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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冠见龙花园二期(6-11号住宅楼18号幼儿园及地下车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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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4-01 14:33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安徽铜陵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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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2020-04-01 11:25:02.0
铜冠见龙花园二期(6-11#住宅楼、18#幼儿园及地下车库)工程合同备案

合同编号

2020-03

合同名称

铜冠见龙花园二期(6-11#楼、18#幼儿园及地库)工程

项目编号

GC20190540001

项目名称

铜冠见龙花园二期(6-11#住宅楼、18#幼儿园就地下车库)工程

标段编号

GC20190540001001

标段名称

铜冠见龙花园二期(6-11号住宅楼18号幼儿园及地下车库)工程

合同甲方名称

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名称

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金额

155,739,655.91

金额单位

合同期限

550

合同签署日期

2020-04-01

合同完成日期

2021-09-20

质量要求

合格

代理机构

铜陵鑫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结果公告

http://ggzyjyzx.tl.gov.cn/tlsggzy/InfoDetail/?InfoID=866a6364-6c64-4b80-b180-1265d9c185ae

合同附件

铜冠见龙花园二期(6-11幢楼、18幢幼儿园及地库)工程施工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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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1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 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 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GF-2017-0201)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 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 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 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 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 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 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 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2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 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 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 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 《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 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 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 《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1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 ...................................................................... ..….1 二、合同工期 ............................................................................. 1 三、质量标准 .............................................................................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2 五、项目经理 .............................................................................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 2 七、承诺 ..................................................................................... 3 八、词语含义 ............................................................................. 3 九、签订时间 ............................................................................. 4 十、签订地点 ............................................................................. 4 十一、补充协议 ......................................................................... 4 十二、合同生效 ......................................................................... 4 十三、合同份数 .........................................................................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 1. 一般约定 ................................................................................ 6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 6 1.2语言文字 ......................................................................... 11 1.3法律 ................................................................................. 11 1.4 标准和规范 .................................................................... 12 2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2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13 1.7联络 ................................................................................. 14 1.8严禁贿赂 ......................................................................... 15 1.9化石、文物 ..................................................................... 15 1.10交通运输 ....................................................................... 16 1.11知识产权 ....................................................................... 18 1.12保密 ............................................................................... 18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 19 2. 发包人 .................................................................................... 19 2.1 许可或批准 .................................................................... 19 2.2 发包人代表 .................................................................... 20 2.3 发包人人员 .................................................................... 20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 20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 22 2.6 支付合同价款 ................................................................ 22 2.7 组织竣工验收 ................................................................ 22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 22 3. 承包人 .................................................................................... 23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23 3.2 项目经理 ........................................................................ 24 3.3 承包人人员 .................................................................... 26 3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 27 3.5 分包 ................................................................................ 27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 29 3.7 履约担保 ........................................................................ 29 3.8 联合体 ............................................................................ 30 4. 监理人 .................................................................................... 30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 30 4.2监理人员 ......................................................................... 30 4.3监理人的指示 ................................................................. 31 4.4 商定或确定 .................................................................... 32 5. 工程质量 ................................................................................ 32 5.1质量要求 ......................................................................... 32 5.2质量保证措施 ................................................................. 33 5.3 隐蔽工程检查 ................................................................ 34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 35 5.5 质量争议检测 ................................................................ 36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36 6.1安全文明施工 ................................................................. 36 6.2 职业健康 ........................................................................ 40 6.3 环境保护 ........................................................................ 41 7. 工期和进度 ............................................................................ 42 7.1施工组织设计 ................................................................. 42 4 7.2 施工进度计划 ................................................................ 43 7.3 开工 ................................................................................ 44 7.4测量放线 ......................................................................... 44 7.5工期延误 ......................................................................... 45 7.6 不利物质条件 ................................................................ 46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47 7.8 暂停施工 ........................................................................ 47 7.9 提前竣工 ........................................................................ 49 8. 材料与设备 ............................................................................ 50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 50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 50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 51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 52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52 8.6 样品 ................................................................................ 53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 54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55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 56 9. 试验与检验 ............................................................................ 56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 56 9.2取样 ................................................................................. 57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57 5 9.4 现场工艺试验 ................................................................ 58 10. 变更 ...................................................................................... 58 10.1变更的范围 ................................................................... 58 10.2 变更权 .......................................................................... 58 10.3变更程序 ....................................................................... 59 10.4变更估价 ....................................................................... 59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60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 61 10.7 暂估价 .......................................................................... 61 10.8 暂列金额 ...................................................................... 63 10.9 计日工 .......................................................................... 64 11. 价格调整 .............................................................................. 64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64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 68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68 12.1 合同价格形式 .............................................................. 68 12.2 预付款 .......................................................................... 69 12.3 计量 .............................................................................. 70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 72 12.5 支付账户 ...................................................................... 76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 76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 76 6 13.2竣工验收 ....................................................................... 76 13.3工程试车 ....................................................................... 79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 81 13.5 施工期运行 .................................................................. 81 13.6 竣工退场 ...................................................................... 82 14. 竣工结算 .............................................................................. 83 14.1 竣工结算申请 .............................................................. 83 14.2 竣工结算审核 .............................................................. 83 14.3 甩项竣工协议 .............................................................. 84 14.4 最终结清 ...................................................................... 85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 86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 86 15.2 缺陷责任期 .................................................................. 86 15.3 质量保证金 .................................................................. 87 15.4 保修 .............................................................................. 89 16. 