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矿业信息网-珠穆科技

2020年度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一批次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 发布日期:2020-04-01 14:40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广东
  • 浏览次数3
  • 留言咨询
详细说明
2020年度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一批次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1 00 : 00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0年度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一批次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乳源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建设资金来自县级财政资金并已落实。招标人为乳源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深圳锦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主要建设内容为:本次项目共涉及到9个乡镇,共计建设规模700.00亩。其中:乳城镇片区102亩、一六镇片区140亩、东坪镇片区42亩、洛阳镇片区88亩、游溪镇片区73亩、大桥镇片区155亩、必背镇片区70亩、桂头镇片区20亩、大布镇片区10亩。

2.2 计划投资:本次招标预计投资约3029.11万元(以最终财政评审批复为准),其中勘测费约47.17万元,设计费约123.00万元,工程施工费约2858.94万元。

2.3 招标范围:①工程勘测、规划设计(含预算编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报建、施工等所需的设计文件;②施工部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所有建安工程等施工。

2.4计划工期:勘测设计、施工工期共120日历天(其中勘测设计期限30日历天、施工工期90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三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注明其中一家为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中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分别不得超过一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①~③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后必须至少具备以下①~③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③资质:

①勘测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或测绘丙级或以上资质。

②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设计专业(灌溉排涝或围垦)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③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已登记的企业,需提供网页截图证明;凡在广东省水利厅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系统-不良行为信息)公布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需提供网页截图证明。”

3.2广东省内的投标人(指联合体牵头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持有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且注册专业为水利水电工程;广东省外的投标人(指联合体牵头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且注册专业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经理须取得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具有有效的水利安全生产考核B证)。

3.3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类或市政工程类或建筑工程类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3.4专职安全员须取得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具有有效的水利安全生产考核C证)。

3.5拟担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拟担任本项目的勘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注:①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二级注册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和停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后续工作的通知》(粤建人〔2015〕217号)要求,广东省内的投标单位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二级建造师,如没有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须通过“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信息系统”打印执业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信息,附在投标文件中。

3.6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第七点、顺延资质资格有效期和允许临时顶岗:由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

3.7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督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2020)38号)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3.8关于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均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的文件执行,投标人可将相关文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4. 投标报名须知

4.1 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网上报名截止时间,投标人需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于电子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请查阅《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指南》(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建设工程交易】—【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4.2 只有申领了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数字证书(CA)并完成企业信息数据入库的投标人,方可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

首次在韶关市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持企业相关资料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大厅办理数字证书(CA)及入库事宜。具体办理方法请查阅《办理数字证书(CA)公告》《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企业办理入库公告》《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企业注册及企业信息变更操作指南》(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建设工程交易】—【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投标人完成入库后即可进行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

4.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以通过项目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0万元,缴纳截止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或成功上传保函时间为准或成功完成网上投保时间为准)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即2020年4月22日9时30分。

4.3.1 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说明: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报名完毕后,即可在系统中选择项目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1)如果采用项目保证金方式则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金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缴纳账号。非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2)如果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按照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的要求制作和上传银行保函电子文件,并在开标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否则按无效投标保证金处理(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投标有效期)。

(3)如果采用投标保证保险方式的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保险投保截止时间前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投保。投标人可在系统选择保险机构、录入投保信息、支付保费、打印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

温馨提醒: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为避免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期发生争议,建议投标人将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单有效期设置为较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延长不少于20个日历天。

4.3.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中标人采用项目保证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系统在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原转出银行帐号;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按法定的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日或异议处理结束日后五日内分批退还至原转出银行帐号。

(2)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部在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合同后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按法定的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日或异议处理结束日后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手续。

4.3.3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5、招标文件的获取

已经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报名的投标人可直接在平台中获取招标文件等资料。

6、纸质版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人现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 9 时30分,地点为: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乳源县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2.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包括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方为有效投标。

3.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时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时电子签到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及时进行电子签到或因自身原因签到不成功的,将视为其已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注:签到的人员须为已经入库的人员)。

4. 到场人员与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时确定的人员应为同一人。如果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时确定的人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到场、确需临时另行委托他人的,投标人应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就以上情况形成书面变更声明(盖单位章),由新委托代理人带至现场一并递交。重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书面变更声明,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邀请所有已经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电子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其放弃见证、监督、申辩、投诉有关开标活动的权利。

