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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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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01 14:40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山东滨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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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滨城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信息时间: 2020/4/1 】

滨城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滨城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经 滨城政办 部门【2018】103 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合格的施工、监理等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编号:BZGC-2020-058

2、工程名称:滨城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

3、建设地点:滨州市滨城区

4、建设规模(面积、层数):危桥改造工程共7座,包括高家桥、付家河桥、四干桥、杀虎刘二桥、马家三桥、裕华桥、张家桥。

5、计划投资:7966803.00元

6、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地方自筹

7、计划工期:每标段100日历天。

8、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三个标段,兼投不兼中。

施工一标段:包括高家桥、付家河桥、四干桥。

施工二标段:包括杀虎刘二桥、马家三桥、裕华桥、张家桥。

监理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的工程施工和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任务

9、招标范围:①施工一、二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

②监理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的工程施工和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任务。

10、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分为三个标段,兼投不兼中。

施工一标段:3601031.00元。

施工二标段:4365772.00元。

监理标段:119502.045元(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的1.5%),监理费实行企业自主报价,超出监理招标控制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施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 拟投报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国家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并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

拟投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①有在建工程、②有已中标未开工工程、③有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工程、④有已中标项目被更换的项目经理6个月内参加工程投标、⑤有已列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工程。(已完工尚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不在此列)

3、监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有公路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拟投报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5、本次招标 不 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拟投标企业请于 2020 年 04 月01日上午08:30 时至 2020 年 04 月 08 日下午17:00时登陆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文件格式为.bzzf)、图纸等资料,逾期无法下载且无法参与投标。(招标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仅供查看,投标企业须登录系统后下载.bzzf格式的招标文件用于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视频教程请参考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综合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及相关插件下载”栏目。

请投标企业确保注册的银行基本账号有效、准确(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关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答疑文件下载栏目。

未进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登陆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zggzyjy.gov.cn/)点击“企业入口”,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的原件扫描件,待网上注册后即可下载招标文件。

本工程 不 组织现场勘查和投标预备会。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04月22日10:00时。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将电子投标文件传送到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上传栏目;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发布媒体:

1、《中国滨州》(http://www.binzhou.gov.cn)

2、《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jy.binzhou.gov.cn)

3、《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滨州市滨城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 1117 号