违约 ...................................................................................... 91 16.1 发包人违约 .................................................................. 91 16.2 承包人违约 .................................................................. 93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 95 17. 不可抗力 .............................................................................. 95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95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96 7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96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97 18. 保险 ...................................................................................... 98 18.1 工程保险 ...................................................................... 98 18.2 工伤保险 ...................................................................... 98 18.3 其他保险 ...................................................................... 99 18.4 持续保险 ...................................................................... 99 18.5 保险凭证 ...................................................................... 99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99 18.7 通知义务 .................................................................... 100 19. 索赔 .................................................................................... 100 19.1 承包人的索赔 ............................................................ 100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 101 19.3 发包人的索赔 ............................................................ 100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 102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 102 20. 争议解决 ............................................................................ 103 20.1和解 ............................................................................. 103 20.2调解 ............................................................................. 103 20.3争议评审 ..................................................................... 103 20.4仲裁或诉讼 ................................................................. 104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 104 8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1. 一般约定 .............................................................................. 104 2. 发包人 .................................................................................. 108 3. 承包人 .................................................................................. 109 4. 监理人 .................................................................................. 112 5. 工程质量 .............................................................................. 113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114 7. 工期和进度 .......................................................................... 114 8. 材料与设备 .......................................................................... 116 9. 试验与检验 .......................................................................... 117 10. 变更 .................................................................................... 118 11. 价格调整 ............................................................................ 119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12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 123 14. 竣工结算 ............................................................................ 124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 125 16. 违约 .................................................................................... 126 17. 不可抗力 ............................................................................ 128 18. 保险 .................................................................................... 129 20. 争议解决 ............................................................................ 129 附件...........................................................................................131 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 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铜冠见龙花园二期(6-11#楼、 18#幼儿园及地库) 工程施工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铜冠见龙花园二期(6-11#楼、18#幼儿园及地库) 工程。 2.工程地点:铜陵市翠湖一路与花园路交口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自筹 。 5.工程内容: 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所载明的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建、装饰装修和水电安装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0 年 3 月 20 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 。 计划竣工日期: 2021 年 9 月 20日。 2 工期总日历天数: 5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 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伍佰柒拾叁万玖仟陆佰伍拾伍元玖角 壹分 (? 155739655.91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肆佰贰拾万伍仟伍佰贰拾柒元叁角壹分 (? 4205527.31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叁拾万元 (? 163000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张万龙 。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4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0 年 3 月 9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西路 29号铜冠地产大厦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 承包人执 陆 份。 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名: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徽商银行铜陵北京路支行 账 号:1990 3010 2100 0271 971 5 发包人将本工程合同价款的 20%即 31147931.18元(叁仟壹佰壹 拾肆万柒仟玖佰叁拾壹元壹角捌分)于合同签订后分 19个月转入该 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001511003325 地 址: 地 址: 铜陵翠湖三路西段 70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44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0562-2688694 传 真: 传 真: 0562-2687926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长江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3400 1665 0080 5030 2796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 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 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7 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 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 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 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8 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 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 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 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 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 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 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臵。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9 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 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 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 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 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 按照第 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 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 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10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 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 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 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 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 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 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11 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 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 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 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 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 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 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 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12 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 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 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 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13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 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 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 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14 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 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 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 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 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 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 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 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15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 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 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 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 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 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 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 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 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16 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 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 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 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 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 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 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 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 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17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 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 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 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 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8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 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 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 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 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 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 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 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19 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 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 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 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 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 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 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 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20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 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 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 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 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21 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 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 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 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 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 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 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22 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 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 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 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23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 