标人: 为保证本项目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招标过程中由于投标文件制作不合格等 原因导致贵单位所投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或被取消投标资格现象的发生,请贵单位仔 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每一条款,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请认真研究招标文件重大偏差所包括的内容,投标文件有以上所列内容之一、 经评委认定属实的,将作无效投标或废标处理。 2、开标注意事项详见“龙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使用指南中电子投 标开标注意事项” ①投标人在线签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通过CA数字证书进行在线签到, 未在线签到的投标无效; ②投标人接到解密提示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CA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 开始解密。 3、为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 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受理。 4、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安装期/竣工交付日期(注意工作日与日历日 的区别)、付款方式、质保期等商务条款,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作出响应或正偏离以上 商务条款的承诺,不响应或负偏离的将导致废标。 5、对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投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法规处以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处以采购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 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龙口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请各投标人严 格自律,诚信参与投标。 6、对招标文件有疑义或其它问题请及时与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杨美玲 联系电话:0535-8510006. 谢谢合作!3 目 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 1 第二部分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4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 15 第四部分合同格式………………………………………………………………………33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91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书 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龙口市人民法院的委托,现对龙口市人民法院智能 语音识别系统建设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内容:本项目龙口市人民法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采购,共分为一个包 (具体内容详见第二部分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2.有关要求: 2.1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 下证明材料: 2.1.1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2.1.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1.3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 2.1.4具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1.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2.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付款方式:全部货物供货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60%,运行三个 月后无质量或技术问题,支付合同价款的30%,质量保证期满后(无息)付清余款。 2.3供货安装期:自接到招标人通知后20日历天内供货并供安装调试完毕。 2.4供货安装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5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二年(投标人可自报更优惠的质保期)。 2.6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投标人要按时完成供货安装。配发过程中做好退、换等 售后服务工作。在保质期内出现的问题,要1小时内做出响应,6小时内免费解决问题 。要求中标人在调试安装过程中,如有质量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调换和补足。 3.有关说明 3.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必须完成所有相关供货、安装等工作,提供所 有安装所需的材料、备品备件等附材,要求达到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 漏,均应免费提供,投标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3.2投标总报价应一次性报定,总报价应包括设计、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 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进口部分还要包括关税、商检、手续费等)、2 相关手续费、安装施工、管理、检验、运杂、装卸车、安装调试、系统集成、培训、 配合、检验检测、验收、图纸资料、软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 投标 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且所有采购内容必须报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 何选择性的报价。 3.3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需进口的应执行原产地国家有关 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安装调试完成,采购人组织专业人员,按采购需求, 组织验收。成交人应负责验收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包括聘请专家费、权威部门检测费 等)。 3.4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对招标内容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须经财政 部门批准后,按中标单价相应调整总价。 3.5本项目为资格后审,投标人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提供所要求提供 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供不全或没有提供或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或提供 的有瑕疵,将导致废标。 3.6招标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无论投标人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 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投标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8政府采购预算:本次招标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 (¥480000.00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9凡对本次招标提出的询问均需使用企业CA锁登录龙口政府采购网 (http://www.lkzfcg.gov.cn/)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最下方提出,同时投标人应密 切关注上述公告页面代理机构发布的最新澄清信息。澄清和修改一经发布,视为投标 人已收到。 3.10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的收取:代理服务费5300.00元人民币,由中标单位在领 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政府集中采购货物,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验收,由中标人承担验收费用2000元人民币,随同招标代理服务费一同交纳至招标 代理机构。 3.11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至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3.11.1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 山东网址。3 3.11.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3.11.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投标人,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11.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招标人审核并签署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的要求,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投标人必须在中国 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已注册的供应商 无须重复注册),投标截止时间后经查询投标人未注册或注册不成功(查询无信息) 的,其投标无效;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4月7日8时30分至2020年4月13日17 时00分(北京时间),登录“龙口政府采购网”下载招标文件(初次办理CA的投标 单位请联系0535-6896343福莱易通工作人员进行办理),逾期将无法下载;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开标前半小时通过微信进行缴纳。 4.4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递交: ① 通过【龙口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工具】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系统通过投标人 当前使用的CA数字证书自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出 现上传凭证,投标人可以下载保存。 ②投标人签到及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须携带上传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 及可登陆互联网的电脑设备以确保网上开标(现场不提供网络服务)。 