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矿业信息网-珠穆科技

阿尔铺子路网纵二路边坡治理工程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 发布日期:2020-04-03 18:06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
  • 浏览次数3
  • 留言咨询
详细说明
报名时间 2020年04月04日到2020年04月08日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阿尔铺子路网纵二路边坡治理工程 (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阿尔铺子路网纵二路边坡治理工程 已由 甘洛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甘发改招【2018】10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建设资金来自 县财政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甘洛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甘发改招【2018】10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HG20180929005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地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 甘洛县城河东新区

2.2建设规模: 阿尔铺子路网纵二路为甘洛县河东新区阿尔铺子路网建设项目规划次干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起纵一路,向北延伸与横一路相交口,全长约1.2km,为城市次干路,设计时速30公里/小时,路幅宽26米。道路K0+160~K0+360后缘曾因道理路基开挖引起边坡变形,现正处于治理阶段,纵2路该段路基设计为挖方段,最大开挖边坡近12m高,因此,需要进行地质勘查和治理;K0+400~K0+800为古河床堆积地貌,可能存在下卧软弱层,影响斜坡稳定;K0+800~K1+200段后缘为陡坡,坡高约23m,坡体稳定性直接威胁公路的安全;

2.3招标范围: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

2.4标段划分:: 施工一个标段;

2.5计划工期: 180日历天 ;

2.6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其他: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自然资源部门或原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 资质,近 3 (0-5)年已完成不少于 2 (0-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4月4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20年4月8日23时59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文件获取手续费 0 元。

4.3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4月26日9时30分,地点为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昌市马水河街5号)本项目开标室 。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四川建设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 (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地址: 甘洛县团结南街276号

邮编: 615800

联系人: 卜先生

电话: 0834-7812648

传真: 0834-7812648

电子邮件: /

开户银行: /

账号: /

招标代理机构: 地广建设管理有限公

地址: 西昌市海滨中路2号2楼

邮编: 615000

联系人: 何青松

电话: 17711099939

传真:/

电子邮件: /

2020年03月 19日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为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

(6)1.2、3.2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单项选择”的要求,下同。

1.2选择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一句删除。

3.2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句删除。

没有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除,下同。

(7)《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文件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出售招标文件定为五日,从2008年12月2日就应当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08年12月2日、2008年12月3日、2008年12月4日、2008年12月5日、2008年12月6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是指日历天,并不是指工作日,下同。