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 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 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 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 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 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 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 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 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4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 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 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 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 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 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 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 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25 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 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 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 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 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 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 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 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 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26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 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 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 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 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 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 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 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 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27 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 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 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 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 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 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 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 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 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28 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款?暂 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 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 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 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 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29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 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 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 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 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 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30 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 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 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 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 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 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 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 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 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31 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 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 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 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 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 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 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 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 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 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 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 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 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32 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 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 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 ?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 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33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 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 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 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 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 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 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 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 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34 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 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 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 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 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 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 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 在检查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项?重新检查?的约 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 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 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36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 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 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 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 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 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 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 执行。 37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 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 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 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 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 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 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 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 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 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3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 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 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 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 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 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 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 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 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 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 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39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 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 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 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 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 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 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 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 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 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 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 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40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 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 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 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 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 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41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 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 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 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 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 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 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 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 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 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42 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 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 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43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 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 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 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 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 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 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 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 何责任或义务。 44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 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 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 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 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 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 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 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 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45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 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 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臵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 正工程的位臵、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 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 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 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 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 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46 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 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 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 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 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 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 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 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 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47 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 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 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 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 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 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 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按照第 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48 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天内仍 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 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 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 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 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49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 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 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 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项?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 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 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 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 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50 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 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 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 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 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 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 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 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 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51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 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 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 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 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 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 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 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 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 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 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 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2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 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 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 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 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53 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 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 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 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 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 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 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 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 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54 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 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 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 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 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 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 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 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 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5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 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 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 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 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臵施工设备和修建临 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 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 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 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56 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 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 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 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臵的施工设备 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 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 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 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 臵、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臵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 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57 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 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 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 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 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 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 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 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 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 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58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 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 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 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 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 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59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 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 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 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 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 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 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 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 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60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 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 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 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 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 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 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 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 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 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61 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 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 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 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 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62 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天将招标文件通 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 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 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 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 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 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 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 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 第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 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 同、分包合同前 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 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天内给予批准63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 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 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 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 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 项目?约定的第 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 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 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64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 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 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 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 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65 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 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 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 重) ,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 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 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 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 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 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66 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 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 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 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 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 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 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 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67 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 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 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 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 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 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 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 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 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 以调整合同价格。 68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 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 费用发生除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 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 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 式: 1.单价合同 69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 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 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 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70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 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 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 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 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 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 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 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71 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 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 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 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72 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 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 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 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 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项?计 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73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 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 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 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 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74 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 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 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 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 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 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 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75 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 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款?