5.2纸质投标文件递交: ①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4月28日8:30-9:00时(北京时间)。 ②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龙口市政府采购大厅开标厅(绛水河东路4号)。 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4月28日9:00时(北京时间)。 5.3电子版投标文件未上传、无法被系统读取的电子投标文件或纸质版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开标时间及地点 ①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4 ②开标地点:龙口市政府采购大厅开标厅(绛水河东路4号) 7.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地 址: 龙口市新嘉街道顺康小区综合楼三楼 邮 编: 265700 电 话: 0535-8510006 联系人: 杨美玲 招标人: 龙口市人民法院 地 址: 龙口市港城大道701号 联系人: 张红 电 话: 0535-8778229 8.模拟开标过程 投标截止时间前请投标人使用“龙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提供 的模拟开标功能,验证当前电脑环境是否可用、电子签章是否可以使用、ACA 数字 证书是否匹配,避免造成无法正常网上电子开标。 模拟开标使用步骤:使用 A CA 。 数字证书登录→进入交易平台→点击“模拟 开标”菜单。 9.龙口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流程 具体操作请至龙口政府采购网【(http://www.lkzfcg.gov.cn/)-首页-资料下 载-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龙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使用指南(政府采购供 应商)】。5 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工程概况 本次采购为龙口市人民法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采购项目,按一个包进行采购。 投标人须对全部内容进行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则视为对招标人让利,投标人均应免费提 供。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参数 单位 数 量 1 智能庭审系统客 户端软件 1.智能庭审客户端:采用32/64bit企业级Windows 7版本以 上系统部署,要求与人工智能能力平台配套使用,能够提供庭 前模板导入,多角色区分,庭审录音标记回听,庭审信息语音 播报,资料、热词学习,导出/打印等功能。 ★2.内网部署:系统要求在本地法院内网中进行所有软硬件设 备的安装部署,全部数据都要求保存在内网服务器上,与外网 无任何数据交互。 3.系统扩展性:系统前端语音识别处理设备需轻便化部署,通 过在单个科技法庭中添加单一设备即可实现≧12路的语音信 号输入,同时针对具体法庭需求可实现平滑扩展。 4.麦克风配置:在配置中心修改麦克风后,修改数据会更新到 数据库,同时在庭审页面麦克风名称会发生同步变化,永久有 效;另外也可一次性修改,如果单纯在庭审页面修改麦克风, 此次修改只针对此次庭审有效。 5.转写光标快速定位: 书记员在修改笔录过程中,点击快速定 位图标或者按快捷键“Esc”,可快速定位到转写光标,并能 实现页面文字自动回滚。 6.问题反馈功能:点击用户中心,用户可在用户问题反馈页面, 实时反馈当前使用系统所遇到的系统问题,支持上传附件。 7.个词永久生效:对于庭审场景通用的一些法言法语,将热词 设置为永久生效可以跟客户端绑定,只要使用该电脑客户端 的,均可以使用,不用重复添加热词。 8.个词修改智能记忆:对于部分识别错误的词,用户修改后系 统经过记忆,后续可以自动将错误的替换成正确的,减少用户 修改操作。 9.Word格式兼容:文档编辑中Word模版导入、编辑、字体设 置、剪切板、段落、查找替换等功能保持和word格式一致, 无需修改直接打印。 10.模糊音设置:个性化词汇进行模糊音设置,智能修正个人 方言口音造成的关键词识别错误。如:z=zh,c=ch,s=sh,l=n, f=h,r=l,an=ang,en=eng,in=ing,ian=iang,uan=uang 等模糊音设置。 11.资料学习:系统能够对案件相关资料的学习,包括词汇和 句子表达,且学习后的成果,书记员实时查阅编辑,用于提高 识别准确率。 12.识别模式选择:支持熟练模式与学习模式自主切换,选择 学习模式,系统将语音识别结果实时同步到屏幕上,方便书记 员左看右写,实时对照编辑。 套 46 13.不同麦克风设置不同语种:在庭审中有外籍当事人的情况, 可以设置其麦克风为英语转中文普通话功能,普通话和不同方 言的场景转换。 14.系统异常恢复:当存在异常情况,例如断网,异常退出后, 系统会自动保存之前数据,下次打开原数据依旧呈现,避免数 据丢失。 15.支持方言类型配置:支持对各个麦克风进行方言类型配置, 以适配当事人的说话口音。 16.支持电子质证功能:支持与电子质证系统进行兼容,实现 电子质证产品相关功能,便利庭上质证。 17.支持庭中合议功能:庭中合议模块可在休庭时提供庭中合 议笔录记录的功能,为庭审过程中的合议提供便捷的记录功 能,辅助快速生成合议笔录。 18.智能模糊查找替换:系统支持通过输入正确结果,可通过 音相近快速搜索到转写错误的文本,并快速替换。 19.笔录快速找回:系统支持快速找到当庭开过的所有案件笔 录数据。 ★20.必须具备对接烟台中院语音能力平台对接能力,投标人 投标报价必须包含对接烟台中院平台费用,不得要求甲方另行 支付。投标人须提供与烟台中院平台对接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 公章的扫描件。 2 智能庭审系统语 音接入设备 设备配置参数不低于如下要求: 1.音频输入参数: 1)频响:20HZ-20KHZ(+0.1/-0.4dB) 2)动态范围:最高92dB,A计权 3)噪声级别:-92dB,A计权 4)阻抗:20kohm 5)输入电平:+4dBu 6)可调节增益范围:0dB~51dB(数字调节) 2.音频输出参数: 1)频响:20HZ-20KHZ(+0.1/-0.4dB) 2)动态范围:最高92dB,A计权 3)噪声级别:-92dB,A计权 4)阻抗:470ohm 5)输出电平:+4dBu 3.接口默认数字音频参数: 1)采样率:16k/48k 2)位深:16bit 3)通道:12通道 4)光纤同步接口:input*1,output*1 台 4 注:(1)以上技术参数仅供参考,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必须相当于或优于上 述技术参数,并完全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同时填写技术规范偏离表。 (2)不允许对设备清单进行变更。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 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4)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 〕9 号),招标人购买7 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含附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认证 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结果当前页复印件(加盖 投标人 公章),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8 A 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项目—龙口市人民法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的招标 采购。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龙口市人民法院。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并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 2.4中标人-系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评选出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 标得分最高、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投标人。 2.5“设备”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向用户提供所需的货物及有关技 术资料。 2.6“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供货、检验、调试、技术支持、维修、 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义务。 3. 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 3.2投标人必须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的要求,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登录 “龙口政府采购网”下载cg版磋商文件。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7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其它资格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不良信用 记录; 3.8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3.9为本次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 不得再参加本次的采购活动。9 3.10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的各项条件。 4. 其它 4.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 的全部费用。 4.2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均无向投标人解释其中标/未中标原 因的义务。 4.3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 录。 B 招标文件说明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5.1.1投标邀请书 5.1.2招标项目说明及技术规格要求 5.1.3投标人须知 5.1.4合同格式 5.1.5投标文件格式 5.2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5.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 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 前使用企业 CA 数字证书通过龙口政府采购网登录后,在“采购公告(电子交易系统) 栏”(http://www.lkzfcg.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47) 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最下方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应密切关注上述公告页面的最新澄清 信息。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澄清和修改一经发布,视为投标人已收到。 6.2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于龙口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电10 子交易系统)栏”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最新澄清或修改信 息。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澄清和修改一经发布,视为投标人已收到。 7.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其投标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 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采购公告(电子交易系统)栏”本项目招 标公告页面最下方发布更正信息。