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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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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01 14:40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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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交易公告
【信息时间:2020-04-01 】

1、交易条件

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已由道县财政局、道县水利局以道财农【2019】3号批准建设,由道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道发改许准【2020】10 号核准交易,。资金来源为省拨资金,项目业主为道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现委托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交易活动,有关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与交易范围

2.1 项目名称: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 。

2.2 建设地点:永州市道县寿雁镇、仙子脚镇等21个乡镇的街道办事处。

2.3 建设规模: 90座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坝面砍青,安装水位尺,坝体坝基防渗等。

2.4 工期:40 日历天

2.5交易范围: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6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2.7保修要求: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保修。

3、交易响应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交易要求交易响应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交易响应人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市场主体单位;

3.3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3.4本项目对交易响应人类似工程业绩不作资格要求。(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可由三级资质企业承担的水利工程)

3.5 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在本交易响应人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交易响应人正式职工,无在建项目;(适用各类水利工程施工项目)

3.6 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 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且为交易响应人正式职工;

3.7 拟任专职安全员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交易响应人正式职工;

3.8 拟任本次交易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职工(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与交易响应人必须一致),并提供2019年12月以来连续3个月由交易响应人购买了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养老保险,需提供网上查询单、同时提供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的查询网址、户名和密码。查询结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废标处理:①没按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②按提供的养老保险查询网址和密码无法查询的;③查询结果显示不是交易响应人的。

3.9 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10 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6〕91号),凡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受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取消交易资格以上处罚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禁止参与本次交易。

3.11本次交易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交易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交易响应人交易响应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交易文件的获取及修改、澄清答疑发布

4.1 请各交易响应单位于递交交易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道县人民政府网进行网上下载交易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通过网络下载,其交易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与备案的书面交易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交易文件每套售价400元,递交响应文件时缴纳。否则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

4.3 交易响应人应自行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zcity.gov.cn/yzweb/)上办理好诚信库入库后按流程下载/获取交易文件、交易文件的澄清答疑、工程量清单等相关交易资料,恕不另行通知。交易响应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交易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项目业主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交易响应人自行负责。

5、交易响应文件递交

5.1 交易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交易时间为2020年 4 月 10 日 09时 00 分;

地点:道县发改局五楼(道州北路253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交易响应文件,或交易响应人未按本项目交易公告第5.1款规定获取交易文件的,项目业主将拒收。

5.3 交易响应人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须亲自到场参加交易。

6、评审办法

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 综合评估法。

7、踏勘现场和交易预备会

7.1本项目项目业主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和召开交易预备会。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交易公告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道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

