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第二中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4-08-0215:10: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基本建设在市教体局统一管理下,实行学校负责制和投资经费预算包干制。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经市教体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度基建项目的请示、可行性报告、投资概算等材料报市教体局财务科和发展规划科。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学校布局,校园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审计,由市教体局参与指导、监督、审定、检查、审核。
第五条学校具体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科学规律办事。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规章制度。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包括教职工代表。重大项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项目无论大小必须公开公示。
第六条学校建设必须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既着眼当前,又考虑未来发展需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建设前期准备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规模,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校园规划,报市教体局审定,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学校根据校园规划和办学实际需要,将拟立项建设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文件报市教体局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经市教体工委会议研究同意批复后实施。
第九条学校根据市教体局批准的基建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条学校根据项目立项批复,编制设计任务书。经市教体局确认后,学校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规模较大的项目,应进行设计招投标。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经市教体局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要加强标底编制的科学严谨,时间安排合理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确定后,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市教体局予以指导和帮助,合同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第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必要时,也可同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跟踪审计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单项工程在6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严禁将单项土建和装饰工程拆解分包而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在6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必须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邀标必须提前报市教体局监察室和发展规划科,由学校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报市教体局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工程招投标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文件在市教体局指导下,由项目学校负责编制,报公管局审批发布。
第十八条大批量采购建筑材料、半成品加工、设备制作安装等,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学校必须书面确认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合同履行等,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学校法人和项目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条工程开工前,学校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建设期间,学校要协助施工企业搞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图纸会审后,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确需变更,变更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附有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功能影响的分析报告和工程预算请示文件,提前报市教体局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变更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出具变更图纸施工。确需签证的工作量,必须由学校派驻工地代表两人以上签字,方可进入工程决算审计。学校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设计标准。
第二十二条邀请市教体局参加学校工程竣工等主要的施工工序验收和积极配合教体局不定期深入基建工地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拨付使用、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进行督查。
第五章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学校组织,邀请勘探、设计、监理、质监、消防、规划等部门和施工单位参加。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抓紧整改。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施工单位在四个星期内向学校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包括施工合同、中标书、竣工图纸、投标预算、工程决算书及隐蔽工程签证等,由学校进行初审。初审后将项目资料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学校与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按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竣工财务结算,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保留合同约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
第二十五条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力度,工程预付款必须按工程进度付款,不得提前多付。每次付款必须由施工单位报形象进度付款计算书,经监理、审计单位审核后报学校付款。付款时,施工单位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学校方可支付。认真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保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资金和支付农民工工资,坚决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制度。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建筑活动。基建项目交付使用后,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维护,以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寿命。所有项目档案资料应整理齐全,装订成册,专柜存放,专人保管。档案一式三套,学校留存一套,市教体局一套,将来交城建档案馆一套。
第二十七条基建档案包括:项目批文,招投标文件资料,规划放线图,地质勘探资料,土建、水电卫设备配套建设的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及变更,签证记录,施工日志,竣工验收备案表,材料质保书及复试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质量验评记录,监理资料,施工合同,预算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和正常维护校舍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随意加层,改变房屋用途,确需变动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加强日常维护和季节性检查维修,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市教体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理,排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对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未按基建程序办事,管理混乱酿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滁州市第二中学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