信息一经发布,视为投标人已收到。 7.3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8. 要求 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潜 在投标人的业绩、荣誉(获奖)及相关附件须在“龙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上传并公示(上传后无法删除),制作投标文件时上述材料只能通过系统选取,否则在 电子评标时不予认可。同时需保证录入全部资料的真实有效,中标公示后投标人业绩、 荣誉等加分项证件(如果有)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业术语 应附有中文注释。如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响应 内容的中文翻译,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为准。 9.2除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 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9.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 完整性,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作出实质性响应。 10.2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 10.3资格审查文件:营业执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0.4商务部分: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供货范围明细表、商务及技术偏差表等。 10.5技术部分:相关设备选配方案及技术说明、安装方案、合理化建议、技术培训11 及技术服务等。 10.6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1. 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供货范围明细表上写明投标内容的单价、合计单项 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合计单项价(计算)不符,以单价为准;如果合计单项价之 和与投标总价不符,则以合计单项价之和为准。 投标总报价应一次性报定,总报价应包括设计、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 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进口部分还要包括关税、商检、手续费等)、相关 手续费、安装施工、管理、检验、运杂、装卸车、安装调试、系统集成、培训、配合、 检验检测、验收、图纸资料、软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投标人只允许有 一个方案报价,且所有招标内容必须包含,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 的报价。 11.2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 一览表为准; 11.3投标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1.3.1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11.3.2安装、调试、培训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 12..投标保证金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采【2019】40 号文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3. 投标有效期 13.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日。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 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6.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 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 1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与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15.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5.1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 15.1.1投标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12 15.1.2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使用【龙口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电 子投标文件。 15.1.3投标文件签章:在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的附件中“公章”“印章” 处,分别签单位公章、个人印章(具体操作请至龙口政府采购网 (http://www.lkzfcg.gov.cn/)-首页-资料下载-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龙口市财政局政 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使用指南)。 15.1.4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 况。 15.2纸质投标文件的编制: 15.2.1投标人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 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5.2.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装订成册,并在相应位置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 15.2.3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 修改则必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5.4 纸质版投标文件应与投标人上传到龙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电 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若纸质版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与上传到龙口市财政局政府采 购电子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一致,以系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报价 为准。 15.5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 16.1通过【龙口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上传时,系统通过投标人当前使 用的CA数字证书自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16.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出现上传凭证,投标人可以下载保存。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所投包 号)投标人名称等字样。 17.2所有密封文件须在封口处盖投标人公章。 17.3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17.1-17.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13 标记后,按招标书注明的地址送至开标地点。未密封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 受。 18.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8.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后,通过【龙口政府 采购电子招标投标工具】上传投标文件,系统即时向投标人发出上传回执通知。上传时 间以上传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予 以拒收。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9.2投标人的样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拒绝接受。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消 20.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上传的 投标文件。 20.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 得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其投标文件。 E 开标和评标 21. 开标程序 21.1宣布开标纪律; 21.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1.3查看在线签到家数,少于三家开标会结束;不少于三家开标会继续进行; 21.4 投标人根据要求在限定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开 始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21.5投标人授权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确认;在规定时限内未确认的,视为默认开标结 果; 21.6开标结束。 22.开标 22.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 统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通过CA数字证书进行在线签到。 同时投标人必须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如授权代表缺席开标仪式,投标将被视为无14 效。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上传投标 文件的CA锁和可登陆互联网的电脑等设备以确保完成网上开标。 22.2开标注意事项详见“龙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使用指南中电子投标 开标注意事项” ①投标人在线签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通过CA数字证书进行在线签到,未 在线签到的投标无效; ②投标人接到解密提示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CA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开始 解密。 22.3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投标人线上确认。 22.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 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在线)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 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5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2.6在评审结束前,投标单位请保持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登录状态。