项目业主:道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联 系 人::李健

电话:18244798918

代理机构: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蒋女士

电 话:18074666200

地 址:永州市道县道州北路555号阳光照明精品家居馆三楼

邮箱:3306463262@qq.com

附件:交易文件、工程量清单.zip

目 录 分项工程汇总表(元)………………………………………………………………………………………………………… 1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带定额)………………………………………………………………………………………………… 2 工程单价汇总表(序号)……………………………………………………………………………………………………… 14 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6 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 交 易 文 件 (交易代理编号:HNGD2020-YZSL-001) 项目业主:道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代理公司: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0二0年三月 目 录 第一卷 3 第1章 交易公告 4 第2章 交易响应人须知 7 第3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27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9 第5章 工程量清单 103 第 二 卷 103 第6章 图纸(交易图纸) 104 第 三 卷 105 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106 第 四 卷 107 第8章 交易响应文件格式 108 第一卷 第一章 交易公告 1、交易条件 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已由道县财政局、道县水利局以道财农【2019】3号批准建设,由道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道发改许准【2020】10 号核准交易,。资金来源为省拨资金,项目业主为道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现委托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交易活动,有关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与交易范围 2.1 项目名称: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 。 2.2 建设地点:永州市道县寿雁镇、仙子脚镇等21个乡镇的街道办事处。 2.3 建设规模: 90座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坝面砍青,安装水位尺,坝体坝基防渗等。 2.4 工期:40 日历天 2.5交易范围: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6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2.7保修要求: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保修。 3、交易响应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交易要求交易响应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交易响应人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市场主体单位; 3.3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3.4本项目对交易响应人类似工程业绩不作资格要求。(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可由三级资质企业承担的水利工程) 3.5 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在本交易响应人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交易响应人正式职工,无在建项目;(适用各类水利工程施工项目) 3.6 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 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且为交易响应人正式职工; 3.7 拟任专职安全员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交易响应人正式职工; 3.8 拟任本次交易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职工(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与交易响应人必须一致),并提供2019年12月以来连续3个月由交易响应人购买了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养老保险,需提供网上查询单、同时提供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的查询网址、户名和密码。查询结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废标处理:①没按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②按提供的养老保险查询网址和密码无法查询的;③查询结果显示不是交易响应人的。 3.9 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10?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6〕91号),凡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受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取消交易资格以上处罚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禁止参与本次交易。 3.11本次交易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交易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交易响应人交易响应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交易文件的获取及修改、澄清答疑发布 4.1 请各交易响应单位于递交交易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道县人民政府网进行网上下载交易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通过网络下载,其交易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与备案的书面交易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交易文件每套售价400元,递交响应文件时缴纳。否则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 4.3 交易响应人应自行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zcity.gov.cn/yzweb/)上办理好诚信库入库后按流程下载/获取交易文件、交易文件的澄清答疑、工程量清单等相关交易资料,恕不另行通知。交易响应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交易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项目业主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交易响应人自行负责。 5、交易响应文件递交 5.1 交易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交易时间为2020年 4 月 10 日 09 时 00分; 地点:道县发改局五楼(道州北路253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交易响应文件,或交易响应人未按本项目交易公告第5.1款规定获取交易文件的,项目业主将拒收。 5.3 交易响应人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须亲自到场参加交易。 6、评审办法 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7、踏勘现场和交易预备会 7.1本项目项目业主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和召开交易预备会。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交易公告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道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 项目业主:道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联 系 人::李健 电话:18244798918 代理机构: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蒋女士 电? 话:18074666200 地 址:永州市道县道州北路555号阳光照明精品家居馆三楼 邮箱:3306463262@qq.com 第2章 交易响应人须知 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交易项目已具备交易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交易。 1.1.2 本交易项目项目业主: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交易代理机构: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交易项目名称: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交易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交易项目设计人: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交易项目监理人: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交易项目代建机构: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交易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交易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交易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 交易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交易范围: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4 交易响应人资格要求 1.4.1 交易响应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6)技术负责人资格: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4.2 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交易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响应。 1.4.3 交易响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项目业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交易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交易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交易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交易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交易响应人准备和参加交易响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交易响应活动的各方应对交易文件和交易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交易响应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不组织) 1.9.1 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交易响应人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便编制交易响应文件。踏勘现场的费用由交易响应人自行承担。 1.9.2 交易响应人的任何人员为了踏勘现场而需要进入项目业主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项目业主同意。除由于项目业主的原因外,在现场踏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交易响应人自行负责。 1.9.3 项目业主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交易响应人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项目业主不对交易响应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交易预备会(不组织) 1.10.1 本项目项目业主不组织召开交易预备会。 1.10.2 对交易响应人提出的问题,项目业主将按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处理。 1.10.3 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交易截止时间3天前,项目业主将对交易响应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款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交易响应人自行下载,项目业主不另行通知。该澄清通知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1.12.1交易响应文件不允许偏离交易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交易响应文件偏离交易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交易文件 2.1 交易文件的组成 2.1.1本交易文件包括: (1)交易公告; (2)交易响应人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交易响应文件格式; (9)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交易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当交易文件、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交易文件的澄清 2.2.1 交易响应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交易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项目业主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交易截止时间前3日内按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项目业主对交易文件予以澄清。 2.2.2交易文件的澄清将在交易截止时间3天前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交易响应人自行下载,项目业主不另行通知。该澄清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交易截止时间不足3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交易响应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交易截止时间。 2.2.3 交易响应人须留意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款所列网站发布的澄清通知,在浏览澄清通知后,交易响应人自行下载该澄清通知,不需要确认。交易响应人未留意该澄清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交易响应人自行承担。 2.3 交易文件的修改 2.3.1 在交易截止时间3天前,项目业主可以修改交易文件,并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交易响应人自行下载,交易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且不需交易响应人确认。该修改内容作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交易截止时间不足3天的,并且修改内容影响交易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交易截止时间。 2.3.2 交易响应人须留意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2.3.1款所列网站发布的修改通知,在浏览修改通知后,交易响应人自行下载该修改通知,不需要确认。交易响应人未留意该修改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交易响应人自行承担。 3、交易响应文件 3.1 交易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交易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交易函及交易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交易联系人授权委托书; (3)交易保证金; (4)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原件的扫描件; (10)其它材料。 3.2 响应文件报价 3.2.1 交易响应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交易响应人在交易截止时间前修改交易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对响应文件报价的其他规定: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3 交易有效期 3.3.1 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交易有效期内,交易响应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交易响应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交易有效期的,项目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交易响应人延长交易有效期。