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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仓库湾水库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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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03 18:06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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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通江县仓库湾水库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更新时间:2020-04-03 16:32:25

招标项目编号 51190000001000594001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 2020-04-04 00:00:00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截至时间 2020-04-08 23:59:59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法 在线获取
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0-04-29 10:00:0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通江县仓库湾水库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通江县仓库湾水库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通发改[2018]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争取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通发改[2018]6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20180306016)的招标代理机构是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通江县至诚镇沙坝子村。

2.2项目规模:新建一座总库容62.34万立方米的小(II)型水库,其中兴利库容55.42万立方米。新建大坝由主坝和副坝组成,其中主坝为纵向增强体(混凝土心墙)堆石坝,最大坝高34.15米,坝顶轴线长83.25米;副坝为重力坝,最大坝高22.25米,坝顶轴线长132米;新建放空洞、泄洪洞、取水浮船和输水管网等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2.3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2.4计划工期:600日历天。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6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行业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四川省省外企业须具备《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资质,近5年以来已完成或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不少于 1 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年4 月4 日00 时0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至 2020年4月8 日 23 时59分通过《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登录《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4 月29 日10 时00 分,地点为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街70号(市民之家4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建设网》、《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通江县诺江镇红峰大厦313室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13350936567

传真:13350936567

招标代理机构: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1栋1单元501

联 系 人:邹先生

电 话:028-86259836

传 真:028-86259836

2020年3月

123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4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03 第六章图纸(另册)..................................................................................................................10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05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06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通江县仓库湾水库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通江县仓库湾水库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 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通发改[2018]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争取上级补助 及地方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 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通发改[2018]6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 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20180306016)的招标代理机构是鸿利项 目管理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通江县至诚镇沙坝子村。 2.2项目规模:新建一座总库容62.34万立方米的小(II)型水库,其中兴利库容55.42万 立方米。新建大坝由主坝和副坝组成,其中主坝为纵向增强体(混凝土心墙)堆石坝,最大坝 高34.15米,坝顶轴线长83.25米;副坝为重力坝,最大坝高22.25米,坝顶轴线长132米; 新建放空洞、泄洪洞、取水浮船和输水管网等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2.3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2.4计划工期:600日历天。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6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行业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 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四川省省外企业须具备《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 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资质,近5年以来已 完成或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不少于 1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 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5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年 月 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 2020年 月 日 23 时 59 分通过《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登录《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 招标投标系统》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 4.2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为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街70号(市民之家4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建设网》、《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通江县诺江镇红峰大厦313室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13350936567 传真:13350936567 招标代理机构: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1栋1单元501 联 系 人:邹先生 电 话:028-86259836 传 真:028-86259836 2020年3月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通江县诺江镇红峰大厦313室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1335093656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1栋1单元501 联 系 人:邹先生 电 话:028-86259836 1.1.4 项目名称 通江县仓库湾水库建设项目 1.1.5 建设地点 通江县至诚镇沙坝子村 1.2.1 资金来源 争取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0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水利工程相关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 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 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四川省省外企业须具备《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 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 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资质 财务要求: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业绩要求: 近 5 年(一般限定在5年以内)已完成或正在施工和新 承接的项目不少于 1个(0至5个)类似项目。7 类似项目是指:采用纵向增强体(混凝土心墙)技术且深度不低于30米 的水利水电工程(提供该项目的初设批复文件)。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专业)二级 及以上(级别);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 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 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 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 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注:(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 知》(川发改政策[2007]666 号)关于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规 定:“六、……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标准 和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 见中载明图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缺乏竞争(品牌和价 格竞争)的,必须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 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 办同意。” (2)招标人对财务、业绩等没有要求的,可以填0年。如招标人不限制亏损企 业投标的,在财务要求栏填,“近0年以内无亏损”。 (3)类似项目应以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技术要求来确定,即以投标人的能力为 本项目的准入条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地区等(不 以潜在投标人的能力而以潜在投标人的身分)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类似项目 的具体个数以备案为准。 (4)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招标人不以企业注册资 本金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资质证书中规定可承担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 的除外,合同额在投标时以投标人的报价为准,有修正的以修正报价为准);也不以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行业奖项、银行信用8 等级等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更不得 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的内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应与本项的要求内容相衔接。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 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 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限定在1至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限定在3至5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 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 的; ?(16) 近 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 认定为犯罪的; ?(17)近 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 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 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 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注:(1)本项中的选择为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全选(包括有些可选择项可能只有 一项)、也可以任选其中一项或几项,还可以都不选。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不得就 同一个问题和相似的内容再另行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不改变已选择项的编号, 下同。以下没有标明“单项选择” 的都为“多选择项”,不再单独注明。 (2)除以上限制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再另增加限制投标的 情形。9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2 偏离 不允许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招标工程量清单、图纸、招标补遗或招标答疑(若有时)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2.3.2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0000元(小写), 捌拾万元(大写)。。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投标人开通工行企业网银或建行高版网银账户,通过巴中市政务服 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入“电子招投标平台”,以网上支付的 方式提交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转账到以下投标保证金专用 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10 账户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 户名: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51001763702059088888 账户二: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 户名: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2318597129100159785 投标人在《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将《投标保证金 支付到账凭证》打印扫描,并粘贴到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一章,形成投 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采用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将保 函扫描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给招标 人。 3.4.3 投标保证金的 退还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中心提供《投标保证金处理通知》,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中心通过《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银行网上支付系统将投 标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近3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近5年(2015年-至今) 注:应与1.4.1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衔接。 3.5.5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近3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11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 (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 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 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 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 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 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 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 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 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 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 (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 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 份数 副本壹份(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另提供副本肆份),正本的电子文档U 盘壹份。投标文件副本应当由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 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12 和复制。 投标文件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 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 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 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 装和密封 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 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电子文档U盘应与 正本一起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 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开区红星街70号巴中市民 之家4楼)本项目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 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情况,并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 (5)开标顺序:随机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5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 [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14)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通知》(川办发[2003]13号) “第九条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13 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 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 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 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四川省公共资源交 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 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 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 委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 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 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 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 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投标最高限价:50677696.78元。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或保函担保占100%,保证保险占/%。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 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14 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 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 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 价,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 性压价。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 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10.2 招标代理 服务费 招标人支付。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 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 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的除外)。 10.4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 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 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 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 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2)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时。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 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 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15 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 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 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 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 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可以重新招标。 (3)根据七部委2013年4月修订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第五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 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 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 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10.7 建设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 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进 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如招标人不按要 求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8 合同履行过程 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16 中物价波动引 起的价格调整 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 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13年4月修订的30号令) “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 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 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以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 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双方 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10.9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 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 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10.10 严禁转包和违 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 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11 增加工程量的 管理 增加的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10%的,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 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 10.12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3 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 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 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 容为准。17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 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 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 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 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 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4)招标文件中与前附表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10.14 招标文件 的解释 (1)对引用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 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对引用的《省进一步要求》中的内容作出解释,由制定部门按职责 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 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 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 释。 10.15 招标文件 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 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 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 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6 投标文件的真 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 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 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 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 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 自复印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 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18 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 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 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9 民工工资 保证金 按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5%现金缴纳。 10.20 其他说明 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 文件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19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20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对所有下载了招标文件和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进行 加密,只提示参与的投标人是否达到法定的三家,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人均不能获取投标人 的名称、数量信息。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进行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21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前通过《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 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 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四川建设网》中发布,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四川建设网》中发布。如果修改招标 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 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22 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 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 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 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 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 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及该项目的初设批复,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 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及该项目 的初设批复。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 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23 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 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U盘和纸质形式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U盘和纸质形式投标文件应当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U盘和纸质形式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U盘和纸质形式投标文件,招标 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人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已 递交了投标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纸质形式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 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U盘和纸质形式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 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 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在《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查看和打印下载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和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人名单,公布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4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 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 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 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 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 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25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 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 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6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 是否缴 纳投标 保证金 投标保 证金 投标报 价(元) 质量目 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_______ 年 月 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报价、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 证书。27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 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_(详 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_______(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行招标的, 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_______(签字)”一栏,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 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查。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的,招标人的负责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招标代理 机构负责人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010501)中所指的项目负责人。28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29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 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__元。 工期: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标准。 项目经理: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 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30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3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副本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3.7.1 项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3 款要求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投标要求 不存在第 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 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1项规定的最 高限价32 2.1.4 施工组 织设计 和项目 管理机 构评审 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 合理、可行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 合理、可行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 施 合理、可行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 合理、可行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 合理、可行 资源配备计划 合理、可行 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施工设备 满足工程需要 试验、检测仪器设 备 满足工程需要 续表 条款号 2.2 详细评 审标准 2.2.1 低于成 本报价 的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 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 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 审方法: 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 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 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二)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时。 (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即包括 “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限制 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 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 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33 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 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 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 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 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 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 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 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 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 的,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做、作废 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 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 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 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 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 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6)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按规定将评标报告在《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传备案,在 备案通过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将在省指定媒介发布。34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 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 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 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5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 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投标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6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 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原则 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 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依次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符合”,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不符合”,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 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不再评审该投标文件,直到评审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确定的应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的,评标委员会 只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应否决所有投标)。推荐出 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 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 款 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 评审。 A3.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 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5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第3.1.2项中规定 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6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 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37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价格折算 A4.1.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本章第3.2.1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 计算出投标标价,并记录投标标价折算结果。 A4.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2项的规定,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3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 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 A5.2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7.1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应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数的,评标委员会只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 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否决所有投标。 A5.2.2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 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 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 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38 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码 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附表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人名称 2 副本份数 3 投标文件格式 4 联合体投标人 5 报价唯一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39 附表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 证 3 资质等级 4 财务状况 5 类似项目业绩 6 信誉 7 项目经理 8 其他要求 9 联合体投标人 10 投标要求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40 附表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内容 2 工期 3 工程质量 4 投标有效期 5 投标保证金 6 权利义务 7 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 8 技术标准和要 求 9 分包计划 10 最高限价 是否通过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41 附表A-5: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2 质量管理体 系与措施 3 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 4 环境保护管理 体系与措施 5 工程进度计划 与措施 6 资源配备计划 7 技术负责人 8 其他主要人员 9 施工设备 10 试验、检测仪器 设备 评审结果汇总 是否通过评审42 附表A-6: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量化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折算价格 1 单价遗漏 2 付款条件 3 …… 投标报价 评标价(投标报价+Σ量化因素 折算价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43 附表A-7: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序 号 投标人名称 初步评审 详细评审 备注 合格 不合格 投标 报价 是否低 于成本 评标价 排序(评 标价由低 至高) 1 2 3 4 5 6 最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及其排序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4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600日历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45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 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 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46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GF-2016-0208)47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 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 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 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 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48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 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 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 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 供施工用地。