联系人及电话: 刘主任 0543-3156618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77号

联系人及电话: 王佳 0543-7050011

公告备案单位: 滨州市滨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04 月01日

附件:招标文件


附件:
1、招标文件正文监理标段.pdf
2、招标文件正文二标段.pdf
3、招标文件正文一标段.pdf
滨城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BZGC-2020-058-SG01 招标人:滨州市滨城区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监督单位:滨州市滨城区交通运输局 日 期:2020年04月 01日 1 目 录 第一卷 ..................................................................................................................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8 1.总则....................................................................................................................................... 15 2.招标文件 ............................................................................................................................... 19 3.投标文件 ............................................................................................................................... 20 4.投标....................................................................................................................................... 23 5.开标....................................................................................................................................... 24 6.评标....................................................................................................................................... 25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7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9 1. 评标方法 ............................................................................................................................... 32 2. 评审标准 ............................................................................................................................... 32 3. 评标程序 ............................................................................................................................... 3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5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35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75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12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40 第二卷 ............................................................................................................... 143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 144 第三卷 ............................................................................................................... 145 第七章 技术规范 ............................................................................................ 146 第四卷 ............................................................................................................... 14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48 一、投标文件格式 ................................................................................................................... 149 二、技术标 ............................................................................................................................... 183 2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滨城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滨城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经 滨城政办 部门【2018】103 号文件批准 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合格的施工、监理等企业,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编号:BZGC-2020-058 2、工程名称:滨城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 3、建设地点:滨州市滨城区 4、建设规模(面积、层数):危桥改造工程共7座,包括高家桥、付家河桥、四干桥、 杀虎刘二桥、马家三桥、裕华桥、张家桥。 5、计划投资:7966803.00元 6、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地方自筹 7、计划工期:每标段 100日历天。 8、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三个标段,兼投不兼中。 施工一标段:包括高家桥、付家河桥、四干桥。 施工二标段:包括杀虎刘二桥、马家三桥、裕华桥、张家桥。 监理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的工程施工和保修阶 3 段(缺陷责任期)监理任务 9、招标范围:①施工一、二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 ②监理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的工程施工和保修阶段(缺陷责任 期)监理任务。 10、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分为三个标段,兼投不兼中。 施工一标段:3601031.00元。 施工二标段:4365772.00元。 监理标段:119502.045元(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的1.5%),监理费实 行企业自主报价,超出监理招标控制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施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桥梁工程专 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 应的施工能力; 2、 拟投报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国家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必须在 本单位注册,并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证。 拟投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①有在建工程、②有已中标未开工工程、 ③有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工程、④有已中标项目被更换的项目经理 6个月内参加工程投标、⑤ 有已列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工程。(已完工尚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不在此列) 3、监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有公路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拟投报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持有交通运输 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5、本次招标 不 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 4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拟投标企业请于 2020 年 04 月01日上午08:30 时至 2020 年 04 月 08 日下午17:00时登陆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文件格式为.bzzf)、图 纸等资料,逾期无法下载且无法参与投标。 (招标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仅供查看,投标企 业须登录系统后下载.bzzf格式的招标文件用于制作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视频教程请参考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综合 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及相关插件下载”栏目。 请投标企业确保注册的银行基本账号有效、准确(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企业基本账户转 出,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关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答 疑文件下载栏目。 未进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登陆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www.bzggzyjy.gov.cn/)点击“企业入口”,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的原件 扫描件,待网上注册后即可下载招标文件。 本工程 不 组织现场勘查和投标预备会。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04月22日10:00时。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将电子投标文件传送到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上 传栏目;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发布媒体: 1、《中国滨州》 (http://www.binzhou.gov.cn) 2、《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ggzyjy.binzhou.gov.cn) 3、《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滨州市滨城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 1117号 5 联系人及电话: 刘主任 0543-3156618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 877号 联系人及电话: 王佳 0543-7050011 公告备案单位: 滨州市滨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 04 月 01日 附件:招标文件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关于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 不良行为抄告单制度的通知 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交易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 施条例、国有资产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滨州市实际,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抄告单制度,并在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和各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同步实行,现就有关内容明确如 下: 一、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交易中心将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或出让(转让)人(以下统称“招 标人” )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抄告单》,如实 反应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判定和处理。 二、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 投标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土地矿业交易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竞买人,包括法人、其他 组织和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市场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不遵守交易纪律,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或者威胁恐吓其他投标人 (供应商、竞买人)、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采购)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 工作人员; 7 2、开标后在投标(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报价);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 ; 4、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违反招 标(采购)文件规定,制作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mac 地址)一致或制 作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5、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报价)事宜; 6、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 一人; 7、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相互混装或签字签章混签; 9、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交纳至同 一个投标保证金账号; 10、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财 务状况或业绩、奖项,或者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1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证明材料来 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或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 得证明材料); 12、借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3、存在其他涉嫌串通投标(报价、竞买)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竞得)的 行为; 14、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拒不与招标(采购)人签订 合同; 1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将在交易中心网站“曝光台”栏目进行曝光。 五、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 8 机构在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当明确相关要求,落实处罚决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发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存在 不良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同级行政监督部门或交易中心提供材料进行举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发布的有 关制度规范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 8月 2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滨州市滨城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 1117号 联系人:刘主任 电 话:0543-3156618 电子邮件:bchjtj@163.com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 877号 联系人:王佳 电 话:0543-7050011 电子邮件:bzygzb@163.com 1.1.4 项目名称 滨城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 1.1.5 建设地点 滨州市滨城区 1.2.1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地方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到位 1.3.1 招标范围 施工一标段:包括高家桥、付家河桥、四干桥。 9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规范”。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00日历天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规范”。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规范”。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资质条件: 施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 包三级及以上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 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项目经理资格: 具有公路工程专业国家贰级及以上注册 建造师资格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 并持有省级及以上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证。 拟投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①有在建 工程、②有已中标未开工工程、③有已签订合同未开工 工程、④有已中标项目被更换的项目经理 6个月内参加 工程投标、⑤有已列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工程。 (已完 工尚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不在此列)。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0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 间 2020年 04月 09日 17:00前(投标人疑问需通过滨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系统提出,不接受纸质答疑文 件。)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20年 04月 10日 17:00前 1.11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 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 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 离 ?