交易响应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交易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交易响应文件;交易响应人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交易响应人有权收回其交易保证金。 3.4 交易保证金 3.4.1 交易响应人在递交交易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交易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格式递交交易保证金,并作为其交易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响应的,其交易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交易响应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其交易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交易响应人和中标人退还交易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交易响应人在规定的交易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交易响应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交易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交易响应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3.5.2 “近1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施工合同和完工证明材料或竣工、完工验收文件(类似项目必须与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查询的内容一致)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影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1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6 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响应方案 项目业主不接受备选响应方案。 3.7 交易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交易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交易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交易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交易函附录在满足交易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交易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项目业主的承诺。 3.7.2 交易响应文件应当对交易文件有关工期、交易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交易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交易响应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交易响应文件需按交易文件中所有要求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亲笔签名或加盖私章的地方均由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交易响应人的单位公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具体要求见交易参与单位须知前附表内容)。如果交易响应文件由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签署,则交易响应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亲自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如果由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交易响应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交易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交易响应人单位公章或由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7.4 交易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交易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项目业主对由于交易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7.6 交易响应人递交交易响应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交易响应文件电子版。交易响应文件电子版的份数见交易参与单位须知前附表。 4、交易 4.1 交易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交易响应文件的密封:正副本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交易响应人单位章。 4.1.2 交易响应文件的标记:交易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要求密封的交易响应文件,项目业主将拒收。未按本章第4.1.2 项要求加写标记的交易响应文件,项目业主将不承担交易响应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4.2 交易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交易响应人应在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交易截止时间前递交交易响应文件。 4.3 交易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交易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5、交易 5.1 交易截止时间、交易地点 5.1.1 交易截止时间: 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5.1.2 交易地点: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5.2 交易程序 按照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6、评审 6.1 评审委员会 6.1.1 评审由项目业主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交易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项目业主或交易响应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交易响应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交易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交易、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6.2.1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 评审委员会对同一交易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如有异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审委员会成员半数通过。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当在评审报告中陈述,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6.3 评审 6.3.1 评审开始前,项目业主有要求的,可以在评审委员会成员全部到齐后,派人介绍交易项目的情况。 6.3.2 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交易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并标明推荐顺序。项目业主依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交易有效期内,项目业主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交易响应人,并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道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告。 7.3 履约担保(需要提交的)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交易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项目业主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交易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项目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项目业主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交易文件和中标人的交易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项目业主取消其中标资格,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项目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项目业主向中标人退还交易保证金,并按交易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交易响应人损失。 7.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中标人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8、重新交易和不再交易 8.1 重新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将重新交易: (1)交易截止时间止,交易响应人少于3个的; (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审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审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交易有效期的交易响应人少于3个的; (5)成交候选人均未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交易 重新交易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交易;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将自行决定是否不再进行交易。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项目业主的纪律要求 项目业主不得泄漏交易响应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交易响应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项目业主与交易响应人串通投标: (一)项目业主在交易前开启交易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交易响应人; (二)项目业主直接或者间接向交易响应人泄露标底、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项目业主明示或者暗示交易响应人压低或者抬高响应文件报价; (四)项目业主授意交易响应人撤换、修改交易响应文件; (五)项目业主明示或者暗示交易响应人为特定交易响应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项目业主与交易响应人为谋求特定交易响应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交易响应人的纪律要求 交易响应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项目业主串通投标,不得向项目业主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交易响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交易响应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交易响应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交易响应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交易响应人本单位人员; (2)交易响应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交易响应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交易响应人单位与之签订; (2)交易响应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交易响应人串通响应文件报价: (1)交易响应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响应文件报价; (2)交易响应人之间相互约定,在交易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交易响应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交易响应人之间其它串通响应文件报价的行为。 9.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交易响应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交易响应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文件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交易响应人的交易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响应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6 有下列情形的,作废标处理: (1)不同交易响应人的交易响应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响应文件报价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0.2 原件 原件: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0.3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 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0.4 交易代理费及建设工程交易费 交易代理费及建设工程交易费: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0.5 最高响应限价 最高响应限价: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0.6 响应文件报价 响应文件报价: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0.7对交易响应人的限定条件 对交易响应人的限定条件:见交易响应人单位须知前附表。 10.8资格审查到场人员要求 资格审查到场人员要求: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0.9 资料核查 资料核查: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0.10中标公示 中标公示:见交易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交易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项目业主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交易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交易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交易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项目业主: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交易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交易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项目业主: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交易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交易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交易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五: (项目名称) 成交候选人公示 受 的委托,代理 工程施工交易, 在 进行了公开交易,在 监督下,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按照交易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进行了细致的评审,并推荐本项目成交候选人排名如下: 第X名(成交候选人不超过3个):成交候选人名称、响应文件报价、质量、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个人业绩;交易响应人在交易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信用等级; 评审情况:废标单位名称、废标理由。 公示期 天。公示期间,交易响应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响应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修改<湖南省招标交易响应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湘发改招〔2013〕909号)提出异议或投诉。 项目业主:(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交易代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时 间: 附件六: 中标通知书 编号: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交易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交易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 标 价: 元。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技术负责人: (姓名)。 