施 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 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 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 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 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 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7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 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 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 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 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 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77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 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 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 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 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 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 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 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天内向承包 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78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 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 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 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 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 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79 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 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 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 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 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 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80 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 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 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 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 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 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 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 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 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臵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 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臵、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 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81 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 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 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 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 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 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 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 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 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82 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 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 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 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 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 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 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 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83 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 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 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 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 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8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 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 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 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 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 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 付相应合同价款。 85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 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 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86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 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 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 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 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 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 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 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 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 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 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87 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 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 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 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 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 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 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 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 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88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 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 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 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 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89 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 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 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 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 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 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 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 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 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90 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 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 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 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小时通知 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 密等规定。 91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 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92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 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93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 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 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 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 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 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 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94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 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5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 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 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 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96 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 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 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 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97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 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 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 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 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 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天或累计超过 140天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 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98 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 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 确定上述款项后 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 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 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 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 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99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 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 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 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00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 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 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 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 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 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 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 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 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101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 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 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 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 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 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 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 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102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 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 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 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 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 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 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103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 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 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 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 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 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 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 承担一半。 104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 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 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 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 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0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 、合同协议书(2) 、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 及其附录(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招标文件(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 、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铜陵鑫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甲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106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合同 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场地和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按施工图纸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发承 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所在地 地方性法规、行业规范文件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及质量评定和验收规 范等,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建筑施工规范大全》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07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施 工图纸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合同协议书(2) 、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 及其附录(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招标文件(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 、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日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全套施工图捌套(含竣 工图肆套)及水、电(含弱电)专业施工图贰套(专项申报用图) , 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地质勘探报告壹份。