评标过程中,如 果评审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单位需要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专家问题澄清】功能,限时在线提交有投标单位电子签章的澄清,系统不接受 超时的澄清。 22.7各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将在电子交易系统告知。 23. 评标委员会 23.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 23.2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招标人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评审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从省政府评审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抽取的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 抽取应当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4.评标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这 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标时恪守以下原则: 24.1节能环保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环 保产品,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9号)。15 24.2促进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原则:在本次采购活动 中,应当给予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 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是依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 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 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24.3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评审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4.4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用同一标准进行 评标。 24.5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和 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6保密性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24.7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 的优劣评定中标候选人。 24.8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 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 的,视为同意。 25. 评标方法 25.1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5.1.2信用记录查询 开标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信用山东"( www.creditsd.gov.cn)对投标人信 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查询网页截图打印后经招标人确认签字 后作为证据留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 件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16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 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投标无效。 25.1.3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 算错误,文件是否恰当的签署。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25.1.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 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 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 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1.5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而没有重大偏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 没有重大偏差或保留。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内容或限 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规定,而纠正这些偏差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 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5.1.6重大偏差包括以下内容: (1)无法被系统读取的电子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4)投标人电子版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5)投标人经电子评标系统比对CPU编码、硬盘编码、MAC地址三项相同的; (6)供货安装期、质保期、付款方式、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不完整; (8)未按规定报价,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出所投设备的分项报价及备品17 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9)技术文件部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详细方案、配置、技术指标或者复制招标 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10)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1)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1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1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作无效投标或 废标处理,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5.1.7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 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和数据 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 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8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系指采购人确定的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 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小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25.1.9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系 指采购人确定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 为中标候选人。 25.2投标文件的澄清 25.2.1如果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评标委员会需通过电子 交易系统【发起澄清】功能,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投标人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专家问题澄清】功能,限时在线提交有投标单位电子 签章的澄清;系统不接受超时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 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2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18 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 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5.2.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通过【专家问题澄清】功能,要求其在 合理的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专 家问题澄清】功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对于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3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 评标小组根据《评分细则》,对初审合格的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充分审核和评论后由 各评委独立进行打分。 评分细则: 序号 内容 标准 分数 备注 1 投标报价 30分 评标基准分:30分 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 的投标报价 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 报价 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分。(保留两位 小 数) 2 技术评 分项 设备的总体 质量及性能 10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能体现系统总体质量及性能的相关 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如相关认证、证书、技术规范及标准、产品样 本、技术描述等)。优:6-10分,一般:2-6分。 设备详细配 置与技术指 标 10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能体现系统详细配置与技术指标的 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如相关认证、证书、技术规范及标准、产 品样本、技术描述等)。优:6-10分,一般:2-6分。 3 服务方 案 系统设计方 案 12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系统设计方案,在4-12分之间进行评分, 系统设计方案完整、科学、实用,得8-12分,系统设计方案基本实 用,得4-8分,没有该项内容的,该项得0分。 