专职安全员: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点) 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交易文件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项目业主: (全称) (盖章) 年 月 日 交易代理机构: (全称)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监督: (全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中标结果通知书 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交易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交易响应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项目业主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3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I,评审委员会对满足交易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交易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项目业主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响应文件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响应文件报价低的优先;响应文件报价也相等的,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交易响应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交易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3)交易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交易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4)只能有一个报价; (5)交易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6)交易响应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7)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4)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5)业绩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6)信誉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7)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8)企业负责人具备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10)专职安全员资格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11)其它要求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12)联合体交易响应人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13)其它标准不存在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4)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响应范围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4)交易有效期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5)交易保证金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4款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 (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9)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0.3款规定; (10)最高响应限价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0.5款规定; (11)对交易响应人的纪律要求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9.2款规定; (12)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4技术交易响应文件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4。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审办法附件三; (2)项目管理机构、信用及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审办法附件三; (3)响应文件报价:见评审办法附件三。 2.2.2 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审基准价: (1)符合交易控制上限值≥最终投标价≥0.95×所有合格交易参与单位最终投标价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2)评审基准价的确定: 式中 S———评审基准价; ai———进入基准价计算的交易参与单位的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n———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报价的交易参与单位个数; M———最高的交易参与单位有效报价; N———最低的交易参与单位有效报价。 2.2.3响应文件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偏差率=(交易参与单位报价-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100%(评审价计算时不包括暂列金额)。 2.2.4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交易响应人提交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5.1至第3.5.5前附表.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交易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交易响应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响应文件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响应文件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交易响应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交易响应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交易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审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信用及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响应文件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交易响应人得分=A+B+C。 3.2.4 评审委员会发现交易响应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响应文件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响应文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交易响应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交易响应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该交易响应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交易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交易响应人对所提交交易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委员会不接受交易响应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交易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交易响应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交易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委员会对交易响应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交易响应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 3.4.1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审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交易响应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附件1: 交易响应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交易响应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审委员会对你方的交易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 年 月 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交易响应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审委员会: 交易响应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交易响应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评审表格 附表3-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项目名称: (标段) 附表3-2:评审委员会签到表 评审委员会签到表 项目名称: (标段)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3(1):形式评审表 形式评审表 项目名称: (标段) 交易编号: 合同编号: 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交易响应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3(2):资格评审表 资格评审表 项目名称: (标段) 交易编号: 合同编号: 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交易响应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3.根据住建部建办市函[2016]462号“交易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要求,企业资质情况通过扫描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3(3):响应性评审表 响应性评审表 项目名称: (标段) 交易编号: 合同编号: 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交易响应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交易响应人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及给出的范围,给出的范围不得增加和删除,否则视为不符合评审标准。 3.本表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3(4):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项目名称: (标段) 交易编号: 合同编号: 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 2.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 3.评审委员会对交易响应人的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集体评议,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评议意见对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自主评价并作出书面评价。 5.其中序号第2、3、4、6、7项为保证项目,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及以上评价为不合格者,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第1、5、8项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中有二项及以上评价不合格者,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6.获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委评审不合格的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为不合格;通过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合格性评审的交易响应人,视为合格交易响应人。 评委签字/日期: 附表3-4:不合格交易响应人名单表 不合格情况说明 项目名称: (标段) 交易编号: 合同编号: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5:进入详细评审的交易响应人名单表 进入详细评审的交易响应人名单表 项目名称: (标段) 交易编号: 合同编号: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备注:本表中交易响应人排名不分先后。 附表3-6:算术错误检查表 算术错误检查表 项目名称: (标段) 交易编号: 合同编号: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3-7(1):详细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表 项目名称: (标段) 交易编号: 合同编号: 备注:1.本表小计总分为100分。 2.任职资格的评价因素主要为执业资格、职称、从业经历、从事水利工程的经验等内容。 3.其他主要人员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项目管理人员。 4.《评分标准表》中的评分区间数值(A~B),区间后面数字B包括数值本身,区间前面数字A不包括数值本身,评分分值可保留一位小数。 5.项目负责人经验指近 3 年内(指 2017 年02月~至今)成功担任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类似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验指近3年内(指 2017 年02月~至今)成功担任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类似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注:类似项目指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或水库维修养护等。 评审签字/日期:附表3-7(2):详细评审-信誉等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表 信誉等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表 项目名称: (标段) 交易编号: 合同编号: 备注:1.本表小计总分为100分。 2.不良行为记录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正在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为依据。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填写不良行为扣分分值,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不超过评审办法确定的交易响应人信用总分值。 3.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示范经营认证企业必须在网站可查,并提供截图。重合同守信用AAA级的证书和资信等级证书AAA级(说明:各AAA证书必须在网站可查询,并附网页查询截图,在评审时需提供原件,否则不予认可,评审委员会将在评审时查询)。 4.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评委签字/日期: 附表3-7(3):详细评审-响应文件报价评分表 1.响应文件报价评分标准 附表3-8:权数取值表 权数取值表 附表3-9:综合得分计算表 综合得分计算表 项目名称: (标段) 交易编号: 合同编号: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 2、交易响应人综合得分为项目管理机构、信誉等其他、响应文件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之和。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0:经评审的交易响应人排序表 经评审的交易响应人排序表 项目名称: (标段)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1:成交候选人表 成交候选人表 工程名称: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交易函及交易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交易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交易函。 1.1.1.5 交易函附录:指附在交易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交易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交易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交易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交易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交易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交易函及交易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交易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响应文件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交易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交易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交易;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响应的,由发包人组织交易。