此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阿尔铺子路网纵二路边坡治理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20年03月 19日 项目编号:HG20180929005 招标编号:HG20180929005 阿尔铺子路网纵二路边坡治理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何青松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何青松 招标人: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招标代理机构: 地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2020年03月19 日 注: (1)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招标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本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人员。 (2)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招标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招标代理机构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和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3)实行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内容删除,下同。 目录 注:(1)招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位置: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居中。 (2)招标文件目录应至少编制到章,并用阿拉伯数字标明相应页码。例如: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阿尔铺子路网纵二路边坡治理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阿尔铺子路网纵二路边坡治理工程已由甘洛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甘发改招【2018】10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建设资金来自县财政(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甘洛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甘发改招【2018】10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HG20180929005)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地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甘洛县城河东新区 2.2建设规模:阿尔铺子路网纵二路为甘洛县河东新区阿尔铺子路网建设项目规划次干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起纵一路,向北延伸与横一路相交口,全长约1.2km,为城市次干路,设计时速30公里/小时,路幅宽26米。道路K0+160~K0+360后缘曾因道理路基开挖引起边坡变形,现正处于治理阶段,纵2路该段路基设计为挖方段,最大开挖边坡近12m高,因此,需要进行地质勘查和治理;K0+400~K0+800为古河床堆积地貌,可能存在下卧软弱层,影响斜坡稳定;K0+800~K1+200段后缘为陡坡,坡高约23m,坡体稳定性直接威胁公路的安全; 2.3招标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 2.4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2.5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2.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然资源部门或原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近3(0-5)年已完成不少于2(0-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4月4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20年4月8日23时59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文件获取手续费0元。 4.3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4月26日9时30分,地点为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昌市马水河街5号)本项目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地址:甘洛县团结南街276号 邮编:615800 联系人:卜先生 电话:0834-7812648 传真:0834-7812648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地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西昌市海滨中路2号2楼 邮编:615000 联系人: 何青松 电话: 17711099939 传真:/ 电子邮件:/ 2020年03月 19日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为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 (6)1.2、3.2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单项选择”的要求,下同。 1.2选择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一句删除。 3.2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句删除。 没有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除,下同。 (7)《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文件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出售招标文件定为五日,从2008年12月2日就应当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08年12月2日、2008年12月3日、2008年12月4日、2008年12月5日、2008年12月6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是指日历天,并不是指工作日,下同。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络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按规定进行澄清。 1.10.3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通过网络送达的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评标报告;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附件不全或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因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因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途径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10日后、15日内向未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或未按第 4.1.2 项要求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递交投标文件代表资格审查表 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递交投标文件代表资格审查表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审查人:监标人: 年月日 注:1、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原件;②合同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委派到本项目的专职技术人员的招标从业人员资格证和身份证,供监督人员查验;还应满足开标、评标场所相关管理规定。 2、对投标人代表身份的资格审查(现场开标和电子开标均适用)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之前现场进行。审查应当在监标人和各投标人监督下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进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养老保险证明是指开标时上月或上上月起向前推算不间断6个月在投标人单位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离退休人员等依法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凭证(下同)。 4、身份证必须通过验证仪现场验证,并打印后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身份证是指公安机关颁发的二代身份证,拒绝持临时身份证参加招投标活动。 5、若为委托代理人(限1人)时应当提供:①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原件)、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其中:①②③中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③④⑤中委托代理人姓名一致。 6、若为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提供:①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等证件资料。①②③④中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7、投标人代表提供的上述证件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复印件和网络查询打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鲜章。投标人为“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下同。 8、招标人、监督人员应当遵守开标、评标场所相关管理规定。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注:投标人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有效的手机号码,并确保在评标期间内畅通。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联系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废标等)。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_____________ 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_______(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投标人拒不澄清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澄清的,投标人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废标)。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____________ 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附件: □无。 □ 有。具体名称、多少页(应逐页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元。 工期: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标准。 项目经理: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招标人应在电子招标平台填写中标通知书并提交备案,在备案通过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招标人通过电子招标平台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具有与纸质中标通知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中标人需要招标人提供纸质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人应当提供,但其索取要求需在招标人在电子招标平台向其发布中标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附表六: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招标文件相关实质性条件或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附表八:评标结果异议书格式 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评标结果异议书 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标段中标候选人在____________(媒体名称)公示,公示期____________日,中标候选人为__________。我方___________(填列异议人与该标段的关系,如填列“参加了该标段投标”等),系该标段(□投标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_____________(填列异议人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我方已仔细阅读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相关内容,现对该标段评标结果有以下异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依据及理由等) 我方认为以上异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五)条规定,恳请业主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附件 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的,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异议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的,附: 1、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异议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2、异议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注:(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时限和方式提出,其中非电子招标参照本表格式依法提出;对开标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对评标结果公示内容依法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若认为非公示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通过媒体、网络和信函等方式依法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3)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填制《评标结果复核申请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服或招标人预期不答复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项目经理、业绩等公示内容存在虚假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受理。 (4)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开标时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5)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的,委托代理人应符合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1项要求。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其单位(法定名称)鲜章,并在提交异议书时提供原件备查;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应一次性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其异议书不予受理。 (6)复核与复评(重新评标)的区别:复核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再检查,并对异议问题存在的错误进行纠正。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未提出异议的部分公示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存在瑕疵、错误等情形也应视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已放弃异议和投诉的权利,复核时不再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对异议问题复核结果负责。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复核结果不服,复核纠正错误的,应当自重新公示之日起10内向有关部门投诉;复核未纠正错误的,应当自第一次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异议、复核处理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 复评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重新抽取专家对所有投标文件重新再进行一次全面评审的过程。 评标委员会未按以上要求复核或复评的,复核或复评结果无效,本次复核或复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3项规定处理。 附表九:评标结果复核申请表 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评标结果复核申请表 附表十:投诉书格式表 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投诉书 ______________(有关部门名称): 投 诉 人: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投诉人: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一、投诉事项基本事实 简要叙述投诉事项基本事实 二、异议提出及处理情况(适用于对投标文件、开标情况和评标结果进行投诉,下同) 对招标文件、开标情况和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详细说明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具体内容及招标人答复处理情况。 三、相关请求主张及依据 明确提出投诉的相关请求主张及依据。 附件 法定代表人投诉的,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诉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评标结果异议书及其相关附件、招标人异议答复书(逾期未答复的除外);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投诉的,附: 1、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2、投诉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评标结果异议书及其相关附件、招标人异议答复书(逾期未答复的除外);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注:(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投诉期限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媒体、网络和信函等方式依法举报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投诉期限为10日是指一共为10日,若异议为投诉前置程序的,招标人答复期间除外。例如某项目评标结果18日公示(公示期3日),某投标人19日就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21日答复。该项目20、21日两天为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其投诉期限应为18、19、22、23、24、25、26、27、28、29共10日。 (2)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开标时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3)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委托代理人应符合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1项要求。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其单位(法定名称)鲜章,并在提交投诉书时提供原件备查。 (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经审查后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③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④超过投诉时效的; ⑤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⑥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⑦投诉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逾期仍未按要求补齐的。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投诉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投诉材料齐全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5)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①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②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③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6)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7)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投诉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②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③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④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⑤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说明: 为提高评标质量,集中时间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严格详细评审,本项目评标时应当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当有评审价时即为评审价,下同)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1个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报价评审(算术修正-低于成本判断)--计算评标价--初步评审(形式、资格、响应、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未按照该程序评审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本次评标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3规定处理,即: (1)评标委员会按第 3.1.3 项规定进行算术修正,修正后报价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至元,并按经投标人签字接受的算术修正价格(以下简称修正价)计算出评审价。评标委员会按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规定进行低于成本评审。 (2)对通过报价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附件B”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并计算评标价。 (3)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排序(低于成本除外),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符合”,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不符合”,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不再评审该投标文件。 (4)评标委员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 中确定的应推荐中标候选人数评审出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应否决所有投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的,评标委员会只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审出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不再评审。 评标办法前附表 续表 续表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限制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证据。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若评标价相等的,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签字接受的算术修正价格(以下简称修正价)计算出评审价,并按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本章“附件B”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评标价,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 否决投标条款 A1.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总结和补充,应作否决投标处理。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投标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节内容为准。 A2.否决投标条款 A21形式审查否决条件 (1)投标人的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证不一致; (2)递交投标文件代表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20条规定及附表一“注”要求; (3)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存在未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手签(包括姓和名)的情形,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存在未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鲜章的情形; (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5)投标人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6)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7)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投标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 (8)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9)报价不唯一,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10) A22资格审查否决条件 ⑴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⑵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⑶不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⑷财务状况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⑸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⑹信誉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⑺项目经理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⑻其他要求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⑼联合体投标人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要求(如组成联合体投标); ⑽投标人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⑾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⑿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投标文件弄虚作假,证据确凿的; ⒀ A23响应审查否决条件 ⑴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⑵工期不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⑶工程质量要求不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⑷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⑸投标保证金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⑹投标函未按照第八章“投标函”格式填制提交; ⑺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造价人员未签字或未盖执业印章; ⑻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但投标文件中未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⑼投标报价文件签字盖章的造价人员为非注册或登记在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或非注册或登记在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 ⑽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报送投标报价应有表格的; ⑾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子目号)、项目名称(子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⑿投标人未按相关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房建市政适用); ⒀招标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房建市政适用); ⒁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⒂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⒃投标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⒄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⒅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要求投标人提供协调服务或(和)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时,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或当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 ⒆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 ⒇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4项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21)投标报价(修正价)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22)其他材料不符合第八章“其他材料”要求的; (23)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或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方案、措施明显不合理、不可行的; (24)技术负责人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的; (25)其他主要人员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的; (26)未编制施工设备、试验检验仪器设备或施工设备、试验检验仪器设备明显不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27)符合条件的所有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除外)下浮比例均低于招标人确定的下浮比例(如招标人确定为7%的,下浮均为6%、%5等),致使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28)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定额人工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24项规定的; (29) 注:(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私自在其他章节设置的对潜在投标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资格(质)等要求一律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2)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一律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B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4.1项的规定对投标人评审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 B1.计算公式 评标价计算公式为:评标价=评审价±折算价格。 B2.折算因素 B21细微偏差和不良信用(本项最高折算0.05%) ⑴副本份数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评审价增加0.01%; ⑵装订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要求评审价增加0.01%; ⑶编页码和小签每漏编一处页码或小签评审价增加0.01%。 B22 信用状况 ⑴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且无行贿犯罪记录评审价扣减0.1%; ⑵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8〕2号)第十一条第(二)项,投标人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评价(网址:http://202.61.89.33:16005/)为AAA级、AA级、A级的,分别按0.4%、0.3%、0.2%给予价格扣除后作为评标价,但不得因此认定为低于成本废标。 B23 (1)业绩、奖项等:(总投资三千万以上(不含)才能设置本项且不超过0.3%) (2)纳税状况:近三年(年1月1日以来),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在凉山州、县市税务机关累计纳税万元及以上评审价扣减%。 B24主要人员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与业绩以及其他主要人员资格(总投资三千万以上(不含)才能设置本项且不超过0.5%) (不高于0.5%) 备注:⑴本附件的其他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适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折算方法自行编写。 ⑵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按照投标文件相应部分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其评审价基础上扣减或增加一定金额进行价格折算。 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但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⑷本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评审价上下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评审价量化折算时,超过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10%计算评标价。 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业绩、奖项不得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投标人业绩、奖项等和主要人员资格均应有利于加强工程施工安全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⑹B23项中投标人业绩、奖项等应当与招标项目直接相关,并且不得设置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条件才能作为价格折算因素纳入评标价计算的评审标准。 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资质要求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大中型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含)以下的小型项目,是否作纳税状况要求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不作强制要求。资质要求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之外且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其他项目,其纳税状况必须按以下要求执行:招标人必须设置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牵头人近三年在我州州、县市税务机关纳税状况价格折算条件。其中,纳税额范围为不低于本次招标各标段中最高招标控制价的10%且不高于1000万元,价格折算比例范围为0.2%(含)以上、0.5%(含)以下;若未填列的,纳税额按其10%计(但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价格折算比例按0.2%计。例如:假设本次招标两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分别为1000万元和1500万元,则其纳税范围为150-1000万元,价格折算比例范围为0.2%-0.5%;若未填列的,纳税额按150万元计,价格折算比例按0.2%计。 非联合体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牵头人累计纳税额以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及其明细表为准,但若查询结果金额与其明细表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其中较低金额为准。投标时,投标人应当将加盖法人鲜章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及其明细表复印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未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的,其纳税额一律视为零。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供《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及其明细表原件核查;拒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其纳税额一律视为零并按虚假投标处理。 ⑺B24项中只能选择主要人员中的一人,并且不得设置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条件才能作为价格折算因素纳入评标价计算的评审标准。 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2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 评审程序 注:具体内容根据四川省现行规定编写。 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D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中规定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 D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D.1.1 必须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中规定投递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编制并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D1.2 只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只有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才会被评标委员会评审。 D2.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D2.1 适用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找出本章(包括本章附件)中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如果没有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独立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评审结论通过表决方式做出。只有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结论,方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D2.2 基本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对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找出备选投标方案改变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哪些要求或条件,判断这种改变是否可能被招标人所接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备选投标方案所改变的招标要求和条件是不能被招标人所接受的,则应当宣布备选投标方案不被接受。 (2)判断备选投标方案的可行性,不可行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被宣布为不被接受。 (3)对比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正选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找出两者之间的偏差,并对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和不利程度做出评估。只有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程度明显大于不利程度时,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以被接受。 D3.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 D3.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中应当包括: (1)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主要偏差; (2)备选投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 (3)备选投标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 (4)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 D3.2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出中标人应当按正选投标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中标人是否按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做出。 E4.补充条款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编制。(可参见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按凉人社办发〔2019〕2号文执行。 4.1.11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o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施工期运行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试运行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工程设计变更、政策法规等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发包人指定地界?。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确定?。 1.3法律 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现行规范。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四川省现行地质灾害施工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壹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的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需要的数量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提供???;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各方自备一套图纸?。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围墙。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所有图纸仅用于本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条款。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的监督;重大工程的计量、增加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签证、设计变更等应由发包方完成的事宜。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现场在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协调当地村民强买强卖、阻工等事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需要时另行协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组织现场施工管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由监理及发包人严格监督。