7. 项目开标会

1. 时间:2020年4月23日9 时30分。

2. 地点: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地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乳源县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3. 招标人邀请所有已经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电子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其放弃见证、监督、申辩、投诉有关开标活动的权利。

4.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到期后,若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显示成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时,招标人将取消于次日召开的项目开标会,重新组织招标。投标人可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起至电子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查询是否发布了取消项目开标会的相关信息。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1.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

2.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


9. 时间安排及联系方式

1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0年4月1日00时00分至2020年4月8日24时00分

2

网上报名时间

2020年4月1日00时00分至2020年4月8日24时00分

3

网上质疑方式

和截止时间

2020年4月13日16时00分前投标人使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答疑】进行质疑。

4

网上答疑方式

和截止时间

2020年4月16日16时00分前招标人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建设工程交易】—【招标答疑】栏目发布答疑。

5

投标保证金

到账截止时间

2020年4月22日9时30分

6

电子投标

截止时间

2020年4月23日7时30分

7

投标文件递交

方式、时间和截止时间

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递交时间:2020年4月23日9时00分至9时30分

截止时间:2020年4月23日9时30分

8

项目开标会

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0年4月23日9时30分

地点: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地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乳源县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9

招标人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迎宾路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1-5371231

10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深圳锦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韶关市浈江区莲花北路1号奔穗楼(韶关分公司)

联系人:张工 电话:0751-8162696

11

交易场所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

办公地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乳源县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人:建设工程交易部 电话:0751-5378231