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交易的暂估价项目交易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交易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交易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交易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交易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调因子在交易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交易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2 发包人: 道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4(补充)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签约后填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号码,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号码以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 。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的名称或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365天(日历日)。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审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交易函及交易函附录、交易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交易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生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1.7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8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2.8.1 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 2.8.2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 2.8.3 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 2.8.4 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  …………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11)…………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 4.1.10.2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10.3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6 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7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1.10.8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详见本章4.5、4.6),否则承包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22.1.2违约的处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1.9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29号)规定,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见附件七《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承包人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八《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资料。 ………… 4.2履约担保(修改) (适用于不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2条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提交履约担保。 (适用于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工程履约担保采用 银行保函 形式递交,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 10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4.3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  。   (2)工作内容:   。   (3)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4.4 联合体 本合同工程 不允许 (允许或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不允许,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4.1、4.4.2、4.4.3条全文。 允许,应满足下列要求: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 4.5.5(1)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电子交易投标系统将自动锁定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标段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直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或项目法人开具证明主体工程已完工且经项目法人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标后履约评价后方可解锁,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标段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通过电子交易投标系统进行网上变更,由承包人通过电子交易投标系统提出变更申请,经发包人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后方可更换。 (2)应保证项目负责人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管理职务,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500元 /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 4.6.5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专职安全员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管理职务,必须常驻在施工现场,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500 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 4.7.1 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 / 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变更需在发包人批准并报湖南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备案后实施,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 4.7.2 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 / 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此。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充) 4.8.7 保障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设立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的专用账户;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对本单位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人直接代发;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我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4号),承包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存、返还、监督等要求按照湘人社发〔2016〕24号文件执行。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除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以外的其他物质条件。 4.11.3 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本款补充以下内容:由承包人制作或采购的重要金属结构设备(如闸门、启闭机等)必须有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同时水工金属结构(如闸门)生产厂家应持有生产许可证,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厂家应持有使用许可证。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并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力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分摊到合同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7.3 场外交通(补充) 7.3.3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确定,并对此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组织设计人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由监理人主持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无 。其中 无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区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及工程情况、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 (2)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在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和防渗墙、灌浆工程制浆、施工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尺寸等技术参数。 (3)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 (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 (5)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 (6)施工现场张贴有关工程建设目标、施工管理的标语、横幅,体现施工企业经营理念、文化氛围。 (7)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带规范、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 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 / 元/处的罚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24.5 m/s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连续超过 3 天; (4)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连续超过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10mm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 1000 元/天,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5 %( 建议不超过5%)。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5% 。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期提前的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 13 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率 100%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  100% 。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3.9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补充) 13.9.1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或项目法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9.2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仓储等。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全部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15 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则按下述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材料、风、水、电、人工工资的价格以承包人在交易响应文件中最终所报数字为依据,如交易响应文件中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以发包人认可的实际采购价为准;有关费率采用承包人交易响应文件中最终单价分析表中相关类别项目费率;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用量以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计算;变更单价按以上原则计算后整体下浮 %。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 15.6 暂列金额 补充: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的规定。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 15.8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交易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交易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交易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适合工期1年以内的项目)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本合同执行中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综合考虑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和施工现场调查。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无 。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适合工期1年以上的项目)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在本合同施工期间,人工、机械使用费不因物价波动而作任何调整。 以总价承包的项目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其价格不作任何调整。 主要建筑材料在合同实施期间产生较大波动,可以调整材料的价差,调整方式如下: (1)主要建筑材料指水泥、钢筋、砂、碎(卵)石、柴油、块石、石料等。 (2)材料调差(包括调增和调减)的比较 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上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准,即施工当期造价信息上的价格与交易当期的造价信息上的价格相比较(若无造价信息或造价信息上没有该类材料价格,则按实际采购价与交易时确定得材料价格相比较),若材料价格相差±5%(含±5%)以上,则对材料的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3)材料调差的计算公式为ΔP=∑(Pn×Fn×Gtn×S),式中: ΔP——需调整的材料的价格差额; Pn——承包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调材料的预算价格; Fn——可调材料价差的百分率,Fn=(Ftn/F0n-1)×100%,只有Ftn≥5%,或者≤-5%时,方能进行材料调差; Ftn——可调材料现行造价信息上的价格(或实际采购价),指第17.3.3项、第17.5.2项、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30天的材料价格; F0n——可调材料基本价格,指交易截止日前30天的各可调材料的造价信息上的价格; Gtn——各可调材料同期的采购数量; S——国家规定的税金。 (4)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5)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采购数量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进度与工程需要数量相匹配,对于数量明显不相匹配的采购数量,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6)由于承包人延误工期,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材料价差只调减,不调增。