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监理及发包人严格监督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下达停工令,所造成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下达停工令,所造成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3日。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与分包方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须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价的5%提交履约担保,担保形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待工程初验合格后7日内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小时前。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无。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无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方自行负责编制。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为50%;其余安全文明施工费随进度款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内容,无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日提交。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3日。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价的1‰/天累计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1%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一日内降雨量大于200mm的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2)六级以上大风;6级以上地震;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报送。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场内修建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工程需要配备。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如果承包人编制的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已计算了该项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投标漏项等)就该项目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变更合同价款;b.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变更合同价款;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2013版《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及相关文件和《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同期凉山州材料价格计算后,按中标价格与预算控制价相比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d.造价信息上无相应材料部分,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询价、定价后执行。人工费调整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本合同包含的所有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和材料暂估价项目均由承包人实施。暂估价项目参照10.4.1条或者双方协商定价。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不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固定单价。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合同价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4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进度付款中逐步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3《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 标准(实行)》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按工程月进度支付 ,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每月计量并申报工程款,甲方在完成相关手续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85%的工程款,预付款按当期(月)进度款同比扣回,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后不再支付;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审计后,一周内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日内无息退还。②所有增量和增项工程支付款,按当期(月)实际完成量的85%拨付工程进度款(所有增量和增项工程应同比例下浮),剩余费用待结算审计后支付 12.4.1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按每月工程进度申请进度款。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3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3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7日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3.2.2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后7天内完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价的1‰/天累计计算。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后14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的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7日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14日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4日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通过终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终验并完成审计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97%,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完工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退还。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无。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在项目完工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退还。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通过终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日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利率。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金。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计算方法双方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并赔偿损失。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并赔偿损失。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无。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4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双方各自负责本方现场人员的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确定。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凉山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凉山州人民法院起诉。 20.5补充条款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8〕2号规定,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发现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起20个工作日内,将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填报至信用平台,并报州、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扣减相应诚信分值,相关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将在信用平台上公布。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编制,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暂列金额: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 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副本一式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附件四: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鉴于该主合同规定,你方将支付承包人一笔金额为(大写:)的预付款(以下称“预付款”),而承包人须向你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不可撤消和无条件兑现的预付款保函。 我方受承包人委托,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 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出要求收回上述预付款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的索偿通知时,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立即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不超过(大写:)或根据本保函约定递减后的其他金额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并放弃向你方追索的权力。 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 中止、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 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根据你方依主合同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作等额调减。 本保函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抵扣完毕止。 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备注:本预付款担保格式可采用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 承包人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日内。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六:支付担保格式 发包人支付保函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包(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日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与履约担保对等。 附件七: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八: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人:(签字)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注: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GB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成公式及示例〉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以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不得与此相抵触。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除填入单价或价格外,不得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号、子目、单位、数量等进行任何修改。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2.4 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不包括在子目单价中(房建和市政工程适用)。 2.5 措施项目与其他项目的费用,不分摊到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单价中(房建和市政工程适用)。 2.6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国家明文规定不能竞争的价格除外(房建和市政工程适用))。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但招标人不再支付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的费用。 2.7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1)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表 (2) 除计日工外(计日工已包括在暂列金额中,不应重复计入投标报价),投标人应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且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他费用。 (3) 暂列金额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并且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4) 尽管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5)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1)暂估价总额为元。其中材料暂估价为元, 工程设备暂估价为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元。 (2)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已包括在清单小计中,不应重复计入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计入投标报价。