12

备注:投标人应按有关要求办理数字证书(CA)和企业入库、网上报名、电子投标、下载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图纸资料文件)。若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取得上述资料的,由此发生的任何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盖章):乳源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深圳锦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1日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2020年度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一批次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总承包.doc【点击下载】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2020年度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一批次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总承包.doc【点击下载】
2020年度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一批次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 标 文 件 (合同编号:RYCJFK-RYTD-2020001) 招 标 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锦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1389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PAGEREF _Toc13897 3  HYPERLINK l _Toc386 1. 招标条件  PAGEREF _Toc386 3  HYPERLINK l _Toc1947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PAGEREF _Toc19470 3  HYPERLINK l _Toc22386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PAGEREF _Toc22386 3  HYPERLINK l _Toc25887 4. 投标报名须知  PAGEREF _Toc25887 4  HYPERLINK l _Toc658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PAGEREF _Toc6587 8  HYPERLINK l _Toc2340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PAGEREF _Toc23404 8  HYPERLINK l _Toc20088 1.总则  PAGEREF _Toc20088 11  HYPERLINK l _Toc2280 2.招标文件  PAGEREF _Toc2280 13  HYPERLINK l _Toc11017 3.投标文件  PAGEREF _Toc11017 14  HYPERLINK l _Toc27592 4.投标  PAGEREF _Toc27592 16  HYPERLINK l _Toc8666 5.开标  PAGEREF _Toc8666 17  HYPERLINK l _Toc3488 6.评标  PAGEREF _Toc3488 18  HYPERLINK l _Toc31624 7.合同授予  PAGEREF _Toc31624 18  HYPERLINK l _Toc19607 8.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PAGEREF _Toc19607 19  HYPERLINK l _Toc15816 9.纪律和监督  PAGEREF _Toc15816 19  HYPERLINK l _Toc2432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PAGEREF _Toc24327 21  HYPERLINK l _Toc30471 1.评标方法  PAGEREF _Toc30471 21  HYPERLINK l _Toc27966 2.评审标准  PAGEREF _Toc27966 21  HYPERLINK l _Toc31651 3.评标程序  PAGEREF _Toc31651 25  HYPERLINK l _Toc1491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14918 29  HYPERLINK l _Toc18969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18969 29  HYPERLINK l _Toc23509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23509 72  HYPERLINK l _Toc13747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PAGEREF _Toc13747 79  HYPERLINK l _Toc1710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PAGEREF _Toc17109 81  HYPERLINK l _Toc13162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PAGEREF _Toc13162 81  HYPERLINK l _Toc8491 2. 工程量清单  PAGEREF _Toc8491 81  HYPERLINK l _Toc17180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PAGEREF _Toc17180 82  HYPERLINK l _Toc24220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24220 8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0年度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一批次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乳源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建设资金来自县级财政资金并已落实。招标人为乳源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深圳锦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主要建设内容为:本次项目共涉及到9个乡镇,共计建设规模700.00亩。其中:乳城镇片区102亩、一六镇片区140亩、东坪镇片区42亩、洛阳镇片区88亩、游溪镇片区73亩、大桥镇片区155亩、必背镇片区70亩、桂头镇片区20亩、大布镇片区10亩。 2.2 计划投资:本次招标预计投资约3029.11万元(以最终财政评审批复为准),其中勘测费约47.17万元,设计费约123.00万元,工程施工费约2858.94万元。 2.3 招标范围:①工程勘测、规划设计(含预算编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报建、施工等所需的设计文件;②施工部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所有建安工程等施工。 2.4计划工期:勘测设计、施工工期共120日历天(其中勘测设计期限30日历天、施工工期90日历天)。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三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注明其中一家为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中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分别不得超过一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①~③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后必须至少具备以下①~③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③资质: ①勘测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或测绘丙级或以上资质。 ②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设计专业(灌溉排涝或围垦)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③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已登记的企业,需提供网页截图证明;凡在广东省水利厅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系统-不良行为信息)公布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需提供网页截图证明。” 3.2广东省内的投标人(指联合体牵头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持有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且注册专业为水利水电工程;广东省外的投标人(指联合体牵头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且注册专业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经理须取得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具有有效的水利安全生产考核B证)。 3.3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类或市政工程类或建筑工程类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3.4专职安全员须取得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具有有效的水利安全生产考核C证)。 3.5拟担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拟担任本项目的勘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注:①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二级注册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和停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后续工作的通知》(粤建人〔2015〕217号)要求,广东省内的投标单位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二级建造师,如没有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须通过“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信息系统”打印执业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信息,附在投标文件中。 3.6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第七点、顺延资质资格有效期和允许临时顶岗:由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 3.7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督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2020)38号)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3.8关于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均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的文件执行,投标人可将相关文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4. 投标报名须知 4.1 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网上报名截止时间,投标人需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YPERLINK "http://jyzx.sg.gov.cn" http://jyzx.sg.gov.cn)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于电子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请查阅《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指南》(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建设工程交易】—【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4.2 只有申领了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数字证书(CA)并完成企业信息数据入库的投标人,方可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 首次在韶关市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持企业相关资料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大厅办理数字证书(CA)及入库事宜。具体办理方法请查阅《办理数字证书(CA)公告》《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企业办理入库公告》《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企业注册及企业信息变更操作指南》(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建设工程交易】—【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投标人完成入库后即可进行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 4.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以通过项目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0万元,缴纳截止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或成功上传保函时间为准或成功完成网上投保时间为准)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即2020年4月22日9时30分。 