不允许 □允许 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 “技术规 范”: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肆万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应从其基本账户(结算卡 等关联账号不予认可)进行电汇或转账,交款单位名称 与投标人必须一致,否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认可。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 2020年 04月 22日 09:30 时,各投标单位应当提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 并在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中。 11 接收投标保证金的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滨州分行或者建行滨州西城支行 账户名称: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登录系统进入下载本标段招标文件界面,任意选择 中国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后点击“获取保证金缴纳账 号”按钮自行生成。 3.5.2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或 业绩、奖项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是指2017年01月01日起至2020 年03月31日 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见本章 3.6,评审和比较方法见 第三章“评标办法” 。 3.7.3 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投标文件1份,其中加密文件1份,为.bztf文件, 在会员系统中上传;不加密文件 1份,为.nbztf文件, 以光盘形式递交;另递交 0张光盘,内容为电子签章后 的 PDF格式投标文件。递交的光盘分别做好标示。注: 以上电子投标文件应为同一次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否 则所有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4.1.1 电子投标文件签章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投标人认为应签章(处或地方) 。 以上处均使用 CA 印章进行签章。 4.1.2 电子光盘投标文件密封袋 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滨州市滨城区交通运输局 滨城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2020年 04月 22日 10:00时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面、封底和密封条骑 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 04月 22日 10:00 (时间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时间为准)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形 ① 将电子投标文件传送到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 12 式及地点 标文件上传栏目; ② 电子投标光盘递交至因“新冠肺炎”防疫形势需要, 本项目无须递交电子光盘;投标人自行做好备份,后 期如有需要补交的另行通知。 ③ (不加密文件及 PDF文件均不需要提交,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3.7.3中不加密文件递交份数无法修改, 关于不加密文件递交要求以本项为准。) 注:上述各种形式投标文件均需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 交,缺少任何一项,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退还安排: 5.1 开标时间、地点、开标形式 及解密时间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实行远程开标 解密时间:大致时间为 2020年 04月 22日 10:00 时至 2020年 04月 22日 10:30 时,精确时间为自本标段公布 投标人名单起 30分钟内,时间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服务器时间为准 其他要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 解密失败的,其投标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 审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定标)候选人数:3 人;本项目不采用评 定分离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3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法 ?否 □是 7.4 履约担保的形式与金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其他要求: / 支付担保的形式与金额 ?无 □有 支付担保的形式:/ 支付担保的金额:/ 提交支付担保的时间: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因“新冠肺炎”防疫形势需要,本项目实行无接触式投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无 需出席开标,但投标人应在开标过程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远程解密,否则,将 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同时,各投标人应当确保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所列联系电话准确无误、畅通, 开标后至评标结束前如有需澄清事项将通过电话联系沟通、传递。如果由于电话联系不上,未能 及时做出澄清,评标委员会将视作未予澄清。 10.2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 式 □不采用 ?采用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 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0.3 电子评标 是否实行电子评标 □否 ?是 10.4中标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 得少于 3日。 10.5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14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10.6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7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 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 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 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 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 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8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项目实行远程开标,禁止各潜在投标人任何人员(含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滨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 2、各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再现场提交任 何其他资料(如光盘、授权委托书等)。 3、各潜在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段内登陆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投标文件解密,逾期 将无法解密,视为自主放弃投标资格。开标结束,各投标人可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查 看项目(标段)开标记录表。取消各现场签字、确认环节。 4、同类工程:单项合同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桥梁或公路工程。 5、资格审查资料,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同类工程业绩,其他奖项、荣誉等证明材料,由评标委 员会根据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资料的原件扫描件予以认定。其中,同类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原 件扫描件、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以上证件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等主要内容必须一 致;其他奖项、荣誉以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为准。投标人应对提报的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 在投标文件中上传法人承诺书,否则做废标处理。 6、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同类工程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其他奖项、荣誉以获奖证书或红头 文件颁发时间为准。 7、 “项目负责人”即投标人负责本项目管理的注册建造师,本表之后招标文件、合同模版和投标 文件格式中所提“项目经理”即本项目“项目负责人”。 15 8、 “投标企业资料一览表”需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标企业“投标企业资料一览表”中经评标委员 会评审认定的信息作为附件在中标公示中予以公示 。投标企业应当按照本表内容要求填写相关 信息项的公示信息,因公示信息内容填写不全导致投标企业相关信息项不能公示的,其相关信息 项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信息处理。如投标单位认为有信息需要填写,可自行扩展表格。 9、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第一年付合同价款的 40%,第二年付合同 价款的 30%,第三年付清审定后的剩余款项。 10、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项目经理(1 名,具备公路工程专业国家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 师资格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并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B 证) 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①有在建工程、②有已中标未开工工程、③有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工程、 ④有已中标项目被更换的项目经理 6个月内参加工程投标、⑤有已列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工程。 (已完工尚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不在此列) 、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1 名,具备中级及以 上公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国家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专职安全员(1 名,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 类)证书)、施工员(1 名,具备有效的施工员证)、预算员(1 名,具备有效的预算员证)。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亲临施工现场,履职尽责,并不得擅自更换。招 标人如发现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时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一致,视为施工企业违 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对已完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款,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11、招标代理费: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以中标价为基数,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 件规定的工程类收费标准收费,由中标方全部承担。 12、企业要承诺中标后,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工地现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0天(以每月实际签到时间为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每缺勤一天,每人每天罚款 1000元,缺勤 人数及天数严重时,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13、中标人在 30日历天内不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6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表的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其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申请人附表规定的数量;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格预审、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 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往来信函将通过联合体牵头人传递; (7)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 50%; (8)本工程的报名、投标文件的制作、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投标文件的上传、光盘刻 制、资质原件的提交及投标文件的电子签章,一律由牵头人完成,联合体各成员须将真实有 效的资料提交给牵头人,由牵头人将资料密封一起提交; 17 (9)招标文件中涉及投标人资格、财务等各方面材料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填写相关报 表,提供相应资料。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为本招标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标段的代建人(采用 BT、BOT模式的项目除外); (5)为本招标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 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 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 标段投标。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8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 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 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 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 业工程; 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 目情况表” ,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款的相关要求。 19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 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滨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业务系统向招标人提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将经行业 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澄清文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 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0 2.2.3 答疑澄清的招标文件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登陆 后下载澄清文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平台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 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在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新发布,投标人登陆后下载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 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平台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 获知澄清、修改 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工程预算书;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投标人从“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 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 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 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1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预算书”的要求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 程预算书”中的相应报价,如不修改“工程预算书”中的相应报价,则仍以原报价为准。此 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方式递交投标 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虚假投标、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副本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4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 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 22 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 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的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 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3.7.3项要求的份数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3.7.4 网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正本,开标现场提交的电子光盘为副本。当副本和正本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 件目录和技术标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3)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 部位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 CA印章。 3.7.6电子光盘的制作: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 3.7.3项规定份数,递交与电子投标文件完 全一致的电子光盘。 23 4.投标 4.1 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项要求制作,并对投标人须知表 4.1.1项的内容用数字 证书进行加密并签章。 