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条,以下列条文代替: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只有在国家发布对企业允许列入工程造价的税率进行调整时,才允许调整本合同的税金。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6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 17.1.7 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份,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份,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2预付款 17.2 款全文,并以下文代之: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以下进度支付,完成工程量的50%时支付20万元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结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7%,余留工程总造价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3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所需一切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特殊情况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政府验收包括:由发包人按水利部30号令的要求,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验收条件为: 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验收)申请后56天内 ,验收程序为: 按照发包人的书面通知 。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按照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送的书面通知,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18.5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18.6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 18.7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无 。 18.9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无 ;费用承担: 无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365日历天 。 19.7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 365日历天 。 保修范围: 。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 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内容: 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合同总价、0.4 %、缺陷责任期满止。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适用于不要求购买工程保险):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购买工程保险。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员工伤事故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承包人自行确定 。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承包人自行确定 。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 (适用于不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0.3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0.45%;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100万元。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由承包人自行确定是否投保,并承担相关费用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承包人自行决定 。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开工令发布后14天内 。 保险条件: 保单副本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无 。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补充:(7)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工。 (8)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交易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中的控制性进度15天(日历天)以上。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10天(日历天)以上。 (10)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7)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后,必须保证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成功破土,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8)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交易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本合同施工控制性进度15天(日历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10天(日历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10)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项目业主自行填写,建议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4 违约金的使用(新增)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款,发包人将用于工程或奖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 。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 项目业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5 补充条款 25.1主要人员的更换 中标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须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并报水利厅建管处备案后才能更换。 25.2视频监控 发包人、承包人应统一使用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视频监控系统,并按照系统要求进行手机视频考勤和上传现场施工影像资料。有关人员出勤记录以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视频监控系统考勤为依据。下列人员必须加入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视频监控系统: 1、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 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审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交易函及交易函附录、交易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交易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生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 份;副本 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 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各有关单位。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如有) 履 约 担 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交易响应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如有) 预 付 款 担 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为在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格式)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人。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和本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人: 法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特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乙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甲方应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入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罚款: 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 2、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甲方可向乙方处以 万元罚款。 本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 担任 工程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生责任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生质量责任。 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施工业务,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偷工减料。 2.组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成立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和合同要求的管理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3.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学习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提出的工艺、工法和技术要求,熟悉相关施工流程和技术,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4.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 5. 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将检测合同送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备案;在施工中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部分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送检试样不弄虚作假,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 组织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三检制”要求,真实、准确的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自评工作,及时填写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7. 织人员做好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自评工作,并负责收集测量成果、检测试验报告、影像资料等基础资料,派人参加联合验收小组并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参加法人验收,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自评意见并签字;主持编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并签字,参加竣工验收。 8. 对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 确保工程施工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10. 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及专业: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5章 工程量清单 (另册) 第 二 卷 第6章 图纸(交易图纸) 交易图纸另册。 第 三 卷 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交易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规程以及项目设计文件、图纸和需求修改、补充。 第 四 卷 第8章 交易响应文件格式 交易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交易响应文件 交易响应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时 间: 年 月 日 目 录 一、交易函及交易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交易保证金 五、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原件的扫描件 十一、其它材料 一、交易函及交易函附录 (致: (项目业主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交易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元 RMB¥:元 的交易响应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交易响应报价中,包括: 直接费用:RMB¥: 元; 费用和利润:RMB¥: 元; 其中:安全文明费RMB¥: 元,规费RMB¥: 元,社会保险费:RMB¥: 元; 建安费用RMB¥:: 元; 税前项目合计RMB¥:: 元; 销项税额RMB¥:: 元; 附加税额RMB¥: 元; 其他项目费RMB¥: 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暂列金额: 元; 如果我方成为成交单位,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响应函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提交交易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交易文件规定的交易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随本响应函递交的响应函附录是本响应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响应函递交交易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我方承诺:若我方成为成交单位,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交易成交金额 %的履约保证金。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本响应函,包括响应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交易响应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二)交易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交易响应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交易响应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交易响应人: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本人 (姓名)系 (交易响应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交易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备注:1、应随本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交易响应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必填):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授权书交易响应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 三、授权委托书(交易响应联系人) 本人 (姓名)系 (交易响应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联系人, (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备注:1、应随本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及交易响应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交易响应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交易响应联系人: (签名) 交易响应联系人电话(必填):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交易响应联系人与委托代理人为同一人时,不需提供该授权委托书。 