4.3.1 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说明: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报名完毕后,即可在系统中选择项目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1)如果采用项目保证金方式则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金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缴纳账号。非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2)如果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按照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的要求制作和上传银行保函电子文件,并在开标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否则按无效投标保证金处理(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投标有效期)。 (3)如果采用投标保证保险方式的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保险投保截止时间前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投保。投标人可在系统选择保险机构、录入投保信息、支付保费、打印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 温馨提醒: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为避免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期发生争议,建议投标人将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单有效期设置为较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延长不少于20个日历天。 4.3.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中标人采用项目保证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系统在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原转出银行帐号;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按法定的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日或异议处理结束日后五日内分批退还至原转出银行帐号。 (2)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部在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合同后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按法定的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日或异议处理结束日后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手续。 4.3.3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5、招标文件的获取 已经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报名的投标人可直接在平台中获取招标文件等资料。 6、纸质版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人现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9 时30分,地点为: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乳源县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2.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报名和电子投标(包括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方为有效投标。 3.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时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时电子签到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及时进行电子签到或因自身原因签到不成功的,将视为其已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注:签到的人员须为已经入库的人员)。 4. 到场人员与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时确定的人员应为同一人。如果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时确定的人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到场、确需临时另行委托他人的,投标人应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就以上情况形成书面变更声明(盖单位章),由新委托代理人带至现场一并递交。重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书面变更声明,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邀请所有已经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电子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其放弃见证、监督、申辩、投诉有关开标活动的权利。 7. 项目开标会 1. 时间:2020年4月23日9 时30分。 2. 地点: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地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乳源县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3. 招标人邀请所有已经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电子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其放弃见证、监督、申辩、投诉有关开标活动的权利。 4.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到期后,若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显示成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时,招标人将取消于次日召开的项目开标会,重新组织招标。投标人可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起至电子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YPERLINK "http://jyzx.sg.gov.cn" http://jyzx.sg.gov.cn)查询是否发布了取消项目开标会的相关信息。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1.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 2.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YPERLINK "http://jyzx.sg.gov.cn" http://jyzx.sg.gov.cn) 9. 时间安排及联系方式 1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0年4月1日00时00分至2020年4月8日24时00分2网上报名时间 2020年4月1日00时00分至2020年4月8日24时00分3网上质疑方式 和截止时间 2020年4月13日16时00分前投标人使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YPERLINK "http://jyzx.sg.gov.cn" http://jyzx.sg.gov.cn)【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投标答疑】进行质疑。 4网上答疑方式 和截止时间 2020年4月16日16时00分前招标人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YPERLINK "http://jyzx.sg.gov.cn" http://jyzx.sg.gov.cn)【建设工程交易】—【招标答疑】栏目发布答疑。 5投标保证金 到账截止时间2020年4月22日9时30分6电子投标 截止时间2020年4月23日7时30分7投标文件递交 方式、时间和截止时间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递交时间:2020年4月23日9时00分至9时30分 截止时间:2020年4月23日9时30分8项目开标会 时间及地点时间:2020年4月23日9时30分 地点: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地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乳源县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9招标人 联系方式单位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迎宾路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1-537123110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方式单位名称:深圳锦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韶关市浈江区莲花北路1号奔穗楼(韶关分公司) 联系人:张工 电话:0751-816269611交易场所 联系方式单位名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 办公地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乳源县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人:建设工程交易部 电话:0751-537823112备注:投标人应按有关要求办理数字证书(CA)和企业入库、网上报名、电子投标、下载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图纸资料文件)。若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取得上述资料的,由此发生的任何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盖章):乳源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深圳锦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1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迎宾路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1-53712311.1.3招标代理机构 深圳锦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韶关市浈江区莲花北路1号奔穗楼(韶关分公司) 联系人:张工 电话:0751-81626961.1.4工程名称2020年度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一批次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总承包1.1.5建设地点乳源瑶族自治县1.1.7设计人待定1.1.8监理人待定1.2.1资金来源县级财政资金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2.3招标范围1.3.2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2.4计划工期1.3.3质量要求 合格1.4.1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由不多于3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成,且须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作为联合体主体; (2)联合体各方应当分别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相应项目的资质条件。1.9踏勘现场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不允许。2.2.2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4月23日9时30分3.2投标报价本项目招标最高投标限价¥30291100.00万元(其中:其中勘测费47.17万元,设计费123.00万元,工程施工费2858.94万元)。 本次招标投标人只需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 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为0.000%~5.000% (含界值,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下浮率视为无效报价)。3.2.5限额设计本项目的建安工程费预算价不得超过中标人建安工程费的投标报价(不含不可预见费)。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算起的9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以通过项目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0万元,缴纳截止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或成功上传保函时间为准或成功完成网上投保时间为准)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即2020年4月 22日9时30分。 1、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说明: 1.1、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报名完毕后,即可在系统中选择项目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1)如果采用项目保证金方式则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金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缴纳账号。非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2)如果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按照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的要求制作和上传银行保函电子文件,并在开标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否则按无效投标保证金处理(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投标有效期)。 (3)如果采用投标保证保险方式的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保险投保截止时间前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投保。投标人可在系统选择保险机构、录入投保信息、支付保费、打印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 温馨提醒: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为避免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期发生争议,建议投标人将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单有效期设置为较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延长不少于20个日历天。 1.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中标人采用项目保证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系统在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合同后五日内退还原转出银行帐号;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按法定的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日或异议处理结束日后五日内分批退还至原转出银行帐号。 (2)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部在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合同后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按法定的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日或异议处理结束日后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手续。 1.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投标保证金。3.6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需制作投标文件正本 1份,副本6份。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见本章4.1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地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乳源县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0年4月23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源分中心(乳源县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5.2开标程序详见本章5.2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随机抽取专家 7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招标人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韶关市区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3.1履约担保按中标价的 5%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工作日内缴纳,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HYPERLINK l "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采用最低价法的,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 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亦可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或担保公司保函方式,保函有效期不得少于勘测、设计、施工工期)转入招标人账户,如果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则必须从中标人的法人开户银行的账号划出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并详细注明工程名称及用途。 开户名称:乳源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 开户帐号:44726001040005895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工资保证金中标人应无条件同意按照用工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按韶人社[2017]133号文的规定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2原件开标时,投标人需要提交原件。10.3缴税非乳源县登记注册纳税人的中标施工单位,中标后需在乳源县当地税务机关缴税。10.4其他费用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费金额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支付。10.5其他约定本项目招标完成后,中标人需要与各项目实施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签订承包合同;各乡镇的勘测设计费及建安费的计算按实际发生工作量进行计算。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联合体主体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招标人所管辖的场地时,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9.4提供踏勘现场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将以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形式予以答复。 1.11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jyzx.sg.gov.cn)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一经在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在提问截止时间前使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提出问题。未在指定时间前、未采用指定方式提出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招标人在提问截止时间后3日内,一次性对收到的所有问题作出答复,并形成答疑(或修改)公告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开发布。答疑(或修改)公告一旦发布,即视所有潜在投标人已经知悉答疑(或修改)内容,投标人未及时关注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或修改)公告,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截止时间,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文件的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一经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包含商务标书和经济标书。 3.1.1.1商务标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6)投标承诺书;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10)投标辅助资料。 3.1.1.2经济标书包含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特别说明: 1、本次招标投标时不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人中标后先按有关规定及要求提供设计成果文件,然后依据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施工图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招标不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投标报价。中标人中标后依据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该施工图预算必须达到办理合同备案及开工手续的要求。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一式伍份完整的预算资料(含工程量计算表、施工图预算书及电子版)。 3.2投标报价 3.2.1 本次投标仅报下浮率,下浮率范围0.000%~5.000% (含界值,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限额设计:本项目的建安工程费预算价不得超过中标人建安工程费的投标报价(不含不可预见费)。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填报,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规定。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已提供格式的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说明外投标时应按格式编写,不能随意修改。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本项目招标采用网上投标和纸质投标文件并行的形式进行。 网上投标:投标人应按要求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电子投标。 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仅需在有格式要求签名和盖章的地方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无需每页签名盖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应填入联合体主体单位名称和成员单位名称,盖章只需盖联合体主体单位公章,但是联合体投标协议书除外。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封面除外。 3.7.4投标时投标人除按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的要求进行电子投标之外,还应递交的纸质文件包括:商务标书、经济标书(各1正6副)。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封面除外)。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图表页可例外)制作,分别胶装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3.7.6商务标书需将正本所有内容扫描制作成一个PDF格式电子文件,刻录入不可擦写光盘或复制到U盘后用纸质袋密封,密封袋上标明投标工程、投标人名称,并放于商务标书正本中。电子文件仅用于公示及存档,不作为评审内容。 3.7.7 经济标书需将正本内容所有内容扫描制作成一个PDF格式电子文件,刻录入不可擦写光盘或复制到U盘后用纸质袋密封,密封袋上标明投标工程、投标人名称,放于经济标书正本中。电子文件仅用于公示及存档,不作为评审内容。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1正6副,商务标书和经济标书应独立包装、密封(正副本无需分开包装和密封)并在封套上注明投标文件“第一册(商务标书)”、“第二册(经济标书)”,均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联合体的牵头人)单位公章。 4.1.2投标文件的外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 (第**册:****) 项目名称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在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拆封。 4.1.3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接收投标文件 4.4.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和递交投标文件。 4.4.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4.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4.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招标人邀请所有已经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电子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其放弃见证、监督、申辩、投诉有关开标活动的权利。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开标会由招标代理人员主持,主持人宣读开标会会场纪律,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和名称; 主持人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检查投标单位电子签到及保证金缴纳情况; 主持人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包装情况等,经确认无误后进行电子唱标;同时当众拆封所有投标文件,检查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数量; 电子唱标完成后,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招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相关人员对电子唱标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开标结束; 在招标人、监督代表及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招标代理人员将投标文件移至评标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注:当电子唱标系统不正常时,以投标单位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注:系统导出生成的开标一览表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单位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本次招标采用线下评标(非电子评标)。