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归还发包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审查合格的完整的建筑图、 结构图、强电图、弱电图、给排水图、暖通图等全部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⑴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含总进度计划);⑵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108 ⑶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及当月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报表;⑷施工场地治 安与消防管理计划;⑸甲供(甲售)材料及设备采购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⑴合同签订后 10个日历天内,提 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总进度计划) 、施工场地治安与消防管理计 划;⑵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 5日内,提供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施工措 施、安全技术措施;⑶每月 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报表 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⑷申领甲供(甲售)材料及设备前 45日,提 供甲供(甲售)材料及设备采购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所有提交的文件均要求一式六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同时提供电子档)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 7日内审批或提出修改 意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修正再报,发包人 3日内审批。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 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其有关人员进 行工程检查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 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所在地发包人现场办公 室; 109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张来发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张万龙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或专职监理员。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 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 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 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用地红线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以建设用地红线为准,红线外免费提供,红线内 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提供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负 责建设和承担费用。承包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修建临时道路和交通设 施,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均可免费使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0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本工程之外的其他用途。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 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本工程或 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结算时工程量按实结算。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张来发 ; 身份证号: ; 职 务: 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111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对工程进度、质量、 投资负责,参与隐蔽工程现场抽查和工程验收,抽查隐蔽工程现场 和验收记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济签证。 (2)负责协调外部关系, 监督检查监理人、承包人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在承包人提交开工报告 前 7日内完成;发包人在开工前 7日内提供场地管线资料,并对其 真实性负全责。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 施工用电由发包人指定满足施工要求的接驳点,接驳点至施工现场 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电讯由承包人自行解 决;施工期间,发包人依水、电供应部门的计价标准每月按实际发 生量计取水、电费用,承包人在接到缴费通知书并确认后,发包人 直接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承包人不得有异议。若有发生, 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相关图纸及资料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 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1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提供。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符合工程所在 地城建档案馆和行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求的全套竣工资料(含竣 工图) ,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所有资料均应为原件。发包人提供 的图纸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汇 编的竣工资料应包含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3.5.2款约定中不视为分 包项目的专业工程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全套竣工资料肆套和水、电 专项申报资料贰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费用。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 14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 行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求执行。若未按照本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的 14日内提供竣工资料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将提供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签约合同价的 2%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每月 25日提交本月工程 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 (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113 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 交发包人)。B、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 要求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 担相关费用。C、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D、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符合铜陵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 关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11)承包人对本工程采用挂靠管理或转包施工的,一经证实, 发包人将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撤场,同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 50万元违约金,发包人将承包人挂靠施工事实及相关证据上报铜陵 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记录。承包人应 在本合同中写明本工程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主要为 建筑施工现场八大员) ,并提供相关的社保证明信息以证明相关人员 为本公司正式员工。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实际派驻本工程现场的有 关人员与合同中约定的人员不相符的,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按合同 约定立即撤换相关人员,同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 30万元/人的违约 金。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张 万 龙 ; 身份证号: 342501199002025610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壹级 ; 114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皖 134171827625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 B(2015) 0025941 ; 联系电话: 13856220360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除 对合约类、担保类、借款、委托支付工程款须经承包人书面确认后 实施外,代理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全权处理本项目的其他一切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常驻工地时间 不少于 5天,总时长不少于 40小时,项目经理必须确保通讯 24小 时畅通。考勤时间以在发包人处考勤记录为准,同时应符合安徽省 IFA考勤系统要求。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在工程施工期间由发包人保管,工程竣工后退还。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5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 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 次,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10000元作为违约金;每周考勤天 数及时长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按每发现一次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20000元作为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115 包人承担 100000元人民币/(人·次)的违约金并有权作出任何决定, 直至解除合约并勒令承包人退场,同时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力。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0000元人民币/(人·次)的违约金并有权作 出任何决定,直至解除合约并勒令承包人退场,同时保留向承包人 索赔的权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开工前 7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承包人现场人员不胜任,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更换, 承包人必须立即更换;更换后的现场人员必须得到发包人和总监理 工程师的书面认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50000 元人民币/ (人·次)的违约金并有权作出任何决定,直至解除合约并勒令承包 人退场,同时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 果由承包人承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施工现场人员(施工 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预算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承包 人将向发包人偿付 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 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应经得监理人和发包人书 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116 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 应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50000元人民币/(人·次)的违约金并有权作出任 何决定,直至解除合约并勒令承包人退场,同时保留向承包人索赔 的权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 现一次,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5000元作为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专业分包必须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基础与主体结构。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需经发包人许可后方可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所有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发包人仅要 求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工作,总承包服务费按 分包工程中标合同价的 1.5%计取。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服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供应) 计划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竣工资料的审核、汇总、整理归档;对 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条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 面进行协调与监督检查;参与分包单位工程交竣工验收等。供电、117 供水、供气、电梯、分布式能源、通讯网络、空调、亮化等专业工 程不视为分包项目,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分包工程在施工现场需 要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配合服 务时,该部分配合服务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方协商处理,由分包方 支付给承包人,但比例不应超出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 2.5%。分包合 同中对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主体及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 的,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主体为发包人,支付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具备相应 的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应由承包人施工,禁止分包、转包。发包 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专业 工程施工资质的,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专业工程施工招标, 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 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负责各自 的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工程验收合格、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由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 程设备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118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履约保证金 形式为现金或银行保函; (2)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协议书签约 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10%(人民币 15500000元,大写:壹仟 伍佰伍拾万元)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为工程质量履约保证、工程进度 履约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建造师履职到岗履约保证 等(3)履约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 日止; (4)在履约担保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发包 人都不承担承包人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5)在履约担 保期内,若承包人提供的履约银行保函即将到期失效,承包人应提 前 60天对原履约银行保函申请延期或重新开具新的履约银行保函, 以保证履约担保有效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若承包人提供的履 约银行保函到期失效且未申请延期或重新开具新的履约银行保函, 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本工程实施投资、质量、进度控制, 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工程参建各方关系。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除参照监理合同约定外,以下权利需 要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行使: 1、工程施工中所有涉及造价的签证; 2、拨付工程款;3、调整工期;4、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5、工程 的变更等。 119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 担的约定: 参见监理合同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以项目监理合同为准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对工程项目、承包人行使监理权利及 履行监理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本合同不采用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120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 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 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 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同时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 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 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工程所在地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 工地和承包人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要求,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规定组织施工,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承包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一切设备、水电线路和施工现场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因承包人管理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 事故责任、损失等均由承包人承担。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包括但不限121 于: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均为零,年千人负伤率低于千 分之五,现场安全生产达标率达 95%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率到达 100%,对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签订合同达 100%。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现场管理,服从发包人上级文件《铜 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铜冠地产安全生 产管理办法》及《铜冠地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图集》的相关要求 (国家、省市等标准高于此要求的,按较高标准执行),对承包人违 反该文件要求的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该文件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 行处罚或扣留违约金。