49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 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 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 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 作。 5.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50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 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 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 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 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 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 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 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 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51 6.1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 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 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 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责任和权利。 7.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 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 通知承包人。 7.3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 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 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 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监理人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 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联络52 8.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 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 续。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 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 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 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 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 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 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 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 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的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若监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 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 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 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 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53 10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 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 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转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 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 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 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 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 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 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 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 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 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员 12.1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承包人项目经理54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 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 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 签名。 (3)承包人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 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 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 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 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 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 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 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55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 管。 (2)合同规定帽子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 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 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 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 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 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 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 赁价格。56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 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 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 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 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 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 的检查和检验。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 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 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 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合同进度计划57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 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 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 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 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 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 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 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 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人处得到的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 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 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 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 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 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58 19.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 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气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 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暂停施 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 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 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 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 程继续施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 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 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 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59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 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 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 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 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 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 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 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 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 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天的 规定办理。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 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60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 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 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 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 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 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 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 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 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自 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61 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 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 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 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 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 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 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 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现场试验 24.1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 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 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 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施 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覆盖前的验收62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 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 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 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 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重新检验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 任按第23.5款(2)项的规定办理。 2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 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 人在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 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 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 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测量放线 27.1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不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 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 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施工测量63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 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27.3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 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 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 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2、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 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 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 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 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 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 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 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 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30环境保护64 30.1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 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 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 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 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 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 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 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 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 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 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 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 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 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计量单位6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 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 付款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并经监 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 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 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 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 计算: a r=------------------(c-f(下标1)s) (f(下标2)-f(下标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下标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下标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 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人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人负责。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66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工程进度付款 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 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33.2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 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 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 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3.5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 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 (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 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 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 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67 35完工结算 35.1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 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 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 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人。 36最终结清 36.1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 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位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 理人正式提交经监理人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 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 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 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 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不论 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监理人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 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68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以f(下标tn) △p=p(下标0)(a+∑b(下标n)--------1) f(下标o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下标0)--按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 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 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下标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下标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 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下标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的价格指数 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 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 调整。 37.3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 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 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 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 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69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 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 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 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的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 或合价。 