4.1.2 未按本章第 4.1.1项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 受,招标人不予受理。 4.1.3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加密详见本章 3.7.5项。 4.1电子光盘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单独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及 法定代表人印鉴。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到指定 网站的指定栏目。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4.2.2 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表 4.2.2项。 4.2.3 投标人在上传投标文件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签收凭证,投标人可自行下载 打印。 4.2.4 逾期上传或未按规定方式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电子光盘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送 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形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如 要修改,必须 在撤回并修改后再重新上传。 4.3.2 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符合本章第 3项、第 4项规定要求,并标明“修改”字样。 24 4.3电子光盘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表 4.2.1项规定的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项、第 4项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签名报到。投标单位法 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席开标会议。 5.1.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密或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 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1.3 应用网络电子开标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表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 投标人须知表 5.1.1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通过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 按照投标人须知表5.1.1项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代理机构辅助解密,解密成功后进入 管理网络。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忘带或错带 CA锁、忘记 CA 锁密码、CA锁过期、上传投标文件后更新 CA锁),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均不导入 电子光盘,其投标将被拒绝。 25 5.2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开评标系统,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会开始; (2)宣布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由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表 5.1.1项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6)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已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7)电声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项目经理、工期等内容;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章(签字) 确认; (9)开标结束。 5.3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5.3.1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标时,应 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 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改用光盘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 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3.2 因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开标现 场直接导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电子投标光盘开标。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 26 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公示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中标公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 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7 7.5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28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 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 准 营业执照 由评标委员会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中 的原件扫描件予以认定。 资质等级 由评标委员会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中 的原件扫描件予以认定,资质等级应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 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评标委员会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中 的原件扫描件予以认定。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项目经理(1 名,具备公路工程专业 国家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 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并持有省级及以 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 核合格证(B 证)且不得存在以下情 形之一①有在建工程、②有已中标 未开工工程、③有已签订合同未开 工工程、④有已中标项目被更换的 项目经理 6个月内参加工程投标、 ⑤有已列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工 程。(已完工尚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 使用的不在此列) 、项目总工/技术负 责人(1 名,具备中级及以上公路工 程专业技术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国 家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专 职安全员(1 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C 类)证书) 、施工员 (1 名,具备有效的施工员证) 、预 算员(1 名,具备有效的预算员证)。 投标人应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证 书原件扫描件、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的红章或电子印章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记录(2019年 6月到 2020年 1 月)原件扫描件,由评标委员会查看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原件扫描件予以 认定。 30 法人承诺书 具备有效的法人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由评标委员会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中 的原件扫描件予以认定。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具备有效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 技术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 扫描件。由评标委员会查看电子投标 文件中的原件扫描件予以认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综合标:4分 经济标:82分 其他评分因素:14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详见前附表 2.2.4(3)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 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审标准 2.2.4 (1) 施工组织设 计 技术标评审 【1】总体概述:工程整体有深刻认 识、表述完整、清晰;措施先进、具 体,施工阶段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 范要求。 【2】施工布置:施工总平面 图内容齐全、有针对性、合理、符合 安全文明生产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 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满足施 工需要。 【3】主要施工方案及技术措 施: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 方案、技术保障措施和应用技术支 持。 【4】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 决方案: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 点解决方案完整、安全、经济、切实 可行、措施得力。 【5】工期保证体系 及保证措施:对工期有明确的保证体 系和措施。 【6】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 保证措施: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可行、 具体的方案和保证措施。 【7】劳动力、 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投入计划 与进度计划相呼应,满足工程施工需 要,投入计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8】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采用规范正确, 有具体完整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9】冬雨季施工的保护等特殊情况 下的施工措施:方案、措施合理、可 行实用性强。 【10】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新技术、新产 31 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安全、经济、 高效。投标单位的技术标采用符合性 评审,满足以上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分 点的得 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标 评分点的做废标处理。 2.2.4 (2) 项目管理机 构(4)分 项目经理业绩 4.00分 近三年内该项目经理承担过的同类 工程,每提供一项得 2分,最高得 4 分。以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合同 原件扫描件为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 的不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电子投 标文件中相应原件扫描件予以认定, 否则不予计分。 2.2.4 (3) 投标报价 (82)分 投标报价 82.00分 当投标人小于等于 5家时,所有投标 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基 准值;当投标人大于 5家小于等于 11 家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 掉 1个最高,1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 值为基准值;当投标人大于 11家时, 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个 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基 准值;在报价范围内,与评标基准价 相等,得基本分 82分。投标报价比 评标基准值每增加 1%,基本分-1分; 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值每减少 1%, 基本分-0.5分;最多减 10分。 2.2.4 (4) 其他因素 (14)分 企业业绩 6.00分 投标人近三年内完成的同类工程,每 提供一项得 2分,最多得 6分,以中 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合同原件扫描 件为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 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电子投标文件 中相应原件扫描件予以认定,否则不 予计分。 认证证书 4.00分 投标人具有 IS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 齐全得 4分,以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 为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电子投标文件中 相应原件扫描件予以认定,否则不予 计分。 安全标准化证书 4.00分 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 证书三级及以上得 4分,以获奖证书 原件扫描件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电子投标文件中 32 相应原件扫描件予以认定,否则不予 计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废标企业的投标报价不计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项目经理业绩和企业业绩为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计最高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 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 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 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 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3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符合性评审;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A;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B;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5)其中,对项目管理机构、其他部分得分的计算,由评委评分后,得分分别为所有评委 评分中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得分分别为 A、C的分值。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 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 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附件 A:废标条款 废标条款 A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1.1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1.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4 A1.4在资格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 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5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 A1.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A1.7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暗标”编制要求的(规定为暗标方式的)。 A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A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 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A1.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A1.11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条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A1.12存在其它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 。 A1.13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满足正常开标、 评标使用功能的。 A1.14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者技术标得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合格 标准的。 A1.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交纳至同一个投 标保证金账号的。 