扣留违约金的,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当期工 程进度款中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 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并按要求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 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 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 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后 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 紧急预案。同时报发包人及监理人留存。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 生标准》和工程所在地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要求, 严格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执行,122 并符合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 要求及扬尘防治的有关要求及《铜冠地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图集》 要求(同一内容按较高标准执行) 。项目文明施工目标应做到(包括 但不限于) :施工区域划分合理、进场道路及场地硬化、办公环境美 化、施工厂区绿化、空气净化、临时设施标准化等。 承包人应做到文明施工,使施工现场整齐规范,必须接受发包 人的现场管理,服从发包人相关制度,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公司制 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或扣留违约金。扣留违约金的,发包人直接从 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其他已完工程成品和半成品污染的,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清理,费 用自理。若经发包人多次催告,承包人还未清理整改的,发包人有 权安排第三方清理,相应费用直接从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或工 程结算款中扣除。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全部安 全文明施工费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 定足额、及时地支付给承包人。工程开工后,承包人须保证安全文 明施工费及时、足额投入到工程项目的相关安全、文明建设中。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 通用合同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123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日 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4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日内。 7.5 工期延误 124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 金,同时提供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4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发 包人在退还履约保证金(现金形式)时扣除或在工程结算中(银行 保函形式)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 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延期竣工 56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而处于停工状态的,连续 停工时间超过 15日历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现有资 料对已完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清工程款,同时承包 人以每停工 1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标准向发包人支付因停工造 成的各项损失,停工时间按停工起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计算。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通过地质勘察报告和相 关调查可以获取的相关物质条件不属于不利物质条件。如地质勘察 报告提示的地质条件、地表及地下的建(构)筑基础、树木及根系 等。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5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有关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高温、 雷电等警信号规定的不宜施工的气候条件为准;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本工程发包人 供应的材料、设备均不再另行计取总承包服务费、采保费等费用, 该部分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等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对 该部分材料、设备承担保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 责任义务。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均由126 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臵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负责。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负责。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负责。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负责。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因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或项目特 征描述不全等部分的工程量;2、其它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 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2) 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参考“清单计价依 据”或通过市场询价、比价方式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 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新增子目中材料价 格执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或市场价) ; (3)由于清单127 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 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4)以上重新组价 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安徽省和工程所在地地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 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可竞 争费均按其相应配套的定额规定费率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及其他 不再计取) ,并乘以相应的投标让利幅度(投标让利幅度=(中标价- 甲供材价)/(招标控制价-甲供材价) )。 【此处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 均不含暂估价金和暂列金额】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生时双方协商。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 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128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动用 及动用用途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钢材及商品混凝土 予以调整外,其余材料均不予调整。 因钢材及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 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发生超出〒5%(不包括 5%本身)的变 动时,其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如下【价格涨跌发生在〒5%范围以内 (含 5%本身)时,其价差不作调整】: 材料招标时《铜陵工程造价》2019年 11月份市场信息价 A(税 前价) ,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当期《铜陵工程造价》市场信息价 B(税 前价) ,投标人投标所报的材料价格 C(税前价) 。 当材料市场信息价上涨时,材料价差的计算方式如下: 材料结算价=B-A*(1+5%)+C 当材料市场信息价下跌时,材料价差的计算方式如下: 材料结算价=B-A*(1-5%)+C 以上调整只计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129 2、本工程钢筋为甲售材料,材料价差调整方式同商品混凝土调 整方式,其中 B值取甲售税前单价,调整只计税金,不再计取其他 费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1条中“材 料单价”的风险按其约定执行外,其他施工期间的市场风险、人工 单价、机械台班价格浮动的风险和政策性调整以及为完成图纸设计 项目所必须实施的措施费用。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报价即为 中标价,该中标价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 固定价格(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项目特征描述、招标 文件要求、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报价)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 范围: 1) 、因报价时采用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考虑不足,不能满足 施工要求,需要调整方案造成的费用; 2)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 报价的,视为该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 3) 、红线范围内(包括地上与地下)可预见的障碍物(如孤石、 条石、旧基础、旧管线、建筑垃圾、淤泥、土方等)的破除清运, 绿化、供电、弱电、雨污水等管线管井的迁移改建费用、井盖的维130 护和更换、升降井、路牙石维护和更换、施工现场的保洁、扬尘及 时用洒水车进行清洗; 4) 、与其他工程施工单位发生交叉作业而增加的费用; 5)、应对临时停水、停电,排水容量不能满足等防备处理措施; 6) 、子项清单量按实调整; 7) 、投标报价中的乙供材材料价格(钢材及商品混凝土除外); 8) 、政策调整:除税金外,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承包人在投标 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不作任何调整; 9) 、由于工程量的增减、变更和施工图纸修改、隐蔽工程洽商 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做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内的报价,实行单价包干,承 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设计变更 1) 《设计变更单》需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没有盖章的单 据不予结算。 2)设计变更实施后,需监理人、发包人工程项目部确认完成 情况。 3)设计变更实施确认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变更价款 报发包人。 4)调整方法:按照第 10.4.1条款执行。 (2)现场签证 131 1)现场签证需施工方、监理人、跟踪审计人(若有时)及发 包人(工程项目部技术人员、造价人员及管理人员等至少两名以上) 进行会签,明确签证的详细内容,若涉及隐蔽工程及其它事后不可 复核的内容,必须附图片等资料证实; 2)现场签证内容实施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价款 报发包人。 3)调整方法:按照第 10.4.1条款执行。 (3)增加(减少)工程 1) 《增加(减少)工程单》需发包人(工程项目部技术人员、 造价人员及管理人员等至少两名以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没有签 字确认的单据不予结算。 2)承包人收到《增加工程单》后,应立即准备组织施工,同 时在 7日内完善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实施及完成情况。 承包人收到《减少工程单》后,对已开始施工的工序应立即停止施 工,保护好现场并申请对已完部分验收,对未开始施工的工序调整 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 3)增加工程实施确认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变更价款 报发包人。减少工程实施确认后,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申 请中相应扣除。 4)调整方法:按照第 10.4.1条款执行。 (4)清单调整:子项清单工程量按实结算。 (5)材料差价: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调材料(钢材及商品混凝土)132 及合同中暂定材料或分项工程价格,在结算时按确认价调整差额, 只计取税金,若确认价含税金,调整差额税金不再另计。 (6)政策调整:除税金外,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承包人在投标 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不再作任何调整。 其他约定: 下列各项工程措施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一次 包死,不作调整: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所发生的抢工费、技术措施 费、材料摊销费、安全措施费(水平及垂直安全防护架) ;合同工期 内夜班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基础费、安拆费、脚手架费;二次 倒运材料运输费;外地施工企业运输费、迁移费等。 对于甲控材料包含发包人提供暂定价格的材料,在结算时,相 应综合单价仅对发包人暂定的材料单价进行调整,甲控材料由承包 人采购和保管;对于发包人规定品牌由投标人自报价的材料,中标 后不再对其价格进行调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时明确品牌及规格型 号,供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投标人自报品牌和价格材料,其价 格不再调整,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并注明品牌及规格型号,供发 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对于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其供应方式由 发包人采购供至现场红线范围内,卸货及二次倒运由承包人负责, 费用自理。承包人领用甲供材料的数量以工程结算审定的材料消耗 量为准。当承包人领用量超出审定的材料消耗量的,按照发包人采 购价*(1+10%)从结算款中扣除。如承包人领用量少于审定的材料 消耗量时,该项工程量结算数值以材料领用量反推算量为准。甲供133 材料由承包人保管,该部分仅计取税金,总承包服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总承包人对甲供材料等进行收发、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 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按:工程总造价=(税前 工程造价-甲供材不含进项税金额)*(1+10%) 方式结算。 本工程钢筋主材实行甲售方式,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下属子公司 ——安徽昌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钢材。同时安徽昌徽商业 管理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另行签订采购协议。发包人根据安徽昌徽商 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承包人签订的采购协议约定的钢材单价,按照本 合同专用条款第 11.1条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工程结算。 承包人在申领甲供(甲售)材料及设备前 45日,向发包人提供 甲供(甲售)材料及设备采购计划,以保障甲供(甲售)材料及设 备的及时供应。 未尽事宜按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工程结算经审计后核减率在 2%(含)内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核减率超过 2%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审计费用的计取 按发包人和第三方审计事务所签订的合同为准。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34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无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结算优先执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发布的 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标?2017?191号) 、 当该规范就有关事项规定不明或未作规定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 解决或申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解释。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135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按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已完工程 量的 80%支付工程款(含材料款、抵房款<若有时>) ,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付至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的 90%(含材料款、抵房 款<若有时>;实际工程量低于合同价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90%), 竣工资料归档、 工程竣工结算经第三方审计事务所最终审定后付至 结算价款的 97%(含材料款、抵房款<若有时>) ,留 3%作为质量保 证金。承包人领用的甲供材当月全额扣除。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 须提供相应的足额税务发票(包含甲售材料部分) ,若承包人未能提 供足额税务发票,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工程款或按缺少税票额度的 10%扣留相应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提供齐为止,承包人不得异议。税 务发票形式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不尽之 处按国家税务局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本工程施工进度核算及竣工结算等采用跟踪审计方式,跟踪审 计单位由发包人选定,在合同签订后 30日内告知承包人并确定跟踪 审计方案,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跟踪审计。承包人应按跟踪审计方 案确定的时限和要求等提交跟踪审计单位相应的施工进度资料、结 算资料等,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与承包人核对确认,经确认的结果 作为最终的工程进度付款依据,并同时调整之前的经监理和发包人 确认的已完工程量。 136 承包人应于每年的 1月 10日至 25日和 7月 10日至 25日到发 包人财务部门进行发票和账务往来核对,并签章确认,形成书面资 料。如果承包人不能及时履行该对账义务,发包人将暂停工程款和 各项保证金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根据当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编报农民工工资性进度 支付报表和详细的支付明细(均加盖公章)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承包人应确保经核定的工资性进度款发放到位,不得拖欠,否则后 果自负。 停工损失: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考虑环保、迎检等一切政府行 为因素造成的停工损失、工期延误,如有发生时,施工时不得提出 停工损失补偿、工期延长及材料调差等要求。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工程隐蔽增加的工程量或设 计变更调整增加的价款,不作为中间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调整增加 的价款进入最终工程竣工结算。