项目实施方 案 10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组人 员构成、质量保障措施等,在2-10分之间进行评分,实施方案具体、 合理、可行、全面,得6-10分,实施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2-6 分,没有该项内容的,该项得0分。 4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 6分 以投标人提供的2017年1月1日起至今(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整 的已完工的庭审语音类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包括合同原件、设 备清单原件、完工证明材料原件,三者缺一不可)为准。 业绩评标基准分:6分 评标基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业绩累计金额最高的业绩为基准, 其业绩分为满分6分。 其他投标人业绩得分:(投标人业绩累计金额值/业绩累计最高金额 值)×业绩评标基准分 5 投标人履约能力、综合 实力、信誉、荣誉等 18分 1、投标人投标时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 投标人公章(鲜章)的,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得 0分); 2、投标人投标时提供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 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的,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评委 不认可的,得0分);19 3、投标人投标时提供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 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的,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 认可的,得0分); 4、投标人投标时提供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 章(鲜章),得3分(未提供或提供评委不认可的,得0分) 5、所投产品对中文标准普通话的实时识别,声源取自近距离麦克风 收音,识别准确率99%及以上的得3分,97%(含)-99%的得1分, 其他的不得分,需提供加盖原厂商公章的省级及以上检测部门出具 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6、所投产品对山东方言的实时识别,声源取自近距离麦克风收音, 识别准确率91%及以上的得3分,85%(含)-91%的得1分,80%(含) -85%的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需提供加盖原厂商公章的省级及以 上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7、智能庭审系统语音接入设备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产品 认证证书的得3分。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履约能力、综合实力、信誉、荣誉等其他证明材 料,在1-3分之间进行独立评分。 6 本地化服务能力及方 案 4分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本地化服务能力及方案,在1-4分之间进行独立 评分。 7 节能环保加分 报价评 分项 若所投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报价分值基础上 分别给予1.5分的加分,若所投部分产品为节能、环保产 品,在其报价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0-1.5分的加分。须提 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含附件)(加盖投标 人公章)或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相关认证机构和 获证产品信息结果当前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 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技术评 分项 若所投全部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在其技术分值基础上 分别给予 2.25 分的加分,若所投部分产品为节能、环保 产品,在其技术分值基础上分别给予 0-2.25 分的加分。 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 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含附件)(加盖 投标人公章)或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相关认证机 构和获证产品信息结果当前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注:① 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 的扣除(若非全部为小微企业产品, 则按小微企业产品占总报价比例进行扣除);联合体共同参加的,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 总金额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投标 人为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②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 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20 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给予 6%的价格扣除优 惠。 投标时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③若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委 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发展的政策。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若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 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26.特殊情况下的评标方法 如出现投标人达不到法定要求的数量、串通投标、投标人互相诋毁,导致评标委员 会无法评标或投标人报价均超出项目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停止招标。 27.评标纪律 27.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 将按照评标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7.2所有评标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7.3评标人员不得接受或参加投标人或与投标有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有碍公务 的宴请、娱乐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27.4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27.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 用户及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27.6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 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 得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以外。 27.7评标过程中,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时,先听取专家评委意见,用户评委随后发表 意见。 27.8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交至招标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 程中的任何资料带出评标现场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 27.9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过程予以保密。 27.10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7.1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21 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7.12评标工作开始前,由工作人员负责收缴并保管评委、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27.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 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场(在线)提出询 问或者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F 定标 28. 中标标准 28.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结果按评审后 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 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 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报价得分和各个独立 打分项汇总计算,每个独立打分项由评委打分取平均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 五入)。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小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28.2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标准。 28.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 改变评审结果。 G 授予合同 29. 中标通知书 29.1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22 29.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中标结果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29.4确认中标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2份纸质投标文件副本, 要求与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 30.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对招标内容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须经财政部门批 准后,按中标单价相应调整总价。 31. 签订合同 31.1中标人须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 事项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三十日(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视为自动放弃)内。 31.2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合同附件。 