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进行公示。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将按中标候选人顺序的得分排名先后依次上升替补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 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总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评标方法 1.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首先按照本章每2.1款“初步评审标准”的要求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然后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的规定进行打分,根据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2 评标委员会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根据本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中标结果公布前,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 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4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分为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2.1.1形式评审标准为: (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联合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提供);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5)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2.1.2资格评审标准为: (1)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设计负责人、勘测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5)如果是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规定。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6)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有效投标文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打分。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F=100分,F=F1+F2,其中F1为商务技术评分、F2为报价评分。所有计算取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投标人得分分值为评标委员会中所有评标专家的算术平均值。评分标准如下: 1)商务评分F1(总分50分) 分项评分项目评分细则最高得分施工单位(30分)施工单位企业获得奖项 2017年1月1日至今,企业获奖(不含参建奖项,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工程类奖项)得分: 1.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每项得2分。 2.获得市级奖项的每项得1分。 注:同一投标人可以提交多个业绩供评审,但同一业绩只按最高获奖等级计分一次,不同业绩按照各自最高获奖等级的得分累加,本项最高得5分。投标人须提供有关获奖证书,时间以获奖时间为准,原件核查,否则不得分。5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综合能力项目经理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得1分; 项目经理具有工程师职称得1.5分; 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 注:提供相关职称证书,原件核查,本项最高得2分。2分施工单位企业业绩2017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类似拆旧复垦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一项得2分,最高得4分。 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4分施工单位企业银行资信评级 1.银行资信评级AAA得2分; 2.银行资信评级AA得1分; 3.银行资信评级A得0.5分。 注:企业银行资信评级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及以上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书)复印件,原件核查,本项最高得2分。2分施工单位企业获得体系认证证书 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都在有效期内得分: 企业同时具有以上6项认证证书的得6分; 企业同时具有以上5项认证证书的得4分; 企业同时具有以上4项认证证书的得3分; 企业同时具有以上3项认证证书得2分; 企业同时具有以上2项认证证书得1分; 其余不计分。 注: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核查,本项最高得6分。6分施工单位韶关地区企业诚信评价等级 韶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近3个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连续获得韶关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情况: 1.连续3个月考评等级为AA级的得3分; 2.连续3个月考评等级为A级或以上的得2分; 3.连续3个月考评等级为B级或以上的得1分; 4.3个月考评里有等级为C级的不得分。 注:需附《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韶关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以及发布文件的网页截图打印页(应显示网站名称和网址)。3分施工单位企业荣誉2017年1月1日至今获得过地级市或以上国家税务部门颁发“模范纳税户”称号的,得4分; 注:需提供网上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4分施工单位技术综合实力投标人2017年1月1日至今获得过省级或以上科学技术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的得4分。 注:必须提供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4分设计单位(20分)设计单位信用信息评价 (4分)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1号],在广东省内依法建立了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为100分,分值权重为4%,并按照开标截止时间前一个星期内的信用分值(超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乘以4%计算所得最终信用得分。(广东省水利厅”网站(首页-政府服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公开) (附:(广东省水利厅”网站(首页-政府服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公开)栏信息及企业信用分值的网页截图)4设计单位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4分)纳税信用荣誉证书指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注册地或以上税务机构颁发。 ①企业近三年(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获得纳税信用A级荣誉证书的得4分; ②企业近两年(2017年度、2018年度)获得纳税信用评价A级荣誉证书的得2分; ③企业2018年度获得纳税信用评价A级荣誉证书的得1分; 评分依据:附纳税信用评价证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复印件及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查询的截图,否则不得分。 本项最多得4分。4设计单位业绩(4分)设计单位于 2014 年以来承揽过类似拆旧复垦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 总承包)的,每个项目得1 分。本项最多得4分。 (注: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原件核查,否则不予计分。)4设计单位人员综合实力(8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1)具备水工建筑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 2)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者加1分; 3)具备以上(1)、(2)条件及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资格者加1分; 4)具备以上(1)、(2)、(3)条件及同时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者加1分。本项最高得4分。 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1)具备水工建筑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 2)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资格者加1分; 3)具备以上(1)、(2)条件及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工结构)资格者加1分; 4)具备以上(1)、(2)、(3)条件及同时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者加1分。本项最高得4分。8小 计50分 2)报价评分F2(总分50分) 本次评标按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计算各自的报价得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必须在:0.000%~5.000%(含界值)范围以内为有效报价。 (1)确定评标最佳报价 计算公式:A=(C+D)/2 C=(B1+B2+…+Bn)/n 其中:A为评标最佳报价;B1、B2、B3、……、Bn为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下浮率,n为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有效投标人个数,当n>5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计算C值。 D=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下浮系数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下浮系数Di抽取范围(下浮系数Di值有效范围为0.1%~3.0%。具体摇珠方法如下:将编号为1~30的号码球由各评委随机抽取,所抽取出号码球的十位数对应下浮系数的个位数,所抽取出号码球的个位数对应下浮系数的小数点后一位,例如:摇出号码球为20,则下浮系数Di为2.0%;如摇出号码球为26,则下浮系数Di为2.6%,以此类推)。 (2)按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 F2 = 50-∣B-A∣×100 (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A为评标最佳报价,Bi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 4)计算总得分 评委会将各投标人的分项得分汇总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总得分: F=F1+F2。 3.评标程序 当投标人的数量不足3家时,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参加评审的投标文件分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两阶段进行评审。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且不参与下一步的详细评审。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标书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投标人总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总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其中总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由此确定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总得分相同,则由评委根据投标报价均衡度等,通过记名投票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则中标候选人顺序按得分排名先后依次上升替补确定。 3.4.2确定中标价:以经评审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下浮率)。 3.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4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没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以此类推。 3.4.5 如属故意放弃,招标人可报有关部门处理。 