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情况;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煤矿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情况;推进淘汰落后煤矿工作情况;督促落实煤矿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情况;督促落实煤矿重大灾害治理情况;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情况;督促落实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情况及其他需要监督的检查内容。
《意见》表示,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包括:实行分级负责和提出监察意见两种形式。国家煤矿安监局对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市(地)级、县(区)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所属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可适时组织对有关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