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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玉石沟冶金用石英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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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11-21 08:13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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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玉石沟冶金用石英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玉石沟冶金用石英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公告文号:金自然资源矿告字〔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金昌市人民政府批准,金昌市自然资源局对“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玉石沟冶金用石英岩矿采矿权”进行公开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金昌市自然资源局

场所:甘肃省金昌市延安西路16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甘肃省金昌市延安西路20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玉石沟冶金用石英岩矿

开采矿种:冶金用石英岩

地理位置: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玉石沟

面积:2.22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XY
14269413.74234489424.956
24268364.30434491452.760
34267524.70534490972.989
44268437.58134489046.299
24252260

资源储量:290.24万吨

开采标高:2425米至226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未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未编制

序号经度纬度
14269413.74234489424.956
24268364.30434491452.760
34267524.70534490972.989
44268437.58134489046.299
24252260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10年

起始价:427.85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0%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的营利法人。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3.竞买人应具有本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和“净矿”出让成本的资金实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不得低于1000万元;4.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且不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情形。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6.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7.竞买人需具备对矿产资源进行绿色勘查开发利用、对矿区进行治理、生态修复以及绿色矿山建设的经济实力与能力。竞买人需对以上要求做出承诺,并在资格预审时提交承诺书。8.纳入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矿业权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2024年12月24日挂牌时间:2024年12月24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达到2家以上(含2家)的,以拍卖方式出让;不足2家的,以挂牌方式出让。

地点: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号开标厅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竞买申请人可于2024年11月21日9时至12月23日18时登录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实名注册获取登录权限后,在线下载采矿权公开出让文件并提交竞买报名申请。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2月23日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在缴纳竞买保证金后,于2024年12月23日18时前,按《出让文件》的有关要求准备书面竞买申请资料,报送到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大厅。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书面竞买申请应包括下列资料,所提供资料均为一式三份:1.竞买申请书原件;2.竞买承诺书原件;3.竞买申请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6.竞买保证金缴纳到账凭证(竞买申请人缴款后,从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打印);7.公告第三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第4、5、6条相关网站及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竞买人资格条件”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栏目查询;“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站导航”栏目“信用中国(甘肃)”子网页“信用服务”栏目查询);8.其他相关资料。竞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文件均必须真实有效,凡要求提供的资料、文件内容除签字外,都用电脑填写,不要用手写,同时必须加盖竞买申请人公章。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出让,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买人的报价不低于底价且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1.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金昌日报》、自然资源部网站、金昌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媒体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媒体发布。2.本次采矿权公开出让不接受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名。3.本次采矿权公开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4.有关本次采矿权公开出让的详细情况和具体要求,见《采矿权公开出让文件》。5.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金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和通知。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金昌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23〕2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1.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需按照《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甘财资环〔2024〕5号)等相关文件及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2.出让成交后,竞得人需另行向地勘单位一次性支付勘查费用204.57万元;3.本次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中不包括采矿权出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出让成交后,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4.出让成交采矿权期限届满后,可按资源量变化情况再行确定延续事宜。5.竞得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符合当地产业规划要求,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后,加快资源开发利用步伐。6.采矿权首次出让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标高三项内容以最终评审通过的“三合一方案”为准确定,到期后可按规定进行延续。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7.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绿色矿山,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8.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林草、文保、采矿用地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用地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9.竞得人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三合一”方案(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0.竞得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绿色矿山建设的规定及要求,进行绿色矿山建设。竞得人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将绿色矿山建设内容纳入“三合一”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通过有关部门的评估、审核。11.竞得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文件)的规定,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将列入矿业权人勘察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竞得人须按要求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出让人有权对该账户进行监督。12.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13.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经济风险。14.竞买人在竞买活动中,一旦竞买成交成为竞得人,如未能按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规定履行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签署《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未及时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未及时缴纳采矿权成交价等),将构成本出让公告规定的违约行为,出让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第二次出让行为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就再行出让与首次出让形成的成交价差额,作出行政决定向首次竞得人进行追索,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15.本次采矿权公开出让不接受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名。16.本次采矿权公开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17.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金昌日报》、自然资源部网站、金昌市自然资源局网站、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媒体发布。18.本次采矿权公开出让的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或书面通知。届时以变更公告、书面通知的事项为准19.金昌市自然资源局对《竞买须知》及本次采矿权公开出让的其他文件有解释权。

本公告在金昌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金昌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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