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 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36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 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 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 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 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 37 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8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 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 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39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 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40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 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41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 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 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 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42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 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 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 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43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 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 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 44 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 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 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 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5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 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 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 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6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7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 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 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 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 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48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 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 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 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49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 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 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0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 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 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 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 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 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 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 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 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 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51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 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 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 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 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 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 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 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52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53 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 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 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 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 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 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 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 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 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 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 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 54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 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 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 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 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 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 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 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5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 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 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 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 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 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 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5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 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 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 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 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 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 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 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 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 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 57 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 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 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 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58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 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 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 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 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 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 B2 ;B3···· ·Bn -- 各可调因 59 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 Fo2; o3···· ·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 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 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 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款 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60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__________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 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 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 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 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 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 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 61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 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 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 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 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 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 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62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 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 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 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 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 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 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 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63 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 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 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 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 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 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 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64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 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 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 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 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 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65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 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 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 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 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 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 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 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 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款的约 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款 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 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 66 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 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 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 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 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 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 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67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 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 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68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 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69 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 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 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70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 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71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 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 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 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 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 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条的约 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 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 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7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 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 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 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 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73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 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 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 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 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 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 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74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 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 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 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 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 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 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75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 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 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 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 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 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修正及其他错误 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 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 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 76 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 内的用地。 