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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预选废渣倒运车辆租赁竞争性谈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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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11-22 08:01
  • 有效期至:2024-11-15 [已过期]
  • 招标采购区域: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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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选矿厂预选废渣倒运车辆租赁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竞争性谈判条件

本竞争性谈判项目为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预选废渣倒运车辆租赁。项目业主为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单位为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预选废渣倒运车辆租赁的谈判。

二、谈判内容

选矿厂预选废渣倒运车辆租赁,租赁要求:车辆状况良好,车厢容积约20m3,配双班驾驶员24小时作业,乙方承担柴油,其它副油及维修由乙方承担,工程期限一年,最高限价84万元。

三、谈判人员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竞争性谈判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投标人应具有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业务的企业。

3、租赁车辆状况良好,车厢容积约20m3,配双班驾驶员24小时作业。

4.企业业绩有关要求: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企业信用、无违约有关要求。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一)谈判文件的获取

1.公告发布日期及地点:本次谈判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网(www.zhaobiao.cn)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至11月15日。

2.报名截止日期:2024年11月15日下午18:00

3.发售时间:2024年11月12日至11月15日

4.谈判文件售价:每套谈判文件售价为人民币300元,请银行转账(打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打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为公对公转账,否则取消谈判资格)至以下账户:

户名: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3012200104000564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尼勒克县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贾东义15886946525

5.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购买谈判文件(复印件的所有资料需盖上公司公章),通过现场购买或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谈判人,谈判文件发售后,不退不换。(提供收据,可提供发票)

(二)现场踏勘

项目单位不组织现场踏勘,可自行踏勘。

(三)谈判保证金

1.谈判保证金: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银行转账。

2.谈判保证金缴纳账户

账户名称: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尼勒克县支行

帐号:30122001040005648

3.款项用途:谈判保证金(打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打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为公对公转账,否则取消谈判资格)

4.到账时间:2024年11月19日19:30时前

(四)谈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1.谈判书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和密封。

2.谈判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5日;时间:19:30时(北京时间)。

3.谈判时间:2024年11月20日;时间:11:00时(北京时间)。

4.谈判书递交:现场提交

5.谈判地点: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楼会议室

6.项目单位对收到的谈判书予以登记,不接收在规定期限后送达的谈判文件。

(五)其它

1.本次竞争性谈判,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谈判结果无效:

2.1谈判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

2.2谈判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2.3采取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成交谈判的;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本谈判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在中国招标网(www.zhaobiao.cn)上发布。

(七)合规声明

本谈判文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八)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谈判文件或公示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谈判项目的谈判公告或公示信息的,不得改变谈判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谈判公告或公示信息、不得对谈判公告或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谈判文件或公示信息的,采购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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