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 25日中午 12 时前提交(遇到双休或节假日,顺延至下个周一)。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后 7日137 内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 后报送的申请单后 7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下个月 15日前。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不承担逾 期支付进度款的经济及工期方面的违约责任。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承包人编制 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定后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程 序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不能一次性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138 的 4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在退还履约保证金(现金 形式)时扣除或在工程结算中(银行保函形式)扣除。同时承包人 应立即整改直至合格,期间所延误的时间视为合同工期。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承包人向 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 1%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天内承包139 人完成竣工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 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贰套 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向发包人出示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档案接 收证明并提交给发包人壹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必须为原件) 。承 包人逾期未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完整的结算资料和工程竣工资料 的,或提交的结算资料和工程竣工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暂停支付 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等款项并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 算审查、核定工程结算价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本工程施工进度核算及竣 工结算等采用跟踪审计方式,跟踪审计单位由发包人选定,在合同 签订后 30日内告知承包人并确定跟踪审计方案,承包人应无条件配 合跟踪审计。 竣工结算审核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 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后 90 天内完成初审(结算资料应满足发包人 的要求,承包人承担因结算资料不满足要求的一切后果) ;承包人认 可并同意发包人将初审结果送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或第三140 方审计事务所)审核并按跟踪审计方案要求提交跟踪审计单位(或 第三方审计事务所)相应的竣工结算资料,跟踪审计单位(或第三 方审计事务所)审核后与承包人核对确认,经确认的结果报发包人 认可后作为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款依据。承包人主动配合跟踪审计 单位(或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并签章认可审计结果。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28天内支 付;发包人不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8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14天内; 发包人不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141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工程结算价款的 3%为质 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担 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分 阶段退还质量保证金:装饰装修分部两年质保期满先退还 50%质量 保证金,防水防腐分部五年质保期满退还剩下 50%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142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工作时间 4 小时内,非工作时间 8小时内,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违约责任: 不构成违约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不构成违约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 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不构成违约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 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7)其他: 无 。 143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承包人现场 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要求的视为违约,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20%作为违约金支 付给发包人,发包人在退还履约保证金(现金形式)时扣除或在工 程结算中(银行保函形式)扣除。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违约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全额赔偿 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承包人全额承担由违约行为造成的发包 人为实现债权或其他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 交通费、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或终止合同的,承包人按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签约合同价的 10%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144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 式:按同期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确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 无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确定 并承担可能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145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 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 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0.6补充条款 1、本工程要求承包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地方现行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等法律法规及发包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施工, 其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安全文明合格工地标准,或发生重大安全责 任事故的,全额罚没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按要求达到安全文 明合格工地标准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 证金(不计利息) 。 146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给发包人造成较大社会 负面影响,造成企业信誉蒙受重大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 质量保修金的 10%~100%作为违约金。 3、现场签证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必须通知发包人工程师现场验收 查看,未经发包人工程师现场验收查看而擅自施工的一律不予认可。 现场工程变更、签证增减费用金额估算在 5000元以内的,由发 包人项目部 2人以上与承包人现场人员在现场测量工程量,留有记 录,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并由项目经理签字。 现场工程变更、签证增减费用金额估算在 5000~10000元以内 的,发包人项目部事先通知工程部负责人,进行工程量和价格估算, 办理隐蔽工程核验、签证。 现场工程变更、签证增减费用估算超过 1万元的,由发包人工 程部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办理签证的隐蔽工程,由工程部 负责人现场测量工程量,留有记录,及时办理签证手续。 147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2:主要材料价格表 附件 13:工程、材料标准及要求 附件 14:材料(设备)品牌表 附件 15: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附件 16:安全文明违规行为的违约金标准 附件 17:廉洁协议 附件 18: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 1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环境控住目标协议书 148 附件 20: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另行 装订发放) 附件 21:铜冠地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附件 22:铜冠地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图集(另行装订发放) 149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6#楼 4033.34 9 11506373.84 7#楼 9729.31 18 18099925.68 8#楼 5047.23 9 12315517.41 9#楼 4299.23 15 9179904.88 10#楼 9729.31 18 17699495.53 11#楼 3893.71 8 10856914.01 18#幼儿园 2107.78 2 4569319.45 地下车库 22204.39 67939795.98 边坡支护 3572409.13 小计 61044.3 155739655.91 150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51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铜冠见龙花园二期(6-11#楼、18#幼儿园及地库) 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 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所承建的全部施工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152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保温项目保修期限为 5年;2)按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承包人投标书 中除上述之外的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为 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 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 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 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 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 包人实施保修。 153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第 四条第 1款完善为: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容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 保修通知之日起 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 求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推脱或不按发包人的约定 时间到达,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达处理,发包人有权催办。同时可 以委托其他人员在能力许可下派人员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在经发包人 结算审核并送达承包人后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要求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 修的时间是工作时间 4小时以内,非工作时间 8小时以内,特殊情况经双 方协商同意最多可以延长至 24小时。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 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需要承担因工程发生 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包括对用户造成的损害赔偿及安臵费用等,以 及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承包人所维修的项目或工作如 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视为未能修好,仍然由乙方保修,不受 上述保修期的限制,直到之后六个月内不再出现同样缺陷。双方约定已维 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从维修项目维修后六个月内不再出现同样缺陷之日 起重新计算。 我公司与贵公司有相关联系事项时,将发邮件到贵公司提供的电子邮 箱,也可电话通知联系人。贵公司应安排专人及时查看电子邮箱,处理联154 系事项,如邮件送达 3日内不处理,我公司有权自行安排处理,费用由责 任方承担。发包人施工期内联系部门:工程项目部,联系人:张来发;电 话:0562-5860988;电子邮箱:tgdcsh@163.com;保修期内联系部门:售后 服务中心;联系人:靳霞;电话: 0562-5860838;电子邮箱: tgdcsh@163.com。 承包人施工期内联系部门:现场项目部;联系人:张万龙 ;电话: 13656220360;电子邮箱:yzjt@yzjt.com;保修期内联系部门:质量部部; 联系人:王华;电话:0562-2686703;电子邮箱:yzjt@yzjt.com;联系方式 如有变化,变更方应在变更后 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任何一方未能及 时履行通知义务,责任自行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 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铜陵翠湖三路西段 701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0562-2688694 传 真: 传 真: 0562-268792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长江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3400 1665 0080 5030 2796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44000 155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56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 备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备注 157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张万龙 工程师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李东生 工程师 施工员 唐凯 工程师 施工员 闻多 助工 质量员 张志斌 工程师 质量员 严明曦 工程师 安全员 周磊 工程师 安全员 朱德军 工程师 材料员 吴美娟 工程师 取样员 姚维 工程师 其他人员 158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59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 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 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 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 在 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 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60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 )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 《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 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 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 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 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 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 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 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61 附件 10: 支付担保 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包 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2020 年 3 月 9 日签订了铜冠见龙花园 二期(6-11#楼、 18#幼儿园及地库)工程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 ),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 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 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10 %,数额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元 15500000元(大写: 壹仟伍佰伍拾万元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 付完毕之日后 5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 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 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 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 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162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 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 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 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 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 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 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 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 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 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 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 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 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按下列第 2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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