第 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 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目、第 1.1.3.13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 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 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目~第 1.1.6.9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 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 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 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 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 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 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 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77 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 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 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 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 资料);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 技术规范; (9) 图纸; (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 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 78 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 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 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份,并附必 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份供 监理人批准。 (1) 为使第 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 为使第 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 为使第 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 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 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 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 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 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 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 项下的承包。 79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 按第 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 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 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 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 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 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 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 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 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 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 根据第 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 项工程; (2) 确定第 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 根据第 11.1款、第 12.3款、第 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 决定第 11.3款、第 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 根据第 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 80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 确定第 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 按照第 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 确定第 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 确定第 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 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 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 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 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 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条规定而 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 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 81 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 “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 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 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 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 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 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 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 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 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 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 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 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 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 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 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 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 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 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 82 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 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 (6) 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无。 4.3 分包 第 4.3.2项~第 4.3.4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 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 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 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 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 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 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a.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 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 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 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 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 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 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 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 83 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 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 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 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 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 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 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 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 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 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 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 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 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6项、第 4.3.7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84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 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 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 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 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 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 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 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 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 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 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项细化为: 85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 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条约定 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 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 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 生的一切费用。 (2)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 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 担。 补充第 4.12款、第 4.13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 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 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 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 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 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 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 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 第 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 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 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项(1) 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 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 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 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7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 书后 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 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 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 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 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 爆破工程; 88 (9)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 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 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 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 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 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 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 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项至第 9.2.11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 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 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 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 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 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 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 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 89 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 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项至第 9.4.11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 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 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 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 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 对居民区 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 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 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份,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 排放。 (3) 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 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 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 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 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 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 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 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 90 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 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 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 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 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 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 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天之 内。 监理人应在 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 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 生滞后的当月 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天内。 补充第 10.3款、第 10.4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 交 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 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 措施。 91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 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 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 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 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 控制。