31.3如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招标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1.4采购合同公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予以公开发布。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合同标的、合 同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采购合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 号;(三)中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合同金额;(五)合同文本。 H 中标服务费 32.中标服务费 32.1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银行电汇、现金。 32.2代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最 高 限 价项目 100万以 下(含) 100-500万 (含) 500-1000 万(含) 1000-5000 万(含) 5000-1 亿万(含) 1亿以上 货物 1.1% 0.8% 0.5% 0.25% 0.05% 0.01% 注:代理服务费按代理费收费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 算;超过50000.00元的按50000.00元计算。 32.3代理服务费5300.00元人民币,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 政府集中采购货物,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验收,由中标人承担验收费用2000 元人民币,随同招标代理服务费一同交纳至招标代理机构。23 I 验收 33.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条件时,中标人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自收到 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 J 无效投标与废标 34.投标人有第25.1.4(1)—(14)条规定情况之一,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35.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不仅被视为废标,而且招标人将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规定行使权利,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索赔的权利。 35.1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35.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35.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 35.4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5.5投标人串通投标; 35.6投标人向招标人、用户、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35.7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5.8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35.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K 质疑与投诉 36.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构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两次或多次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 出的质疑拒收。 37.质疑函原件应由授权代表携带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 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缴纳保险单位名称须与质疑单位名称一致)原件及复印件当面 提交。 ①招标人联系电话:0535-8778229。 ②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35-8510006。24 38.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 法》执行。 L 解释权 39.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招标人,解释以招标人的书面解释为准。 40.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人应同时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25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监证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26 龙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甲方)所需龙口市人民法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采 购,由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SDGP370681202002000107号招标文件,在国内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评审小组确定 (以下简称乙方)为该项目 的中标单位。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附报价表)。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1、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分项 价款在“报价一览表”中有明确规定。 2、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 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3、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售后服务费用。 4、如无货物数量增减,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因招标方原因,增加 或减少货物数量(以不超过合同总价款10%为限),需报经龙口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 室审核,增加或减少的货物价格,按投标文件中最终承诺的有效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以下内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3、中标通知书 4、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附件 第四条 供货施工地点: 第五条 供货时间: 第六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全部项目供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7 60%,三个月后无质量或技术问题,支付合同价款的30%,质量保证期满后(无息)付 清余款。 第七条 材料设备采购 1、甲方不负责采购、供应任何材料设备,所有配套和备用材料均由乙方提供。 2、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招标文件中所明 确的种类和标准。 第八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 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质量保证 1、保修期为 (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为准)。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或优于招 标文件);如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下,在其使用寿 命内具有良好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制造或材料的缺陷 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 装应适应于远距离、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本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招标方指定地点。 2、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内的,乙方必须出具“CCC”国家 强制认证标志,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 3、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数量和规格要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和招标文件(或乙方承诺)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货物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内在性能及货物包装是28 否完好。 5、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清单、检测报告、随货资料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 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凭证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 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6、甲方应在到货后按有关标准对货物进行验收,对于不能到货验收的,可进行 厂内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照验收结果,真实、完整地签署 《政府采购验收单》。 7、货物和调试验收的标准:按国家相关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 标文件的承诺。 第十二条 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 诺”提供服务。 2、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进行更换,不再收取任何费 用,但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 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货物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除迟交 货物以外,乙方若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应按违约行为的延续时间,每天支付合同总金 额1‰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式样、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 方有义务将其调换成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因调换货物造成延期交货的,乙方应每天 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 3、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 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终止合 同,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 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9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 进行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 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诉讼于龙口市人民法院。 