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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钢热电厂专场交易公告(2024年10月27日-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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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10-15 09:26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标采购区域:内蒙古包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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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钢热电厂专场交易公告(2024年10月27日-2024年10月31日)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对所属包钢热电厂动力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现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公示期:2024年10月13日-2024年10月15日

一、交易时间

2024年10月15日15:00-16:00。

二、交易资格

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般纳税人企业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且实缴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3.投标人满足以下任意条款,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煤炭采矿许可证及安全许可证):①自有矿山和加工厂②自有矿山+合作的加工厂③自有矿山

④自有矿山企业的100%控股全资子公司(不含合作的加工厂)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溯源地点以及装车地点,溯源及装车地点应为该公司自有矿山、自有或合作加工厂(自有加工厂需提供营业执照,合作加工厂需提供合作协议),包钢股份质量溯源依据投标人标书提供的地点进行溯源。

3.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4.负责具体业务的联系人必须有供应商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5.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含在审核期间尚未解除的)。

6.企业不得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含在审核期间尚未解除的)。

7.溯源及发运承诺书:为了保证溯源的真实性、有效性,投标人需承诺发运的煤炭产品均由自有煤矿(煤矿产品如满足要求可以自煤矿直接发运)或加工厂(可以为合作加工厂)生产且来自本次投标文件中溯源合格地点。如违反承诺,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全部由投标人承担(溯源及发运承诺书需要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

8.履约条款

1.无需缴纳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中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2.以包钢入厂过磅数量、化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本次招标量为20000吨,供货商起报量10000吨,要求汽车运输,卸车地点为包钢热电厂。

4.根据包钢汽车运输管理要求,汽车运输需由内蒙古包钢钢联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承运且车辆必须满足包钢管理要求,否则不予进厂。

付款方式:全部货到支付60%-70%货款,剩余货款挂账后付清。

三、成交规则

按照“最低价中标、当最低价未报满时,依次询问是否跟标,不跟标报价无效,同价不同量,量大优先,同价同量,平分数量”的原则(报价以元为单位不得出现角、分。)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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