除第 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 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 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 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 (2)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 92 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 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款终 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 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 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 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 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 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 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 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 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第 11.7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 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 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93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补充: (5) 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项至第 13.1.5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 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 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 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项至第 13.2.10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 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 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 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 94 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 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 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 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 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 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 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 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 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 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 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 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 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 不少于 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 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 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95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项细化为: (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 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4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 用。 (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 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 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 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 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项: 96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 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 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 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 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 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97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或第 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 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 1 +B 2 +B 3 + …… +B n );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 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 代替。 (2) 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 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 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98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 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 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 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 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 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 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 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 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 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 其预付条件为: a.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 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 工前 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99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 到合同价格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 1%,扣回开工预付 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 价格的 80%时扣完。 (2)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 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 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 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 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 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 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 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0 (4)关于农民工工资要求的规定项目专项合同条款中未列详实的,完全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号文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 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 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 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 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 最后结算。 101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 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 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 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 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 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项规定达 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 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02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 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 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 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 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 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 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 应提前。 (3) 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 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 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 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103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 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 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 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 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 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 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 104 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 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 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 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 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 瘟疫; (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 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105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 承包人违反第 5.3款或第 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 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 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 承包人违反第 4.6款或 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 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 况; (10)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 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 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 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6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 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 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 监理人应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 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 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至(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 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人或 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 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 107 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第 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 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 给第 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 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 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 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 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 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 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 ’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 程专用合同条款’ ’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 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 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 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 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 、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合同另 108 有约定外”、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 专用合同条款’ ’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 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09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 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 发包人: 地址: 邮政编码 2 1.1.2.6 监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 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 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 签约合同价的 %。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平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发出开工通知书 14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测量完成 并在开工前 7 天内。 9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 元/天 10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5%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不适用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 %给予奖励。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1项约定的原则处 理 若按第 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 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口合同期内不调价① 15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16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 数: 份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签约合同价④或 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天⑤ 20 17.4.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 110 21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合同价格⑥,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 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 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全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 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 金额。 22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 数: 4 份 23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 数: 4 份 24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25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 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6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27 19.7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3 年 28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 29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 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3 ? 