3、除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修改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龙口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备案,甲乙双方不得对合 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履行合同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经验收不合格,甲方委托中介机构或权威部门进行检验后, 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的; 3、乙方未能提供本单位合格税务发票的; 4、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并经龙口市财政局 相关业务科室备案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玖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龙口市财政部门四份,山东信一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一份。 甲 方(采购方):(盖章) 乙 方(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0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31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 投 标 函 (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全称)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 织的(项目编号)采购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并进行投标。为此: 1、我单位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登录“龙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 子交易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 2、我单位保证录入“龙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全部资料的真实有 效,中标公示后投标人业绩、荣誉等加分项证件(如有)自愿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总投标价格详见开标一览表(须分包填写)。 4、我单位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的 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5、我单位同意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资料。 6、我单位保证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参与投标活动,并为自身的行为 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愿意 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7、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90日历日内有效。 8、我单位已经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 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9、我单位 (提供或未提供)的 产品为国家确定的 (认 证机构名称)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并提供市场监管 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 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电子文档和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文档,详见本投 标文件 页。 10、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或财政 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单 位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后附)。32 1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我单位为 (请填写: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后附)。 11、我单位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日 期:33 附件2 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数量 投标总价 (人民币元) 供货安装期 质保期 备注 一宗 大写: 小写 优惠条件 法定代表人(印章):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全称(公章): 备注: 1.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34 附件3 供货范围明细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所投包号: 单位:元 序号 货物及部件 名称 型号规格及 主要技术参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总价 (元) 品牌、 产地 是否属于小型微 型企业产品 是否属于节能产 品或环保产品 是否属于强 制性采购 1 2 …… 安装调试费:(元) 其它费用:(元) 合计总价(元):大写: 小写: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合计价格(元):大写: 小写: 小型、微型企业合计总价占合计总价的比重 % 节能产品合计总价(不含强制性采购产品): 大写: 小写:(元) 节能产品合计总价占总报价得比重 % (不含强制性采购产品) 环保产品合计总价(不含强制性采购产品): 大写: 小写:(元) 环保产品合计总价占总报价得比重 % (不含强制性采购产品) 法定代表人(印章): 日期: 投标人单位全称(盖章): 注:1、随机备品附件、易损件、专用工具明细也填于上表(需专门标识注明); 2、如有其它费用请单独列明。35 3、合计总价应与开标(报价)一览表总报价一致。 4、本表未填写或不按规定填写或填写的前后不一致,评审时不予承认。 5、如所投货物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须在上表中全部体现,且须汇总全部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 6、投标人对填写生产制造商的企业类型及小型、微型企业合计总价金额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6 附件4 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序 号 招标文件条款 投标书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法定代表人(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 号 招标文件条款 投标书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即使投标人在设备技术性能、参数的描述中进行了描述或无偏离,也要提报该 表。如无偏离,应注明“无”。 2.如投标人在偏离表中无注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差异,以招标文件 为准。 3.商务偏离中供货安装期/竣工交付日期、付款方式、质保期条款的负偏离视为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37 附件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8 附件7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投标人全称)法人(负责人)代表 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 项目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活 动项目负责人,全权处理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全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法人代表(印章): 投标人全称(公章): 日 期: 附: 全权代表姓名: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 码: 传 真: 电 话: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9 附件8 信誉承诺函 招标人:龙口市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加龙口市人民法院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建设采购(编号: SDGP3706812012002000107)招投标活动,为了切实防止在招投标过程和中标以后出 现以下违规问题,即:中标后提出放弃中标结果、提供的有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的资 料和情况与事实不相符、投诉处理决定涉及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问题,根 据有关规定愿以本《信誉承诺函》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一、招标人或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有关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 二、将严格执行招标人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龙口区域 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投标人未履行投标期间的承诺,根据有关规定同时愿以 本《信誉承诺函》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招标人或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有关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 ●将严格执行招标人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龙口区域 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投标人名称(公章): 2020年 月 日40 附件9 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采购人名称) : 我公司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 我公司为此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欺骗、隐瞒、谎报等行为,愿意接受采购人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的处罚。