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近日通报两座煤矿三起瞒报事故。上述事故经群众网络举报被查实,2名责任人被刑拘。
煤矿多地处偏远,在网络通信不甚发达的时代,事故瞒报者的侥幸心理可以想象。时至今日,技术手段更加先进,远程监控、事故调查、举报奖励等制度更加健全,出了事仍试图瞒报,实在是胆大妄为。
事故报告是早已明确的法律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予以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前不久出台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之一,就是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重典治乱,猛药去疴。蓄意瞒报事故,已触犯刑法,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瞒报事故责任人被刑拘可谓咎由自取。
面对事故,正视事故、直面问题,竭尽全力救援,依法依规处理,尽最大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才是正解。各企业务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建立健全惩罚加激励的双向治理机制,加大瞒报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力度,最大限度压减瞒报等违法行为空间,使企业“不敢瞒”“瞒不了”“不想瞒”,从源头上防范瞒报事故行为发生。