。 30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① 保修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3年。 111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 容。 1. 一般约定 本项补充第 1.1.2.9 项: 1.1.2.9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的单位。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第 1.1.5.2 项细化为: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并通过国家审计确认,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 的变更和调整。 第 1.1.5.5 项细化为: 1.1.5.5 暂估价:指对于合同中某些不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发 包人预先指定了一个价格作为投标人报价的依据。该作为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价格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9 目: 1.1.6.9 交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包括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人的检验, 并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本款补充第 1.1.7 项: 1.1.7 证书 1.1.7.1 进度付款证书:指除最后结清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1.1.7.2 最终结清证书:指监理人按 17.6.2 项签发的支付证书。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112 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发包人下发的有关本工程的文件、规范、实施办法、管理细则等; (12)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 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 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 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监理人如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为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 补充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影响了工程施工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 向监理人发出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 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如果以上原因是由于发包人造成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补充: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他应该提交的文件而使监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 内发出第 1.6.1 款所要求的图纸或指示,则监理人在根据第 11.3 款规定做出确定时应视具 体情况考虑这些因素。 1.6.3 图纸的修改 本项约定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113 前 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费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 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 (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 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 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 责。 (2)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和文明施 工措施:凡是标段内与已建公路、通讯缆线、供水、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 包人应充分调查,在不干扰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 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 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 与其他承包人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 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发生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保通措施、交通 安全保护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的。 (3)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文 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支付子目的单价中。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 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 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4) 凡利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运输人员、设备或材料或从事与 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作业,承包人必须维护保持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将道路恢复。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增加以下内容: 安全目标要求:项目实施中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114 投标人中标后应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应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驻地建设。承包人驻地建设的有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报价的中,招标 人不再另行单独支付。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增加以下内容: 环保目标要求:项目实施中无环保责任事故发生。若投标人中标,项目部应成立专门的 施工环境协调部门,处理排灌系统、河务、浮尘、临时工程的协调及修缮、排污、水土保持 等可能影响施工的诸多环境问题。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补充第(5)、(6)、(7)目: (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 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6) 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 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 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 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 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 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4.4 联合体 本款约定为:不接受联合体。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1 项补充: (1)业主不支持承包人拥有劳务合作队伍参加该项目的施工,如有,则劳务合作队伍 (承包人不得雇佣童工、60岁以上或体弱病残者)所完成全部的工程均不免除或减少承包 人的责任。同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和任何理由的及时支付劳务合作队伍的全部工程款,并有 义务监督劳务合作单位及时足额向民工支付工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 此引起的赔偿、纠纷和其他一切责任和后果。 115 (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9 号《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 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 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 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 迅速偿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 责任。 (3)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授权的项 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 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其他不具备用工主 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 份证号和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农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报监理备查。 (5) 如承包人发生本款所述拖欠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 迅速偿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发包人可以代扣期中付款或履约银行保函, 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6) 承包人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 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开设的专门帐户缴纳中标合同价格 1%的 工资支付保证金。 (7)关于农民工工资要求的规定项目专项合同条款中未列详实的,完全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号文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第 4.8.2 项补充: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 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 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第 4.8.6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及因其施工给他人造成的伤亡事故的善后 事宜。本款补充第 4.8.7 项: 4.8.7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承包人应自费 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 116 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 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还应负责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卫生饮食、清 洁水和合格施工用水。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2 项细化为: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 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 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 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 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 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本项(1)目细化为: (1) 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 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报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 生的一切费用。 本项补充第(3)目: (3) 如发生紧急情况,承包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 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 措施,并事后为监理人接受,监理人应适当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1.2 项约定为: 为保证本合同工程的质量,对于用于本工程永久工程的沥青、钢材、钢绞线、水泥等, 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要求为公路施工供应过相应产品且具有相应资质和足够财务能力的供 应商,承包人应将供应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承包人不 得与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并应按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应 将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进场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承担上述产品(但合 同规定可以调价的除外)的质量和价格风险。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17 本款约定: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约定: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项细化为: (1)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 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2) 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均应按晴雨畅通的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维修,直至工程交 工。在工程交工时,对于合同约定予以保留的,需由发包人会同有关协调组织机构验收合格; 对于约定工程完工后不予保留的,承包人应按约定拆除、恢复原貌,并承担相应费用。 8.1 施工控制网 第 8.1.1 项约定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 书 14 天之前。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在测设完成并在开工前 7 天 内。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测,并将有关复测资料报 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定线与放样。 8.2 施工测量 第 8.2.1 项补充: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1.3 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2 项补充: 本项目所需的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线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 118 运输和保管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 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必要时发包人将予协助。承包人 爆破施工必须具有相应爆破资质,并取得爆破许可证,按《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影响区域 进行安全评价,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爆破任务。 第 9.2.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及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原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1 号)的规定,配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 护用具。 (1) 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2)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 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 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 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 护设施。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 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承包人安全生 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承包 人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的方可使用。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工 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 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 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合同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 119 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 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5)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 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审 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6) 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 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 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 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7) 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 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 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 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 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8) 承包人应当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 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承包人应当 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 第 9.2.4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发包人、监理人和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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