3.4.6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须在评定标结束或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否则,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 编号: (投标人名称) :      (项目、标段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 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 编号: (项目、标段名称) 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HYPERLINK l "_3.1_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好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批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的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地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收到进度计划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 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 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察院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会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 单位 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它应收款累计 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的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 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条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 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元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筋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 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期内价格不作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 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义,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 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 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 除外。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 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条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撒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身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和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转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证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管理中心。 1.1.2.3 承包人: 。 1.1.2.5 分包人:无。 1.1.2.6 监理人: 。 增1.1.2.8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 1.1.4 日期 1.1.4.3 工期: 合同总工期:120日历天(其中勘测设计期限30日历天、施工工期90日历天)。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 年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l)合同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6)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经财政审核的最高限价及其附件; (11)其他合同文件 以下几项经业主批准进入合同的补充资料: a) 招标人经批准的有效招标文件及在招标期内发布的所有有效补充通知; b)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 c) 承包人在投标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与附图。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乳源瑶族自治县土地整治管理中心。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承包人负责拆除征地范围内的原有设施,承包人负责征地范围内的场地清理、平整并承担其相应费用。承包人只能在指定用地范围内安排施工,超出指定范围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场地范围为:为工程设计图所注明的桩号范围。 2.8 其他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负责本工程施工期间安全渡汛的统一协调、指挥。 (2)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 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按监理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 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内招标范围的要求,以包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报建、施工等所需的设计文件、包工包料、包竣工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等大包干形式承包施工,不允许转包和分包,如确需分包须与招标人协商并得到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2)按发包方提供的年度施工计划组织工程施工,服从发包方的年度施工计划按排。 (3) 承包人必须听从发包人在安全度汛期间的统一指挥。 (4) 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用电,并承担其费用。 (5)配合发包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的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并做好相应工作。承包方应在工程开工当月的下一个月开始,在每月的29日至31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和监理方上报工程进度情况。 (6)承包人进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同,若有特殊情况需换人时必须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否则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将罚款人民币1000元/次,更换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罚款人民币5000元/次。 (7)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在工地施工现场必须挂牌上岗。 (8)除提供工程建设纸质档案外,还须在合同完工的同时提供二套工程建设电子档案(光盘)。 4.2 履约担保 (增加)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需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履约担保格式及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工程总金额的5%。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5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无 。 6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1承包人自行承担完成本工程安全生产、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 6.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增加: (1)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及相应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网、警示牌及警示标语等,相关的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按有关施工规范规程施工,否则在施工工地范围内出现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3)施工工地范围必须加强管理,禁止与工程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在施工工地范围导致第三方出现安全事故,概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4)承包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7 开工和竣工(完工) 7.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的雨日超过 3 天; 风速大于 m/s的 6 级以上台风灾害; 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3 天; 日气温低于 -20 ℃的严寒大于 3 天;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 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7.2 承包人工期延误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施工完工总工期违约金(元/天)1以监理签发开工令的时间开始计算120日历天5000/天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额为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 7.3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无 。 8 暂停施工 18.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待定。 8.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待定。 9 工程质量 9.1 质量评定 工程合格标准为: 合格 ;优良标准为:优良。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无。 9.2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时, 承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0 试验和检验 10.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按有关规范、规程 。 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100%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与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签订质量检测合同。 11 变更 11.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单价调整方式: 单价不作调整 。 11.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 12 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作调整 13 计量与支付 13.2 预付款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13.3 工程进度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相关款项支付需项目通过验收,复垦指标交易完成后一个月,支付比例和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事项参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文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发[2018]14号)执行。 13.4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完工结算价的5%,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经保修期满验收合格,若未发现任何重大质量问题,于次月付清余下的全部工程价款(不计息)。 13.5 竣工(完工)结算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勘测设计费结算原则:中标价即为结算价,实施过程中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均不增加设计费。 (2)中标人完成设计图纸的施工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由中标人编制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中的清单单价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预算价乘以中标人的投标百分率(即1-投标报价下浮率)。并经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审核后确定的工程造价即为此工程项目的施工结算价。 (3)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 13.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 (2) 各乡镇的勘测设计费及建安费的计算按实际发生工作量进行计算。 13.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按有关规定。 14 竣工验收(验收) 14.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专项、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 符合《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验收程序为: 符合《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 验收标准符合以下规定: 1.《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2.《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指引》。 