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日期:41 附件10 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投标人对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性能、配置等详细技术说明,包括各项技术参数、性能表等(主要部件的 规格、产地也需说明);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产品证书、文件、批文等资料复印件; 3.有关图纸、资料; 4.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提报、说明的内容; 5.主要设备的质检报告、出厂合格证明; 6.产品图片、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 7.投标人认为其它该说明的内容。 注: 1.投标人应根据上述内容、要求自行编制; 2.所报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及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的内容如在“附件 格式三:《供货范围明细表》”完全说明,则可不必填写本附件格式四中相关内容。42 附件11 综合说明 1.投标人的总体情况、技术实力,生产能力;所提供设备、系统或服务的总体 情况等的综述或或企业基本状况表。 2.付款方式及质保期(要求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人应对招标人的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并说明技术特点和优点; 4.投标人获得的产品、安全、质量、环境、节能等认证。 5.设备生产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新技术、专利技术; 6.技术资料的提供范围与进度; 7.详细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方案; 8.售后服务内容及响应措施: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到达现场, 小 时内解决招标人提出的维修要求(投标人可自报更为便利、快捷的承诺)。 9.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10.运输方式; 11.售后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队伍情况(注明办公地址、电话、工程师姓名和联 系方式); 12.若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详见附件);若 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详见附件);若投 标人为监狱企业,需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注: 1. 投标人根据上述内容(不限于上述内容)要求自行编制; 2. .相关文件中如出现名称不一致情况须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43 附件12 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2.针对此次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其它 证件无效),(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 4.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书原件或其基本开户银行 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2)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2020年度,月 份时限自行确定)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 (3)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2020 年度,月份时限自行确定)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复 印件; (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 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投标人自行编制,提 供相关材料)。 6.投标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 “ 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信用山东 ” 网站(www.creditsd.gov.cn)等渠道对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为准,对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 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说明: 1、所有资格证明文件需在“龙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传原件扫 描件后选用;44 2、以上资料,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原件用塑料盒(袋)单独包装,并列清 单说明,未提交或提交不全将失去投标资格)。 须 知 1.1对所附表格中要求的资料和询问应做出肯定的回答。 1.2资格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他所做的声明及对一切问题的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 1.3提供的资格文件将被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投标人的资格和履约能力。 1.4全部文件应以中文书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45 附件12 质疑函要求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 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注:1、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 标人共同提出。46 附件14 中小企业声明函 项目编号、包号: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 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 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装订在正本 中。47 附件1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 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声明函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原件装订在 正本中。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48 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 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 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49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50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 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51 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52 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 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 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 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利润、纳税额等投标人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 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 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 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 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 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 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 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 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53 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 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 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 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 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 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 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 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 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 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54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5 附件3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 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 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 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 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 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 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56 料。 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 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 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 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 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 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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