39.3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 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 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 (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 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 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 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变更的报价70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中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 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 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 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 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 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的规定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 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 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 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 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 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 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 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 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 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 情况后予以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方,同时抄送发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和实际工程与《工程量清 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 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计日工71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 书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 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单位复核签证后按 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备用金 40.1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 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提供凭证 除了按投标书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 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人违约 41.1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 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和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 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 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 程、材料和工程设备。72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 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 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履 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 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 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 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 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顿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 发包人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人,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 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 任。 41.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 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 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 给发包人。 41.7协议利益的转让73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术的任何材 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 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 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发包人违约 42.1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 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 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 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 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 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 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 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 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过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其他或合同另行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74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 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43索赔 43.1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 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 43.2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继续作好延续记录 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 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 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35或36条 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对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 调解组评审。 (4)若承包人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 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 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 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调解 44.1争议的提出75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 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 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 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 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 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方平均分担。 44.3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 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 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28天内,邀请双方全权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 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 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 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 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 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 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 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6仲裁或诉讼 46.1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 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 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诉讼76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工程风险 47.1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塥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 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3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并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 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外)。 47.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 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 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2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 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 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 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77 48.2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保险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 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或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全部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 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有第47.1和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 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 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仍属承包人应负责的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 损坏以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方可要求其分 包人自行承担其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的全部雇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 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的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 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9.3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承包人 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其自己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赔偿 责任。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78 50.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 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由于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 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 邻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 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51.4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 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完工验收 52.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 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 施计划。 52.2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险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79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 资料。 52.3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 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 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个性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 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其些 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 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对已 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 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 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 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方原因使 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80 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 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 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工程保修 53.1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 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 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 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 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方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 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 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 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 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险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完工清场及撤退 54.1完工清场 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 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 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施工队伍的撤退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 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 施工用地,作好环境恢复工作。81 二十二、其他 55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严禁贿赂 严禁与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57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 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 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 用和工期延误,监理人可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58专利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 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 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引起者除外。 (2)发包人要求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 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 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的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 包人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侵害,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条款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 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 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 酌情给予奖励。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 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82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 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 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填入发包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监理人是(填入监理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填入单位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示例,供参考)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83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范围和时限见(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标 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文件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规定用地的确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内,本款可 作如下修改:_____________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时限在 签署协议书时商定。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 合同价格的____%。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本款亦可采用以下方案。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4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书自合同生效日起 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内一直有效。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 人。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 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 ①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____%时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 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 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 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若需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 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_____%,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分包人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85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①工程名称及地点 ②工程主要特性 ③合同价格 ④工程完成年月 ⑤工作内容和履行合同情况 ⑥该工程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如下表:发包人提供 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 号 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4)本款(4)项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期限为______天。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 款: 14.3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表: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表 (参考格式) 序 号86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 规格 数量 供货厂家名称 备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及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用计 划,经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并应将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 担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4)上述指定的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 设备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若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其原因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各自的责任。