18.2 单项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待定,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待定。 18.6 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待定。 18.7 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 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待定;费用承担:待定。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 。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投保内容: 与本工程建设有关人员进入工地的人身意外,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工程及物料、施工用机具,业主、承包人、监理及与本工程建设有关人员在工地的原有财产,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用等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相关规定。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按相关规定。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相关规定。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按相关规定; 保险条件:按相关规定;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按相关规定;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按相关规定。 21 争议的解决 21.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韶关仲裁委员会)。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施工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招标文件; (4)中标的投标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图纸; (9)经财政审核的最高限价及其附件;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施工工期为 70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_月_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的施工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1.5 本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承包,工程量以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包括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一切工作内容而发生的所有直接费、间接费、规费、税金及检验试验等其它费用等全部费用,以及要求获得的利润和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6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如投标人认为合同规定应由其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1.7 全部材料由投标人自购,材料价格自行分析确定。 2. 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暂无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以中标人中的设计单位编制并通过审核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1、工程的技术要求 6.1.1、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范的要求: (1)《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3)《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 (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54—2008); (5)《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1999); (6)《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T/T118-1991);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8)《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T/L191-2008); (9)《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 (10)《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11)《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 (12)《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13)《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14)《广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15)《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 (16)其他现行的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及现行标准。 如以上施工技术规范及标准中出现部份条文不一致时,以最新颁布的为准。 6.2、中标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准备至少一套上述规范,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可随时检查 中标人的上述规范,并监督中标人按规范要求执行。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工程名称)投标文件 第一册 商务标书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评 审 因 素 索 引 表 序 号评 审 因 素投标文件页码范围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五、投标承诺书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九、投标辅助资料 (目录仅供参考,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目录及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工程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90日历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在此期限满之前的任何时候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本投标文件一直对我方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3.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款及1.4.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 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 注1项目经理姓名: 注册证号: 资格证号: 职称证号:2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证号3设计负责人姓名: 职称证号:4勘测负责人姓名: 职称证号:5专职安全员姓名: 资格证号:6工 期7质量目标8缺陷责任期1年 注:以上如有提供的证书,必需填写证书证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及背面复印件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联合体的联合体主体签署。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及背面复印件 注:如法定代表人负责投标相关事宜,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本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体签署。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为联合体主体, 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主体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的主办和协调工作,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则: a.联合体各方与业主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b.联合体主体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主体负责; c.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分工如下: 。 d.联合体各方将依照上述分工原则,就各方的具体工作范围和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发包人。 5、投标工作和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分摊。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陆份,送发包人贰份,联合体成员各执贰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主体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五、投标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现参加 (工程名称) 招标项目投标,如我方中标,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保证在工期 内,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任务,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 2、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3、我方保证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完成3天内领取中标通知书,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4、我方无条件同意按照用工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按韶人社[2017]133号文的规定缴交“工资保证金”。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投标承诺书由联合体的联合体主体签署。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 龄学 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 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计负责人、勘测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设计负责人、勘测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中提供。 七、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 号技 工经营范围备注 注:1、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的联合体主体及成员单位均须单独出具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八、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序号名 称备 注1营业执照(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提供)2资质证书(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提供)3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提供)4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证、注册建造师证、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5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等的复印件6设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等的复印件7勘测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等的复印件8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复印件9拟投入本工程其他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及相关证件复印件10……………… 注:上表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填写,表格可扩展。 九、投标辅助资料(每页均须加盖联合体主体公章) 承担过的业绩情况表(根据商务评分表内容填入) 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始工作日期完工日期(若工程已完工需填写)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在本合同项目中的地位(承担工作、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正本/副本 (工程名称)投标文件 第二册 经济标书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投 标 报 价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工程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兹报价以投标报价下浮率 %竞投承包上述项目。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该企业最新招标采购
网站首页  |  专家列表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