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暂列金额中实际发生的子项和暂估价中与本工程建设有关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项目业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但在比选标准范围内的,由发包人(项目业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比选人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 197 号)进行比选。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3.其他说明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说明与本章说明不一致的,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说明为准。 4.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另册。 注:(1)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第二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下同)应由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投标报价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造价人员未签字或未盖执业印章的; (二)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但投标文件中未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 (三)投标报价文件签字盖章的造价人员为非注册或登记在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或非注册或登记在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的。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要求进行报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二)投标人未按相关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招标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四)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五)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六)投标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七)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八)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要求投标人提供协调服务或(和)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时,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或当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 (九)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4)除暂列金和暂估价外,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预留金。暂列金、暂估价涉及设计变更的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其合同价导致项目结算金额超审批、核准文件估算金额10%以上(含)的,项目业主应按程序及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调概。 (5)因部分装饰材料、工程设备没有相应造价信息等特殊原因,暂列金或暂估价金额确需超过该项目(合同段)最高限价5%的,项目业主应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但暂列金和暂估价金额之和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合同段)最高限价15%。 (6)2.7(1)“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表”的内容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1.图纸目录 注:“图纸目录”的格式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 图纸 另册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指定品牌。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技术标准和要求”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3)“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4)“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不得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不得指定品牌。 (5)招标人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可以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4)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在线网络查询打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鲜章。 (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 件 投标人:_______(法定名称) 年月日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 件 投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注:(1)( )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_____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拾(亿)亿仟(万)佰(万)拾(万)万仟佰拾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_______日历天,承诺接受第四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的权利义务、按照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以及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规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 网址: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12304560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 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 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近三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6)“近年”、“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 2008 年 8 月30 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 2009年 2 月 28 日。2009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标函附录 价格指数权重表 注:此表供编制时参考,项目不适用时可以删除。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 地址: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 姓名:_______系_______(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电话:_______)。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 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 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_______(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移动电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0项要求。委托代理人应本人亲自参加投标,不得再行委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开标时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等依法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凭证。 (4)委托代理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三、联合体协议书 _______(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_______(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_(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____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成员一名称: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成员二名称: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四、投标保证金 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 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要求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 标 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 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格式自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格式自拟。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注:(1)“文字说明”未包括完上述内容的(即存在瑕疵或不完善),评审委员会不得废标。但投标人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扣分或其他不利后果。如果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无条件进行修改完善,并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2)无施工总平面图或无任何文字说明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上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个人的证明、证件、证书必须提供的为项目经理证(建造师证)、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个人业绩及其他证明、证件、证书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约定提供。除此以外的证明、证件、证书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离退休人员等依法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凭证。 (3)投标人应通过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介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门户网站查询主要人员证书信息、工程业绩、在建项目、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历史记录等从业信息,并将在线网络截图打印件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注:附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二)近____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体现无亏损。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 3 年的财务状况表(招标人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月 1 日以前的,“近 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 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 2008年 4 月 1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04 年、2005 年、2006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 月 1 日以后的,“近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 的时间是 2008 年 5 月 5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3)新成立的法人单位成立当年投标可不提供。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 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合 同协议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五)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指: (一)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作为第三人。 (二)既包括投标人与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三)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四)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五)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拒不申报或不全部申报诉讼及仲裁信息,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 3 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 3 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六)近 3 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提起过招投标投诉而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7 部委令 2004年第 11 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 3 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 3 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十、其他材料 (一)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限制投标、未处于投标禁入期等相关情形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二)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严格按照现行税法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逾期视为弄虚作假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三)提供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及其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四)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门户网站查询的投标人失信被执行情况网络截图打印件(加盖法人鲜章)。 (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查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网络截图打印件(加盖法人鲜章)。 (六)通过有关门信用评价门户网站查询的投标人诚信分值或信用等级网络截图打印件(加盖法人鲜章)。 (七)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证复印件(房建市政工程提供)(加盖法人鲜章)。 (八)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依法在凉山州申报纳税并且近三年以来无偷税、漏税、恶意避税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若经核查不实视为弄虚作假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九)税务机关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及其明细表复印件(有关格式、内容等必须符合州发改委、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关于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涉税信息查询的通知》(凉发改招标〔2017〕159号)要求)(如有)(加盖法人鲜章)。 (十)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十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九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第九章 开标评标报告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 开 标 评 标 报 告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评标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工程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第29号令)等规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时_____分在_______________(地点)开标。本项目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6.1条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到____人,实到____人。投标单位应到___家,实到____家。报价低于成本____家,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有_____家。经评审委员会详细评审,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为: 第一名: 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 其他成员(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表1: 参加开标人员签到表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_分 注:参加开标的人员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监标人。 表2: _____(项目名称)_____标段递交投标文件代表资格审查表 招标人代表:_________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_________ 审查人:_________ 监标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注:满足“第二章附表一”中“注”的要求和规定。 表3: _____(项目名称)_____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招标人代表:_________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 监标人:_________ 表4: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_分 注:(1)应附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回避表、条件表以及抽取结果记录表。 (2)投标作废标处理的,废标理由只能是“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1所规定情形且应当清楚、具体、明确,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本次评标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3规定处理。 (3)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评审:报价评审(算术修正-低于成本判断)--计算评标价--初步评审(形式、资格、响应、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未按照该程序评审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本次评标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3规定处理。 (4)本表姓名、单位、手机号必须填列。 表5 报价评审(低于成本判断) 表5-1: 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X%表 (房建市政X为90%,交通水利等X为85%) 表5-2: 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Y%表(标段XX) (房建市政Y为95%,交通水利等Y以备案为准但不超过95%) 表5-3: 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审表(标段XX) 表6: 计算评标价 表6-1 计算折算值(标段XX) 表6-2: 计算评标价(标段XX) 表7: 初步评审(形式-资格-响应-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表7-1 形式评审表 表7-2 资格评审表 表7-3 响应性评审表 表7-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 表8: 中标候选人推荐表 表9: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前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投标人拒不澄清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澄清的,投标人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废标)。 表10: 问题的澄清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附件:□无。 □有。具体名称、多少页(应逐页签字) (1)…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地 址:甘洛县团结南街276号 联系人:卜先生 电 话:0834-781264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地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西昌市海滨中路2号2楼 联系人: 何青松 电 话: 17711099939 1.1.4 项目名称 阿尔铺子路网纵二路边坡治理工程 1.1.5 建设地点 甘洛县城河东新区 1.2.1 资金来源 县财政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5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1月6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有关工期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 独立法人资格,自然资源部门或原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 。 财务要求: 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业绩要求: 无业绩要求; 近 3年(一般限定在5年以内)已完成不少于2个(0 至 3 个)类似项目。(以完成时间为准,下同) 近年(一般限定在5年以内)已完成、正在施工或新承接的项目共不少于个(0至5个)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限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或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业绩,且不低于本次招标控制价(需附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如四川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四川建设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等媒介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网络截图打印件。下同)。 信誉要求: (1)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及其项目经理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书面承诺); (3)按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要求,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门户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网络截图打印件); (4)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4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要求,投标人不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附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http://hd.chinatax.gov.cn/xxk/)网络截图打印件);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建造师,专业不限,级别:二级及以上,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之一即可)。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级证书),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已签订施工合同且未办理交(竣)工手续,下同)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之一即可)。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中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人员(至少应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其中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级证书))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主要人员应当具备1套人员(多标段时应分别列出)且不得在本项目同一标段或其他标段中交叉配备,依法应压证(网络锁证)施工的开标时已退还(解锁),否则(交叉配备或未退还(解锁))视为弄虚作假。 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以及其他主要人员至少应包括施工员1名、质检员1名、安全员1名。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应将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副本经现场监督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在开标场所通过以上相关门户网站对投标人类似业绩以及通过相关社保网对主要人员养老保险(暂未提供网络查询除外,下同)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经现场监督2人以上(含)签字送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依据,如不实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虚假投标处理。 (2)本项目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其资质及人员均不需办理入川信息报送。 (3)除投标报价文件外,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注册资格必须在有效期内并且注册在投标人本单位。 (4)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年财务状况表中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签字盖章,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要求。 (5)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下同)应由编制、审核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且编制和审核不能为同一人。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投标报价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造价人员的有关注册资格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注册或登记在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本单位。 (6)①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因地质灾害治理单位特殊情况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的,可以提供医疗保险证明。 ②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实行上岗考勤、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良惩戒、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③严禁串标、围标,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 ④严禁恶意低价投标,具体按照川国土资发〔2010〕1号执行。 ⑤为该项目提供勘查、设计等前期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⑥投标人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8〕2号)文件的规定,对项目中标单位的行为严格考评,并将中标单位的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扣减相应诚信分值,相关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将在信用平台上公布。 注:(1)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缺乏竞争(品牌和价格竞争)的,必须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修改。 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同意。 (2)凡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能承包的工程范围,不得同时要求投标人具备专业承包资质。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成员单位数量要求合理。 (3)招标人对财务、业绩等没有要求的,可选财
联系方式






该企业最新招标采购
网站首页  |  专家列表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