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删去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设备。发包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参考 格式)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出租地点 每台租赁价格 (填入计价单位)87 注:设备状况内应填写设备的新旧程序,如系旧设备应写明设备的购进时间、已使用的小时数 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17.进度计划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__________ 年 月 工程和材料 完成工作量 保留金 预付款 其他 应得付款 预付款 付款 扣留 扣还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序 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 20.工期延误88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 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________%。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下表。提前完工奖金表(参考格式) 序 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提前完工奖金(元/天)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 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 和交货验收”。 29.文明施工 29.2施工安全 若发包人需要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89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 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技术条款。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承 包人的关系。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 __/__%,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__/__%。 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的__/__%” 和“合同价格的__/__%”。 32.2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本款(1)项中所指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为: ①(填入永久工程主要材料名称)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工程进度付款 33.4支付时间:按月支付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 计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 “合同价格的____%”。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4其它的调价因素 (若还有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办法,可在本款作补充规定)。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90 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 39.3变更指示 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增加第(4)项,其条文为: (4)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 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 47工程风险 47.1发包人的风险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时,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的工程项目 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工程具体投保情况填写)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改为“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 人的共同名义……”。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保险凭证和条件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91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改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 51.2保险合同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合同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 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日后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另一方 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合同规定的投保责任方承担。” 53工程保修 53.1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险期为___2__年。 增加条款:用于河道疏浚时,增加下款: 53.4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 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它不合格之处,都不承担保修责任。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合同生效 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 增加条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时,增加下条: 61保密92 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 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增加条款:若承包人为联营体时,增加下条: 62联营体各成员承担各自的和连带的责任 承包人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组成的联营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各自的和连带 的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营体的负责方,代理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 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 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 协议和章程。93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 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 积(平方 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 力 设备安装 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 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94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环保和水保工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2;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 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 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95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我公司承诺四川售后服务办事处为常设机构,质保期满后也不裁减常驻人员,以保证在质保 期结束后,能为本项目提供终生免费维修的服务,维修更换配件仅收取更换设备的成本费。 2、售后服务办事处的常备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车辆)均保证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每 年汛期前的全面综合检查及试运行。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6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 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 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97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98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 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 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99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 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 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 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 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100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签订了(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 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 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 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 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 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 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101 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 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 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 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 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102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10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104 第六章 图纸(另册)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 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指定品牌。10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另册) 执行现行水利工程相关的标准和规范。10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 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申请人在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 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 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107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108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 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10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_____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____(项目名称)____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 币(大写)____拾(亿)____亿____仟(万)___佰(万)拾(万)万仟佰拾元角分(?)的 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 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 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_ 年月日 注: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 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零拾(亿)零亿壹仟(万)贰佰(万)叁拾(万)零万肆仟伍 佰陆拾零元零角零分(?12304560.00)的投标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据实填写。大写不按规 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 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110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 (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 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 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 项目)。 (5)“近年”、“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 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 年不分平闰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 2008年 8 月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 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 2009年 2 月 28日。2009年 3 月 1 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招 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 为 2008年 8 月 8日。按招标文件在4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 2008年 8月 9 日起算, 期间届满的 日期是 2012年 8 月 8 日。2012年 8 月 9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的招 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111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期 天数: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5.2 24个月11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 地址: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 姓名:_______系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电话:_______)。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113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 托本单位人员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 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标段施工投 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 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 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 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移动电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 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 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 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 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114 三、投标保证金 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的投标,并 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项要求 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 (2)《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打印出的《投标保证金支付到 账凭证》 (3)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保函扫描件(复印件) 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仅需提供第(1)、(2)、(3)项资料。 采用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仅需提供第(4)项资料,并在开标现场递交保函原件。 投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115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6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 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 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 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 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 注117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 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 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 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18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 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 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119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 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120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 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 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 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 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 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121 七、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 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122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 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 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 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123 (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近3年无亏损。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前的,“近 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 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4 月 1日, “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 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或 2004 年、2005年、2006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后的,“近3个年度”是指 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5月5日, “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124 (三)近五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 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 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及该项目的初设批复;非依法必须招标的 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及该项目的初 设批复。125 (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其中,类似项 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及该 项目的初设批复;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及该项目的初设 批复126 (五)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 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指: (一)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作为第三人。 (二)既包括投标人与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 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三)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 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四)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撤 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五)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拒不申报或不全部申 报诉讼及仲裁信息,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 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 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 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 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 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 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 3 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 “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 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 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127 八、其他材料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七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 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八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 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 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 传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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