四、交易保证金 (项目业主名称): 我公司在递交交易响应文件的同时已用 方式提交交易保证金,其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交易响应人: (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签名) 日 期: 附银行转账单复印件 五、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 (项目业主名称): 我公司在递交交易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我单位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该账户是我单位的基本账户,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 号: 交 易 响 应 人: (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姓名) (签名) 日 期: (附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总报价由交易响应人自主报价,并附项目业主提供的交易控制价清单。 (1)响应总价 (2)财评预算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1.交易响应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八、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框架图(交易响应人可自拟格式) 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交易响应人: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交易响应人: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交易响应人: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交易响应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交易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 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交易响应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交易响应人: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八、项目管理机构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交易响应人: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注:1、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能在合同工期未完工的在建项目中任职,否则作废标处理。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2、项目负责人应附执业证书、二代身份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二代身份证等复印件 4、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其他主要人员简历表 注:1、其他主要人员指专职安全员以及其它主要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二代身份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其他人员应附二代身份证、岗位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交易响应人基本情况表 注:相关材料扫描件在“十、原件的扫描件”中提供。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相关材料扫描件在“十、原件的扫描件”中提供。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 相关材料扫描件在“十、原件的扫描件”中提供。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注:相关材料扫描件在“十、原件的扫描件”中提供。 十、原件的扫描件 注:上表所列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预算员或资料员、财务负责人的相应证件及材料扫描件在本章第八节项目管理机构表相应人员简历表中提供。 十二、其它材料 (一)承诺函(格式) (项目业主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职务。 2、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交易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交易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 3、我方目前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交易资格、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等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 4、我方保证交易响应文件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5、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项目业主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项目业主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同级或上级水利主管部门,作为不良纪律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交 易 响 应 人: (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姓名) (签名) 日 期: (二)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格式) 致: (项目业主名称) 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在本合同工程项目中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政策,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交 易 响 应 人: (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姓名) (签名) 日 期: (三)不良行为记录申明 我公司已全面阅读并理解本标段施工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现就本公司是否存在不良行为和行贿受贿犯罪记录情况郑重声明如下: 1. 我公司在最近一年内(2019年02月1日以后)不良行为记录: ①、 ; ②、 ; ……………… 注:交易响应人未载入信息平台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在交易响应文件中如实申明,不作为评分依据。但交易响应人未申明的,经查实已在政府相关网站或公开媒体公示并处于公告期内的,视为交易响应文件资料虚假,按废标处理。 交 易 响 应 人: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四)信用档案 交易响应人应提供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的信用档案打印件(全套)。 (五)其它资料 交易响应人自行提供的资料。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列内容 1.1.2 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道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联 系 人::李健 电话:18244798918 1.1.3 交易代理机构 交易代理机构: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蒋女士 电? 话:18074666200 地 址:永州市道县道州北路555号阳光照明精品家居馆三楼 1.1.4 项目名称 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 1.1.5 建设地点 永州市道县寿雁镇、仙子脚镇等21个乡镇的街道办事处。 1.1.8 监理人 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 1.2.1 资金来源 省拨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交易范围 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4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具体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以具体时间完工时间为准) 1.3.3 质量要求 合格及以上 1.4.1 交易响应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流动资金能够满足本工程的需要。 业绩要求: (1)本项目对交易响应人类似工程业绩不作资格要求。(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可由三级资质企业承担的水利工程) 信誉要求: (1)交易响应人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市场主体单位。 (2)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受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取消交易资格以上处罚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禁止参与本次交易。 项目负责人资格:(适用各类水利工程施工项目) 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在本交易响应人的水利水电工程 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交易响应人正式职工,无在建项目。 技术负责人资格: 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为交易响应人正式职工; 其它要求: (1)交易响应人企业负责人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拟任专职安全员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交易响应人正式职工; (3)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和未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市场主体,其业绩、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资历在资格预审和评审中将不予认定; (4)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及拟任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交易响应人正式员工。 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及拟任项目管理人员为交易响应人正式员工需提供下列资料: a、交易响应人单位与其签订的聘任劳动合同,并提供社保网站查询的至少近3个月的社保(2019年12月以来连三个月)(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官网查询网址和密码,若提供的网址和密码无法进行查询时,则后果自负。) b、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如有信用等级等)。 注:交易时,需提供以上资料原件查验。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交易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 踏勘现场 □组织 ?不组织 注:本项目实施地点情况特殊,建设内容复杂,交易响应人应需自行踏勘,费用自理,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交易响应人自行负责。 1.10 交易预备会 □召开 ?不召开 1.11 分包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的金额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不允许 1.12 偏离 □允许,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 ?不允许。 2.2.1 交易响应人要求澄清交易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 截止时间:在交易截止时间 3 天前 交易响应人要求澄清交易文件的提问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交易代理机构邮箱3306463262@qq.com 2.2.2 交易文件的澄清信息发布网站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道县人民政府网 2.2.3 交易响应人确认收到交易文件澄清 不需确认,交易响应人自行在第2.2.2款指定网站下载。 2.3.1 交易文件的修改信息发布网站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道县人民政府网 2.3.2 交易响应人确认收到交易文件修改 不需确认,交易响应人自行在第2.3.1款指定网站下载。 3.3.1 交易有效期 自交易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3.4.1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交易保证金的金额:壹万元整 递交方式:交易保证金必须是从交易响应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项目业主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交易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交易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开户名称:道县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 交易保证金账号:43050171720800000491-0002 (1)交易保证金必须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的交易保证金,如果没注明是“永州市道县2019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的交易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后果由交易响应人自行负责。 ⑵请将交易保证金于交易截止时间前 转入交易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到账为准。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1 年( 2018年或2019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 年(指 2017 年 2 月起~ 2020 年 2 月止)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1 年(指 2019 年 2 月起~ 2020 年 2月止)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交易响应文件须按交易响应文件第八章“交易响应文件格式”规定处由交易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章。加盖的交易响应人单位章名称须与交易响应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2)项目业主提供的预算书每一页都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同时将该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附在其交易响应文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属交易响应人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交易响应人名称一致。如委托他人编制响应文件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交易响应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 (3)上述签字盖章要求交易响应文件正本须本人亲笔签字、盖章必须为原章,副本可用正本复印。 3.7.4 交易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 另外单独打印1份交易截止前本单位最新的国家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案与正本一起密封(供评审时核查)。 交易响应文件电子文件(U盘)一份单独用小信封密封好 3.7.5 装订要求 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 3.7.6 封套上写明 交易响应人名称:            交易响应人全称: 交易响应人的地址: (项目名称)交易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分前不得开启 4.3 交易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在本交易文件规定的交易截止时间前,交易响应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交易响应文件。 (2)交易响应人修改或撤回的交易响应文件需再次递交的,修改后的交易响应文件的签字或盖章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修改的交易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并在交易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全套电子交易响应文件。 5.1 交易截止时间、交易地点 (1)交易截止时间: 2020 年 4 月 10 日 09 时 00分(北京时间)。 (2)交易地点:道县发改局五楼(道州北路253号) 6.1.1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审委员会构成:3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1~3名,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 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中标人在与项目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向项目业主提交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保函有效期为合同工期再延长90日(日历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10.1 类似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 □道路工程: (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 □桥梁工程: (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 □市政工程: (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 √其它工程: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或水库维修养护等。),所有类似项目必须要有成交候选人公示(交易响应人自行在网站上打印并加盖公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 10.2 原件 提交。原件查验后退回交易响应人。 10.3 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 交易响应人必须在交易响应文件中列明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该账户应是交易响应人的基本账户,项目法人支付工程款必须拨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 10.4 交易代理费及建设工程交易费 (1)交易代理服务费按照交易代理机构与项目业主的约定收取;代理费为人民币玖仟叁佰元整。由成交单位支付给代理机构,交易服务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交易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现金方式,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一次性付清。 (3)该项目的评审会务费、评审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该项目成交单位支付给代理机构。 10.5 最高响应限价 本项目最高响应限价(即交易控制价)为人民币:柒拾柒万贰仟玖佰壹拾捌元柒角捌分(小写772918.78元)。 注:(交易响应人的响应文件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和响应总价均不得超出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与最高响应限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交易控制价交易代理机构将在交易截止时间3日前在上公示。 交易响应人在交易截止时间2日前,可对交易控制价向项目业主或交易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项目业主对交易控制价若有调整,则在交易截止时间2日前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道县人民政府网公示。交易响应人自行查阅,不另行通知。 10.6 响应文件报价 成本价计算方式:项目业主将最终响应文件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5% 确定为成本价,低于该成本价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10.7 对交易响应人的限定条件 (1)交易时交易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交易会,并在交易记录上签字,否则其交易响应无效。 (2)交易响应人的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能有在建项目(指在本项目交易期间,无在建未完工项目或已中标未开工项目)。 10.8 资格审查到场人员要求 1、本项目要求交易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参加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以上人员查验将在交易会上进行,交易响应人未按以上要求参加资格审查,将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为不合格交易响应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10.9 资料核查 交易响应人提供了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项目业主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交易文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将上述情况报送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和实施信用惩戒。 10.10 中标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交易的项目,项目业主应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发布公告的网上公示成交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0.11 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逾期不签订施工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处理。 10.12 付款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以下进度支付,完成工程量的50%时支付20万元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结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7%,余留工程总造价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序号 交易响应人 交易保证金(元) 响应文件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交易响应人电子签章 最高响应限价 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点β值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2.1.1(1) 形式评审标准 交易响应人名称 交易响应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1.1(2) 交易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 交易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2.1.1(3) 交易响应文件格式 交易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交易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2.1.1(4) 响应文件报价 只能有一个报价 2.1.1(5) 交易响应文件的数量 交易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2.1.1(6) 交易响应文件的印刷与装订 交易响应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2.1.1(7) 技术交易响应文件暗标的制作要求(由中标人编制) 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7.5项规定 2.1.1(8) …… …… 详见本章附表3-3(1) 2.1.2(1)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1.2(2)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1.2(3)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2(4) 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2(5) 业绩(如作为资格条件) 业绩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2(6) 信誉 信誉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2(7)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2(8)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具备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2(9)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2(10) 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资格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2(11) 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2(12) 联合体交易响应人(如有) 联合体交易响应人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2.1.2(13) 其它标准 不存在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2(14) …… …… 详见本章附表3-3(2) 2.1.3(1) 响应性评审标准 响应范围 响应范围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2.1.3(2) 工期 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2.1.3(3)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2.1.3(4) 交易有效期 交易有效期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2.1.3(5)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4款规定 2.1.3(6) 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2.1.3(7) 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 2.1.3(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2.1.3(9) 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 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0.3款规定 2.1.3(10) 最高响应限价 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0.5款规定 2.1.3(11) 对交易响应人的纪律要求 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9.2款规定 2.1.3(12) …… …… 详见本章附表3-3(3) 2.1.4(1) 技术交易响应文件评审标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合格或不合格 2.1.4(2)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合格或不合格 2.1.4(3)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格或不合格 2.1.4(4)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格或不合格 2.1.4(5)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格或不合格 2.1.4(6)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合格或不合格 2.1.4(7) 施工总布置 合格或不合格 2.1.4(8) 资源配备计划 合格或不合格 详见本章附表3-3(4)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计分权重构成(各权重数值之和等于1) (1)项目管理机构:K1=0.10 (2)信用及其他评分因素:K2=0.20 (4)响应文件报价:K3=0.70 2.2.2 评审基准价计算 ?项目业主不提供标底 交易响应人有效报价ai: □项目业主提供标底 交易响应人有效报价ai:所有合格交易响应人的报价。 项目业主标底在评审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A: 2.2.3 响应文件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交易响应人报价-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详见本章附表3-7(1) 2.2.4(2) 信誉等其他评分标准 详见本章附表3-7(2) 2.2.4(3) 响应文件报价评分标准 详见本章附表3-7(3) 3.4.1 交易响应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 交易响应人最终得分为项目管理机构、信誉等其他评分因素、响应文件报价加分项3个方面评价得分之和。 序号 名 称 内 容 1 项目名称 2 建设地点 3 交易范围 4 资金来源 5 计划工期 6 要求工程质量 7 交易方式 8 交易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9 交易截止时间 10 收到交易响应文件数量 11 交易时间 交易地址 12 交易保证金 13 交易有效期 14 评审办法 15 支付方式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专业类别 签到时间 联系电话 序号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交易响应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1 2 …… …… 1 2.1.1(1) 交易响应人名称 交易响应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 2.1.1(2) 交易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 交易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3 2.1.1(3) 交易响应文件格式 交易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交易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4 2.1.1(4) 响应文件报价 只能有一个报价 5 2.1.1(5)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联合体交易响应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6 2.1.1(6) 交易响应文件 交易响应文件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7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序号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交易响应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1 2 …… …… 1 2.1.2(1)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2.1.2(2)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 2.1.2(3)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4 2.1.2(4) 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5 2.1.2(5) 业绩(如作为资格条件) 业绩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6 2.1.2(6) 信誉 信誉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7 2.1.2(7)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8 2.1.2(8)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具备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 2.1.2(9)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10 2.1.2(10) 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资格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11 2.1.2(11) 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12 2.1.2(12) 联合体交易响应人(如有) 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13 2.1.2(13) 其它标准 不存在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4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序号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交易响应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1 2 …… …… 1 2.1.3(1) 响应范围 响应范围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2 2.1.3(2) 工期 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3 2.1.3(3)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4 2.1.3(4) 交易有效期 交易有效期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5 2.1.3(5)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3.4款规定 6 2.1.3(6) 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 2.1.3(7) 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 8 2.1.3(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9 2.1.3(9) 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 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0.3款规定 10 2.1.3(10) 最高响应限价 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10.5款规定 11 2.1.3(11) 对交易响应人的纪律要求 符合第2章“交易响应人须知”第9.2款规定 12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序号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交易参与单位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 1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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